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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福建台湾府志》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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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

「禹贡」三壤、「周官」九赋,凡以民生攸系而国储出焉。台属闽之海东郡,昔患土满,今患人满;地不加辟,赋不加增。所入不敷军需,岁靡帑金十数万,取之内郡;此台民生计,无日不上廑宸虑也。夫纳总、纳秸不责于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轻于硗瘠;古王尚矣。今则偶歉即行带征,偏枯动予酌免;皇仁优渥,远迈三古。台民抑何幸欤!惟是履亩区方,援照轻则,俾赋不余于田、入足供所出,尚赖司土者善为经画耳!志田赋。

土田

租赋

土田

按台地,田园十分曰一甲。每甲东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圆、曲直、宽狭不等,则计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每甲折内地弓步,计一十一亩。

台湾府

凤山县

彰化县

(附)淡防厅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在共一万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厘四毫零二忽三微;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厘七毫二丝九忽三微(内上则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九毫五丝零二微、中则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厘五毫二丝零二微、下则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厘二毫五丝八忽九微),园一万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厘六毫七丝三忽(内上则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二毫四丝八忽九微、中则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厘一毫二丝三忽三微、下则五千零六甲五分九厘三毫零八微)。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二千五百六十五甲二分一厘五丝八忽;田八百零五甲八分三厘九毫三丝二忽(内上则二百五十甲零八分六厘一毫、中则二百八十六甲四分四厘、下则二百六十八甲五分三厘八毫三丝二忽),园一千七百五十九甲三分七厘一毫二丝六忽(内上则四百八十一甲四分六厘、中则四百零六甲一分八厘九毫、下则八百七十一甲七分二厘二毫二丝六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五百八十一甲二分五厘三毫七丝三忽四微;田七十五甲四分三厘一毫四丝九忽(内上则九甲五分五厘五毫、中则二十一甲八分二厘五毫二丝九忽八微、下则四十四甲零五厘一毫一丝九忽二微),园五百零五甲八分二厘二毫二丝四忽四微(内上则六十四甲二分四厘九毫三丝三忽、中则一百零六甲二分三厘四毫零八忽六微、下则三百三十五甲三分二厘八毫八丝二忽八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三厘零四丝六忽六微;田一百七十一甲九分七厘七毫零九忽(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四十六甲五分二厘三毫五丝四忽、下则一百一十二甲四分五厘三毫五丝五忽),园六百零四甲三分五厘三毫三丝七忽六微(内上则一十八甲九分二厘零一忽、中则五十八甲六分三厘、下则五百二十六甲八分零三毫三丝六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六百八十六甲四分四厘七毫三丝五忽;田一百三十甲零二分九厘一毫三丝五忽(内上则一分五厘、中则二十八甲四分、下则一百零一甲七分四厘一毫三丝五忽),园五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六毫(内中则二十八甲一分六厘二毫、下则五百二十七甲九分九厘四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九百六十九甲一分零九毫八丝四忽;田一百五十七甲七分八厘六毫五丝一忽(内中则六甲八分三厘零八丝一忽、下则一百五十甲零九分五厘五毫七丝),园八百一十一甲三分二厘三毫三丝三忽(内上则一甲八分、中则二十八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则七百八十甲零九分四厘四毫三丝三忽)。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三百八十八甲五分五厘三毫一丝一忽;田一十六甲七分九厘一毫五丝四忽(内上则五分一厘、中则二甲六分四厘四毫二丝、下则一十三甲六分三厘七毫三丝四忽),园三百七十一甲七分六厘一毫五丝七忽(内上则六甲三分、中则一十六甲四分一厘三毫六丝、下则三百四十九甲零四厘七毫九丝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八百零二甲五分四厘零五丝九忽;田二十六甲五分四厘七毫八丝(内中则二分四厘六毫、下则二十六甲三分零一毫八丝),园七百七十五甲九分九厘二毫七丝九忽(内上则二甲、中则九甲九分一厘、下则七百六十五甲零八厘二毫七丝九忽)。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一千零七十九甲二分七厘零二丝零二微;田七十三甲二分三厘八毫四丝(俱下则),园一千零六甲零三厘一毫八丝零二微(内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厘四毫一丝九忽、下则九百八十甲零一分七厘七毫六丝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七甲四分三厘三毫五丝;田一甲六分五厘(俱下则),园一百五十五甲七分八厘三毫五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五十二甲八分五厘;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则),园四十五甲四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一百二十六甲六分八厘二毫四丝二忽;田六甲八分(俱下则),园一百一十九甲八分八厘二毫四丝二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四百三十六甲一分零二毫五丝七忽;田三十八甲八分七厘(俱下则),园三百九十七甲二分三厘二毫五丝七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四百四十一甲五分七厘二毫零二忽;田八十八甲一分三厘(俱下则),园三百五十三甲四分四厘二毫二忽(内中则二分、下则三百五十三甲二分四厘二毫零二忽)。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三百一十三甲一分九厘;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三百一十二甲四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七百三十七甲六分一厘七毫三丝四忽;田二十甲三分六厘四毫六丝(俱下则),园七百一十七甲二分五厘二毫七丝四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七百甲零九厘一毫七丝四忽;田三甲一分九厘(俱下则),园六百九十六甲九分零一毫七丝四忽(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四百零二甲零七厘;田二分(下则),园四百零一甲八分七厘(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九十六甲八分七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一百零二甲五分五厘;田二分(下则),园一百零二甲三分五厘(内中则四十二甲、下则六十甲三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二十甲零四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四十一甲五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五十七甲四分五厘;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十五甲七分五厘(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五十二甲九分七厘(俱下则)。

康照四十七年,新垦园六十一甲七分零九毫六丝(俱下则)。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五十九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二十甲零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六毫(俱下则)。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下则),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一十二甲五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则),园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四甲五分五厘(下则)。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二十八甲四分(俱下则)。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园一十四甲八分八厘(俱下则)。又,新垦园七十六甲四分(俱下则)。

雍正元年,新垦园二十六甲八分零八丝(俱下则)。

雍正二年,新垦田园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四丝;田六十二甲八厘六毫(俱下则),园九十四甲三分二厘四毫四丝(俱下则)。

雍正五年,新垦园一百二十九甲九分九厘九毫(俱下则)。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一万二千三百三十一甲三分六厘三毫八丝三忽七微八纤三沙六尘三埃六渺四漠;田二千四百八十一甲九分一厘二毫八丝七忽五微六纤三沙六尘三埃六渺四漠(俱下则),园九千八百四十九甲四分四厘零九丝六忽二微二纤(俱下则)。又,里民自首新垦园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二毫四丝八忽八微七纤(俱下则)。又,奉文起科园八百五十五甲八分(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三千三百五十一甲零四毫二丝五忽七微九纤八沙一尘七埃八渺四漠;田〔二千三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六毫一丝一忽二微二纤三沙三尘一埃七渺一漠〕(内中则四甲三厘五毫八丝五忽六微、下则二千三百五十七甲七分九厘零二丝五忽六微二纤三沙三尘一埃七渺一漠),园九百八十九甲一分七厘八毫一丝四忽五微七纤四沙八尘六埃一渺三漠(俱下则)。

雍正八年,奉文首垦田园一千六百六十一甲六分三厘六毫九丝四忽六微;田二百五十二甲八分九厘三毫六丝三忽七微(俱下则),园一千四百零八甲七分四厘三毫三丝九微(俱下则)。又,雍正八年新垦园三十甲七分六厘七毫二丝零三微(下则)。又,雍正八年新垦园一十四甲六分(下则)。〔又〕,雍正八年,新垦园三十一甲三分二厘(下则)。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八十三甲零八厘三毫一丝零五微八纤零一尘九埃零五漠;田一十八甲七分二厘一毫(俱下则),园六十四甲三分六厘二毫一丝零五微八纤一尘九埃五漠(俱下则)。又,雍正九年,新垦田八甲九分七厘八毫二丝八忽七微二纤一沙五尘八埃三渺三漠(下则)。

雍正十年,新垦田园六甲七分;田三甲四分(俱下则),园三甲三分(俱下则)。

雍正十一年,新垦田一百六十六甲一分一厘六毫四丝四忽三微七纤一沙六尘八埃九渺四漠(俱下则)。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二厘;田一百五十四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十四甲一分七厘(俱下则)。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五十五甲(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垦田园共三万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厘三毫八丝三忽二微二纤五沙二尘七埃八渺。连前通府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五万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厘七毫八丝五忽五微二纤五沙二尘七埃八渺;田一万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厘九毫七丝四忽八微八纤零二尘二埃六渺二漠(上则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厘五毫五丝零二微、中则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厘零九丝六微、下则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厘三毫三丝四忽零八纤二尘二埃六渺二漠),园三万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厘八毫一丝六微四纤五沙零五埃一渺八漠(上则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厘一毫八丝二忽九微、中则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厘三毫一丝零九微、下则三万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厘三毫一丝六忽八微四纤五沙零五埃一渺八漠)。

康熙三十七年,奉文豁免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三毫;田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上则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下则园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奉文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六毫二丝九忽;田上则四十一甲六分九厘八毫、中则一十九甲一分三厘六毫三丝、下则一百零九甲六分九厘九毫三丝五忽,园上则二十七甲零一厘八毫二丝三忽、中则三十八甲六分六厘九毫九丝一忽、下则八十六甲五分五厘四毫五丝。

雍正八年,奉文豁免水冲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五毫六丝七忽;田上则四分三厘、中则一甲六分一厘六毫六丝二忽、下则二十一甲五分三厘七毫六丝一忽,园上则一甲八分六厘四毫七丝五忽、中则二甲三厘九毫一丝、下则二十七甲九分七毫五丝九忽。

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厘二毫六丝五忽三微二纤七沙二尘七埃二渺八漠;田上则一十四甲五分三厘九毫八丝七忽、中则二十五甲二分六厘零六丝五忽、下则四百六十二甲零三厘五毫三丝六忽六微三纤六沙三尘六埃三渺七漠,园上则七甲六分、中则一十一甲八分、下则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六毫七丝六忽六微九纤零九尘零九渺一漠。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五万零五百一十七甲四分一厘零二丝四忽一微九纤八沙零五渺二漠;田一万四千零七十六甲一分六厘五毫九丝八忽二微四纤三沙八尘六埃二渺五漠(上则二千八百九十六甲二分一厘七毫六丝三忽二微、中则二千二百五十二甲零二厘七毫三丝三忽六微、下则八千九百二十七甲九分二厘一毫零一忽四微四纤三沙八尘六埃二渺五漠),园三万六千四百四十一甲二分四厘四毫二丝五忽九微五纤四沙一尘四埃二渺七漠(上则三千一百零二甲六分一厘五毫八丝四忽九微、中则四千零三甲一分五厘四毫二丝六忽二微、下则二万九千三百三十五甲四分七厘四毫一丝四忽八微五纤四沙一尘四埃二渺七漠)。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六丝七忽一微;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毫四厘三丝零七微(内上则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三丝七忽二微、中则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二毫三丝二忽四微、下则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六丝一忽一微),园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厘八毫三丝六忽四微(内上则二百零五甲三分五厘二毫二丝五忽四微、中则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四丝八忽六微、下则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厘七毫六丝二忽四微)。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厘四毫四丝九忽;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厘九毫三丝六忽(内上则一百零一甲五分四厘五毫、中则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厘、下则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厘四毫三丝六忽),园七十九甲五分四厘五毫一丝三忽(内上则一十九甲六分三厘、中则二十五甲三分、下则三十四甲六分一厘五毫一丝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厘五毫四丝五忽四微;田一十五甲三分五厘一毫四丝九忽(内上则三分五厘五毫、中则二甲五分一厘五毫二丝九忽八微、下则一十二甲四分八厘一毫一丝九忽二微),园一百零一甲零三厘三毫九丝六忽四微(内上则一甲五分零九毫三丝三忽、中则一十四甲九分零四毫八忽六微、下则八十四甲六分二厘五丝四忽八微)。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厘九毫九丝八忽六微;田三十七甲零三厘八毫九丝一忽(内中则三甲零八厘二毫四丝四忽、下则三十三甲九分五厘六毫四丝七忽),园二百九十五甲零一厘一毫零七忽六微(内上则三甲七分二厘零一忽、中则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下则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厘一毫六忽六微)。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九十六甲九分三厘一毫三丝五忽;田二十六甲九分四厘一毫三丝五忽(内上则一分五厘、中则二甲四分、下则二十四甲三分九厘一毫三丝五忽),园六十九甲九分九厘(内中则一十三甲五分五厘七毫、下则五十六甲四分三厘三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厘九毫八丝四忽;田一十二甲二分八厘六毫五丝一忽(内中则六分三厘零八丝一忽、下则一十一甲六分五厘五毫七丝),园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厘三毫三丝三忽(内上则七分、中则一十六甲五分七厘九毫、下则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厘四毫三丝三忽)。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八十七甲八分三厘一毫一丝一忽;田五甲六分一厘一毫五丝四忽(内上则五分一厘、中则八分四厘四毫二丝、下则四甲二分五厘七毫三丝四忽),园八十二甲二分一厘九毫五丝七忽(内上则三甲八分、中则一十甲零九分一厘三毫六丝、下则六十七甲五分零五毫九丝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三毫七丝九忽;田五甲二分五厘七毫八丝(内中则二分四厘六毫、下则五甲一厘一毫八丝),园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厘五毫九丝九忽(内中则四甲四分一厘、下则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五毫九丝九忽)。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厘一毫零二微;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则),园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一毫零二微(内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厘四毫一丝九忽、下则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六毫八丝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三分零二毫八丝;田一甲二分五厘(俱下则),园二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八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七分一厘;田九甲九分二厘(俱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厘二毫;田八甲九分三厘(俱下则),园九十五甲二分三厘二毫(内中则二分、下则九十五甲零三厘二毫)。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一甲一分四厘;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九甲九分六厘;田二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内中则二甲、下则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则),园五甲九分(俱下则)。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九毫六丝。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诸邑拨归本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厘九毫八丝二忽;田一百甲零七分五厘七毫七丝六忽(俱下则),园五甲五分六厘二毫零六忽(俱下则)。

雍正七年,里民首垦田园共六十四甲二分八厘五毫;田三甲八分(俱下则),园六十甲四分八厘三毫(俱下则)。

雍正八年,里民报垦田园共四十七甲六分三厘八毫五丝六忽六微;田二十八甲三分五厘二毫二丝四微(俱下则),园一十九甲二分八厘六毫三丝六忽二微(俱下则)。

雍正九年,奉文凤邑割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六毫二丝七忽八微零六沙四尘七埃七渺一漠;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厘三毫二丝八忽七微七纤二沙七尘二埃七渺二漠(内上则五十三甲八分零三毫一丝七微七纤二沙七尘二埃七渺二漠、中则三十二甲六分零四毫二丝五忽、下则八十甲零七厘五毫九丝三忽),园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厘五毫二丝二忽三微三纤三沙七尘四埃九渺九漠(内上则六十甲零六分四厘五毫六丝七忽二微、中则六十四甲六分三厘六毫九丝二忽、下则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厘二毫六丝三忽一微三纤三沙七尘四埃九渺九漠)。另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七毫七丝六忽七微。〔又〕,雍正九年,奉文诸邑割归本邑管辖田园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七毫二丝四忽四微一纤;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八毫九丝六忽(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八毫二丝八忽、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六丝八忽),园九百七十甲三分七厘八毫二丝八忽四微一纤(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六毫五丝、中则九十甲零七分九厘一毫四丝、下则五百六十四甲五分八厘六毫二丝二忽四微六沙)。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四毫一丝五忽零四沙。

雍正十一年,新垦下则田二甲七分五厘六毫四丝三微七纤一沙六尘八埃九渺四漠。

雍正十二年,续垦下则园七百三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并割归田园共四千二百六十甲零七分一厘四毫七丝七忽三微八纤八沙一尘六埃六渺五漠;田一千零四十八甲二分八厘五毫六丝一忽五微四纤四沙四尘一埃六渺六漠(内上则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厘三毫一丝零七微七纤二沙七尘二埃七渺二漠、中则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厘一毫二丝七忽八微、下则四百七十一甲一分八厘一毫二丝二忽九微七纤一沙六尘八埃九渺四漠),园三千二百一十二甲三分二厘九毫一丝五忽八微四纤三沙七尘四埃九渺九漠(内上则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厘一毫五丝一忽二微、中则三百零五甲六分二厘六毫一丝九忽六微、下则二千五百一十二甲五分六厘一毫四丝五忽零四纤三沙七尘四埃九渺九漠)。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二千八百二十二甲六分三厘七毫四丝四忽四微八纤八沙一尘六埃六渺五漠;田四千九百三十四甲零二厘九毫九丝二忽零四纤四沙四尘一埃七渺一漠(内上则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厘零四丝七忽九微七纤二沙七尘二埃七渺二漠、中则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厘四毫六丝零二微、下则二千七百一十二甲零一厘四毫八丝四忽零七纤一沙六尘八埃九渺九漠),园七千八百八十八甲五分九厘九毫四丝二忽二微四纤三沙七尘四埃九渺九漠(内上则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厘三毫七丝六忽六微、中则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厘四毫六丝八忽二微、下则五千六百一十五甲五分五厘零九丝七忽四微四纤三沙七尘四埃九渺九漠)。

于雍正五年,奉文豁免水冲沙压田园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厘六毫二丝九忽。

又于雍正八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五十五甲三分九厘五毫六丝七忽。

又于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凤邑管辖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三丝九忽。

又,乾隆二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厘三毫二丝三忽二微三纤六沙三尘六埃三渺七漠。

计共豁免并割归共上、中、下则田园五百七十八甲三分零七毫五丝八忽二微三纤六沙三尘六埃三渺七漠;田二百六十七甲二分七厘八毫四丝七忽六微三纤六沙三尘六埃三渺七漠(内上则五十四甲九分六厘七毫八丝七忽、中则三十七甲一分零八毫八丝九忽、下则一百七十五甲二分零一毫七丝一忽六微三纤六沙三尘六埃三渺七漠),园三百一十一甲零二厘九毫一丝零六微(内上则三十六甲四分八厘二毫九丝八忽、中则五十一甲八分零九毫零一忽、下则二百二十二甲七分三厘七毫一丝一忽六微)。

通县合计,除豁免割归外,实在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四十四甲三分二厘九毫八丝六忽二微五纤一沙八尘零二渺八漠;田四千六百六十六甲七分五厘一毫四丝四忽六微零八沙零五埃二渺九漠(内上则九百五十八甲六分一厘二毫六丝零九微七纤二沙七尘二埃七渺二漠、中则一千一百七十一甲三分二厘五毫七丝一忽二微、下则二千五百三十六甲八分一厘三毫一丝二忽四微三纤五沙三尘二埃五渺七漠),园七千五百七十七甲六分四厘八毫四丝一忽六微四纤三沙七尘四埃九渺九漠(内上则五百六十三甲一分一厘零七丝八忽六微、中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六分四厘五毫六丝七忽二微、下则五千三百九十二甲八分二厘一毫九丝五忽八微四纤三沙七尘四埃九渺九漠)。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八毫三丝六忽;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厘六毫八丝一忽(内上则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七毫五丝六忽、中则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厘六毫二丝一忽、下则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零四忽),园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厘一毫五丝五忽(内上则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厘一毫一丝五忽、中则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厘五毫六丝四忽、下则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厘四毫七丝六忽)。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五毫二丝八忽;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零六丝八忽(内上则八十三甲九分七厘、中则九十甲零五分二厘、下则九十二甲零七厘六丝八忽),园二百五十九甲零四毫六丝(内上则九十一甲一分六厘、中则七十六甲五分、下则九十一甲三分四厘四毫六丝)。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八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八毫二丝八忽)。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三丝八忽;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八忽(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八忽),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六毫三丝(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六毫三丝)。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二毫;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二毫(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厘二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田八甲(俱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俱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俱下则)。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二毫四丝;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八毫四丝(俱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四毫(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田五甲二分(俱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二毫四丝二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二毫五丝七忽;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二毫五丝七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零二忽;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二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三毫四丝八忽;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四毫六丝(俱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八毫八丝八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八毫七丝四忽;田二甲六分四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八毫七丝四忽(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八分八厘。又,康熙六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旱园六甲八分八丝。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旱园二十三甲一分六厘九毫。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二毫四丝四忽一微;田六甲八分四厘一毫(俱下则),园九百八十九甲三分一毫四丝四忽一微(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四毫二忽六微;田四甲零三厘五毫八丝五忽六微(俱中则),园二百三甲六分一厘八毫一丝七忽(俱下则)。

雍正八年,奉文首报升科新垦田园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二毫七丝八忽;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一毫四丝三忽三微(俱下则),园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一毫三丝四忽七微(俱下则)。又,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三十甲七分六厘七毫二丝三微。又,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六分。又,雍正八年,奉文升科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奉文以台湾县拨归凤邑新、旧垦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二毫三丝九忽;田二十三甲三分一厘四毫二丝一忽(内中则三甲六分六厘五毫三丝二忽、下则一十九甲六分四厘八毫八丝九忽),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八毫一丝八忽(俱下则)。〔又〕,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二分。

雍正十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奉文报垦田园三十甲三分七厘;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一十六甲八分七厘(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并收台邑田园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厘七毫二丝一忽;田共一千六十甲三毫三丝五忽九微(上则田〔一〕百六甲〔一〕分七厘、中则一百四十四甲一分二厘一毫〔二〕丝七忽六微、下则八百九甲七分一厘二毫〔八〕忽三微),园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厘三毫九丝五忽一微(上则一百三十七甲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厘三毫九丝五忽一微)。连前通计,共田园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厘五毫五丝七忽。

于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旧额、新垦田园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六毫二丝七忽八微六沙四尘七埃七渺一漠(旧额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三毫一丝七微七纤二沙七尘二埃七渺二漠、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四毫二丝五忽、下则田八十甲七厘五毫九丝三忽、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五毫六丝七忽二微、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六毫九丝二忽、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二毫六丝三忽一微三纤三沙七尘四埃九渺九漠,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七毫七丝六忽七微)。

又,奉文以乾隆二年为始,豁免崩陷田园六十甲四分七厘八毫(上则田一甲七分、中则田一甲三分、下则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则园七分、下则园五十四甲三分二厘八毫)。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九百四十四甲二分八厘一毫二丝九忽一微九纤三沙五尘二埃二渺九漠;田共三千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六厘六毫七丝八忽一微二纤七沙二尘七埃二渺八漠(内上则一千八百五十五甲五厘四毫四丝五忽二微二纤七沙二尘七埃二渺八漠、中则二百九十七甲四分四厘三毫一丝三忽六微、下则一千四百一十四甲六厘九毫一丝九忽三微),园共七千三百七十七甲七分一厘四毫五丝一忽零六纤六沙二尘五埃零一漠(上则八百一十五甲三分三厘五毫四丝七忽八微、中则二百九十一甲五分七厘八毫七丝二忽、下则六千二百七十甲八分三丝一忽二微六纤六沙二尘五埃一漠)。

诸罗县

旧额田园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二毫九丝九忽二微;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厘六毫一丝七忽六微(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四毫五丝七忽、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微、下则二十六甲五厘五毫九丝三忽八微),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六毫八丝一忽六微(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九毫零八忽五微、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厘七毫一丝七微、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六丝二忽四微)。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厘八丝一忽;田二百甲六分零九毫二丝八忽(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三毫二丝八忽),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一毫五丝三忽(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九毫、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二毫五丝三忽)。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厘;田二十甲四分八厘(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厘),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厘七毫一丝;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一毫一丝(内中则四甲八分四厘一毫一丝、下则四十五甲零三厘),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六毫(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六毫)。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厘四毫;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四十三甲四分),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四毫(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五毫、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九毫)。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厘;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二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二毫;田三甲一分八厘(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厘),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二毫(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二毫)。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厘六毫八丝;田四甲八分(俱下则),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六毫八丝(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六毫八丝)。又,本年奉旨通行各里自首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六毫八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四甲六分八厘零七丝(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五甲七分五厘;田一甲六分(俱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厘;田五甲三分(俱下则),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三毫八丝六忽;田五分四厘(俱下则),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三毫八丝六忽(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厘三毫;田二分五厘(下则),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三毫(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内中则四十甲、下则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二甲九分。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六毫。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则),园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下则园四甲五分五厘。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

雍正二年,里民自首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四丝;田六十二甲零八厘六毫(俱下则),园九十四甲三分二厘四毫四丝(俱下则)。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新垦下则园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雍正六年,里民自首新垦下则园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八毫三丝六忽二微五纤。又,本年各里民自首新垦下则园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二毫四丝八忽八微七纤。又,奉文起科陈天松等下则园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里民自首新垦下则田七百七分。又,奉文起科陈天松等下则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七厘一毫九丝五忽。

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七甲四分一厘五毫六丝。

雍正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二毫七丝七忽一微二纤;里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八毫三丝三忽(内上则六十三甲三分四厘六毫、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一毫一丝、下则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厘一毫二丝三忽),园共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四毫四丝四忽二微二纤(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四毫、下则一万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厘四丝四忽一微二纤)。通县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五毫七丝六忽三微二纤;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四毫五丝零六微(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五丝七忽、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六毫七丝六忽八微、下则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厘七毫一丝六忽八微),园共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一毫二丝五忽七微二纤(内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九毫零八忽五微、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一毫一丝七忽、下则一万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厘一毫二微二纤)。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三毫;田一甲九分(内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三毫(内上则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奉文截归彰化县管辖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二毫五丝三纤,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三毫三丝三忽三微;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下则园二十一甲奉旨豁免外,实截归园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

雍正三年,奉文割归台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邑管辖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七毫二丝四忽四微一纤;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八毫九丝六忽(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八毫二丝八忽、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六丝八忽),园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八毫二丝八忽四微一纤(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六毫五丝、中则九十甲七分九厘一毫四丝、下则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六毫二丝三忽四微六沙)。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四毫一丝五忽四沙。

乾隆二年,豁除水冲崩陷田园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内中则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则七十九甲四分),园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则)。

以上截归并豁免田园共二千六甲四分零六毫七忽七微四纤;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八毫九丝六忽(内中则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八毫二丝八忽、下则九十六甲三分二厘六丝八忽),园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七毫一丝一忽七微四纤(内上则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九毫五丝、中则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一毫四丝、下则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二毫六忽七微三纤六沙)。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七分六厘四毫一丝五忽零四沙。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五千一百零八甲九分三厘九毫六丝八忽五微八纤;田一千六百三十九甲一分七厘五毫五丝四忽六微(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五丝七忽、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八毫四丝八忽八微、下则七百七十三甲三分六厘六毫四丝八忽八微),园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九甲七分六厘四毫一丝三忽九微八纤(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九毫五丝八忽五微、中则二千零七十九甲三分八厘九毫八丝七忽、下则九千六百六十九甲一分七厘四毫六丝八忽四微八纤)。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管辖旧额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二毫五丝零三纤,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三毫三丝三忽三微;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下则园二十一甲奉旨豁免外,实截归新、旧园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内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二毫五丝零三纤,国朝康熙二十七年新垦上则园二甲九分七厘,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中则园一十甲五分四厘,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五十九甲,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六十四甲零三厘三毫三丝三忽三微,康熙五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七十四甲,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以上截归旧额、新垦园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五毫八丝三忽三微三纤)。

雍正六年,奉文报垦田园共一万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三毫二丝一忽四微三纤三沙六尘三埃六渺四漠;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四毫一丝一忽五微六纤三沙六尘三埃六渺四漠(俱下则),园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九忽八微七纤(俱下则)。

雍正七年,奉文报垦田园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三丝八忽二微零八沙一尘七埃八渺四漠;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八毫三丝零六微二纤三沙三尘一埃七渺一漠(俱下则),园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二毫零七忽五微八纤四沙八尘六埃一渺三漠(俱下则)。

雍正九年,奉文报垦田园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三毫一丝零五微八纤零一尘九埃五漠;田五甲三分二厘一毫(俱下则),园五十二甲八分六厘二毫一丝零五微八纤零一尘九埃五漠(俱下则)。〔又〕,雍正九年,奉文报垦田八甲九分七厘八毫二丝八忽七微二纤一沙五尘八埃三渺三漠(下则)。

雍正十年,奉文报垦田三甲四分(下则)。

雍正十一年,奉文教垦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则)。

雍正十二年,奉文报垦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则)。

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四毫九丝八忽九微四纤三沙五尘八埃八渺五漠。连前截归新、旧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八丝二忽二微七纤三沙五尘八埃八渺六漠。

雍正九年,奉文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一毫(俱下则)。〔又〕,雍正九年,奉文以乾隆二年为始,豁免水冲沙压旧额、新垦田园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一毫四丝二忽零九纤零九尘零九渺一漠;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九毫五丝(俱下则),园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一毫九丝二忽零九纤零九尘九渺一漠(俱下则)。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一千六百六十四甲七分二厘八毫四丝零一微八纤二沙六尘七埃九渺五漠;田三千九百八十五甲九分八厘二毫二丝零九微零八沙五漠三埃六渺八漠(俱下则),园七千六百七十八甲七分四厘六毫一丝九忽二微七纤四沙一尘四埃二渺七漠(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七千六百六十五甲二分三厘六毫一丝九忽二微七纤四沙一尘四埃二渺七漠)。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截归管辖原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内原额旧垦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二毫五丝三纤;又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七甲三分,又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七分一厘八毫三丝三忽三微,又雍正六年新垦下则田园四百三十二甲三分零一丝六忽六微六纤。以上截归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一毫);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二百八十三甲零一厘一丝六忽六微七纤(俱下则)。

〔又〕,雍正九年,奉文报垦田园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则),园一甲三分(俱下则)。

雍正十三年,奉文报垦下则田五十五甲。

通淡合计,截归并新垦实在田园共五百五十五甲一分二厘一毫;田二百一十七甲六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七甲四分三厘零九丝九忽九微九纤(俱下则)。

租赋

国朝议定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雍正九年,详请以七年入额升科新垦田园,援照同安则例,每甲照内地弓步折算一十一亩;征银折粟,以三钱六分折粟一石。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台湾府

台湾县

凤山县

诸罗县

彰化县

(附)淡防厅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九勺四抄八撮一圭。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一万一千九百二十八石三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抄四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二千零三十八石八斗六升八合九勺四抄二撮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七十石六斗一升六合八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二千一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零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七十八石三斗八升六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一千零三十三石九斗二升九合九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零二十七石三斗一升八合九勺九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实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五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二勺二抄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三百八十二石九斗五升五合一勺六抄。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三百二十五石一斗一升七合八勺零八撮。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千一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三合一勺六抄八撮。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一千三百三十三石二斗九升五合八勺四抄八撮。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三石九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八百三十三石四斗一升一合八勺七抄六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九十石一斗零九合一勺七抄六撮。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九百七十五石五斗八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百一十三石九斗四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四十八石零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五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七石一斗二升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零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三石一斗一升二合。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九石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四勺。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三斗二升一合九勺二抄。

雍正二年里民首垦田园,应于自首之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五勺六抄。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垦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五勺六抄五撮。又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一勺六抄二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六年首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二万一千二百七十石六斗六升九合四勺三抄八撮二圭五粒七黍。

雍正七年首垦田园,应于自首之年起科粟一万五千三百八十石零六斗三升七合八勺五抄九撮二圭七粟一粒一黍。

雍正八年奉文首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七勺三抄八撮二圭七粟七粒。又,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八年起科粟一百六十石零八斗四升一合五勺九抄一撮二圭二粟四粒七黍。又,雍正八年新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三勺六抄八撮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九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五石八斗八升二合八勺三抄一撮零七粟九粒。又,雍正九年新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四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又,雍正九年新垦田,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六抄八撮六圭七粟二粒二黍。

雍正十年升科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八勺一抄六撮六圭六粟四粒八黍。又,雍正十年奉文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二勺六抄。又,雍正十年新垦田,应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八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

雍正十一年奉文首垦田,于十年起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三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五黍。〔又〕,雍正十一年新垦田,应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五石二斗二升九合八勺六抄五撮五圭五粟五粒五黍。又,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应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八勺九抄五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七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六勺九抄五撮一圭二粟六粒九黍。连前旧额,共征粟一十七万二千二百零三石九斗六升七合六勺四抄三撮二圭二粟六粒九黍。

康熙三十七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奉文开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无征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奉文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二勺一抄三撮二圭八粟三粒五黍。

雍正八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二勺零九撮。

乾隆三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七勺七抄六撮四圭九粟零一黍。

以上共开豁粟六千二百二十八石六斗二升四合一勺九抄八撮七圭七粟三粒六黍。

通府合计实在田园,共征粟一十六万五千九百七十五石三斗四升三合四勺四抄四撮四圭五粟三粒三黍。另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奉文豁免糯米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六勺六抄六撮六圭六粟六粒七黍。

台湾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征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共征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首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雍正三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下则园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首垦田园,应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二圭二粟。

雍正七年首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四勺一抄七撮五圭。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七勺四抄六撮四圭七粟四粒九黍。

雍正九年奉文凤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六黍三抄二撮二圭三粟九粒六黍。〔又〕,雍正九年奉文诸邑拨归本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一抄一撮八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一年首垦田,奉文于十年升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三勺五撮五圭五粟五粒五黍。

雍正十二年首垦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二勺六抄一撮一圭一粟一粒一勺。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并收凤、诸二县田园起科共征粟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七石零一升一合一勺九抄三撮七圭九粟三粒二黍。

连前通计,共征粟五万五千三百六十八石五斗六升九合三抄七撮九粟三粒二黍。内除雍正五年奉文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二勺一抄三撮二圭八粟三粒五黍、又雍正八年奉文豁免崩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二勺九撮、又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凤邑管辖田园该征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三抄九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又乾隆三年奉文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八勺八抄二圭一粟七粒四黍外,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五万二千七百三十九石四斗九升零七勺九抄五撮一圭四粟七粒九黍。

凤山县

旧额田园,实征粟二万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里民自首二十九、三十两年开垦,遵照部文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又〕,康熙三十二年报垦,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八撮。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一勺六抄八撮。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四抄八撮。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六勺一抄二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九勺七抄六撮。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垦旱园,应于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九勺二抄。

雍正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一勺六抄二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五勺五抄四撮三圭三粟一粒。

雍正七年报新垦田园,应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九勺七抄五撮五圭六粟九粒八黍。

雍正八年续新垦田园,奉文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七勺三抄八撮二圭七粟七粒。又,雍正八年报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三勺二抄二撮五圭二粟七粒六黍。又,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应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五勺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奉文收入台湾县新、旧垦田园拨归本县,应于九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三抄九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

雍正十年奉文升科园,于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二勺六抄。又,雍正十年新垦园,于十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八勺一抄六撮六圭六粟四粒八黍。

雍正十二年报新垦田园,应于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六勺四撮四圭四粟四粒四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报升及收台邑拨交田园起科征粟一共万七千九百三石二升八合七勺四抄零三圭一粟四粒五黍。连前通计,该征粟四万六千九百二十一石一斗五升一合六勺七抄六撮三圭一粟四粒五黍。内〔除〕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湾县新、旧垦田园减征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六勺三抄二撮二圭三粟九粒六黍、又奉文为通查缺额以乾隆二年为始豁免崩陷田园减征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升二合二勺〔外〕,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三千八百五十一石四斗四升八合八勺四抄四撮七粟四粒九黍。

诸罗县

旧额田园,共征粟二万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九勺一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五勺四抄。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六勺。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八勺。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三勺二抄。〔又〕,康熙三十一年里民自首〔开垦园,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三勺二抄。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四勺四抄。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二勺六抄四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二勺。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四勺。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里民自首开垦田园,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五勺六抄。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开垦园,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五勺六抄五撮。

雍正六年里民自首垦园,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一勺五抄七撮三圭四粟二粒六黍。

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四百二十二石九斗八升六合五勺一抄六撮三圭三粟二粒三黍。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五合七勺二抄四撮一圭八粟。

雍正八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三勺六抄八撮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四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新垦起科粟三万一千八百八十四石七斗六升八合一勺二抄二圭一粟四黍。连前旧额,通共粟五万五千三百五十三石七升五合二勺八抄九撮一粟零四黍。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豁免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截归彰化县旧额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七圭二粟、新垦园征粟五百八十石二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内除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奉旨豁免外,实征新垦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又〕,雍正二年奉文割归台邑额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奉文割归台邑额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七勺一抄一撮八粟二粒一黍。

乾隆三年,奉文豁免崩陷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以上割归并开豁共粟七千三百九十五石六斗六升七合七勺一抄一撮二粒一黍。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七石四斗零七合五勺七抄八撮八粒三黍。

彰化县

雍正二年,奉文诸罗县截归旧额园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七圭二粟。又,新垦园征粟六百二十八石二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内除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奉旨豁免外,实征新垦园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内康熙二十七年新垦园,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一十四石八斗五升;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于四十二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一斗六升;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一石六斗;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五十三石六斗七升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康熙五十六年新垦园,于五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六斗;雍正元年新垦园,于十年起科粟四十八石)以上截归新、旧垦园,实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九勺九抄九撮九圭二粟。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一万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一勺零二撮三圭二粒一黍。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二勺二抄五撮六圭八粟九粒。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七勺零八撮八圭五粟八粒。

雍正九年新垦田,于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六抄八撮六圭七粟二粒二黍。

雍正十年新垦田,于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八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

雍正十一年新垦田,于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于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八勺九抄五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二万二千八百七石七斗八升九合八勺二抄九撮一圭三粟一粒七黍。连前截归新、旧垦园通计,共征粟二万三千七百二十二石零四升五合八勺二抄九撮零五粟一粒七黍;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管辖新、旧垦田园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七勺一抄四撮六圭九粟零一黍、雍正三年奉文以乾隆二年为始豁免水冲沙压新、旧垦田园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六勺九抄六撮二圭七粟二粒七黍〔外〕,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二万零四百二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四勺一抄八撮八粟八粒九黍。另水沙连社征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为始豁免糯米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实征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六勺六抄六撮六圭六粟六粒七黍。

(附)淡防厅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县截归旧额园征粟三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合零七圭二粟;又,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二升;又,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七十六石一斗二升三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又,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七百四十八石三斗四升零七勺一抄四撮七圭七粟一黍。以上截归新、旧垦田园,共额征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七勺一抄四撮六圭九粟一黍。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一勺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一粒。

雍正十三年新垦田,于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七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十三年止,新垦田园起科粟一百二十二石五斗一升一合零九抄四撮四圭四粟三粒二黍。通淡合计,旧归、新垦共征本色粟九百九十八石三斗四升一合八勺零九撮一圭三粟三粒三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