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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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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是法国启蒙运动中最激进的思想家。卢梭虽然是启蒙运动的一员,但是当其他启蒙思想家为理性、文明和进步高唱赞歌之时,他却敏锐的意识到自然与文明的对立,揭示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从更深的层次对自然、社会和人生进行了冷峻的沉思。不仅如此,卢梭为克服不平等现象而提出的共和国理想亦对后世产生了不同方面的深刻影响。

卢梭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流亡的法国新教徒家庭,母亲在他出生几天后就去世了,父亲是一位钟表匠,在卢梭10岁时因与人发生诉讼纠纷而离家出走。幼年的卢梭从此便失去了家庭的教养和温暖,走上了流浪的人生旅途。恶劣的环境使他沾染了许多恶习,他当过乞丐、学徒、仆役和管家,在20岁左右才开始涉猎各个门类的知识,阅读了贝尔、笛卡尔、洛克、莱布尼茨、孟德斯鸠和伏尔泰的著作。1742年卢梭来到了巴黎,先后结识了孔狄亚克和狄德罗等启蒙思想家,成为启蒙运动阵营的重要成员。1749年初他开始为狄德罗、达朗贝尔主编的《百科全书》撰写辞条。同年,卢梭的论文《论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获得了第戎科学院征文奖,第一次提出了自然与文明对立的思想,1755年他的第二篇论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出版,进一步发挥了有关的理论。卢梭由此蜚声文坛,也因此与启蒙思想家们发生了矛盾,以至于人们常常不把他看做是启蒙运动的成员。1761年至1762年,卢梭接连发表了《新爱洛伊斯》、《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尔,或论教育》等三部著作。晚年又写出了《山中书简》、《忏悔录》、《对话录——卢梭论让·雅克》和《漫步遐想录》等自传性著作,记载了他一生坎坷的生活经历和思想发展的轨迹,表达了他晚年因颠沛流离的生活而对人生的特殊理解和感悟。1778年7月8日,卢梭在孤寂中离开了人世。

卢梭是一位有争议的哲学家。提倡理性推崇知识的启蒙思想家们不仅以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迷信为敌,亦以愚昧落后为批判的对象,他们以教化大众为己任,这是一批有教养的知识分子,而卢梭则与他们格格不入,始终难以容身于上流社会。由他来提出反启蒙的思想,再合适不过了。卢梭这个人不仅有性格上的缺陷和种种恶习,而且像艺术家一样极为敏感,这就决定了他的悲剧性的命运。当他在法国受到政府迫害时,休谟好心好意把他带回英国避难,谁知没有多久,卢梭便怀疑休谟串通他的敌人算计他,于是便“逃”回了法国,弄得休谟十分尴尬。后来休谟给法国的朋友们写信,把卢梭过分的敏感比喻为一个被剥去了全身皮肤的人在狂风暴雨中狂奔,倒是十分贴切。

卢梭在哲学上的主要贡献是他的社会政治学说,围绕着“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克服社会不平等的途径”这两个主题,他通过《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社会契约论》阐发了独具特色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说,卢梭开始了启蒙运动的自我反思和批判。

像那个时代的思想家们一样,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然而不同的是,他不是把社会契约看做解决自然状态所产生的问题的有效途径,而是看做对自然状态的败坏。不过,其目的倒是与启蒙思想家们一样,试图说明现行的社会制度是不合理的。

在卢梭看来,迄今为止的社会制度都是不平等的。要解决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问题,首先必须回溯到人类的“自然状态”,以展示人的本性,由此才能说明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所在。当然,要从现代人身上追溯人的原始状态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种“自然状态”也许从来就不曾存在,所以当我们分析这种状态的时候,与其说是历史的事实,不如说是某种逻辑上的“假设”。(注20: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71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所以,卢梭把“人所形成的人”即社会人与自然人加以比较,将剔除人的社会性之后所剩下的东西看做人的自然本性,由此来研究决定人的本性的自然规律,说明人类社会的基础和不平等的起源。

处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或野蛮人是孤独的,相互之间没有交往和联系,因而不需要语言;两性的结合是完全偶然的,没有固定的居所,不存在家庭;没有农业和工业,没有战争,除了生理上的差异而外彼此自由平等,因而处在和平状态之中。这样的野蛮人的全部欲望表现为肉体的需要,这就是食物、交媾和休息。在自然人的心灵中有两个最原始的原则:自我保存和怜悯。自然法的一切准则都是从这两个原则产生出来的。人类在不知道社会、私有制和家庭,因而没有“你的”和“我的”的观念的状态下度过了许多世纪。

那么,人类因为什么从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呢?

因为人类有一种独特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自然人具有理性、文明、语言、社会生活、道德和进步的潜在能力。动物仅仅服从于自然惟一的支配,人则由于这种能力而具有“自由主动者的资格”。当然,这种“自我完善化”能力只是人类进入“社会状态”的可能性,他自己是不能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必须借助于许多外部原因的偶然会合,才能使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由于生存所迫,人们发展了不同的技能,靠水的人成了渔夫,靠山的成了猎人,生活在平原上的人则成了农民。人类学会了使用火,原本离群索居的个人之间增加了接触,形成了语言,智力越来越发达了,人们也开始定居下来,结成了家庭。更重要的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即私有制终于产生了。

“使人文明起来,而使人类没落下去的东西,在诗人看来是金和银,而在哲学家看来是铁和谷物。”(注21:《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21页。)私有制是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必然结果,而引起这一变革的则是冶金术和农业。土地的耕种势必引起土地的分配,首先是劳动使人拥有了土地产品的权利,然后就拥有了土地本身。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对所有的东西都拥有同样的权利。不过当有的人在一块土地上付出了劳动,显然他对生产出来的果实拥有权利。不仅如此,慢慢地,他们不仅认为自己对生产的果实拥有权利,而且对生产果实的土地也拥有权利。“谁第一个把一块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能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注22:《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11页。)当然,私有观念并不是突然之间在人类思想中凭空产生的,一定要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获得了许多技能和知识,才能最后达到这一自然状态的终点。总之,正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人类从此便由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陷入了没有自由和平等的社会痛苦之中。

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不平等,即生理上的不平等,一种是社会不平等,即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异在自然状态下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社会状态下,不仅社会不平等,即使是自然不平等,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如前所述,私有制是文明社会的开端,一切社会发展的基础,而社会发展的结果就是社会不平等的产生和深化。社会不平等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是第一阶段;官职的设置是第二阶段;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则是第三也是最后阶段。

第一阶段是私有制的产生。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原来微不足道的自然差异在劳动中产生了不同的结果,有些人富了,有些人则难以维持生活。由于资源有限,土地很快被瓜分完毕,大多数人成了没有土地的穷人。于是,富人与穷人便有了不同的性格:富人只想保持自己的财产,统治、掠夺和奴役穷人;而没有土地的穷人则基于自然权利把自己的需要看做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他们被迫不是接受就是掠夺富人的财产。由此,一方面产生了统治和奴役的关系,另一方面产生了暴力和掠夺的关系,社会陷入了可怕的战争状态。富人觉得这场战争对自己不利,终于想出了一个最深谋远虑的计划。他们对穷人说:“咱们联合起来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压迫,约束有野心的人,保证每个人都能占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因此,我们要创立一种不偏袒任何人的、人人都遵守的维护公正与和平的规则。这种规则使强者和弱者同样尽相互间的义务,以便在某种程度上,补偿命运的不齐。”(注23:《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28页。)就这样富人欺骗穷人订立契约,建立了国家政权。终于,富人对穷人的统治被合法地确立起来,他们的财产受到了政治法律制度的保障,这就是不平等发展的第二阶段。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公共权力和法律制度,目的是保障社会安定。但是,由于法律巩固了所有权,使巧取豪夺变成了合法的权利,结果是富人获得了新的统治力量。随着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权力逐渐被固定下来,人们开始将公共权力托付给私人,这就为个人将国家占为己有创造了条件。就像管理土地的人把土地看做自己的私有财产一样,管理国家的人亦把国家看做自己的私有财产。于是,统治者把自己看做主人,而将臣民看做是奴隶,这就是不平等发展的第三阶段。

伴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的是不平等的深化和普遍的道德堕落。“这里是不平等的顶点,这是封闭一个圆圈的终极点,它和我们所由之出发的起点相遇。在这里一切个人所以是平等的,这是因为它们都等于零。臣民除了他自己的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君主除了它自己的欲望以外,没有别的规则。”物极必反,事物总是向对立面转化,人民必将以同样的手段来还报暴君。暴君一当他被驱逐的时候,他是不能抱怨暴力的。“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起义行动,与暴君们前一日任意处理臣民生命财产的行为是同样合法。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注24:《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45—146页。)

卢梭通过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之间的对比,给人留下了否定社会状态,美化自然状态的强烈印象。伏尔泰曾经在一封信中挖苦卢梭:读了您的书,我禁不住想要用四脚爬,可惜这样行路的功能我早就忘掉了,所有我还是用两条腿走路的好。还有一个故事:有一天卢梭决定回归自然,于是他把自己的手表扔掉了,可还没有过五分钟,他就拉住一位行人急切地询问时间,因为他要赶一个约会。不错,卢梭的思想中的确有回归自然的倾向,但是他不是不知道,人类进入社会状态之后,就再也不可能回去了。于是,他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寻求一种合理的社会契约,使由此而形成的政治法律制度不至于令人类丧失自然状态中的平等和自由。

因此,《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探讨的是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所关注的则是如何实现社会平等的问题。由于人类不可能回归平等的自然状态,所以卢梭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社会秩序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注25:卢梭:《社会契约论》,第7页,商务印书馆,1990年。)在卢梭看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么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注26:《社会契约论》,第8页。)卢梭的目的是寻找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以往以牺牲人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社会契约。

像近代政治思想家们一样,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合法权利和正常的政治制度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我们可以设想,当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超过了个人所能应付的界限的时候,这种原始状态就不可能继续下去了,人类只有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些障碍。若要想既保存自己又不妨害自身,就必须“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注27:《社会契约论》,第23页。)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因此,合理的社会契约其要旨就在于“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注28:《社会契约论》,第23页。)由于这种转让的条件对每个人都是同样的,因而每个人并没有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人,反而从所有订约者那里获得了自己转让给他们的同样的权利,所以每个人在订约后仍然只是服从自己本人,而且像以往一样自由。这样的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一句话:“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注29:《社会契约论》,第24—25页。)所谓“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它是从作为个人意志的总和的“众意”中除掉相异部分而剩下的相同部分,因而永远是公正的。“公意”在具体政治实践中表现为法律。法律就是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对作为臣民的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所以,法律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惟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因此,“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需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注30:《社会契约论》,第50—51页。)

于是,这一契约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即由全体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往叫做“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共和国的主权即最高权利属于全体人民。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中,每个人都具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双重身份,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此只有相对的意义。卢梭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关于权力分立的学说,主张人民主权至高无上因而不可分割。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其中蕴含着这样的规定,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强迫它服从,对卢梭来说,这就等于说“迫使他自由”。(注31:《社会契约论》,第29页。)在近代思想史上,卢梭既不赞成专制制度,也不赞成君主立宪制度,而是独树一帜地拥护民主共和国。在他看来,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契约之下,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所发生的变化才是合理的,“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注32:《社会契约论》,第29—30页。)。虽然在社会状态下人失去了许多自然的东西,但是却使人们从中得到了巨大的收获,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成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个真正的人。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社会契约不但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生理上的不平等,从而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真正的平等。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激烈地批判了现存的社会状态,表现出了一种回归自然的倾向。然而他也意识到,人类实际上是不可能再回到自然状态之中去的。于是,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寻找一种在进入社会状态的时候不至于丧失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契约,他自认为找到了,这就是人民主权的民主共和国。也正是因为如此,卢梭成了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派的思想导师。在这个问题上,康德似乎比卢梭清醒。按照他的观点,卢梭幻想将立法与守法统一起来从而实现真正自由的政治理想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我们最好把它当作一种道德理想。卢梭还是一位有争议的思想家,例如有人将他看做是反对启蒙运动的浪漫主义运动之父,亦视之为现代专制主义的创始人。(注33: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第225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

我们可以在卢梭的契约论与霍布斯和洛克的契约论之间做一番比较。

订立契约关涉到权利的转让。卢梭在权利转让的问题上,既不同于霍布斯,也不同于洛克。霍布斯主张人们必须将所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由他们组成的公共权力具有绝对权威,而且由于他们并不是订约的一方,所以无论做什么怎么做,都不存在违约的问题。洛克则主张,人们除了把维护和平和安全的权利交给了政府之外,生命、财产和自由等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卢梭与他们都不同。卢梭坚决反对专制制度,他像洛克一样坚持人民主权,但他也不同意人们在订约中还保存一些权利不可转让,而是主张全部权利转让给集体。当然,按照卢梭的设想,由于权利的转让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所以我们等于把权利转让给大家,又从大家那里获得了全部的权利。问题是,当个人的权利不能受到保护的时候,人民的主权怎么可能不是抽象的而能够现实地得到贯彻?当我们以多数人的意志作为“公意”的基础,以“公意”作为法律的依据的时候,由什么来保证多数人的意志或者“公意”就一定是正确的?如果不能保证“公意”是正确的,怎样才能防止民主蜕变为“多数人的暴政”?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意识到了民主政体如果蜕化变质,将是所有政体中最坏的政体。当法国大革命时期罗伯斯庇尔忠实贯彻卢梭的政治理想的时候,其结果就是“革命恐怖”。想当年,几乎全欧洲的知识分子都曾经为法国大革命欢呼雀跃,但大多数人亦都对雅各宾专政的革命恐怖政策持保留意见。我们过去把这归结为资产阶级既要革命又害怕革命的两面性,其实有欠公允。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这样形容绝对自由的恐怖,它是最冷酷最平淡的死亡,“比劈开一棵菜头和吞下一口凉水并没有任何更多的意义”(注3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19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因为没有最基本的人权,没有法律,有的不过是一种道德理想国而已。

虽然卢梭通常被看做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家,但是在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之间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分歧。正当启蒙思想家们为理性、文明、科学和进步而高唱赞歌之时,卢梭却敏锐地觉察到了现代社会所隐含的危险,他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对立起来,揭示了自然与文明之间、道德与理性之间的深刻矛盾。卢梭的这些思想不仅启发了康德,使之更加自觉、深入地开始了对启蒙主义的反思,而且直到今天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书目

1.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

2.孟德斯鸠:《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年。

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

4.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

5.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