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11年3月,上海一些超市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三种馒头,这些看起来白白香软的小麦馒头、淡黄可口的玉米面馒头,却是靠着色剂染色做出来的。
2011年4月下旬,中国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公布了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物以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其中有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一连串名字容易让大家犯晕,通常人们把所有这些加到食物里的东西都称作“食品添加剂”。所以,每每有什么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都会带来许多人“食品添加剂太坏了”的声讨。
食品成分的安全包括三个层次的问题。“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是第一个层次:科学上的安全性。“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是第三个层次:使用上的安全性。此外还有第二个层次:具体商品的安全性。
每次曝出食品里加了什么“非传统成分”,媒体和公众总会问:这东西对人体有什么危害?而媒体也就经常列出它的“巨大危害”。这对于一些明显有毒有害的物质,固然没有问题——比如说,克伦特罗、吊白块、工业酒精等。但这种思维也造成了错觉:如果一种东西“没有危害”,是不是就可以加了?想当年三聚氰胺被添加,也就是这种思维的恶果——最初,人们确实是认为它“没有什么危害”的。
判断一种物质有害很容易,只要它能对动物造成某种伤害就可以“定案”了。反之,要判断“安全”则很困难。实际上,一种东西是无法被证明“绝对安全”的。通常所谓的安全,是指经过了各种检测,我们有“足够强”的信心认为它不会有害。而很多物质,就像当年的三聚氰胺,如果没有用到食品中的需求,就不会有人去做这样的“各种检测”。所以,这些物质“没有证据显示对人体有害”,其实是“没有做充分的安全检测”。而一种称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必然是经过了这里所说的“各种检测”,没有发现危害才认定“安全”的。这种检测,不是由哪一个研究机构或者哪一个国家单独来做,而是全世界的科学家们都会做,发表的研究结果都会被放在一起审查。任何一项研究显示“有害”,就会引起更多更完善的实验来确认或者否认这种“危害”。如果不能否定它,那么就会认为它有害。只有有了充分的理由说明显示“有害”的研究不可靠,才会否定它。历史上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糖精(见本章《糖精的风雨百年》一文)。
因此,一种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到底有没有害”或者“有什么样的危害”,不应该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这样的问题,应该交给科学家们去操心。而他们操心的结果,都已经写在国家标准之中。媒体和公众只需要关心“添加的这个东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就够了——这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可靠。如果符合,不妨认为是“安全”的;只要不符合,就可以判它“有罪”了。
这样的安全,只是“科学上的安全”,因为国家标准里的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物质”。而一种具体的商品是否合格,是另一回事。比如说,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盐和酒都是安全的。但是具体到一包盐或者一瓶酒是否安全,还取决于它们是如何生产出来的。盐和酒精都可以作为工业原料。工业级产品中可以存在一些有毒有害的杂质,生产成本也就要低得多。如果不法商贩使用这些工业级的产品来当作“食品添加剂”,其危害将不可估量。比如用工业酒精“勾兑”的酒,可能含有甲醇,少量甲醇就能导致失明甚至死亡。即使是专门为食品生产的“添加剂”,也还是有生产不合格的可能性存在。比如酱油,如果用了霉烂的大豆,或者生产过程中混入了大量“杂菌”,那么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就是不合格的。这样,“科学上安全”的酱油,就产生了“商品上不安全”的产品。可以说,这种商品上的不安全追究不易,危害也更大。
“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首先得是在科学上和商品上都是安全的食品添加剂,只是在使用中违反了规范。比如“染色馒头”(见“事件”),所用的柠檬黄其实是合法的食品色素,可以用在许多食品中。如果产品合格,可以认为它是安全的。问题在于它不应用在馒头上,所以超出了其使用范围,属于一种“滥用”。其他常见的例子还有过量食用防腐剂。本来,防腐剂的使用应该是在灭菌、包装、保存等“冷兵器”之外的一种“化学武器”,是要尽量少用的。不法厂家为了降低成本,减少了在其他防腐手段上的努力,通过大肆使用防腐剂来代替。这样就造成了超过规定用量的“滥用”。
结论:在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问题上,科学只能解决科学层面上的问题。具体到公众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安全,“科学安全”的问题往往吸引了过多的关注。这其实并不应该——一种物质在科学上是否安全,查看国家标准就足够了。更为关键、更值得关注的应该是:商品是否安全?使用是否规范?而这涉及到监管的一层,才是我们真正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