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欧洲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任何含有6种合成色素之一的食品,都必须加上一条警告信息,说可能对儿童的注意力以及活动情况产生不良影响。与此相应的是,美国一个消费者权益机构也在2008年向药品与食品管理局提出:禁止合成色素在食品中的使用,在最终禁用之前加上“可能有害”的警告信息。
美国药品与食品管理局拒绝了该组织的提议,说无权仅仅根据消费者的“民意”来禁用某种成分,或者加警告标签。不仅如此,在欧盟的警告标签要求出台之后,美国方面还向世卫组织提出了“关切”,反对缺乏科学证据支持的管理规定。
实际上,这些消费者对于合成色素的担心都基于同一项研究。那项研究考察了含有几种合成色素与苯甲酸钠的饮料对儿童的影响,结果是可能有微弱的不良作用。不过,学术界认为这项研究本身有诸多缺陷,并不能证明“合成色素危害儿童”。
公众希望“绝对安全”的食品,对于任何“可能有害”的东西都“假定”有害而反对。但任何的食品成分,都不是“有害”、“安全”那样简单的黑白分明。“绝对安全”是无法证明的——任何食品都只是处在安全与有害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个位置。
科学的作用,在于找出那个位置;管理部门的作用,在于如实地把那个位置传达给公众。传达的方式,有以下4种:
如果一种物质在通常的使用剂量下有明确的危害,那么它就在“有害”的一端。在法律上,它就会被“禁用”。
有的物质在一些研究中显示“可能”有害,但研究又不是那么完善。如果它没有足够的好处,也就会被当作“有害”处理了。如果这种物质会带来相当大的好处,会有一些消费者喜欢,那么就会允许使用,但是强制要求注明它“可能有害健康”。这样,对安全要求高的人可以避免,而看重它带来的好处的人也可以得到满足。这就像香烟可以销售,需要注明“吸烟有害健康”。在食品管理中,欧洲的这个合成色素警告就是一个。20世纪后期,美国对于糖精也曾经采取过这种方式。
实际上,绝大多数的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成分,都是在一定剂量下安全,高剂量下出现危害。还有一些食物成分,对一部分人有害,比如花生、牛奶、鸡蛋等各种过敏原。对于这些情况,法律所作的就是,保证公众知道他们所买的食物中含有这些成分。至于是否愿意接受这些成分,就交给消费者自己选择。在中国,人们往往觉得“如果有疑问,就不该允许用”。这固然能够保护一部分人,但是对于那些愿意接受较高“风险阈值”的人并不公平。比如反式脂肪,没有已知的好处,吃得过多还有危害的,按理说应该是完全禁用的了。但是,它让某些食品具有更好的稳定性和口感,依然有人愿意去接受。在美国,这样的成分跟盐、胆固醇一样,采取强制标明含量的规定。公众可以用钱投票,生产者也会有动力去开发降低甚至不用这些成分的食物。
在上述三种情况之外,对于那些人们“确信”安全的食品成分,也就不要求进行标注和说明,比如泡菜里加了点糖,面包里放了点碱之类。
除了食品成分本身的“安全”与“有害”不是黑白分明,人类对事物的认识也是有限的。法律与管理,都只能基于已知信息。科学研究与法律监管,都无法为人们提供“绝对安全”的食物。科学的价值,在于找出食物在“安全—有害”坐标上的位置;法律的作用,则是保证消费者得到正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