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还有另一种情绪与作为表现结果的情绪并存。这种作为表现结果的情绪是附加于表现之上的。这里所说的另一种情绪先于表现的意象,它实际上就包含这一意象。从某种程度上说,它也是这一意象生成的原因。虽然有人认为短剧几乎不属于文学作品,但它却让我们的内心深受折磨,从而引发第一种情绪体验。毫无疑问,这一情绪体验会非常强烈,但它还属于常见的情绪体验。它来源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历,不管怎样说,都非常缺乏精神内涵。但是,一部伟大的戏剧作品带给我们的情绪体验却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这样一部作品性质独特,它产生于作者的内心深处;而且,在打动和感染我们观众以前,它只埋藏于作者一个人的内心深处。这部作品来源于作者的这种情绪体验。而在整个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作者不断地把自己的记忆带回到这种情绪体验中。这一情绪体验不过是一种创造性应急行为,但它是一个特定过程,一旦作品圆满完成,它也就得到完全满足。这种情绪体验不可能通过完成其他作品的创作来得到满足,除非它与这部伟大作品存在意义深远的、内在的相似之处。比如,两者在观点的表达和形象的刻画方面,同样令人满意,而且两者演奏完全相同的旋律。
这就等于说,虽然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方面,我们赋予情绪很大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阐释“情感道德哲学”。因为我们所讨论的情绪能够被具体化,形成各种不同的表现,最终甚至成为一种伦理规范。从这一特定伦理规范中,我们无法引申出道德。当然,从任何其他伦理规范中也一样无法做到这一点。不论我们如何绞尽脑汁地思索,我们也无法想出义务或类似于义务的伦理规范。任何理论说起来都是很完美的。但是,我可以发誓,我永远也不会接受它。即使口头上接受它,在行为上,我照样会我行我素。但是如果存在一种情绪氛围,如果我能感觉和呼吸到它,如果它进入到我的内心,我就会按照它的要求行事;而且我的整个自我被它提升到一个新层次。这种提升不是出于强制或需要,而是出于一种我无法抗拒的内在倾向。我可能不会用情绪本身来解释我的这种行为。这时,我也可能从理论中进行演绎和推理,这种理论是在情绪被引入到思想观念的累积中形成的。
现在我们看一下对这样一个重要问题有没有可能的答案。这个问题我们以前偶然遇到过,以后可能还会遇到。人们都乐意说,如果某一宗教要带给人们一种新道德,它就把这一道德强加给人们。强加的手段是它安排人们都接受形而上学;还有一种强加手段就是通过宣扬关于上帝、宇宙以及上帝与宇宙两者之间关系的观念,来让人们接受它的教义。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有了。这个答案就是,与这种强加恰恰相反,宗教是通过它所宣扬的道德优越性赢得人们心灵的,它向人们揭示关于世间万物的某种理念。但是,人的理智能认识到这种宗教道德的优越性吗?未必。因为理智只能通过把某种价值与一些既有的规则或理念进行比较来区分它们之间的不同。而这些规则或理论是从哪里来的呢?它必然是由既有的道德提供的。另一方面,关于世界万物宇宙秩序的一种新理念,最多也只不过是与我们已知理念并存的另一种哲学或另一种翻版。即使我们的理智被征服,我们从宗教中所看到的也只能是对宇宙秩序的一种阐释,这一阐释在理论上似乎优于其他阐释。即使宗教能按照它本身更加和谐一致的精神,责令我们接受它的某些行为准则,但在理性认同这些准则和把它们转化成行为意志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然而,实际情况是,宗教教义也做不到,像纯理性表现那样,确保它所宣扬的相应道德被采纳,尤其是确保它的实施,能够使得它的教义彰显理性方面的优越性。
这一点和被理智公认为行为准则系统的某一特定道德没什么两样。在一种新的道德或新的形而上学出现以前,就存在人的情绪体验了。这一情绪体验在意志方面发展成为意志动力,在理智方面发展成为一种阐释性表现。比如,基督教以仁爱的名义所引发的情绪体验:如果它能赢得人的心灵,接着就会产生某种相应的行为,而且某一教义也会随之得到传播。但是,不但它宣扬的形而上学没有使这种道德行为得到加强,而且,这一道德行为也没有促使人们产生接受形而上学的内心倾向。这里,形而上学和道德表达的是完全相同的事情。只不过,形而上学涉及的是理智方面的问题,而道德涉及的是意志方面的问题。当一个事物得到表达时,这两方面就被融合在一起了。
绝大部分道德义务的强制性特征应当主要通过社会对个体施加的压力来解释。这一点人们会很容易接受。因为这些义务都是当前正在发生的行为,因为它们都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因此,我们能很容易地在完全清晰可见的情况下掌握它们,继而深入挖掘它们的根源,最终找到作为义务根源的社会需要。但是,许多人可能不会轻易地承认,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种道德,都要表现出某种情绪状态,而且,在这一情绪状态下,我们不是屈从于一种社会压力,而是被这一道德义务深深吸引。人们不愿承认上述观点的原因在于,一般情况下,我们无法重新回到自己内心深处的情绪原型中。伴随着这一情绪原型内部一种新的生活观念的形成,或者更进一步说,伴随着某种新的生活态度的形成,作为这一情绪原型残余物的各种行为模式就成为一种客观存在。这些行为模式已经深植于我们所说的社会良知中。正因为我们发现自己不由自主地被一种本能情绪的余烬所包围,而且这一情绪的驱动力量来自它内心熊熊燃烧的情绪火焰,保持下来的行为模式往往就无法激发我们的行为意志。除非,表达基本社会生活需要的原有行为模式能潜移默化地向这些行为模式传递某种具有强制特征的义务。
现在,两种并存的道德似乎合二为一了。前者为后者提供了某些强制性特征。另一方面,作为交流,它也从后者那里得到了社会性相对淡化、人文性更加浓郁的暗示。然而,如果我们现在把这些灰烬搅动一下,会发现里面还保存着一定程度的热量。那些零散的火星还能点燃起火焰,熊熊烈火会重新燃烧起来。如果的确如此的话,熊熊烈火会逐渐蔓延成燎原之势。这里,我是说,第二种道德的准则不像第一种道德那样单独发挥作用:一旦有一种准则脱离了抽象,被赋予实际意义并获得行为能力,其他的行为准则也往往随之而动。最后,它们融入早已把它们抛弃的温暖的情绪体验中,融入经历过这一切的人当中,这些人就重新焕发了生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各种英雄人物:宗教的创立者和宗教改革家、神秘主义者和圣徒以及鲜为人知的道德英雄。这些道德英雄虽然常常作为普通人与我们擦肩而过,但在我们眼里,他们同那些最杰出的人物一样伟大。在他们的精神感召和激励下,我们像心甘情愿地加入一支征服大军一样,争先恐后地去追随他们。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的确是一支征服大军。他们已经冲破了重重自然障碍和阻隔,把人类命运提升到一个新
因此,当我们驱除表面的假象而获得客观真实时,当我们借助两种道德在思想观念和语言表达方面的交流碰撞,抛弃既有的寻常行为模式时,我们在一种道德的两极,发现了压力和抱负。当压力变得越接近客观时,它就越完美,它也就越接近我们称之为习惯或本能的自然力量。当我们的内心抱负越明显地受到某些具体人物的行为或事迹激励时,它就愈加强烈,它也就越能明显地战胜自然。的确,如果我们深入探究自然本身的根源,我们会发现,有同样一种力量,为了驱动人类向前发展,在不断地表现自我。首先,它在既有的人类种群中,围绕自身的轴心旋转,在这一过程中,它直观地表现自我。随后,它通过一些特殊人物的中介作用,来间接地表现自我。
但我们不必依靠形而上学来确定压力和抱负之间的关系。再次强调一下,我们要通过形而上学对这两种道德进行比较是有一定困难的,因为我们无法在一个纯粹的状态下发现它们。第一种道德把某些强制性力量输送给第二种道德,而第二种道德也把它的独特气息传递给第一种道德。伴随着我们在道德的两种极限的支配中徘徊,我们发现自己又不由自主地陷入了接连不断的进退两难之中。至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界限,主要只是理论方面的关注,现实中很少真正到达这种极端界限。现在我们还是把压力和抱负进行单独讨论吧。社会的种种不同表现是前者固有的。这时,社会的唯一目标就实现自我保全。当它围绕着同一个中心点进行旋转运动时,携带着无数的个体同时参与这一循环运动。这一循环运动是它通过习惯和顽固性本能这一中介力量而进行的、模糊不清的模仿活动。如果这些纯粹义务得以完成,体现义务意识的情感将成为一种个体和社会的幸福状态,这种幸福状态类似于伴随正常的生活过程而来的幸福感。它更像是溢于言表的愉悦,而不像是发自内心的欣喜。
与之恰恰相反的是,作为抱负的道德则隐含着一种情感过程。我们前面所谈到的情绪是一种勇往直前的热情。通过这一热情,这种作为抱负的道德赢得了一些人的支持和赞同。然后,通过这些支持和赞同的人,它就传播到了世界各地。我们甚至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进步”与“前进”这两个词与热情本身没有什么严格区分。为了明确认识进步与前进,我们没有必要勾画一个我们要尽力实现的具体目标。当然,我们更没有必要设定一个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向它挺进的完美状态。能做到这样就足矣:热情的欣喜中能蕴涵超越一般幸福感的情绪体验,而发自内心深处的欣喜中必然包含溢于言表的愉悦。当我们认识到这一点时,我们所获得的这种确定性能对它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而且,这种确定性远远不同于对形而上学理论的纠缠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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