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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十七章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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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钦加盐运使衔、补用道、署理台南府正堂、军功随带加三级朱,为给照永远归管事。据八房首书余家骥、余家吕、许绍先、曾文星、陈德成、郭仲翥、杨夺元、商谦尊佥禀请:窃骥等承先人遗下备本出资雇佃开垦之安属鐤脐塭业,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庄,并嘉属竹仔港、塭仔内、龟拔山等处海埔荒地,递年均应挑淡换盐,如逢雨水顺序,方可栽种地瓜杂子,兼望养发虾苗。一律归佃贌耕,每甲或收租银一圆五角,或抽园货十成之二,以为骥等各书家属红白事之费,及培养子孙读书考试之资。又承管先人备本开筑嘉属大海下湖捷金港费,并凤属大湖埤圳,年约贌收银二百三十余元,作为各书办公油朱纸扎及祭祀之费,历管无异。惟开垦安、嘉各业,皆系沿溪沿海之埔地,盐瘠劣薄,土性松浮,往往潮水冲滥,崩复靡常,凡遇旱涝之冬,尽皆子粒无收,是以从前未能报定升科。兹因光绪十四年间,奉宪清丈全台各田亩,骥等所管各业亦蒙县主丈报勘明,作为下沙不入则之瘠薄已甚,未堪征额升科完粮。已甚之田,每甲年征银三钱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征银四银四分;园各递减二成降征。统计骥等全年应完安邑钱粮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应完嘉邑钱粮及大租共银三十三两六钱,业蒙给发丈单,由县造册汇报在案。但骥等先人当时出资开筑,各业产均有禀明前本府宪批准立案,然迄今年久岁深,底案霉蛀无存,又无契卷可执。当此清丈完竣,亟应一律仰乞宪恩俯准,总给印照一道,付领执凭,以便照丈完粮,永远管业。俾裕后昆而资公费,感戴靡涯,切禀:等情。据此,本署府查得该八房首书所管开垦开筑安、凤、嘉三属各业产,既据由县勘明,按则输粮,现据请给印照,自应照准,合行给照付执。为此,照仰八房首书余家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远承管,完纳粮赋,毋违,须照。

右照给八房首书余家骥等准此。

一、标明脐脐塭小租,系府八房先人于康熙五十五年,承买曾通利开垦之业。

又大洲洋大租,于乾隆七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二三潭大租,于乾隆十年,备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大目降大租,于嘉庆元年,承买蔡家出资给佃开垦荒地之业。

又竹仔港小租,于嘉庆三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地之业。

又塭仔内大租,于嘉庆七年,给资雇佃开垦盐埔之业。

又龟拔山小租,于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记借银胎质之业。

光绪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给。

府正堂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