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未)十五年大明永樂十三年
春正月
1月1日
○庚子朔,上率百官,遙賀帝正,遂詣仁德宮稱賀。奉迎上王於廣延樓下,置酒盡歡,且賜宴于文武群臣。
○知申事柳思訥閱各道方物,請慶尙道都觀察使不從敎旨,用皮編甲之罪,敎曰:「毋姑諭此意于來使。」
○大殿行首朴安命喪母,兵曹欲充其闕,乃書五人名,且註某子、某壻、某之保擧于名下。上覽之,傳旨承政院曰:「此法出自何時?稱某子壻而使予落點,予亦何取何捨乎?卿等以爲有君乎?」思訥等惶恐無措。敎曰:「自今以後,凡啓事精察以聞。」思訥對曰:「此則臣之不審之過也。」
1月4日
○癸卯,申嚴驚蟄後放火之禁。忠淸道都觀察使鄭易報曰:「好生惡死,人與物同。《傳》曰:『啓蟄不殺,方長不折。』正以此也。今無知農夫,當驚蟄萬物始生之時,而放火焚田,延及山野,遂使百蟲皆被焚死,有違於天地生物之心,此亦致傷和氣之一端也。願自今驚蟄後放火,一皆痛禁。」上曰:「二月內勿焚山林,已有著令,宜申明擧行。」以崔濂爲檢校議政府右議政。濂,昭惠宮主盧氏之外祖也。傳旨曰:「前此受祿檢校,限一十員。自今檢校勿論兼職有無,竝皆給祿。」
○外方各道奴婢決絶,命以二月爲限,從刑曹判書沈溫之啓也。
1月6日
○乙巳,吏曹詳定祿科以聞。啓曰:「政丞未行領敦寧府事,準從一品科給祿。又舊制,各道都觀察使、都節制使及經歷都事,從實職降一等頒祿,甲午年始從實職減半,請自今,從下批散官給祿。又前此內侍府檢校資憲判事,準正四品科,今改爲正五品科,與檢校左右參贊、判恭安、判漢城同;嘉靖、嘉善判事,從四品科,今改爲從五品科,與戶工曹參議同;通政、通訓知事,從六品科,今仍與判司宰監事同;中直、中訓,正七品科,今仍與司宰監正同;奉正、奉列,從七品科,今仍與漢城少尹同;朝散、朝奉,從八品科,今改正八品,與司宰副正同。」皆從之。於是,內侍府檢校資憲以下及東班檢校參贊以下祿科始定。
1月7日
○丙午,流星出北極南,直下而滅,狀如杯。
○遣大護軍李君實于安朔、伊川等處,觀講武之地也。
1月9日
○戊申,親祼太室,令世子灌鬯奠幣。上行初獻,世子爲亞獻。
○檢校議政府右議政崔濂卒,命停朝三日,賜祭致賻,諡曰良靖。
1月11日
○庚戌,命永吉、江原、平安、豐海道都觀察使進善鷹。又傳旨忠淸道都觀察使,禁私獵。
1月12日
○辛亥,遣檢校判漢城府事劉旱雨于永吉道,以寒食日,加築永興伯崔氏及夫人之墓。上之[1]外曾[2]祖考妣也。
○命給宋得師職牒。得師曾爲京畿水軍僉節制使,坐敗船溺軍之罪,至是還給之。
1月13日
○壬子,兀良哈千戶等十四人來獻土物。
1月14日
○癸丑,刑曹啓決訟事宜。啓曰:「前此辨正都監受敎條畫內一款:『以癸巳九月以後事,新呈奴婢訟牒內,元告定日親着,三日內不現身者,其元呈訟牒燒毁,不許聽理;隻知其被告,而三日不現身者及現身後滿三日不現身者,所訟奴婢,於時訟者決給。』今新呈內奴婢聽斷,乞依此敎施行。」從之。
1月15日
○甲寅,司憲府請行廊造成監役官罪。啓曰:「監役官元仁賛、鄭忠佐、鄭夏、申翮、徐稚及提調官朴信、朴子靑等曾不用慮,其所營造,纔經數月,九楹傾頹,且五十餘楹幾於傾覆,有乖委任之意。請皆罪之。」上以提調官非親督,原之,只命仁賛等按律科罪。
○禮曹上服制式。啓曰:「前朝舊俗,婚姻之禮,男歸女家,生子及孫,長於外家,故以外親爲恩重,而外祖父母、妻父母之服,俱給暇三十日。至本朝尙仍其舊,親踈無等,實爲未便。乞自今,外祖父母大功,給暇二十日,妻父母小功,十五日。」從之。前此,命禮曹議親迎之禮,禮曹詳定以聞,然事竟不行。
1月16日
○乙卯,引見議政府及六曹,議城藥山,仍置酒。上問吏曹參議許稠以相視城子之狀,稠對以加得可築城者數處,對未稱旨。上曰:「卿之行,不但覓可城之處,宜相地勢夷險、人口衆寡、糧餉多少,以爲可守於經久矣。」上謂左右曰:「今醫家不曉方書,如楊弘達、曺聽亦然。宮中有十餘歲兒嘗病,命聽進藥,乃與成人所服之劑同。吾訝其不同,使人問之,對以:『方稱小兒,乃指五六歲也。』然猶慮其無稽,徧閱方書,《千金方》云:『二三歲稱嬰兒,十歲以下稱小兒,十五以下稱少兒。』故以示於聽,聽乃愧服。若此所爲,豈不誤人?且藥材[3]之眞僞,亦難知之。如昔者以塗壁紙爲破古紙,甚爲可笑。大抵業醫,須先學《本草》,備諳藥性寒熱,庶致不差。嘗命以本草爲試,醫學一書,甚是緊切。」因語以曾因飮藥,屢致爽候之故,左議政南在對曰:「不但金石之藥,雖草木之藥,亦不可輕服。」上然之。
○右副代言徐選啓禮曹所上宗廟酌獻儀註,上目領議政府事河崙而問之,崙對曰:「此,臣所不知,乃許稠之所撰也。唐、宋儀有酌獻其室,退立少西再拜,少東再拜之文,前朝仍之。五室之外,又有功德不遷之主,幷十一室,拜數極多。歷代之君,憚於行禮,或一歲一入,或終世不入,至令以入廟爲曠世盛典。謹按,皇朝頒降禮制,凡州縣城隍之祀,有參神、辭神二次再拜之文。臣於太祖附廟之際,詳定以聞,曾蒙施行。今稠以皇朝公侯[4]祭禮有一獻纔畢,就階北向再拜之文,援例以請,然以爲勸酒則宜讀祝纔畢,而逐位再拜,今乃盡獻諸位,方乃拜勸,似爲不倫。且參神、辭神皆向西而拜,獨獻酌之拜向北,亦似無稽。旣非唐、宋之制,又非皇朝之典,又安知皇朝公侯[4],非爲無民社者乎?」稠啓曰:「凡禮制損益,從宜適中,豈可妄行己意,盡廢古法,使後人,無從得見古人盛制哉?」崙默然。南在曰:「孔子稱宗廟之禮,煩則怠,簡則慢,不煩不簡,乃可久行。」上曰:「領議政之言誠然。近日常患鼻衂,故恐或入廟酌獻之際猝出,不敢灌鬯,令世子攝行灌鬯,行事翼日鼻衂乃出。若當祭而衂,豈不慊哉?」然稠議援據古文,猶執不改。其儀注曰:
歷代宗廟,酌獻後拜禮。唐因周制,每酌獻後,神前北向拜,宋一依唐制,《文公家禮》亦同。朝廷公侯[4],祀先儀注,酌獻後復位北向拜,前朝依唐制,每酌獻後,神前北向拜。本朝國初,亦依唐、宋制,每酌獻後,神位前北向拜。癸巳年詳定儀注,酌獻後降復位西向拜。竊謂,酌獻後拜,所以侑酒,北向酌獻,西向侑酒,殊無所據。乞依《文公家禮》,五室酌獻後,於楹外當中,向北再拜,庶合禮意。
從之。又議廟室太狹,難於饋奠,上又目崙曰:「當初營繕,有司失於經營,今欲改之如何?」崙曰:「若拘陰陽,則臣不敢知,苟知其不可,改之何害?宗廟之制,同堂異室,始於漢、明。率意改古,歷代因循,遂不敢復三代之制。及至宋神宗,有意復古,竟不能遂,而宋儒美之,今能復古,萬世幸甚。」朴信曰:「非謂無材瓦而愛人力也,特宗廟爲至重,而輕改爲不易耳。」
○又議辨正所決,而今呈誤決,分送六曹。崙曰:「雖以二月爲限,必不能畢,請一切中分,方可速決。」黃喜與信同聲應曰:「比見,分送六曹者,多是因辛丑年前事,不受理者。今也反稱誤不受理,若不問妄告誤決,而盡令中分,則決絶雖速,殊失前後敎旨,其不可也必矣。」左副代言趙末生亦附崙議,請令無問可否,一切中分,上頗然之,而六曹判書皆固執分揀誤不受理之說以爲:「今呈誤決之內,以爲一邊全給者,百纔二三,而以不受理爲誤決。夫係是不受理者,亦容有不能分釋,而誤不受理矣。然大槪皆以拘於年限,不受理矣。今貪得之徒,朦朧擊鼓,而反得中分,豈非濫得之甚,而爲小人之幸哉?宜仍令分揀,而令憲府督於限內畢決之爲便。」崙又曰:「一簞之食,二人共食,雖不能飽,猶愈於一人獨飽也。且誤不受理,亦宜痛懲。」崙又請:「訴良之輩賤籍不明,則宜從良。」在與喜曰:「良籍明白,則從良,賤籍明白,則從賤,良賤籍俱不明,則屬司宰監,載在令典。何可輕取而紛更乎?」崙語塞。時人皆謂:「崙曾納崔府之婢,有女及子,曾呈辨正,以良賤不明屬司宰,故因進對而及此。」云。
○刑曹啓目:「司宰監水軍女屬司宰,前所生,亦依屬司宰後所生例,從父決絶。」從之。
○傳旨戶曹曰:「免今年平安、永吉兩道加定貢物,其田租自今每一結收二十斗,以爲恒式。」
○命旌表孝子、節婦之閭。慶尙道都觀察使報:「寧海人上佐者,年纔十三,在壬辰,其家有疫,父母俱病。母死欲葬,隣人哀其志,群聚擔至山中,掘地水湧,衆欲挹水而葬之。上佐抱屍痛哭,請移他地,衆皆憚勞,日且暮皆散,上佐獨在屍側經夜。明日,隣人感其孝誠,還聚而移葬。」又新寧監務柳惠至妻鄭氏,壬辰冬,其夫死,殯于家,晨夕奠祭。翼年仲冬乃葬,廬于墓側,率二婢子與三歲幼女,守墳終制。又宜寧人學生沈致妻者,前副令石斯珍之女也。年至二十,其夫死,喪畢三年。其姑朱氏年方八十,風疾常臥,奉養姑不小怠,終無嫁意。其父欲奪志,石氏乃曰:「良人以獨子早逝,更無他子。父若奪志,誰將養姑?」遂不從。養姑益勤,姑欲如廁,親負往來。永吉道都巡問使報:「咸州人林永守妻莫莊,學生李萬松之女也。年至二十九,其夫[5]死,喪畢三年之後,兄弟哀其寡居,欲奪情,莫莊曰:『舅姑年高,皆過七十,又無他子,我若他適,誰爲奉養?』至今孝養無替。」
故有是命。
○命外方民間許用布物。戶曹判書朴信啓曰:「今者,京中市裏商賈人、外方私相買賣人,皆令用楮貨,而不得用布物,故市者不出。且慶尙道楮貨少,而布物多,當其貿易,禁用布物,故不得以有易無,而艱食者有之。況慶尙道納稅之人,在前皆齎布物,至忠州易米而納,竝令皆禁,則生理窮困。」
上曰:「專用楮貨,而不用布物者,以商賈人等不畏法禁,不用楮貨也。今後外方各官贖罪所收外,凡於民間土物貿易,不禁布物,以便民用。」
1月18日
○丁巳,罷上元日燃燈。
○司諫院右司諫大夫李孟畇等上疏。疏略曰:
自古爲治之道,文與武而已。今殿下大興文敎,期致雍熙,而春秋講武,其於安不忘危、治不忘亂之道,可謂得矣。然殿下歲在癸巳,春幸海州,秋至任實,且於前秋,行幸橫川,而畿外蒐狩,頻年不已,其供億飛輓之際,民之蹙額者,間或有之。今講武之敎已下,未審殿下又將何所之乎?臣等以謂,閱兵訓卒,雖國家之常典,畏天勤民,實人主之大德。前歲之旱太甚,今年之歉可知,是誠殿下省躬、恤民之秋也。豈宜動衆而從事遊豫乎?昔傅[6]說戒高宗曰:「慮善以動,動惟厥時。」講武雖不可廢,而動非其時,伏望殿下,特降權停之命,以成從諫之美。
上覽之曰:「諫院以豐海道年穀不登,請停講武。予聞江原道稍豐,欲幸焉。」代言等啓曰:「供億已備於豐海,今若猝幸江原,則民生搔擾矣。」卒不果行。上以諫院疏中有民有蹙額之語,謂承傳宦者崔閑曰:「汝不識蹙額之意。使後人見此,則豈謂止行春秋講武哉?六代言皆帶春秋,豈吾佞臣耶?自今臺省有可言之事,先詣代言司而言,則有可否相濟之益,不至於若是矣。」乃命攸司曰:「諫諍彈劾,務得其當,近來臺諫封章論事,未能悉知其由,言或失中。今後人君過失所當隱諱事、大小員人關係宗社不忠不孝,汚染風俗等事,實封啓聞,其他大小可言之事,皆進承政院直達,以廣言路。」
○戶曹上楮貨通行事宜。啓曰:「京中買賣,竝用楮貨。外方則不加考察,興利人專用米布,不用楮貨,且各官當其收贖,以布物徵納,將官中楮貨,代數施行。自今外方人,除鄕中所産雜物買賣外,京中人下去興利者,竝用楮貨,如前不用者,以敎旨不從論罪,當其收贖,以雜物徵納者,亦依律罷職。」從之。
1月19日
○戊午,遣右副代言徐選于平安道,相藥山、墨方等城之地,而隨宜造築也。朝議以藥山城近安州不必築,兵曹判書金承霔力陳當築,故遣選觀之。
○司憲府請前公洪州道水軍都節制使崔龍和罪,命付處外方。龍和之在任也,不修兵船、軍器,以致破毁故也。
1月20日
○己未,刑曹判書沈溫等上疏。疏略曰:
天之生民,本無良賤,將一般天民,以爲私財,稱父祖奴婢,相爲爭訟,無有紀極,以至骨肉相殘,敗傷風俗,可謂痛心。恭惟,聖上明見萬世之弊,斷以大義,凡累年相訟之事,悉令中分,以均使喚,以絶爭端,誠我國家萬世之令典也。繼而攸司各將所見,獻議上言,條畫頗多,訟者藉口飾辭,擊鼓申呈,分下六曹,辨其眞僞。儻使六曹辨之已詳,決之已正,其得者以爲正決,其不得者以爲誤決;必無異於今日矣。欲使元隻心悅誠服,然後成公文,則竊恐數年之內,未見成效也。況今稱爲誤決者,必非如分黑白之事,皆涉曖[7]昧[8],而事可東西者也。伏望殿下,斷以大義,將申呈所志內,除訴良及公處奴婢相爭之外,其全給一邊事、誤不受理事與未畢移送事,限內呈狀,曾經辨正者,無問是非,悉令中分,永絶爭端,以革積年之弊。
從之。刑曹又上言:「分下六曹申呈奴婢事,限日辨理,然奴婢時執人,甘心役使,不納花名。乞以其奴婢,一半屬公,花名落付奴婢,亦依曾降敎旨屬公。」從之。
1月21日
○庚申,司憲府請鴻臚少卿李茂昌罪,不允。啓曰:「內資寺奴黃得龍潛隨茂昌入朝。得龍之罪,邦有常刑,固當依律施行,其茂昌潛率公賤,汎濫入朝之罪,上裁施行。」命曰:「得龍則聽其所申;茂昌之罪,非係不赦,且若皇親,可宜置而勿問。」
○命給朴訔奴婢七口,朴子靑奴婢十三口。上曰:「黃丹儒孫子等所訟奴婢,以傳係不明,竝皆屬公,然子靑勤勞奉公,朴訔,功臣也。家內累年使用奴婢屬公,其情可矜。」乃有是命。
○命各道築堤堰。
○江華新牧場成,周回六萬七千一百四十八尺。戶曹判書朴信啓:「江華馬場牧子,曾以其民定屬,其心以爲,一稱牧子,終身未免,且至子孫,亦未免牧子之名,而流離者,已四十餘戶。乞以牧場附近之民,輪番看飼,如船軍例,使無牧子之名,則流移之弊息矣。」上曰:「卿不識予意,予欲令江華之民移徙也。曾移濟州之馬於龍媒島牧養之,其馬勝於濟州之馬。龍媒地多石磧磽薄而猶能如此,況江華土厚草豐乎?若以江華之地,全爲牧場,則予知不下於濟州矣。濟州,中國屢稱之,而且海路阻險,往來之際,人多溺死,卒有緩急,不及於用,豈可徒仰濟州而不慮乎?宜移文江華府,將移徙之民所耕田畓,毋使民加占,棄爲荒野,期至江華之境,盡爲牧場,則軍國之馬,豈不有餘用哉?雖糧餉有餘,徒步何能有爲?」
1月22日
○辛酉,幸箭串,觀放鷹。是朝,司憲持平琴柔詣闕啓曰:「近日有旨,臺諫言事當進代言司陳達,毋用章疏,誠爲美法。然雖用章疏,猶恐其不能細達,豈可以口舌曲盡其奧?又恐傳語之際,或失指趣,況自去年不入朝啓,今又不用章疏,恐下情無以上達。在今明時,固無虧欠,竊恐後世承式,將有末流之弊。」知申事柳思訥曰:「今日以東郊之幸,乘輿已駕,更俟明日。」柔乃退。
1月24日
○癸亥,雨、大風。
1月25日
○甲子,命除四月八日燃燈。
○下宦者李村于義禁府。酒房水夫進御水,必汲御井,今以他水進,村知而不告故也。仍敎曰:「名爲御井,而在里巷間,實爲不淨。且何必擇水?宜鑿一井於闕內用之,各殿水夫,皆除之。」
○禁公私宴飮迎餞。小民飮濁酒及賣酒資生者,不在禁例。
1月26日
○乙丑,改官制以議政府左參贊爲贊成從一品,右參贊爲參贊正二品,判敦寧府事降爲正二品,檢校判恭安府事二減一,判漢城府事二減一,漢城府尹十減三,工曹參議六減二,漢城少尹、司宰副正、漢城判官、軍器判官各二減一,加設檢校議政府贊成一、檢校判三軍都摠制府事各一、內侍府左右承直各二、左右副承直各二。泥城道都兵馬使改爲朔州道兵馬節制使,江界道都兵馬使改爲江界道兵馬節制使,平壤府土官、軍器寺、典賓寺改爲署,正設寺、將作寺改爲局,禮儀司改典禮局,都津寺改都津署,諸學院改儒學院,龍興部改隆興部,龍德部改隆德部。
○以李叔蕃爲議政府贊成,柳廷顯議政府參贊,鄭易判漢城府事,李來、閔汝翼世子左右賓客,卞季良藝文館提學,安騰忠淸道都觀察使,李之剛慶尙道都觀察使。
○罷敬承府少尹趙從生職,左遷敬承府丞辛叔和爲司贍直長,皆以不能糾察世子殿潛出入人也。
1月27日
○丙寅,命書筵官及侍衛之人各仕本司,世子憂之,不進夕膳。
○昭格殿提調金瞻上《星宿經》。瞻學博而雜好,趨時附勢。
1月28日
○丁卯,遣藝文館大提學趙庸如京師,賀聖節也。
○引見世子賓客李來、卞季良於經筵廳,屛人敎曰:「比見,世子私近憸小,卿等職在輔導,何不諫止?設置師友,正欲涵養德性,而學孝悌、忠信之道也。四者之中,果有一乎?《傳》云:『德勝才,謂之君子;才勝德,謂之小人。』世子天資魁偉,殊不類我,則不可謂不美也,而學問涵養,則都無成効,非卿等所當熟慮乎?書筵小儒等以爲,將爲其君,畏縮不諫,臺諫亦然。卿等旣爲宰相,何憚而不敢以正輔導哉?」來等惶悚,遂與貳師劉敞、賓客閔汝翼率書筵官詣東宮,歷致上命,因枚擧前後失德,敞伏地流涕,悲不自勝。世子曰:「近日我無所爲,未審上怒之由。」來曰:「此正邸下之病根也。邸下滿腔子,皆是私慾。邸下旣以嫡長,正位東宮,歷年于玆,所宜日夜深思,上承殿下之意;下繫百姓之望。孝之大者,無過於此,今乃不然,屢以過失,取譴於上。厥位惟艱,何可以東宮之位,爲如磐石之安乎?殿下之子,止邸下乎?臣以庸愚,得侍書帷,十有四年,輔導無狀,今奉敎旨,思欲入于地下。猶不悔過自新,則臣不敢居輔養之任。然惟狂克念作聖,願思所以奉宗廟、事殿下之道,踈遠婦寺,親近正士,洗心滌慮,宗社幸甚。」涕泗交頤,辭氣慨切。汝翼、季良及其在左右者,無不感泣,世子憮然愧謝。上聞之,命書筵官皆令還仕書筵。
○上又以世子殿內,無賴工匠出入者頗多,召李來等曰:「何不防閑若是耶?」
○增立賤妾子孫贖身法。刑曹啓:「辛丑年已後,當身物故二品已上賤妾子孫,依前受敎內當身顯存者之例,以年相若奴婢贖身。」因柳源賤妾子柳天貴等擊鼓申呈,而議得也。從之。
○上護軍金月下子富請留居于京,許之。富居毛憐衛,受中朝千戶,來覲其父,仍請留,上命議政府議之。河崙、李稷曰:「富雖受命中朝,曾無職事,爲親願留,從其請可也。儻朝廷命召,以實對之何害?」南在曰:「我國至誠事大,而留其受命者,非義也。」上從崙等議。
○命改營便殿。以視事之殿狹隘,命兼判繕工監事朴子靑改造。
1月29日
○戊辰,申軍士進退私門之禁。兵曹判書金承霔上言:「宰相之家,私自進退軍士,嚴加禁斷。」上曰:「曾有著令,嚴加考察,勿致陵夷。若早行此法,戊寅之難,何由作乎?宋太祖禁私兵,良有以也。」又禁各領隊長、隊副毋得進退西班護軍已上之家。
二月
2月1日
○己巳朔,司憲持平金益濂、司諫院右正言金尙直詣闕請停講武,參議許稠亦泣請,皆不允。
2月2日
○庚午,命前護軍崔安國贖杖一百。安國訟奴婢不得,斥戶曹判書朴信爲不忠奸臣,下義禁府覈實,有是命。
2月3日
○辛未,定講武所。下旨兵曹曰:「忠淸道蓴堤串內、全羅道任實等處,勿禁私獵,聽民墾田。江原道平康、橫川、伊川、平昌、江陵之珍寶、芳林、大和、原州之覺林寺、實美院等處及豐海道牛峰、大芚山、京畿臨江、水回、馬城、長湍、七墻、留後司笞井串、德連洞口、安峽、廣州、楊根等處,宜禁私獵,以爲講武之所。
○刑曹上限外呈狀人論罪事宜。啓曰:「甲午十二月晦日內,未及申呈後,成群呈狀,汎濫爭訟人,內外方人,各其接鄕軍役,定屬安置,時不定考察,毋得擅便出入,京居人依辨正都監例,除收職牒,竝皆論罪。」從之。
○下六曹奴婢所志內,癸巳年九月以後新呈擊鼓事,悉送司憲府,從正辨理,惟下刑曹事,仍令決正。
○司憲府請前別鞍色別監李大從、文迨、錄事崔均等罪。大從等私用官物,命依律論罪,只除剌字。
○宥輕罪。
○臺諫請扈從講武,不許。
2月4日
○壬申,囚慶尙道經歷徐勣、江原道經歷鄭還于義禁府,以季月監獄啓本稽遲故也。旣而召之敎曰:「汝等不從敎旨,致事遲緩,法當懲戒,姑宥之,令復就職,今後毋敢如此。」
○臺諫交章請勿令中分辛丑年前奴婢事,不允。上責以不從敎旨而實封小事,且曰:「已與大臣擬議而定,非予獨斷。」
○倭副司正禹原之乞覲親,賜米遣之。大護軍平道全啓曰:「原之之母,年已七十二歲,居對馬島,原之未歸覲,今已十有八年,且其婦翁物故。原之願乞假覲老母,葬婦翁。」從之。
○賜慶尙、全羅道都安撫使李殷米豆及紙。河崙啓曰:「李殷値妻服,宜助哀以優之。若以服而不治事,則恐勸農之晩也。」故賜米豆幷二十石、紙百卷,仍令治事。
○賜六代言虎皮茵及弓矢,以有講武之行也。
○命慶尙道都觀察使李之剛、忠淸道都觀察使安騰,兩易其職。以騰之老母在尙州,之剛之妻父母在平澤故也。
○命戶曹周恭安府之乏。恭安府啓:「上王用度不節,庫無一石之儲。」故有是命。
2月6日
○甲戌,講武于海州,遣內侍別監,祭所過臨津、松岳、歧灘之神。
2月8日
○丙子,駕至開城留後司,盲人二十餘名告乏,命發倉,賜陳米各一石。
2月12日
○庚辰,全羅道都觀察使金廷雋獻良馬二匹。
2月13日
○辛巳,車駕至海州,發海州倉米豆,分賜隨駕人十日人馬料。遣內侍別監,祭海州城隍及牛耳山、九月山、西海之神。
○江原道都觀察使李安愚遣經歷鄭還獻方物。
2月14日
○壬午,次于鍮串村。
2月15日
○癸未,次古邑商村。李伯溫、柳濕、黃子厚還自北京,謁見于行宮,命濕隨駕,仍賜弓矢。
2月19日
○丁亥,以朴習爲全羅道都觀察使。刑曹判書沈溫上言:「全羅道都觀察使金廷雋、都事權克中迨今不報冬三朔罪囚啓本,召都事欲問其由,都事稱病不來。當召觀察使,論以敎旨不從之罪。」敎曰:「其罪則還京更議。」卽以習爲觀察使,權專爲經歷。
○次于香磨村。孫仁宥中流矢傷足,趙菑墜馬傷目,上驚曰:「若臺諫聞之,肯以我爲是乎?講武古制,故巡幸至此,當速還駕。」
2月22日
○庚寅,還次海州。上致齋二日,以懿妃忌辰[9]也。
○發海州倉米豆,分賜隨駕大小人四日人馬料。
○忠淸道都觀察使李之剛、慶尙道都觀察使安騰遣人獻方物。
○賜弓矢于驅軍摠牌等。
2月25日
○癸巳,雨雹。
○賜表裏于豐海道都觀察使李潑,潑進盛饌不受,又賜衣于經歷金習。
2月27日
○乙未,還次開城留後司,率世子拜齊陵,賜米豆各十石于衍慶寺。
○賜留後司住檢校漢城尹任光義、姜文進各米十石。
○漢女三姐、元哈希年皆八十,春香年七十。見於駕前,告以飢乏,各賜米三石、綿布一匹、正布一匹。
○晝次板積坪,賜宴于隨駕大小臣僚。留後鄭矩、副留後黃子厚、京畿都觀察使具宗之等皆侍宴。
2月28日
○丙申,檢校參贊門下府事洪彦修卒。致賻米豆幷三十石,仍命京畿都觀察使致祭。
○上王遣內官金吉富于路設享,靜妃殿亦遣人進饌。
2月29日
○丁酉,還宮。兵曹啓曰:「衝突儀仗,載在律文。自今行在宿所、晝停所及路次儀仗內,有突入人,則其司禁、內禁衛、內侍衛、別侍衛鎭撫、步牌、槍牌、甲士等,以敎旨不從論;忠扈衛、司饔房、司僕寺、乳牛所官員、諸員及洗手間別監,容置雜人而不告,亦依上論罪。」從之。
○上曰:「當講武之時,祈晴於宗廟,實爲未便,出告反面,禮之所當然。祭以祈晴而或致雨,則在我無感格之誠,在祖宗無佑扶之私,今後可罷宗廟祈晴。雖不祈之,祖宗之靈,肯令子孫冒雨而行乎?」
2月30日
○戊戌,罷黃州判官金尙保職。初,尙保支應講武之行,多率人馬,攸司請坐以不應爲,杖八十,上曰:「行幸支應,旣令都差使員一、驛丞一人掌之,尙保不從敎旨,其罪匪輕,不可速斷。」命囚于京,至是罷職。
○對馬島宗貞茂使人獻禮物,求人蔘。
○城藥山,遣大護軍田興,往觀築城之狀。
三月
3月1日
○己亥朔,罷大護軍柳漢職,下護軍池含于義禁府,以不能禁駕前汎濫申呈人也。
○永吉道都巡問使李原報易俗事宜。啓曰:「各官散在向化人婚嫁不忌異姓四五寸,甚至兄亡取嫂,悖傷倫理。乞自今一切禁斷,以變汙俗,如有違者,依律坐罪。」從之。
○流前全羅道都觀察使金廷雋、都事權克中于外方。
○命議政府、六曹擧才堪將帥者。
3月2日
○庚子,收檢校漢城尹楊弘達、判典醫監事曺聽等職牒,旣而還給,更命弘達仕于濟生院;聽仕于惠民局。雖微者疾病,親診[10]候療治,如有不謹,申聞罪之。以中宮未寧服藥,而不啓食忌故也。
3月3日
○辛丑,詣仁德宮獻壽。
○禮曹與儀禮詳定所上諸祀儀。參稽古典及今朝廷禮制,詳定宗廟親祫儀、攝事儀、朔望奠儀、祈告儀、薦新儀、祭中霤儀、文昭殿親享儀、風雲雷雨壇祈雨儀以獻。
○命犯罪人職牒,東班收納吏曹,西班兵曹,從吏曹之請也。先是,刑曹、司憲府、義禁府決罪人職牒,各收納於其司。
○命健元陵禁火地外,聽民耕墾。以李陽達言,草樹暢茂,若卒有野火,難於撲滅故也。
3月4日
○壬寅,命城中五家共鑿一井。先是,京都旱則乏水,民頗苦焉,至是便之。
○檢校議政府參贊偰眉壽卒。眉壽字天用,大元高昌人,崇文監丞伯僚遜之子也。母趙氏性嚴,敎之有法。歲丙辰,年十八中第,歷仕中外。永樂癸未,以工曹典書,齎朝廷易換馬籍赴京,奏免數內欠少馬二十二匹。丁亥,以判漢城府事,奉表赴京,賀甘露醴泉,仍奏免起取失加所管察罕失剌不花十二戶人口。時適皇后崩逝,告稟禮部,以衰絰入哭,帝稱其秉禮之邦,異於他蕃,深加嘆賞,錫與尤厚。還拜知議政府事。己丑,進賀聖節,仍乞免貢金銀,爲禮部誚詰不奏。卒,輟朝、賜祭、致賻。眉壽孝友恭謹,四兄皆先歿,撫恤孤幼。仲兄延壽無嗣,於侍婢有息一女戚混。嫂隷眉壽,告嫂氏俾許爲良,携養裝嫁。其在政府,務崇寬大,不喜紛更,所在威惠竝濟。諡曰恭厚。一子猷。
3月5日
○癸卯,命議政府、六曹,講究和人心之事以聞。上曰:「受衙朝後,議政府、六曹外大小臣僚,皆得進啓時政得失、民間利害。其常行公事,各於仰曹呈報施行。」參贊柳廷顯上言:「人和之道,在於得道,得道之術,不過坐朝。願於六衙日坐正殿,大小臣民申訴,親自覈實,斷以大義,則無壅蔽之患,而人心和矣。」上覽之,批其末云:「右條非人和之術,乃至愚無知之人,不識每衙日受朝、每日常與政府、六曹、功臣聽政之實,徒布揚君臣之過,非政府大臣之言也。」廷顯惶恐,詣闕謝罪。
3月7日
○乙巳,以許稠爲漢城府尹,黃子厚仁寧府尹,李貴山開城副留後,禹希烈忠淸道都觀察使。
3月8日
○丙午,議政府、六曹議啓和人心條目:
一,二品已上婢妾所生,已蒙上許限品受職,三品已下婢妾所生,未蒙幷許。三品所生限六品,四品所生限七品,五六品所生限八品,七八品所生限九品,九品權務所生限學生,庶人所生限白丁,以辛丑年後,當身故者子孫及辛丑年前,從良受職有明文者之子孫,皆許稱爲限品子孫,以立軍役。上項各品賤妾子孫所生,能自贖身者,亦依上項例立軍役。有以祖父母骨肉,甘心役使,不爲現告者,許諸人陳告,以其祖父母傳來奴婢,一半告者充賞,一半屬公。
一,功臣子壻弟姪三品已下,稱爲功臣子弟衛,許令分番侍衛。
一,大小各品子壻弟姪無役者,亦依上項例,稱爲各品子弟衛,分番侍衛。
一,受田各品官年六十六歲以上及疾病現著者,許令子壻代立侍衛。
一,農工商賈,均爲國民,農家之苦尤甚,猶且十分稅一,工及商賈不曾有稅。雖不十分稅一,許令三十分稅一,以補軍國之用,免其月稅,三十分取一。每楮貨三十張[11]取其一張,未滿三十張,其稅不滿一張者,以紙及米,計取原物價,未直二張者免稅,農器貿易者亦免稅。
一,古者募入民粟塞下,以補軍需。許令諸人納穀,東西北面各官,換受南道各官,勿論皮穀造米,隨其自備而納,勿禁雜物貿易。
一,軍政不可不嚴,自大小將至於士卒,相接之禮、階級高下,令攸司明白詳定,幷軍律頒布施行,使人人講誦,習於耳目,潛消驕氣,自然和順,臨機任使。
一,從前日五升布時,外方凡貿易,不專用之,乞令戶楮貨及收贖外,以雜物貿易勿禁。
一,諸色匠人除工作外,使令及丘從禁斷。
一,令各道軍丁,皆備私軍器。各道節制使營及各鎭前例月課,界首官月課數目,推考減省。
上皆從之,唯稅工商一節不允。
○始置補充軍。議政府、六曹受敎擬議啓:「各領[12]隊副,許免雜役,全爲講習武藝,分番侍衛。以中外稱干稱尺者,依前朝例,定立補充軍三千,以六千爲奉足,其鹽干依舊本役何如?」命依擬議所啓施行。
○兵曹啓:「大小人員限品子孫,曾屬司宰監水軍者及遺漏閑役者推刷,皆屬補充軍。且自今各品婢妾所生,其父歿後,除屬司宰監,幷屬補充軍。又各品賤妾所生贖身者,依自己婢妾所生例,屬補充軍。」從之。
○召宗親,擊毬於廣延樓下,仍置酒極歡。
○命義禁府還給李堂、李椒收贖,上聞其家甚貧也。
○司憲府大司憲李垠請令臺諫入參朝啓,不允。上曰:「卿爲代言時,臺諫入參乎?」垠對曰:「有之。」上曰:「近何故未參?」柳思訥對曰:「臺諫入參時,默不一言,退以小事輒行彈糾,是以未參。」垠曰:「是未知大體者之所爲也。臺諫所係至重,近日論議大事,而臺諫不與,臣竊以爲恨。」
3月12日
○庚戌,幸東郊,以雨還。
○平安道定州艾島有石自移三十尺許。遣書雲觀員,行解怪祭。
3月13日
○辛亥,觀放鷹于東郊。
3月14日
○壬子,司諫院上疏。疏略曰:
近伏見每衙朝後,政府、六曹外,大小臣僚欲言民間利害、時政得失者,前一日呈報單于禮曹,禮曹許令通禮門進告承政院。臣等竊謂,臺諫本是言官,報於禮曹,乃得言事,似爲未愜。乞令除報單,直告承政院以聞。
又言:
爲儲副設官,以其重國本也。今敬承府員吏,不得衙仕侍衛,誠爲未便。員吏之罪,在所當懲,員吏衙仕,不可曠廢。
上皆從之。
3月15日
○癸丑,命司憲掌令姜宗德復就職。刑曹佐郞李胖承召詣闕,令史二人隨之。都摠制朴子靑令把門甲士歐令史不得入,憲府劾其輕慢法官。上召宗德而問之,且曰:「毋以細事問備大臣,已有敎旨,何爲不從?」令紫門請暇,使皀隷押送其家。旣五日,令宗德出仕曰:「俾爾復職,非以彈劾子靑爲是,因六曹之請耳,自今其謹之。」
○命醫學提調,考察醫士所讀方書。於是,提調啓曰:「《本草》一書,上古神農之所著,歷代明醫之編撰。凡草木、金石、鳥獸、蟲魚等庶類,可以爲醫藥者,無不該載,醫家之根本,學者之先務也。使學醫者先習《本草》,又於醫學取才時,首講此書,使之先明藥理,後及方書。」從之。
○命收亡寺鍾,鑄火㷁。
3月17日
○乙卯,上奉上王幸東郊,觀放鷹,仍置酒。世子以下宗親大臣侍宴,極歡而罷。
○議政府贊成李叔蕃獻良馬。
3月18日
○丙辰,同副代言洪汝方免。先是,汝方兼知刑曹,與正郞金自養將文城府院君柳亮子金石所訟奴婢,從永爲遵守條畫,給四分之一。司憲府從《續六典》給三分之一,仍請汝方等誤決之罪而罷職。汝方上書自訟。略曰:
臣於兼知刑曹時,有金石者稱收養奴婢欲全役,使其本宗之人爭之。臣觀金石所納文記,不稱收養,乃侍養也。不可全給,宜減等分給之,餘當歸於本宗。定議出決等未久,而得代其三分、四分之數,則非臣所知。
上覽之,命還就職。憲司問於自養,自養對以汝方亦知四分之意。大司憲李垠啓曰:「汝方旣罷其職,而卽命還職,無乃不可乎?」上卽下汝方、自養于義禁府憑問,其決立案草內,有汝方潤色之語,故義禁府啓請汝方亦知四分之意,而誣妄上書之罪,敎曰:「汝方,功臣之子,但罷其職;自養不唯誤決,前日承政院憑覈之時,啓不以實,杖一百、徒三年。」
○改各驛丞印,從禮曹之啓也。
○分賜開國、定社、佐命三功臣影子。領議政府事河崙等詣闕拜謝。
○命隊長、隊副入番時,皆持環刀及有枝兵。
○放各道番上侍衛軍歸農。
○遣上護軍崔宙,賜醞于平安道都巡問使、都安撫使;上護軍李春生,賜醞于永吉道都巡問使、都安撫使,慰監築城子也。田興還自藥山城,傳旨承政院曰:「定州牧使禹博與都安撫使辛有定勤於監築,而禹博爲主。予欲賜表裏於博,賜醞於有定何如?」對曰:「率軍民築城壘,臣職所當爲,何必賞以表裏?」上然之。
3月22日
○庚申,觀放鷹于東郊。
○流前晋州牧使閔若孫于外。若孫在晋州,亂政作弊,私用官物,憲司請其罪也。
3月23日
○辛酉,命京外罪囚,除死罪及不忠不孝外,皆許自願收贖。且命曰:「自今奴婢相訟事、大小員人悶望事,擊鼓申聞。」
3月25日
○癸亥,幸東郊,觀放火㷁。
○加設恭安、仁寧、敬承、漢城府尹各一、三軍摠制各一、同知摠制各二、僉摠制各一。在前三軍隊長、隊副每一軍各二十,今加中軍隊長四、隊副二十四;左右軍各隊長三、隊副二十三。在前十司四十領隊長、隊副竝一千七百五十,今減六百七十,加設三軍司直各一、副司直各二、司正三、副司正四。原平、密陽、善山、平山、春川、成川、肅川七郡以一千戶已上陞爲都護府,瑞興、載寧二縣以一千戶已上陞爲郡。初,敎曰:「各官倂合,民皆怨之,依前若何?」兵曹判書金承霔曰:「可當倂者合之,以補軍資。雖小民怨之,何必輕改?」吏曹判書韓尙敬曰:「更考道里地境之遐近,其近者倂之,其遠者依舊分之。」上然之,又命承政院及六曹,議甲午年倂合十八郡便否以聞。河東、居昌、扶寧、泥城、豐川、德川、慈山七邑復舊號,巨濟、南海、石城、保安、殷栗、孟山、博川、殷山八邑復立。成達生右軍摠制鏡城兵馬節制使兼判鏡城郡事,辛悅右軍同知摠制朔州道兵馬節制使兼判朔州都護府事。以摠制兼藩鎭,自此始。
3月27日
○乙丑,命六曹議布帛著稅革除便否,且命戶牌改成給,限以今年十二月,從司諫院之啓也。
3月28日
○丙寅,上迎上王于廣延樓下設享,世子及宗親侍宴,極歡而罷。
夏四月
4月1日
○戊辰朔,觀放鷹于東郊,駐駕箭串,令甲士防牌角鬪,且令火㷁軍放火以觀,能者賞之。
○禮曹啓山川祭禮。啓曰:「前此每當春秋仲月行祭,自甲午年依月令,至五月又祭。乞依舊止用春秋仲月。」從之。
○禁駕前申呈。下敎曰:「奴婢相訟,本非關於國家大體,特以累年未得畢決,以致骨肉相殘,故將癸巳九月初一日前,呈狀相訟奴婢,悉令中分。又於甲午六月,爲設辨正都監,以限年未呈仍執、據執、合執事及前決不動事,庚辰年辨正都監移送關字不付事,丙戌年親着不及等事,竝令中分。然大小人民將京外辨正所決事,稱爲誤決,駕前親呈者,紛紜而起,故隨卽分下六曹,使之分揀矣。前年十二月,以實爲誤決及誤不受理等事,擊鼓申呈,限以甲午十二月三十日、乙未正月初一日爲始,一皆禁止事,更下敎旨。申呈所志,數至八百餘通。以刑曹啓聞,無問是非,悉令中分,永絶爭端,以示限期。奸詐之徒,當其擊鼓,自知其非,畏縮不呈,及聞無問是非,悉令中分之敎,甘於貪得,不顧大體,敎旨不從,駕前申呈,成群私聚,罪惡深重。今後如有上項人等,除收贖,依律決杖,時使用奴婢,竝皆屬公。」
4月2日
○己巳,下禁酒令。
○戶曹上收稅法。曹與二品以上同議以啓:「工匠、商賈人之稅,因取利多少爲三等,上等每月納楮貨三張,中等二張,下等一張。行商之稅,每月二張,坐賈稅一張,巷市不在此限。長廊稅,每一間春秋兩等各一張。」從之,蓋以要行楮貨也。
○定濟州收租法。牧使吳湜報:「本州地塉民貧,田稅無法,民甚苦之,許令定式收租。」敎曰:「隨其地品,差等施行。」
○命僉摠制嚴有溫贖杖一百。有溫誘戶曹令史鄭富,僞造田地關字收租,憲司請罪故也。
4月4日
○辛未,增置火㷁[13]軍四百名,通前六百爲一千。以攝隊長、隊副、補充軍、司宰監屬自己婢妾子孫壯實者,充額肄習。
4月5日
○壬申,東海水溢。自迎日至吉州,海水高五尺、或十三尺,沒陸地或五六尺、或百餘尺,進退如潮。又三陟及連谷等處,海水縮溢者至五六度,其溢五六十尺,其縮四十餘尺。
4月6日
○癸酉,慶尙道密陽人崔元妻一産二男,命賜米及醬。其婦曾於辛卯年亦一産二男。
○濟昌縣金陽德家牛一産二犢。
4月7日
○甲戌,永興府加法伊海水或溢或縮,其溢也四十五尺,至未時縮於常時二十尺,至申時依舊道。
○加設三軍司直各二、副司直各四、司正各五、副司正各六。
4月8日
○乙亥,命捕松蟲。以食白岳山、沙閑等處松葉故也。
4月9日
○丙子,下恭安府尹閔無悔、前兵曹參議尹思永、前黃州牧[14]使廉致庸、前判典農寺事權執智等于義禁府。初,致庸等將內贍寺合屬德泉庫宣頭案,現付殿前姜甫儉娶芿珍衣女所生,以爲祖上尹碩妻李氏,於僧日芬處傳得婢占勿所生,以都官得決,役使爲辭,與甫羅進對論刑曹。刑曹覈實啓云:「德泉庫宣頭案,己亥年已付者,決屬內贍寺,其得決奴婢,尹碩子孫處決給何如?」上以有未盡相考處,下司憲府覈實。憲府亦以辛丑限年前事爲難,議同刑曹之啓,上猶嫌其未當,命六曹、代言等,更議是非,而竝屬于內贍寺。致庸不勝其憤,往于無悔家誣言曰:「奴徐哲等大富者,納賂銀釘于惠善翁主洪氏,又贈良馬於領議政河崙,夤緣啓請于上,得屬內贍寺。」居數日,無悔謁忠寧大君,告其奴婢根脚,且告致庸之言。大君卽啓于上,上使承傳宦官崔閑傳命于承政院曰:「予聞慙愧之言,反有愧於見卿等矣。」召戶曹判書朴信、禮曹判書黃喜、知申事柳思[15]訥、左副代言趙末生及無悔,仍召致庸、思永、執智等,問將已曾分揀屬公奴婢,反稱誤決强辨之由,致庸、思永、執智等曰:「無强辨之語。」上曰:「予聞,致庸謂我聽大臣河崙及侍妾加伊之言,屬於內贍寺。然則予於某事,聽大臣與侍妾之言,處之不當乎?宜當問於致庸。」致庸惶悚不能對。傳旨曰:「思永等三人取勘以公處奴婢容隱使用事,於致庸竝取以虛事致害大臣、侍妾受賂之言。」受辭訖,下致庸等于義禁府。執智,無悔之婦翁也。
○命二品以上議城中家基及市中布帛收稅便否。兵曹判書金承霔等謂:「布帛稅可收,而家基稅可免。」戶曹判書朴信獨謂:「二稅當盡收。」議上,上難之,令右代言韓尙德就三議政第問之。南在、李稷皆謂:「稅戶之法,稍有古制,且行之有年,尤宜於用楮貨,取之無害。若布帛稅,古所未有,且旣征商賈,又取稅錢,是二次取之。又況遠方軍卒,齎布買米以度日者多,民必苦之。」河崙謂:「今制一法,宜垂萬世。家基取稅,傳記不載,而中國亦無布帛取稅。朝廷方用且助用楮貨之法,不可不取。」尙德乃以二議政之議告崙,崙答曰:「儻爾則令甲士免稅可矣。」翼日,上語諸判書以昨日河崙之議,皆含糊不對,唯朴信力言當收,上然之,遂命布帛、家基兩稅皆收。因命外方番上宿衛別牌、外牌、甲士等換米布帛,告於兵曹,着標詣市,勿幷取稅。
4月10日
○丁丑,命繕工監,置木手籍。繕工新屬木手內,除本主率居奴子及外方接人外,通計舊屬選揀才熟一百名置籍。
4月11日
○戊寅,視事于便殿。引見河崙、南在、李稷及六曹判書、代言等議事,仍設酌。
○賜檢校漢城尹吳眞鄕海州。眞,漢人,請賜鄕着籍故也。
○下前大興縣監洪汝簡于義禁府,收[16]其職牒科斷。初,檢校參贊洪潜以婢妾松德侍病盡孝,給家財、雜物、奴婢幷二十口而卒。其子汝簡打傷松德,又取家財及奴婢。松德訟于憲府,憲府論其貪汚、敗毁風俗之罪故也。
○命金廷雋京外從便。
○釋閔無悔等四人。知申事柳思訥、代言徐選等啓曰:「無悔實與致庸通同,妄說賄賂之言,汎指惠善翁主,辭連君上。且陰斥大臣,以濟己私,其不忠之迹已著矣。今宥而勿罪,彼將無忌憚,終莫之禁,與竇憲之事無異矣。」不允。
4月12日
○己卯,復囚閔無悔等四人及宦者尹興阜。柳思訥宣命於義禁府曰:「今初八日,命宦官尹興阜,將奴婢許與還給於提點尹祥妻氏。興阜聽回話,不卽啓達,乃歸致庸家,臆說奴婢還得,有生理留連,使孫聚會,至日暮,更歸尹祥妻家,議定回話之言,然後詣闕啓達,不以直告。是日,又往致庸之家言曰:『右奴婢贈上國舅事,分明聽敎。』凡其所爲,一一鞫問。」乃還囚無悔、思永、執智、致庸及致庸妻尹氏,與興阜憑問,命罷無悔職。
○以李殷爲判尙州牧使,吳眞恭安府尹。
○豐海道九站置館丞一人,號金郊敬天道館丞。
4月13日
○庚辰,兵曹上子弟侍衛法:
一,三功臣子壻弟姪二百十二,分爲左右一番;原從功臣子壻弟姪五百三十三,分爲左右二三番。每番二品以上節制使二員,六日相遞侍衛,其中除內禁、內侍衛、別侍衛、鷹揚衛、甲士、別牌、外牌、內侍茶房行首外,受田無受田,私伴儻等,於子弟衛侍衛。
一,各品無役子壻弟姪一千五十六,分爲左右五番,每番亦置二品以上節制使二員,十日相遞侍衛。
一,上項子壻弟姪內,成均館小學堂、外方鄕校赴學者,各其番內頉下,施行勸學。
一,上項人等入直所,敦化門外各司朝房下行廊,左邊功臣子弟衛、右邊各品子弟衛,分給直宿。
一,上項子弟內,或疾病、在喪及在外未及呈單子者,皆贖施行何如?
依允,事竟不行。
○詳定鄕吏笠制。禮曹與儀禮詳定所同議:「依洪武二十年間改衣冠[17]例參考,戶長、記官平頂巾,通引、將校、驛吏頭巾,雨雪日俱用油紙帽。官門進退及大小使客迎接時,外着黑色竹坎,頭簷廣二寸。」從之。禮曹判書黃喜啓曰:「領議政河崙嘗謂朝廷官吏皆常着紗帽,而本國則路上着笠,而紗帽只着於公處,甚爲不倫。且二物幷備亦難,宜令朝官常着紗帽。」上曰:「領議政之言固當,但物論厭其不便也。其於立法也,無知之人固宜疑惑;識理之人亦隨而咻之,甚爲可怪。爲國之道,安能如老氏之無爲而俟民自化乎?然事之不獲已者,任受詬責,如此細事,姑仍其舊,庶息多言。」喜再三請之,不許。
○甘露降于咸州德山洞,長五十步、廣十步許,洞中木葉及川邊石上,其味如蜜[18]。
○刑曹上決訟事宜。啓曰:「良賤俱不明,屬司宰監水軍內,其主誤決呈狀,欲從賤者,不許聽理。擊鼓申呈內,已經官決訴良事,以前決度數多少,從多決絶。從良從賤度數相等,則屬水軍;一度從良,不動前決;一度從賤,更令揀閱,永絶爭訟。」從之。
○司憲府大司憲李垠等上疏:
一,守令近民之職,宜加精選。近因闒茸之徒或夤緣冒進,又於每歲都目,別瓦窰、東西窰、內侍茶房各成衆官及諸都監各色員吏不分才否,竝皆除授,故不能稱職,政治不美,實爲未便。乞令上項人員授以京職,其中才品特異,衆所共知者,許除守令。
一,大小臣僚婢妾所生,許令限品受職。竊詳前朝之制,婢妾所生,止放己役,推考其孫,還賤使用,不使授職,混雜朝班。其中公私賤口,特立功績者,特旨免賤,限品授職。開國以來,太祖以上項所生,永放爲良,使本孫不得勒令使用,恩至渥也。然猶慮其混於朝班,定屬司宰水軍,載在《六典》,以爲成憲。若令限品受職,則父兄以骨肉私愛,囑托受官,比肩朝士,貴賤混殽。上項賤口,亦將不念國家深恩,反生不逞之計,謀害本主者,容或有之。且此風一起,人無貴賤,皆將溺愛婢妾,士風淫靡。乞將上項一品以下各品婢妾所生,勿令限品授職,一依太祖成憲,永放爲良,悉屬司宰水軍,以淸朝列。
一,兵曹受敎內,以稱干稱尺者,悉屬補充軍。然干尺者,前朝之制,以役賤身良,付籍定役,使不通於朝班。今也屬補充軍,則受西班隊長、隊副之職,其端已開,實爲未便。且外方州郡以干尺人等役使之,今令州郡於正軍一千名,定奉足二千名,亦且難矣。願上項干尺,勿屬補充軍,還屬前役,以實州郡。
一,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國家創立法制,修明敎化,民風士習,煥然一新。然或有庸劣之徒,乘間冒進,恣行貪墨,累我盛朝廉淨之風,良可痛心。願自今大小人民如有貪汚不法,敗毁士風者,毋輕赦宥,依律施行,痛懲其罪,屛之外方,永不敍用,以激廉恥,以正士風。
一,兼聽廣納,人主之大德。殿下親斷萬機,俾無壅蔽,實唐、虞明目達聰之美意。其中大小人員,或窺免身罪,或圖濟己欲,汎濫上書,轉換是非,欺罔淸聽者,比比有之。不唯有乖君臣謹嚴之道,殊無爲臣敬上之意。乞自今凡所上書啓聞之後,考其是非,所言中則卽令施行,以決壅蔽,如有上項窺免己罪,圖濟己欲者,悉下本府,鞫問其罪,以懲奸險之臣,以嚴君臣之分。
上覽之曰:「此末條,近來臺諫多以錯誤見罷,惡其申訴者云耳。是欲防言路,使下情不得上達,非臺員之請也。」乃召掌令鄭之唐問:「圖濟己欲,窺免己罪者爲誰?」之唐對曰:「洪汝方、閔若孫之上書,乃窺免己罪者也。」又問:「圖濟己欲者爲誰?」之唐對以本自汎稱,不是指點爲某,上怒,留中不下。
○釋閔無悔、尹思永、權執智囚。義禁府提調李天祐、朴訔、尹向等啓曰:「無悔聞致庸不忠之言,不卽啓達,其罪匪輕,今當取招之際,特蒙免放之恩。臣等以爲,未成罪名而宥之,則何以垂戒將來?」上曰:「老母以子之故,徹食憂勞,不忍逮獄。且其罪非無咎、無疾之比。」尹向曰:「無悔以中宮至親,聞致庸亂言,稽留數日,乃因奴婢之故,始露其言,其設心,何異於二人乎?宜明正其罪。」不聽。
4月15日
○壬午,杖廉致庸一百,流于鏡城,籍沒家産;尹興阜贖杖一百,流于羅州。義禁府啓:「致庸比謀叛大逆條,當凌遲處死,妻妾爲奴,家産竝沒官;尹興阜比交結近侍之律當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命皆減等施行。六曹啓事畢,出,知申事柳思訥、左代言趙末生後,上語致庸之事,思訥啓曰:「罪重罰輕,群情憤恨,請論如法。」上諭以不能從法之意,思訥曰:「律有奴婢殺主、卑幼詈尊長之文,而無大逆不道之條,止有謀叛。謀反非闕文也,乃聖人作法,存天下之防於萬世也。故深沒其文於律耳。致庸所犯匪輕,而斷之太輕,此臣等所憤悒也。」上再三敦諭之以無悔亦與其謀云。六曹判書退至便殿門外啓曰:「致庸罪重,特蒙上恩,得全首領,仁則仁矣。懲惡太輕,人不知懼,請論如法。」上曰:「卿等之言固善,然不獨致庸一人有罪耳。且愚暗一物,何必殺之?」對曰:「致庸罪固大矣,然已有上恩,緩之無害。但無悔亦與議論,獨不鞫問,臣等缺望。」上曰:「誠然。但老母在堂,不欲傷其意。今已免官杜門,宜省其愆。」黃喜曰:「閭巷庶民,猶對所親之人,不敢言所親[19]人之過。無悔夤緣戚里,荷恩殊深,不當如是。」上曰:「吾豈不知?但反覆思之,知其處之不過如是耳。彼旣以罪得譴,豈復可望盡心於我?但老母之心,不可以不慰故耳。卿等悉知,毋用多言。」於是,自臣僚家,入內火者七人,皆逐之。緣興阜行詐之故也。
4月17日
○甲申,收閔無悔職牒。司諫院上言:「今者義禁府奉敎旨,將致庸、興阜照律以聞,殿下減等施行。臣等以爲,廉氏在前朝,以貪汚敗家,致庸非唯目擊其事,逃匿免禍。爲其計者,激勵謹愼,棄利趨義,邁迹自身可也。幸蒙聖恩,歷至判黃州,遂以貪汚見罷,罪至剌字,又蒙聖恩,乃得免剌,尤當改心易慮,圖報聖恩,乃以蒼赤之事,遽發亂言,辭連乘輿,其爲不忠明矣。宜置於法,而殿下特從寬典,其於用刑之道,實有慊焉。興阜以近侍內官,情攝不忠,殿下只令收贖,安置其鄕,豈有情攝不忠,而收贖之理乎?乞命攸司將致庸、興阜,明正其罪,以戒後來。前府尹閔無悔,中宮至親,實同休戚,事干宮禁,隨所聞見,宜輒以聞,而聞致庸亂言,稽留數日,乃因奴婢之故,始露其說,罪亦重矣。殿下釋之不罪,臣等亦有憾焉。乞幷下攸司,依律斷罪。」
敎曰:「致庸、興阜之罪,予已量宜施行。無悔老母在焉,私情不可頓去,卿等亦退思之。」諫院固請不已,命收無悔職牒;致庸、興阜更勿擧論。
○召宗親,擊毬於廣延樓下,置酒盡歡。
4月18日
○乙酉,以曺恰爲永吉道都巡問使,金萬壽爲都安撫使兼判吉州事,崔閏德右軍摠制。
○命正朝、誕日進上,以小馬供之。敎曰:「予聞,誕日、正朝進上馬搜擇時,各戶有隱匿者。自今毋求諸各戶,以司僕寺馬供之。」柳思訥啓曰:「濟州以僻小之地,尙且貢馬,況擧一國而正朝、誕日進上之馬,何難得之有?乞依舊例。」上曰:「然則毋擇馬之良且大者,可以鄕馬供之。」
4月19日
○丙戌,前署令金滌上書:
一,各道散在官民子壻弟姪,定屬侍衛、騎船軍,則不得爲朝士,而永爲庶人者,猶多有之。願自今若欲從仕者,不問外方役處,聽從自願,如有避軍不肯從仕者,依律論罪,永不從仕。一,臣之於上,諫之再三,蒙允而後已。外方守令,雖有不義之事,州人仰視咨嗟而不敢言,其因襲之弊,遂使守令橫斂無已,使民無時,刑罰不中者,往往有之。願自今觀察使於州府郡縣,差定申明色,大官三人、小官二人,各其守令貪暴不法,弊及生民之事,俾令規諫。若諫之再三而不改,則具告監司,以行貶黜,其中申明色挾私羅織妄告者,痛懲黜出其鄕何如?
上覽之,命承政院曰:「此人可用,後値除授日,毋忘以啓。」命下其書于戶曹,擬議施行。
○命各殿供上,皆用皮松子。先是,諸殿供上,皆用實松子,命文昭殿、誠妃殿外,皆用皮松子。
○兵曹啓考察軍士事宜。啓曰:「大小人員宿衛巡綽外,無他職事,而其中或有詐稱疾病式暇者,非但宿衛虛踈,致軍政不嚴。今後告忌者,取其忌案,考驗虛實;告病者,遣醫診[10]候,如有罔冒者,二品已上取旨,三品已下移鎭撫所,直行決罰,凡有犯法者,亦依上項例論罪。」從之。
4月20日
○丁亥,江原道都觀察使李安愚上書,下議政府六曹擬議。一,採金一事,誠國家事大之用,而今道內淮陽、旌善採金二百餘兩。此則地不愛寶,應時而出,非偶然而致,然採訪之際,有未便者,不敢不告。差遣採訪,正月旣晦下界,督令州縣聚民,其邈在邊邑之民,或旬日乃有至者。以不習之民,令修器械,日夜督之,事未就而民反瘁,纔至二旬而罷役。臣愚竊聞,此界産金之地有二,而永吉道亦有二三處焉。宜於所産之縣,計民戶多少,或全一州屬一所,或幷一二郡縣屬一所,只取所耕租稅,其他徭役貢賦一皆蠲免。擇鄕中有綱紀廉幹者,定爲監考,以時勵禁,隨産金多寡,以定常貢之數。假令一所於一節貢二十兩,則五所爲一百兩,而春秋爲二百兩矣。每當春秋,分遣匠人,監司、守令詳加考察,採揀貢獻,如有不滿數者、考察有不精遺失者,依律論罪,則無擧道擾動之弊,而事可就矣。
右條議得:「以國用多少,量宜定數,春秋仲月,聚會還放,不必爲年例。」
一,貢賦之制,我太祖開國之初,於壬申年間,參酌所用,詳定其數,意欲傳之萬世而無弊也。因時損益,至今二十餘年,國無匱乏。近者,各司皆有加定之議,微而若人蔘、唐楸子、大棗,至於紙地、席子、油淸、燭蜜,厥數猥多,或引納來歲之貢。願令攸司量宜更定。
議得:「右條宜更相考。」
一,月課軍器,國家禦侮之備,誠不可一日廢其修造也。然近因條令,自郡縣至于庶民,皆有其備,而節制營與界首各鎭日常打造,其爲冶匠者,日夜在官,失其生理,未免妻子啼飢之嘆,亦可憫也。願自今三月至七月則放還歸農,自八月至明年二月,驅而赴役,則庶乎國不廢備,而匠亦遂其生矣。
議得:「右條自四月至七月歸農。」
一,曾降條令內,一二品已上賤妾所生限五品,三品賤妾所生限六品,四品賤妾所生限七品,以次除授蔭職,誠殿下深仁厚澤也。然辨之不早,噬臍何及?願將此輩,宜各以其類而相婚,愼勿犯婚於兩班家裏,又別除雜職而敍用,不可混於文武官爵。彼無定分,則狎恩昵愛,無所不至。自古陰譎生變者,多從此輩而出,是徒務才勇,而無正大高明之量耳。徵諸古昔則邈矣,前朝之釋器,比年之仁海,是皆目前之明驗。
且世家子弟懷才抱道,未得見用於明時者尙多矣。何用不正之徒,除授官爵,以混名分乎?此而不辨,再世之後,或蒸於其主之親戚而亂倫者有之;或混於朝列而陰害其主者亦有之。吾東方,自古號稱禮義之國者,無他,尊卑之等、貴賤之分,如天建地設,秩然而不可犯也。況我聖朝開國之初,修明禮義,昭示後世。若不早辨,則恐有虧於明時之盛典。
議得:「右條宜擧行。」敎曰:「月課匠人,自三月至七月歸農;賤妾所生限品授職,不混朝班,別除雜職事,依擬議所申。」
○兵曹上言:「各品婢妾所生,令京中漢城府,外方監司、守令推刷,京中限七月,外方限十月,令本主及族親與其同里人陳告。若不自現身者、容隱不報者及京外官吏不爲用心推刷者,依律論罪。」從之。
4月21日
○戊子,議政府率百官,賀甘露之瑞,不受。上曰:「甘露雖云上瑞,然比者,海水漲溢,大石自移,變亦大矣,何賀之有?」驛召咸州千戶魏臣忠詣闕問曰:「甘露之降眞歟?否歟?以予德揆之,定是虛矣。」臣忠具以所見聞,上曰:「然則眞甘露也。顧予無德,何以當之?」
○下兼尙瑞小尹邊處厚、注簿李隨、直長金宗瑞等于義禁府,笞四十,收贖罷職,以不親關授巡牌也。
4月22日
○己丑,遣恭安府尹吳眞如京師,賀千秋也。就咨禮部曰:「醫藥活人,實惟重事。本國僻居海外,爲緣針灸方書鮮少,且無良醫,凡有疾病,按圖針灸,多不見効。如蒙奏聞,給降《銅人》,取法施行,深爲便益。」
○對馬島豆地浦萬戶早田使人獻禮物,請還人口。筑前州宗像社務顯亦獻土宜,求梵鍾。
○慶安宮主卒。宮主,上之第三女也。生而淑婉,聰慧異常,兩宮鍾愛,適吉川君權跬。有婦德,事舅姑盡禮,治家有法,卒年二十三。生男二女一。上哀悼,輟朝三日。家貧,大小斂所用之物不足,命以尙衣院衣襨賻給,葬用宗親上等禮。跬請不作佛事,一遵經制。宮主與忠寧大君性氣相類,宮中竝稱其賢,宮主每歎忠寧德器日成,非常人也。
4月24日
○辛卯,慶尙道盈德縣烏浦等處海水黑濁,遣人祭南海神以禳之。
五月
5月1日
○丁酉朔,日有食之。上素服御仁政殿月臺,令日官擊鼓救之。
○命判尙州牧事李殷,考察附近諸邑堤堰。
5月2日
○戊戌,議政府、六曹詣闕勸進肉膳,不允。以慶安之卒,上不御肉膳也。上不許曰:「上王猶未進肉膳,不宜勸進。」因命知申事柳思訥曰:「明朝詣仁德宮,進肉膳。」
5月3日
○己亥,命司僕門守把軍士,嚴呵出入。命三軍鎭撫曰:「嚴勑司僕門把直軍士,審察出入之人。其書筵侍衛士及供億之人,考其物色,許令出入,如有亂雜之人,罔冒出入而事覺,則予當痛懲汝輩。」
5月4日
○庚子,下司憲府大司憲李垠、執義李有喜、掌令姜宗德、鄭之唐、持平金益濂、琴柔于義禁府。下旨義禁府曰:「閔無悔、廉致庸等以奴婢事,揚說不忠之言,故下府鞫問。其照律啓聞云:『請以大逆論。』然而致庸減等施行,無悔以議親勿論。六曹、義禁府、承政院、司諫院竝請依律施行,而憲府職掌邦憲,罔聞知而不請其罪,且陳言條目內:『大小員人汎濫上書,或窺免己罪,或圖濟己欲。』是必有爲而發。又李仲茂、張脩等相爭奴婢之事,不爲用心精察,但請房掌戶曹佐郞河之溟之罪,過乎一偏,殊無人臣之忠義。備細鞫問以聞。」遣代言於兩議政之第,諭以憲府員吏,下義禁府之故。河崙、南在、李稷、柳廷顯詣闕啓曰:「義禁府不將上旨告於政府,故未知垠等繫獄之由,昨蒙傳諭,得知上旨。憲府官員不稱其職,誠如睿鑑。」上曰:「本欲引見面告,但以齋戒未果。致庸、無悔之事,發於四月初六日,予於初九日命六曹推覈,誣詐見著,卽下義禁府鞫之。致庸、無悔不忠情狀,昭然可知,予特從末減。六曹、諫院、代言等申請再三,而憲司爲風紀之司,顧乃恬不致慮,予固鄙其懷奸,隱忍至今,而終不能忍,今下獄治之耳。本國素稱有君臣之禮,憲司乃敢爾耶?政丞等位尊秩高,固不應親細務矣。何敢操持綱紀之柄,而反若是之甚乎?本國紀綱,亦可笑已。」崙等相視驚愕,垂首默然,李稷惶悚尤甚。俄而,崙啓曰:「前請復膳,未蒙允許,今當夏月,宜速復膳。」上曰:「吾固無疾,且明日拜星,過此則當復膳。」
5月5日
○辛丑,端午。上拜健元陵,見山陵樹木蓊茂,召日者李陽達問曰:「松與栗同植,恐妨松,去之若何?」陽達對曰:「栗木易衰,不煩剪伐。」
○命自今,御鞍汗替緣飾,毋用甸皮,代以牛馬之皮。
5月6日
○壬寅,下讀法令。刑曹啓:「京外愚民不知律文,陷於罪辜,可爲矜恤。今刊《大明分類律》,乞於京中五部、外方各官頒行。京中則律學各一人分差,每衙日五部官吏各率管領里正,或以文字,或以講論諭衆;外方則各官守令,使申明色與律學生徒,以六衙日聚會,各里方別監、里正,文字、講論傳傳敎諭,部令及守令無時考察,其中令愚民有能通曉者及徒爲文具,不爲用心奉行者,京中本曹,外方監司以時考察,仍加賞罰。」從之。
○安東府官奴家牛一産二犢。
5月7日
○癸卯,杖李垠八十、徒二年;李有喜等四人七十、徒一年半;琴柔贖杖六十。義禁府照律李垠等罪啓聞內:「垠以憲府之長,不請致庸、無悔不忠之罪,及上言,大小員人汎濫上書,或窺免己罪,或圖濟己慾等語,不與同僚圓議,自手成草,有爲而發,不現指其姓名。且不請戶曹判書朴信誤決,而獨請房掌等罪,罪當杖一百、流三千里。爲從有喜、宗德、之唐、益濂,杖一百、徒三年。琴柔罪同他人,但其時移病在家,而傳簡同僚曰:『宜速請致庸等罪。』故不干不忠之罪,而只坐上書詐不以實及凡官司故出入人罪之律,杖九十、徒二年半。」上覽之曰:「垠等所犯甚姦,然致庸得全首領,無悔只收職牒,不可以垠而與致庸同罪。垠杖一百,有喜等杖九十,皆收職牒可也。」又曰:「垠等五人,所不當再用之人,何必杖之?止當口語攸司,令收贖耳。」思訥目諸代言曰:「何以處此?」諸代言愕然相視,思訥獨啓曰:「不討反逆,與同罪,律有正條,殿下特從末減,誠好生之盛德也。然不忠不孝,不許收贖,明有著令。今若收贖,恐違立法之意,臣未敢奉行。」上曰:「知申事之言誠是,予恐杖百致死,故今欲輕之。」卽命垠杖八十,有喜等四人杖七十。思訥復啓:「垠減六等,有喜等減五等,而減之又減,法令緩弛,無以懲亂臣賊子之心。雖不能加其杖數,願加徒役。」上從之,乃有是命。垠等分配外方,行至靑坡驛,命收徒年之贖。先是,下義禁府者,雖犯杖罪,不收職牒,至是始收之。義禁府提調朴訔詣闕上言:「垠等罪干不忠,臣等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照律以聞,猶恐太輕,又蒙末減,恐違法制。」敎曰:「致庸旣全首領,何以加此?」傳旨承政院曰:「人臣無將,將而必誅,何謂也?爾等解將字以聞。予意,若有今將之心者,皆得討之。比見,群臣以致庸等無今將之心,而謂予爲濫刑者,間或有之。」思訥對曰:「人臣無將,將而必誅,《春秋》之法。誅亂臣賊子者,必先治其黨與,若以致庸爲無今將之心者,是亦有今將之心者矣。」
○司諫院上疏,略曰:
臣等反復惟念,人臣犯不忠,而坐不忠之刑,古今不易之常典。今致庸以其罪魁,得保首領;無悔雖收職牒,安然在家,妻子之樂,無異平日;興阜只贖其罪,而安處其鄕,其於用刑垂戒之道,大有嫌焉。伏望殿下,特下攸司,將致庸、興阜置之於法;將無悔鞫問其由,依律施行。
仍進闕待命,不允。
5月8日
○甲辰,雨雹、雷電。震平安道永寧人金天及女迎台,江西人巨亇大、檢松、金夫知及妻召史與小兒,又震京畿守安人許兼之馬。
○命刑曹劾問議政府。義禁府提調完山府院君李天祐、錦川君朴訔詣闕啓曰:「前日臣等將致庸不忠之罪,比謀反大逆之律以聞,蒙上慈減等施行。今聞,右議政李稷之言曰:『致庸以不得奴婢之故,不勝忿恨,發此虛誕之言耳,今乃當以謀逆之律誤矣。』臣等聞此,不敢出仕,請下臣等于攸司,使得辨明。」上命召六曹,推覈眞僞,命遣代言趙末生于領議政河崙,韓尙德于左議政南在,卓愼于右議政李稷等第,問義禁府照律不協之意以來。代言等復命。俄而崙及在、稷等詣闕,崙上言曰:「減等致庸之罪,群臣缺望。特以致庸指臣爲受贈,故臣避嫌不敢請罪耳。」稷啓曰:「致庸揚說不忠之言,其罪應誅。然上之減等,甚合於理,不應請誅。且大臣請事,不可輕擧,又意謀逆二字之不合耳,非必以義禁府之照律爲誤也。」上曰:「君之所與議事者大臣,臣之至於政丞者爲難。卿以人所瞻望,位於極品,雖不識理之大臣,不應發如此之言,況卿知大體乎?吾亦意其必不爲如此言也。」稷曰:「下臣攸司,俾得發明。」旣退,召參贊柳廷顯問其故,廷顯曰:「四月二十七日,贊成李叔蕃使人呼臣,臣到其家,叔蕃曰:『致庸、無悔言及於上,罪當誅戮,上從末減施行。憲司一不請罪,今將何顔以復請乎?吾等固當請罪。』臣曰:『諾。』叔蕃曰:『稷之女壻,無悔之兄也,必不肯爲。』臣曰:『大義滅親,豈以姻黨,廢公義乎?』卽遣舍人趙瑞老,通於三議政,瑞老回答言:『領議政云:「致庸指我爲受賂,有嫌難請。」左議政云:「合府欲請則從之。」依違不決。右議政云:「致庸之罪,上斷之無餘,不應復請也。」聽其言。詮皆不欲爲。』五月初一日,以救日食,會于紫門。議政府領議政不來,左右議政在坐,臣又發前議,稷力言:『致庸特忿於見奪奴婢,而出怨言,不是謀危惡逆。籍沒家産,似爲甚重,固應疏理,何敢復請而增之?』臣聞而作色曰:『此事在所當爲,然長官不欲,何以爲之?』及至初七日,同三相詣闕聽旨之後還家。時,稷在途駐馬俟臣,臣策馬而前,稷謂臣曰:『向者議請罪而未果,今聞上命,不勝慙悔,恨不用公言。』臣曰:『吾欲請之,公不見聽,今事至如此,果不驗歟?』稷曰:『誠然。然安知其不爲,乃所以反補君德也歟?』」上卽命六曹,問議政府以義禁府照律爲未協之由,使刑曹掌之。
○刑曹上疏,請李稷之罪,略曰:
致庸與中宮至親閔[20]無悔敢發不忠之言,互相論說,而無悔曾不啓聞,顧乃謀得奴婢,始與王子私自談說,窺覘上意,其素畜無君之心而奸惡不忠,殿下之所明知也。但以寬仁大度,姑置寬典,與致庸罪同罰異,爲人臣者,固當齋沐申請,明置於法。稷反沮同列忠憤之論,有乖於大臣之義,乞下攸司,鞫問其罪,以懲奸惡。
○禁近臣往來大臣之家。先是,知申事柳思訥啓:「安城君李叔蕃言:『政府欲請致庸、無悔等罪,右議政李稷沮之,故未果。』」上曰:「何處見叔蕃乎?」思訥對曰:「昨日叔蕃使人曰:『有面議事,朝退後宜來。』臣往其第聞之。」敎曰:「卿爲近臣,出入權臣之家非也。」遂有是禁。
5月9日
○乙巳,申命兵曹,禁臺諫員與大小人員相通。
○禮曹進肉膳。
○命安置右議政李稷於星州,免左議政南在職。司諫院右司諫大夫李孟畇等上疏曰:
廉致庸、閔無悔、尹興阜等,罪在不宥。六曹、承政院、義禁府竝皆請罪,獨議政府以同休戚大臣,一不請罪。本院劾問其由,南在答以:「緩急不察,遲晩施行。」李稷答以:「致庸等罪狀,李叔蕃送舍人趙瑞老來告言:『宜請罪。』吾對以爲:『上裁減等,已敎下之事,宜更合坐議論。』其後紫門合坐,與南在、柳廷顯等同議:『本人等罪狀甚奸,然上以包容仁德裁斷。政府大臣欲請其罪,必以當理之辭啓聞乃可。』相與思索,未能決議而罷。」李叔蕃答以「去四月初四日,始發瘇臥床,聞致庸、興阜、無悔等罪減等施行,意憲司必將請罪。至二十七日,乃與柳廷顯同議以謂:『本人等罪,不可不依律請罪。』使趙瑞老徧告堂上,瑞老回言:『有一相言:「致庸唯餘死罪,無悔之罪,降於致庸,特從議親條,已收職牒,何更請罪?」』吾以爲未便,心欲請罪,只緣患瘇未差,至今稽留。」柳廷顯答以「聞致庸、興阜、無悔等罪減等施行,與叔蕃同議以謂:『六曹、諫院皆已請罪,憲司獨否,今政府固宜請罪。』乃喚瑞老,使往告諸議政,瑞老回言:『右議政言:「致庸之罪,上旣以減等,無悔之罪,本降於致庸,而從議親條,已收職牒,何更請罪?」吾意以謂未安,必欲上請,月初一日,合坐倡議請罪事,稷言:『致庸、無悔之罪,上裁已當,且右人等罪名,更無聞見,不小衙門,輕易申請不宜。』吾答曰:『致庸以自己奴婢事,向上發不忠之言;無悔以中宮至親,聞致庸不忠之言,宜急上聞,恬不爲意,累日而後詣闕,偶因奴婢事,始發其言;興阜以近侍內竪,聽致庸之言,不卽上達。以此觀之,三人之罪皆在不忠。』稷又言:『義禁府以何條照律?』吾答云:『此雖非聚會謀事,事關不忠,故照律如此。』稷又言:『雖然,以謀反照律誤矣。致庸謀反,則籍沒可矣,實非謀反而籍沒未便,欲以上達。』爲辭。吾答言:『大人意量各異,吾敢以吾心爲之乎?』」河崙答以「致庸、無悔等以妄言毁謗吾身,不得不避嫌,不敢請罪。」再問叔蕃以有一相不肯請罪者姓名,叔蕃答云:「李稷。」再問於稷以叔蕃、廷顯所答內辭緣,稷答以「不忠之罪,非以爲輕而沮議也。但致庸等固是不忠罪人,用謀聚會,言語未現於謀反字義,不甚切近。此是屬上事,攸司以至極條比律啓聞,上以包容之量,減等裁斷。政府大臣如更請罪,言必當理,各宜致慮,皆曰:『難矣。』且歷代人臣行事之迹,皆載史冊。雖上已定之事,小有未便,則固執封駁者有之;各以所見相可否者有之。嘗自以謂,無才德迂生,特蒙上恩,身爲大臣,事君之事,皆欲法古人,以此論議云耳,非敢以致庸、無悔爲輕,而獨沮請罪之議也。」臣等以爲,稷同休戚大臣也。如有不忠之人,殿下雖從寬典,固宜力請其罪,以置於法,而致庸等不忠之罪,叔蕃、廷顯等欲請誅之,非徒不從,反以義禁府照律爲誤,至以籍沒爲重,將欲上達,而乃沮請罪之議,終不果達,當其劾問,文飾言辭,其心回譎,不忠莫甚。乞下攸司,鞫問正罪。左議政南在則廷顯倡議請罪,身爲首相,而任置不請,情涉不忠。乞幷下攸司,依律科斷。領議政河崙雖有嫌疑,斷以大義,當請其罪,而以一己避嫌,不請其罪。贊成李叔蕃、參贊柳廷顯,雖首倡請罪,而信稷之說,終不請罪,皆不得無罪。
疏上,上覽之曰:「諫院之請固當。」乃有是命。仍命崙、叔蕃、廷顯之罪勿論。
5月10日
○丙午,視事于便殿。召六曹、承政院及功臣、摠制司、諫院等曰:「致庸怨奴婢見奪,搆出虛言,以予聽受賂大臣、宮女之言,誤決奴婢。予何曾聽其請托,而顚倒是非,以紊政治乎?況宮人深居闕內,未嘗以親屬舊故往來於甫羅進、徐哲之間,而致庸搆此穢語,流布境內,原其本心,豈非不忠,而無悔乃以至親,反黨致庸,私相論議,覬覦復得奴婢,豈能大遠於致庸哉?義禁府請罪,予非不知依律以斷,直以言辭之故,重傷人命,待以不死。無悔家門,頃以宗社大計,不得已而聽從國論,罪其二兄,今其老母在堂,故不忍置法。人之至情,誰無私恩,是以但收職牒耳。人君行事,不尙苟異,嘗非唐太宗縱死罪四百,復令就死。若姑置輕典,以俟國論,而乃加其罪,則是如人之飮酒,待加勸而後盡之也。特以憲府殊不爲意,故下吏治之。不知此獄延及大臣如此之甚,良用惕然,寤寐永歎。稷之疑其太重,亦如我心耳。但不審精察,失於過厚,固不爲無罪,然念其開國之勳,及至我時,左右協力,相我國家,靖難永吉,歷使上國。且國有大議,非玆二三大臣,莫能取正。頃在壬申,贊襄大議,又當戊寅,盡忠於我,終始不渝,雖其謔浪詼諧,有似虛誇,然其赤心,人鮮能及,豈可以此罪,掩其大功?本欲解紛疏治,昭雪愆過,顧以六曹、諫院同辭請罪,迫於公義,不可不從,特令李稷安置其鄕,南在免職,卿等當體予意,不可復論。」
李孟畇具陳無悔、致庸之罪及李稷不請之罪曰:「殿下若依律科斷,則臣等何敢復議?苟其不合於罪,而不厭衆心,則臣等雖受重責,安敢不請?」上笑曰:「不如是也。」遂遣代言卓愼于李稷家,諭以宥罪歸鄕之意,稷謝曰:「臣備員政府,欲報洪造,以補君德,而慮事不審,犯萬死之罪。顧蒙殿下好生盛德,記功赦罪,俾歸鄕曲,保全餘生,臣不勝感幸。」遂請歸星州,旣而嘆曰:「老臣得罪,正坐讀書耳。」
○祈雨於北郊,命攸司自今畫龍祈雨,依宋朝景德三年頒行規式行之。
5月11日
○丁未,司諫院上疏,請致庸、李稷等罪,疏曰:
臣等竊惟,致庸、無悔、李稷、興阜之罪,王法所必誅,期於得請而後已,故敢瀆天聰。臣等竊謂,殿下之明,昭如日月,一國臣民所共知也。致庸不勝私憤,遽發無根之亂言,欲累其明,其在殿下,何損於明?然於臣子之心,豈可置而不論?且如人罵我父母,爲其子者,何以處之?爲人子者,自罵其父母,爲士師者,又何以處之耶?致庸以臣子而揚殿下所無之累,在法當死,是乃臣等請誅之不已也。殿下何惜一小人,而廢萬世之綱常乎?今稷之罪,亦致庸保全首領之所致也。願將致庸明正其罪,以戒後來。無悔以中宮至親,黨於致庸,不念殿下之恩,是無悔先負殿下也。殿下何用施私恩於無悔乎?昔桃應問於孟子曰:「舜爲天子,皐陶爲士,瞽叟殺人,則如之何?」答曰:「執之而已。」問:「舜如之何?」答曰:「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然則舜不得施私恩於其父,皐陶亦不得爲天子之父而廢法。今無悔但中宮之親耳,與瞽叟之爲父不可得而擬倫也。殿下猶示私恩,而掩其公義,於臣民期殿下以大舜之意何如?李稷身爲大臣,實同休戚,如有不忠之人,力請其罪,以杜亂萌宜也。一二大臣欲請誅致庸、無悔,非徒不諾,又從而爲之辭曰:「義禁府照律誤矣。」且以殿下從輕籍沒爲重,揚言上達,以沮請罪之議,終則含默不言,而至於劾問之際,援引古人封駁可否之義,以飾己非,置殿下於有過之地,其爲不忠莫甚焉。今殿下特從寬典,安置於鄕,其與乞身歸田無異矣。焉有罪在不忠,而安於鄕井之理乎?乞將無悔、李稷等下攸司,鞫問其由,明正其罪。若興阜一小竪耳,不足論也。然情涉不忠,而止贖其罪,殊爲未便,乞令攸司依律施行。
仍詣闕待命,不允。
5月12日
○戊申,日珥。
○開國定社佐命功臣成石璘等上疏,請致庸等罪,疏曰:
人臣之罪,莫大於不忠;不忠之罪,莫大於無君。自古亂臣賊子,皆由不忠之心而起也。是故,聖人作《春秋》,必加誅意之刑,以此也。逆臣致庸不忠之言,一國臣民罔不憤怒,宜致極刑,以戒後來。無悔以中壼至親,聞致庸不忠之言,卽當顚倒奔告于上,而乃隱忍,經日而不發,因臧獲之故始言之,其於蒙殿下之恩、愛殿下之心爲如何哉?觀其心則與致庸何異乎?寺人興阜,近侍內庭,外結致庸,與於致庸造言訕上之謀,罪在痛懲。蓋法者,古今人君治天下國家之公器,不可以私撓。願殿下大義斷之,俯從義禁府科罪之律,皆置於法,以杜萬世亂臣賊子之門。
不允。
5月13日
○己酉,雨。
○召河崙、李叔蕃、柳廷顯命就職。三人俱詣闕,乃命知申事柳思訥,議於崙等曰:「國家不産金銀,而每年進獻朝廷,當收贖之時,徵銀若何?」思訥且援引《呂刑》贖金及皇朝律徵燒埋銀,前朝徵銅之例,力主其議,又欲兼徵納銅,崙以爲宜,廷顯默然。叔蕃獨謂:「銀非本土所産,散在民間,亦不多有。若當犯罪倥傯之時,盡皆徵銀,人民失所爲甚。若楮貨則雖造於官,多布於民,若以物貿,一朝多得,不若銀之難覓也。當收贖之際,銀銅、楮貨一切竝收爲便。」思訥又以監司褒貶守令,多失其實,欲以各官敎授褒貶其守令,崙曰:「可。若果如此,則守令必懼矣。」叔蕃曰:「如此則敎授權重,監司但坐嘯耳。且敎授官不必皆賢,尤爲煩瑣,決不可行。」
○議政府上疏,請致庸、無悔等罪,疏曰:
臣等竊謂,廉致庸構爲妄言,欲累上德,實爲不忠。閔無悔聽從其言,敷衍揚說;尹興阜阿意致庸,欺罔上聰,俱爲不忠。殿下以好生之德,許從輕典,然人臣之罪,莫大於不忠,有罪不罰,何以爲治乎?伏望殿下,斷以大義,明正其罪,以戒後來。
初,李叔蕃、柳廷顯等議曰:「曩者欲請致庸、無悔、興阜等罪,而爲李稷所拒,使吾等被諫院彈劾,等蒙不請之罪,今宜幷錄李稷之罪而申請。」河崙不從曰:「先請致庸等罪,隨後請李稷之罪可也。」乃但請致庸、無悔等罪,僉名而先出。叔蕃、廷顯相與議曰:「李稷之罪,不可不請也。」於是,二人獨僉名申請。上覽之,召舍人趙瑞老、李希老,問河崙不與狀申之由,仍謂柳思訥等曰:「明聽予言。崙於予有功有忠,不可輕易去之。若李稷則於開國之初,以興安君李濟從兄之故,擢爲知申事,得與功臣之列。歲在戊寅,黨南誾、道傳,會宿其家,而幸免其禍,然其才德不可以棄,位至右相。乃至今日,有厄失言,諫院、六曹上言請罪,予不得已安置其鄕,今又使河崙離間獨立,則國家不可一日無老臣,更與崙完議,同署名請罪可也。」留中不下。
○黜妓楚宮粧。世子私近上妓楚宮粧,上知而逐之。上王曾御此妓,世子不知而私之。
5月14日
○庚戌,議政府上疏請李稷罪。河崙同李叔蕃、柳廷顯上言:「臣等竊謂,人臣之罪,莫大於不忠,尤莫大於黨惡。是故,《春秋》之義,尤嚴於黨與。今致庸、無悔搆無根之言,以累上德,雖無反謀,其不忠之心已著,罪不容誅。義禁府六曹、諫院相繼請罪,憲司不請,亦爲不忠。本府議欲請罪,右議政李稷固拒不聽,殊失爲臣之義,至誦蘇軾蟄龍之詩,欲解其罪。昔者黨於南誾,會宿其家,幸免其禍,黨於無咎,長于憲司,一不請罪,其爲黨惡,累曾如此,及至今日,黨惡又如此,雖有微功,不足掩罪。伏望殿下,斷以大義,許令攸司,依律施行,以戒後來。」上不允曰:「今旣貶黜于外,何以加罪?」司諫院亦上疏,請李稷、無悔、致庸之罪,不允,乃皆辭職。
5月16日
○壬子,上誕辰,宥輕罪,從政府之請也。忠淸道都觀察使禹希烈進輪扇,上却之曰:「予止用團扇耳。」乃下承政院。
○六曹上疏,請致庸、無悔、李稷等罪,疏曰:
不忠之臣,天地所不容;王法所不赦也。今致庸、無悔等不勝自己貪憤,敢搆虛言,欲累上德,其蓄無君之心明矣;不忠之罪著矣。乃蒙輕典,得保性命,有乖王法。願斷以大義,明置於法,以戒後來之爲人臣而懷二心者。臣等又謂,人臣不忠之罪,雖五尺童子,皆知疾之。李稷以政府大臣,顧無忠憤請罪之心,返以義禁府照律爲不切,固拒同列之議,其與致庸、無悔等奚擇哉?且於戊寅年間,阿附奸黨,欲負殿下,人所共知,其不忠於殿下有自來矣。乃今安置其鄕,其爲尊榮,與平日無異,懲惡之義安在?伏望命下攸司,明正其罪,以快一國臣民之憤。
5月17日
○癸丑,天氣如秋,凄風不止,命攸司放諸道付處罪人。
○罷領議政府事河崙爲晋山府院君,贊成李叔蕃爲安城府院君,吏曹判書韓尙敬爲西原君,兵曹判書金承霔爲平陽君。上命吏兵曹曰:「欲保全功臣,宜不任以事。」因歷擧前代成敗之迹及宋太祖諭石守信、王審琦等語,以至戊寅開國功臣見敗之由。由是,崙等皆罷,只令封君。
○以柳廷顯爲議政府贊成,柳觀議政府參贊,黃喜吏曹判書,朴信兵曹判書,尹向刑曹判書,成發道判漢城府事,沈溫戶曹判書,鄭易禮曹判書。
○杖知錦山郡事宋希璟一百。希璟使郡吏,率獵人而畋,欲以爲供上丁香脯,而郡吏二人私其獸不進,怒而杖之,二人皆死,其家訟冤故也。
5月18日
○甲寅,六曹復上疏,請致庸、無悔、李稷等罪。
5月19日
○乙卯,功臣昌寧府院君成石璘等請李稷等罪。疏曰:
臣等竊謂,不忠之罪,天地之所不容;黨惡之人,王法之所不赦。今者致庸、無悔等懷憤挾怨,構爲妄言,以累上德,其不忠之心已著,罪不容誅。義禁府、六曹、諫院皆請其罪,未蒙兪允,憲府不請,罪同不忠。伏望殿下,斷以大義,將致庸、無悔等皆置於法。右議政李稷,昔者交結南誾,會宿其家,與聞其故。又爲憲司之長,不請無咎等罪,其爲黨惡,國人所知,幸免其罪,及至今日,乃以義同休慼政府大臣,固拒同僚請罪之議,至誦蟄龍之詩,欲解致庸、無悔不忠之罪,厥罪惟均,雖有微功,不足以掩其罪。殿下特垂好生之德,安置其鄕,有乖於有罪必罰之義。伏望命下有司,明正其罪,以爲後世事君不忠者之戒。
○命收李稷職牒及功臣錄券,仍命司諫院視事。
5月20日
○丙辰,司憲執義安望之等上疏,請致庸、無悔、興阜、李稷之罪,不允。遣上護軍朴履於南在家,宣旨曰:
李稷之與於開國,有何謀議?特以李濟之故,得攀拊耳,予豈不知?且在戊寅,黨於南誾,至亂發之日,會宿南誾之在處,及其事發,蓬頭走出,人所共知。比之李茂,茂尙有往來遊說,潛相交通之功,而稷則不然,蓋尤甚於茂矣。卿所悉知,卿何附李稷,而首鼠兩端乎?邇者,憲司據法以爭,吾甚難之。
在對曰:「臣罪重,止蒙遞[21]職,不勝惶悚,朝夕竢罪。臣非敢阿附於稷而不欲請罪,特以河崙避嫌之故,未卽申請耳。臣罪當萬死,惟殿下諒察。」上復遣履諭在曰:「人誰無過,過而能改,斯爲可矣。豈可以左[22]相,反聽命於右相,而猶以領相避嫌,不欲爲辭乎?」履,在之妹夫也。
○命各道都觀察使,搜訪識治體者,不拘有無職老少,具名以聞。
○祈雨於雩祀壇、山川壇。
○命仁寧府尹黃子厚,聚童男三十,行蜥蜴祈雨於廣延樓下。
5月21日
○丁巳,刑曹判書尹向等上疏,請致庸等罪。疏曰:
致庸、無悔等不忠之罪,律有明刑,固當不赦。致庸止蒙杖流之罪,無悔止收職牒,完然在家,一國臣民罔不痛心。李稷黨於不忠,忘君父之恩,其情反甚於致庸,止收功券職牒,不加以罪,其懲惡之義安在?伏望斷以大義,皆置極刑,以快臣民之憤。
疏留中。向又與司諫李孟畇等詣闕復請,不允。
○移配廉致庸於海珍郡。上命義禁府曰:「致庸今流鏡城,恐其逃入上國,造言生事,可以移置。」
○對馬島守護宗貞茂使人來獻土物。
5月22日
○戊午,移御景福宮。
○祭中央土龍於北郊,依宋制四方龍,各以其日祭之。
5月23日
○己未,小雨。
○禁中外吉凶用紅大燭,代以松炬。國俗紅染五升布,蠟而斷之,長尺餘,以供燃火,謂之紅大燭。上以虛費無益禁之。
5月25日
○辛酉,雨。
○司憲府、司諫院上疏,請致庸罪,不聽。
○九州回回沙文遣彦次郞,獻禮物,一歧上萬戶道永亦獻土宜,發還被擄人口。
○日賜酒一甁于義和宮主安氏,卽前朝恭愍王定妃也。
5月26日
○壬戌,功臣、六曹詣闕,請致庸等罪,啓曰:「諫院、憲府之請,甚當於理,乞許聽從,依律施行。」傳旨曰:「致庸等罪,吾已斷矣,其勿復論。」成石璘等又啓曰:「殿下雖已決斷,不忠莫大之罪,減等施行,故臣等敢煩再三,以瀆上聰。」柳思訥宣傳曰:「今日稍有不寧,善辭以遣。」乃退。
○傳旨曰:「前日朝啓,予欲行三十稅一之法,禮曹判書鄭易以爲不可。此法,古昔聖王之遺制,中國遵行之良法。棄中國聖王之制,而更何遵乎?易乃不肯,以此知宰相須用讀書人也。」柳思訥啓曰:「價盈匹數之物,則其稅固以楮貨取之,不盈一匹之物,則以紙張取之,甚爲不便。請鑄銅錢頒行。」敎曰:「此法實恐致訟,承政院先議可否,議及六曹,又議晋山府院君河崙,然後可以擧行。」
○司憲府上疏,請前左議政南在罪,不報。以不請致庸、無悔之罪也。
○日本西都京兆尹宗貞澄使人來獻土物。
○議政府贊成柳廷顯、參贊柳觀等請致庸等罪,不允。
5月27日
○癸亥,命海州串內許民耕作。上曰:「串內講武之地,沃饒可居,故曾命人民就居,今已入居于此,不唯利止一世,將爲萬世之利。禽獸居之,孰與民耕?其速令民居之。」
○議政府贊成柳廷顯、參贊柳觀等請致庸、李稷等罪,不允。知申事柳思訥謂廷顯曰:「上語臣曰:『致庸雖構妄言,必不能生事,何必殺而後已?無悔罪不類於無咎,且老母在,何可坐以重罪?李稷之罪,豈大於李居易之罪乎?居易尙安置于外,以終平生。稷之安置,亦此類也。汝等知予意,何不詳言於大臣乎?』臣對以小臣亦憤怨,而欲誅其罪,執法之官豈緘默不請?」廷顯聞思訥之言,答曰:「人臣有今將之心,大爲不忠,況構妄言,欲累上乎?願不與同國而居。」
5月29日
○乙丑,議政府復請致庸、無悔、李稷等罪。
○日本二溫都老遣人獻馬一匹。
○倭船二十三艘寇濟州。上聞其焚燬廬舍,擄掠人物,遣州人宋全,持大兵船三艘及火㷁兵器以往。賜全衣一襲。
六月
6月1日
○丙寅朔,還御昌德宮。
○司憲府、司諫院及功臣等請致庸等罪,不聽。
6月2日
○丁卯,立告身三經齊坐啓聞之法。知申事柳思訥啓:「獻納張晋告身,到臺已滿五十日。」敎曰:「自今告身一經齊坐,則啓聞,更不除臺諫之官。」吏曹判書黃喜啓曰:「幸以警覺而一經齊坐者有之,請經三坐而後啓聞。」從之。因曰:「若無經濟之才,雖有門閥,何益於治體哉?」
○議政府、功臣上疏,請致庸、李稷等罪。政府之疏曰:
《傳》曰:「見無禮於其君,誅之如鷹鸇之逐鳥雀。」況以無根之說,懷憤謗讟者哉?今若不忠大逆之人,寬宥不懲,則後有如此之人,將何以處之?前日臣等請致庸、無悔等罪,有沮議不請者,厥罪惟均。伏望殿下,許從有司之請,斷以大義,明正其罪,以答群臣之望。
功臣之疏略曰:
致庸、無悔等不忠之罪,王法所必誅;李稷黨惡之罪,亦所不容,臣等再次申請,未蒙兪允。前左議政南在之罪,亦不輕於李稷。臣等竊謂,好生之德,無如堯、舜之仁,而《虞書》尙曰:「刑故無小。」仲尼作《春秋》,尤嚴於誅意。伏望殿下,斷以大義,依律施行,以垂萬世爲人臣不忠之戒。
憲府、諫院亦詣闕申請,皆不允。
6月3日
○戊辰,禱雨于宗廟及名山大川。禮曹啓:「隋、唐古制,凡京都孟夏以後旱,則祈岳鎭、海瀆及祭山川,能興雲雨者於北郊,又祈社稷,又祈宗廟,每七日一祈,不雨還從岳瀆如初。今祈雨靡神不擧,迨今不雨,祈雨依古典施行。」從之。
6月4日
○己巳,遣司譯院判官姜庾卿,管押逃軍朴蒙舍等二十三名赴遼東。承文院進遼東移咨及安印,知申事柳思訥覺其咨中日月錯誤,乃下知事尹淮、副校理鄭麟趾于義禁府。仍傳旨曰:「自今事大文書安印之時,幷備空押安印,以爲恒式。」
6月5日
○庚午,徹膳斷酒。命承政院曰:「予以否德,纉承丕基,頻年致旱,深懷慄慄,今日欲視事,誠畏天不敢。爾等與六曹,予之否德,力陳無隱,予將改行,庶免旱災。」柳思訥、韓尙德、徐選偕進六曹廳宣旨,六曹判書等對曰:「以臣淺見,巍巍盛德,何敢議乎?臣等竊意,此乃辨正之餘毒,然悔不可追,言之何益?」有頃,又傳旨曰:「予亦以爲,辨正之怨,責躬自悔而已。」於是,六曹、承政院同議致旱之故以聞:「其一,誤決官員及妄告誤決人員謝牒及關係重事外,雜犯人員謝牒,許令還給。其二,上項人員田地,依曾降敎旨還給。其三,宰牛曾有禁令,比來宰殺尤甚。有能捕告者,將犯人家産充賞。大小人員毋得食牛肉,違者論罪。自死之肉,京中漢城府著稅,外方則受官司明文後,方許買賣,違者,亦依律論罪。」從之。傳旨承政院曰:「予欲退休,以避旱災。」柳思訥曰:「若如上敎,一國臣民,孰不痛心?莫若側身修行耳。」有間,又傳旨曰:「大旱之災,莫知其端,深懷危懼。此非特怨咨之所致,必陰慝之氣,壅鬱於下也。」思訥啓曰:「怏怏懷憤者除之,則庶可致雨。」上曰:「無益之論也。」傳旨承政院曰:「有興師動衆而致怨咨歟?有男女之未婚嫁者歟?予欲出宮女,然無有出之者。旱氣太甚,其故何歟?」思訥對曰:「興師今所固無,動衆則臣心以爲,近者築城藥山,採金江原。若宮女則昔者出宮女,數至三千,載在簡冊,今宮女多不過二十,何可出也?今殿下以愧于上天,久不視事。昨日六曹上言:『體天道之自强不息,而視事不已。』小臣之願,亦如是也。」上曰:「予非以怠惰而不視也。事不合天,旱氣至此,予實愧焉耳。」
○命兵曹放還諸道別牌,歸農拾栗,以贍糧用,以防牌軍代直。
○下權堡、李蘭、金叙、李孟㽥于義禁府,照律論罪。堡等於太祖忌辰[9],會飮于朴去非家,招妓張樂,至是事覺,爲憲府所糾。去非以功臣子勿論。
6月6日
○辛未,臺諫、刑曹劾無恤、無悔。上嘗御便殿,世子及孝寧、忠寧兩大君侍,世子啓曰:「去癸巳年四月,中宮違豫,臣與孝寧、忠寧在闕內,無悔、無恤亦來問安。二弟奉藥入內,獨臣與二閔在,無悔語及家門見敗,二兄得罪之由,臣責之曰:『閔氏之門,驕恣不法,不比他姓,宜其得禍。』無悔謂臣曰:『世子不長於吾家門乎?』臣默然,俄而入內,無恤追臣而語曰:『無悔失言,望勿露此言。』臣久未上聞。今者罔有悛心,又有怨言,故敢以啓。」上卽召無恤、無悔問之,二人辭以無之。上曰:「此輩之事,但念老姑在堂,不忍置法。」旣而,引見知申事柳思訥於內而告之,思訥請下攸司考問。後,世子召右司諫李孟畇、執義安望之等謂曰:「去癸巳年中宮未寧時,我與兩大君侍疾,無恤、無悔亦詣闕問安在坐。兩大君奉湯藥入內,余曰:『舅氏家門,不是淸修。』無悔答曰:『世子不長於吾家門乎?』吾聞之,心懷不平,因起,無恤告我曰:『雜談請除。』吾卽欲上達,適以中宮未愈,不可煩上聰,未果。近日幸自省覺,旣已啓達,卿等職在臺諫,亦當知之。」至是,臺諫、刑曹劾問無恤、無悔以世子所言,且守直二人家。世子貳師劉敞等詣闕上言:「世子告臣等以癸巳年間無悔等所說,且曰:『無悔、無恤反以我爲不實之言,吾豈敢造言,以害外戚也?其爲不直如此。』臣等聞此戰越,請將無悔等下攸司鞫問。」上曰:「予已知之,但大夫人未安,用是未決耳。」敞等曰:「不以私恩害公義,且王者無私。」上曰:「予當問之,熱甚,卿等宜退休于家。」召司憲掌務鄭村曰:「老姑病臥在床,勿令守直。」
6月7日
○壬申,臺諫、刑曹交章請廉致庸等罪。疏曰:
臣等近以致庸、無悔、李稷、南在、興阜等不忠之罪,各具章疏,再三申請,未蒙兪允,不勝隕越之至。竊惟人臣懷無君之心,犯不忠之罪,天下萬世之所不容,乃臣子不共戴天之讎也。致庸止坐杖流之罪;無悔止收職牒,完然在家;稷止收職牒錄券,安置其鄕;在止停其職,完聚於家;興阜止收杖贖,安於故鄕,殊失盛朝用刑之道,一國臣民罔不痛心。伏望殿下斷以大義,皆置極刑,以戒後來。
召無恤、無悔詣闕,令六曹、臺諫詰問。臺諫交章又請無恤、無悔等罪,略曰:
癸巳年中宮未寧時,無恤、無悔等與世子所言,再三問備,托以忘却,不以直對。肆於六月初六日,進無悔于宮,親問事端,猶不款服。臣等竊觀,無悔則以世子所言,反謂不實之說,其心難測,無君之心益著;無恤則其時細聽無悔之言,乃請世子以不用漏洩。今當三省劾問之時,不顧上恩及君臣之大義,但以兄弟私情,相爲容隱,對不以直,請收職牒,將無悔一處,加刑鞫問。
上覽之,命承政院曰:「今當大旱,行事不可差誤。後世必謂父子羅織疑似,以陷無辜。惟爾等同六曹、臺諫、世子一處,對辨眞妄,使國人灼知曲直。」有頃,六曹判書詣闕啓曰:「今者無恤等雖相容隱,其情已顯,不待對辨,曲直自判,況與世子對辨,有類相訟,臣等何忍同坐聽之?此事必垂史筆,殊爲不便。」上曰:「昔有如此事,予曾親處決,辨其眞妄,殊無害矣。」判書等又啓曰:「李茂之事,殿下親斷,乃明致天討,非此比也。」上曰:「予非不知而爲之,須當對論,以決眞妄。」乃令吏曹判書黃喜、兵曹判書朴信、戶曹判書沈溫、刑曹判書尹向、禮曹判書鄭易、義禁府提調李天祐、功臣漢平君趙涓、知申事柳思訥、代言韓尙德、趙末生、徐選、右司諫李孟畇、獻納徐晋、執義安望之、掌令鄭村、議政府舍人趙瑞老、刑曹佐郞李胖等會兵曹政廳。世子出坐,無恤、無悔俱至,世子曰:「癸巳年中宮未寧時,吾與兩大君侍病,二叔及閔繼生因問安來,竝在坐。兩大君因湯藥入內,吾語之曰:『舅氏之門,不可謂之淸修。』無悔叔答曰:『世子不生長吾門乎?』我內懷不平,因起入,無恤叔追止我曰:『雜談請除。』上項言說,兩叔不言乎?」無悔曰:「昏昧太甚,不能記得。」世子曰:「雖小民之事,不可以欺天聰,舅若不言,予何故而爲此妄言乎?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我豈以他人視兩舅哉?」無悔曰:「更細商量。其時世子所言,吾心以爲但以兩兄之故,而全辱一門,內懷不平而云然。」無恤則曰:「吾未聞其言。」尹向及臺諫問無恤曰:「然則世子之言,反不實乎?」無恤猶曰不聽。刑曹、臺諫曰:「無悔已自服矣。公於朝廷會處,對以不直乎?」無恤又曰:「雖更思之,我實不聽。」僉曰:「無悔已服,公雖不言,庸何害乎?」遂啓曰:「無悔已服,眞情說盡,無恤奸詐尤甚,猶自容隱,請下攸司,拷掠鞫問。」上曰:「其老母近日得病,姑且休之。」刑曹、臺諫再三申請,上曰:「予當問之。」乃使宦官崔閑問無恤曰:「汝以六曹、臺諫及予皆愚惑,對不以實,汝審不自言乎?」無恤對曰:「更思之,雜談請除,臣之言也。」傳敎曰:「汝懷何心而發此言乎?」無恤對曰:「時當罷散,故臣曰雜談請除,各自還歸而已,有何心而發此言乎?」上曰:「予於平日,常戒汝輩,至引王導、王敦,周公、管、蔡之事,語之懇款,爾猶不察,而所問之事,猶不實告乎?」無恤復對:「退散時雜談請除,各自還家之語,固常談耳,以何心而發此言乎?」六曹、臺諫因啓曰:「頃刻之間,初入傳之說與再入傳之言,轉相變更,若隔三四日,必生異計。請於今日取招成案,以俟大夫人病間。」上曰:「暑氣方熾,稍有未寧,明日朝啓,予親斷焉。」
○命豐海道各官鷹師,皆定軍役。
○聚女巫,禱雨于白岳。
○令臺諫議致旱之由以聞。上召掌務命曰:「予自卽位以來,頻年遇旱,而今年尤甚。今朝欲問致旱之由,以爾等發憤言事,故未之問也,其議以聞。」分遣注書于前大提學鄭以吾、藝文館提學卞季良之第,命占雨期。
6月8日
○癸酉,命收閔無恤職牒。傳旨六曹、臺諫曰:「今此旱氣,乃大事也。往者無咎、無疾皆已伏誅,今也無恤、無悔亦復如此,誠有慙色。古昔聖賢之時,或有奸惡,以致旱災。以予不德而致如此之故,誠無怪矣。」六曹、臺諫因請曰:「殿下至明,好善惡惡,如鑑之照物,奚有加損而愧耶?請下攸司,依律科斷。」上曰:「姑停此事,先議致旱之由。」皆對曰:「致旱之由,全在此等乖戾之氣。子之於父,懷不孝之心,則天地之氣,焉得而和;臣之於君,懷不忠之心,則天地之氣,焉得而順?去此奸惡,庶可致雨。今若不懲,後實難測,故云:『知惡不去,人主之大患也。』請下攸司,依律斷罪。」贊成柳廷顯、參贊柳觀等亦請其罪,乃命收無恤職牒。
○議政府、六曹條上弭災事目,命政府、六曹、臺諫會朝啓廳,同議弭災之道以聞。其擬議條目內:
一,奴婢公文,自願成給。一,破軟楮貨準換。一,依曾降敎旨,鰥寡孤獨賑恤。一,年七十已上無受田前銜檢校漢城尹,自願京外居住。一,私處奴婢,禁本主割耳割鼻文面斷筋。一,職牒收取外,雖犯杖罪,勿收科田。一,各道革去各官,令觀察使分揀,量宜復立。
竝皆兪允。
○祈雨。禮曹啓曰:「前例,旱氣深重,事干迫切,則不待七日祈禱。請以書雲觀所擇十二日北郊、十四日社稷、十五日三角、木覓、楊津、漢江等處祈雨。」又請斷繖扇,皆從之。
○命停各殿點火炭,以非霾雨時也。
○釋尹淮、鄭麟趾,復其職。
6月9日
○甲戌,刑曹臺諫交章請無恤、無悔罪。疏略曰:
無悔於癸巳年間,因世子之語,敢發不逞之言,其素有無君之心著矣。又與致庸搆爲無根之言,欲累上德,其懷叛逆之心益著矣。今殿下將世子所聞,問其根由,反以世子之言爲所未聞,至於世子親與六曹臺諫開說當時之事,語意丁寧,無悔不能遁其情而後乃服,其無君之心亦甚矣。無恤聞其弟不逞之說,恐其達於上聰,而爲之請世子以勿洩,豈無謂也?至於今日,上問之再三,尙且强辨,不以實對,是知有其弟,不知有殿下也。其無君之心,與無悔奚擇哉?臣等前日具疏,請問其罪,殿下但以私恩,不卽兪允,其於宗社之計何?願殿下斷以大義,將無悔、無恤鞫問其由,明正其罪。
○[2]臺諫、刑曹詣闕復請,議政府、三功臣亦上疏請之,皆不允。
6月10日
○乙亥,命勿收布帛稅,以未更詳定也。
○祈雨于宗廟。
○定檢校各品祿科。吏曹啓:「檢校祿科,正一品從正四品科,從一品從四品科,正二品正五品科,從二品從五品科,正三品參議正六品科,判事從六品科,從三品正七品科,正四品從七品科,從四品正八品科,正從五品從八品科,正從六品正九品科。」從之,唯功臣親父檢校祿科仍舊。
6月11日
○丙子,月犯心前星。
○臺諫、刑曹及功臣有司請無恤等罪。
○斬敬承[23]府知印朴酋。初,酋詣承政院告曰:「本房知印高德生等二十餘人,與平陽君金承霔謀作亂,前月二十七日,同議署名,以立文案。」仍以文案上,卽命義禁府捕德生等與酋憑問。知申事柳思訥請幷下承霔于獄,上曰:「平陽君雖未賢,豈與是謀者乎?弑父與君,亦不從也。」義禁府閱其實,乃酋與本房有隙,且承霔之爲兵曹判書也,酋以非次乞職不得,遂誣告也。卽釋德生等。承霔詣闕泣謝。義禁府啓曰:「酋罪比死罪人誣告律,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命曰:「此乃誣告謀叛也。」下六曹、政府擬議以聞。擬議啓曰:「朴酋誣告大臣謀叛,其情甚重,願以斬刑施行。後若有如此之人,亦依此例,以爲恒式。」從之。
○禁各道進生肉。上曰:「各道都觀察使、節制使、都巡問使因生肉進上,無時田獵,妨農害民,竝皆禁止。」
○命藝文館提學卞季良,往晋山府院君河崙第,議銅錢法。上曰:「布帛收稅,中國明王之遺法。今者三十稅一,其不滿二十張者,計紙收之,有同兒戲。《文獻通考》有銅鐵鉛錫四等錢法,今欲行之,庶便於布帛收稅,無奇脁之患。又恐盜鑄,然當有禁鑄之令。且昔日用布,亦聽民織造,雖其盜鑄,亦何傷乎?」季良往傳上旨,崙謂:「中朝楮幣,準一千文之外,又有九百,至一百文者。初建行楮幣之時,亦欲續請造小楮幣,以倣華制,遷延未果,致令民間有重無輕,用行之際,不無盈縮,誠如上旨。然造銅錢,必致錢重幣輕,民益不用。請造小楮幣,以今大鈔準一千文,降殺以十,自九百至一百,作九等楮貨,庶便於布帛收稅,且尤利於民間數升買賣矣。」季良復命,命六曹於明日上議,仍命宦官崔閑往復論難造小楮貨便否於承政院,且問:「小楮信文,當用何物?」知申事柳思訥謂:「中國舊用錢,故以錢貫多小,爲楮貨之信。若以米升爲計,則米價多小,隨時高下,不可準擬。本國旣以布匹爲楮貨之信,固當以布匹尺數,分其等第,以三十五尺爲極數,降以三尺,分爲九等,庶便於用。然尙有零數,不能推移。假如今以楮貨一張,買紙六十張,一升米買紙六張,着稅之法,木綿一匹收紙三十張,正五升布收紙十張。今者正五升布一匹,收紙十二張則太多,若減取則又積少成多。遺利甚多,固不若鑄錢行用,箇箇取之之爲便,且整齊也。」左代言卓愼言:「大鈔之外,只造十分之一之小鈔,只以大小用之,庶愚民不見欺於奸商,且用之爲便。」左副代言趙末生請依河崙之言,而或盈或縮之物,不在收稅之例,紛紜未決。上命崔閑宣曰:「吾將下《文獻通考》於承政院,令詳考造錢之法。又念前朝有國五百餘年,未嘗用此法,太祖亦未嘗用之。至於吾身,何爲勞心焦思,以斂衆怨乎?收稅之法,亦當不用矣。」上意,蓋慮鈔法民不樂用,欲因行用銅錢,馴致改之,思訥贊之云。
6月12日
○丁丑,停敎坊習樂。上曰:「旱災太甚,敎坊女樂,姑停肄習。」柳思訥與判書黃喜啓曰:「非是樂爲,唯以肄習耳,不須停之。」上曰:「此識理者之言乎?雖非樂爲,當此旱災,固非習樂之時。」喜與思訥慙服。
○上護軍平道全請祈雨於漢江。道全請曰:「率日本國僧數人,依日本禮,於漢江水邊,沈舍利、擊小鼓以禱,庶可得雨。」從之,且曰:「沈舍利祈禱,固已妄矣。況擧國祈禱而不得,反賴一倭竪而得乎?今此旱災,非臣民之罪也,責在於我。」
6月13日
○戊寅,停各道進鷹子。
○賜祭於慶安宮主之殯。柳思訥啓請賜祭,上曰:「古有禮文乎?」思訥對曰:「禮文則時未考也,但緣情以啓耳。」上召禮曹佐郞周冕,問於判書鄭易、晋山府院君河崙,皆曰:「臣子之沒必奠,義當賜祭也。」乃遣使祭之。
6月14日
○己卯,月傍有靑赤氣。
○求言。上曰:「方玆盛農之時,久旱不雨,恐有人事之失,令各司及二品已上,時政闕失、民生疾苦,悉陳無隱。」上以旱甚,乃日進一膳。禮曹上祈雨條目,覽之曰:「今玆久旱,祈禱之典,非不悉擧,尙且不雨,奚專事於祈壽?宜當盡心恐懼修省耳。若有可行祈禱之事,則禮曹自爲之。」
○停侍女朔料。
6月15日
○庚辰,刑曹、臺諫請無悔、無恤等罪。
6月16日
○辛巳,隕霜。
○戶曹上錢幣法。晋山府院君河崙詣闕問安,上引見于便殿。崙出語承政院曰:「上欲行銅錢,誠良法也。」俄而,命戶曹議鑄錢制度以聞。戶曹上言:「臣等謹稽歷代載籍,三代以來,皆用錢幣,或以會子或以交子兼行。今國家旣用楮貨,以革前朝布幣之用,民受其利,然其用使之際,有所未盡。乞依唐開元五銖錢制,鑄朝鮮通寶,與楮貨兼行,以銅一兩,鑄成十錢,以百錢當楮貨一張,流行境內,以便國用,以濟斯民。私鑄者,以私鑄銅錢律論,告者充賞,不用者,亦依此律。」從之。
○遣司譯[24]院判官朴茂,押送逃軍金南吉等六名于遼東。
○放壬午、己丑年間被罪人妻妾子孫爲官賤者。
○禮曹進古典祈雨可行事件:
一,後魏和平元年,詔州郡於其境內神無大小,悉皆灑掃,薦以酒脯,年登之後,各以本秩,祭以牲牢。一,宋紹興八年,以時雨衍候,令臨安府差官建置道場祈求。「
上從之。
6月17日
○壬午,命六曹、承政院,議陳言內可行事目,凡時散大小人員陳言,摠一百四十餘道,去其不切於時務者。乃命崔閑問六曹判書、諸代言等以講武、楮貨、除下六十、漕轉等四事曰:「陳言內皆以爲,不可遠行講武,然京畿無可講武之所,欲絶而不爲如何?」皆對曰:「講武,訓鍊軍事,且禮行不可廢也。」上曰:「移文豐海、忠淸兩道,其海州串內蓴堤等處,許民入耕,毋禁私獵,擬議田獵常所以聞。」判書、代言等議:「以江原道橫川、珍寶爲一所,以豐海道平山、迎鳳爲一所。」上曰:「迎鳳去串內不遠,予則老矣,不復遠行於串內。後代人君若畋於迎[25]鳳,則必有以畋於串內爲言者。」卽命更定他所,乃以安峽、平康爲一所,京畿右道竝令禁私獵;橫川、芳林爲一所,而楊根、廣州、豐壤、抱川、長湍、臨江,亦竝禁私獵。上又傳旨曰:「陳言內皆以爲,用楮貨未便,何以爲之?」判書、代言等啓曰:「今者楮貨已興用,而除着稅價,則何有於行之未便?」上曰:「用楮貨則着稅價,不可無也。前日除稅價,非永除也,乃姑停之耳。」因曰:「與銅錢兼行如何?」判書、代言等啓曰:「不可以兼行,用銅錢則當不用楮貨,而興用錢文。昔楮貨始用之時,許令與五升布竝行,而民不用楮貨,故中絶其布,示民不用,然後興用楮貨。錢與楮貨之兼行,亦類此也。」上曰:「錢楮之兼用,吾能爲之。卿等姑以六卿,而何先發此言,以聽愚民乎?兼行之術,載在古典。」因出《元史》、《杜氏》《通典》示之,卽召摠制李玄,問大明兼行錢楮之法,仍使言於六曹判書以質之。於是,戶曹判書沈溫上錢幣興用啓目。略曰:
一,用久陳米豆,視楮貨之時價,於鑄鐵每一斤,給楮貨三張之價之米,許令貿易。其外方各官,亦依此例,貿易以納。一,京外時散各品,隨品定數收納。一,犯罪人家財內,國用限當外,以雜物貿易。一,自願人鑄鐵三斤納官,則以二斤所造錢還給。一,京外犯罪人收贖,今後楮貨鑄鐵相半徵納。
上從之,唯隨品納鐵及贖罪鑄鐵之事,不允。一,除下六十之事,判書朴信等曰:「此輩事於職事,而未有廩祿,莫若限以四百,而給祿以役之。」信仍進啓目曰:
各領隊長、隊副其各品根隨及土木之役,一皆蠲免,選壯實者一千,以爲定額,各受防牌,輪番侍衛,府兵之良法也。其革隊長二百三十、隊副五百二十,初二番祿內,各品加數,府尹四、摠制九、僉摠制三、司直六、副司直九、司正十八、副司正十八、三軍近仗八十等,祿科準計,餘剩米麥豆布,可充四百餘人祿俸。願每一領攝隊長三、攝隊副七,四十領合四百人差下,祿俸頒賜,長番立役。有府兵去官者,於攝隊長、隊副中,擇壯實者充立,其攝隊長、隊副遷轉之闕,於婢妾子及稱干稱尺中,擇壯實者充立。各司都目,爲頭吏典、皀隷、螺匠、所由等,隊長、隊副去官人,竝於攝職差下。如此則祿俸不加,而府兵實;各處差備有實,而補充軍遷轉之路,亦不闕矣。各品婢妾子及稱干稱尺人,竝令推考,補充軍施行,奉足定給,分番立役。都摠制以下各陪及不得已營繕等事,臨時承命,酌量定給。
從之。
一,漕轉之事,莫若私船給稅而轉運也。何則?今夏敗船之時,私船之敗居一,而軍船之敗居多,以私船人便習舟楫而知其水路也。
六曹擬議以聞,乃許以私船運米,而以軍船護送。
○敎曰:「楮貨行用之際,一張以下,貿易最難。今因戶曹之啓,欲鑄銅錢,與楮貨交行,以便民用。愚民曲生疑意,將以楮貨爲無用,市中貿易倍數而用,甚非後日長久之計。主掌官將上項事意,掛榜通曉。」
○命勿收家基稅,以陳言及之也。
6月18日
○癸未,命前銜兩府農舍往來及年六十以上檢校漢城尹京外居處,從其自願。
6月19日
○甲申,永康縣有靑黑蟲食禾。
○罷吏曹判書黃喜、戶曹判書沈溫等職,前吏曹判書韓尙敬、前兵曹判書金承霔以功臣勿論,前漆原監務張脩依律論罪。初,府尹李玄申呈,略曰:
玄之女子,行首李仲茂之妻也。李之浩作收養,臧獲家財竝皆傳給。甲午九月物故,張脩亦以之浩爲侍養,共爭奴婢,而未及呈於限內,以接狀爲要,飾辭呈狀于憲司,憲司不克精察,分送于戶曹,判書朴信、房掌佐郞河之溟等決給仲茂。脩以戶曹之決爲誤,而擊鼓申呈,命下六曹,辨其是非。六曹判書等皆不歸咎於憲司之接狀,但請張脩飾詐妄呈之罪,且以傳契甚明奴婢,以爲僞造文契,竝皆屬公,甚爲未便,乞更決正。
下承政院閱實。代言啓:「六曹果不從敎旨。」上傳旨曰:「爾等當其時何不言?」柳思訥啓曰:「其時臣等以六曹爲未便,但以愚庸不能啓也。」上曰:「久旱不雨,以予無德而在上乎?臣下相與欺罔而致之乎?」思訥等俯伏不能對。俄而啓曰:「臣下不能奉職而致然也。」上卽命臺諫,更議決正。臺諫上言:「前判書韓尙敬等,宜啓以限內未呈不受理,計不出此,違敎聽斷,請治其罪。」於是,罷喜等職,且謂代言曰:「此奴婢事,汝等亦嘗參議,而何不精察,而與六曹通同如此乎?何異於指鹿爲馬者歟?」思訥等惶恐啓曰:「臣等之心,本不如此,然事勢至此,上敎宜矣。臣雖獲罪,實無憾焉。」
○玉川君劉敞請祈雨於開慶寺,上曰:「禮典所載,無所不爲,尙不得雨,豈可與僧徒祈禱而得雨乎?」
○以柳亮爲議政府右議政,朴訔吏曹判書,尹向戶曹判書,鄭易刑曹判書,李原禮曹判書,劉敞玉川府院君,鄭擢淸城府院君。前日功臣不任以事之敎,自是而改矣。
6月20日
○乙酉,軍器監輸銅佛于僧錄司。下旨曰:「各道守令近因輸納鑄鐵,竝將敗亡寺社銅佛以納,甚爲無謂。自今儻有如此者,許諸僧陳告論罪。」
○司諫院右司諫大夫李孟畇等辭職,不許。前商議中樞院事南實陳言曰:「殿下明如堯、舜,而臣不如皐、夔,皆持祿容身,不愛其君,方今職帶臺諫者,亦可見矣。」又曰:「講武之時,飛芻輓粟而驅軍,不齎一日之糧,顚仆丘壑之間。且多畜內廐馬,以備草料。」上覽之曰:「可愧。奈何善政不彰乎?予廐馬皆放牧場,而僅留三十餘匹。京居宰相,尙不知如此等事,況僻在遠處者乎?」實聞之,詣闕扣頭謝罪曰:「臣實不度而妄發也。」諫院以言及臺諫,故避嫌也。
6月21日
○丙戌,命停鑄錢。司諫院上疏曰:
大抵法立弊生。號牌、楮貨之行,犯法者多,民受其弊。今又行銅錢,則銅錢比楮貨僞造尤易,必多犯法。況時方大旱,民將飢饉,今聞欲行錢,則國家雖欲兼行楮貨,民心搖動。貧民將楮貨買米而終不得米,因此朝不及夕者必有之。創法施行,實爲未便,請停鑄錢。
時,鑄錢方始,上覽疏曰:「今當憂旱,中心恍惚,如乘舟入海遇風濤也。民若受弊,豈可行哉?」卽命勿鑄。仍曰:「後有明君出而行之。」上聞有一人將米二升,易楮貨一張,京市官員以其不市準榜掠[26]之,乃傳旨于承政院曰:「民苦若此,汝等何不告乎?」柳思訥啓曰:「臣等若聞之,何不啓乎?」上召獻納徐晋曰:「爾等言銅錢行則米貴,余則停之。爾於何處見聞乎?」晋對曰:「街里坐賈者,必得升米,以資生理。銅錢行則將米而買者無,將錢而買者多,坐賈者生理必艱。臣等莫不周慮而計之於心,以達上聰,以盡其職而已。若聞民苦,何不啓乎?」思訥又啓:「破軟楮貨,依數易換,誠爲便益於民,然奸猾遊手之徒,小有所破,則不分印迹有無,而皆欲易換。司贍署詰以印跡分明,則出而卽便裂破,還入換出,安能以各道民戶所供,反爲遊手之利乎?乞依前法,以軟楮貨二張,易新一張。」從之。
6月22日
○丁亥,小雨。議政府贊成柳廷顯祈雨于北郊,復曰:「祭畢而雨,霑服而來,不勝喜慶。」上使宦官崔閑傳旨曰:「卿之眞實之致,然卿而有喜,吾喜何可量也?」仍賜廐馬一匹。政府、六曹勸進藥酒曰:「方今氣候不調,以憂旱減膳,臣等恐或致疾。」上曰:「予雖不飮,天何雨哉?但以禁民而予獨飮,爲未便耳。卿等勸我,我當從之。」仍曰:「卿等當旱時,何得飮乎?」乃命內官勸酒以遣之。上徹藥酒二十七日,至是復進。
○命各殿手巾,毋用苧布。
○下陳言于六曹擬議。各司及大小人員陳言,摠二百餘道,禮曹分類單抄以聞,乃下六曹。
6月23日
○戊子,黃州有黃靑黑蟲食禾。
○刑曹、臺諫詣闕請致庸、無恤、無悔等罪。
6月24日
○己丑,日珥。月犯昴星。
○對馬島豆地浦都萬戶遣人來獻土物。
○上不豫。上患痢疾,宗親、政府、六曹詣闕起居。
6月25日
○庚寅,命閔無恤、無悔於外方自願居住,且謂無恤、無悔曰:「予若安居,則汝當無患,予若不安,則汝禍尤速矣。予特以老姑爲念,堅拒國論,不汝罪也。」代言等請令義禁府押送,上曰:「聞,大夫人云:『吾老矣,安能久在此世?欲挈二子而往。』其言可哀。予固知見譏於國論,然迫於私情,不能自已。不須義禁府,予當自遣人送之。」
○六曹擬議可行陳言事件以聞,凡三十三條:
一,前江陵府使李龜陳言:「曾爲守令殺人傷人,已蒙罪者不敍,以除外吏苛亟之政。」議得:中外官吏非法殺人及貪汚亂政,已蒙罪者,永不敍用;朦朧保擧者,依律斷罪。
一,右軍都摠制李和英等八十六人陳言:「成衆愛馬及各司吏典、皀隷等,許一年兩都目去官。」議得:各司吏典箇月已滿者,每一年多處用二人,少處用一人。
一,右副代言徐選等六人陳言:「宗親及各品庶孽子孫,不任顯官職事,以別嫡妾之分。」議得:依陳言施行。
一,前判原州牧使李湘等五人陳言:「各司吏典去官受職,未受祿而改差,容或有之。乞令吏兵曹考受祿與否後遞差。」議得:凡都目去官未受祿者,勿令遞差。
一,前郞將黃有中陳言:「不忠亂臣子孫,毋得敍用。」
一,工曹正郞潘泳等二人陳言:「近年溺水船軍姓名,各其所居官,移文推考,以復其家。」
一,前刑曹判書柳龍生等三人陳言:「各道侍衛軍當番則上京,下番則赴鎭。兩件軍役實難,願侍衛、鎭屬分定。」
一,兵曹左參議申槪陳言:「各驛丞赴任時,給鋪馬二匹以送。」右已上四條議得:依陳言施行。
一,晋山府院君河崙陳言:「以楮貨事犯罪人家産,亦用謝牒還給例,還給。今後犯罪者,以中國寶鈔流行律論。」右條自乙未六月二十日以後,依律文施行。
一,興海戶長崔可海陳言:「奸惡之徒,將同氣骨肉四五寸貧乏之女,使奴子强奸,其所生各執使用者有之。乞窮極推考,依婢妾所産例,充司宰監。」右條議得:推考離異,所生屬公。
一,判內資寺事李穗等十四人陳言:「自己婢妾所生,待父之歿役使。」
一,同知敦寧府事金九德陳言:「城中往往擅殺人命,或棄市路間,或投渠水。乞令憲司考覈,如有告者,將犯人家産,一半充賞,以雪冤抑。」
一,都摠制李和英等十一人陳言:「兩邊不當屬公奴婢逃亡情狀現著者,勿令本主代立。」已上三條議得:依陳言施行。
一,昌寧府院君成石璘、玉川府院君劉敞等陳言:「一法之更,雖若無害於小民,其弊之多端,實有未易言者。願自今事關國家大體、爲生民之巨害者,必須除之。其無大利害者,宜仍其舊。」
一,安城君李叔蕃陳言:「活人院分屬巫覡,俾令調護病人,每歲末考其活人多少,能活十人者,給賞勸後;不爲用心者論罪。」
一,大司成柳伯淳等陳言:「沿海魚梁爲豪勢之家奪占者,嚴加禁令,以副民望。」
一,直藝文館黃鉉等陳言:「仕宦者依元朝之法,令攸司定其歸覲拜掃之制,俾全忠孝。」
一,晋山府院君河崙陳言:「京畿在前草薍生處,冒受耕作,以利一家者,皆還屬公,依舊成長,聽民刈取。其繕工監一年經費外,卽便分賣。」已上五條議得:依陳言施行。
一,上護軍金思美陳言:「京畿監司行幸支應依憑,郊草數多刈取,用私單子,人情甚爲未便,今後一禁。」右條詳定講武場常所各官及講武所經路邊各官外,郊草刈取,依陳言施行。
一,正郞潘泳等陳言:「綠楊、衿陽、高陽等牧場內,擇三所,定屬三軍,其餘牧場,一皆革去。」右條今減甲士之數,而牧場則仍舊未便。乞量宜減數。
一,晋山府院君河崙等二十九人陳言:「各戶差役,以田地人口多少,相考均定,曾有敎旨。官吏只以號牌,付人口數定役者,請以不從敎旨論。」右條依陳言施行。
一,參贊柳觀陳言:「京畿各品科田,乞令所在官司踏驗,然後收租。」右條依陳言內,所在官司損實踏驗,帖字成給,佃客所耕田十分損至八分,除收租以厚民生,公田亦依此例。
一,前判漢城府事崔龍蘇等陳言內:「全羅道漕運,乞以私船給價上納,令兵船護送。」右條依陳言施行,餘在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