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在《巴门尼德篇》、《智者篇》等对话中讨论了理念与理念之间的“分有”问题,由此而形成了“通种论”,我们只要介绍《智者篇》中的通种论。
在《智者篇》里,柏拉图指出,理念之间的关系有而且只有三种可能情况,即全部能结合、全部不能结合、有的能结合有的不能结合。论证表明,前两种情况都不可能,所以,只剩下一种可能情况:有的能结合,有的不能结合。为简明起见,他没有对各种理念的关系进行讨论,只选择了“存在”、“非存在”、“运动”、“静止”、“相同”、“相异”这六个最普遍的理念作为代表来讨论,而这些理念所体现的正是希腊哲学所讨论的中心问题。由于这些最普遍的理念外延最大,在逻辑上也被称为“种”(genos),所以,哲学史上通常把柏拉图关于这些理念关系的研究称做“通种论”。
柏拉图将理念之间的结合也称为“分有”,不过这个分有与事物对理念的分有却是不同的。因为事物对理念的分有指理念给事物以存在的根据,而理念间的分有说的则是它们之间的互相联系。为了便于区别,我们把理念间的分有称为柏拉图的第二种分有说。
柏拉图提出通种论,讨论理念与理念之间的关系,究竟想要解决什么问题?
我们曾经说过,希腊人思考哲学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拯救现象”。柏拉图划分了两个世界,在可感世界之上营造了一个理念世界,其目的也是为了解释和说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可感世界,即为这个变动不居的现象界提供存在的根据。通过“分有”和“模仿”来说明两个世界之间的关系当然是为了解释可感世界,探讨理念与理念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我们面前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单纯的,实际上具有许多性质,有些性质之间还是相互矛盾的。因此,要说明一个具有多种性质的事物,一个理念是不够的,它可能涉及到多个理念,这就需要研究理念与理念之间的关系。例如一张桌子具有大小、形状、颜色、硬度等等性质,如果不是“桌子”的理念包含着这些性质——一般说来是不可能的,因为理念是单纯的,那么无论如何“桌子”的理念都与这些性质的理念有关。
柏拉图从众多范畴中选取这六个范畴并不是偶然的。自从巴门尼德提出了存在哲学,尤其是芝诺将“运动”迫入悖论之后,“存在”与“非存在”、“运动”与“静止”就成了早期希腊哲学面对的最根本的难题。而“相同”与“相异”作为最普遍的概念,体现了事物之间最普遍的关系。
1.“存在”与“非存在”能否彼此结合分有?
在这个问题上,柏拉图不同意巴门尼德的观点。巴门尼德把“存在”与“非存在”对立了起来,柏拉图则认为这不过是表面现象,而实际上当人们说某物“是”(存在)“非存在”的时候,已经肯定它是“存在”了。对柏拉图来说,“非存在”并不是不存在,并不是与“存在”相反的东西,而只是指与“存在”不同(相异)的东西。例如,“运动”不是“静止”,这并不否定“运动”与“静止”是存在的,只是意味着两者不相同而已,即“运动”异于“静止”。因此,“不是什么”也是“是什么”。“非存在”不过是异于这类存在的性质的另一种存在。这就把“存在”与“非存在”这两个对立的概念结合起来了——一切事物都与自身相同并且与其他事物相异。
2.“运动”与“静止”能否彼此结合分有?
如前所述,柏拉图认为理念之中只有一部分理念可以相互分有,另一部分则不能相互分有,在他看来,“运动”与“静止”就属于不能相互分有的理念。不过在专门讨论“运动”的时候,他又认为就运动、变化而言,动中有静,静中有动。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具体到“运动”与“静止”之间的关系,两者是不能相互分有的,但如果就概念而论,“运动”与自身是相同的,或者说,“运动”本身是不运动不变化的,所以“运动”本身是“静止”不变的。
3.“相同”与“相异”能否彼此分有?
柏拉图认为,“相同”与“相异”彼此是不同一的,但是“相同”与“相异”与自身又是相同的,而与其他范畴是相异的。同样的道理,其他范畴既与自身相同,亦与其他相异。因此,同中有异,异中有同,“相同”与“相异”彼此相互结合,是对立的统一。
4.“存在”与“运动”、“静止”、“相同”、“相异”能否彼此分有?
赫拉克利特认为“一切皆流,无物常住”,万物都处在既存在又不存在的永恒的流变之中,而巴门尼德则主张存在是一,是静止不动的。柏拉图与两者不同,他认为“存在”与“运动”和“静止”是能够彼此结合的。由于“存在”、“运动”和“静止”既是自身相同,又与其他范畴相异,所以,“存在”、“运动”、“静止”与“相同”和“相异”是能够彼此分有的。
5.“非存在”与“运动”、“静止”、“相同”、“相异”能否彼此分有?
相对于“运动”而言,“静止”是“非存在”;相对于“静止”而言,“运动”是“非存在”;相对于“相同”而言,“相异”是“非存在”;相对于“相异”而言,“相同”是“非存在”。因此,“非存在”与“运动”、“静止”、“相同”、“相异”是彼此结合相互分有的。
通过考察,柏拉图得出了结论:存在、非存在、相同、相异可以互相结合;这四个理念与运动、静止也可以互相结合;但运动和静止不能互相结合。这就证实了前面所说的第三种可能:有的理念能结合,有的不能结合。
柏拉图的“通种论”是他对理念论作出的重大修正之一。因为按照柏拉图以前的观点,理念具有单一的、孤立的、封闭的特性,而现在理念之间则可以沟通了。理念分有说的提出,其意义远不只是修正了他自己的理念论。柏拉图不仅克服了巴门尼德等人把存在与不存在绝对对立起来,贬低不存在的僵化观念,而且在西方思想史上第一次探讨了作为一般和抽象存在的范畴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存在”与“非存在”、“相同”与“相异”等范畴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从而推动了辨证思维的发展。黑格尔对此十分赞赏,认为“这乃是柏拉图哲学中最内在的实质和真正伟大之所在”(注19: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第204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
柏拉图的通种论是西方哲学中范畴理论的起源。范畴不仅仅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而且也是本体论的研究对象。柏拉图之后,经过亚里士多德、中世纪经院哲学、到康德和黑格尔,本体论意义上的范畴理论逐渐臻于完善,最高的成就即是黑格尔的《逻辑学》。在某种意义上说,范畴理论探讨的乃是世界的逻辑结构,以后我们将看到,形而上学最终就落实在范畴体系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