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门基撰
论。如是四缘至十五处立。
述曰。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此即初也。显四缘摄法尽义别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其十因。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三明四缘依处等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四明四缘依处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标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为十因。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十因。次四缘依何处立等。后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论。一语依处至所起语性。
述曰。出依处体。言依处者。非是与因别体。语即依处。是持业释。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于义。俱第七啭声。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如大论第五.三十八.显扬十八.对法第四.中边俱辨此因。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及五果体无依处摄。对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显扬十八初有十因。后辨因依处。大论第五辨因依处不别明因。三十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彼论文势似取诠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故。唯语为自性。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说依处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诸法为果。以名.想.与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也。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为体。唯佛是善。余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可言善.恶。然实二性。名虽即语之差别。无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以除佛以外名皆无记 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难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
论。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述曰。此显说因依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论。谓依此语至说诸义故。
述曰。此释依语立说因义。谓诠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论。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述曰。此释因义。对何为因。此即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其见.闻等。如九十三.及对法第一.枢要等会。言随者。是随逐义。即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大论等并同此文。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既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说。说与无记为因。即依士释。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论。有论说此至随起说故。
述曰。此会相违 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 由如名等。是彼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兴执著。想能取相执著由见。如名字起取相执著已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说是其果也。
论。若依彼说至是语依处。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语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 问何所以二论相违 答二论意别。论虽无会。今意释言。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对法无著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故对法云。随说能作。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名.想.见也。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论。二领受依处至能所受性。
述曰。观者对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余非。然有人云唯三受为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饮食。以受为食因。然领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领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然大论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足为因故有往来业。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论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所领受法亦名领受故。今于能受唯取受数。一常遍诸心。二五分位别。别境等法不常遍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触虽有尔。然于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种子因缘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内种望现皆非此因。不尔下应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发.牵引等摄 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摄故。亦是定异等摄。说观待因是观待。复是牵引等摄。竟有何失 答曰不然。以名远故。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此解为胜 又解观待情欲是观视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望芽非情能所观待故非此因 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且无记之因。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若果是无记。与无记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余染等皆准此知。
论。即依此处立观待因。
述曰。此显依处依之立因。
论。谓观待此至彼观待因。
述曰。大论等意势与此同。此显观待因果于四处转。但除亲因缘。
论。三习气依处至远自果故。
述曰。谓内外种未成熟位。谓有漏.无漏种子内外种子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润。贪爱等所润。水.土等所润。皆名习气依。以未为润时。但能牵引远自果故。不问同异性相称故名为自果。且净因中。与能证涅槃清净之法为远因。勿见大论等言此因证得涅槃为清净因。便言此果是无为法。无为疏远非因生故。论不说得离系果故。今此因亲。此三性之因果随因性。因缘亲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与果异性。谓异熟因。果唯无记。因通善.恶也。若无记即因。果唯无记。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无记之因。因通三性。果唯无记。如理应思。大论等同。
论。四有润种子依处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润已去名有润依。以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是。此中但与前所润.未润别。更无别体。果性等并同前。大论等亦同。
论。五无间灭依处至等无间缘。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无间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此缘如前辨。因随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识。唯以心.心所为体故。
论。六境界依处至所缘缘。
述曰。体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无漏等。并通因果。若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后者。今亦不然。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实未来。故所缘缘无不有果。此三十八说此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论。七根依处至所依六根。
述曰。体是六根。即通八识。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前三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然无间缘。谓现在时为缘非在过去。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用。能开导法令未来生故。入过去时其用方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论。八作用依处至余助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者。谓除内外种生现。种生种。现生种。及亲助缘。余一切法疏助缘皆是。
论。九士用依处至余作现缘。
述曰。谓于所作业。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亲助缘者。其果宽狭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亲者。非因缘故。此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然此二及前五无记即因。除无间缘。及根依处。余依处果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无记故。不生无漏也。此依六识作法。若七.八识无间缘。无记即因。果通无漏。七有漏根。六无漏故。与无记为因。除无间缘。及根。余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识为论。若依第七识无漏无间有漏可生。无记之因。其无间缘因亦通无漏。根中应分别。色根.意根各有异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约有情士夫用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离系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啭声。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别也。然大论三十八。说唯除种子所余诸缘名摄受故。此乃助成摄受。故除因缘。如眼识生。以眼根。及种为士用依。以等无间缘.所缘缘等为作用依。根稍亲故。此约法为士用说。若假人为士用非于法。准此应知。人望谷芽。人为士用。地.水等为作用。作用疏于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无记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为士用。日.及锄治为作用。
论。十真实见依处至能助引证。
述曰。谓一切无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除见因果自熏成种以外望余皆是此因。以因缘引发是引发因中摄。于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长故。于后有为无漏能引。前引后法也。能证即与无为为因也。此显胜果。
论。总依此六至辨无漏故。
述曰。前六依处是摄受因体。以前五依疏所摄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诸法。若六合疏所摄受辨无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缘名为摄受。故除因缘亲能生法。故对法言。如田.水.粪等。望谷生芽等。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名摄受因。然随所应有五.有六。非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无故。此中前五通无记因。后一非也。随其所应三性应思。
论。十一随顺依处至无为法故。
述曰。谓三性法通无漏也。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同类言。简异类为因唯望自性。然胜品言。简自同类与下品为因。大论第五等。云无记与善.染为因。谓本识中各别自种。然望现行亦性同也。即与涅槃亦为因也。同大论等。现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种。皆是此因。此以性论之则狭。以界论之则宽。随其所应。显扬等论云。欲界法与三界无漏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与无漏为因。不言与下法为因也。果望自类其性必同。界系有异。
论。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设他性唯相称。谓善业定引人.天第八识非恶趣。以相称故。故非别性不相称为因。谓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内与内为因。内中长养与长养为因。如是等。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亦尔。即净因也。以界论之则狭。以性论之则宽。其大论等同。果易故不说。谓于有为因能起果。若于无为因能证彼果。差别势力自性相称名定。不共他故名异也。
论。十三和合依处至一事业故。
述曰。以前六因为性。不取言说。以疏远故。言说与法不相和合。势疏远故不取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尔。于生等果约一事业也。因通漏.无漏。一准于前。
论。十四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违.不相违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令有为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然领受。及此后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于生.住等果。不言余者余因狭故。此四宽故。然大论。显扬但有后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观待中无。此中观待宽彼论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狭故。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碍。据胜显故。六相违中。唯此胜故。亦不违也。此中无记.染.善皆准应知。大乘灭相虽不待因。相违因与后后法为生因。与前法相违名相违因。非与前法灭为因也。
论。十五不障碍依处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于上障碍依处其相可知。
论。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摄。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摄中。有二师别解。初师中二。初引菩萨地。后引有寻等地文。引菩萨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释。三立理。引文讫。能生因亲。方便因疏。初解与古来大异。第二大同。
论。此说牵引至名生起种。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后解方便。言菩萨地说牵引因。除业习气。及外无记因。生起因中亦尔。亦除业等。彼非因缘故 问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业种也。论文二处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说有增上缘故 答此谓不尔。今亦有文。谓大论第十。彼问若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何故说言依因缘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缘所摄牵引.生起.引发三因说非有因缘。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缘种也。又理准。若未润种既有业。亦在牵引中。何故已润业种。非生起因也。又菩萨地等。谁谓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发因取种引自种。种引现行。为因缘者。除现引种。及引现行。异姓种。及涅槃等。彼非因缘故。定异因亦尔。唯取为因缘者。除引自乘。及异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发中现能熏种为因缘者。亦是引发等二能生因摄。下有二释故。其同事。不相违摄前因。为自体故。即是合六因中诸因缘种未润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牵引种。远牵自果。即牵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润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牵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论。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缘能生所摄。此二种子既是因缘。故六因中有因缘者皆此所摄。若不尔者。即摄因缘不遍尽故。
问既尔现行熏成种亦因缘收。何故此中不摄。亦非尽理故。
论。虽有现起至此略不说。
述曰。此问不然。除牵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种子故。如前六因中引发等四因内。现行能生种为因缘者。以多间断非如种子性恒相续故。此菩萨地略而不说。此就不尽理据一义为言。
又解。
论。或亲辨果至谷麦等种。
述曰。即此现行亲辨果故。亦名为种生起种摄。近生果故。何以现行亦名种者。此中有例。如假说现行谷麦等种。彼既然此亦尔。此六因中何因所摄。余四因摄。
上来已解能生因摄讫。自下明所余因方便因摄。
论。所余因谓至方便因摄。
述曰。谓第一言说。第二观待。第五摄受.第九相违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前说未润生位。已润熟位二因种余。即说此四全。六少分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无间.所缘缘二种。今就一总言但是增上缘。非无少别。至下当知。
上来已出因显数相摄。下出于理。
论。非此二种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非此牵引.生起二种。唯属彼十因中牵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缘。摄尽便宽。能生是因缘故。余引发等四因中有因缘种故。若唯摄二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八至非因缘种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牵引外八因全皆名所余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缘。摄尽便宽。以方便因非因缘故。彼生起.牵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缘种。谓业种等。若唯八因名之。所余不摄便狭。彼有非因缘。方便不摄故。菩萨地文不是尽理。故于此中皆如我说。
次会第五卷寻伺地文。
论。有寻等地至余方便摄。
述曰。于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
有寻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论。此文意说至自类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缘故。如前所说。六因中若现若种已润未润但互为因缘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摄。若现若种润未润时。皆能生起自类果故。自类果故言显是因缘种及现行。简非因缘种及现者。
论。此所余因皆方便摄。
述曰。方便疏故。此六因中因缘种外。及余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疏体同故。
何以知者。
论。非此生起至有因缘种故。
述曰。下立理也。非此寻.伺文生起因属十因中第四生起因。若唯一生起因者。生起中非因缘法。摄尽便宽。又即彼牵引等五因中。若现。若种。有因缘故。不摄便狭。
论。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缘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余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缘。方便疏故。摄九尽便宽。生起之中有非因缘故。方便摄便不尽亦太狭。若因缘唯摄生起。即摄增上业种太宽。若不摄余五因缘。五因缘不尽太狭。若方便定摄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缘者。亦方便摄是太宽失。不摄生起业种是太狭失。故知文势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摄不尽。太狭为解而影取宽。上皆准知 问何以菩萨地因缘分二。能生因亦名牵引种。虽有二名犹摄现行因缘不尽。寻伺地一生起因即摄现.种俱尽 答约润.未润唯约种论。故须分二。能起于果体是因缘。不分润与未润故。寻伺地唯一生起。亦无违也。此第一师辨讫。
论。或菩萨地至即彼余八。
述曰。第二师中释二文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后释难。此初也。菩萨地所说二种种子。即十因中彼牵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摄。所余诸因。即十因中余八所摄。
下自释难。
论。虽二因内至胜显故偏说。
述曰。牵引.生起二因之内。虽复亦有非能生因。以业种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缘种子。一亲辨体。二受果无尽。胜故偏说是能生因。不说增上业种所摄。
论。虽余因内至多显故偏说。
述曰。虽八因内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谓因缘种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论乃偏说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隐增上者。后方便因隐因缘者。俱不明故为不尽理也。
论。有寻等地至即彼余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应知。彼说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摄。余因之言余九因也。
何以尔者。
论。虽生起中至亲显故便说。
述曰。下释难云。生起之因虽有业种等非因缘摄。以对牵引因已润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种子与果同性。以是亲显故偏说之。略牵引因。及自因中业种不说。偏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润竟方名生起。故望牵引为近也。
论。虽牵引中至亲隐故不说。
述曰。虽知菩萨地牵引因。亦有因缘种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远。未被润故。作恶不即受。故疏远故。即业种显。亲名言种相貌隐故。遂不说其因缘种子。而说业种为牵引故。不说牵引因也。理亦无违。
论。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述曰。虽余四因中亦有因缘。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摄。如上增上多故。偏说非能生因。实理亦是文不尽理。
第三以四缘依十五处。及摄十因.二因。
论。所说四缘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标云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上来虽有二文。但依十五处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摄。未明依十五处立四缘。及十因.二因相摄。故有此问。于中初问。次答。答中先答缘依处。后辨与因相摄。
论。论说因缘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此引瑜伽第五。显扬十八皆同。
论。此中种子至因缘种摄。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缘依处。后解中二缘依处。于中各有二师释之。所言种子是因缘者。即十五依处中第三习气.第四有润种子.第十一随顺.十二差别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碍.合六依处中。除其现行因缘种摄。即前所说六因依处种子是因缘故。
论。虽现四处至此略不说。
述曰。上解本文。下释不尽。但言种子不说现故。虽除第三.四两依处。外余四依处亦有现行是因缘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是因缘摄。但言种子是因缘故。
论。或彼亦能至亦立种名。
述曰。又解除牵引.生起。四中现行能为因缘者。亦是此中种子言摄。亲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释彼文将为尽理。
论。或种子言至取舍如前。
述曰。第二师解。此种子言。唯属十五依处之中。第四有润种子依处。以有种子言故。此有润中不简去业。不摄习气中因缘种。及四依处中因缘者。取舍如前摄二因等。此师意解。约生起亲近故不说余。因缘种显不说业等。以牵引等远疏等别故。略而不说。即以此文为不尽理。
论。言无间灭至二缘义故。
述曰。上解因缘。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师义。彼二处言意显。但是此二缘者。非唯第五无间灭处.第六境界依处所摄。其余领受.及下和合.不障碍处三依处中。亦皆有此二缘义故。观待待境心等得生。余二合前以为体故。即以此文而为尽理。
论。或唯五六至略不说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师说。二缘依处唯彼第五.第六依处。非余三依处。余三虽有此二缘依处。以相隐而复少故不说之。此二处全。名亦显故。论但说二隐余少者略不说也。即以此文为不尽理。依所余立增上。易故略不说之。随前所应尽理不尽。除三之余皆增上故。
论。论说因缘至摄受因摄。
述曰。此下即答四缘.十因.二因相摄。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摄也。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三十八说。因缘即是能生因摄。增上缘者即方便因。中间等无间。及所缘缘。此之二缘摄受因摄。此中别疏摄受因摄上二缘。自余九因二缘所摄理准可成故论不说。但以摄受之中二缘相显所以偏说。非方便内不摄二缘。观待.同事.不相违。方便摄故。又已辨二因与十因相摄。但言能生是因缘。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摄受。即显二因中方便摄三缘。能生摄因缘。义亦兼显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缘摄。一因少分是中二谓摄受。或兼观待.同事.不相违亦有二缘。论唯说摄受以显故。余是增上缘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论。虽方便内至故此偏说。
述曰。今释彼文为不尽理。若准方便摄余因尽。有非增上者。以等无间。及所缘缘。是方便摄故。以增上缘摄因多故。谓除观待.同事.不相违少分余皆增上。偏说方便是增上缘。此约不相乱增上缘体解。若相乱体。以余二缘亦增上故。皆方便摄。若不尔者。不说能生。是增上故。显方便中具三缘也。
论。余因亦有至显故偏说。
述曰。十因之中。则六因内是因缘者。皆能生因。四缘之中因缘所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因中等无间缘。是方便因中等无间缘摄。领受.摄受.同事.不相违中所缘缘。皆方便中所缘缘摄。虽此领受等四因之内。亦有中间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此于四缘位居中故。然摄受中。以有二依处名.体全显故偏说之。余无名.体依处全二缘者。故略不说。
论。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缘者。或说六因。或说二因。且依菩萨地。若通取六名进。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种子是能生因。摄现不尽名之为退。若并取现名之为进。依有寻等地。若取六因名之为进。唯取一因名之为退。今此通说。皆如前说。
论。所说因缘至依何处得。
述曰。此为问也。第四辨依处等得果此问。因谓十因。缘即四缘。必应有果。果有几种。依何处得。问依何处而得何果故。
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几。次答依处得果。后明十因.四缘得果。未明依处等得果。先出果体。
论。果有五种至异熟生无记。
述曰。谓有漏善等所招异熟生无记 有漏善者。简无漏善 自相续者。简他.及非情。若但言异熟。即六识中报非真异熟摄。今为总摄彼。故言异熟生。然本识亦名异熟生无记。如前第二卷会。此中即显古道生法师善不受报论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报故。此位稍长。至金刚心顿断。通二乘无学三十八.显扬.对法第十五皆同。
论。二者等流至后果随转。
述曰。谓习善.无记.不善所引同类。不望异类之因为等流果。又同类中如上品与下中品及自上品为果。非下品与中上品为果。果胜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胜。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为自果也。对法唯据善法。论实此果非不通余 或似先业后果随转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谓如杀生得短命报。是先业之同类。以第八短长分限为等流也。随顺相门。即无记果与自业相似。与善不为同类也。唯此一法。非余法皆是假说。实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异性法非同类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义假名等流。实业所感。此果即通有漏.无漏。唯是有为凡圣皆通。亦现望种。种望现亦是。瑜伽等依据前后即通论也。
论。三者离系至善无为法。
述曰。此即无漏断障所证。八无为中不动.想受灭。择灭三性真如是。对法云。随眠永灭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显扬亦云。异生以世俗智灭诸烦恼。不究竟故非此果摄。然此果有义。唯断烦恼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说。有义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说。亦不相违。
论。四者士用至所辨事业。
述曰。谓诸作者假诸作具等所辨事业。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诸稼穑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无间.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说。一者唯士夫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实法。第二师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为因故。文但通言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师唯有为少分为果体。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师即通无为亦是果体。因法为作者。缘法为作具故。从喻为名。
论。五者增上至余所得果。
述曰。若论别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宽通有漏.无漏等也。
论。瑜伽等说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体已。次依处得果。于中有二。初引文。后正解。瑜伽第五。及显扬十八云。习气依处得异熟等乃至广说。
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师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后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摄等初师。
论。习气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异熟果十五依处中五依处所得。谓习气.有润.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五依处得。以引发唯望自类果为言。观待性复疏远。业得果义亲故。摄受中据士夫为作用依处等。亦无异熟果。若法作用依处亦得此果。即六依处得也。故前论云。若摄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余二依处。摄受一切有漏故。今但总言显诸依处不别说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说摄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说。此亦应尔。
论。随顺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显等流果即依处中七依所得。谓习气望自类种。有润望现行。及自类种。真实见亦望自类现行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七也。此说士夫为士用。有说士用.作用依处亦得此果。以法为士用等故。此师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疏未必可得。助现缘故非作现缘。唯八依得。领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领受。或疏相望不亲望法故不得也。无间灭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后念果故亦不说得。余可知也。
论。真见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谓依处中五依处得。谓真见.随顺亦引涅槃故。差别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碍处得。此说以士夫为士用。若说法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余不得可知。非观待因得者。疏远相待不以证待。又彼约有为法。为清净观待因故。又待能证有所证。于生住成得果处转。如何不得。合七依处得离系果。下文不说观待因亦得离系故。约清净有为为果故。
论。士用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处中。有说五处得。谓领受依处。亦望士夫为士用为观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碍依处所得。随顺唯望自善法等。定异亦约别别法体。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师说。法亦名士夫。即领受.习气.有润.无间灭.士用.作用.真见.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十一依处得 语依处.与法。非士夫用.果。果与因不相密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语依处显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语因得士用果。故知依处准亦应尔。
论。所余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随前所不摄法并是此体。此据别体。谓语.境界.根.障碍依处全。余十一小分。若不尔者一切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说耶。
论。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宽.太狭之失。且如习气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业者。亦得异熟果便为太宽。余四依处有业种不得即太狭也。随顺处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处中。亦引涅槃及非同类异界无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宽失。余或六.或八.或七依处中亦有不摄即太狭失。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为太宽。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非离系果故。余四处中亦得离系。既为不说即太狭也。士用处言唯目第九。即自依处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摄彼尽即太宽失。余或四.或十处亦得此果。若不摄者亦太狭失。余依处中亦有太宽。即前四外余依处中。有等流等四果体在。若并是别增上果者即为太宽。唯除前四所摄之外为所余者。前依处中亦有增上果。如习气中不得异熟果者。即诸因缘种。随顺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见亦有不得离系者。引后自类等。领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足等。若不摄彼便为太狭。故知于我所说为正。或此增上唯应难狭。余四依处得余果故。然此宽狭一准于前得果依处头数说故也。
论。或习气者至故此偏说。
述曰。第二师说。五果体性宽狭如前。但释论文有尽理.不尽为异于前。此习气言。唯属十五依处中第三依处。虽此报因余四处亦有。习气中亦有非报因者。识等五种生现行是。以异熟因熟时去果相远。习气依处望果亦远故。偏说习气得异熟果。不言习气并是报因。余依处中无此因也。
论。随顺处言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随顺处唯属第十一。得等流果。虽知如前六.七.八依处中。亦得等流果。此处亦得非等流果。如与涅槃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与自.上法为其因故。随顺亦尔。招胜有为行相显故论偏说之。亦不尽理也。
论。真见处言至相显故偏说。
述曰。此真见处。唯属第十处。虽如前说余四依处。或五依处亦得此果。此处亦能引同类等。非皆得离系。以真见之名招离系相显故论偏说。亦不尽理也。
论。士用处言至是故偏说。
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于处者。即士用处名显。及体相亦显。故偏说之。非余四或十依处无也。但是士用依处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处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总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尽理。
论。所余唯属至故此偏说。
述曰。此摄所余 余十一处。即除前果依处之外法也。以余四依处。已显得余四果故。不说余四处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处亦得余四果。而增上多显故偏说之。皆不尽理略说之也。
依处既示。次明十因.四缘多少得果。
论。如是即说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中得果随文且释。其理不尽如枢要说。是十因中五因得异熟果。观待唯望士夫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余可知。此中依处得有别者。如前已说。此四缘中增上缘得。大乘报因非因缘故。
论。若等流果至初后缘得。
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种望现等是因缘。余是增上缘。皆应如理知。然依依处有宽狭如前。余不得可知。因缘.增上二种。四缘中居初.后故。
论。若离系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离系果五因得。以望士夫为观待故不说得之。以望清净有为牵引故亦不得。余因不得义可知也。然依处宽狭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缘得。
论。若士用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有二说。初师四因得。以士夫为士用故。余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别法为也。观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缘得。
论。有义观待至余三缘故。
述曰。此第二师。通法为士夫。即八因得。唯说因不得。如前处中说。余者可知。以但能显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尔即除所缘缘余三缘得。外法无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缘缘得。无间亦名为士用故。依处宽狭如前已说。但无不生之士用也。
论。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据通体者为论。十因.四缘得也 或解不尔。除前所用为四果之因。外余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别也 然不相违中摄无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无不得者。不同小乘无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与为因。然与所不障碍为因所不碍。即是此无为之果也。无与.取义不同小乘也。即随说因是。观待等亦然。
论。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处说四缘下是名傍论。余已上是正论。以明缘所生法文。应明能生缘故。四缘是正论也 第二四缘已下并傍论摄。虽明缘所生不欲辨缘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缘生法相望作缘多少为正论。故知四缘是正论也。若不辨体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焉或旧曾闻。或先所未了。后诸学者宜详义焉。然据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为士用果。然理不障余法故二师皆是也。随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三界系不系。见所断等。皆如理思。
前问之中问缘及生。虽已明缘而未解生。自下解生。于中有二。初辨现.种生。后总结释。初中有二。初辨生现。后辨生种。生现中。初辨种生后辨现生。种.现生中各有二。初染。后净。
论。本识中种至除等无间。
述曰。谓本识中种子总而言之。容作三缘生现分别。分别之言通摄心.心所若见.相分。非唯自体也。除等无间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缘故。
论。谓各亲种是彼因缘。
述曰。释为三缘。此简业种生异熟果及余增上。虽眼识生藉根等种。非亲种故。亦非因缘。总而言之。一切相.见等法。皆有此缘而生。无非识种生故。
论。为所缘缘于能缘者。
述曰。谓要能缘种心.心所法。种子方为彼所缘缘。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缘故。及除自体分。不缘种故。然见分中除五七识。不缘种故。但与第八一切时见分。第六有时缘者彼与为缘。今简尔所不为缘故。言为所缘于能缘者。是简略言。
论。若种于彼至是增上缘。
述曰。谓有种子于现行法能助与力。如根种于识种。作意种于识等。二又虽无助力但不为障。如异识种子望异现行等。皆是增上缘。然简无漏种与有漏现行为生等缘。彼能障碍故。虽亦是增上缘不相违因摄。然于生现分别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缘。现未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简障碍现行令不生之缘故。此即种望染现为缘讫。
论。生净现行应知亦尔。
述曰。然此总言。于见分中通与一切见分为所缘缘。皆能缘种故。亦与自证分等为所缘缘。佛果识体缘一切法故。与染别也。
总是第一以种望现为缘能生分别。是一切种如是如是变讫。第二以现相望为缘生分别。于中初总。后别。
论。现起分别至无因缘故。
述曰。此文总也。不简自他识等。相望容作三缘。现望于现非亲辨体。无因缘故。
论。谓有情类至除等无间。
述曰。自下别中第一子门。自他身相望。谓自他身分别。展转容作二缘。因缘有无前总门中已定除讫。下但于余三缘中取舍。此除等无间。等无间法唯自一识故。此中分别既摄见.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别。但知不唯是见分也。即唯前六识。或亦第八识。许变他处故。
论。自八识聚至或无或有。
述曰。第二子门。自身八识。随一一八识相应法等见.相分等。总名自识聚。以识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识聚相望。定有增上缘。此缘通故。必无等无间。唯自识相望为此缘故。
此即明简定有无讫。于四缘中二定无也。谓因缘.等无间。一缘定有。谓增上缘。所缘缘不定。下别辨之。
论。八于七有至所杖质故。
述曰。此谓第八于余七识有所缘缘义。七于第八无此缘义。以第八相色等为其本质。生五识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缘彼见分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见为境。若无第八定为本质。五.七不生故。虽非亲所缘缘。然是疏所缘缘也。第八不托七识而生故。七非八所缘缘也。第八若有七识必有。七但为八定有增上缘。非所缘缘也。
论。第七于六至一切皆无。
述曰。第七于余前之六识。于初五识无此缘义。与一意识为所缘缘。意缘一切法故。五识无者不缘七故。前之六识于第七识。并非彼所缘缘。彼不缘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问八。
论。第六于五无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识于前五识无此缘义。五识于六有此缘义。五识缘本识所变为境。不待第六识所变色等为自境故。有力生识者方为此缘故。不以五识自相望为所缘缘者以定无故。
论。自类前后至取现境故。
述曰。第三子门。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前后相望能为几缘。前第六识聚。容作三缘生后自第六识聚。即除因缘现行相望故。有所缘缘据缘者说故。此中不除阿罗汉末后心等无间缘。据长时故。但说容故。余之七识但有二缘。无因缘.所缘。皆非种子。又不能自缘前念识聚故唯缘现境故。此第一师即长途义。
论。许五后见至亦有三缘。
述曰。自下第二依陈那观所缘缘论中。说许五识后念见分缘前念相分。彼论言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彼随经部因果异时。既非现境生五识故。前念五识现行相分为能熏。引相分种子。生于后念五识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后识见分故是缘义。后念之识带彼前相生故是所缘义。即以相分为行相。本质为疏所缘缘义。今叙彼意许五识后见缘前念自识相者。五识及第七识前与后亦有三缘。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识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种。故前念相非自后识所缘缘也。此师自识前后。异于前义也。
论。前七于八至相见种故。
述曰。若后以前念为所缘缘。自身八识品相望中。前七于第八亦容有所缘缘。以前七识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见种故。谓前五识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种故。是第八见分所缘缘。第七识为能熏。成彼第八见分种故。是自证分所缘缘。自证等种生自证等随应亦尔。第六识若缘第八见相而熏种。即双熏彼二分种子。若缘虚空.心心所等以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种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现行相.见分种也。第八不缘虚空等故。此七识中望彼第八相.见分等应作四句。其第六识具后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义与前师别。六望七等准此应知。
论。同聚异体至不相缘故。
述曰。第四子门。就如一眼识中。俱时心.心所。一一别互相望。虽是同聚而是别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缘。见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缘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缘。相分所杖本质同。若见分.相分不相缘故。非如大众部缘俱生心.心法故。若许缘者不同一所缘过。受不与心同一缘故。大乘见分不许自缘。亦有此妨。然极相近不缘俱法。说自证分既得自缘。即无前过但有后失 若尔如何名同一所缘 谓所杖质同名同一。非多见分共一亲相分名为同也 若尔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缘心所之相。即无本质。如何名为同一所缘 同一所缘总有二义。一所杖质同名为同一。如五识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识所变质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识缘过.未等。虽或无本质不托他变。各各自变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缘心所之境生名为同一也。此第一义。
论。或依见分至为触等相质。
述曰。此第二释。亦许相缘。或依见分同聚心.心所说不相缘。无缘俱时他见分故。此依因位。佛则不然 若依相分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为本质方得起故。如本识中诸法种子。为同时五所触等相分本质。此显其事。
论。不尔无色彼应无境故。
述曰。若不尔者。无色界中五种心所应无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识所变为质也。诸心.心所理例并然 然前师意各各缘自所变种子。然唯心王所变种子能生现行。非五所变。如眼根等无能生识用也。此师难曰。何故同一所缘分为二义。第八五数无本质也。前师解云。若必有本质。如第六识缘虚空时以何为质。第八心王不托五数境生。如何同本质。有说一切心必托本质方生。如缘虚空托名为本质。第八心王以五数所变相假力故为本质起。名同所缘。
论。设许变色至不同质故。
述曰。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当知。今此后师设许无色界第八亦变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识亦定缘种。勿第八俱六个见分境不同质故。自证分境许不同缘缘自见故。今依可尔说有本质。非要尔也。此义应思。同一所缘相似名同。各各变故。何要同质方名同也。又唯识之境取心内境。若待外质方生。良恐理乖唯识。是故前师甚可玩矣。
论。同体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门。如一受相分与见同体。相望为缘者为见分二缘。谓所缘.增上。见分于境无所缘缘。但有增上。相与余分但为增上。若约疏所缘缘亦非。见与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说得。由相为缘见分生故。
第六子门。
论。见与自证相望亦尔。
述曰。谓见与自证如相与见能为二缘。自证与见但为一缘。如前说故。见与第四亦但一缘。此据亲义。若疏所缘亦得有之。今约亲说不相违也。
论。余二展转俱作二缘。
述曰。自证。及证自证为二。见分之余也。展转为二缘。互得相缘故。二与见.相分但为增上。
论。此中不依至。互为缘故。
述曰。然前相分与见为二缘。不言种子亦为相分得为因缘者。此中不依种子为相分说。以说现行互为缘故。又种为缘生分别者。前第一门以解讫故。此即现行染八识聚说为缘讫。
论。净八识聚至能遍缘故。
述曰。净八识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识为缘。皆增所缘缘。以净八识皆得缘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缘故。即净八识皆得互缘。同时心.心所。亦得互自缘同时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现影故。识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分同缘缘自见分。余净心所义例亦然。又或能缘彼相分故。若不现彼影。应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见分境不同质故。即识见分与相应见分定必同缘。如何自证与相应法见分。同缘识之见分不自缘也。若自缘者与自证分何别。若不缘者便违上文。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说。依果说者见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识等见分与相应法亦定同缘。亦自缘见分。亦缘自证分。与相应法见境齐故。然与自证作用各别。自证唯内缘更不别变。其见分自缘等亦更别变。然相分摄。与相应法同外取故。相应法缘识既不外取别变相分。识之见分例亦应然。亦不违上见分境同。此义虽胜然稍难知。
论。唯除见分至能缘用故。
述曰。若通佛说。非见分等为相分所缘缘。一切相分是亲所变名为相分。相分必无能缘用故。如化心等亦尔。化心不缘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所缘。见分摄故。文中唯有见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缘。以得缘故。即显自证分亦见所缘。现作相分缘故。如无分别智。唯是现量无外境故不缘。不同后得智。后得智见分返缘自证。作影像缘。仍是相分。不尔即与证自证无别。何须四分。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缘相应法见分。缘自证分。亦能缘证自证分。证自证分亦能缘见分.相分者。唯在佛位余者不能。此中但遮见分非相所缘。义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缘。意显余三分互缘一切法。名遍缘故。虽作此解三分何别。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者亲得。余新所得影说。故成差别 又解然今但遮相为能缘。及遮见分不缘自证。非显余二得缘一切。此不及前解。
论。既现分别至能作几缘。
述曰。上来第一现起分别缘其种子.现行生讫。自下第二明种子亦应缘其现行.及种子起 此言缘者是缘藉义。非缘虑义。以种亦是分别摄故。今论解言缘生分别。现行.及种望于一种子能作几缘问也。
论。种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种子必无等无间缘.所缘缘起。此之二缘四缘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缘待心.心所为果方能生故。种非心等故非二缘果。
论。现于亲种至但为增上。
述曰。今依因位。现行望自亲所熏种能为二缘。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识中极劣无记。非能熏故。与非亲种不辨体故。除自种外。但一增上。
论。种望亲种至亦但增上。
述曰。于一切位种子望自亲种亦具二缘。除中二也。于异性非亲种亦一增上。此中巨细如理应思。准前显后净种亦尔。文言略之。与染同故。
此上总解缘生分别讫 次下第二总结有二。初结非。后破小乘心外之缘。
论。依斯内识至何固执为。
述曰。谓依内识若种.若现互为缘起。一切分别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执心外之缘设有无用。况违理.教而固执何为。
论。虽分别言至具广分别。
述曰。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别。此言分别唯是有漏心.心所。中边论说虚妄分别。谓是三界心.心所故。此非执心。然随胜者圣教多门显示。
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当广解 如余论中具广分别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显扬等。并如下解。楞伽第五亦有十分别等也。
上来解此颂中。初依颂释文。第二广解。广解中。初问缘生分别。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缘等。第二解生分别。生分别中。初辨生现.种分别等。后总结 或从前释中分三。初略解颂。次广解。后结 或于广中分三。初解四缘等。次明生分别。第三广分别 或于此广生分别分二。初辨生。后辨分别。余解同前 就明唯识相中。初广分别三能变相。次前前颂明唯识讫 自前颂来解诸妨难。于中有二。初二颂释违理难。后五颂释违教难。初二颂解违理难中。上来已一颂讫 自下第二释诸有情续生死难。前颂所明虽无外境。而诸分别皆缘所生不离内识。外人问曰。
论。虽有内识至生死相续。
述曰。此初寄问以发论端。虽知论主唯有内识。而既无有心外实缘。假说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续。若无心外缘生死不续难。
论。颂曰至复生余异熟。
述曰。上二句答相续所由。下二句正答相续。长行答中有四复次。至文当知。
论。诸业谓福至不善思业。
述曰。初释中有二。初别解颂文。后总结颂意。别解颂中文分为四。上二句别解为二。下二句合解为一。第四总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字。第四句复生等字。合解其颂。解第一句中。先解诸业。次解习气。后总解之 以业有三故言诸业。此解业义如第一卷解。福等三业如对法第七.第八.及大论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胜义。自体及果俱可爱乐相殊胜故。非福者不可爱乐。自体及果俱不可乐。相鄙劣故。不动者不可改转义。其业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动故。又复移转境如生得散善。亦从于定总名不动。对法论说。欲界系善业名福。瑜伽论言。谓感善趣异熟。及顺五趣受善业名福。前是人.天总业。后是五趣别业。然说地狱亦有别善业者受等流果。如凉风触身等。别相似业名为善也。又令地狱诸苦轻微名为善业。如不断善等。又约六趣为论。除地狱取非天。五趣有善业果也 非福业者。瑜伽论云。谓感恶趣异熟。及顺五趣异熟。初是三恶趣总业。后是五趣别业 不动者谓感色.无色界异熟。及顺色.无色界受业前是总业。后是别业。对法论说。何故色.无色业名为不动。答如欲界余趣业。遇缘转得余趣处受。彼业不尔。定于自处受故。问曰何故尔也。定所摄故。非同散业。若尔如何熏禅资下故业生五净居。故此解非 又定地摄名为不动。以定能住于一境故。且福之名应通三界满业。以上善业别有胜能名为不动。欲界善业别得总名也。然不动中顺受别业瑜伽论少别。如彼抄解。然此三业通身.语.意。意业通三界。身.语唯二地。有寻.伺故。此体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为此业体。游履身.语身.语动作故名为业。身.语唯无记。非善.恶性故。唯以思为体。
此中为唯以思为业。为复有余。
论。业之眷属亦立业名。
述曰。即五蕴性。善.不善律仪实业眷属故。余则可知。
何意眷属亦说名业。
论。同招引满异熟果故。
述曰。以皆与业同招引.满异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随转。无过.未世实四相故。此总.别果如第二卷已广具解。
上来所说谓初作时即现起法。若异熟因非即受果。现既久灭如何感果。非过.未有故。为答此问故次论文。
论。此虽才起至当异熟果。
述曰。下解习气。现行此业虽才起已更无异问而便即灭。无别义理可如萨婆多虽现用无有过.去体能招当来真异熟果。
若尔如何。
论。而熏本识至说为习气。
述曰。现行之业当造之时。熏于本识起自业之功能。功能即是颂中所说为习气者。
何以名习气。
论。是业气分至故名习气。
述曰。是业气分。解气 由现熏习所成。解习 此业熏成不同无惭计业皆宿作。并是曾有。化地部等业入过去现皆有体。又此习气简萨婆多等过去有体之曾业也。及简顺世外道说一切果唯现业所得作时即受。今此习气理则不然。由过去无间灭现行熏习故。种子念念前灭后生恒现在有。故简彼曾世有用于过去世现有业体。即此种子非作时即受果。后时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简现作业时即受果。由此义故有诠有遮。故名习气。即解颂中习气二字。总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讫。
论。如是习气至胜增上缘。
述曰。此善.不善业能感当来若别若总异熟之果胜增上缘。非同性故。非亲能辨果体生故。
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论。相见名色至皆二取摄。
述曰。一相.见。谓即取彼实能取.实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蕴。名者四蕴。即是执取五蕴为义。前言相中亦通取无为。以为本质故。今此唯显取亲所缘。不能缘得心外法故。又变无为之影相分亦名所摄。不离心等故。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蕴法。不离此二故。四者本.末。谓取现果。第八识是诸异熟之根本故名之为本。余识中异熟名之为末。是第八识之末果故。即取二异熟也。谓爱乐执取缘取也。或第八识总报品名本。余识别报品名末。摄一切法尽。唯简异熟。以极狭故。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处。是单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谓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缘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摄。即是现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
何以名习气。
论。彼所熏发至名二取习气。
述曰。即彼八所熏发。亲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识上功能名二取习气。即前八中皆具二义。名为习气。皆有所生.能生义故。本末若为异熟解者。取为所取故亦具二义。即名言种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识。此非善.不善。但是无记亲生之种。此中二取通七识所熏。随其所应生第八识相.见分等。
此二取言欲显何义。
论。此显来世至诸因缘种。
述曰。显当来世异熟果心。及心相应法。各望自果为因缘种子亲能生果故。简前业种。即显名言种子生果无尽。随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为主但言生心。实通五蕴。此当来世言。或一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颂上四字讫。
论。俱谓业种至互相助义。
述曰。颂言俱者。谓前诸业。及后二取之种子俱。即是同时感生果也。非如小乘异熟因果必不同世也。作时受时虽世不同。种正受果时。必与果同世。以过.未世无体性故。
问于生果位亲者因缘。若论感果力能胜者唯是业种。或二种既俱。何故颂中先说业种。后说因缘。
论。业招生显故颂先说。
述曰。业招生显。由业感生胜故。显故。故颂先说非因缘也。解第二句五个字讫。
论。前异熟者至业异熟果。
述曰。颂中所言前异熟者。谓前前生业异熟果。异熟果者。显通总别。颂文狭故但言异熟。意亦通也。以过去世多生之业。同于一身得受果。谓前前生业异熟果也。又前前生业之异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异熟体非一故。后亦当尔。
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谓余异熟等。将欲解颂既尽等言故。先发言云。
论。虽二取种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种子受果无穷。摄大乘第三说无受尽相。业习气有尽。彼论说为有受尽相故。所以者何。由异熟果一者性别。与业性殊不多相顺。二者难招业虽招得。谓必异世果方熟也。故业习气有尽。如沉麝秽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体性相顺。二者易感。同时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种易感果也。何者为等流。何者为增上。增上宽。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谓种子与现行及自种。为俱生同类因故也。增上更无别体。即等流性故 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义也。又种望现行是增上。望自类种是等流。业种望彼现及种皆异性故但是异熟。
上来已别解颂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尽二字。第四句复生字故。
论。由感余生至余异熟果。
述曰。由感当来余生业等种子熟故。于今身中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即是此身临终之位。彼所熟业复别能生后余果起。即先果尽时。后果业种熟。其异熟果而复得生。所以生死不断绝也 由感余生者。解由字。由者缘由也。前果尽时者。解既尽 复别生果等者。解余异熟复生也。
下结答难。
论。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续。
述曰。由此所说业果无断。生死相续轮转无穷。何假藉心外之缘。方得生死相续。此结答也。
论。此颂意说至为彼性故。
述曰。总此颂意。由业及二取为缘为因故生死轮回皆不离识。非心外法令生死续。以业.二取不离心.心所而得相续。为生死因果之体性故也。
论。复次生死相续至总有三种。
述曰。第二复次。解颂答问。于中有三。一总标。二别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习气即摄论第三.第四三种熏习。
论。一名言习气至各别亲种。
述曰。别解有二。初别解三。后配属颂。但此名言分为二种摄一切法习气尽也。此是三性诸法因缘。彼论但有言说熏习。
论。名言有二至音声差别。
述曰。唯第六识能缘其名能发其名。余皆不缘亦不能发。即唯诠义音声之差别。简非诠表声。彼非名故。名唯无记。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说故。声自性唯无记。然声有表是业性摄。以能表思名为三性。体唯无记。名非业性。故从声本说为无记。然名是声屈曲差别。唯无记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种。然因名故心随其名变似五蕴三性法等而熏成种。因名起种名名言种。一切熏种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熏种。有因外缘。有不依外。不依外者名显境名。若依外者名表义名。以分二别。然名自体不能熏种 问曰如缘五境而熏种等亦依外缘。何不别说因义熏习 答境非胜缘。因境而心熏。但是显境所摄。有能诠之法。令因起执流转生死。带此胜用为缘而熏故。立表义名言熏习。又一切法名为先故想。名在于内发诠召法胜。但说依名不说依境。若依无漏名熏种。此唯无漏善。内名为缘熏五蕴种心变似故。虽亦依句等而成熏习。总说为名诠召诸法名最胜故。从胜为目但说名言熏习。名言进退摄句字故。
论。二显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识见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显境故。此见分等实非名言。如言说名显所诠法。此心.心所能显所了境如彼故名之为名。体非名也。名体是彼不相应行故。又如四蕴名名体即是名。能显义故。瑜伽论中第五十六说。顺趣种种所缘境义。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四蕴名名。是通三性见.相分种。境从见说亦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无漏。即摄一切有为法尽。摄论唯据言说名。唯有漏也。
论。随二名言至各别因缘。
述曰。随二为缘相分等中熏五蕴种亲辨体故。
论。二我执习气至我我所种。
述曰。此令自他成其差别通六.七识。非如摄论唯说第七。
论。一俱生我执至自他差别。
述曰。因我执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蕴种。即名言熏习。由熏我执种令自他别故别立之也。初通六.七。后唯第六。其文易解。无劳更释。
论。三有支习气至善恶趣别。
述曰。有谓三有。支者因义。分义。即三有因生善.恶趣差别因也。通六识皆有此熏。余文可知。然不善中所言诸者。显恶多于善。令生厌故。令五趣别由业力也。
论。应知我执至是增上缘。
述曰。此后二种望异熟果是增上缘。以异性故。我执相分所熏成种。虽作因缘亲生本识。见分种子令彼自他差别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种。与异熟果为因缘亲生故。有支为增上缘异性故。我执种子为增上缘。令自他别故。此是见分执种。若相分种亦得亲生。文意如此也 第一言说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寻.伺故。此熏习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习故。或通无色。无色诸天佛处听故 显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习。有支.我执亦皆通三界。
第二名言熏习通三性。有分熏习唯善.不善。我执熏习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别通不善 第三表义名言唯第六识缘之熏习。显境名言通前七识。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识。有善恶性故。我执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别 第四后二熏习唯有漏。名言熏习通无漏。无漏亦依表义.显境名言熏成种故。摄论但约有漏表义名说。此说尽理 第五位次。名言熏习唯除佛位。第六识有漏至八地。余六识。及诸无漏通十地。有支非圣者。圣不造业故。设造别业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摄。或类相从亦有支摄。分别我执唯异生资粮位起。圣说不共无明内异生亦无故。俱生我执除二乘无学。八地以去菩萨。及如来。
此即别解三习气已下配属颂。
论。此颂所言至有支习气。
述曰。以三熏习即颂习气。颂中所言业习气者。即此三中有支习气也。
论。二取习气至皆说名取。
述曰。即取我执。及取名言以为境界。而熏所成二种习气皆名为取。取此二故名之为取。非此二种体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颂上二句中三习气也。
论。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述曰。此余俱义。及习气义果。有前尽而后生义。如前师解。此中同者不别出之。若有异者皆别解也。下准此知。然此熏习。十一识等相摄分齐皆如理知。
第三复次以十二支解颂。
论。复次生死相续由惑业苦。
述曰。于中有二。初泛解惑.业.苦属释论文。后以有支释惑.业.苦。初中有三。初总举生死由惑.业.苦。次别解惑.业.苦。后指例余文。此则初也。
业.惑.苦者。此应第二方解其惑。以随发业次第而说故此非倒。
论。发业润生至众苦名苦。
述曰。次别解也。能感后有诸业名业。即通一切总报.别报现.后等业。除无记业。及无漏业。皆名为业。能感异熟生故 惑者即是发业润生烦恼。对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别烦恼。皆能发业皆是不善。任运能发恶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我见.边见。及此相应贪.慢.无明皆非不善上来数明。然缘起经上卷云。若由欲爱造诸福行。彼信为依乃造斯行。由于生死起定信故。此爱.及取由信摄伏。我施设为有覆无记。若法欲界有覆无记。于发诸行无胜功能。以此文证。故离我见等俱起法。亦有独头爱等无记。即缘后有起爱润生爱等。或余本有位起。此爱等亦是不发业者。及除上界无明等发业者。外余一切不发业惑。余者皆是此中发业惑摄。余随起有覆等是润生摄。若助发润即通一切。苦中即摄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论。惑业苦种皆名习气。
述曰。前说现行此种。即现之习气也。
论。前二习气至亲生苦故。
述曰。以三种望果谈其亲疏。今此三中惑.业二种非异熟性。与果异性。但增上缘。助生苦故。但为势引。非正亲生。若苦种子与生死苦为正因缘。以能辨体亲生苦故。
论。颂三习气如应当知。
述曰。惑.苦种子名为二取。业种可知。故言随应。
问何故此中惑.苦名取。业不名取。
论。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释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论。取是著义业不得名。
述曰。此释唯业不名为取。世间有情多于现果起执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摄故。即能.所执著名为取。世间有情不多于业起执著故。如有执我而为作者我物等故。前说以取是著义故。不多于业而起于著也。
论。俱等余文义如前解。
述曰。一准于前义可知也。然于此中惑.业.苦摄一切惑.业.苦尽。即总门也。
论。此惑业苦至如论广释。
述曰。第二别摄十二有支。此中以总复摄于别十二支故 问何以知十二支是别。摄总惑.业.苦不尽耶 答若除此中无明.爱.取余一切惑。除正感后世行。余别报等行.并别报体。苦圣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 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业.苦总摄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广明十二有支。即论云此十二支略摄为四谓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总结支归惑.业.苦。即下论云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续也 今此惑.业.苦总摄十二支中。指如余论广释。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对法第四。十地论第八。及天亲所造十二因缘论等。此为论也。然缘起经中亦甚广明。至下论中此所无者附文解出 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门解释。一列支名辨总别体。二明支总别名义得名。三次第所由。四总.别业用。五因果差别。六支互为缘四句料简。七能.所引生诸论对释。八废立增减释诸妨难。九定世破邪。十诸门辨释。论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释妨。三定世。四诸门辨 一列支名辨总.别体者。列名可知。总五事中相及分别。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蕴.处.界一分为体 别体性者。一无明支者。以行蕴中无明为体。不取余法。何以知者。缘起经云。初无明有十一殊胜非余法故。大论第九云。以七无知等为无明支。故唯取无用不取余法 问若尔何故对法第四云。无明与行得为因缘。无明俱思种名无明支故 答曰不尔。彼非因缘故。此论解云。无明俱思假说为无明。实非此支摄。由假说彼为行因缘。实非取余为此支体。大论第十。及此论下。说为一事故不取余法。又诸论.此论皆言。正发业唯是无明。余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约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种诸无知等。如大论第九等说。此无明支别有实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实之中说为实故。大论第十。乃至五十六缘起善巧中皆言实故。又五十五明诸烦恼假实之中。言五见假。此为实故。又缘起经下卷。五十六中。皆广问答简诸余法故名无明。俱舍第十文势同也。此通现行.及种为体。十地经云。无明有二。谓子时.果时。缘起下卷云。无明有四。谓随眠等。又唯发业性。通不善.无记。然发福.非福.不动三无明别。如对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语.意三行为体。心.心所法为体。谓行体是思。此身.语.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语在色界。意亦通无色。名为不动。大论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现行.种子。十地经说行有二种。谓如无明有子.果时行亦尔故。唯善.不善性 三识支者唯取阿赖耶识亲因缘为体。九十三云。于母胎中因识为缘。续生果识随转不绝。任持所有羯剌蓝等。非余七识随转不绝能任持故。彼下文云。又即此识当来后有名色等种之所随逐。非余七识诸种所随故。此论又云。所引支者。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识等五种。此中识种谓本识因。故知识支不取余七 问曰若尔何故大论第九卷末。以六识为识支广解已。云此于欲界具足六种。色界唯四。无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会。云行为缘故令识转变。此识现法但是因性。摄受当生诸识果故。约就一切相续为名说六识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识者。是就二乘一切身语。彼不立有第八识故。又一身中约一切识相续为名说言六识。其实唯取阿赖耶也。果报主故。说与名色互为缘故。乃至命终恒随转故 此唯种子不取现行。何以知者。大论第十.此论等云胎藏苦故 问若尔何故大论第九云三行所熏发种子六识。及种子所生果时六识名为识支。处处又说行熏于识。识与名色得互为缘识入母胎。非种子时有是义故。十地论云如无明有子时.果时。乃至于生.老死亦尔 答此论下云。此五种子在于因时无有前后。约当生果位中说故有前后也。或于现在是过去世。此生.老死位说识支故。有现行识其实唯种。不尔便违五十六说。彼说五种胎藏苦故。此论所引支中。又言识等五是种故。识既如此说名色入母胎。乃至说受亦有二种。谓境界受为爱缘等。皆准此知。此五体皆唯种子故约当生位。及于生.老死位说故。言有现行实皆无也。此唯无覆无记性摄 四名色支者。有二种体。一者一切有漏五蕴皆是此体。通异熟.非异熟。如九十三说。又五色根。根依大种。根处大种。所生诸色。及余诸名。皆名色摄。大论第九云。受蕴想蕴.行蕴.识蕴.十有色处.法处色等。皆名色支。此论下云。或名色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通取三性以为体也。若准此论及诸论等。通取异熟。及余性故。若约名色不相杂乱说此支者。即除六根.触.受法种皆名色摄。谓色蕴中除根余色。除受蕴全。除行蕴触。除识蕴中本识.意根。余想蕴全。三蕴少分。为名色支体。此论下云。此中识种谓本识因。除后三因余因。皆是名色种摄。故此二体宽狭不同。前体即是四蕴名名。色蕴名色。泛尔通释。即体相滥。后解名色五种各别可有差别稍似分明。不尔如何名五种子。五体即是一名色故。此唯异熟无记性故。第八相应中除触.及受。六识俱中又除一切异熟触.受。所余现在异熟六识。及过.未世所余异熟心所法种。皆是此体。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为色。无间灭意名之为名。即与六处无别体也。然说六识为识支故。由说与彼互为缘故。偏说六根。非实此支之体唯尔。前解为胜。此约六处与名色支无别体性一义解释。非谓尽理。无覆无记性 五六处支。唯内六处。此唯取彼异熟种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识若有异熟居过去世说为意也。此约一意二世分别。即义说别。若不尔者名中无识。此约一时俱有五种而为论也。若约当生分位说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蕴。初生之位在过去识名为意者亦名中摄。未名六处故。此唯种子。有处亦说为现行者。如名色中说。下至触.受皆准此知 六触支者。除第七识取余第八相应触全。六识之中若异熟触一切皆是。此约五种同时为论。若分位为言。六处位后所有触数方是此体。大论第九说六触身名为触故 七受支。此亦同前触应知也。作用分位义皆同故。然论说受为爱缘者。约当来生。及于现在生老位中现起受说。然即彼体是生支摄。今此受支唯在种位。以识等五论皆名为胎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种子故 八爱支。唯取爱数一法为体。大论第十初云。爱谓三界爱。亦通现.种。十地论说故。此论下文云。爱支与取得为因缘。非现望现体是因缘故。爱种.现为此支体 九取支。通取一切烦恼。瑜伽论说一切烦恼令生续故。即通见.修所有烦恼令生相续。又下文说。正唯修断。助润通见。论文多据四取为体。在家.出家二诤本故。四取以三见。及贪为体。大论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谓欲贪。见取.戒禁取.我语取即三见故也。诸在家者以欲贪为先而兴诤故。诸出家者依三见为先而兴诤故瑜伽上下四取体三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体。二缘四取贪为四取体。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为取。皆四取体。今此合取。所说义别故无妨难。勘别抄也 问若尔何故十地经等云爱增名取。 答下自会言。虽取支中摄诸烦恼。而爱润胜说是爱增。非无余惑。此通种.现。十地经说故。如爱引证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种为爱.取润已转名为有。九十三等云。爱.取和合润先引因转名为有。是当生起因所摄故。此有或唯说业等者下文自会。今上来解此唯种子。由前六法种子转名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现行。以异熟五蕴为体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蕴变灭。然生.老死二名。是于五蕴假立名。即不相应行蕴。今取实体亦前五蕴。此不取种。唯引果故。种即是前五种支故。若约分位未润已前名识等五种。被润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种子无妨。缘起经说生.引同时。即虽被润总转名为有。生果之识等仍名引故。唯取现行至下当悉。萨婆多师一一皆以五蕴为性。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总别名义得名者。初解总名。此名缘起。亦名缘生。五十六云。无有主宰.作者.受者。无自作用不得自在。从因而生托众缘转。本无而有。有已散灭。唯法所显能润所润堕相续法名为缘生。大论第十释云。由烦恼系缚。往诸趣中数数生起。故名缘起。此依字释名 又解即依缘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又依托众缘速谢灭等。依刹那释通一切法。又众缘过去而不舍等。此依义释名。今依此解。又乃至。于过去世觉缘性已等相续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觉悟正起宣说。展转传说故名缘起。此解亦得。合有五释不能烦引。五十六说。因名缘起。果名缘生。谓此无明随眠不断有故彼无明缠有。此缠生故彼诸行转。如是乃至老死亦尔。然五种果中以前后相望为因缘。为因时非果。为果时非因。据义别故。世亲俱舍自意同此。亦得别名。缘起经云。如是诸分各由自缘和合无阙相续而起名缘起义。释总名已。次辨别名 名义得名者。言无明者非六释摄。以无别体义可为六释故。初离无与明别解。后合之总释。故名离合。旧云六释者是。谓此六释依二法简别。离合方可为解。非如眼等虽有二字名曰斫刍。而体一法无可简别用此六释。六释不遍诸法释故。如别抄解 行者当体彰名。造作是行义。亦功能得称 了别名识 触境名触 领纳名受 耽染名爱。
追欲名取 有果名有 蕴起名生义。胜鬘经及缘起经等。瑜伽等亦有别释。皆同于行。不能别引 言名色者是相违释。名之与色体各别故。如云能立与能破言。五十六云。何故四无色蕴名名。答顺趣种种所缘境义。或依言说名分别种种所缘境义故说为名。何故色蕴名色答于彼彼方所种殖增长义。及变碍义故说为色。变碍有二乃至广说。既各彰别体。故是相违释。非名体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处者带数释。处者生长门义。体类不同有其六种。此带六言故带数释 老死者变异义是老义。灭无义是死义。前是异相。后是灭相。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违释。不说异相而言老者毁责名也。亦相违释。老死别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论第十有三复次解。初云。诸痴者要先愚于所应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颠倒。心颠倒故结生相续。生相续故诸根圆满。根圆满故受用境。受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烦恼滋长。烦恼滋长故发后有业。业滋长故五趣果生。生已变坏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约当生五果为因次第 第二约二缘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内身缘立。后六支境界缘立 第三约由有三有情聚立。一乐出世有情减缘起增白法。二乐世间有情立前六支。三乐著境界有情立后六支。如彼广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约当生果位说因次第。以识等五因支熏时无次第故。缘起经云。一时而起次第宣说 问若尔何故净缘起中先观老死逆观缘起 答依谛先后道理立故。如余处说。此中染者依邻次第二世因果说。隔越多身说即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总别业用者。谓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转。生死体者谓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转故。此总业用。别业用者。对法云。无明有二业。一令有情于有愚痴。谓由彼覆故于三际不如实了起过.未疑等。二与行为缘。谓由彼力令后有业得增长故。十地经云。无明有二。一缘中痴令众生惑。即前于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二与行作因。同前对法余乃至老死对法二业云。一数令有情时分变异坏少盛故。二数令有情寿命变异坏寿命故。十地云。老有二。一令诸根熟。二与死为因。死有二。一坏五阴身。二以不见知故而令相续不断。然对法合作法。十地开之。又对法约老死无果终义。十地约死有果为论。故言以不知见故相续不断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论。文虽稍别义意大同。不能繁引 问且如行中福.不动。以正简择力而起。何故仍说以无明为缘也 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达胜义苦故起福.不动行。缘起亦云。又无知故于非对治起对治想。造诸福行。或不动行。故以无明为因生福.不动。世俗胜义苦。非谓苦苦.坏苦名世俗。行苦名胜义。若尔即色.无色无坏苦故。若亦迷彼岂唯发非福也。但可总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涂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难了知者名胜义苦。即人.天善趣。胜义道理体皆是苦。世俗难了谓为善胜。迷之故造福.不动也。是亦有坏苦。名胜义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对法第七。大论第十。显扬破苦品等。别抄说 问如经说诸业以贪.嗔.痴为缘。何故唯说痴 答此中通说福.非福.不动故。贪.嗔.痴缘唯生非福故 问身。语二业思所发起。而行亦缘行。何故唯说无明为缘 答依发一切行缘而说。及依生善.染思缘说故。此行如是既问答已。乃至老死问答皆尔。如大论第十一一广说。不能繁引。此中且说邻近。无明与行为缘。若隔越为缘。乃至老死亦尔。然后支非前缘。非为断前支修后支。但为断后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别。此有五种。一等起因果。谓前前支为因。后后支为果。十二支中无明唯因。老死唯果。余亦因亦果。无明无所从。老死无所起故。此约十二支内分别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后一唯果。余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无明.爱.取三体是烦恼。业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于果体唯是苦。惑业之果。五种之果故。余亦因亦果。是烦恼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余通因果。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爱.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爱.取.有三是因分。后二为果分。受通二种。此有二等。广如彼说 三异熟非异熟因果。即识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识等五种望生.老死虽是苦因。于现亦说五为现行。即在生老位中而说故。七是果异熟法故亦正果体。余五是因非异熟故。五十六云。又现世果所摄五支。及未来果所摄二支。总名果所摄缘起。当知余支因所摄缘起。故中边上卷云。有因杂染.果杂染。因杂染者谓烦恼业分。果杂染者谓所余分 四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犹未熟故。后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谓无明熟成于爱.取。爱.取是前无明增长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正是熟时。熟谓熟变故也。对法云。于因时有能引所引。于果时有能生.所生。有作是释。爱.取.有三邻近果故名之为果。若尔正生果故。即识等五应亦名果。前解为胜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论第九.第十等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种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体。即此论下文等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约五果当生位说虽亦是果。然今明时分定体不取也。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无增减。其无明望自种虽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摄故。略此五门摄诸经论为因果义。更无增减 第六支互为缘问答料简 问若法无明缘彼是行耶。设是行无明为缘耶 应作四句。初句谓无漏。无覆无记行。第二句谓除行所余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谓无漏识等 如是乃至受望爱为四句。第一句者。谓希求解脱。依于善爱而舍余爱。第二句者。谓无明触所生受为缘。生除爱所余有支。第三句者即爱支。第四句可知 爱望取作顺后句答。谓取皆爱为缘。有爱为缘非取。谓除取余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顺后句答。或生为缘非老死者。谓疾病。怨憎会苦等。余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论第十广解 以上六门此论虽有初体性门。然以能引等四义摄故。文势长远义理散广。恐学者难晓。故今此中别束出体。论所明处名能引等。至彼料简。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八(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