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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四部 第三个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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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有了一定的资本,生产是随劳动而不是随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如果要清偿一笔按照产品百分之十、为数是一百的地租,那个产品就必须是一千;要使产品是一千,那就需要有一千个劳动者的劳动力。因此,既然土地所有人都享有一种依靠租息生活的平等权,如果像刚才所说的情形那样,让我们那些从事劳动的土地所有人都去休假的话,我们就将面临无法支付给他们收入的情况。事实上,那个原先曾经是一千的生产力既然只剩了九百,生产量因此也就减少到九百,九百的十分之一是九十。所以,或者是,如果九十个土地所有人要得到他们全部的收入,那就必须停止付给一百个土地所有人中十个人的地租;或者是,所有的土地所有人都必须同意把他们的收入各减去百分之十。这是因为,不能由那些在职务上毫无差误的、像过去一样进行着生产的劳动者来忍受土地所有人退出劳动的后果,而是必须由土地所有人自己来承担他不劳动的后果的。但是在这时候,土地所有人为了想要享受,变得比以前穷了;在行使他的权利的时候,他丧失了权利,以致在我们要想抓住所有权的时候,它却逐渐减少并消失了:人们愈是追求它,它愈不让人们得到它。一种受数字的比例支配的并且可以被数学的计算所毁灭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权利呢?

从事劳动的土地所有人:1.作为劳动者,可以得到工资零点九;2.作为土地所有人,可以获得地租一。他自己想:“我的地租已经足够了;我不必劳动就已够用,并且还有多余。”而在那里,他计算可以得到的那笔收入,在他还不知道怎样会短少的时候,却减少了十分之一。这是因为在他参加生产时,他自己就是这十分之一的创造者,现在他就得不到这十分之一了;并且,当他以为他只是为了自己而劳动的时候,他在交换产品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就受到了一部分损失,这损失的结果就是使他自己偿付他的地租的十分之一。像其他每一个人一样,他生产了一而只能得到零点九。

如果劳动者不是九百个而只是五百个,那么地租的总额将减少到五十;如果只有一百个,那么它将减少为十。所以我们可以把下列定理规定为财产的经济定律:收益金一定随着不劳动者的人数的增多而减少。

这个初步的结果将导致我们得到另一个更加令人惊奇的推论。它的意思是要一下子使我们从所有权一切弊害中解脱出来,既不必废止所有权,也不致使土地所有人遭受损害,而且所采用的还是一种非常保守的方法。

刚才我们已经证明,如果拥有一千个劳动者的社会的地租是一百,九百个劳动者的社会是九十,八百个劳动者的社会是八十,一百个劳动者的社会是十,等等。因此,如果一个社会只有一个劳动者,地租就只有零点一,不论私有化的土地的面积和价值如何。所以,在具有一定的土地资本的条件下,生产是随劳动而不是随财产发生变化的。

根据这个原理,让我们探究一下,对于一切财产来说,收益金的最高限度应该是怎样的。

在本质上,租佃行为究竟是什么呢?这是一种契约,土地所有人通过这种契约把他的土地的占有租让给一个佃户,其代价是由他取得土地产物的一部分。如果由于佃户家庭人口的增多,佃户的生产力比土地所有人大十倍的话,他将生产十倍的产物。难道土地所有人能够因此而把地租增高十倍吗?他的权利不是:你生产得愈多,我就征收得愈多;它是:我出让得愈多,我就征收得愈多。佃户家庭人口的增多,他所能支配的人手的多少,他的经营方法,——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增加生产,但与土地所有人无关。后者的要求应该以他自己的生产能力而不是以别人的生产能力作为衡量的标准。所有权是收益权,不是人头税。一个连几亩地都耕种不了的人怎能因为他的地产是一万亩就可以向社会要求他自己在一亩地上所生产不出的那个数额的一万倍呢?为什么借贷的租金不以所有人所牺牲的效用而要以借用人的才干和体力作为计算的根据呢?所以我们必须确认这第二条经济定律:收益金的多寡是由土地所有人的生产量的一部分来衡量的。

那么,这个生产量是什么呢?换句话说,一块土地的主人在把它租给佃户时,他可以振振有辞地说他所放弃的是什么呢?

一个土地所有人的生产力像一切劳动者的生产力那样,既然是一,他因租让土地而失去的产物也就是一。所以如果收益金的比率是百分之十的话,一切收益金的最高限度将是零点一。

但是我们已经看到,每当一个土地所有人退出生产,产物的总额就减去一个单位:所以,如果当他参加劳动时所能得到的收益金是零点一的话,由于他的退出,按照地租减低的定律,这笔收益金就将减为零点零九。我们因此就得出这个最后的公式:一个土地所有人的最高收入等于一个劳动者的产品的平方根(这个产品是由一个协商好的数字来代表的);这笔收入因土地所有人的不劳动而受到的减少等于一个分数,这分数的分子是一,分母则是用来代表那个产品的数字。

因此,一个不劳动的或者在社会以外为他自己个人利益而从事劳动的土地所有人的最高收入,按照每个劳动者的平均生产量一千法郎的百分之十来计算,是九十法郎。所以,如果在法国有一百万个平均各享受一千法郎收益并且不生产地加以消费的土地所有人,那么,按照十分公平的权利和最正确的计算法,每年应当付给他们的不是十亿法郎而仅是九千万法郎。

在工人阶级所负担的沉重租税上减去一个九亿一千万的数字,这不是一件小事;但是我们的帐还没有算完,劳动者还没有认识他们的权利的全部范围。

当我们把收益权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时候,不劳动的土地所有人的收益权是什么呢?是一个承认占用权的行为。但是,既然所有的人都有同等的占用权,每一个人根据同样的权利就都是土地所有人;每一个人都有权获得一笔等于他的产品的一个分数的收入。所以,如果劳动者由于所有权而不得不把地租付给土地所有人,那么,根据同样的权利,土地所有人也应该把相等的地租给予劳动者;并且,他们双方的权利既然相等,这些权利之间的差额就是零。

结论。——如果地租依法只能是土地所有人的假定的产量的一个分数,那么无论地产的数量和价值如何,对于为数众多的各别的小土地所有人来说,情形是相同的。因为,虽然单独一个人能够分别地使用地产中的每一块,他却不能同时使用地产的全部。

总括地说:只能存在于由生产定律所规定的极狭小的范围之内的收益权,因占用权而归消灭。要知道,没有收益权就没有所有权;所以所有权是不可能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