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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新竹县志》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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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志

赋役志

从来有田必有赋,有丁必有役,分而为二。而台地则寓役于赋,合而为一,则仅言赋可矣;而仍存役之名者,溯其始也。考「诸罗旧志」(周宣子、陈少林所编)云:『台地田赋与内地异者三:内地只有田,而此则兼有园:内地俱纳米,而此只纳粟;内地有改折,而此征本色。诸罗田少园多,计其田有五等(上上、中上、中中、下中、下下)、园有二等(以肥硗为上下)。田园之主有四:曰官庄(设县之后,文武官报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绅衿、土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自赋于官者)、曰管事(业户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计田园以售其值,赋税不与焉)、曰番社(番自为耕)。内地论亩,台地论甲(亩、甲详见下文)。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同知严金清新修「志稿」云:『台地新垦田园,未毕升科,宜裁业户,勘丈征租;庶裕正供,而核名实』(至光绪十四年,果如其言)。又「诸罗志」云:『台赋甚重,盖寓役于贼内故也。乾隆十三年,诏令各郡、县按近年丁额(每丁匀银二钱)就租匀配,俾有田业者输之,以宽贫民』。此寓役于赋之意也。志赋役。

户口

田赋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屯租

叛产

饷帑

耗羡

解运存留

经费

盐课

厘金

蠲政

恤政

户口

民丁

雍正九年,彰化拨归淡属户口,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乾隆元年,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十三年,奉诏以台属丁银匀配通郡田园,该属年征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厘零,就该属田园征输,永为定例,盖以丁之流徙无定而田园有定,裁去无定、归于有定之中,一以宽平民手足、一以省官吏追捕。法良意美,民咸赖焉(节录「彰化志」)。

乾隆二十九年,将递年编入实在烟户(有司岁登民数报于部,曰「烟户」),男、妇计三万三百四十二丁口。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采录「府志」;系淡、新未分治之先,其民丁不载堡分,今无从划出)。

嘉庆十六年,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各籍民户,计一万七千九百四十三户;男、妇大小计二十一万四千八百三十三丁口,内民户成丁男、妇(男十六曰丁、女十六曰口,男未十六亦曰口)计一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五丁口、幼丁男、女计九万八千六百八口(合淡、新在内;因「厅志」不载堡分,故无从划出)。

道光二十一年,同知曹谨编查户口:厅治城厢,计八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城北一堡,计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二丁口;城北二堡,计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丁口;城南一堡,计一万二千三百八十二丁口;城南二堡,计一万四千一百五十八丁口;城南三堡,计八千七百三十二丁口;城南四堡,计一万三千一百三十丁口。以上男、妇总计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七丁口,在新竹辖内;余划归淡属。

番丁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淡属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至乾隆二年,社番计一千三百二十五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计番丁银二百六十六两。乾隆十三年,丁银皆就田园匀配,永为定例,而不另赋丁银(以上,在淡、新未分治之先;其番不载社名,今无从划出)。

同治九年,同知陈培桂核查各社番丁,开列于下:一、竹堑社社番八十九丁。一、后垄社管下新港社、中港社、嘉志阁社、猫里社,计社番三百零七丁。一、房里社、猫盂社、通霄社、苑里社,计社番一百一十三丁。一、德化社管下大甲东社、大甲西社、日南社、日北社、双寮社,计社番二百三十七丁。以上社番,总计七百四十六丁,系新竹辖内;余皆划归淡属。

谨按乾隆二年诏书云:『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然「厅志」所载,民丁、番丁另编户口,难免彼此攸分。今概准以一视同仁之政,合番、汉为一家,计户口不计番、汉,尤为道一而风同焉。

光绪二十一年,知县樱井勉编查各办务署管下烟户:开列男丁、女口于左:

一、竹堑堡:计九千三百九十五户,男二万五千五百七十二丁、女二万一千零五十六口。

一、树杞林堡:计七千四百九十一户,男二万二千零六十七丁、女一万八千七百五十一口。

一、新埔堡: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八户,男四万五千四百零八丁、女三万八千四百九十口。

一、头分堡:计五千五百三十六户,男一万五千一百八十一丁、女一万三千一百八十六口。

一、苗栗堡:计九千八百一十户,男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丁、女二万四千二百一十五口。

一、苑里堡:计四千零三十八户,男一万一千六百二十六丁、女一万一千二百四十五口。

一、大甲堡:计六千二百九十八户,男一万四千九百五十二丁、女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五口。

以上合计一十七万六千一百四十八户,男一十六万六千零七十六丁、女一十三万八千四百口:男女合计三十万零四千四百七十六丁口。

田赋

谨按:淡厅前属诸罗辖内,而新竹前属淡厅辖内。康熙五十三年,始报升科田园,皆以甲计、不以亩计,袭郑氏遗制也。其法以一丈二尺五寸为戈,周围一百戈为一甲。一甲之田,当泉郡田一十一亩三分零。盖泉郡田,以六尺为弓,积至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台田周围一百戈,即泉郡之二千七百一十二弓有奇也。凡田一甲,上则征榖八石八斗、中则七石四斗、下则五石五斗;园一甲,上则征榖五石、中则四石、下则二石四斗。雍正十年,奉旨:自九年始,照同安例,田、园均化甲为亩,以一甲作十一亩。其田照同安民榖例征收: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秋米免;其园,亦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征收: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米亦免。凡银三钱六分,折征榖一石;凡秋米一石,折征榖二石。若以甲论,上田每甲应征榖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甲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然同安「包粮」有禁,而台地钱粮则由业户征收代纳。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再行清丈,按甲征赋;年分上、下忙完纳:上则田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则田每甲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则田、下下则田以及不入则田均递减二成为例;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下下园以及不入则园亦递减二成为例。遂从番、汉业户及公私番口粮所收租额内,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自行完纳正供。而业户其收诸民者,谓之「大租」;其纳诸官者,谓之「正供」。如大租十成中约四成自足以完纳正供,余六成则偿其开垦之资;「厅志」载云『所收浮于纳者』,此也。又「口粮大租」一款,系番通事及土目给单征收,按丁分发社番之口粮。后有备银给买者,名为番业户。其中有「正供大租」,系正供业户给单征收,向官完纳正供杂项;又有「口粮大租」,系番通事、土目给单征收,按丁给发口粮并为社中公款。

附录前事:『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自荷兰令中土遗民受种,以十亩为一甲,分上、中、下则征榖;年修陂圳之费以及耕具,皆荷兰资给:名曰「王田」,犹今佃户纳租于田主也。后郑森取之,改为「官田」;耕者为官佃,佃输租仍旧。其宗戚及官员、士庶招垦自收者,曰「私田」;征榖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三年一丈量。洎归命后,悉为民业;故不以亩计,仍以甲计』。

旧额田园,计五百二十九顷(百亩为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九厘零;内田计二百七十二顷七十亩一分四厘零,园计二百五十六顷八十五亩一分五厘零。计征榖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征榖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八年,新升田、园,共五项一十七亩九分八厘五毫六丝;内下则田三顷六十二亩七分八厘,下则园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五毫六丝。计征榖八十二石二斗一升三合九勺。

乾隆二十九年,新升下则田六十六亩,征榖一十五石五斗五升零八勺。又新升田、园共五顷七十七亩六分六厘六毫,内下则田三顷三十一亩八分四厘,下则园二顷四十五亩八分七厘二毫;征榖九十一石四斗一分二合二勺。又新升田、园三十三顷零八亩四分六厘六毫三丝三忽七微,内下则田二十九顷十八亩九分一厘二丝四忽九微,下则园三顷六十九亩五分五厘六毫八忽八微;征榖五百零二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

乾隆三十年,新升田、园计二十四顷七十七亩七分五厘,内下则田二十二顷二十六亩九分五厘,下则园二顷五十亩零八分;征榖三百九十五石一斗四升一合五勺。

乾隆三十二年,新升下则田一十八顷八十二亩八分四毫,征榖三百石零九斗八升七合一勺。

乾隆三十四年,新升下则田五十五顷二十八亩三分七厘一毫八丝一忽,征榖七百八十一石七斗七升一合七勺。

乾隆三十五年,新升下则田二十五顷八十六亩六分九厘八毫四丝,征榖三百零二石六斗六升八合七勺。又新升里民陈尚充公下则田四十七亩七分四厘,征榖七石六斗三升一合七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四顷八十四亩七分八厘一毫一丝四忽,征榖二百二十三石五斗七升零九勺三抄。又新升下则田二顷一十七亩五分九厘八毫三丝四忽,征榖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四勺。

乾隆三十八年,新升下则田六顷六十三亩八分五厘,征榖一百零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新升下则园二顷九十五亩六分八厘一毫三丝二忽,征榖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

乾隆四十一年,新升下则田四顷五十六亩二分,征榖七十二石九斗三升七合二勺。

乾隆四十三年,新升下则田六顷五十七亩八分零,征榖一百零五石一斗五升六合。又新升下则田一十一顷,征榖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四升七合二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八顷七十二亩二分九厘九毫二丝六忽四微三纤,征榖三百零二石零八升五合五勺七抄。

以上合计旧额、新升,凡田、园七百四十八顷九十六亩三分八厘五毫二丝五忽一微三纤,又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实征榖一万二千零四十石二斗一升五合一勺二抄;官庄、隆恩息庄、叛产供榖俱在内。其从前档案,乾隆五十一年被匪焚毁,「厅志」均不及载明堡分。自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凡田、园属淡水者例应划归淡水;但堡分失传,无从划出。仅有乾隆三十一年及三十七年新升拳山堡及隆恩息庄田园计七十四顷八十三亩九分四厘八毫九丝八忽,划归淡属;余悉就「厅志」所载采录,以俟考核。

乾隆五十七年,董陈兴首垦下则田二十顷九分六厘八毫零,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计征银一百一十五两一钱五分六厘(「厅志」载:『额外未报部』)。

咸丰九年十月,新升中港隆恩大埔林寿记熟田一十甲零五分,每甲科租四石;内抽一石带完正供,年纳供榖一十石零五斗(「厅志」载:『额外未报部』)。

光绪十三年,台湾巡抚刘铭传将旧额、新升田园再行清丈;戈声仍循旧例,周围一百戈为一甲。视地分则,就田问赋,年分上、下忙完纳。上则田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则田每甲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则田每甲二两零八分零五毫四丝;自下下则田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田,均递减二成为例。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下下园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园,亦递减二成为例。遂从番、汉业户及公私口粮所收大租额内,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自行完纳钱粮;而业户仍准实收六成。大租并给执照示谕,以昭公允。其余各色名目悉为裁汰,归「一条鞭」之法施行。爰列各堡田、园甲数、征项于左:

竹堑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千一百零二甲零五厘九毫零六忽四微,征银五千二百三十圆七角五瓣五尖。

一、中田一千七百四十四甲四分五厘五毫零二忽,征银六千七百七十四圆零四瓣八周。

一、下田二千三百零七甲七分三厘六毫四丝二忽二微,征银七千三百八十五圆一角零五周。

一、下下田二百七十九甲零一厘三毫七丝二忽六微,征银七百一十四圆三角二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甲四分五厘二毫二丝,征银四圆六角一瓣八周。

一、沙田四分三厘九毫,征银六角三瓣。

以上计田五千四百三十五甲一分五厘五毫四丝三忽二微,年征银二万零一百零九圆四角八瓣一周。

树杞林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百零五甲五分二厘五毫零八忽,征银五百圆零零四瓣八周。

一、中田四百二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六丝一忽六微九纤八沙,征银一千六百四十圆零四角五瓣。

一、下田一千五百八十二甲七分六厘五毫七丝零四微,征银五千零六十四圆八角五瓣二周。

一、下下田八十三甲五分九厘五毫二丝六忽四微,年征银二百一十四圆。

一、上沙田三甲七分零六厘六毫,年征银五圆九角四瓣七周。

以上计田二千一百九十八甲六分九厘三毫二丝六忽四微九纤八沙,征银七千四百二十五圆六角九瓣二周。

新埔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三百四十五甲五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征银一千六百四十圆一角一瓣三周。

一、中田一千三百二十七甲五分一厘六毫九丝,征银五千一百五十二圆五角八瓣七周。

一、下田三千六百七十八甲七分七厘五毫二丝八忽五微,征银二千七百七十二圆三角四瓣三周。

一、下下田五千五百八十九甲九分三厘九毫九丝,征银一万四千三百一十圆五角一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九分八厘五毫二丝六忽八微八纤,征银二千三百六十七圆零零二周。

一、中沙田一十七甲六分七厘五毫三丝,征银二十五圆三角四瓣四周。

一、下沙田三百九十九甲七分七厘六毫七丝九忽,征银四百零九圆七角七瓣六角。

以上计田一万二千五百一十五甲二分一厘四毫六丝零三微八纤,征银三万五千六百七十七圆六角八瓣。

头分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四百九十八甲三分七厘四毫四丝零九微,征银二千三百六十五圆九角七瓣七周。

一、中田一千零三十八甲一分五厘六毫三丝九忽四微九纤九沙,征银四千零二十九圆四角三瓣九周。

一、下田一千甲一分六厘一毫八丝四忽二微,征银三千二百零零圆五角九瓣四周。

一、下下田一百六十五甲四分四厘一毫一丝四忽六微,征银四百二十三圆五角四瓣一周。

一、上沙田九甲七分四厘四毫一丝八忽,征银一十九圆九角五瓣三周。

一、下沙田五分八厘二毫一丝,征银五角九瓣六周。

以上计田二千七百一十二甲四分六厘零零七忽一微九纤九沙,年征银一万零零四十圆一角。

苗栗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千二百零五甲七分五厘四毫六丝五忽三微二纤,征银五千七百二十二圆五角一瓣二周。

一、中田一千九百三十五甲九分零四毫三丝零四微,征银七千五百一十三圆二角四瓣五周。

一、下田一千五百九十甲三分零零三丝四忽八微,征银五千零八十八圆九角六瓣一周。

一、下下田三百三十三甲零六厘五毫三丝零一微,征银八百五十二圆六角四瓣七周。

一、上沙田二十六甲五分八厘九毫二丝四忽,征银五十四圆四角五瓣五周。

一、中沙田八甲六分五厘五毫四丝八忽,征银一十二圆四角一瓣二周。

一、下沙田三十一甲二分八厘九毫二丝九忽二微,征银三十二圆七角二瓣。

以上计田五千一百三十一甲五分五厘八毫六丝三忽七微二纤,年征银一万九千二百七十六圆三角零三周。

苑里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二百六十四甲零二厘一毫七丝六忽,征银一千二百五十三圆零四瓣七周。

一、中田六百九十一甲八分一厘六毫六丝一忽三微,征银二千六百八十四圆九角四瓣。

一、下田八百二十甲一分五厘九毫一丝六忽八微一纤五沙,征银二千二百一十三圆八角一瓣三周。

一、下下田二百一十三甲三分四厘九毫六丝七忽七微二纤,征银五百四十六圆一角七瓣五周。

一、上沙田三十二甲八分九厘零八丝,征银六十六圆三角六瓣。

一、中沙田二甲一分七厘八毫四丝,征银三圆一角二瓣四周。

一、下沙田一甲三分二厘,征银一圆三角五瓣三周。

以上计田二千零二十五甲七分三厘六毫四丝八忽三微五纤,征银六千七百六十八圆八角一瓣二周。

大甲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四百二十七甲九分八厘三毫二丝三忽,征银二千零三十一圆二角零八周。

一、中田一千二百七十甲九分五厘五毫二丝六忽,征银四千九百三十二圆五角七瓣七周。

一、下田一千五百五十甲七分七厘四毫二丝七忽,征银四千九百六十二圆四角七瓣八周。

一、下下田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五毫五丝四忽,征银二千一百六十圆一角九瓣三周。

一、上沙田七十甲四分零一毫三丝,征银一百四十四圆一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田八甲零一厘九毫六丝,征银一十一圆五角。

一、下沙田一十二甲九分三厘一毫五丝,征银一十三圆二角五瓣五周。

以上计田四千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九厘零七丝,征银一万四千二百五十五圆三角九瓣三周。

右七堡田甲计三万四千二百零三甲九分七厘九毫一丝二忽八微三纤二沙,年征钱粮银一十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三圆四角六瓣一周。

竹堑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二甲六分一厘六毫三丝,征银一十圆一角六瓣。

一、中园八十二甲六分二厘一毫一丝,征银二百六十四圆四角。

一、下园四百九十九甲六分零零九丝二忽四微,征银一千二百七十九圆零三瓣七周。

一、下下园一百八十五甲三分零二毫二丝,征银三百七十八圆八角五瓣六周。

一、中沙园九甲一分三厘三毫二丝,征银九圆三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园八百五十六甲九分九厘八毫零三忽,征银五百二十七圆二角零二周。

以上计园一千六百三十五甲九分九厘九毫七丝七忽四微,征银二千四百六十九圆零二瓣一周。

树杞林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一甲九分六厘四毫四丝,征银六圆二角八瓣六周。

一、下园二十七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征银七十一圆四角二瓣。

一、下下园六十三甲七分三厘七毫八丝,征银一百三十圆五角二瓣九周。

一、中沙园五甲四分九厘八毫六丝,征银五圆六角三瓣六周。

一、下沙园一千一百零五甲六分九厘一毫五丝零四微,征银六百七十九圆九角三瓣五周。

以上计园一千二百零四甲七分九厘零五丝零四微,征银八百九十三圆八角零六周。

新埔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六分五厘零八丝,征银二圆五角二瓣七周。

一、中园四甲四分五厘五毫二丝,征银一十四圆二角五瓣九周。

一、下围五十五甲七分四厘零九丝五忽六微,征银一百四十二圆七角零四周。

一、下下园一百七十九甲二分零五毫八丝,征银三百六十六圆九角五瓣九周。

一、中沙园五十甲五分四厘九毫八丝,征银五十一圆八角二瓣。

一、下沙园一千四百一十甲二分八厘五毫九丝三忽二微,征银八百六十七圆四角四瓣七周。

以上计园一千七百甲零零八厘八毫八丝四忽八微八纤,征银一千四百四十五圆七角一瓣六周。

头分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八分二厘七毫九丝八忽四微,征银三圆二角一瓣三周。

一、中园六甲二分二厘二毫六丝,征银一十九圆九角一瓣二周。

一、下园二百一十甲四分七厘七毫五丝一忽八微,征银五百三十八圆八角六瓣六周。

一、下下园一百二十二甲七分一厘九毫二丝二忽二微,征银二百五十一圆二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园六甲九分八厘一毫,征银七圆一角五瓣六周。

一、下沙园八百四十七甲一分八厘六毫二丝一忽二微,征银五百二十一圆零五瓣四周。

以上计园一千一百九十四甲四分一厘四毫五丝三忽六微,征银一千三百四十一圆四角八瓣三周。

苗栗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二甲一分六厘一丝,征银八圆三角八瓣八周。

一、中园一百八十二甲一分七厘八毫五丝八忽,征银五百八十二圆九角七瓣一周。

一、下园五百五十七甲三分五厘一毫一丝六忽四微,征银一千四百二十六圆八角一瓣九周。

一、下下园二百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五百九十九圆九角三瓣。

一、中沙园四十一甲一分三厘六毫六丝,征银四十二圆一角六瓣五周。

一、下沙园八百七十甲零四厘五毫二丝五忽四微,征银五百三十五圆零七瓣八周。

以上计园一千九百四十五甲八分零七毫五丝七忽八微,征银三千一百九十五圆三角五瓣一周。

苑里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二十七甲六分六厘零六丝,征银八十八圆五角一瓣四周。

一、下园六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百七十六圆二角二瓣四周。

一、下下园二百三十四甲五分九厘一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八十圆四角四瓣四周。

一、中沙园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十一圆八角零九周。

一、下沙园二百九十甲零五厘五毫六丝二忽,征银一百七十八圆三角八瓣四周。

以上计园六百三十二甲六分六厘六毫三丝,征银九百三十五圆三角七瓣五周。

大甲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七甲三分六厘四毫八丝,征银二十三圆一角五瓣七周。

一、下园五十八甲五分一厘二毫四丝,征银一百四十六圆六角三瓣三周。

一、下下园三百九十九甲六分零四毫五丝,征银八百一十八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中沙园一百零三甲九分六厘六毫八丝,征银一百零六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园六百七十一甲四分八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一十二圆七角六瓣三周。

以上计园一千二百四十甲九分三厘三毫一丝八忽,征银一千四百零七圆七角一瓣九周。

右七堡园计九千五百五十五甲五分零零三丝六忽,年征钱粮银一万一千六百八十八圆六角七瓣一周。

合计:七堡田、园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九甲四分七厘九毫四丝八忽八微三纤二沙,年征钱粮银合计一十二万五千二百四十二圆一角三瓣二周。就圆折两,计银八万一千四百三十一两八微一分五厘三毫零六忽八微六纤。每银一两,扣平余银一钱五分、又扣补水银一钱,合计平余银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四两七钱七分二厘二毫九丝六忽零三纤、合计补水银八千一百四十三两一钱八分一厘五毫三丝零六微八纤六沙,合计平余、补水银二万零三百五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丝二忽六微七纤,归「耗羡」项下。实征钱粮银六万一千零七十三两八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零一微四纤五沙。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年征快官榖四百六十九石零二升五合七勺,内详豁免水冲无征榖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八合二勺外,实征榖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每石六三折价,计银二百七十九两九钱二分六厘三毫二丝五忽。支给佃首辛劳银三十一两五钱、本署门役食米折银七十三两零七分八厘五毫五丝一忽,又解淡水县支给北中营兵米车船运费银七十二两四钱零八厘八毫二丝一忽,又解府充饷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三忽。旋因田、园复被水冲,年征榖仅三百石左右,列年因充饷银两未经划拨,均未支存;将所征榖先支佃首辛劳、役食米折及解淡水县车船运费。嗣奉台湾府宪将额定充粮银两奉拨营饷,无款清解,经禀批示:『筹垫支解;并饬自光绪十年起,将淡水县车船运费一款停止,所征租榖折价解给役食、佃首及充饷银两。其九年以前已支车船运费,由县查筹闲款或催征民欠归补』等因,批示存案(光绪十一年县案)。

新竹隆恩息庄

乾隆年间,竹堑北城外树林头庄王世杰之管事王佐往台南府互控案情,迁延数年,王家经费不敷,乃向台南城守借银五千圆。后城守将卸任时,被借之项未还;乃从库中帑藏支银五千圆付城守领回,将缺额库银五千圆指为王家借项。洎新城守抵任,遂向王家逼催此项。王家无银可还,愿将该田年征大租榖平价抵还。所有大租,自此归官收掌;名曰「隆恩息庄」。计田九百三十二甲五分四厘二毫三丝、园二百三十八甲五分四毫六丝八忽。上田每甲年征榖八石、中田六石、下田四石、园每甲年征银二圆。历年租项,由台南城守派弁驻竹征收,照民间市价代银完纳。除办理人工食及各款开销外,尽数解归台南城守查收缴库。开列租项于左:

一、年征各业主大租榖二千六百一十五石三斗一升三合。

一、年收萧文珍大租榖八石二斗五升。

一、年收浸水庄大租榖四石八斗。

一、年收浸水庄小租榖八石。

一、年收各业户园租银一百九十一圆六角二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各业户地基银一十九圆七角五瓣。

以上年征租榖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三合、租银二百一十一圆三角七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浸水庄小租榖四十石(此条前系台南城守衙门案牍爷油香开销之项)。

中港隆恩息庄

乾隆年间,谕饬承办隆恩管事:将年征租榖变价银项,准予置买田业,址在中港庄张家(大租);又从前各佃应完租项积欠多年,将田归官,均名隆恩。计田九百一十七甲六分四厘二毫五丝、园七十二甲七分五厘七毫六丝。历年租榖,由艋舺营参将雇工征收,照民间市价造米发粜。除办理人工食开销外,尽行解归艋舺参将查收缴库。开列租项于左:

一、年收各庄租榖二千四百八十四石有奇;就榖造米,折实米一千二百四十二石。

一、办理人四名,年开销工食银二百四十圆。

营盘田园

一、杨梅坜营盘茶园一所、又厝九间,年征税银四圆。

一、后布埔营盘,年征租银五十六圆。

一、香山塘营盘田园,年征租银一十六圆。

一、中港营盘一所,年征租银三十二圆。

一、后垄营盘田并地基一所。

一、大甲营盘田一所,年征租银四十圆。

一、白沙墩营盘园一所,年征租银一十圆。

一、苑里营盘田二分,年征租银一十二圆。

谨按营盘田园,系从前武弁简择宽旷地为营盘、驻扎兵丁之所。后因移扎别处,则另设营盘;而旧扎营盘遂招佃开辟田园征租,以充公用。亦有营盘之前后、左右多闲旷之地开辟田园者,不动公帑给买,故名曰「营盘田园」。前「厅志」不载此款,今故列于「官庄」之后。

屯租

乾隆四十八年,原报已垦田园五千二百八十三甲四分零三毫二丝八忽。内除水冲缺额并剔归界内叛产抄封及番耕等项田园八百四十六甲三分一厘五毫一丝二忽外,实存原报田园四千四百三十七甲零八厘八毫一丝六忽,系归番管耕,不征屯租之项。乾隆五十三年续丈,除原报番田外,溢额民耕田园一千三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三毫九丝三忽二微;内五十五年报被水冲、沙压田园二百四十一甲六分七厘八毫六丝五忽九微六纤外,实存溢额田园一千一百四十五甲二分零五毫二丝七忽二微四纤,征租一万一千四百六十石零四升七合一勺九抄八撮。又,蛤仔市等庄大租并议充屯,计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以上合计:原报额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五百四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八勺三抄八撮。

嘉庆十五年覆丈,缺额原报归番田园二百四十九甲八分一厘一毫八丝九忽四微八纤、溢额并新垦民耕田园三百三十六甲四分三厘六毫四丝三忽;除缺、溢均非本庄本佃不相抵补外,计实存原报田园四千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七厘六毫二丝二忽五微二纤,实存现溢合前溢额民耕田园一千四百八十一甲六分四厘一毫七丝零二微四纤。其中所溢各等田园,分列于左:

一、溢一等田七十七甲三分零七毫一丝三忽四微,租榖一千七百石零七斗五升六合九勺四抄八撮。

一、溢二等田一百一十一甲一分一厘六毫九丝四忽二微,租榖二千石零一斗零四合九勺五抄六撮。

一、溢三等田五十二甲八分八厘六毫六丝三忽六微,租榖七百四十石零四斗一升二合九勺零四撮。

一、溢四等田一百一十九甲零三厘零七丝九忽,租榖一千四百二十八石三斗六升九合四勺八抄。

一、溢五等田一百九十八甲四分八厘七毫三丝四忽,租榖一千九百八十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

一、溢六等田三百一十三甲零二厘九毫零二忽二微,租榖一千八百七十四石二斗三升四合一勺三抄二撮。

一、溢二等园六甲零六厘三毫六丝六忽,租榖三十六石三斗八升一合九勺六抄。

一、溢三等园四十八甲四分三厘八毫四丝一忽四微四纤,租榖二百四十二石一斗九升二合零七抄二撮。

一、溢四等园一百六十六甲七分四厘二毫七丝七忽二微,租榖六百六十六石九斗七升一合零八抄八撮。

一、溢五等园一百四十九甲五分五厘八毫一丝八忽,租榖四百四十八石六斗七升四合五勺四抄。

一、溢六等园二百二十三甲六分五厘八毫八丝一忽二微,租榖四百四十七石三斗一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

又,另园一十五甲三分一厘二毫,租榖八十石。

以上覆丈额征屯租榖一万一千五百七十四石二斗八升九合一勺零四撮,并报蛤仔市庄充屯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又园租榖八十石,计应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番银一圆,计应征番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后查各屯田水冲无征榖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零,未经详报勘豁。同治元年,同知秋日觐断充吴顺记榖四百石、陈玉成榖二十石,系补水冲屯租缺额,亦未经详报。

谨按:屯租者,屯番之田园租也;属县治东界。初,东界皆荒山旷土,番与民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计地论亩;籍已具而案核未定。值逆首林爽文乱,各社番随官打仗有功。五十三年,大学士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按丁授地,给与界外田园,以资久计,即「寓兵于农」之意也。其例仿照四川屯练,就社立为屯营。计社远近与番多少,分别为大屯、小屯。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专辖外委一员;南北各屯,归千、把总统属。乃由原额田园再加丈量,以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究之田与屯所,两不相属;况溢额田园,皆属零星。官乃征其赋,以时给发各营屯丁。其田园各分六等:一等田每甲征租二十二石,园每甲征租十石;二等田每甲征租十八石,园每甲征租六石;三等田每甲征租十四石,园每甲征租五石,四等田每甲征租十二石,园每甲征租四石;五等田每甲征租十石,园每甲征租三石;六等田每甲征租六石,园每甲征租二石。

嘉庆十五年清丈,除册报归屯田园外,尚有续垦新溢不堪入额田园一百二十七甲六分零七毫五丝二忽二微剔出,另册责成地方官征租,留充屯务公用。其中续垦新溢各田园,列明于左:

一、五股林、石壁潭二庄,计田五十三甲四分三厘一毫五丝二忽,应征租榖三百二十石零五斗八升九合一勺二抄;又园二十一甲六分六厘四毫四丝,应征租榖四十三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

一、员墩仔、八张犁、猫朥合三庄,计田四十四甲二分零四毫四丝零二微,应征租榖二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六合四勺一抄二撮;又园八甲三分零七毫二丝,应征租榖一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四勺。

以上田园四所,「厅志」载:为充公屯租。计征榖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八合七勺三抄二撮,照屯租例每石折银一圆,计征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八周七尖三末二皮。

光绪四年裁厅设县后,新竹县拨分屯租及充公屯租榖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二合七勺七抄八撮,照章每石折征银一圆,计应征番银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圆九角四瓣二尖七周七末八皮。

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将旧额新升各田园概行丈量,按甲纳粮,裁汰各色名目,而屯租自此辖免。

叛产

头份抄封田:一分一厘五毫六丝,年征榖二石变价银二圆。

苗栗抄封田(甲数未详):年征银一百五十九圆。

苑里抄封田:四十六甲三分九厘,年征榖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变价银二千五百八十四圆八角五瓣五尖,另征租银二十八圆。又水租银三十七圆一角五瓣一尖。

大甲抄封田:二十四甲八分六厘六毫六丝,年征榖一百石变价银八十四圆,另征租银六十九圆。

以上叛产,系同治三年抄封戴万生等业。年征银合计二千九百六十四圆零零六尖。除拨充大甲水神祠香灯经费(榖七十五石)外,均输纳府库,作戍兵加饷。

饷帑

地丁就田匀配。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四厘(详见「户口」)。

番丁就田匀配。征银二百六十五两(详见「户口」)。

以上两件匀配田园,不另征此项;而名目尚存。

廍饷(即蔗车)乾隆九年,报升二张;三十一年,新升半张;三十二年,二张;三十六年,十张;四十一年,二张;四十二年,四张;四十三年,三张;五十七年,三张:计二十六张半。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应征银一百五十一两二钱。

磨饷一首。乾隆九年,始报升科。年应征银五两六钱。

罟饷一张。雍正九年,彰化拨归管辖。年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八分。

当税乾隆二十九年后,十二户;征银六十两。嘉庆八年后,先后详销,存八户;征银四十两。同治九年,实存三户;年征银一十五两。光绪七年,实存二户;年征银十两。九年后,实存一户;年征银五两(不在「杂饷」内,尽数解府)。

炉税一户。年征银五两。

谨按:饷帑所载皆属纤微,不入正供,列为「杂款」。地丁即烟户,前已按田匀配;不另征收。廍饷征诸糖、磨饷征诸麫、罟饷征诸鱼;当者,大典铺也,典物而收厚利,乃税之;炉者,铸鉎以为器之大炉也。至于鹿樟皮及小米之饷,废缺已久;今不复录。

耗羡

旧额田园正供应征耗羡银三百四十八两一钱四分六厘一毫八丝。

新升田园正供应征耗羡银一百九十六两九钱四分一厘四毫七丝。

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奉文分征供饷耗羡银二百四十两零三钱七分五厘一毫六丝。

又应支凤山协济耗银五百五十九两六钱二分四厘八毫四丝。

旧额匀丁应征耗羡银计三十八两一钱二分七厘零六丝。

饷应征耗羡银一十八两一钱四分四厘。

廍磨饷应征耗羡银六钱七分二厘。罟饷应征耗羡银一两四钱一分三厘六毫。鹿樟皮饷(只算后垄四社二张)应征耗羡银五分七厘六毫。计征银二两一钱四分三厘二毫(以外尚有当税、炉税不征耗羡)。

光绪四年,新、苗合计年征补水银八千一百四十三两一分八厘一毫五丝三忽零六纤八沙六尘,又征平余银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四两七分七厘二毫二丝九忽六微零三沙。合计补水、平余银二万零三百五十七两九分五厘三毫八丝二忽六微七纤。

谨按:耗者,销也。银有炉火之耗、榖有鼠雀之耗;不征其耗,则出纳者病焉。故赋法加平余、补水两款,以备其耗;是谓之「羡」,与周官掌振旅之余财者意同。旧例:匀丁银一两,征耗银七分、封平余银二分,计九分;其田园,每正赋榖一石,征耗榖一斗,折银五分;其杂饷银一两,征耗银一钱、封平余银二分,计一钱二分。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再行清丈:于「清赋」案内奏明:自十四年改征新粮起,每正耗银一两随收平余银一钱五分,以为津贴各县办公之需。嗣又奉文,饬将所收平余银尽数解司,以备支给动用。又于正耗银一两征补水银一钱,与钱粮银同解布司。合计钱粮银一两,征平余、补水银二钱五分;比诸旧例,又加重焉。 

解运存留

前厅额征正供榖一万二千零四十石二斗零七合二勺,照二榖一米折算,应征米六千零二十石零三合六勺,尽数拨给营兵。旧制年支给竹堑北右营原额兵七百二十六名,又北右营新添调拨镇标左、右营额兵三百零二名,计一千零二十八名。照大建每名月给米三斗计,应米三千七百石八斗;如逢小建,每名减发一升,遇润照建加给。又协济北中营额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四季之一,应给冬季三个月米一千一百一十四石二斗。年计给米四千八百一十五石,尚余米一千二百零五石零三合六勺,归淡属支给水陆兵米(当淡、新未分治之前,年给兵米九千九百零五石四斗;其不敷兵米,系淡厅向布司请给发价银归补)。光绪四年裁厅设县后,新竹县拨分正供榖四千一百五十三石零八升五合六勺五抄五撮。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奏明清丈改章,自十四年起停征供榖,归入「一条鞭」之法,改征钱粮;通饬遵照年征新、苗钱粮银六万一千零七十三两八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零一微四纤五沙。

前厅额征屯租榖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征银一圆,计应征银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九圆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厘四毫;支给屯饷、隘粮并协济台湾、凤山二县屯饷各款外,尚余银三百六十九圆二角一瓣零,存备屯务公费(水冲失额,未经详报勘豁)。前厅应征充公屯租榖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九合零三抄二撮,每石折银一圆计,应征银六百四十五圆七角五瓣九周零四厘四毫;解府充公。光绪四年以拨分屯租及充公屯租榖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二合七勺七抄八撮,每石折征银一圆计,应征银一万三千四百八十七圆九角四瓣二尖七周七末八皮;内应解协济凤山县屯饷银一千零五十八圆七角二瓣六尖,应解协济台湾县屯饷银九百圆,应给日北屯丁三百名、麻薯屯丁四百名、竹堑屯丁四百名年给饷银八千八百圆,又应给三屯屯弁俸薪银四十圆,又应给隘丁口粮银一千六百八十圆,又应给佃首辛劳银二百四十圆。以上应解给银一万三千一百一十八圆七角二瓣六尖,银解府库。光绪十四年改征钱粮,不征屯租。

前厅旧征耗羡银六百零三两五钱零一厘九毫一丝,支给本厅养廉银五百两外,尚剩银一百零三两五钱零一厘九毫一丝,起运解司。光绪四年改厅为县,奉文分征供饷耗羡银二百四十两零三钱七分五厘一毫六丝,又应支凤山协济耗银五百一十九两六钱二分四厘八毫四丝,支给本县养廉银五百两,余银起运解司。光绪十四年改征新粮,其养廉银从应解布司平余、补水项下支给。

前厅旧征匀丁、杂饷银七百一十四两五钱五分,支给本厅俸薪、门役工食、厅学俸薪等款银六百六十一两零三厘五毫外,尚余银五十三两五钱四分六厘五毫,起运解司(当税不计)。光绪十四年,改征钱粮存留银一千三百四十六两七钱七分零六毫,支给本县俸薪、门役工食、县学俸薪等及各款开销外,余项解司。十四年新、苗分治,其苗邑各款开项,亦由苗邑存留银支给。

经费

旧厅同知俸薪银八十两。光绪四年改厅为县,俸薪银四十五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马快八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斗级四名、民壮四十四名,计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计银五百七十六两六钱。

圣庙香灯银二两五钱二分。春秋祭祀,启圣公文庙、山川、社稷、邑厉等坛祠祭品银二百二十三两二钱,武庙祭品银一十八两,文昌祠祭品银一十二两。又诞辰祭品银陆两,天后宫祭品银一十六两。祈晴祷雨香烛银一两二钱。习仪拜贺银六钱。文庙、城隍、社稷等坛祠修理银一十一两三钱五分七厘。

新科举人花币旗匾银一两三钱三分三厘,会试举人盘缠银三十两,进士花币旗匾银二两,县学岁贡生旗匾银六钱二分五厘。

乡饮银六两。

县前、大湖口、中港、杨梅坜等四铺铺、司兵一十二名,计工食、火炬银八十四两八钱一分六厘。

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斋夫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门斗一名半,工食银九两三钱。廪生四名,廪粮银一十一两五钱七分三厘。膳夫一名,工食银六两六钱六分七厘。

典史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计六名,每名工食六两二钱,计银三十七两二钱。

岁、科两试考棚工料银二十二两二钱二分二厘。

孤贫四十六名,连闰七大建、六小建口粮银一百七十六两六钱四分,又孤贫衣布银二十五两零九分七厘六毫。

囚粮银二十两。

以上共应支给银一千三百四十六两七钱七分零六毫,系台省添改郡、县案内分别厘定编支,业奉奏咨在案。

本县养廉银五百两,由「耗羡」项下支给。

苗栗知县、训导、典史俸薪、养廉及各款开销等费,均与新邑一律施行。

一、协济凤山县屯饷番银一千零五十八圆七角二瓣六尖,由「屯租」项下解给。

一、协济台湾县屯饷番银九百圆,由「屯租」项下解给。

一、日北、麻薯、竹堑三屯屯弁俸薪银四百四十圆,由「屯租」项下支给。

一、日北屯丁三百名、麻薯屯丁四百名、竹堑屯丁四百名,计一千一百名,每年屯饷番银八千八百圆,由「屯租」项下支给。

一、官隘五座隘丁口粮银一千六百八十圆,由佃首年收屯租内支给。

一、猫里、蛤仔市佃首二名辛劳银一百四十圆,九芎林一名五十圆,杨梅坜一名五十圆。计佃首四名,每年辛劳银计二百四十圆,由「屯租」内支给。

以上六条,录光绪十一年县案。

附台、彰二邑解款

道光十四年四月,镇标左、右营裁拨北路右营,移驻大甲、铜锣湾、斗换坪。添防戍兵三百零二名,年给米一千零八十七石二斗,遇闰加给九十石零六斗,由台湾县协济解给(前由厅先行给发支放,仍由台湾县经征正供内支放开销)。

大甲巡检俸薪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厅志」载:二名。加民壮四名、弓兵十八名)、马夫一名,计六名,每名工食银六两二钱,年给银三十七两二钱(「厅志」载:二十四名,年给工食银七十两零六钱),由彰化县支给。

大甲铺司兵工食、火炬年给银一百四十八两四钱二分八厘,又民壮工食年给银二十四两八钱。以上铺司兵工食、火炬银,原系彰化县协济淡厅之款。现已废厅、设县,仍应照旧坐编。又彰属协济艋舺县丞民壮工食银两,亦应归彰化县支取。均由新邑垫给,移取归款等因,历经遵办在案(光绪十一年县案)。

盐课

竹堑设馆三所:一、竹堑馆,一、苦苓脚馆,一、中港馆;大甲设馆四所:一、大甲馆,一、后垄馆,一、通霄馆,一、房里馆。以上计七馆外,分设大湖口、红毛港、香山、新埔、北埔、树杞林、九芎林、头分、苑里等处子馆十余馆。堑城及各乡全年销盐二万三千石,苗栗各乡全年销盐一万余石;每石一百觔,合计三万余觔。其售诸民间,每七二洋银一圆,买盐九十觔,加厘金铜钱一百八十文。全年收银三万余圆,外加厘金折银五千余圆。前厅课盐,系台湾府濑北、濑东场配运,原晒大盐(?)由商人输课营销。雍正五年,官商裁革,奏归府办,尽收尽缴。嗣后,改由商人领办。咸丰五年,复归府办。同治六年,提归道办。七年,仍归府。九年,复归道。十年,复归府。「府志」载云:近来厅西南五里许之虎仔山庄,民自试煎晒,年得盐二万余石。同治六年,台湾道吴大廷议归官办,以虎仔山为南厂、油车港为北厂;此外,又有十块寮,合计三处晒场。民自建造盐埕开晒,归课发售。倘本地之盐不敷,仍由台湾府配运。其晒盐之法,每厂设正总理一名,年给辛工银一十二圆;副总理一名,年给辛工银八圆;头人四名,每名年给辛工银六圆;户首十六名,每名年给辛工银四圆。以上辛工,由课馆委员支发。其各处庄民晒盐四百觔归入课馆,给价银一圆;轻入重售,民咸苦焉。每年至四、五月,多募哨丁巡拿私贩盐夫,则费用亦甚浩繁云。

谨按「厅志」载云:崇爻山有盐水泉。番编竹为镬,内外涂以泥;取其水煎之成盐。近如中港、后垄各地熟番,亦有挑沙沥卤自煮,官不征课。盖番社归化时,曾奏准听其煮海自食也。至私贩之弊,各港口皆有。并有内地商船私以盐贸易各货而去,颇为难治。

厘金

厘者,微也;征厘,所以济税课之不足也。然台地有厘而无税,惟洋药特重。其税自洋药而外,均由各口局卡按货抽厘而已。咸丰十一年,台湾府洪毓琛奉饬举办厘金,并省委员候补府程荣春来淡办理百货厘金;照船征法,但计担数、不计精粗,故抽收之数无多。厘金以洋药为大宗,递年征收银数屡有增损。同治五年,淡厅王镛会同委员鲁筠泽详定:不论内地已抽、未抽,每洋药一箱抽厘金六十圆正;其内华税(?)每箱二十八两零,免征。今仍之。每年抽无定额,自五、六百箱至一千箱不等;皆淡属入口。新竹无此巨款,惟抽百货厘金。谨列出口行商章程于左:

一、台地不设常税海关,从前所收仅茶叶、樟脑二项。其余无论何等货物,概视装载,百担抽银二圆四角。惟新竹县属,另有抽分名目,台南亦有大小斛船之区别。征收现属纷杂(?)办理,且难划一,殊非裕国便民之道。光绪十三年,奉巡抚刘铭传谕定:将全台船货厘金及抽分、斛船等项名目一概裁免,仿照内地按货抽厘,以除风弊。

一、内地各省厘金,概系两起两验。台湾重洋远隔,航海贸易,贩运维艰;不得不从轻核(原「拨」字)议。兹定出口货物除洋药一项照旧抽收外,其余进口百货一概免抽厘金,以示体恤。

一、内地各省货物,无论肩挑、贩运,逢卡概须呈验,方准放行。兹念台地贸易初开,凡南北陆路各处不设卡查验,任商贾贩货就地交易、挑运往来,不抽厘金,以省滋扰。惟货物下船,方抽厘金。

一、此次议抽出口厘金,仅于海口设局验收;体恤商情,可谓至矣。凡郊行载货下船,应将所发货件觔两开明,交驳船前赴分局报明;由局逐一秤量,按则征收,给与完单,方准盘上大船。倘不先赴分局报完厘金擅行下船者,即以偷漏论;除令缴足正款厘金外,照应完之厘三倍处罚,以示惩警。

一、客商置货,必有发票;运货,必有行单。于报厘时,将发票、行单随时呈验。如果票、单与货物不符,照章议罚。若自置货物并无发单及自行运货并不投行,均按货照章抽收,不得留难阻滞。

一、议按货物抽厘,均照在地出产价值,从减征收。凡货物未及备载章程者,均照成章每百圆抽厘五圆,与内地税厘值百抽五之例相符。

一、按边船载货出口,从前不纳船货厘金。然出口百货既议征抽,自当一律严征,以昭平允。所有按边船在本口局卡完纳厘金后,准运到别口销售;船抵该口,应将所发完单呈进该口局卡验明,方准起卸。倘货单不符,即扣留究办,以杜影射。

一、商船装货满载完清厘金后请牌出口,应将船牌呈请设口分局于牌上盖用「厘金完清」戳记,方准出口。倘有任意开驶者,即严行究罚,以重厘务。

一、厘金为维正之供,例应〔征〕纹银。第台例向来皆用通用番银,市间无从专收纹银。兹议完纳厘金,仍以七二番银兑收;每百两,另缴补水银六两。无论轻残破裂均准交纳,用七二库秤兑收,以顺舆情。

脑厘

竹属内山一带,多产樟木,向归艋舺道署军工厂之料馆收买。煎脑则伤木料,故煎脑灶户,归料馆约束。同治五年,台湾道吴大廷委司料馆者,不得售樟脑与洋人。同治六年,委兴泉永道曾宪德来台会同议办,准洋人自行入山采买樟脑,明定章程;料馆遂名存实亡,内山盗匪充斥。同治九年,台湾道黎兆棠查洋人入山采买樟脑,并未按照章程先完子口半税;札饬委员候补府胡斌会同淡水厅设卡抽厘。每樟脑百觔,抽厘五角五点,与半税同。初议归民行代收,旋撤,仍归各口厘金局员抽收。台地洋商完半税厘金自此始。光绪十七年改征防费,每脑灶一位,月征防费银八圆,向道署缴纳。其樟脑售买,不复抽厘。

茶厘

初,茶叶出自淡水,山民多以植茶为业。道光年间,茶叶皆运福州,无复茶叶入口,税银遂缺,而台地亦无落地厘可抽。然茶叶愈产愈广,由淡北递及新邑内山一带蔓延数十里,皆锄杂榖而种茶叶。同治十年,台湾道黎兆棠札饬委员候补府胡斌会同淡水同知试办抽厘,每担收厘银一圆。有奸棍章华封、金茂芳聚众希图抗抽,适黎道卸事,酌量减征。洎光绪十六年,巡抚刘铭传札饬委员会同新竹知县就北城外水田〔街〕开设局卡,每细茶百觔抽厘一圆五角、粗茶八角。

谨按:茶叶种植之始,起于淡属石碇、拳山二堡。其获利比杂粮较多,远近争效,山原遍植茶丛。数十年间,所在皆是。然盛极必衰,闻老茶商云:『淡水茶叶,有被蜘蛛网牵缠连丛枯死者』。盖茶至六、七十年根株枯槁,虽剪去旧枝经春再发,其枝叶亦不及新种之畅茂。况山原既经种茶而后,年久则茶枯死,不得复植杂榖;缘其地之硗瘠故也。方今新竹内山一带多植茶丛,其势将盛,将来不逊台北;则茶丛实新竹之一巨款也。但恐历久而土地瘠薄,大利之中、大害寓焉。当路者,必有以处此矣!

蠲政

乾隆十年九月二十日,奉上谕:『闽、广丙寅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不编征银两,历系征收粟榖。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属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丙寅年额征共粟一十六万余石,全数蠲免』。十一年,奉旨蠲额征租榖。二十六年,诏蠲全年地丁、租税。四十五年,诏蠲全年租税。五十二年,诏蠲本年地丁、租税。五十三年,诏免本年正供及地丁银。五十六年,诏蠲正供榖(全台作三年轮免)。嘉庆元年,诏蠲正供榖(全年分作三年轮免)。二年,诏蠲本年正供、租税。二十二年,诏蠲免积欠租税。道光十五年,诏蠲免积欠租税(十年以前)。二十五年,诏蠲免积欠租税(二十年以前)。同治元年,诏蠲免积欠钱粮(咸丰九年以前)。光绪十三年,诏蠲免历年积欠钱粮(九年以前)。二十年,诏赐老人及鳏寡穷民,每县给银三千两。

谨按:国家每遇大喜庆,则行蠲政,以恤斯民;取其与民同乐之意。如纪元、登极、大婚、大寿以及皇子、皇孙诞生,皆行蠲政,其恩膏亦甚优渥。但台地孤悬海外,道里云遥。每逢蠲政,租项既已征完,而诏书始行下来,征项遂入宦囊,不烦解运,则惠及于官而未及诸民者有之。宸聪辽远,谁其上叩九阍而为斯民请命焉?

恤政

普济堂(未设)

养济院在县治北门外水田尾。光绪六年,知府陈星聚捐廉购林瑞源旧屋一进七间,价银八百大圆;添建前后两廊八间,计费银四百大圆。凡孤老废疾穷民,均听造报姓名,收入留养。旧例:孤贫四十六名,每名给口粮银三两五钱四分、又给衣布银五钱四分六毫。嗣因人数渐多,乃分额内孤贫四十六名、额外孤贫三十四名,合凑八十名,更定加恩抚恤:每名月给白米二斗。每月计米一十六石,常年计米一百九十二石;闰月加给,合计二百零八石。此款由竹堑社番租银六十八圆、中港社番租银五十一圆项下支给;其不敷处,准就本地公款拨给。光绪十四年,由「存留」项下支给。

回春院在县治东门内,一进三间。道光二十九年,以清冢余项创造。光绪年间,绅董重修。凡四方游客病笃无亲属可依,均入此院医治,雇工供养。没则埋之。

栖流所树林头庄有鸭母寮一所,向系村人编茅为屋,以饲鸭母。后村人别徙,有乞丐居焉。日聚成群,男女约百余人,建草寮三十余间。咸丰三年,官给丐首戳;命约束在所穷民,并查外方逃匪。同治三年,草寮被盗焚毁;旋修。光绪年间,丐首不妥,改饬充当。后遂为成例。

育婴堂在南城内龙王祠左畔。同治九年,官绅倡首捐项,购汪姓屋改造;计二进,左右俱设护厝。原拨船户「抽分」之半,以充经费。每婴儿月给洋银一圆,付与本生母自行抚养,以六个月为限,计银六圆,专派司事经理。嗣因「抽分」一款改归厘金按给,婴儿之项无从提给。外尚有递年征收各款项下,附列于左:

一、北门外街店一座,年收税银十六圆。

一、新庄仔园一所,年收园税银十圆。

一、台北八甲庄,年收地基银二十四圆。

一、本堂左畔厝一间,年收银四圆八角。

一、德盛庄田一所、田舍十一间,年收小租榖五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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