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观点来看的话,义务就失去了它的具体特性。这时,义务就变成了一种最普遍的生活现象。当构成有机体的各个要素或成员都服从于某一严格的统一规则时,我们还能够说他们对于履行各自的义务具有责任感吗?还能够说他们都在遵守一种社会本能义务吗?显然不能。但是,鉴于这样的有机体几乎无法构成一个群体,而蜂房和蚁山实际上又都是通过无形的关系或力量把它们的全体成员团结在一起的有机体,蚂蚁的社会本能与它们的各种群体动机就不可能有根本性区别。这里,蚂蚁的社会本能是指一只蚂蚁,比如说工蚁,完成其自身结构决定的、它必须承担的任务所依靠的力量。群体动机是指每一个组织成员或有机体的每一个细胞,为了整个有机体或整个组织利益的最大化,而辛勤劳作所依靠的力量。实际上,严格说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这都不是义务的问题,而是需要的问题。我们在道德义务的基石上所能感知到的就是这种需要。这种需要好像多少蒙着一层透明的薄纱,是虚拟的而非现实的。一个人只有在他获得自由的时候,他才能感觉到自己承担的义务。每一种义务,单独来看,都意味着自由。但尽管如此,义务的存在还是必要的。我们越是能够远离那些表面上具体或特定的义务,而深入到最深层的一般性义务,或者深入到我们曾说过的总体义务,义务就更能以需要的形式在生活领域呈现出来。这时,它要求完成或实现某些目标、理智、抉择甚至自由。
这里,也许同样会有人说:这只能适合于简单的人类社会,即人类社会的原始或初级阶段。诚然,正如我们后面还要指出的,文明人终究不同于原始人。因为从人类意识最初觉醒的时候起,文明人就从周围的社会环境中吸取了大量的知识和习惯。社会环境正是这些知识和习惯的宝库。人类的自然成分在很大程度上被从社会环境中吸收的这些知识和习惯所覆盖。它虽然被覆盖,却并没有被彻底湮灭,而且它仍然几乎毫无变化地保留了若干世纪。正如人们所认为的,习惯和知识对有机体的渗透和影响程度,远远比不上先天性遗传因素的渗透和影响。在我们对义务进行阐述分析时,如果自然的成分已经几近被几百年的文明进化过程所积聚的既有习惯打碎或熄灭,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忽略不计。这一点是正确的。不过虽然忽略不计,这些自然成分仍然完好地保存下来了。而且在大部分文明社会里,它们甚至有时还表现得非常活跃。因此,对于这些自然成分,我们必须还原其本来的面目。我们不能试图对这样那样的社会义务进行解释,而应该对我们所说的总体义务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