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竟能干出这样的事?
鲍勃·雷勒斯和我为了研究系列杀人犯,来到了伊利诺伊州的乔利埃特。一天,我们对理查德·斯佩克进行了访谈。当晚回到下榻旅馆的房间之后,我就收看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新闻。我看见丹·拉瑟与另一个叫托马斯·范达的杀人犯谈话,该犯当时正好羁押在乔利埃特监狱。范达是因对一名妇女连捅数刀致人死命被关进去的。他一生中已经多次进出精神病院了。每次他被“治愈”放出去之后,就会犯下新的罪行。在那次因杀人罪被关进去之前,他又杀了一个人。
我打电话给雷勒斯,提议找范达谈一次。从电视上的访谈节目来看,我可以说他实在是个无可救药的人。他既可能沦为杀人犯,也可能轻易沦为纵火犯。如果他有工具和技能,他就可能成为爆炸犯。
第二天,我们又到监狱,范达同意跟我们谈。他对我们的来意感到好奇,而且也没有什么人去看他。在访谈之前,我们看了他的档案。
范达是个白人,身高大约5英尺9英寸,25岁上下。他的情绪不稳定,经常露出虚假的微笑。即使在微笑的时候,他依然是那副“模样”——眼睛贼溜溜地转个不停,脸上的肌肉不时地抽搐,两只手不住地搓着。对这样一个人,你是不会不理不睬的。他首先想知道我在电视上看到他之后的想法。我说他的形象不错,他笑起来,随之也放松了。他跟我们谈了不少,说他参加了监狱里的一个《圣经》学习小组,说这对他大有帮助。这是完全可能的。我见过许多即将获假释的在押犯人参加宗教性学习小组的学习,他们做出了诚心改悔的姿态。
对于是应当把这个家伙关进严密看管的监狱,还是关进比较安全的精神病院,你可能有你的看法。在跟他谈话之后,我去见了负责他的监狱心理医生。我问他范达表现如何。
这位50岁上下的心理医生给我的回答是肯定的,说范达“对服药和治疗非常配合”。这位医生还举出他参加《圣经》学习小组的例子,说如果照这样下去,范达就可以被假释了。
我问他是否知道范达具体犯了什么法,他回答说:“我不想知道。我没有那么多时间,我这儿有很多病人要治疗。”他还说他不想不适当地影响和病人的关系。
“这样吧,医生,我把托马斯·范达的所作所为跟你谈谈。”我毫不相让。没等他表示不同意见,我就叙述起了这个反社会、性情孤僻的人的作案经过。他参加了一个宗教小组,在一次会议结束、众人散去之后,他向主持会议的一位年轻女子求欢。她拒绝了,可是范达不喜欢这样受到拒绝。像他这类人都是如此。他把她打倒在地,从她的厨房里拿来一把刀,在她身上扎了无数刀。
我不能不说我对此非常震惊。当时她就像一只玩具布娃娃,但身体是温暖的,还在流着血。他准会把血弄到自己身上。但他连把她非个性化都做不到,居然能勃起,还射精。所以你可以理解,我为什么说这是因恼羞成怒而犯罪,而不是性犯罪。他这么做不是因为欲火烧心,而是因为气急败坏。顺便说一句,这也是为什么强奸惯犯不宜释放的原因,尽管这样做让有些人产生又有一个人经改造重返社会的满足感和成就感。问题在于,他们还会再度犯罪。强奸毫无疑问是因愤怒而犯的罪。如果你把某个人的阴囊割掉,他一定会成为一个非常愤怒的人。
我把有关范达的事说完后,那个心理医生说:“道格拉斯,你这个叫人恶心的家伙!你滚出我的办公室!”
“我恶心?”我反驳道,“你口口声声说托马斯·范达对治疗非常配合,可以释放他,可是在你对这些犯人进行治疗的时候,根本就不知道你究竟是在跟谁交谈。如果你不花时间看看犯罪现场的照片或者犯罪事实的报告,不去看尸体解剖报告,你怎么了解他们?你看过他们犯罪手段的报告吗?你知道是不是有预谋的犯罪?你了解导致犯罪的行为吗?你知道他是如何离开犯罪现场的吗?你知道他是不是想逃之夭夭?他是不是想制造什么口实?你怎么知道他究竟是不是个危险的犯罪分子呢?”
他无言以对。我想我那天并没有把他说服,不过那件事让我感触很深。我们科对这个问题做了研究。正如我在前文中多次谈到的,问题难就难在心理治疗的大量工作都是通过听取病人的自述来诊断病情。在正常情况下来找心理医生的病人都特别想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对医生一吐为快,而一个想争取提前获释的罪犯则专门拣心理医生想听的说。结果心理医生往往听取罪犯的一面之词,并不把它与罪犯的其他情况相联系。这可能是这种体制失败的真正原因。埃德·肯珀和蒙特·里塞尔(仅举这两个人为例)的犯罪都发生在接受心理治疗期间,而且两人的犯罪都没有被发现。实际上他们在这期间的表现都有“进步”。
我认为问题在于,有些年轻的心理医生、心理学家和社会福利工作者都是理想主义者,他们在大学里受到的教育是,他们真的能改变这些人。他们遇到监狱里的这些人之后,想获得自己改造这些人的工作成绩。他们往往不知道,他们在评估这些罪犯时,实际上评估的是一些善于揣摩别人心理的行家!在不太长的时间里,罪犯就会知道医生是否事先了解了自己的罪行,假如还没有,他就能把自己的罪行和对受害者的影响说得小一些。很少有罪犯愿意对还没有了解他们底细的人主动谈及细节问题,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去监狱访谈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是至关重要的。
帮助改造罪犯的人大多像托马斯·范达的医生一样,为了不产生偏见,不愿意了解他们的犯罪细节。不过我总是对班上的学员说,如果想了解毕加索,你们就得研究他的艺术。如果你们想了解罪犯的个性,就得研究他的罪行。
所不同的是,从事心理治疗的人是从研究个性入手的,并从那个角度推测他们的行为。我和我手下的人则是先研究行为,而后从这个角度推导到个性。
当然,对犯罪责任问题,各界人士也是莫衷一是。斯坦登·萨姆诺博士是个心理学家,他与已故心理医生塞缪尔·约切尔森博士在华盛顿的圣伊丽莎白医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经过多年的研究,他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逐步摒弃了自己当初构想的大部分思想。萨姆诺在他那部内容深刻、见解不凡的著作《罪犯心理探密》里总结说:“犯罪分子与常人的思想是截然不同的。”他认为罪犯不是心理上有毛病,而是个性上有缺陷。
经常与我们合作的帕克·迪茨说过:“在我研究过的系列杀人犯中,没有一个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但也没有一个是精神正常的,他们都是一些精神扭曲的人。他们精神的不正常与他们对性的变态的兴趣和他们的个性有关。他们知道自己将干什么,知道自己要干的是错事,但他们还是干了。”
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要记住精神失常是个法律概念,不是医学或者心理学术语。它不是指某人有或者没有“毛病”,而是说一个人是否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你认为像托马斯·范达这样的人精神失常,那也没什么。不能说那不是一种观点。不过,一旦仔细研究卷宗之后,我想我们就应当正视这个问题:不论托马斯·范达患了什么样的精神病,都存在不可救药的可能。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那就不会把他们放出去,让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胡作非为。要记住,这并不是他第一次杀人。
最近各界人士就罪犯心理失常这个概念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这种讨论并不新鲜,它至少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的英美法律体系建立时,追溯到16世纪威廉·兰巴德的《治安法官》公布时。
在1843年麦克那登一案的审理过程中,精神失常被首次用做被告无罪的辩词。麦克那登企图刺杀英国首相罗伯特·皮尔勋爵,打死了首相的私人秘书。顺便说一句,皮尔在任时组建了伦敦警察部队,时至今日,伦敦警察仍然被称为“罗伯”。
麦克那登被宣告无罪后,公众反应强烈,以致大法官被召到上议院去解释其中的原因。大法官大致是这样解释的:如果被告因精神失常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或者不理解其行为的本质,那他就是无罪的。换句话说就是,他不能判断是非。
这种精神失常的理论随后逐步变成人们常说的“不可抗拒的冲动准则”,这种理论认为,被告如系精神失常而不能控制自身行为,或者不能根据法律规范自身行为,那他就是无罪的。
1954年这个准则又得以援引。当时戴维·巴兹伦法官在上诉法庭上就美国政府对德拉姆公诉一案做出裁决,裁决指出,如果被告的罪行是“精神失常或者精神有毛病所致”,那他对犯罪行为就不承担责任,因为如果不是出于这个原因,他就不会犯下这样的罪行。
执法部门人员、许多法官和公诉人对德拉姆一案的裁定都不敢恭维,因为它给被告的自由度很大,而且更重要的是不分是非曲直。1972年,另外一个上诉法庭在审理布劳纳的公诉案时,摒弃了前一个案例的做法,转而接受美国法学院的标准测试,重新考虑麦克那登和不可抗拒冲动的说法。精神有毛病不能证明被告无罪,除非他病得无法分辨是非,犯法而不自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测试越来越受到法庭的欢迎。
讨论这个问题往往是在钻牛角尖,就像讨论一个针尖上能有几个安琪儿跳舞。我认为我们更需要讨论的是危险性问题。
正在进行的心理医生之战中有个很典型的案例,即1990年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发生的对阿瑟·肖克罗斯系列谋杀案的审判。肖克罗斯被控杀害了当地许多妓女以及街头卖淫女。她们的尸体在詹尼斯河谷及其附近地区被发现。这种谋杀持续了将近一年,后来的一些受害者在死后还被分了尸。
在拿出具体侧写——结果证明是料事如神——之前,格雷格·麦克拉里研究了作案者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在警方发现一具被肢解的尸体之后,麦克拉里意识到凶手要回到弃尸地点去处理他的猎物了,于是敦促警方对树林进行仔细搜索,以找到另一名失踪女子的尸体。如果有可能,那就暗中监视那个地方,因为他相信他们最终会在那儿发现凶手。
经过几天的空中侦察,纽约州警方在31号州际公路附近的萨蒙河中发现一具尸体。与此同时,格雷格·麦克拉里发现有一辆汽车停在河上的一座小桥上,车里有个人。州和市的警察被调来对他进行跟踪。他们后来逮捕了这个名叫阿瑟·肖克罗斯的男子。
以纽约州警察局的丹尼斯·布赖斯和罗切斯特警察局的列昂纳德·波里埃洛为首的一组审讯人员对肖克罗斯进行了审讯。肖克罗斯供认了几桩罪行。在审判这起肖克罗斯被控谋杀十数人的案子中,一个关键问题提了出来:他在杀人时是否精神失常?
被告方从纽约贝尔维尤医院请来了著名心理医生多萝西·刘易斯博士。刘易斯博士在暴力对儿童影响问题的研究方面颇有建树。她深信大多数暴力犯罪行为(如果不是全部)都与暴徒儿时受到虐待或者猥亵以及身体的某种状况有关,如癫痫、外伤、病变、囊肿或肿瘤。查尔斯·惠特曼就是一个例子。1968年,这个25岁的学工程学的年轻人爬到奥斯丁得克萨斯大学的钟楼顶部,向下面的人开枪射击。等九十分钟后警察包围钟楼将其击毙时,已有十六人死于非命,还有三十人受伤。在这一事件发生前,惠特曼曾抱怨说他有时很恼火,想杀人。医生对他进行了尸体解剖,在大脑颞叶发现一个肿瘤。
惠特曼的疯狂行为是否因这一肿瘤引起?这我们没法知道。刘易斯想告诉陪审团,肖克罗斯的核磁共振扫描片表明,他的颞叶部有个恶性囊肿。她把这种形式的癫痫描述为“部分情结抽搐”,其病因是越战造成了心理创伤以及他自称的儿时受到了母亲的虐待,所以阿瑟·肖克罗斯对他的极端暴力行为不负有责任。她作证说,实际上他在杀死每一个女人之际,都处于某种神游状态;他对每次犯罪过程记忆残缺不全或者根本没有记忆。
这种推理方式有个问题:在谋杀案发生数周或数月之后,肖克罗斯仍可以把具体细节说给波里埃洛和布赖斯听。有几次,他还把他们领到警方根本没有发现的几个弃尸地点去。他做到这一点是可能的,因为他对每个地点都有过多次遐想,记得很清楚。
他采取了销毁某些证据的做法,这样警方就抓不住他的把柄。被抓获后,他给他的女友(他还有自己的妻室)写了封很有逻辑的信,说他希望能进行精神失常方面的辩护,因为被关押在精神病院要比蹲监狱舒服得多。
在这一点上,肖克罗斯很清楚自己的处境。他首次触犯刑律是在1969年,当时他因在锡拉丘兹以北的沃特敦地区入室行窃及纵火被判刑。过了不到一年,他再次被逮捕,并承认自己掐死了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而且还猥亵了那女孩。他因为两起罪行被判刑二十五年。十五年后,他被交保假释。如果你还记得前面章节的内容,你就知道为什么格雷格·麦克拉里在侧写时把年龄弄错了。肖克罗斯的十五年监禁是一个特殊情况。
现在,还是让我们一步一步来。首先,如果你问我或者多年来和我共过事的上百成千的警察、公诉人、联邦调查局特工中的任何一位,你都会得到一个响亮的回答:对杀害两名儿童的罪犯只监禁二十五年的判决本身就不得人心。其次,我认为,要把这个家伙提前放出去,就应当考虑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个前提是,尽管肖克罗斯的背景很糟糕,成长于不完整的家庭,自称受到过虐待,缺乏良好教育,有暴力犯罪前科,还有其他问题,但是监狱生活使他获益不少,精神得到升华,眼界大为开阔,身体得到休养。他的良知被唤醒,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在监狱中得到了很好的改造,他决定从此洗心革面,做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
好吧,如果你认为这个前提不能满足,那第二个怎么样?监狱生活太糟糕了,他当初在监狱里度日如年,苦不堪言,受够了惩罚。他过去的历史很不干净,并且仍然有强奸或杀害儿童的欲望,但他不想再进监狱,所以他就不遗余力地力争避免二进宫。
我认为这也是不大可能的。既然你两个前提都不能满足,那究竟为什么不考虑到他很可能再度杀人,为什么把这样的人放出去呢?
很显然,有些杀人犯重复犯罪的可能性更大。除了对那些纯粹的暴力罪犯和强奸犯外,我觉得我同意帕克·迪茨博士的观点:“很难想象能在什么情况下把他们从监狱里放出去。”埃德·肯珀比我访谈过的其他杀人犯要聪明得多,在个人观察能力上也强得多。此人就直言不讳地说不能把他放出去。
令人心惊胆战的事太多了。我访谈过理查德·马吉特,他20来岁时就曾因一系列越轨行为——未遂强奸、打架斗殴——在俄勒冈受到过指控,后来在波特兰一家酒吧搭上一名女子,想与她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就奸杀了她并分了尸。他逃离了该地区,联邦调查局将他列入特级通缉犯名单,最后在加利福尼亚将其抓获。他被判犯有一级谋杀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十二年后,他获假释出狱,后来又因杀害并肢解两名女子再度被逮捕。假释委员会究竟为什么会鬼迷心窍,认为这种人已经不再有危险了?
我说的话不能代表联邦调查局、司法部或者任何其他人,但我可以说这样的话,我的良知告诉我,无论杀人犯是否会在特定的诱因下再度杀人,我都宁愿把他们关在监狱里,而绝不愿意因为把他放出去而使无辜的男人、女人或孩子被他杀害。
美国人有个特点,以为事情总是向着好的方面转化,而且总能使它们向好的方面转化,认为只要我们下决心干一件事情,就一定能干成功。可是我看得越多,对有些罪犯是可以改造的观点就越持悲观态度。他们在孩提时期的经历非常糟糕。他们那时受到的伤害未必在以后就能被消除。与法官、辩护律师、心理医生的愿望相反的是,犯人在监狱里表现好未必能说明他们出狱后会有说得过去的表现。
实际上,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肖克罗斯在狱中的表现都堪称楷模。他不吵不闹,不跟别人交往,非常听话,而且不惹是生非。可是在帮助这些人改邪归正并进行心理分析的过程中,我和我的同事们力图向别人说明一个观点:危险性会因环境而异。如果你能使一个人处于有序的环境中,而他又别无其他选择的时候,那他可能就表现较好。可是如果把他放回到以前表现不好时的环境之中,他很可能会故态复萌。
以杰克·亨利·阿伯特一案为例。这个杀人犯写了一本记述监狱生活的生动感人的回忆录:《在野兽腹中》。由于赞赏他的非凡的写作才能,并且相信任何一个如此感觉敏锐、富有洞察力的人一定会重新做人,包括诺曼·梅勒在内的一些文学大师出面发起了保释阿伯特的活动。他成了纽约人关注的人物。可是被保释出狱没几个月,他就在格林威治村与侍者发生争执,并把侍者杀了。
正如艾尔·布兰特利(以前是讲授行为科学的教官,现在是调查支援科的成员)在全国学院讲课时所说的:“对未来表现或者未来暴力行为的最佳预测是看过去的暴力表现。”
谁也不会因阿瑟·肖克罗斯和杰克·亨利·阿伯特一样聪明有才而指责他,可是他能使保释委员会的人相信可以把他假释出狱。被假释后,肖克罗斯住到了宾厄姆,当地愤怒的居民掀起一场反对他的运动,所以两个月之后他就搬了家。随后他在罗切斯特的另一地区住下,在一家食品运送公司当色拉备料员。一年之后,他又开始杀人了——这一次目标有所不同,但同样是易受伤害的对象。多萝西·刘易斯对肖克罗斯进行检查的时候,有几次曾对他施行了催眠,让他“回到”他以前受虐待的生活中,让他回忆他母亲如何把扫帚柄插进他的直肠。在一个使人想起电影《心理》的气氛神秘的场景里,她发现他表现了几个不同的个性,其中包括他母亲的。(不过,他母亲不承认虐待过儿子,并谴责他那是在撒谎。)
刘易斯在贝尔维尤医院工作时记录了几个受虐待儿童强制性多重个性的病例。这些孩子年龄都很小,他们不可能欺骗他人。刘易斯举了几个难得的例子,说明多重个性形成于幼儿时期,往往在学会说话之前。对成年人来说,看来只有在面对谋杀审判时他们才成了具有多重个性的人。不知为什么,只有到了那种时候它才表现出来。70年代旧金山的山坡勒杀案的凶手是一对堂兄弟。凶手肯尼斯·比安奇在被逮捕后声称自己具有多重个性。约翰·韦恩·加西也使用过这种方法。
(我常开玩笑说,如果你手上有个多重个性的罪犯,只要我能锁住他的犯罪个性,我就会让那些无罪的个性去发展。)
在对肖克罗斯的审判中,公诉人查尔斯·西拉古萨干得非常出色。他让帕克·迪茨代表被告方。迪茨询问了肖克罗斯,而且问题问得像刘易斯一样广泛。肖克罗斯谈了大量谋杀细节。虽然迪茨没有对受虐说法的真实性做任何绝对的判断,但他认为至少那种说法很有道理。然而,他认为肖克罗斯没有暂时性记忆丧失的症状,发现他的行为和任何神经组织方面的毛病没有关系。他得出的结论是,不管阿瑟·肖克罗斯精神或感情方面有什么问题,他都知道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也能在该不该杀人的问题上做出选择。至少在十个或者更多的场合,他选择了杀人。
列昂纳德·波里埃洛问他为什么要杀那些女人,他只是淡淡地说:“那是我的买卖。”
真正的精神病——那些与现实生活完全脱节的人——不会经常犯严重的罪行。他们犯这种罪的时候,头脑往往处于混乱状态,不考虑如何避免被发现,往往很快就被抓获。理查德·特伦顿·蔡斯之所以杀害妇女,是因为他认为自己需要她们的血才能活下去。他就是个精神病患者。如果他得不到人血,他就用能抓到的动物的血作替代。把蔡斯关进疯人院后,他仍然抓兔子,给它们放血,然后注射到自己的手臂。他抓到小鸟就把它的头咬掉,喝它的血。这个人是真的精神病。而作案十次都能逍遥法外的人一定是个老手。不要把精神病患者和疯子混为一谈。
在审判过程中,肖克罗斯一直在控制自己的感情,一动也不动。在陪审团面前,他几乎到了神经紧张、神志错乱的地步,仿佛处于精神恍惚的状态,不知道身边在发生着什么事情。可是看管和解押他的警察和警官报告说,他一走到陪审团看不见、听不见的地方就松弛下来,话也多了,有时还开开玩笑。他知道装成精神失常可以救他一命。
在我研究并访谈过的罪犯中,最聪明、最有心计——我得说也是最有魅力——的人要算加里·特拉普内尔了。他成年之后,被关进监狱已经成了家常便饭。有一次,他居然说动一名年轻女子开着一架直升机,降落到监狱区的空地上尝试营救他。70年代初期的这次越狱是他引人注目的罪行之一。他就在停在地面上的飞机里,盘算着脱身之计。在谈判中他把拳头举起来让人拍照,并提出要求说:“释放安吉拉·戴维斯!”
“释放安吉拉·戴维斯?‘释放安吉拉·戴维斯’是什么意思?”执法部门负责这一案件的大多数人都为之一惊。从特拉普内尔的背景里,没有发现他跟加州那个激进的年轻黑人教授有什么感情联络,也看不出他带有什么政治企图,可是他现在却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要求把安吉拉·戴维斯释放出狱。这家伙一定是疯子。这是惟一合理的解释。
后来,在他被捕并被判刑之后,我到伊利诺伊州马里奥的联邦监狱对他进行访谈时,我问到了他的这一要求。
他说的话大致如下:“我看到自己已无法解脱,知道自己要在大牢里蹲好几年。我想如果黑人老大哥们认为我是个政治犯,我在监狱的淋浴室内就不会遭到非礼。”
当时特拉普内尔不仅很理智,而且是事先有准备的,根本没有精神失常。实际上,他还写了回忆录,题为《狐狸也疯狂》。这是一份很有价值的材料,它告诉了我们在谈判时应采取何种策略。如果有人突然提出一些完全无法接受的条件,那可能就意味着他头脑里早就有了下一步的计划,谈判者也可以随机应变,做出相应的反应。
特拉普内尔还告诉我一些非常有趣的事情。他说如果我给他一本最近发行的《精神病诊断与统计手册》,随便说出其中一种病的症状,他第二天就可以让心理医生相信他的确患了那种精神病。这里,特拉普内尔也要比肖克罗斯大胆。不用花多少脑子就能知道,如果你告诉心理医生你感觉好多了,对猥亵小男孩的事已经不感兴趣,那就很可能被假释。如果陪审团看到你神情恍惚,那么他们就更会相信神游状态的解释。
长期以来,执法部门一直想依据《精神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来判定某人是否患有严重精神失常。可是我们大多数人都发现这本手册对我们的工作没有什么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在1992年出版《犯罪分类手册》的原因。这本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写成的。与我合作写书的是雷勒斯、安·伯杰斯和她丈夫以及波士顿大学管理学教授艾伦。行为科学调查支援科的其他成员格雷格·库珀、罗伊·黑兹尔伍德、肯·兰宁、格雷格·麦克拉里、贾德·雷、彼得·斯默里克和吉姆·赖特也是我们的供稿人。
有了《犯罪分类手册》,我们就根据行为特征对严重犯罪进行分类,并从心理学角度进行科学的分析,这是《精神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没能做到的。例如,你在《精神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上就找不到对O·J·辛普森一案的描述,但你在我们的手册上就可以找到。我们是想通过行为证据把小麦和麸皮分开,以帮助办案人员和审判人员集中注意力考虑哪些是有关的,哪些是不相干的。
被告及其律师会尽量陈述种种理由为被告的行为开脱,这毫不奇怪。在肖克罗斯专案组所陈述的他精神失常的诸多因素中,有一条是越战造成的创伤。经调查肖克罗斯根本就没有参加过战斗。但这种做法并不是什么发明,以前就有人采用过。1975年12月9日,杜安·桑佩尔斯在俄勒冈州锡弗尔顿把两名妇女开肠剖肚,受审期间就以越战创伤为自己辩护。只有一名妇女死亡,但是我看了犯罪现场的照片。那两个女人的尸体都像是被解剖过的。罗伯特·雷勒斯发现,桑佩尔斯也不像他自称的那样参加过战斗。在袭击两名妇女的前一天,他写了一封信,说自己一直有切开一位裸体美女腹部的幻想。
1981年,雷勒斯到俄勒冈州,帮助公诉人解释为什么州长不应当支持释放桑佩尔斯。他的话当时起了作用,然而十年后,桑佩尔斯还是被释放了。
桑佩尔斯是不是精神失常?他在对两名妇女开肠剖肚的时候是不是精神暂时失常?人们往往会说,任何能做出这种可怕的反常举动的人一定是真的“有毛病”。我也不会对此表示异议。可是,他知不知道他的举动是错误的呢?他是不是故意这样做的呢?我认为这两个问题非常重要。
在罗切斯特市法庭对阿瑟·肖克罗斯的审判历时五个多星期。在此期间,公诉人西拉古萨在法律意义上的心理分析实际上比我所了解的任何医生的分析都深刻,都透彻。庭审的全过程都被电视台进行了转播,西拉古萨也因此成了当地的名人。法庭辩论结束,案件交给陪审团之后不到一天时间,陪审团就根据那些指控判定肖克罗斯犯有二级谋杀罪。法官认定不能再给肖克罗斯重复犯罪的机会,判处他在州监狱服刑二百五十年。
以精神失常为理由进行辩护往往不会奏效,其原因是许多人所没有意识到的:陪审团不喜欢这种辩护,所以往往持反对态度。
我认为他们持这种态度有两个原因。其一,大多数人认为多次杀人的凶徒不会是因为被逼得走投无路才不断犯罪的。要记住,我们遇到的系列杀人犯中没有哪个人是觉得自己非杀人不可,就是当着穿制服的警官的面也敢这么干。
陪审团不同意以精神失常为理由来辩护的第二个原因更为重要。在所有法律、心理分析和学术性观点被驳回后,当最终归结到剥夺被告终身自由的问题时,陪审团本能地意识到这些人是危险分子。密尔沃基那些正直的男男女女,不管是认为杰弗里·达默精神正常也好,失常也罢,我想他们都不愿意把维护他们的安全(以及他们社区的安全)的重任交付给一家疯人院,因为他们对它是否能有效地约束作恶多端的精神病人放心不下。如果他们把他投入监狱,他再度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会小得多。
我并不是说大多数心理医生或者心理治疗专家有意使那些具有危险性的犯罪分子逍遥于监狱之外,致使他们干出更多的坏事。我的意思是,根据我的经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人对我们的工作不大了解,所以无法做出恰如其分的判断。即使他们具有法律方面的经验,那也只是局限于个别领域,而他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给罪犯诊断的。
我在刚做侧写工作时,碰到过一桩杀害老年妇女的案子。死者安娜·伯林纳是在俄勒冈州自己家中遇害的。当地警方向一位心理治疗医生咨询,问他作案者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人。死者的伤口有四处是胸部被铅笔深深地戳伤。那位心理医生曾访谈过五十来个杀人犯。大部分访谈是在狱中进行的。他根据自己的经验预测,案犯曾在监狱蹲过不少时间,也许是个毒品贩子,因为只有在狱中,削尖了的铅笔才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致命武器。他的理由是,在监狱之外的人是想不到用一支普通铅笔去杀人的。
警方来找我的时候,我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见解。我认为由于受害者的年龄和易受攻击性,多次致命的伤口,犯罪时间是在大白天,而且没有丢失值钱的东西,这就说明作案者是一个没有经验的少年。我认为他没有仔细研究过怎样用铅笔做杀人武器,因为当时有一支铅笔,他就用上了。最后他们抓到了作案者——一个没有经验的16岁少年。他到她家去是想得到一份步行马拉松[1]的募捐,而他自己并没有参加这项活动。
犯罪现场的主要特点是,所有行为方面的证据都证明作案者是一个对自己没有把握的人。有前科的人如果在一个老年妇女家里加害于她,对自己的行为是比较有把握的。只从简单的事实(如弗朗辛·埃尔夫森一案中的黑人毛发)是无法得出全面的结论的。在安娜·伯林纳谋杀案中,简单的思维方式可能会导致我们做出与事实全然相反的结论。
在我们的工作中,最难回答的问题是:这个人是不是,或者会不会成为危险人物。心理医生往往使用“对别人来说他是他自身的威胁”这类术语。
1986年前后,联邦调查局接到一卷从科罗拉多寄出的胶卷,让实验室洗了出来。照片上是个30岁上下的男子,身穿迷彩服,站在他的4X4车的尾部,一手拿着步枪,一手拿着一个被他折腾得不像样子的芭比娃娃。他这么做并不犯法。我说这人不会有前科,但我也告诫说,在这个年龄段上,他很快就不会满足于在芭比娃娃身上这么干了。他会做出进一步的举动。仅仅从照片上,我还看不出这种消遣在他生活中占多大分量,但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已不能等闲视之。我说要密切注意这个人,要找他谈谈,因为这是个危险信号,说不定什么时候悲剧就会发生。我不知道心理医生是否会与我所见略同。
虽然这件事看来很怪,可是它令我想起多年来所接触到的几桩“芭比娃娃案”。所有案件的作案者都是成年男子。在中西部,有个案犯把布娃娃身上扎满针之后扔到当地精神病院里。你或许会以为这是魔鬼崇拜者、相信巫毒教的人或者认为自己会巫术的人留下的东西,事实全然不是这样。他没有在布娃娃身上留下针对某个人的名字。这反映的是一种施虐倾向,是一个人对女人有仇恨的典型特征。
对这个人我们还能说出些什么?他也许折磨过小动物,也许经常这样做。让他这样对待同年龄人(不管是男是女),他还难以做到。当他长大之后,在比他小,比他弱的人面前,他就会以强凌弱,或者表现为施虐狂。他已经或者终将迈出这一步,因为这时候他开始不满足于在布娃娃身上实现他的幻想了。你可以就他是否“有毛病”的问题进行争论,但不管他有没有毛病,我可以告诉你,我真正担心的是他的危险性。
那么这样的危险行为可能在什么时候发生呢?这个人是个一事无成的失败者。在他看来,每个人都在跟他过不去,没有人承认他的才能。当他生活中的紧张性刺激变得让他无法承受的时候,就是他为实现幻想向前迈出一步的时候。对一个伤害布娃娃的人来说,采取进一步行动并不是说在他这个年龄层的人当中寻找目标,而是寻找比他年轻,比他弱小或者比他更不中用的人。他是个胆小鬼。他不会以同伴为目标的。
这并不意味着他一定会以儿童为目标。芭比是发育成熟的女子形象,不是未成年的少女。无论这个家伙的心理如何反常,他想跟成熟的女子接触。如果他是在伤害或者虐待布娃娃,那么我们就有另外一些问题要解决。
可是,这是个把扎满针的布娃娃扔到疯人院的家伙,他的行为是很反常的。他不会有驾驶执照,他在人群中会显得很古怪。那个穿迷彩服的人危险性更大。他有工作,因为他有钱买枪,有车,有照相机。他能在社会上四处“正常”活动。一旦他活跃起来,就有人要倒霉。大多数心理医生或者医疗人员会看出这种区别吗?我认为不会。他们不知道这些人是危险的,也没有朝这方面去想。他们的论断没有得到证实。
我们研究系列杀人犯依靠的是真凭实据。而你们依靠的是犯人的自述,那至少也是不完整的,说得难听些,是不科学的,没有意义的。
对危险性的判断有很多用处。1982年4月16日,纽约的美国秘密特工就如何处理一些恐吓信向我咨询。这些信是1979年2月以来由同一个人写的,威胁要刺杀总统(第一封信把目标指向吉米·卡特,后来的信全部针对罗纳德·里根)和其他政要。
第一封信是一个“孤独忧郁的人”寄给纽约秘密特工部门的。信是手写的,写在便笺纸上,共两页,威胁说要“打死卡特总统或者其他有权的人”。
从1981年7月到1982年2月,又先后出现八封信,其中三封是寄给纽约秘密特工部门的,一封寄给了纽约的联邦调查局部门,一封寄给了华盛顿的联邦调查局部门,一封寄给了《费城每日消息报》,还有两封直接寄到了白宫。它们都是那个“孤独忧郁的人”的手笔,可是落款都是C.A.T.,寄信地点是纽约、费城和华盛顿。信中表示要杀死里根总统,并把里根称为“上帝的坏蛋”和“魔鬼”。支持里根总统的其他政要也受到威胁。信上提到了约翰·欣克利,并发誓要继承他的未竟事业。
还有许多信,分别寄给了众议员杰克·肯普和参议院阿方斯·德马托。秘密特工部门特别关注的是,信中还有参议员德马托和纽约市众议员雷蒙·麦格拉思的照片,而且都是在近距离拍摄的,表明这个C.A.T.的威胁不是闹着玩的。
第十四封信是1982年6月14日寄给《纽约邮报》编辑的。信中声称等他把总统(他用“魔鬼”指代总统)除掉之后,大家都会知道他是什么人了。他说没有人相信他的话,大家都笑话他,这些我都不感到奇怪。
可是在信上,他也对这家报纸做出“承诺”,说当他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后,他们可以跟他谈话。这正是我们要寻找的机会。C.A.T.愿意,也许还急于和这家报纸的编辑谈谈。我们将提供这样一位编辑。
从写信人使用的语言、遣词造句的方式、信的投寄地点和收件对象来看,我断定此人是纽约市人。我做出了侧写,此人是个单身白人男子,年龄在二十五六到三十二三岁之间,纽约本地人,住在市郊,也许是独居,智力水平中等,受过中学教育,也许后来还学过政治和文学,是家中的老小,也许是独生子。我还怀疑他一度是个瘾君子和酒鬼(或者两者中的一个),现在偶尔还解解馋。他会把自己看成失败者,辜负了父母或其他人对他的期望,他有很多目标没有实现,很多“未竟”事业有待完成。我估计当他在20到25岁的时候,心理上受到过让他难以承受的压力,也许跟服兵役、婚变、生病或者失去亲人等有关。
对C.A.T.代表什么或者象征什么有很多猜测。我告诉特工们不要在这个问题上花费太多时间,因为它也许没有任何意义。在细节问题钻牛角尖是一种倾向。其实,这也许是因为写信人喜欢这个缩写念出来的声音,或者喜欢它写出来的形状。
秘密特工得回答这样的问题:这个家伙有没有危险性?因为有许多发出威胁或者写恐吓信的人从来就没有采取过什么行动。但是我告诉他们,这些人这么做是有目的的。他们寻找政治组织或者偶像,可是没找到。还有些人认为他们是怪人,不把他们当回事,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他们会找到一个使命,以使自己的生活有一定的意义。他因此而感到自己在进行操纵。他喜欢这种感觉,这将导致他冒更多、更大的险。冒险的人是危险的人。
我认为他对武器比较熟悉,喜欢近距离攻击,尽管这可能意味着无法逃脱。由于他的做法带有自杀性,他会留下一部日记,以使世人知道他这个人。C.A.T.跟胶囊投毒犯不同,他不想藏形匿迹。当他对生活的恐惧超过对死亡的恐惧时,他就可能进行暴力犯罪。在行动之前,他可能表现得非常沉着。他会把自己伪装起来,会使自己与周围环境融合为一体。他会跟警察或者特工交谈,会让人觉得他是普通百姓,给人一个没有危险的假象。
在某种程度上他和约翰·欣克利是一类人。欣克利的案件及其审判在新闻中已有许多报道。他似乎非常崇拜欣克利。我们很了解欣克利。我当时对特工说,他们最好到亚伯拉罕·林肯总统遇刺的华盛顿福特大剧院去看看。欣克利在向里根总统开枪之前就去过那儿。我还建议他们到附近那家欣克利曾经待过的饭店去看看。如果有人打听欣克利住过的房间,那个人很可能就是他。
那家饭店的确报告说,有人要那个特殊的房间。特工当即出动,到那里之后发现是一对老年夫妇。他们新婚时住过那个房间,以后也住过多次。
8月份,秘密特工部门收到两封署名C.A.T.的信,都是写给华盛顿总统办公室的。两封信上都有发自加州贝克斯菲尔德的邮戳。许多刺客为了跟踪自己的目标,一直在全国各地游荡。所以这个人很可能行踪不定,这很令人担忧。信上说,“由于心理健全,身体健康(此处用了醒目的大写体),我要求自己尽可能多组织一些美国人,让他们拿起武器,从内部消灭这个国家的敌人。”
这封冗长、满纸胡言的信中,他谈到了“折磨和地狱”,承认自己在一举清除“上层”那些渣滓时很有可能被杀害。
我仔细看了这两封信,得出的结论是,我们所对付的是一个抄袭他人做法的人。这些信用的都是手写体而不是早先那种大写印刷体。信上称里根总统“罗恩”,而没有用“魔鬼”或者“老头”。我认为写信的人很可能是个女人,尽管信上的威胁和谩骂令人不快,但我觉得这个人还没有什么危险性。
真正的C.A.T.完全是另外一种人。我认为最好采用“技术手法”将他拿下。在电话上拖住他,直到我们查出他的位置。我们派一名特工装成编辑,向他就如何装得像一些,以及该说些什么做了简单的指导。我特别交代他要设法让C.A.T.多说一些,把他的事加以全面报道。一旦建立了某种信任,这位“编辑”就应当建议他们见见面,但要安排在深夜,要在比较僻静的地方,因为这位编辑要显得比C.A.T.更注意保密。
我们在《纽约邮报》刊登了一则措辞经过推敲的启事,C.A.T.做出了回应。他开始定期与我们的人通话。我想他打电话的地点会是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如中央火车站或者宾夕法尼亚车站,也可能是图书馆或者博物馆。
大概与此同时,联邦调查局从默里·迈伦博士那里得到了另一种评估。这位锡拉丘丝大学的著名心理语言学家和我一起做过研究,我们联名发表过文章。我认为他是这一领域中最出类拔萃的。电话对话开始后,默里给联邦调查局写了一份分析报告,说他认为C.A.T.不是什么危险分子,而是一个想出名的骗子,他想操纵那些政界要人。默里认为肯定应当把这个人抓起来,但是没有像我一样认为他是个危险分子。
渐渐地,我们能在电话上拖他一段时间了。1982年10月21日,由秘密特工和联邦调查局特工组成的联合小组在宾州车站一个公用电话亭抓住了他。当时他正在跟那个“编辑”交谈。此人叫小阿方斯·阿莫迪奥,是个27岁的白人男子,纽约市人,中学文化程度。
联邦调查局和秘密特工到弗洛勒尔帕克,去了他那破破烂烂、蟑螂肆虐的公寓。这个家庭似乎并不和谐。阿莫迪奥太太在接受我们访谈时,对她儿子的描述倒与我们的侧写相符。她对特工说:“他恨它(指这个世界),而且觉得它也不喜欢他。”她谈到他情绪的波动。多年来他一直在收集报上发表的文章,已经集了两三个文件柜的剪报,文件夹上是各个政要的姓名。他在儿时口吃很厉害,所以上学比较晚。他去当过兵,可是基础训练刚结束,他就开了小差。特工们发现,他在几篇日记中都称自己是“胡同里的猫”,此外没有发现其他与C.A.T.[2]有关的东西。
阿莫迪奥被关进贝尔维尤心理治疗所。在对他进行审判之前,地方法院的律师戴维·埃德尔斯坦请一位进行心理治疗的社会工作者对他进行评估。这个人发现被告的精神紊乱,对总统和其他政府官员构成很大的威胁。
阿莫迪奥承认自己就是C.A.T.。审问他的特工没有发现他有什么政治阴谋。他这样做只是为了显示力量,为了引起别人的注意。
他现在已经不在疯人院了。这类人有没有危险性呢?我认为他不会成为直接威胁,但是如果紧张性刺激继续增加,而他又没有办法对付,那我就要担心了。
我会注意什么呢?信中的语气是个关键。如果写信人在给政要、影星、体育明星或名人的信上语气越来越强硬(“你对我的信竟然不理不睬”),那我就要认真对待了。一个人如果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从体力上他都会很快承受不住。久而久之,这个人就要开始崩溃。这下子你又可以把这个人的行为解释为他有心理毛病了,但我所关心的是他到底有多大危险性。
虽然我们访谈过一些女人,像图谋行刺的女子以及曼森家族的同情者莱内特·弗罗姆和萨拉·琼·莫尔,我们所公开的监狱研究材料却只涉及男子。尽管你发现偶尔会有女杀人犯,但你会注意我提到的所有系列谋杀案或者强奸杀人案的作案者都是男性。有一项研究表明,几乎所有的系列杀人犯都有受过性虐待或身心虐待的经历、吸毒或者酗酒等机能障碍以及与之有关的毛病。在处于同样糟糕背景的情况下,女孩比男孩更容易受到虐待或者猥亵。为什么没有多少女孩像男孩长大后那样去犯罪呢?像艾莉恩·武奥诺斯那样被指控在佛罗里达的州际公路上杀害男子的女系列杀手少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
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把握性还不大,因为人们还没有对此做过深入的研究。正如有些人所猜测的,它可能与睾丸素水平以及其他荷尔蒙和化学物直接有关。我们只能根据我们的经验肯定一点,女子似乎使她们经受的紧张性刺激内在化了。她们不向他人发泄,而往往以酗酒、吸毒、卖淫和自杀的方式来自惩。有些女人可能在自己家里对家人不断施行心理或身体上的虐待,就像埃德·肯珀的母亲显然做过的那样。从心理健康的角度来看,这是非常有害的。事实是,女人不像男人那样去杀人或者做出任何类似的举动,她们另有发泄的方式。
对付危险能采取什么办法呢?我们怎样才能及时阻止有精神或心理缺陷的人犯罪呢?遗憾的是,没有简单快捷的办法。在许多情况下,处于维护纪律与秩序前沿的不是家庭,而是执法部门。这对社会来说是危险的,因为等我们介入的时候,已经太晚,难以补救了。我们最好能防患于未然。
如果你想让学校来解决这个问题,你的要求也太高了。你不能指望一个负荷已经很大的教师每天用七个小时来开导一个处于不良环境中的孩子,这种事不大可能发生。再说,另外十七个小时又怎么办呢?
人们常问我们,通过研究与试验,我们现在是否能预测什么样的儿童长大后可能变成犯罪分子。罗伊·黑兹尔伍德的回答是:“当然可能。不过一个优秀小学教师也有可能。”如果我们能较早进行强化治疗,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一个好的老师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
特工比尔·塔福亚是我们匡蒂科的“未来学专家”。他提出大规模推行“启智方案”[3],至少在未来十年中集中足够的资金和资源,其投入相当于我们海湾派兵的投入。这是最行之有效的长期防范犯罪的计划。他认为加强警察力量并不是好办法。他提出组织一支社会福利工作者大军,向受虐待的、无家可归的孩子提供帮助,帮助他们找到一个较好的、愿意领养孩子的家庭。他提出以税收激励方案来支持它。
我不知道这是否就是全部的答案,但它会是个重要的开端,因为一个可悲的事实是,心理医生可以按自己想法去努力,我和我们的人则运用心理学和行为科学来帮助抓获犯罪分子,而等我们用上我们的一套时,严重的破坏已经造成了。
[1] walkathon,步行马拉松,常常是为特定事业筹款而举行的。——译者
[2] 英语中cat的意思是“猫”。——译者
[3] 即对3至5岁贫困家庭的孩子进行幼儿早期教育的计划。——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