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社会与开放式社会
我们上述分析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在社会领域中,我们对封闭式社会和开放式社会进行了严格区分。封闭式社会的个体成员能紧密团结在一起,对其他的人类社会群体的事务毫不在意。他们随时警惕着来自外界的侵犯,随时准备进行攻击和防御。实际上,他们处于永久性的作战准备状态。这就是刚刚摆脱自然束缚的人类社会的存在状况。对于这样的社会,人类的产生就如同蚁山上蚂蚁的产生一样。但是,我们也不要过分夸大这一比喻的效果。我应当注意到,正如人类社会位于两大动物进化路线的一端一样,膜翅类昆虫群体则位于这两大动物进化路线的另一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和膜翅类昆虫群体是相互对等的。的确,膜翅类昆虫社会是顽固不化的,而人类社会则是发展变化的;前者服从于本能,而后者则服从于理智。
但是,既然自然使人类具有了理智,如果说她以同样的原因,也赋予人类一定程度上选择社会组织类型的自由的话,那么,在任何情况下,她都会规定,人类应当在社会之中生存。一种朝着固定方向前进的力量把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集中到同一个目标上,从而确保社会团体的凝聚力。这一力量对于心灵来说,就如同人体感觉到的地球引力。这种力量就是道德义务。我们已经表明,在一个日益开放的社会,这种道德义务范围可能得到扩展。但我们也表明,道德义务是针对封闭式社会而产生的。我们同样表明,封闭式社会应当如何生存、如何抵制理智的各种消解作用,以及如何通过产生于神话创造功能的宗教,保持必不可少的生存信念,并把这一信念传递给它的每个社会成员。因此,宗教和义务是封闭式社会的根本实质。我们称这种宗教为静态宗教,而这种义务则等同于生存压力。
通过简单的拓宽,我们永远也不可能从封闭式社会过渡到开放式社会,从一个城市的民众过渡到人类。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人们认为,原则上讲,开放式社会应当包含整个人类社会,这种开放式社会是选民的灵魂中不时产生的梦想。在任何场合下,它都包含某些内在的创造性因素。每一个这样的创造性因素,都可以通过人类一定程度的变革,来克服迄今为止尚无法解决的各种困难。但是,每一次创新和变革以后,这扇暂时打开的大门将被重新关闭起来。但部分新的要素已经流入到旧的社会模式之中,个人愿望已经变成社会压力,义务则包含所有这一切。那么,这些进步是否总是发生在同一个方向呢?每当我们一致认为,它们的确在进步时,我们都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它们进步的方向是一致的。因为,每一次这样的进步都被定义为向前迈进了一步,但这不可能只是一个比喻。如果确实有一个预先存在的方向供人类沿着向前发展,那么,道德革新就应该是可以预见的。那么,人类就没有必要每一次创新时,都付出如此巨大的努力了。
实际情况是,最新阶段的革新始终是可能的;对这一革新进行解释并说其他的革新或多或少也包含这一解释的内容也始终是可能的;说所有这些最终都能促进或引发这一革新,也同样始终是可能的。但是,事物的这些形式只有在人们的回顾和追忆中才能呈现出来。事物的变化总是表现在量的方面,而不是质的方面。这些变化只能预示和说明人们的一切期待。然而,在一个方面,这些变化有共同之处。这一方面的共同之处是指它们本身的内在相似性,而不是仅仅通过概念性解释而表示出来的。这一共同之处就是,他们都致力于把封闭的社会打开。每一次,在经过最后一次开放后又自动关闭起来的社会团体,都被重新带回到人类当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严格说来,这些连续不断的努力,并不是对某一理想的逐步实现。因为,任何一种已经形成的观念都不可能表现一系列的累积和增长。每一次这样的累积和增长本身都可以创造自己的观念。然而,这些各种各样的努力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同一个目标:生命冲力。这种生命冲力在封闭式社会中已经消耗殆尽了,它已经无法把物质世界推向前进。但是,这一生命冲力后来注定会在其原来所处的种群以外,被一些特许的个体发现并捕捉到。
这一冲力借助某些人的中介作用向前推进。每一个这样的人便构成一个物种,不过这个物种只有这一个人组成。如果这个人能够完全意识到这一点,如果环绕在他的理智周围的这一小部分直觉能够被充分地扩展到包含它的最终目标,那么,它的这一最终目标就是神秘性生活。这样产生的动态宗教正好与产生于神话创造功能的静态宗教相对立。这完全类似于开放式社会与封闭式社会之间的对立关系。正如新的道德愿望只能从封闭式社会中借鉴义务这一自然形式才能形成,动态宗教也只能通过神话创造功能提供的符号和图形才可以得到扩散和传播。我们没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全部进行回顾。我只是想强调我们对开放式社会与封闭式社会之间的区别进行的讨论。
当我们集中论述二者之间的区分问题时,我们也许会感觉到一些重大问题似乎消失不见了,其他的一些问题也呈现出了新的形式。不论我们对宗教持赞同还是质疑的态度,我们是否总是对宗教的具体特征加以考虑呢?我们可以珍视或拒斥一段对于引发或传播某种情感非常必要的经历。但是,宗教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情感。我们讨论它所确立的定义以及它所提出的理论。它实际上是利用了形而上学的方法使自己具有了实际本质。但它也可以突然间呈现出某种不同的具体形式,或者它什么形式也不呈现出来。如果人们相信通过简单的扩展和提高过程,就有可能从静态宗教过渡到动态宗教,从外在表现或具有一些真理印记的假象过渡到直觉,这是非常错误的。事物本身的错误有时是它的表达方式或象征符号造成的,这是纯粹理智主义经常犯的错误。同样,当我们从宗教过渡到道德时,也可能会发现类似的错误。有一种静态道德实际存在于社会的某一特定时刻。它已经根植于社会的习惯、观念和制度中。其义务性特征可以追溯到自然对于人类的普遍生活提出的要求。
另外,还存在一种动态道德。这就是生命冲力,它与人的普遍生活有关,它是由创造社会需求的自然创造的。第一种义务,作为一种压力,属于较低级的理性。而第二种义务,作为一种愿望,属于超级理性。但是,理智作为一种障碍介入两者之间,它将探寻这两种道德准则的动机或者说探寻其理性内涵。由于理智具有系统化特征,它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如何把所有的道德动机简化为一种道德准则。如果这样的话,它就可以随意选择自己喜欢的一种道德准则了。普遍兴趣、个人兴趣、自爱、同情、怜悯、逻辑一致性等行为原则都可以演绎出某种被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的确,这一演绎过程如此简单,而所得到的结果又如此接近道德准则的本质特征,以至于我们可能有时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甚至有时产生一种提防或戒备心理。如果人们可以从如此变化多样的原则中,通过不同的推理方法演绎出几乎完全相同的行为准则,那或许是因为,没有一种原则可以被分解成它的各种具
哲学家要到社会环境中去搜寻他的猎物。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一切事物都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利己主义和浮华虚荣中渗透着社会交际性。如果他在每一个原则中,又一次遭遇到自己曾经搁置或留存在那里的道德准则的话,这也绝不是什么令人感到稀奇的事情。但他并没有对道德准则本身做出解释,因为他首先必须对社会生活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因为这种研究和探讨是自然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准则;因为他必须对作为普遍生活创造性本身的自然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通过这些研究和探讨,他将深入到道德的本质根源,这也使他避免对纯理性主义哲学进行研究。后者只能提供一些建议和实证性原因。我们可以非常自由地就这些建议和原因,与其他方面的建议和原因的合理性开展针锋相对的论争。实际上,这类哲学家总是在表明:他确定为一种原则的动机在合理性方面胜过其他的动机;不同动机之间的价值是存在差异的;存在一种普遍的理想原则,这一理想原则可以用做对客观现实进行评估的参照。这样,这类哲学家就使自己的理论主张得到了柏拉图理论的庇护。“善的理念”将统领和主宰所有其他理念:显然,人们可以宣称,行为的原因应当依据“善的理念”,按照功德的大小进行排列。最接近“善的理念”的当然就是最好的。那么,对“善”的吸引力就表现在义务原则上。
但是,这样一来,最大的困难就是,我们根据什么来认识到哪种行为更接近理想的“善”,哪种行为距离它更远。如果我们已经明确知道了这一认识和判断标准,这就意味着我们已经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再来讨论“善的理念”了。同样困难的是,我们要解释:相关的理想原则是如何产生出强制性义务的,尤其是如何产生出最严格的义务的。这种义务与原始、封闭社会中的习惯密切相关。实际上,除非某种理想原则已经变得十分活跃,否则的话,它是无法变成义务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义务的形成发挥真正作用的,不是这一理想原则中所包含的理念,而是它所包含的实际行为。或者说,只有我们给予这一实际行为可能产生的最终结果的名称,才是正在推动我们前进的真正力量。我们或许感觉到这一行为在持续不断地进行。我们给予这一最终结果的名称,实际上也就是给予这一运动行为的终点的名称。当然,这一终点也是我们假定的。
在一切理论的根源之处,我们都会发现两种错觉或假象。我们已经对这两种错觉或假象进行了反复的驳斥。第一种假象十分常见,它存在于运动这一概念之中。这一概念把运动视为运动物体不同位置之间距离的不断缩小。这一运动物体被视为静止不动,它的运动终点也同样是静止不动的。人们却认为物体到达了它的终点。这里,位置的概念只不过是人脑对整个运动过程产生的简单印象。由此得知,人们要重置或恢复已经发生的运动过程是绝对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重置或恢复过往经历的愿望或压力就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义务。第二种错觉或假象更多地涉及生命进化。由于我们注意到了道德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我们往往倾向于认为,不可能存在一种与人类的产生同时出现的原始的、不可约束的道德。然而,实际上我们必须认定,这一原初道德是和人类同时产生的。我们还要承认,在最初的时候,存在着一种封闭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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