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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十六章施侯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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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卖尽根园契人安定里西保将军庄吴汇赛,有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园一坵,年带施侯爷租谷一斗二升正。坐落土名草湖,东至本家园,西至陈家园,南至本家园,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尽问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即托中引就向与本房亲和尚出银承买,三面言议着时价佛纹银六八平八十四大员足重。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明白;其园随即踏明界址,付银主前去起耕掌管耕作,收成纳租抵利,不敢阻挡。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园果系是赛承祖父遗下阄分应份物额,与他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借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拖欠旧租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如有此情,赛自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是两愿,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立卖根杜绝园契一纸,付银主收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八十四大员完足,再照。

咸丰七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吴汇集

知见人男起孰

立卖尽根杜绝园契人吴汇赛

代书人吴善成

(二)

业主靖海侯施,为给批事。照得本侯府祖遗勋,地在嘉属萧垄保等处。查界内将军庄有勋业一所,土名厝头,东至车路,西至车路,南至吴起,北至胞弟;四至明白为界。内抽出四分二厘集,付与庄佃吴骞前去耕种,年带本侯府租谷四斗二升七。兹据吴骞前来认佃,合行给批。为此,批给该佃吴骞照约犁耕。自本年起应纳之租,明约年年清款,到馆交纳,管事给单为据,不得拖欠租谷,亦不得私卸他人,亦不许额外侵渔;如有顶耕,应赴本侯府报明,另换佃批;倘有侵耕及抗租不法滋事,听本侯府起耕,呈官究追,各宜凛遵,给批为照。

业主靖海侯施。

同治十年月日给。

(三)

世袭靖海侯业主施,为收租事。据□保将军庄佃吴灿完纳光绪九年份勋业租谷零石九斗零合七勺。

光绪十年十月十九日给完单。

侯府宇字第一六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