张三世例第一
隐元年,注:所传闻之世,外小恶不书。书者,来接内也。
传: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注:所见者,谓昭、定、哀,己与父时事也。所闻者,谓文、宣、成、襄,王父时事也。所传闻者,谓隐、桓、庄、闵、僖,高祖曾祖时事也。异辞者,见恩有厚薄,义有深浅。时恩衰义缺,将以理人伦,序人类,因制治乱之法,故于所见之世,恩己与父之臣尤深;大夫卒,有罪无罪,皆日录之。“丙申季孙隐如卒”,是也。所闻之世,王父之臣恩少杀;大夫卒,无罪者日录,有罪者不日,略之。“叔孙得臣卒”,是也。所传闻之世,高祖曾祖之臣恩浅;大夫卒,有罪无罪,皆不日,略之也。公子益师、无骇卒,是也。于所传闻之世,见治起于衰乱之中,用心尚粗觕,故内其国而外诸夏,先详内而后治外,录大略小,内小恶书,外小恶不书;大国有大夫,小国略称人;内离会书,外离会不书;是也。于所闻之世,见治升平,内诸夏而外夷狄,书外离会,小国有大夫;宣十一年,“秋,晋侯会狄于欑函”,襄二十三年“邾娄鼻我来奔”,是也。至所见之世,著治太平,夷狄进至于爵,天下远近大小若一,用心尤深而详,故崇仁义、讥二名,晋魏曼多、仲孙何忌,是也。所以三世者,礼,为父母三年,为祖父母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立爱自亲始。故《春秋》据哀录隐,上治祖祢。所以二百四十二年者,取法十二公,天数备,足著治法式,又因周道始坏绝于惠隐之际。
二年:公会戎于潜。注:所传闻之世,外离会不书,书内离会者,《春秋》王鲁,明当先自详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
桓二年,传: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注:复发传者,益师以臣见恩,此以君见恩嫌义异也。所见之世,臣子恩其君父尤厚,故多微词,是也。所闻之世,恩王父少杀,故立炀宫不日,武宫日,是也。所传闻之世,恩高祖曾祖又少杀,故子赤卒不日,子般卒日,是也。〔按:哀十四年传注并同。〕
五年:齐侯郑伯如纪。传:外相如不书;书,离不言会也。注:《春秋》始录内小恶,书内离会,略外小恶,不书外离会。至所闻世,著治升平,内诸夏而详录之,乃书外离会;嫌外离会常书,故变文见意,以别嫌明疑。
僖二十六年:楚人灭隗,以隗子归。注:不名者,所传闻世,见治始起,责小国略,但绝,不诛之。
宣十一年:晋侯会狄于欑函。注:离不言会;言会者,见所闻世,治近升平,内诸夏而详录之,殊夷狄也。下发传于吴者,方具说其义,故从外内悉举者明言之。
成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叔孙侨如会晋士燮、齐高无咎、宋华元、卫孙林父、郑公子、邾娄人,会吴于钟离。传:殊会吴,外吴也。《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言自近者始也。注:不殊楚者,楚始见所传闻世,尚外诸夏,未得殊也;至于所闻世,可得殊,又卓然有君子之行。吴似夷狄差醇,而适见于可殊之时,故独殊吴。
襄二十三年:邾娄鼻我来奔。传:邾娄无大夫,以近书也。注:所传闻世,见治始起,外诸夏,录大略小,大国有大夫,小国略称人。所闻之世,内诸夏,治小如大,廪廪近升平,故小国有大夫,治之渐也。见于邾娄者,自近始也。独举一国者,时乱,实未有大夫,治乱不失其实,故取足张法而已。
昭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齐。注:名者,所见世,著治太平,责小国详,录出奔当诛。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注:不日者,行微弱,故略之入所见世,责小国详,始录内行也。诸侯内行,小失不可胜书,故于终略责之见其义。
十六年:楚子诱戎曼子,杀之。注:戎曼称子者,入昭公,见王道太平,百蛮贡职,夷狄皆进至其爵。
三十年:冬,十有二月,吴灭徐;徐子章禹奔楚。注:至此乃月者,所见世始录夷狄灭小国也;不从上州来巢见义者,因有出奔可责。
定元年:立炀宫。注:不日者,所见之世,讳深,使若比武宫恶愈,故不日。
六年: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运。传:此仲孙何忌也,讥二名。注:定哀之间,文致太平,欲见王者治。定无所复为讥,唯有二名,故讥之。此《春秋》之制也。
哀三年:冬,十月,癸卯,秦伯卒。注:哀公著治太平之终,小国卒葬,极于哀公,皆卒日葬月。
十有四年:春,西狩获麟。传:《春秋》何以始乎?隐祖之所逮闻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何以终乎哀十四年?曰:备矣。注:人道浃,王道备,欲见拨乱功成于麟,犹尧舜之隆凤皇来仪,故麟于周为异。《春秋》托以为瑞,明太平以瑞应为效也。
释曰:传曰: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春秋》缘礼义以致太平,用坤乾之义,以述殷道;用夏时之等,以观夏道。等之不著,义将安放?故分十二世,以为三等,有见三世,有闻四世,有传闻五世。于所见,微其词。于所闻,痛其祸。于所传闻,杀其恩。由是辨内外之治,明王化之渐,施详略之文。鲁愈微,而《春秋》之化益广,内诸夏,不言鄙疆,是也。〔《董子观德篇》云稻之会先内卫;《奉本篇》云诸侯伐哀者,皆言我。俱胜何氏注义。〕世愈乱,而《春秋》之文益治,讥二名,西狩获麟,是也。昔者夫子正雅南,以先公之教,系之召公;著王道之始基,而《驺虞》为之应,以文王之风,系之周公;著王道之太平,而《麟趾》为之应。《小雅》,文武为牧伯之事也,诸侯歌之;其衰也,至于四夷交,中国微。《大雅》,文武为天子之事也,天子歌之;其衰也,至于西土亡,王迹熄,鸣鸟不闻,河图不出,天乃以麟告“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愀然以身任万世之权,灼然以二百四十二年著万世之治,且曰“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易》之六爻,夏时之三等,《春秋》之三科,是也。《易》一阴一阳,乾变坤化,归于乾元用九而天下治,要其终于《未济》,志商亡也。《诗》、《书》一正一变,极于周亡而一终《秦誓》一终《商颂》。《秦誓》伤周之不可复也,《商颂》示周之可兴也。夏时察大正以修王政,修王政以正小正,德化至于鸣隼,而推原终始之运,本其兴曰正月启蛰,戒其亡曰十有二月陨,麋角。《春秋》起衰乱以近升平,由升平以极太平,尊亲至于凡有血气,而推原终始之运,正其端曰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著其成曰西狩获麟,故曰治不可恃,鸣隼犹获麟也,而商正于是建矣;乱不可久,孛于东方,螽于十二月,灾于戒社,京师于吴楚犹匪风下泉也,而夏正于是建矣。无平不陂,无往不复,圣人以此见天地之心也。
通三统例第二
隐元年:春王正月。注:王者受命,必徙居处,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变牺牲,异器械,明受之于天,不受之于人。夏以斗建寅之月为正,平旦为朔,法物见,色尚黑。殷以斗建丑之月为正,鸡鸣为朔,法物牙,色尚白。周以斗建子之月为正,夜半为朔,法物萌,色尚赤。又注: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胜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皆所以防爱争。
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賵。传:賵者,盖以马以乘马束帛。〔注:此道周制也。〕车马曰賵,货财曰赙,衣被曰襚。〔注:此者《春秋》制也。〕
二年:纪履緰来逆女。注:礼,所以必亲迎者,所以示男先女也,于庙告本也,夏后氏逆于庭,殷人逆于堂,周人逆于户。〔案:注凡详三代异制,多本《礼记》,不悉载。〕
三年:春王二月。注: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也;三月,夏之正月也。王者存二王之后,使统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礼乐,所以尊先圣,通三统。师法之义,恭让之礼,于是可得而观之。
宋公和卒。注:宋称公者,殷后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称公,客待之而不臣也。
七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传:母弟称弟,母兄称兄。注:分别同母者,《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质家亲亲,明当亲厚异于群公子也。
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注:滕序上者,《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质家亲亲,先封同姓。
公薨。传:《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注:道《春秋》通例,与文武异。
桓三年:春正月。注:无王者,见桓公无王而行也。二月非周之正月,所以复去之者,明《春秋》之道,亦通于三王,非主假周以为汉制而已。〔案:在汉言汉,即传所云制《春秋》之义,以俟后圣也。〕
四年:春正月,公狩于郎。传:春曰苗,秋曰鸊,冬曰狩。注:不以夏田者,《春秋》制也,以为飞鸟未去于巢,走兽未离于穴,恐伤害于幼稚,故于苑囿中取之。
十一年:郑忽出奔卫。传: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注:《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为一。一辞无所贬,皆从子,夷狄进爵称子是也。忽称子,则与诸侯改伯称子辞同于成君,故名也。名者,缘君薨有降,既葬,名,义也。此非罪贬也。君子不夺人之亲,故使不离子行也。王者起,所以必改质文者,为承衰乱,救人之失也。天道本下,亲亲而质省。地道敬上,尊尊而文烦。故王者始起,先本天道,以治天下,质而亲亲。及其衰敝,其失也亲亲而不尊。故后王起,法地道以治天下,文而尊尊。及其衰敝,其失也尊尊而不亲,故复反之于质也。质家爵三等者,法天之有三光也。文家爵五等者,法地之有五行也。合三从子者,制由中也。
庄二十二年:公如齐纳币。注:礼言纳徵,《春秋》言纳币者,《春秋》质也。
二十七年:杞伯来朝。注:杞,夏后,不称公者,《春秋》黜杞,新周而故宋,以《春秋》当新王。黜而不称侯者,方以子贬。起伯为黜,说在僖二十三年。
僖二十三年注:始见称伯,卒称子者,微弱为徐莒所胁,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贬称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贬之,明本非伯,乃公也;又因以见圣人子孙有诛无绝,故贬不失爵也。
二十八年: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注:时天王居于郑。晋文欲讨楚师,以宋王者之后,法度所存,故因假使治之。宋称人者,明听讼必师断,与其众共之。
文十三年:世室屋坏。传:周公用白牲,鲁公用騂刚。注:殷牲也。周公死,有王礼,谦不敢与文武同也。不以夏黑牡者,嫌改周之文,当以夏辟嫌也。騂刚,周牲。鲁公以诸侯不嫌,故从周制。
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灾。传:外灾书,新周也。注:新周,故分别,有灾不与宋同也。孔子以《春秋》当新王,上黜杞,下新周而故宋,因天灾中兴之乐器,示周不复兴,故系宣榭于成周,使若国文黜而新之,从为王者后,记灾也。
成十五年:仲婴齐卒。传:叔仲惠伯。注:叔仲者,叔彭生氏也。文家字积于叔,叔仲有长幼,故连言之。经云仲者,明《春秋》质家,当积于仲。
十七年:九月辛丑,用郊。传:郊用正月上辛。注:言正月者,因见百王正所当用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言正月者《春秋》之制也。〔案:传所谓正月即夏正。〕
定六年:仲孙忌。传:讥二名。注:为其难讳也。一字为名,令难言而易讳,所以长臣子之敬,不逼下也。此《春秋》之制也。
哀十四年:春,西狩获麟。注:河阳。冬言狩。获麟,春言狩者,盖据鲁变周之春,以为冬。去周之正,而行夏之时。〔按:春言狩,下当增“不从桓四年以正月讥者”十字乃明。〕
释曰:昔颜子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终之曰乐则韶舞。盖以王者必通三统,而治道乃无偏。而不举之处,自后儒言之,则曰法后王,自圣人言之,则曰三王之道若循环,终则复始,穷则反本,非仅明天命所授者博,不独一姓也。夫正朔,必三而改。故《春秋》损文而用忠。文质必再而复,故《春秋》变文而从质,受命以奉天地,故首建五始。至于治定功成,凤皇来仪,百兽率舞,而韶乐作焉,则始元终麟之道,举而措之,万世无难矣。曰:然则三正见于《夏书》,而《春秋》继《诗》亡而作,《诗》顾不言,何也?曰《诗》之言三正者多矣,而尤莫著于三颂。夫子既降王为风,而次之邶鄘之后,言商周之既亡,终之以三颂,非新周故宋,以《鲁颂》当夏而为新王之明征乎?夫既以《鲁颂》当新王,而次之周后,复以《商颂》次鲁,而明继夏者殷,非所谓三王之道若循环者乎?故不明《春秋》,不可与言五经。《春秋》者,五经之管钥也。曰:通三统之义,既得闻命矣,子思子之述《春秋》也,则曰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传亦曰乐道尧舜之道,而其释五始,则曰王者孰谓?谓文王也。不兼举二月三月而通之,何欤?曰:《春秋》之义固上贯二帝三王,而下治万世者也。文王虽受命称王,而于系《易》,犹以庖牺正乾五之位,而谦居三公,晋、明夷、升三卦,言受祖得民而伐罪也。临,商正,言改正朔也。夫文王道未洽于天下,而系《易》以见忧患万世之心,《春秋》象之,故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故明《春秋》而后可与言《易》。《易》观会通以行典礼,而示人以易。《春秋》通三代之典礼,而示人以权。经世之志,非二圣,其孰能明之!
内外例第三
隐元年注:所传闻世,外小恶不书,书者来接内也。
祭伯来。传:奔也。注:内外皆书者,重乖离之祸也。
二年注:凡书兵者,正不得也,外内深浅皆举之。
又传:外逆女不书。注:内逆女常书。外但疾始,不常书者,明当先自正,躬自厚而薄责于人,故略外也。
三年传:外大夫不卒。注:原仲不卒。〔案:文三年、定四年,传同。〕
宋公和卒。注:贬外,言卒所以褒内也。
四年传:外取邑不书。注:义与上逆女同。〔案:六年,庄元年、三十年,宣元年,昭二十有五年,哀八年,传同。〕
十年传:《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入讳例者,不重出。〕
十一年注:内适外言如,外适内言朝聘,所以别外尊内也。
桓五年传:外相如不书。〔案:本年及襄五年,传并同。〕
十年传:内不言战。〔十二年、十三年,同。〕
十三年传:内言战,恃外,故从外也。
十八年注:加我君者,录内,犹君薨地也。
庄元年注:内女归例月,外女不月。
二年传:外夫人不卒。注:内女卒例日,外女不日。
四年传:外夫人不书葬。〔案:庄三十年、襄三十年,传同。〕
九年传:内不言败。
十一年传:外灾不书。〔案:二十年,宣十六年,襄九年,传同。〕
十九年:伐我西鄙。注:鄙者,边垂之辞,荣见远也。〔案:此类皆内辞。〕
二十五年注:内朝聘言如者,尊内也;书者,录内所交接也。
二十七年注:凡公出在外致,在内不致。
僖四年:来盟于师。传:言来,与桓为主也。注:以从内文。
十六年传:外异不书。〔案:文三年,成五年,昭十八年,传同。〕
二十五年注:外小恶正之者,宋以内娶,故公族以弱,妃党以强。疾其末,故正其本。
二十六年传:乞师,卑辞也。外内同若辞,重师也。
二十八年注:内杀大夫例,有罪不日,无罪日。外杀大夫皆时。〔案:见讳例。〕
公朝于王所。注:不书诸侯朝者,外小恶不书,独录内也。不书如,不言天王者,从外正君臣,所以见文公之功。
三十二年:郑伯接卒。注:不书葬者,杀大夫也。就葬别有罪无罪。惟内无贬公之道,不可去葬,故从杀时别之。
宣元年:公子遂如齐逆女。注:有母言如者,缘内讳,无贬公文。
十五年传:外平不书。
成二年:季孙行父、臧孙许、叔孙侨如、公孙婴齐帅师,会晋郤克、卫孙良夫、曹公子手,及齐侯战于鞍。齐师败绩。传:曹无大夫,公子手何以书?忧内也。注:大夫敌君,不贬。随从王者,大夫得敌诸侯也。不从内言败之者,君子不掩人之功,故从外言战也。君获不去师,败绩者辟内败文。
三年注:内不言叛。〔昭元年注同〕
十五年传:殊会吴,外吴也。《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王者欲一乎天下,曷为以外内之辞言之?言自近者始也。
襄九年传:大者曰灾,小者曰火。内不言火者,甚之也。注:《春秋》以内为天下法,动作当先自克责,故小有火如大有灾。
昭二十三年:戊辰,吴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见进黜表〕
释曰:昔文王系《易》,著君德于乾二,辞与五同,言以下而升上,以内而及外也。夫子赞之曰,庸言之信,庸行之谨,闲邪存其诚。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有,旨哉!慎言行,辨邪正,著诚去伪,皆所以自治也。由是以善世则合内外之道也。至于德博而化,而君道成,《春秋》所谓大一统也。夫治乱之道,非可一言而尽。易变动不居,由一阴一阳而穷天地之变,同归于乾元用九以见天,则《春秋》推见至隐,举内包外,以治纤芥之慝,亦归于元始正本以理万事。故平天下在诚意,未闻枉己而能正人者也。《春秋》之化,极于凡有血气之伦,神灵应而嘉祥见,深探其本,皆穷理尽性之所致。为治平者,反身以存诚,强恕以求仁而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