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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二部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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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所有权的有效基础的占用和民法定义 

罗马法明定所有权是在法律所许可的程度内对于物的使用权和滥用权(jusutendietabutendiresua,quatenusjurisratiopatitur)。人们曾经试图给滥用一词辩解说,它所指的不是狂妄和不道德的滥用,而仅是绝对的支配权。这是为了要使所有权神圣化而想像出来的无谓的区别,这种区别对于它并未加以预防和压制的狂热的享受欲是不发生效力的。土地所有人可以决定让树上的果实烂掉,可以在他的田里撒上盐,可以把他的母牛放牧到沙地上去,可以把葡萄园变成荒地,还可以把他的菜园变成游猎的园林:这些事情是否构成滥用呢?在所有权问题上,使用和滥用必然是会互相混同的。

按照1793年宪法头一段中发表的《人权宣言》的说法,所有权是“享受和随意支配自己的财物、自己的收益、自己的劳动和勤勉的果实的权利。”

《拿破仑法典》第544条说:“所有权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支配物件的权利,但不得对物件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

这两个定义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定义:它们全都承认所有人对于物件有一种绝对的权利;至于《法典》所增加的限制——但不得对物件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它的目的不是限制所有权,而是防止一个所有人的支配权去妨碍另一个所有人的支配权。这是确认那个原则,而不是加以限制。①

①蒲鲁东认为法律定义中所规定的限制是指比邻的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而说的,这个见解是有根据的,但是当他肯定这个定义没有限制所有人的绝对权时,他是错误的。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愈来愈多,在限制那种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使用物件的权利的问题上,判例的作用也已经和法律一样重要了。——原编者

所有权可以区别为:1.单纯的所有权,就是对一件东西的领主式的支配权,或者像人们所说的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2.占有。“占有,”杜兰东②说,“是一种事实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现象。”杜利埃③则说:“所有权是一种权利,一种法定的权力;占有是一个事实。”房屋承租人、土地租用人、无偿借用人、用益权人都是占有人;出租和出借的主人以及只有在用益权人死亡时才能享受的继承人都是所有人。如果我敢于采用这种比喻的话,那么情人就是占有人,丈夫就是所有人。

②亚历山大·杜兰东(1782—1866),法学家,在1819年发表过《契约和债概论》,共四册,8开本,并从1825至1837年发表了《以民法为根据的法国法律教程》,共二十一册,8开本。——原编者

③见第58页脚注[3]。——原编者

所有权的这个双重定义——一方面是支配,一方面是占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要理解我们将来论述的内容,就有必要对这个定义作深入的了解。

从占有与所有权的区别中产生了两种权利:及物权(jusinre),根据这个权利,我可以要求归还我既得的财产,无论我发见它是在谁的手中;还有对物请求权(jusadrem),根据这个权利,我可以要求成为所有人。所以配偶之间对于人身的权利是及物权;而在未婚夫妇之间的权利还只能是对物请求权。在第一种场合,占有与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而第二种场合只含有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我以劳动者的资格,有权去占有自然界和我自己勤劳的产物,然而由于我的无产阶级的地位,我什么也享受不到,所以我要根据对物请求权要求恢复我的及物权。

及物权和对物请求权的这个区别,就是请求占有之诉和确认所有之诉的著名的划分的基础;这两种起诉权是法学上两个实有的范畴,在它们广大的适用范围内,它们涉及到整个的法律学。确认所有之诉是指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事项说的;请求占有之诉则指与占有有关的一切事项说的。在写作这篇反对所有权的论文的时候,我是对整个社会提起确认所有之诉的;我证明今天一无所有的人是和占有财产的人具有同样名义的所有人;但我并不由此推论说财产应归所有的人共享,而是要求彻底废除所有权,作为一项普遍安全的措施。如果我的起诉失败,那么我们无产阶级和我自己就只有自刎了:我们没有别的事情可以向各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要求的了;因为像《诉讼法法典》第26条以它的那种有力的笔调所规定的那样,原告在确认所有之诉中的请求被驳回后,不得再提起请求占有之诉。相反地,如果我的起诉得到胜利,我们就必须重新开始一个要求占有的诉讼行为,以便恢复我们已被所有权所剥夺的对于财富的享受权。我希望我们不致被迫趋于极端;但是这两种起诉是不能同时进行的,因为同样根据那本《诉讼法法典》来说,请求占有之诉和确认所有之诉永远不得同时提起。

在进入到问题的实质部分以前,在这里先提出几点初步的观察结果不是没有用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