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武的突然造访让方木感到有些意外,本能地以为那两起杀人案有了新的线索。等杨学武把案情简单陈述了一遍之后,方木也迅速做出了自己的判断。
“凶手把车开到了消防车道,对么?”
杨学武点点头。
按照他的推断,凶手虽然和平入室,但是从死者的鼻腔内验出了乙醚的成分。这说明凶手并非死者熟识的人,而是采用骗死者开门,进而通过麻醉死者的方式入室。
至于欺骗的手法,杨学武认为和走廊里的电箱有关。因为在进行现场勘查的时候,警方发现部分灯具呈开启状态,而走廊里的电闸却被拉了下来。遂推断是凶手拉断电闸,趁死者出门查看时,用乙醚将死者麻醉后,拖拽入室。门旁的左脚拖鞋也可以验证这一推断。
据分析,凶手在室内曾停留过一段时间,包括束缚死者及泼洒汽油,并胁迫死者拨打火警电话。纵火后,凶手将死者的灰色五菱面包车停放至消防车道,而后离开。
如果杨学武的上述推断成立,那么凶手的动机就是一个谜。
倘若他想杀死吴兆光,将其麻醉后,可以轻而易举地致其于死地。就算他希望吴兆光死于极其痛苦的焚烧,浇上汽油点火便是,何必放起一把火,又让他拨打火警电话呢?更何况他还特意把车停在消防车道上,阻碍消防队进场救火。
就在方木思索凶手作案动机的时候,心底竟隐隐泛起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杨学武已经体会到方木的困惑,伸手从包里掏出厚厚一大沓打印纸递给方木。
方木接过来,发现那是一些网页的复印件,看上去,有些是新闻网页,有些是论坛,在每个主题后面,都附随着长长的回帖。
他连看几张,脸色竟起了变化。再抬头时,发现杨学武正意味深长地看着自己。
“你的意思是?”
“对。”杨学武显然已经对方木的想法了然于心,“是他做的。”
随着调查工作的展开,部分线索被陆续汇总至警方。
其中,死者吴兆光的妻子之所以能在案发后迅速赶到现场,是因为在凌晨时分接到了发自丈夫手机的短信。信息内容只有短短几个字:家里着火了,快来救我。吴兆光的妻子回拨过去之后,已经无人接听。
案发第二天,这部既拨打了火警电话,又发送了短信的手机在园区内的花坛里被找到。同时找到的,还有面包车的钥匙。手机仍处于开机状态,来自死者妻子的未接来电多达十余个。那种仍带着一丝侥幸的绝望,可以想见。
经过对手机的检查,除了死者吴兆光的指纹之外,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警方分析,那辆灰色五菱面包车,应该是被凶手开至消防通道的。这辆车作为物证被警方暂时扣押,已拖至分局地下停车场保管。经过对整车进行勘验和检查,特别是车门把手和方向盘及离合器、油门、刹车等部位,但是,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由此可以推断,凶手在作案时应该戴了手套和脚套。
又是一桩无迹可寻的谜案。
如果从案件的表像特征上无法找到突破口的话,也许,分析凶手的心理痕迹就成为最后一条可以尝试的思路。
方木认为,凶手的作案手法体现出明显的“报复”的动机。
这一点,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实际上,警方从侦查伊始就将嫌疑人锁定在侯永梅的丈夫程原身上——不会有人比他更加憎恨死者吴兆光。然而,调查结果显示,程原在目睹妻子被活活烧死后,一直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
由于住宅遭遇严重焚烧,短期内并不适合居住,况且那粘附着妻子皮肉的防盗栅栏依旧立在窗前。所以,程原在火灾发生后一直借住在母亲家里。案发当天至次日,程原一直没有离开母亲家。这一点,已经得到程原的母亲的证实。此外,程原并不具备驾驶资格,也不会开车。警方曾考虑程原雇凶杀人的可能,然而,对程原近期的手机通话记录及交往人群进行排查后,发现并无异常。
在方木看来,虽然可以把凶手的动机确定为报复,但是,这起纵火案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报复杀人。在某种程度上,凶手非常完美地“复制”了第一起火灾。
首先,死者均被困于室内,无法逃脱;
其次,火灾无法得到及时扑救的原因都是消防车道被堵住,而且,罪魁祸首都是同一辆车;最后,死者家属都在火灾后抵达现场,目睹亲人被活活烧死。
尤其是最后一点,用吴兆光的手机向死者妻子发出短信的,应该是凶手本人。凶手发送这样的短信,其目的并非是救人,而是让死者的妻子来火场“欣赏”丈夫被烧死的过程。
死者在火场内,感受到同样的绝望与恐惧。
死者的家属在火场外,感受到同样的焦急与痛苦。
消防员在扑救过程中,感受到同样的愤怒与无奈。
这样一来,凶手的作案手段就表现出强烈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味道。一个人,因为自己的无公德心的行为,导致另一个人惨死。而同样的报应,最终纤毫无差地落在自己身上。
这种在犯罪现场呈现出来的气质,与第47中学杀人案及富民小区杀人案何其相似!
据此,方木向负责侦办此案的单位郑重提出,要将三起杀人案合并侦查。理由是:其一,三起案件反映出嫌疑人相似的犯罪心理定势。因体罚而导致学生自杀的教师(第47中学杀人案);因贪利而将生母逐出门外的逆子(富民小区杀人案);因忽视公共安全而致他人惨死的车主。在凶手看来,这三个人身上都有某种“恶”。这种“恶”,并非寻常意义上的大奸大恶。然而,对凶手而言却是不可饶恕的。
虽然从现有的证据资料来看,凶手与这些死者并无生活上的交集,甚至连那些“恶行”的间接被害人都算不上。然而,在他的内心,也许已经把自己当作一个惩罚者,并拥有让这些所谓的“作恶者”自食其果的权力。也就是说,他似乎对那些死者的“恶行”感同身受,并竭力想把这种感受,反作用于作恶者身上。
这是一种非常简单的、近乎直线般的作恶——报应的思维。在某种意义上,它非常符合人类复仇文明中的一种——同态复仇。亦即以牙还牙,以血洗血。而与这种比较原始的报应观念相关的另一个词是:公平。换句话来说,凶手用这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手段,来实现他内心中的所谓公平与正义。
于是,魏明军像于光一样,用计算数学题与时间和生命赛跑;
姜维利应验了自己的狂妄,重回“子宫”,并在温暖的“羊水”中宛若婴儿般倒悬;
吴兆光则再次被自己的车堵住了生命之路,只不过,这一次死于熊熊烈火的是他本人。
此外,这三起案件引起的社会轰动效应也恰恰是凶手最希望看到的。
当那三名被民众口诛笔伐的“作恶者”相继以极具宿命感的方式死去时,拍手称快者大有人在。似乎整个社会的激烈情绪都从这些命案中得以宣泄。他得到了肯定,甚至是赞扬,似乎也更加确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违反道德,至少是维护公平与正义所必需的。
在某种程度上,凶手的犯罪心理定势在这种外部环境中再次得到巩固和加强。他敢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多次犯案,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二,被害人相似。从表面意义上来看,三起杀人案的被害人的自身属性几乎毫无相似之处。除了性别相同之外,被害人的职业、学历程度、家庭成员情况、社会交往关系、经济状况都有很大差异。然而,在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被害风险评估之后,就能够发现,在遭受侵害的风险程度上,三名被害人有高度相似之处。
那就是,三名被害人都曾是“名人”。这种突如其来的“名声”,都来自于死者生前的所谓“恶行”。经新闻媒体披露后,他们的所作所为都被展示在公众的视野之内,并迅速成为街头巷尾讨论的热点。
在媒介的引导及渲染下,他们的“恶行”都被无限放大,从无心之失或者一意孤行变成千夫所指。严厉谴责者有之,喊打喊杀者有之。一面倒的舆论让这些普通人一夜之间成为全民公敌。
魏明军和姜维利的“臭名昭著”自不必多言,在侯永梅被烧死后,吴兆光同样在舆论的重压下苦不堪言。除了纸质媒体连篇累牍的报导之外,电视、广播中也将他和那辆灰色五菱面包车反复曝光。特别是在网络上,好事者对吴兆光的相关信息进行人肉搜索后公之于众。从手机号码、住宅电话号码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吴兆光的妻女及亲属的信息数据都被公开。
从杨学武下载并打印出来的那些网页来看,几乎每个门户网站的国内新闻中,都有关于吴兆光的相关链接,各大搜索引擎中,“吴兆光”与“菱车主”、“消防车道”等都是热门关键词。尤其是网络论坛,每个关于富都华城火灾的帖子下面都附随着大最回复。其中,“烧死他全家”、“无良车主必须付出代价”、“人渣!去死”等触目惊心的字眼数不胜数。
如果把公众发泄到吴兆光身上的愤怒换算成热能的话,他何止会成为一具焦尸,只怕连一点骨头渣子都不会剩下。
这种全民皆言可杀的社会效应,在魏明军、姜维利和吴兆光身上都有明显的体现,而恰恰是这种共性,让三名被害人成为凶手彰显“公平与正义”的目标。不可否认的是,被害人所有的这种舆论背景,大大强化了凶手的作案动机。在某种程度上,凶手的意图与公众情感宣泄的需要高度契合。换句话来说,凶手之所为,即是公众之所想。实际上,凶手似乎成为公众意愿的代言人和执行者。也许,不仅在凶手心目中,甚至在整个社会的视线里,杀死这三个人,虽已触犯刑法,但并不有违道德。于光的母亲直唿其为“大侠”,或许恰恰就是这种心念的体现。
其三,犯罪手法相似。从表面上来看,这三起杀人案的手法各不相同。三名死者分别死于失血性休克、溺死及火灾。然而,透过表面征象,仍可以发现其中的共性。
首先,凶手在作案时都戴了手套以及帽子,并着意清除足迹;
其次,因每次犯案时都需要携带一定数量的犯罪工具,例如保险箱、水囊、水桶及油桶等等,凶手疑似驾驶机动车辆前往犯罪现场;再次,部分犯罪工具性质相同。在富民小区杀人案及富都华城纵火案中,凶手都曾用乙醚来麻醉被害人,并用相同(或相似)的黄色胶带束缚被害人的手脚。值得注意的是,在第47中学杀人案中,凶手用木棍敲击的方式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而在后两起案件中则使用了乙醚。这似乎表明凶手在系列作案中,对作案手段的风险及可靠系数进行反思,并有意升级,进而选择更有效、保险的手法;最后,凶手在三起案件中,都采用了非常不必要的繁琐程序来完成杀人。从现场重建分析的情况来看,在致被害人死地之前,凶手都已将被害人彻底制服。此时,杀死他们实在是易如反掌。然而,凶手甘愿冒着在现场停留时间过长、随时可能暴露罪行的风险,费时费力地安排了非常复杂的“仪式”来杀死对方。
于是,魏明军被迫用自己的血当作墨水来解题以获得密码。姜维利重回“予宫”并溺死于“羊水”之中,以实现“有能耐你把我塞回去”的狂言。在吴兆光身上,则几近完美地重现了侯永梅被烧死的整个过程。
这种“仪式化”的现场传达出来的意义是,死者曾给他人带来的痛苦,最终都报应在自己的身上。
以凶手的缜密心思,不可能不知道这样一个道理:他在现场进行的活动越多,留下痕迹物证的风险越大。他之所以仍然坚持这么做,乃是他希望借此实现所谓“公平”的强烈意愿所致。换句话来说,单纯杀死三个被害人,并不能充分满足凶手的内心需要。致其于死地,固然是凶手追求的目标。然而,相对于死亡这一结果,凶手显然更看重死亡的形式。而且,通过这些极具宿命感及形式化的“仪式”,凶手一方面得到了某种情绪及心理的宣泄,另一方面,他也试图借此向整个社会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善恶有报。
尽管方木提出的以上依据与传统的并案侦查条件并不完全符合,且多是出于主观推测,然而,在杨学武的大力支持下,市局最终还是同意了方木的主张,并从市局及案发地所属的数个公安分局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
三起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统一整合,集中到专案组做分析处理,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侦查方向及范围。与此同时,方木也接受了一个任务:为凶手做心理画像。
简单地说,方木要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对凶手的动机、行为、目的及其心理特点进行相关分析,进而对凶手的相关属性进行描述。这种描述,将为警方提供一份较为直观的嫌疑人特征描绘提纲,以便缩小排查范围,并预测新的犯罪可能性及其特点,在确定侦查方向的同时,也提出防范工作的重点。
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心理画像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自于现场勘查以及对被害人、现场感知人(例如目击者)的分析研究。从这三起案件来看,几乎不存在现场感知人。而且,凶手在现场留存的明态痕迹少之又少。然而,没有信息,本身就是一种信息,也能在某些方面说明嫌疑人的心理属性。
从现有情况来看,这项任务无疑是很艰巨的,而且,它的意义在于能够指明侦查方向。否则,一切侦查活动都只能是无的放矢。专案组只给了方木五天时间。
所有人都在期待,他,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