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撰
论。然种子义略有六种。
述曰。十义广种子中。自下第八具义多小。种有六义遮余非种。于中有三。初总标六义。次随六别释。后总结简余非实种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说有七种子。今此言六故云略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无为。第三遮心.心所等。即简别尽。然简自处更立余门。第二遮等自处分别更不叙之。不遮色者。色法外种亦具此六义故。假名种子 若尔如何与果俱有。复如何言常恒随转 无性摄论不简差别唯言内种有。世亲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释。言内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俱有唯言内种。即不论外。勘彼一一次第明之。今释外种亦有果俱。如莲华根生莲华等。非因灭位其果方生。根.茎同时世极成故。此解稍好。可细寻之。
论。一刹那灭至方成种子。
述曰。显种子义。谓有为法有生灭故。于转变位能取与果。有胜功能方成种子。
论。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简略也。无为不然。无转变故。无取.与用非能生也。亦显大众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缘起非是 无为无取无与.无转变故。即遮正量部长时四相。非刹那灭故 若谓后时有胜功力。初位无者。初亦应有。体一故。如后时 后应无。体一故。如前位。故体才生无间即灭名为种子。有胜功力。才生即有非要后时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为因。无转变故。瑜伽第五云。唯无常法为因。非常法也 旧人云真如是诸法种子者。非也 若尔前种应与后念现行为种。或虽同念他身相望应为种子。
论。二果俱有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此种子要望所生现行果法。俱时现有 现者。显现.现在.现有三义名现。由此无性人第七识不名种子。果不显现故。即显现言简彼第七。现在简前后。现有简假法。体是实有成种子故。显现唯在果。现有唯在因。现在通因.果 和合简相离。即简前法为后法种。
有说。种生现行之时。必前后念非此刹那。如何解此。彼师意说。如上座部心有二时。即因在生果在灭故同在现在。亦不相违。此即胜军假明上座。非实用之。第三卷中自当广述 若尔种望种亦应然。何为料简 瑜伽云。法与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 此必异时非果俱有 若因在灭果在生相仍名俱有。即有二趣并生之妨。由此故知。种生现时定必同世。种生于种世不必同。
虽必同世。若与现行和合之位方成种子。简与他身现行为因。不和合故。
论。此遮前后及定相离。
述曰。此遮经部等因果异时。上座部等亦尔。种望现行定俱。一身不相离故得为因也。外道说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缘者。皆不成也。
问何故种望种因果。即言异时生。望现为因果。乃许同时起。
论。现种异类至有能生用。
述曰。现行与种各异类故互不相违。于一身俱时现在。有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现行有碍。种子无碍。心缘虑等准此应知。因.果体性不相似故名为异类。不相违故得同时有。
论。非如种子至必不俱有。
述曰。种子望种。体性相似名为同类 以相违故不得俱时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论云。与他性为因 即种望现 亦与后念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 此即是种 前后相生 种相生时何故不许有同时义 难曰。见分缘于见自体同时缘。种子生于种自体同时。
有解云。种望于种为因果。若许同时非因缘。见分望见虽同时因果。即非因缘摄 若尔种望现起类亦应然 故应更解。种望于种许同时生。体便无穷。自类许有同时生故。即一刹那有多种生。都无因缘。不许后种更生果故。现行望种名为异类。虽亦熏种。后种未生果故非无穷。于一刹那无二现行自体并故。所生之种由此不可更生现行。种望于种类亦应尔 问若尔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体相违故 此不同时。如世第一法无漏。缘增本有种子。牵生后念任运自类法尔之种。复能为因生于后念一新熏种。本.新二种缘力既齐同生一现。故无同念种生种失 此亦难解。若本有种更生种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谓一本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现行所熏。四是现行。如何可说三法展转 今释。不然。即本有种.及现行为因缘。生一新熏种故但三法 又解。本有种望新熏种非其因缘。现行能熏为因缘故。即是本有唯望现行。现行唯望新熏。为因缘故。由此别脱戒。体不增。而用增。与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现思。故唯念念是用增非体 前解即与别脱戒体用俱增义。
此中虽显与果俱有望现行说。可现在时说为因义。种望于种既许异时。若入过去何者因义。
论。虽因与果至无自体故。
述曰。其因与果有俱者。谓生现。不俱者。生自类。虽俱.不俱而要现在可有因用。以有体故。若入过去即无因用。体已灭故。未来亦尔。因用未生体无有故。
问为因既通种与有种。何故此言与果俱有。
论。依生现果至与果俱有。
述曰。依生现行果之种子名为俱有。不依引生自类名种 何故尔耶 能熏生故。望异类故。果现起故。相易知故 种望于种非能熏生。非异类故。非现起故。非易知也。此中不说 故摄论第二云。不生现行名为种类。生现行时名为种子 胜军如何释非即此刹那。以彼计执因果同世故 云何复释无种已生文 如彼抄会。如瑜伽论第五十六。别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现行能熏转识等应名种子。
论。三恒随转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要长时其性一类相续无断。至得对治道。名至究竟位。各各究竟故。
论。此遮转识至不相应故。
述曰。遮七转识.及色等法。不得为种子。此但言心。实亦遮色 经部六识等能持种子。亦此中破。以三受转变。缘境易脱故。
论。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述曰。即显前种生后之义。此非俱有。俱种摄故。摄论无此 问第七识亦至金刚心方断。何不名种 答十地等中以转变故。缘境易脱故。未对治已即转变故。种子不然 若尔如何名有受尽相种子.无受尽相种子。名言无记种生果无量无尽。可恒随转。善.不善等种生果有限。如何恒转 答曰。彼据生果有分限。名有受尽相。非种子体未得对治。即灭无余 又有分熏习名有受尽相。名言熏习名恒随转。此等种唯有自类生果恒随转。即是与果不俱有名种。此阙恒与果俱一义 若阙一义得名种子。其第七识阙恒随转。应名种子 此不应尔。今于此中。正以生灭.恒转二理显种子义。余但别遮。非正显故。其第七识为种不成 又说种子具有六义。非显具六即是种子 又此自类亦非种子。不与果俱故。无性摄论说非种子然名种类 此显自类至对治位非得种名。生果之时可名种子。但若生果必俱时故。若论其体。自类之时亦名种子。非现行故。此但任运牵生后果。若缘具胜种子势增。有胜与果用起之时。方名种子 无性显此二位差别。果俱名种。不尔名为种类 今此约非现行谈其体说总名种子。亦不相违 又显种子具斯六义。非说念念皆具六义故皆名种 然应分别。若具六义方名种子阙一不成。无性有情第七。阙与现果俱故非是种子 若尔即未生果时恒随转种。应不名种 由此应释。对治道起。谓令不生现行等位。如见道中无想定等。据其体有。修道方除。据果不生种见道断。以尽已来无与果俱义故。今言与果俱者。至对治道起已来。有与现行果法。俱现和合之义名为种子。非要此念与现和合方名种子。不尔便于一界不成三界诸种子。种子成就义便不成。故知不约刹那而说。约后能有与果俱义以显自性 无性所言不生果时名种类者。约毕竟不生当果为论。如见道中无想定等。
若恒随转得名种子。应善种等生不善等。
论。四性决定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随前熏时现行因力故生善.恶等。功能决定非杂乱生。
论。此遮余部至有因缘义。
述曰。遮萨婆多等。善法等与恶.无记等。为同类因。有因缘义 夫因缘者。辨自体生。性相随顺。以善等不辨恶法等自体。又不相随顺。何义是因缘 又异熟因通善.恶性生无记果。遍行因等是异性果。俱有因取异熟.无间士用等果为因亦然。
若要善等种方为善等因。种既恒有。应顿生果。
论。五待众缘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自种子要待众缘和合。种子转变起取现行等诸果作用。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故种自类非因缘合。不名种子。
论。此遮外道至恒顿生果。
述曰。谓外道执。别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此方外道为计亦然。大梵.时.方等计亦尔。同此所遣。此中且举一自然义。
论。或遮余部至非恒顿生。
述曰。三世有执。缘体一切时有。即恒非无。今言待缘种方生果故遮彼执 若缘恒有应恒生果。种既不许恒时生果。故缘恒无。
问若设有缘善等性定。应善色等种生善心等果。
论。六引自果至方成种子。
述曰。谓于别色.别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种子。非善等色种。生善等心果可名种子。不相应故。
论。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计。果应无别。以因一故。果既有异因亦应殊。故非一因生一切果。
论。或遮余部至互为因缘。
述曰。萨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蕴为因。四望色蕴亦得为因 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随顺。功能同故名为因缘。若增上缘等。义则可尔。如何色等与心为因。不相随顺功能异故。
问言恒随转名为种子。第八识现行既恒随转。为名种不 有说亦得。以名一切种子识故 若谓然者。此现行望自种既非因缘。非能熏故如何名种 有说不得。言一切种子识。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切种。非彼现行能生自种。种虽依识现行自体。是识所缘。不同于识。故识现行非名种子 此阙何义也 与果不俱故 其无性人第七识亦具六义。应名种子 此亦不然。论自解言与现行果俱现和合方成种子。种子之法其相沉隐。所生果法其相粗显。故与现俱方成种子。第七相显。设所熏种。果乃沉隐。不与现行果法和合。不名种子。第八现识亦然。无所生果故。
第八门中以上明种。自下第三总结聊简。
论。唯本识中至成种非余。
述曰。简上转识等非名种义。
此中别解上六义中。言唯内种具有六义。然世亲摄论亦通外种。此中引之解。外谷麦种既能生果。名种子不。
论。外谷麦等至非实种子。
述曰。虽识所变假名种子。非实种子。现行法故 摄大乘云。作.不作失.得过。故成相违。外种内为缘。由依彼熏习。又引颂云。天.地.风.虚空。波.池.方.大海。皆真内所作。分别不在外 故由内种。外谷等熟彼非实种 问种亦识所变。应非实种子 答曰不然。内种识变已复生麦等。麦等复识变。以重变故。故非种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麦等克体。非因缘生果。故因缘唯内种。非外种故 此等已上并摄论有。自下第九双辨内外生.引二因。此内外种皆有生.引二因体不。答有。何者。
论。此种势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内外种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远果引残果名引因 无性云。如内识种生现识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远果。是引因。外种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茎等是远果。是引因 天亲云。如内种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残果名引因。即现在种生现在身名生因。生六处等皆名生因。引余枯丧尸骸等名引因 虽生他界等。势分力故余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种生芽茎等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时草等。是引因。势分力故。然至此位时。内外种皆无。或生他界等。或种已久灭。然由前生势分力故引彼犹有。即义说彼生因之种名引因 然今两说生.引二因俱无别体。一体望别故说二也。若无引因势分力者。一切死后皆应顿绝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无性理胜。以化生死无尸骸故。然世亲论意。无著大师为成引因说枯丧等。故说颂言。枯丧由能引。如任运后灭。天亲解云。若无引因。应无枯丧果如任运后灭。但是天亲解略。无性释广。亦不相违。此虽摄论文。然对法第四卷说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说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从无明乃至受是引因。爱.取.有是生因 此意欲显未润七支去果犹远名为引因。引远果故。能润二支.及所润有。去果近故名曰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远所摄。无性但约已润种中果去因为近.远。瑜伽约润.未润位去果近.远。亦不相违。
次第十四缘分别辨内外种因.非因缘。熏.不熏别。
论。内种必由至是因缘性。
述曰。内种是因缘。必由熏习方能生果。法尔种子必由熏长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论。外种熏习至辨所生果。
述曰。无性摄大乘第二卷说。如从其炭.牛粪.毛等。如次生巨胜.青莲根.及蒲。非巨胜等与炭等。俱生俱灭互相熏习而从彼生。名无熏习。如巨胜等与华等。俱生俱灭由熏习故生香气等。名有熏习。外种不定。内则定熏 故外种子既唯现行。为增上缘辨所生果。
论。必以内种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显外种非无因缘。从内共相种子生故。如摄大乘自广分别。
自下第二解熏习义。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辨。
论。依何等义立熏习名。
述曰。初问起也。
论。所熏能熏至故名熏习。
述曰。此标具义。释熏习名。略答所问 熏者发也。或由致也 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本识内。令种子生近。令生长故。此略标有三。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种生长名熏习故。
论。何等名为所熏四义。
述曰。此广辨也。
于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缘多.少。二辨能熏具缘少.多。三释熏习义等 初中有三。初问。次答。后结。此即初也 摄论第二亦有此文。然少不同。随处应辨 然五聚法。第一简色法.及七识俱心所法等。第二简佛果善等法。第三简无为.及不相应。俱时心所。第四简别异身同时许可熏义 摄论无者。一一披对方知差别。
论。一坚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也。从无始之始。至究竟之终。一类之性相续不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
论。此遮转识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转识。及彼心所 此中识言摄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转识。若许持种。初地见道无漏心时。应失一切有漏种子 声风等者。即遮根.尘.法处色等。生无色界。色即无故。入灭定等。心亦无故。名性不坚。此中何故但言风.及声。简断相显故。非谓色等此中不说。此摄论无。
若坚故可熏。佛本识既坚。应是善等性许亦可熏。此简经部色心可熏。不坚住故。
论。二无记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无所违拒善恶习气。乃可受熏。无记不违善.恶品故。
论。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沉麝等。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舍行之人体性宽容即能纳事。若聪明.恶性皆不能容。且如善性非直唯违不善。亦自违善。如沈不受檀等香故。恶等亦尔。故不可熏。而无记性不违善.恶。如舍行人不违事故 亦遮识类善等受熏。第七识内并非所熏。此同于后唯是无覆无记中释。
论。由此如来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无记方受熏故。如来第八无漏净识。唯在因中曾所熏习带此旧种。非新受熏。以唯善故。违于善等如沉香等故。此摄论无 简与佛地同 说为不熏。熏时何过 违拒法故。有增减故。善圆满故。有优劣故。不可受熏。
若无记性。及唯坚故。即是所熏。本识同时想等五数.及虚空等。应是所熏。
论。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为王而体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坚密体是虚疏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习。若不坚密有虚疏故可容种子。坚密不然。
论。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识俱时心所五数。体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王虽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故。是自在义。此摄论无。受熏何妨。如下触等亦如是中解。亦遮无为。以坚密故。不受熏习如坚石等。故虚空等不可熏习 若尔识上生等假法。应可受熏 今依他摄。自无实体。依实说假故 又此应言若非坚密。有体。自在。乃可受熏。初简无为。次简假法。后简心所。此遮无为.假法.心所.依他.坚密故非所熏。不是说者拟今说故 又此不言实有体者。假法先无。更何须简 若尔空等无为如何。若言真如即非无记。言非择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论。由此故应第一说善。无明简真如。由此知非也。亦遮熏 于假识类等。
若可熏习即是所熏。亦应异身得成熏习。
论。四与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是相应义。若同一时.同一处所。所熏之体非即能熏。亦非全相离在他身上识为能熏等。
论。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许为可熏。及刹那前后。不相应故无和合义故非所熏。异经部师前念之识熏后念类。
论。唯异熟识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结也。唯第八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是同时五心所等.及余转识。言异熟识者。正是熏位故。若言现行生种异时。如何释此。故知即以此义为正 其无性人此第七识四义具足。何不受熏 以染无记违善.恶品。今言无记唯无覆无记 此所熏中何故坚者乃名受熏 以诸色等生无色界。诸转识等入无心定等。便无法持诸种子故。若二俱持。即成一种生二芽过。如后当破 何故善等不能受熏 不含容故。如沉香等。如文自解 何故假法.心所.无为不能受熏 以无体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不能持种 问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 答曰不然。总假不能持。别色等能持。以别成总说瓶能持。瓶体即是实色等故。诸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种。亦不受熏。若尔本识上假物生等。应能受熏 实已受熏。何须假法。如碍于心。假法亦得。如受于熏假法应得 若假说者亦得受熏。唯自体分能受余熏。如上心所不能受熏。如下触等亦如是中说 何故不和合 不得为所熏 若尔便许有熏他身 熏他身有何过 即自作罪令他受果。他身中有业等种子。自受果故。或凡夫熏阿罗汉等。故要四义简持如右。此则摄论虽有。未能有此差别。
唯能熏四义诸论所无。
论。何等名为能熏四义。
述曰。依前标问。
论。一有生灭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义简无为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犹如种子有生灭用故能生果。
论。此遮无为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简法也。
论。二有胜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胜用有二 一能缘势用。即简诸色。为相分熏。非能缘熏 二强盛胜用。谓不任运起。即简别类异熟心等。有缘虑用无强盛用。为相分熏。非能缘熏 由斯色等有强盛用。无能缘用 异熟心等有能缘用无强盛用 不相应法二用俱无。皆非能熏 即胜势用可致熏习。如强健人能致功效 故第八俱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为他缘。一切无过 此中总言。意说如此。
论。此遮异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等彼相分。或六识中异熟生无记 此举第八异熟心.心所。等六识中业所引者。非谓一切异熟生心法执等类。皆不能熏。唯业所感异熟心等。二种所生。无胜用故。或此法尔。皆非能熏。以无用故。
论。三有增减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至无漏位亦有增减。因中无漏为例并然。可致上.中.下种子故。要如利根能断于善得果亦疾。余则不然。或能刚.能柔乃能致果。非余中物.及平等物。
论。此遮佛果至应有胜劣。
述曰。佛四智品非能熏习 若佛能熏有何过失 更增新种便非圆满。诸佛有胜劣。功德多少故。
论。四与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时处方是能熏。如所熏说。
论。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后刹那.及与他身能熏自识。不和合故 和合即是相应异名。如生名起现行生种。若说异时如何释此 无性有情此第七识。毕竟无有动转之时。阙无第三有增减故。应非能熏 此有二释 一云。此亦不然。无始以来我执增长。刹那刹那现.种增长。非是不增。如邪见等虽言一品亦有异故。四义具足。如无分别智入见以去渐渐增长。非谓体大名为增长。但加明利。此亦如是。从无始来。行相转闇坚执不舍。故名为增。然极难也 二云。亦有增减。欲界为粗。乃至非想为细。地系差别粗细不同。生下.上时亦有转动。有增减故 问曰。既尔何故论说与有顶地下下品道。一时顿断 答曰。不然。岂以断同便无九品。如三界中见道烦恼一时顿断。有九品故 此障见道。彼障非见。何以为证 答曰。若尔如修道中顿超二果。从预流者至阿罗汉。以欲界中初品烦恼。乃至与有顶初品烦恼。一时顿断。岂品类同耶 问彼由加行故令顿断。此不然者 答曰。若尔菩萨第十地一时顿断修道烦恼应无九品。若以烦恼不障地故。唯障无学。作意留故。一时顿断者。已前顿断有得义不。今此第七唯障无学不障有学。故金刚心一时顿断。非无九品 问曰。若尔应离此地即断第七。以九品故 答曰。不然。如菩萨十地所断所知障。一.一地通三界所断。岂无多品。又如菩萨生上。不断下惑不障彼者。此例应然。不障有学。虽离此地故不能断。要至无学方却断下 问若有九品。何故名一类 答一类有多义。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四相续不易。故未转前名为一类。非无九品名为一类。由此义故。却成无始乃至今日。今日为增。前解方成 若以无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种类故有增减者 不然。佛果七识因七之类。亦应能熏。若以有漏.无漏为论不可例者。亦可有性.无性为例。不应种类彼可名熏 论言第七与有顶地下下烦恼等者。同障无学名势力等。金刚心中一时顿断故。名势力等。非谓品同名势力等。又如初地所断所知障 乃通三界。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别断。岂以多品断。故障即品多。一品断故便无品类。故细但初能障此者。证此即断。不须论品 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应寄问征起然后牒论。
论。唯七转识至可是能熏。
述曰。总结也。即能缘中七转识.心所等为能熏。若为相分何法为障。即第八识为六.七识之所缘故为相分熏 何分为能熏 唯自体分。如自体分唯受熏故。见分体故。
论。如是能熏至熏习义成。
述曰。后释熏习义 于中有三。初解熏习义。次显法体多少。后明因果。此即初也 要俱生灭熏习义成。非如种生芽许异时生故不俱时有。故知色法无俱有义。
论。令所熏中至故名熏习。
述曰。唯华熏苣胜同生.同灭。故以为喻 摄论喻如内熏习等。
论。能熏识等至因果同时。
述曰。下显法体。初法。后喻。此举法也。
论。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举三法喻喻三法体。后举二法喻喻因果义。种.现二义其文可解 何故无有四法新种生现耶 心等一时不可并故。又生彼缘未和合故。若许生者便无穷故。不可此时遂生现行。
论。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述曰。不同经部因果异时。故说俱时理不倾动。
论。能熏生种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能熏生种。种生现时。如小乘俱有因与俱有法为其因。故以种望现能熏心等。更互皆得。即约同时士用果说。本种与现唯作因缘。现行望新种亦唯因缘。偏望为因缘。非说现行与本有种为因缘也。此以大乘俱有因与相似。言如俱有因是因缘摄。非大乘中许彼现行俱有因法是因缘义。显扬破故 然摄论第三亦说为因缘。即是本识。同此无妨。如彼俱有因。体不成俱时为因故。以彼俱有因义。亦有现行不能熏故。下四缘中自当料简。
论。种子前后至引等流果。
述曰。种子望种。大乘为同类因。亦如于彼现望于现。非现望现为因缘摄同类因也。以疏远故非亲近故。此等诸文摄论皆有。
论。此二于果至应知假说。
述曰。除此余法。七转识等名为因缘。彼对法第四。十二缘起皆名因缘。应知假说非实因缘。非辨体故。非亲近故。
论。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述曰。此总结上第三段也。
论。此识行相所缘云何。
述曰。十门分别第八识中上已三门。第一出体。识自相门。第二真假异熟。五果果相分别。第三诸法因缘。四缘因相分别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缘。分别。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问起也 然不可知。粗细分别但无别体。或约所缘。或约行相。明不可知。故于门中略而不举。后别解中即自疏出。义有别故。
论。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述曰。答中有二。初举颂答。后自别解 论问起中依义为问。以不可知无别体故。不为问也。然以唯识转变次第。先行.后境 次略答中。依颂而牒 下解释中。从后向前依问而解 所以者何 本颂先后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 长行先后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识所变故 谓本颂中。先不可知之所缘 后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颂文稳便故。不可知为初。所缘.行相随后。一不可知通境.行故 长行之中。一切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识之见分故 先明行相。由心变境次说所缘 约见.及相而辨细.粗。后解不可知义。故有别也 解行相.所缘中有二。初解所缘.行相。后解不可知言 初中复二。先略。后广。略即粗解体义。广则料简细解 了谓了别下。此为略解 此中了者下。此为广解 略中有二。初解行。后解境。
论。了谓了别至为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识自体分以了别为行相故。行相见分也。类体亦然 相者体也。即谓境相。行于境相。名为行相 或相谓相状。行境之相状名为行相 前解通无分别智。后解除彼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无分别智。以无相故 然本但是行于相义。非是行解义。
论。处谓处所至所依处故。
述曰。下解境。
于中有二。初别解内外所缘。后方总解所缘。初文复二。初外。后内 今此即是识之相分。依名释义如文可知。此为外相 然下自广。随彼处会。
论。执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内境。与外境殊故别开说 总相而言。执受义者。执是摄义。持义 受是领义。觉义 摄为自体。持令不坏。安危共同。而领受之。能生觉受。名为执受。领为境也。如瑜伽论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义释 对法第五说执受者。但唯五根.四尘一分。不说种子.及与声处 五十六说。五根全.五尘一分名为执受。二文不同 五十三说。执受有二 一若识依执名有执受。谓识所托安危事同 即显依持而领受义 领受义者。谓以为境 二以此为依能生诸受。此义即显执令不坏。能生觉受 若据实理。生觉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触。不离身根。同聚一处亦名觉受。体实非也 萨婆多等亦作此解。对法唯据现行。此义生觉受义 不论其声。声体虚疏不可执之而生觉受。故略不说。故外道中说为无碍 五十六中唯据现行。不相离大所发之声。同处不相离。不异大极微而出。复亲领之。故通十界处。不言种子 五十一卷.及此论等。通依现.种二执受义。通于十界种子.现行。文势虽殊义意同也 问无表色.心.心所。亦依于识安危共同。虽不执令能生觉受。如种子等。何非执受 答非所缘故。如下当说。无领受义 问外器界既以为境。何非执受 答非是相近。不执为自体。故与识相远不为依故。故非执受 问既唯缘此更无余者。何故十卷楞伽说。云阿[黎-(暴-(日/共))+(恭-共)]耶识。缘名.及相犹如毛.轮 答名体即声。声是能诠。说缘其名意说缘声。如言缘相意在根等。不尔心等相应是彼所缘 又相者即色蕴。有相显故。名谓非色四蕴。第八缘初相现行.及种。但缘名种不缘现行。亦名缘名 又解。相者即执受.处俱名为相。相即相分。见分所取。名者四蕴。即心.心所法。自证分缘。许自缘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现可知故。其诸种子总名为名。相难可知。唯以名显故名为名 问何故彼复说第八识顿分别知一切境界 答说自一切境。皆顿分别知。非如余识境渐次能了故 由是彼经复作是说。自身.及资具。一时顿分别 与此文同。并不违也 问何故辨中边云唯缘根.尘 生觉受故。旧论云。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至卷末当解。
论。诸种子者至分别习气。
述曰。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诸法种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漏。论说非无漏。无漏种子此识既不缘。但为彼依故非执受。与七十六.解深密同。与五十一.显扬等别。彼言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说 护法等说。唯染无记心中有法执。善.无记心不能起执。因执心所执。为所遍计熏成于种。此种名妄执习气。即见.相分而熏种生 又解应分别论文染无记心有遍计所执自性妄执。故此种子名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善.无记心但是遍计。计是分别心之异名。故此种名遍计习气。而非所执自性妄执习气。以有漏心皆名遍计故。非善等心中许有执故 或复此文但约染语。以有漏中多起执故。若不尔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计。亦不起执。相分之中既无种子。又此不说本识应不缘。既尔第八应亦能熏。有力能执故。由此故知。此解为胜。下三性中更当分别 安惠等说。有漏八识皆能遍计而起于执。即以此文为证。今此师意有八识种子。唯自体分后生现行。似有能诠.所诠相现说为名.相。名.相现行遍计所执。相似有故。说自证种能生名.相因缘。名为名.相等习气。非离自证种外别有名.相种 或名与相虽无实体。而别有种亦不相违 此中二解如下自知 然今此文与彼既别。故此文胜。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决择分等种。皆是执受。阿赖耶识性所摄故 问为缘种子别功能不 答自有种子即是功能。能生现行之功能故。然复有别功能。如心.心所种子。有总能生现行功能。复有厌心差别功能即无想定。然第八识虽缘种子。不缘无想定。此即不缘差别功能 若尔无色界识。即不缘心等广大功能。如何乃言于无色界。能缘广大执受境等 此义应思 如善种子本识虽缘。然但缘体。体即识性。唯无记摄。不缘善等余别功能。无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缘无色界中虽有善种差别功能。即是能生广大之心现行法故。不失无记。不违本识。不如善等.及无想定违本识故。故于无色界缘广大功能 无想定等是种上假。无色广大功能不然。故不许缘无想定等 又无色界广大之用。唯在现行。种是彼因。即是广大之功能义。彼第八境种子。从现行为名名广大功能。非缘种上广大别义。故无有失 又种有三品。此为一类缘。心无三品。任运缘故。心唯一界。种通三界。系.性别故。如第八缘异界色法。见.相别界摄。以亲缘故。名本识故。不同意识等。彼分别生故。相.见必同界。但得为境。非必有用。此识任运随因缘变。境有用故。即己体故。若断.未断。随增.减缘。如现行法相分缘故。
论。有根身者至及根依处。
述曰。身者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总称。以根微细不言于根。但言缘身。恐无根色。以别根为首标其总身。即显本识缘彼五根.扶根色尽。总身之中有别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为主。身是通名。以主标首。为称于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处即是诸扶根。五处不可以声对法第五说非执受故。唯为外境缘。然实亦内缘。又缘他五境等。即非执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论。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释执受义。执受义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说两义释之。此中言总。对法.瑜伽.显扬.俱舍等。皆有执受义。
论。执受及处但是所缘。
述曰。总解上也。
论。阿赖耶识至外变为器。
述曰。显由亲因种.及业缘种。变内.外相。
论。即以所变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识行相必杖境生。此唯所变。非心外法。本识必缘实法生故。若无相分见分不生。即解本颂先境后行之所以也 杖谓杖托。此意总显见托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变。缘有生心。非缘无也 有处说诸识必依缘有本质方生。即以名教等为本质故。如下当辨。此略解讫 变有二种 一者生变。即转变义。如次前说。变谓因.果生熟差别。等流.异熟二因习气名因能变。所生八识现种种相。是果能变。故能生因说名能变 二缘名变。即变现义。是果能变。且第八识唯变种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转识变色等是 此中但言缘故名变。下论言变。准此分别 若生名变。种子第八识生七识等。并名为变。七识生第八。亦名为变。缘无漏生种准此应知 若缘名变。即唯影像。心上现者。有漏诸识等各自相分是。准此应思一切诸法 或复作三。亦有执故名之为变。即根.种等具二变义。外器唯一。七识亦一。言不变者。依此二门.三门可解 大乘缘无不生识心。影像之中必定变为。依他法故。故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缘本质法名缘有生心。以或无故。如过.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应识起无有缘义。境无体故。此如我见。经部.萨婆多.大乘皆别。
已略解讫。自下广解。初广行相。次广所缘 初中有三。初护法菩萨释其了言申其正义。二明四分。及对小乘明行相等。三总结。
论。此中了者至有了别用。
述曰。即申正义。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简持义。此解第八识行相故 言异熟识于自所缘者。即所变影像。是亲所缘。相分所摄。于此有了别用。非于心外法等。
论。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述曰。谓于所缘相分之上有了别有。即行相故。是识见分非是余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见分。如此文说。即一切识等皆有此行相。于所缘上定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为行相。其一切识或有。或无。所缘不定故。如此论下所缘缘中。出二所缘缘体。又瑜伽等说同一所缘是也 今此且约诸识定有者说。或与小乘别体者说。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无第二者。第八俱时五心所法。如何可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故须二解。以影像相为行相者。出集量文。
论。然有漏识至能缘相现。
述曰。大段第二明四分义。即分为四。初立二分 于中有二。初立二分。后引教成 立二分中。初申自义。后方破他。此出自义 谓安惠等古大乘师。多说唯有识自证分无相.见分。护法出已说见.相有。依集量论等方显发之。故先叙宗 自体生时者。识自体也 皆似所缘能缘相现者。依他二分。似遍计所执情计二分现也 似能缘相者。大乘见分收。当小乘事摄。似彼行相取所缘故。名似能缘 似所缘相者。大乘相分收。当小乘行相。似彼所缘心外相分。为见分所缘故。名似所缘相 是心外法此中无故。
论。彼相应法应知亦尔。
述曰。一如于心。今此正义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无所缘相得名为缘 不同萨婆多等。许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缘。无心.心所自能缘故。
论。似所缘相至说名见分。
述曰。此说能似摄于见.相。
论。若心心所至自所缘境。
述曰。自下第二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如缘青时若心.心所上无所缘相貌。应不能缘当正起时自心所缘之境。此立宗也。许无所缘相故。因也。如余所不缘境。喻也。或如余人境 又量。我余时缘声等心。亦应缘今色。许无所缘相故。如今缘自青等之心。余人亦尔。
论。或应一一能缘一切。
述曰。谓除所缘色外诸余法。亦应为此缘色心缘。无所缘相故。如现自所缘色。他人亦尔。
论。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余境亦不缘。或余境如自境亦应缘。即此二喻各通前量 或论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属上。后属下。此义意言。缘此自境时。心上必有带境之相。如镜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缘。不尔便有如前说过。除正量等外所余部共大乘同 而真如无似境之相。如下所缘缘中自会。
此破所缘无讫。次破无能缘见。然佛地论第三。四智三诤。但论相分有无不论见分。即与此别。下第九中自当解释。
论。若心心所至如虚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有能缘相。不尔心等应非能缘。无能缘相故。如虚空等。
论。或虚空亦是能缘。
述曰。此返难云。汝虚空等。应是能缘。无能缘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师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俱无。论下自说 清辨亦云。若约胜义诸法皆空。唯有虚伪。如幻化等。若约世俗见.相俱有。许有外境。故非唯识。识离于境有何体用。故知诸法有境无心。若言心等有缘作用许有实作用。便非释子。亦违圣教。今且违汝一切唯境。故能缘相决定是无。小乘诸师此相皆有 此义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缘之相。如镜必有能照之相。不尔便有如前说过。不同外道.小乘有实作用体仍非无。此中比量。准之可解 若尔即镜应名能缘 如下所缘缘中说。
第一别破正量部等。第二别破清辨。合破安惠下引经证。
论。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前义说。
论。如契经说至各自然而转。
述曰。引厚严经 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无 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见.相二分有。谓即似能所缘相是 各自然而转者。谓见.相分各各自然。从其因缘和合而起。不必须待心外之境 或计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转。
今异于彼说自然言。故缘龟毛心影像起。此证有二分也。
论。执有离识至自体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 于中有二。初对十九部辨相差别。后申三分。此等即初 除大众.正量。外皆是此也。又大众部心得自缘。见分缘相与此等同。自缘体者则不如是。以缘自体不须别起行相。以能缘见者为行相。所缘见为所缘.及事。此等取境者彼执。心外之境是所缘。心上有似所缘之相名行相。体即见分摄故 以大乘相.见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许有见.相分名也 观所缘云带彼相故 即是行相。谓行于相见分能缘说名为事 是心.心所自体相故。是释事义 不言自体事言自体相者。简大乘事谓自证分。言自体事便滥彼故。
论。心与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所.依所缘。俱依一根。缘一境故 行相相似。俱有似境相。随是青等行相各别。总相似故。虽受以领纳为相。想以取像为相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为相似)。
论。事虽数等至相各别故。
述曰。识.受等体各是一故。而相状别。识.受.想等体性相状各各别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据相似故。相似.等义无有差别。
论。达无离识至见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义。则说相分是所缘故。由无心外法。以小乘行相而为所缘。即是相分。彼宗说相分非是所缘。是能缘上所缘之相故。彼之见分自体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于相故。所似即相分。
论。相见所依至即自证分。
述曰。此二所依自体名事 言所依者。是依止义。谓相离见无别条然各别自体。此二若无一总所依者。相离见应有。是二法故。如心与所。然无别体。但二功能。故应别有一所依体。起二用时由有此体。故言相.见自体名事。即自证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为所缘。大乘说无故。以彼小乘行相。为大乘相分。大乘心得自缘。别立自体分即以为事。故以见分名行相。即小乘事体是见分。不立自证分。无返缘故。大.小二乘所说各别。
然彼难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缘。别立自证分。
论云。此若无者至必不能忆故。
述曰。谓无自体分。应不自忆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谓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忆。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为相分缘故。我今虽不令为相分缘。然自证分缘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忆之 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应不能忆。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 却证故知。曾现在缘。佛地第三云。集量论说。乃至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
论。心与心所至有差别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缘相各各变别。故但相似。缘青相分皆变青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与小乘别 然瑜伽第一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据了别领纳各各不同故。相分虽不同然极相似。如青为境。诸相俱青相似名同 见分各异。虽俱是青取像各异。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相与见分。虽各非一。各据义别。境据总故名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此卷论中据实为言。故与瑜伽说不同也 又彼约疏所缘缘。此约亲所缘缘。此心.心所许时.依同。所缘.事等。亦据所缘各相似义。非是相违。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
论。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陈那菩萨依经立理。诸论共同。
何须说三。
论。所量能量至所依体故。
述曰。相分.见分.自体三种。即所.能量.量果别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于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等量境类亦应然。故立三种 若无自证分。相.见二分无所依事故。即成别体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离心无境。即一体也。
论。如集量论至此三体无别。
述曰。相唯所量。见为能量。自证为量果。此颂意言。今此三种体是一识。不离识故说之为唯。功能各别故说言三 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见分缘相既为能量。能量无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见分。行相为能量。外境为所量。与此稍别 然有六师。及叙陈那以前.以后。量.及量果体性不同。如因明抄说。佛地论中虽说三分。无颂引证。唯有长行。
论。又心心所至证自证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说有四分。于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别之。三引教成。四释颂意。下即初也 护法以后方始立之。理极须然。如文可解。然诸经论唯多三分。
论。此若无者至应皆证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应立别有能证自分。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照之心。心分摄故。犹如见分 见分返此或无能证。
论。又自证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见分为能量。第三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谁为量果。为量如前。
彼若救云第二见分为第三果。
论。不应见分至非量摄故。
述曰。由此见分或时亦有非量摄故。不证第三。
论。由此见分至必现量故。
述曰。诸体自缘皆证自相。果亦唯现。见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应言见分为果。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故。故不可见分或缘于相是比.非量。返缘自证复是现量。难曰。见分缘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现量自证分以为果。何妨自证唯现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为果。
解曰。现量心自体。比.非量果可唯现。比.非二种非证体。何得能为现量果 现量为比果。比不为现果。问答亦然 外内难。缘缚难。例亦然。见缘相为缚。自证应亦尔。是缚无失。然唯现量。如五识境缚。仍是现量收。证自体故。为是烦恼染污相故。如末那章 夫证自体必现量摄。故不可说见分缘相。或量.非量。为自证果。不可见分一时之中为量.非量。以相违故。纵许见分或比.非量。为第三果。亦不定故。现量为果义即定故。一心之中相违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义亦如前。
论。此四分中至后二是内。
述曰。下分别之。此释见分若时现量。应为第三果难也。但由见分似外缘外故名为外。非体是外。故此现量亦不缘三。后二名内。体是内缘内故。
论。初唯所缘后三通二。
述曰。其义可知。纵缘于心以心为相。亦唯所缘。相分之心不能缘故 问见分缘外从境名外。见分缘唯所缘。从唯所缘名所缘 答曰此义亦可然。此文影显故无有失。为色等难皆应准思 今意欲显由见缘外不得返缘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实非外 因论生论。自证缘见。应相分心不能缘虑。所缘心故。如相分心 此义不然。自证缘见一能缘上义别分故。若为相分心。必非一能缘体故。或别人心。或前后心。由此必非能缘性故。见分等心故能缘虑。相心不然。谓第二分以第三为果。自为能量。第三缘见。以第四为果。能量可知。缘第四时以谁为果。不可即以第四为果。如缘见分见分非果。此义应思。即以所缘第四为果。第四缘第三为果。例此同故。功能应尔。若更立者过无穷故。唯尔所者分限足故。如无色界本识见分缘种子等。更无余相。种子搏附识自体分。即以自证为相分缘。缘彼种故。然不缘彼自体分上能缘功能。过如前说。仍以第三自证为果此例应同。
论。谓第二分至或现或比。
述曰。见分外缘。故量不定。
论。第三能缘至以无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缘第二。却缘第四。第四前缘第三。何不通缘第二 非第二者以无用故。设许得缘涉重缘过。以无用故 或无缘彼之用不说缘之。如自证分不缘于相。能缘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缘第四。现量等定。复不缘外。佛即不尔。
论。第三第四至唯识理成。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体故现量摄。具所能缘。恒但四分不减不增。无无穷过 此中有难。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见分缘相.及自证。不立第四分。
此不应然。此能缘虑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长功能。非缘虑法。无量相违。据功能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 又说四分能.所缘异。不可言即。无别种生。一体用异。故名非离。
论。是故契经至见种种差别。
述曰。下引教成 佛地论有。即厚严经。谓即内.外二性。此内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缠绕故有四分。
论。此颂意说至是见分故。
述曰。下释颂意。此四分中相.见名外。见缘外故 三.四名内。证自体故。唯见分有种种差别。或量.非量。既言见分或非.比故。别立第四 此唯众生四分故言缠缚。相.及粗重二缚具故。无漏心等虽有四分。而非缠缚 问如诸佛。及因五.八识等唯现量者。应但三分。见分即得为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内定故。见分缘外用外也。不得复为缘内果故。一心见分用。不得通缘内.外法故。虽缘真如真如非外。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 若尔内心应非外果 此义如量。义准可知。
论。如是四分至自证分故。
述曰。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义摄。次引颂成后总指例。如集量颂。或摄为三。果体一故。摄四入三。
论。或摄为二至是能缘义。
述曰。如初所引厚严经颂。能缘体一。三摄为见。摄论唯二。亦摄入见 此言见者。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唯惠能故。
论。或摄为一至是故说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经说。此颂意言。外境无故唯有一心。由执著故似外境转 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四分识义用分。此上四类各一别义。又皆不离识。故并名唯 无漏种子但具一义。谓不离识。故说名唯 颂旧云。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现在。外法无可见。是故说唯心。
论。如是处处说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诸师因此执诸有情唯有一识。此义非也。至下当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尔心。离一心外无别法故。
论。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述曰。此颂非唯一心。如境更无异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摄臣故。
论。故识行相至识之见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总结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却结颂中了一字也。此了别体即是第八识之见分。归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 难陀立二分 陈那立三分 护法立四分 今此论文护法菩萨依四教理说四差别。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诸师知见 此四分相望为所缘。各为自证.及行相者。所缘可知。逐难说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缘。亦名自体。能缘自体故。不可以见分为自体。不缘第四故 如第三为行相。第二名所缘。第四名自体。能缘第三。以能缘法为自体故 又第三分为行相缘第四时。第四为所缘。所缘即自体。如四缘第三。返覆理齐故 第三为自体见分为行相。相分为所缘。如前已辨。又难云。第二量.非量。余之二分是现量。第二染.非染。余之二分定非染 又量.非量殊。苦.乐.舍应异。又见分解.非解。余二定皆解。余一切法准难可知 又心若自缘。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属.能所缚.能所相.能所觉无差别过失 亦不应言二缘生识。三和合生识。识亦生识故 亦不应立有邪见心。以邪见心自知邪故 亦不应言恶心遍体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为正智。非邪恶故 其四念住亦应无别。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谛智应无差别。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应不成。知现在故。他心智亦尔。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应是邪。谓他为自故。知自如他反难亦尔 又用二故体应非一。如灯自照其喻不成喻。无能缘等心。有能缘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违。喻所立不成过 又灯若性照。更何须照。若非明者。应非能照。体应是闇 诸如是等种种妨难。更应思择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灯照难。余难无解。然他界.无为.无漏缘等。依见分说。非自证分。又以坚执名非量。非比非亲证名非量。自证于境虽是邪见。亲证自体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诸难理皆不成。如五识中贪.嗔等惑。虽染仍现量。由他引故成染。亲得故现量摄 于四分中。八识.三惠.三量.因果诸门分别。皆如别章。
上来已广解行相讫。下广所缘 于中有三。初外境。次内境。后料简 初中有二。初总解释。后诸师说。
论。所言处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义意言。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故言外大种。非心外法。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为共相。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然我此物为增上缘。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识理。唯自心变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变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约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为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诸教。共.不共中总分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见猛火等物。人见为水。余趣.余人不能用故。余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广解有根身处 不共相中亦有二种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尘。他亦受用故。根即不尔。下文难言。虽亦变他根。自识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据正义不取五根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属 此中处言共相种者。即共中共。问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如所造触若缘。但缘本实物著。即触处中第八所变。唯能造非所造。以无体故。但缘著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实不造触处。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尘四大。缘长等时并缘青等。更不别缘离青等外别有长等。非如意识别得缘假。此无别体不可缘故。瓶.盆亦尔。即是若变为大小时。但随彼青等大小而缘。非别有长等。若从本实说。亦得缘长等。由此准。触处亦应作是说。然所造触是四大种分位差别。缘所造时即缘四大。假依实故如长等同。
论。虽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释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碍。谓外器相。如小宗中。众多灯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 此如何知各各别也 一灯去时其光尚遍。若共为一。是则应将一灯去已。余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碍故见似一。置多灯已人影多故 问曰。若尔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碍有对法故。何故众多各变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处 答由业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碍。不碍故。五十四说诸有对法同处一处。而非无对者。由随顺转相须生故。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广说。
彼虽说四尘等与此相似。如山.河等业。众人并相似。及心于上共用无碍。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业各别。及心受用自有碍故。遂令相隔 问曰。若尔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碍 答彼不碍他心上者。但碍自者。如心上灯明百千不碍。与明相违。无始于中有碍.不碍故。此义应思。
论。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述曰。下诸师说。初问。后答。此为问也。虽知处所本识所缘。谁异熟识变为此相。问能变者。瑜伽等说于外器皆无差别。于上界等为是谁缘。故今问也。为凡为圣。为此趣。为他趣。为自界。为他界。为自地。为他地为唯自变。为他亦变。
自下护法菩萨假叙三计。初同月藏。
论。有义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圣.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经说故。即立世经。
第二破云。
论。有义若尔至此杂秽土。
述曰。护法菩萨假为别义难破月藏。无别师说。诸佛菩萨若化变为。我所不讳。若实变为。即违理.教。杂秽种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类。举佛.菩萨且论胜者。
论。诸异生等至诸净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等取二乘.诸小菩萨。他方者。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诃界。彼应实变为他方.自界诸净妙土。若佛.菩萨神力所加。变化所作我亦无遮。且论实故 然净妙土有别他方如极乐等。亦在此界灵鹫山等。有漏净土。外法异生亦不应变。不能用故。
论。又诸圣者至复何所用。
述曰。诸圣生上必不下生。变为下土亦何所用。以本变土本为身用。定不能用变之何为。此中且举圣生无色。就显处说。色界.异地类此亦然。
论。是故现居至变为此界。
述曰。此述正义。由此定应现身所居。及当生者。本识变为现所居界。及当生界 当生界者。一云次生者变。远者不变。二云。可应生者变。随其凡圣可生者变。由此即无成劫之时先器成过 以上界有情当生者变故 既尔无色当生下时亦变为下。何故瑜伽论五十一。云彼识不缘下外器相 彼约不定境。亦不相违。谓缘种子即是定境。缘外器等此即不定。以无色圣者不缘器故。不生下故 问圣定不生无间之处。应不变为彼所居处。长寿天亦尔 答此问言。即现所居地界故得。
若尔何故说一切言。
论。经依小分至皆共变故。
述曰。此会经文。如言一切人共见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见之。约小分故。业不同者即不变故 若作是说。劫将坏时既无现居.当生者故。是不尽理。此似月藏义。非实月藏计。似为有救。狭于月藏。
第三破之。
论。有义若尔至变为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现所居者变为土者。器将坏时无现.当生。此土谁变。即有坏器不变之过 现他欲界变为故者。何故但言现所居者。而不说言一切欲界同此界变。又成器时他方三禅等有情当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当生者变。此便无用。由汝前说现所居言。一三千界成.坏同者。故我今破。
论。又诸异生至此复何用。
述曰。谓诸异生生无色界预变无用。现无身故。生有顶天寿八万劫。不妨欲界数度成.坏。变之何用。
论。设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设纵汝宗如大众部无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既变无益。粗细悬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别变为地。此异地身不能受用。故变无用。
论。然所变土至便变为彼。
述曰。变本为身。身不能用变之无益。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论。由是设生至变为此土。
述曰。下述正义。同现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处说名当地。彼当地一切有情皆能变之。非唯是一三千界变。亦非异地当生者变。欲界欲界同。及至上亦尔。
论。故器世间至而亦现有。
述曰。由自地变无过失故。器世坏成而亦现有 若尔圣者于梵宫自地.及地狱自地。若诸异生。他三千界欲界等中自地无用。不能持身变之何益。
今此义言。现虽无用。身若往彼可得持身。故须变作。非谓现身即令得持用。言可持用故。且如圣者设往地狱中。岂亦不得依彼而住。异生设往他方欲界亦得持身。以业同故。以粗细等不是悬隔。
若尔如人见水。鬼见于火。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见而名共变耶。答此文言。
论。此说一切至所见异故。
述曰。即当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说名为共。共中共也。若别受用。随与多小有情同变说名为共。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见异故。如大梵变.及孤地狱。随诸有情多小变之。非谓一切 问何故经说一切共变 答对法第五说。此显生无色有未离欲业种随故。无现行也 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处讫。次简执受。执受有二。先解种子。
论。诸种子者至故是所缘。
述曰。谓即三性有漏种子俱是所缘。此识性摄故 谓性者体也。体即本识。种子是用。如前已说。诸法体用理应尔故。用是体摄 又言性者。谓是性类。其并有漏。以类同故不相违背。得为所缘 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识同无记性。故能缘之。然是识之相分所摄。如前已说。若据前缘器中三说。若言缘种是相分者。第三师正义也。无色界本识。唯缘内种故。不缘器等。若据前二师义。无色亦但约缘种说以无身故。实亦缘器。今非彼义。不可用之。无色缘种。亦有解云。即为自体分。见分缘器故。彼据自体分故言唯缘种 前师问。种是识自体。即为相分缘。真如即自证。亦应相分缘。答彼识性故。此非识性。识上功能。为相分缘。不同如也。设佛见分缘于自证。作影像缘。不尔便无四分之义。故下第八唯除见分非相所缘。许见分亦缘自证分等。但不亲证。影变亦得。
难此解云。有漏种子依自体分。识即缘之。无漏之种亦依自体。识为缘不。
论。无漏法种至故非所缘。
述曰。对治识故。体性异故。不相顺故。故非所缘。四分之中依自体分。非即是识自体分收。性相乖故 若尔本识既不变缘。何名唯识。
论。虽非所缘至不违唯识。
述曰。由不离识故言唯识。此意即是非离识外别有实物。故名唯识。如真如性识虽不变。离识外无故名唯识。唯识但遮心外法故 若尔心所亦不离识。应名唯识 此亦不然。心所不依识之自体。别有行相。不可例同。然识相应。亦不离识。故并唯识 问有漏种中有三界种。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种。不离于识体。即名无记性。体不离于识。应名欲界系。此义应思 答不然。系据缚义。即法体上差别义故。三界系别。然性即是体类义故。同无记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种随识皆无记。亦应烦恼种随识非烦恼。如是一切皆如理思 问大乘所缘本是心变。随心何系地境亦随之故。如在欲界命终生上。此润生爱是上界系。依欲界身缘欲界身。仍相分中所变相分是上界系。随见心说。第七缘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缘种。境是异界系。心是异界系 答曰。不例。如本识缘异地身。异地器。异地身者。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耳等。此岂非是缘异地身。异地器者。如缘于彼无色诸天泪下如雨。此非菩萨生彼化作。圣说菩萨不生彼故。乃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灭定。此是利根。亦缘下地。即利根不还。阿罗汉等。又下菩萨等入彼界定所变生色。此并得缘。故同种子相.见地别。此同前难。何劳为证 此若不尔七识缘境。下文但据由分别心。不是定有实用故变。本识必有实用故变。他界地身.器。见.相得别系。七识不尔故系随相。若不尔者。本识亦但随心变境。即天眼.耳无识持故。应名烂坏。应非有情。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实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摄即众生界有增减过。第十卷云三性杂生。故相.见分不必同性。如二禅以上起初禅眼.耳.身识缘上地色。此亦相.见别地所系 问第七识缘但分别有无实用者。即五识色等应无质碍 此中问答不缘识中自当分别 难一师云。若本识所变皆有实用变他根等应为识依。有实用故。如自眼根。应设功劳。他之实根心外法故。所变之根便无实用。若亦为他依。便缘心外法。此缘他法但似彼根。非实有用。若变自法即实有用 问如变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变他身根等似他根等。应有实用 答此亦为例。变似他色等。实非他有用。变似他根等。亦非他有用 若尔变似他色等。于己实有用。变似他根时。于己有何用。于己有实用。应为自识依有实用故。如变自根。此应思度 若为自受用变似他根。他根于己亦名有用。此义不然。岂于他根己能受用。以无用故。不变他根。故知下文第二说胜。于不缘心等由此即无妨。
二执受中。上解种子讫。次解有根身。
论。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总名。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种。若如前说。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 然依中边。下一师说亦变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变根不似他实根故。若变色等似他色故。
论。有共相种至受用他义。
述曰。不共中共名共相种。由受用他故变他身。即前不共今名为共。此即最初总说本识于他亦变。不论根.境。于中差别。
论。此中有义亦变似根。
述曰。非唯似尘。亦似根故。
以何为证。
论。辨中边说至五根现故。
述曰。既言亦似他根。故许变也。此有何义。若言受用。不用他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若许变根。全无实用。非他依故。变何用者。此亦不然。为欲受用他身依处故变他根。由根若无时依处亦无故。如色界系鼻.舌依处。根若无者依处亦无。不尔彼界应无二根。唯有依处庄严身故。由为受用亦变似根。又本识变皆有实用。此不能生识故不能变者。理亦不然。色界鼻.舌根虽不能生识。本识亦变故。生盲等亦尔。故知本识定变他根。然无实根用。非他识依故。此即安惠等诸大论师解 然即彼论旧本第四颂言。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此不应尔。岂复本识亦起我也。亦缘心乎 今正翻云。识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实非有。境无故识无 识者八识 生变似义。即是五尘。义之言境。以依他法似实有故 变似有情。即是五根。众生数法 情即根是。名萨埵故 变似我者。是末那缘变 及了者。六识缘之。即第八缘尘.根二色。第七缘我。六识缘六尘所了法义 旧论长行义与此同。彼颂翻错。译师意存一意识义。彼颂长行自违返故。今此论引彼长行文。彼论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现。为是谁缘。不定说言第八能缘自他根故。
论。有义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护法菩萨等解。唯变他根依处。他根于己都无用故。若无用亦变。何不变七识。无缘虑用而得缘故。
若尔彼说自他根现文如何通。
论。似自他身至各自变义。
述曰。彼说自他阿赖耶识各自变为根。非自变他根。一则无用不变他根。二由彼论不定说言自身本识变他根故。不可为证。又色界化生。根无处可无。欲界不尔。又彼色界不变根者。依处便丑。如木人鼻.舌。由善业殊胜。所感依处极甚光净。故要假根相扶依处方好。此则不尔。故不为例 若尔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变根扶助依处令其光洁 此理不然。色界诸根自识所变。令则变他。何以为例。又彼色界只是无识。识若依根。根则有用。今欲界者。若变为根殊无实用。非自他识之所依故。殊不相例。是义应思。
何以得知变他依处。
论。故生他地至犹见相续。
述曰。若生他地或上或下。或入无余。彼余尸骸犹见相续。不尔应无余尸骸义。以不能变他依处故。由此故知变他依处 如生色界鼻舌二根。如何会释 身为自情变。无根依亦无。他尘非己情。何必须根有。此理应思。
虽知根处各变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缘不。
论。前来且说至界地差别。
述曰。自下第三即总料简 于中有二。初简前未尽显所未明。后略说此识以下。总束以前义门分别。上来所说界地差别唯缘自地。以随识系能受用故。
论。若定等力至则不决定。
述曰。言定等者。等取通力。或借识起或大愿力。或法威力。此通诸识有五种力。若第八变唯有定通。
或总四力 大愿即法力。更无别能故 通力所变其事云何 变异地身者。如除如来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及大扶根尘时。第八识缘彼为境。即自通力缘异地身 身者通名。非谓身根。此有几处。谓眼.耳.色.触。或亦有声。无文别说起身根者。又无用故。亦无上地起下天眼.耳。以无用故。亦无文故。下欣上可起上。上厌下不起下 通力所变余地器者。如以通力马胜比丘。上入色界见梵王等。第八识缘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诸天佛前听法。令此界生见彼身等。能见之者虽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变为色身令彼得见。下界见者名由通力 上地见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见类亦应然 又大菩萨以神通力变为五境。令余地生得见变者。可得五尘虽第八变。其定之力不见第八能变异地之内身文。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 无色界无通。佛边听法令他得见。但是定力。亦非是身。以无根故 或亦名身。有积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无差。一念俱起。变为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解。如上界天见下三灾。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见彼地色等。岂第八亦缘耶。彼既不缘。故知马胜往色界处。何必此第八即缘彼色等 若相离者虽见其色。而第八不缘。若近处者何妨第八亦变。由此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质 此义应思违下论文 五识疏所缘缘必有之文应更思审。如枢要说 余地器者。即法处实色。瑜伽五十四云。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实物有。定心所缘名境。勤求起故即名为果。即通有漏.及与无漏。此谓圣者得威德定。变为此色饶益有情 然第八识 一唯缘有漏不缘无漏。如种子故。虽缘无漏遂不相似。体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 又解以初禅眼.耳识。见上地色等。不异系故。由此三识所知必同初禅系。此义应思 又解异地系。因缘变有用故 二此在色界亦通无色。无色圣者亦雨泪故 三唯变色.触亦变余尘。此通五尘。三十七说通能变为色.香.味触。又净土中变五尘故。五十三说。无色界定色能变一切故。五十四说。胜定果色唯有显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阙故。又无用故。此约色界异生及无色界波罗蜜多声闻。唯能起色.声.触。不能起香.味。以无加行心因别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若十地菩萨。及色界波罗蜜声闻。即许起之。故华严等云闻无色界宫殿之香。法华云光音及遍净初生。及退没。闻香悉能知。即菩萨等入彼定变 四为唯造色。亦变大种。如对法第一卷疏末解。应广如彼五十四解 五然与定力何差别。二乘.异生若为嬉戏。通果无记。即变化心。可说与彼定境为异。一根本境。一解脱境。一善心境。一无记境。故成差别。若八地已去菩萨定之与通。此亦何异。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得生。故心引起变化事等。定力但是任运生故。故二别也。或是根本。及果所变。故成别也。此定.及通义分为别。在佛无别故。皆通变.及化。通可引起根之与尘。定即不尔。唯起于尘 六又依神通变根等不。九十八说不变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果。设复变作似而非真。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变异身.器者。谓即瑜伽五十四说。色.无色天变身万亿共立毛端。是平等心。无色既无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说有。亦令互相见故变异地身 及器者。华严经云。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 阿含经云。舍利弗入涅槃时。色.无色天空中泪下如春细雨 波阇波提入涅槃时。色.无色天佛边侧立。及实色中定境者。是 色.无色天皆由通力现身.境等。此有何过 以瑜伽论但说通依静虑。无色现色但定所生。以惠不均故无通也。无色界变色。已如前辨。应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变境.身为相续。为间断。
论。所变身器至系发起故。
述曰。内身多续。少分间断。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终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变外器多分长时。瑜伽第三说。外器定一劫。若变内身即随寿故多分相续。声.光多暂时。少有相续故 等者等取华色.华香等。何以然者。由击发故声等方生。缘力尽时彼即不续 有法师云。第八不缘声。以间断故。如心.心所断故亦不缘 若作此说亦应不缘等流色等。以间断故。如电光等。第七末那既恒相续。何故不缘 问曰。若尔第八恒相续。如何缘断法 答如镜恒时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运起。有境便即缘。此复何妨。
论。略说此识至所现实色。
述曰。总略说缘。第二段也 于中有三。第一依处分者。十色处中五尘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缘实境。第八亦缘法处实色。谓威德定所行境色。如瑜伽论五十四卷彼极分别。应如彼会 言随者是摄义。即是法处摄色之异名也 种子何处摄。随何处摄 虽唯意缘。以与现行实法不定异故。随现行摄。此中有难。如理应思 问曰。本识岂不缘极略等四色 答曰。以假故不缘。如不相应法 问曰。彼何以假 无实体故。如对法第一.五十四等。极略.极迥。但是第六意识分折为极微故。第八不缘。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即此不缘。唯以现行思为体故。别解表业此亦不缘。以亦思故。无表色可尔。是思种故。既缘诸种。故得缘之 若尔如二无心定等皆依种立应亦得缘 由此即是心等种上差别功能。但缘种体不缘别能。即不缘者无表亦尔。是思种上差别功能。亦是防色之别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缘 遍计所起色。若说唯是镜像.水月。此亦不缘。唯第六识遍计起故。若唯意缘通根.尘者。亦此中摄故。第八所缘诸根.尘等。以总从别。以暗从明。皆本处摄故。说不缘遍计所起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处观。亦此中摄。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假想色故。故此论文但缘实色不缘假故。第八所缘必有用故。彼无实用第八不缘 然诸法体。一者有法。二者无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缘无法。此任运缘非分别故。无筹度故。后得智等有筹度故。诸六识等有分别故。由此故知。第八识体不缘我也。第八识变。变必有用故不缘无。无无用故。故不缘我等。以无体用故 于有法中略有二种。一者有为。二者无为。何故此识不缘无为 若实无为因未证故。若假无为无体用故皆不得缘。于有为中色.心.心所.不相应行。如前已辨缘实非假等。
何故不缘心.心所法.不相应行。故外人问。
论。何故此识至为所缘耶。
述曰。等即等取不相应行.及诸无为.无法为问。
论。有漏识变至势力故变。
述曰。第二废立也。因缘生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八俱五数即无胜力。设任运生。境无实用。因缘变法必有实体。非横计故。非无用故。
论。二随分别势力故变。
述曰。谓作意生心。是筹度心。即六.七识。随自分别作意生故。由此六.七缘无等时影像相分。无有实体。未必有用。亦非由说分别故变境体定无。亦缘有故 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后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顺论有用等文。
论。初必有用后但为境。
述曰。初随因缘变。必有实体用。即五.八等所变之境。后随分别变。但能为境。非必有体用。即七识等 今正明第八不缘心等义。兼五识等不缘心等。总谈心等缘境道理 又解初唯第八异熟主故。所熏处故。能持种故。变必有用。后余七识。所变色触等。皆无实用。似本质用。如镜中火 既尔五识应一向缘假。青等应非实 问若随因缘变必有用。第八识俱触等五法境应有用 答非报主故。非自在故。顺第二解。由此复言随因缘者此是何义。随任运义。随种子义。顺第一解。第八五数。第六识等中报心所缘。非必有用。以此见分虽任运生。不随实体种子因缘变境相故。但是影像种子所生。如彼眼根等无见用故。不能发生眼等识故 问触等所变根。无见用故非因变。触等所变色。非因变故无碍用。五识所变为例亦尔 答理齐。亦无碍用。七识所变并无用故。此依第二解。此二义护法等菩萨解 若瑜伽释家。亦有许触等与识同实变。即不违此文。然违成业。多种共生一芽之失。前解为胜。顺下第三卷等文 又解因缘者。是诸法真实有用种子。若用此种子故生诸法心缘变之。变必有用。以能生者实因缘故。其八俱五数所变之相。非实种生。但假种起故但为境。分别变摄 分别变者。心.心所之总名。随心.心所之势力故变。不从真实有用因缘种子所生。彼但为境无漏亦尔非必有用。随其所应五识相应心.心所。及第八识体五俱意识。或定心所缘。有实种生者皆因缘变。余无实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随分别势力故变。此解为正。无诸妨难。由能缘心任运有力。彼所变相从实种生名因缘变。若能缘心不任运起。虽任运起而无胜力。所变之相非实种生名分别变。初必有用。无无用者。后但为境当情现故非必有用。若论依他假因缘起亦是有用。非是如色有碍等用。称其自相名为有用。若第六报心五识俱者。亦随因缘变。其境或有用 问前所说若随分别变但为境。定心.及五识所变之境应全无用 答随彼实体种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随分别者此是何义。随加行义。分别变者诸心.心所强筹度义。定心.及五识。有虽加行生不皆强筹度。故变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种。如定心缘十八界。返显八俱具有二变。性境不随心因缘变摄。独影.带质皆分别变。
论。异熟识变至必有实有。
述曰。显变色等从实种生。故所变法必有体用。
论。若变心等至不能缘故。
述曰。相分心.心所如化心等。故不缘之。缘便无用。深密经说。诸变化心无自依心有依他心 佛地论第六卷.此第十亦云。无自缘虑实体之心。有随见分所变相分似虑之心。如镜中火。乃至广说。
问若尔何故心.心所法从第八生。既不能变不须生故。
论。须彼实用别从此生。
述曰。须七识等受用于境从第八生。非不缘故即不令起。如无漏心亦从起故。
若有实体第八即缘。无为有体应第八缘。
论。变无为等亦无实用。
述曰。若第八缘实无为者。无为无用。此未证故。若似无为非实无为。故不变也。论说等言。又无为中有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应行。即前答心.及心所法。今解无为.不相应行。亦无有过。此解是本。故前问中何故此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与无为。
论。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述曰。此总结也 问若有漏识因缘有相。分别之相未必体有。至无漏位无分别故。应不缘无。因缘生故皆应缘实。
论。至无漏位至亦现彼影。
述曰。于无漏位胜惠相应。虽无筹度取相分别。而澄净故。非如有漏体是滓浊。今设无用亦现彼影。即缘于无.及心等影无为影等。以亲证故。知无是无故缘无等。
论。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述曰。不知无故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现诸法影。名一切智。是遍知故 若尔诸佛大圆镜智。亦应缘自相应心所。是遍智故 许亦无失。卷初但遮上座.法蜜亲为所缘。不遮疏故 若尔应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缘。自体见分不自缘故 此亦不尔。自自证分与他见分同一缘故。亦无有失 又解相应心所虽不相缘亦无有失。自证缘见成遍智故。见分取于相应心故。法皆尽故。自证复能缘见分故。但约见分同一所缘不说自证。斯有何过。
论。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种。
述曰。此第八识不能具缘十八界故。故有漏位与无漏殊。境有宽狭胜劣。其六.七识非必有用。即现.比二量是有用心。可应分别。
论。在欲色界至缘有漏种。
述曰。第三明三界境别。如护月等于无色界亦变器身。此中但有护法正义。总结于前三界缘也。
论。厌离色故至此色为境。
述曰。无色无色。厌离色故。无业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缘之。如前已辨。于理无违。即此中文若定通力。同界同地.异界异地缘一切处。五十三云。无色界定于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后问答辨论。
论。不可知者至难可了知。
述曰。谓前颂说不可知言。第一见分行相难可了知。
论。或此所缘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相分难知。内执受境。即有漏种.及有根身微细难知。非执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难知。总第二段。如瑜伽论五十一说。于欲界中缘狭小境 此中谓约身器为小。色界广大。亦约身器。初禅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识无边处缘无量执受境。即约种子生现行识时。作此行解故。缘此无量行解之种。名缘无量所执受境。无所有处等准此应知 既缘种上差别功能。故知亦缘二无心定 此理不然。所言缘者从果为名。非缘此种子无量行解。故不缘无心定等。如前已说。
论。云何是识至行相难知。
述曰。谓外问言。即经部等.萨婆多等。既行难知应非是识。此行相言但言见分。
论。如灭定中至应信为有。
述曰。此举喻答。此答经部。彼末计许灭定有心。故以例答。如灭定中不离身识。行亦难知 应信第八识恒体有。此答上座.及末经部。有细意识。于此可然。
萨婆多等定中无识。如隔日疟。答萨婆多。彼不许灭定有识故。以理答之。
论。然必应许至如有心时。
述曰。比量如文。
论。无想等位应知亦尔。
述曰。此亦所立同。二计宗各解不同无不定过 此中亦有无心闷绝。睡眠等位。唯自所许 或皆等中 此等有识。下自广成。
成唯识论述记卷第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