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国特派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兵部尚书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
大日本国特派全权大使参议兼宫内卿勋一等伯爵伊藤;
各遵所奉谕旨,公同会议,订立专条,以敦和谊。所有约款胪列于左:
一、议定中国撤驻扎朝鲜之兵,日本国撤在朝鲜护卫使馆之兵弁,自画押盖印之日起,以四个月为期,限内各行尽数撤回,以免两国有滋端之虞。中国兵由马山浦撤去、日本国兵由仁川港撤去。
一、两国均允劝朝鲜国王教练兵士,足以自护治安。又由朝鲜国王选雇他外国武弁一人或数人,委以教演之事。嗣后中日两国均无派员在朝鲜教练。
一、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执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大清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四日
大日本国明治十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