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在事物的当前状态下,理性必定显示出唯一必然性。而且,把人类的一种内在力量——这也是它们的一种自我权威——归结于道德观念,也是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考虑。总之,文明社会中的道德活动在本质上是理性的。我们还有没有其他手段来区分人们在各种具体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呢?这里存在两种潜伏于人类内心深层的力量:一种是推动力量,另一种是吸引力量。每当我们要做出某一决定的时候,我们却无法直接借助于这两种力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硬性这样做,那简直无异于翻来覆去地做一件根本没有必要做的事情。就这件事情来说,一方面,社会早已替我们做好了;另一方面,人类的最高代表也早已替我们安排妥当了。他们为我们所做的这一切,最终导致某些规则得以确立,某种理想模式得以建立。有道德尊严的生存意味着严格遵守这些规则,自觉服从这一理想模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自我的内在完整性和统一性。理性本身实际上是一种自足状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各种各样的行为进行比较,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它们的道德价值进行评价。这种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我们很少对它们做出什么暗示或提醒,我们几乎总是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但最终结果是,我们所做的各种陈述实际上无异于纸上谈兵,有时甚至显得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在理智的层面上,所有的道德戒律之间都是相互渗透的。在道德理念方面,每一种道德,像莱布兹尼的单子论一样,都或多或少地包含和体现所有的其他道德。但是,如果高于或低于理智层面,我们会发现,各种道德力量,单独来看,只能部分地与理智层面所展现的道德力量相一致。由于我们无可否认地、当然也是不可避免地要退回到我们以前所采用的一些方法上来;由于我们认为必须使用这些方法,而且,由于我们认为在这一方法的运用过程中,必然会带来一些反对意见,所以,我们最终认为,对这一问题再一次进行思考和探讨,再一次进行解释,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我们不得不对某些观点进行再一次重复和强调,甚至用几乎同样的术语,再一次重复和强调我们前面说过的一些话,我们也认为这是必要的。
像有机体的细胞一样,紧密有序地团结组合在一起的人类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与之几乎完全类似的是,像蚁山上的蚂蚁一样,紧密有序地团结组合在一起的人类社会也是根本不存在的。但是,原始人类的分工组合形式当然更接近蚂蚁的组合形式,而与我们今天的人类社会组合形式相去甚远。自然在把人类构造成社会动物的时候就想到,要使人类之间的团结相当紧密,同时给他们留出足够的放松余地,使每个人都能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展示和发挥其个人理智。人的这种理智当然也是自然赋予的。在第一部分的讨论中,我们只对这一点进行一些简单争论,而没有再深入地讨论下去。这样的话,道德哲学的意义就微乎其微了。因为,它毫不质疑地接受“人类所获得的本质可以遗传”这一信仰和主张。在这方面,今天的人类或许天生就与他们远古的祖先具有许多不同的内心倾向,但我们还是要依靠实际经验来证实我们的观点。实际经验告诉我们,人类约定俗成的习惯的先天遗传,即使存在的话,也是一种例外情况,而不是定期或经常发生的情况,以至于从长远来看,它足以对人的本质造成深远影响,促使人的本质发生重大改变。不论原始人和现代人之间的差别有多么巨大,这种差别几乎只取决于儿童自其最初的意识启蒙觉醒后,所积累的知识和经验。
人类几个世纪的文明进化所获得和积累的知识与经验,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就在人们触手可及的地方,它沉淀在自然赋予它的知识中,它融合在社会传统、制度、习俗之中,它渗透到人类语言的每一个词句之中,它甚至体现在周围人们的表情手势之中。今天,正是这层厚厚的沉积掩埋和覆盖了人类原初本质的基石。人类所获得的知识与经验代表人类发展过程中各种因果关系所导致的最终结果。然而,它还必须遵循它所赖以生存的土壤的一般构成结构。简而言之,我们从自我意识的深处所发现的义务,与蚁山中把蚁群的各个成员有序结合在一起的力量,以及有机体中把各个细胞有序结合起来的力量,具有同等性质的凝聚和连接作用。正如其词源学意义所表示的,埋藏于我们自我意识深处的这种义务,把我们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互联系起来。如果蚂蚁被赋予人的理智,在它的眼里,它们的团结凝聚也会呈现出这样的形式。或者说,如果有机体的细胞也能像具有理智的蚂蚁一样能独立活动,那么,在它的眼里,它们的有机结合也同样呈现出这样的形式。
当然,这里我所说的义务,只是呈现为一种简单的形式。这种形式不包含任何实质内容,它是一种经过简化和浓缩的、永远存在的要素,这一要素至今还存留在我们的本质中。不言而喻,伴随着文明的进步,混合在这一简单形式之中的内容和实质将变得越来越具有理性,越来越能够实现自足状态。而且新的内容和实质不断积累和增多,其原因未必在于这一简单形式的直接要求,而是在于已经被引入到这一简单形式之中的理性内容所产生的逻辑压力。同时,我们已经看到,某种实质和内容是如何像其他道德一样,通过最终落脚到理智层面,来采取这一形式的。这一实质和内容预计会遭遇一种不同的形式,它之所以被引入,不是因为受到社会保护,它甚至从未间接地受到过社会保护,而是因为人类个体意识产生了这种强烈抱负。但是,每当我们回到义务的绝对必然要素这一问题上来的时候;每当我们假定从义务中发现理智所设置好的一切的时候,设置好这一切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使义务得到充实和丰富;甚至每当我们假定从义务中发现理智已经约束和限制的一切的时候,约束和限制它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保证它的合法性,我们不知不觉中发现自己又一次遭遇到这一基本结构问题。对于纯粹义务,我们就谈论到这里。
我们说,会不会有一种令人称奇的神秘社会?这样一个社会全力拥抱和热爱整个人类。在共同意志的激发和驱使下,它持续不断地向着自己的目标前进,它的最终目标是创立一个更加完善的人类社会。实际上,这样的社会在过去所存在过的人类社会中没有产生,那时的人类社会几乎完全靠自发维持,和动物界没有什么两样。这里,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样的神秘社会在将来也同样不可能实现。纯粹抱负,就像纯自然的朴素义务一样,是一种理想极限。诚然,那些神秘主义先知们依然对文明社会具有吸引力,而且他们将持续不断地吸引文明社会追随他们的脚步前进。对于他们过去表现的记忆,和对于他们过去所作所为的记忆会永远珍藏和保留在每个普通人的记忆之中。我们每个人可以重新唤醒这一记忆,尤其是当我们把这一记忆与某个特定人物的形象联系起来的时候。这一特定人物富有一种神秘主义色彩,他把这一神秘主义的光辉辐射给周围的人们,他的光辉形象也会一直活在我们的心目中。即使我们一时记不起某一特定人物的高大形象,我们知道,自己日后还是能够把它回忆起来的。所以,他对我们还是具有实实在在的影
即使我们对单个个人的道德忽略不谈,社会中还存在一种普遍的道德模式,这一模式已经被今天的文明社会所接受。这一模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受客观社会要求支配的命令系统,另一部分是人类的最杰出代表人物针对我们每一个人的良知所发出的一系列呼吁。就其原初要素和基本要素而言,与这些命令相关的义务属于低于理智的层次。而杰出代表人物的呼吁潜能存在于一种情感力量之中,这种情感是这一呼吁在过去的时代里激发起来的。这一情感现在仍然在得到激发,而且能够得到激发。假如这一情感可以被无限地分解成各种观念的话,它就不仅仅是观念了,它属于一种超越理智的层次。这两种力量在人类心灵的不同区域发挥各自的作用,它们的作用被投射到某一中间过渡层次上。这一层次就是指人的理智。它们的作用随后就会通过这一投射反应表现出来,这些投射反应是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的。最终结果是,这些命令和呼吁转变成为纯理性术语。因而,公正的含义会不知不觉地通过悲悯的作用而得到持续拓宽,慈悲也越来越呈现出公正的样态。道德的要素变得越来越同质化,越来越可以进行比较,甚至可以进行相互之间的较量。道德问题可以得到清晰的描述,可以用合适的方法加以解决。这就要求人类把自身提升到一定的水平,这一水平要远远高于原先的动物社会。在那样的动物社会里,义务只是一种本能力量。但不论人类自身的水平如何提高,它也达不到众神集结的水平,达不到一切事物都具有创新冲动的水平。考虑一下按这样的方式组织起来的道德生活的各种表现,我们就会发现,它们是高度完善和自足的,因而可以被当做第一原则。道德生活将成为一种理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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