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巳)八年清咸豐七年
春正月
1月1日
○甲寅,詣仁政殿,親上大王大妃殿王大妃殿致詞、箋文、表裏,仍受賀頒赦。
1月2日
○乙卯,詣仁政殿,親傳宗廟、永寧殿春享香祝。
○命陳賀時禮房承旨李根友,對擧承旨吳取善,宣敎官副修撰林謇洙,幷加資。
1月3日
○丙辰,以金鍏爲司憲府大司憲。
1月4日
○丁巳,敎曰:「聞領府事回巹在邇云,事甚稀貴。令梨園,送二等樂,當日遣承旨宣醞,宴需與內外衣資食物,令該曹,從優輸送。」
○以金炳學爲漢城府右尹,中批也。
○因義禁府徒流案,敎曰:「李能權、李應植、金鍵、申觀浩、徐相敎,放。」
1月5日
○戊午,以李寅皐爲咸鏡道觀察使。
1月6日
○己未,掌令李杓上疏請庶類分館,改施槐院,批曰:「令廟堂稟處。」
1月7日
○庚申,詣仁政殿,親傳社稷祈穀大祭香祝。
1月9日
○壬戌,仁陵幸行時舟橋,命移設于銅雀津。
1月10日
○癸亥,詣宗廟展謁,景慕宮展拜,春謁也。
1月15日
○戊辰,以金炳學爲吏曹參判,中批也。
○命罪人尹致英職牒還授,曺錫雨放。
○咸鏡監司李是遠狀啓以爲:「南兵使李敏敎謄報內,今月初三日,偶然失火,所住房舍,一時被燒,諭書與十四邑八鎭堡發兵符。俱爲燒燼,常時不善檢飭,至於全燒公堂,其罪狀,請令廟堂稟處。」
○命南兵使諭書,改書齎傳。
○以金炳喬爲刑曹判書。
1月16日
○己巳,以徐念淳爲平安道觀察使,吳取善爲漢城府判尹。
1月17日
○庚午,命領府事鄭元容回巹,遣史官存問。
○備邊司啓言:「深夜失火,雖曰旡妄,諭書符信,所重何如,而至有此被燒之境,烏得免不善檢飭之罪乎?事係創有,不可無警,當該兵使李敏敎,施以罷職之典,發兵符改造頒下之節,請令喉院,卽速擧行。」允之。
1月19日
○壬申,召見,下直守令。
1月20日
○癸酉,詣景祐宮展拜,仍詣全溪大院君祠宇,展拜。
1月21日
○甲戌,召見,領府事鄭元容。
○以李熙絅爲禁衛大將。
1月22日
○乙亥,次對于熙政堂。左議政金道喜啓言:「殿最開坼後,兵批陞降,請頒諸朝紙,」允之。又啓言:「守令遞歸,債負道臣,啓聞後囚家僮督捧,新有定式矣。嚴立科條,另示懲創,畢刷前毋得擬望之意,分付。」批曰:「一番被囚,而更不見督,則歲月滯囚而已,何有於逋事?自今爲始,京則秋曹,』鄕則監司定限督捧之意,各別申飭,俾無如前遷就漫漶之嘆。」又啓言:「庶類文科,有地閥人請許施槐院。」從之。
○敎曰:「進饌時第一爵親上,第二爵中宮殿,第三爵命婦,宗親、儀賓、戚臣致詞各一度,幷令內閣提學,製進。」
○以李元夏爲右邊捕盜大將,柳相鼎爲三道水軍統制使。
1月23日
○丙子,以沈昌奎爲咸鏡南道兵馬節度使。
1月24日
○丁丑,召對,講《通鑑》。
1月25日
○戊寅,召對。
1月26日
○己卯,召對。
○以吳取善爲禮曹判書,李根友爲漢城府判尹。
1月27日
○庚辰,召對。
1月29日
○壬午,召對。
二月
2月1日
○癸未,命判中樞府事趙斗淳,復拜相職。
2月2日
○甲申,召對。
2月3日
○乙酉,召對。
2月4日
○丙戌,召對。
○命今番幸行服色,以軍服磨鍊。
○以金炳冀爲戶曹判書。
2月5日
○丁亥,藥院入診于熙政堂。
○敎曰:「左命婦班首,以延城郡夫人申氏,右命婦班首,以興陽府夫人閔氏爲之。
2月6日
○戊子,御春塘臺,行春到記,設朝食堂,講進士朱寅降,幼學孔有東,賦進士李九翼,生員沈履澤,竝直赴殿試。
○右議政趙斗淳,陳疏辭職,賜批不許。
○以金炳㴤爲弘文館副提學,洪在喆爲判義禁府事,沈熙淳爲成均館大司成。
2月7日
○己丑,召對。
2月8日
○庚寅,詣摛文院大酉齋,看審奉謨堂移建處所,御中日,閣親射。
2月10日
○壬辰,召對。
○右議政趙斗淳,再疏辭職,賜批不許。
○以申錫禧爲弘文館副提學。
2月11日
○癸巳,召對。
2月13日
○乙未,召對。
2月14日
○丙申,召對。
2月15日
○丁酉,召見咸鏡監司李寅皐,辭陛也。
2月18日
○庚子,次對于熙政堂。
○以李宜翼爲吏曹參判。
2月20日
○壬寅,召對。
○行館錄,黃仁夏、李建弼、金奎運、李翊相、徐鶴淳、洪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