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人丁项下
原额:人丁八千五百七十九丁,外加澎湖归并本县人丁五百四十六丁,又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编审增出人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丁,共人丁一万二百九十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八百九十八两四分。内除雍正九年奉文分隶,就二层行溪南文贤里割归凤山县管辖人丁一百一十九丁共无征银五十六两六钱四分四厘,奉文收回凤山县依仁安平等里拨归管辖人丁八百九十七丁、又收回嘉义县新化里、东保等庄拨归管辖人丁四百六十九丁共征银六百五十两二钱一分六厘,实在人丁一万一千五百三十七丁,共征银五千四百九十一两六钱一分二厘。于「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乾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银二钱,减免银三千一百八十四两二钱一分二厘,共征银二千三百七两四钱。内「案为据实陈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将台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等因;今按该县实在丁银、田园数目通匀科算,尚应拨出丁银一千六百一十五两一钱二分七厘匀派台属各厅县造报外,本县实应征匀丁银六百九十二两二钱七分三厘,遵照部行匀入田园内征输。内除「钦奉上谕事」案内: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园,奉文自乾隆十八年为始,豁免匀征人丁无征银一十一两九钱一厘;又除水浸沙压田园,于嘉庆十八年为始,豁免无征匀丁银九两七分四厘;又除水冲沙压各则田园,于嘉庆十八年为始,豁免无征匀丁银四两五钱一分二厘外:实征人丁丁口银六百六十六两七钱八分六厘。
民田地亩项下
原额:田园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六丝七忽一微。内:一、上则田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厘七毫三丝七忽二微,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共征粟七千五百四十三石五斗一升二合九勺。内除乾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九十甲五分六厘三毫八丝六微,共无征粟七百九十六石九斗六升一合五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一十二甲五分六毫,共无征粟一百一十石五升二合八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二十六甲八分五厘九毫,共无征粟二百三十六石三斗五升九合二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六甲二分七厘五丝,共无征粟五十五石一斗八升四勺:实田七百二十一甲一厘八毫七忽六微,实征粟六千三百四十四石九斗五升九合。一、中则田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三毫三丝二忽四微,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共征粟五千八百二十八石一斗九升六勺。内除乾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一十一甲六分一厘五毫四丝四忽五微,共无征粟八十五石九斗五升四合三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六甲六分二厘一毫,共无征粟四十八石九斗九升五合四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六甲四分二厘四毫,共无征粟四十七石五斗三升七合六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三十甲一分五毫,共征粟二百二十二石七斗七升七合:实田七百三十二甲八分二厘七毫八丝七忽九微,实征粟五千四百二十二石九斗二升六合三勺。一、下则田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厘三毫六丝一忽一微,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共征粟一万二千三百二十四石五斗八升四合九勺。内除乾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八十二甲六厘一毫八丝八忽三微,共无征粟四百五十一石三斗四升三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田四十二甲五分八厘九毫,共无征粟二百三十四石二斗三升九合五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五十九甲九分九厘三毫二丝,共无征粟三百二十九石九斗六升二合六勺;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田三十二甲五分一厘九毫,共无征粟一百七十八石八斗五升四合五勺:实田二千二十三甲六分七厘五丝二忽八微,实征粟一万一千一百三十石一斗八升八合。一、上则园二百五甲三分五厘二毫二丝五忽四微,每甲征粟五石,共征粟一千二十六石七斗六升一合三勺。内除乾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园六甲八分三厘六毫七丝三忽五微二纤,共无征粟三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七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一甲六分五厘七毫,共无征粟八石二斗八升五合;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园四甲二分二厘四毫,共无征粟二十一石一斗二升:实园一百九十二甲六分三厘四毫五丝一忽八微八纤,实征粟九百六十三石一斗七升二合六勺。一、中则园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厘八毫四丝八忽六微,每甲征粟四石,共征粟五千四百七十一石三斗一升三合九勺。内除乾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一十一甲七分六厘七毫四忽,共无征粟四十七石六升八合二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七分二厘八毫,共无征粟二石九斗一升二合;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五甲三分三厘七毫,共无征粟二十一石三斗四升八合;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一甲七分五厘,共无征粟七石:实园一千三百四十八甲二分四厘六毫四丝四忽六微,实征粟五千三百九十二石九斗八升五合七勺。一、下则园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厘七毫六丝二忽四微,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七千四百四十七石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内除乾隆四十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一十四甲二分二厘二毫三丝八微六纤,共无征粟三十四石一斗三升三合五勺;又除嘉庆十七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二十一甲一分七厘,共无征粟五十石八斗八合;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园四甲七分二厘,共无征粟一十一石三斗二升八合;又除嘉庆十八年被水冲陷豁免园二甲二分一厘,共无征粟五石三斗四合:实园三千六十甲六分七厘五毫三丝一忽五微四纤,实征粟七千三百四十五石六斗二升八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并雍正七、九、十、十二等年召募里民首垦田园二千二百一十六甲五分三厘四毫八丝六微,又田一顷一十亩六分二厘一毫九丝八忽八纤八沙五尘八埃三秒四漠:以上共征粟八千一百二十五石一升八合一勺。内除雍正七、八两年水冲沙压崩陷并雍正九年奉文拨归凤山县管辖及乾隆二年缺额水冲沙压崩陷共田园五百七十八甲三分七毫五丝八忽二微三纤六沙三尘六埃三秒七漠,共无征粟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七斗三升三合;又乾隆九年并十五年奉文豁免冲压旧额田园三百一十八甲八分六厘,共无征粟一千八百三十九石九斗二升九合一勺:实田园一千三百一十九甲三分六厘七毫二丝二忽三微六纤三沙六尘三埃六秒三漠,又田一顷一十亩六分二厘一毫九丝八忽八纤八沙五尘八埃三秒四漠,共征粟三千六百四十八石三斗五升六合。内除雍正七、八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五百四十七石九斗四升八合三勺外,实征粟三千一百石四斗七合七勺。
又雍正十三年并乾隆十二年里民报垦、首垦,应于乾隆九、十二等年起科田地五顷八十一亩九分六毫二丝二忽五微五纤九沙九尘四埃五秒五漠,共征粟九十一石七斗四合九勺。
又收雍正三年奉文罗汉门拨归管辖下则园七甲,又雍正九年奉文凤山、嘉义二县拨归管辖田园一千九百九十七甲二厘六毫一丝七忽七微一纤六沙四尘六埃五漠,共田园二千四甲二厘六毫一丝七忽七微一纤六沙四尘六埃五漠,共征粟八千一百六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四勺。内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垦园地,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七石六斗六升二合一勺,实征粟八千一百五十七石五斗九升五合三勺。
又乾隆二十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一十八亩一分六厘四丝一忽六微六纤六沙六尘六埃六秒七漠,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两四分五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二石九斗三合一勺。又下则园六亩九厘六丝二忽四微九纤九沙九尘九埃九秒八漠,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三钱四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九斗五升五勺。
又乾隆二十三年里民报垦,遵照上谕:定例旱园以十年起科,应于三十二年起科下则园三顷一十亩二分,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一十七两四钱二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四十八石四斗八合四勺。
又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五亩九分八厘四毫,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三钱四分四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九斗五升六合六勺。又下则园七十五亩七分六厘八毫,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四两二钱五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厘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十一石八斗二升四合。
又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三十三顷五十五亩四分三毫九丝二忽,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百九十三两一钱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五百三十六石三斗九升八合六勺。又下则园三顷一十二亩二分一厘七毫八丝四忽,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一十七两五钱四分;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四十八石七斗二升三合三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报垦复额外溢出各则田园一顷五十亩九分七厘五毫五丝二忽八纤三沙三尘二埃一秒六漠,共征粟五百七十九石二斗三升六合一勺。
以上田园一万一千四百二甲四分六厘六毫一丝五忽四微九埃六秒八漠,又田地四十九顷二十七亩三分二厘八毫五丝二忽八微九纤八沙五尘一埃七秒,共征粟四万九千一百七十八石九斗六升九勺。内除雍正七年里民首垦田园,奉文以雍正九年为始,准照同安县则例化甲为亩征输,计少征粟五百五十五石六斗一升四勺,实征粟四万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
又嘉庆五年「汇题乾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册报垦户陈廷璧开垦浔仔寮等庄下则田三十甲五分七厘二毫七丝九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三顷三十六亩三分六丝九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应于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一十九两三钱五分四厘。
又「汇题乾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册报垦户陈廷璧开垦下则园一百一十六甲七分七厘二丝八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园一十二顷八十四亩四分七厘三毫八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应于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七十二两一钱六分二厘。
又「汇题乾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册报垦户林君秀开垦田螺堀等庄下则田八甲九分九厘二毫五丝五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田九十八亩九分一厘八毫五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应于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五两六钱九分三厘。
又「汇题乾隆五十五年勘办埔地」案内,册报垦户林君秀开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一甲六分三厘六毫五丝三忽,化甲为亩,每甲折一十一亩,共该园一十三顷三十八亩一毫八丝三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县下沙则例升科,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应于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征银七十五两一钱六分九厘。
以上共征银一百七十二两三钱七分八厘。
附征杂项饷税项下
澎湖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
港潭七所,共应征银四百五十三两九钱八分。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
■〈罒上令下〉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纟毫〉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只,共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五分二厘。
牛磨三十首,每首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
蔗车四十五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二百五十四两八钱。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每间征银三钱三厘八毫,共征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厘。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间,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共征银四百七两九钱六分。
澎湖大纲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
杉板头船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二两一钱。
泊纲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
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
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
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四两二钱。
杉板头船九十二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八两六钱四分。
大杰巅番社征银二十四两。
北路花园番檨一宅,征银七十两。
梁头饷税溢额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番社二社,共征银四十九两。
鱼■土塭一所,征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以上杂饷共征银三千三百二十六两六钱二分八厘。
以上通县应征人丁、田园正杂饷税截至嘉庆二十四年分奏销止,总共额征粟四万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共征银四千一百六十五两七钱九分二厘。内坐编:
应支存留各款项下
一、应支经费项下银二千六百九十三两七钱六厘。内:
分巡台湾道俸银一百五两。门子四名、皂隶一十二名、快手一十二名、轿伞扇夫七名、听事二名、铺兵二名,共三十九名:工食银二百四十一两八钱。
台湾府知府俸银一百五两。门子二名、步快一十六名、皂隶一十六名、库子四名、斗级六名、轿伞扇夫七名、马快一十名、民壮八名、禁卒一十二名,共八十一名:工食银五百二两二钱。
台防同知俸银八十两。门子二名、步快八名、皂隶一十二名、轿伞扇夫七名,共二十九名:工食银一百七十九两八钱。
乾隆三十三年,奉文移设理番同知一员俸银八十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二名、步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民壮二十名,共四十九名:工食银三百三两八钱。
台湾府经历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编台湾府儒学教授、训导二员原俸并加品俸银八十五两。门子三名、斋夫二名,共五名:工食银三十一两。膳夫二名,工食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分三厘。
台湾县知县俸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库子四名、斗级四名、民壮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台湾县县丞俸银四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民壮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银八十六两八钱(共银一百二十六两八钱。查本县县丞,于乾隆五十四年奉文裁改罗汉门巡检。所有原编前项官役俸食银两,均应裁除。理合登明)。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本县县丞裁改罗汉门巡检一员,应支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皂隶二名、民壮四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
新编台湾县儒学教谕、训导二员原俸银并加品俸银八十两。斋夫三名、门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二名,工食钱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
一、应支支发项下银九百三十三两四钱一厘。内:
本府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本县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
春秋二祭府县学、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一百九十六两二钱;又加关帝庙祭品银二十四两。嘉庆七年,奉文添给文昌祠祭品银一十六两。
乡饮二次银一十五两三分。
习仪、拜贺、救护香烛银六钱。
祈晴、祷雨、谢神香烛银三两。
修理府县学、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银四十两。
存恤孤贫衣布、月粮银二百七十四两五钱八分二厘。内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为始,均匀派给;比照原额之数,应减少衣布银六十六两一钱七分三厘,实给银二百八两四钱九厘。又加给孤贫口粮,除扣支该年小建外,实加给银六十三两四钱九分八厘。
囚犯月粮银三十两。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本县县丞裁改罗汉门巡检弓兵一十八名,应支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府前一铺、南北二铺,共三铺:每铺司兵四名,共一十二名:工食银一百八两三钱三分四厘。
新中举人花红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
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
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
府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二两五钱。
县学岁贡生员旗匾银一两二钱五分。
台湾府学廪生二十名,廪粮银五十七两八钱六分七厘。
台湾县学廪生一十名,廪粮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
嘉庆十三年,奉文添设台湾府学粤籍廪生八名,应支廪粮银二十三两一钱四分七厘。
嘉庆十六年,奉文添设台湾府学廪生一十名,应支廪粮银二十八两九钱三分三厘。
嘉庆十六年,奉文添设台湾县学廪生五名,应支廪粮银一十四两六分七厘。
以上共应留给银三千六百二十七两一钱七厘。又乾隆三十二年,奉文添设淡防厅民壮四十名工食银二百四十八两。
二共实额编应支存留各款银三千八百七十五两一钱七厘。
应征起运项下
实征人丁正杂饷税共银二百九十两六钱八分五厘。
实征粟四万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斗五升五勺。
外官庄田园应征糖、粟、蔗车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三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