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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西法效应:好人是如何变成恶魔的》情境与系统为何至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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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情境互动产生了行为,这在心理学是老生常谈;事实是,人们是在各种行为脉络中行动。人是其所处不同环境下的产物,也是他所遭遇环境的制作者。人类并不是被动的客体,只能不断承受环境中各种机遇的后果。人通常选择他将进入或避免接触的环境,而借助他的出现和行动,人也能改变环境,影响同一个社会场域中的人,用各种方式来改造环境。我们多半都是主动的施为者,有能力选择生命的具体走向,也有办法形塑自己的命运。此外,基础的生物机制以及文化价值和实践,也对人类行为以及社会有巨大影响。

在所有主要的西方制度中,包括医学、教育、法律、宗教和精神治疗,其运作范畴都是以个体为核心。这些机构集体创造出一种迷思,也就是认为个体始终控制着自己的行为,他的行动乃出于自由意志和理性选择,因此他可以为任何行动负起个人责任。除非是神智不清或者行为能力不足,否则做错事的人都该知道自己错了,并依照他的犯错程度接受惩罚。这些制度的背后预设是,情境因素不过是一组最低限度相关的外在事项。在衡量造成所欲探讨行为的各种因素时,天性主义者会针对个人因素大做文章,针对情境因素却只是随便提提。这样的观点似乎标榜了个人的尊严,个体理应有足够的内在意志力可抵御各种诱惑及情境诱因。但我们这些从这个概念路径另一边思考的人却认为,这样的观点拒绝承认人的脆弱性的事实。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对情境力量做了许多回顾,而承认人在面对各种情境力量的脆弱性,则是升高防御这类有害影响的第一步,也是发展出有效策略以强化个人和社群弹性的第一步。

当我们试着去了解暴力、破坏物品、自杀式恐怖主义、酷刑拷打或强暴这些“不可思议”、“难以想象”、“麻木不仁”的恶行时,情境主义的思维方式让我们感受到深刻的谦卑感。它让我们不会立刻去拥抱把好人跟坏人区隔开的高道德标准,却轻放过情境中使人为恶的原因,情境式思路是对“他者”施与“归因的慈悲”。它鼓吹的教训是,只要处在相同情境力量的影响下,你我也可能会做出任何人类曾做过的事,不论善恶。

我们的刑事司法正义体系过于仰赖一般大众持有的常识观点,而人们认为造成犯罪的原因通常都是由动机和人格决定。该是改变司法正义体系的时候了,它应该考虑到来自行为科学的实质证据,而不该忽略社会脉络对行为、犯罪及道德行动的影响力。我的同事李·罗斯和唐纳·谢思托斯基(Donna Shestosky)曾针对当代心理学对法理与实务所带来的挑战,做过富有洞察力的分析。他们的结论是,司法体系必须采纳医疗科学及实作的模式,充分运用现有研究对何者有害或有利于身心运作的理解来协助司法:

犯罪司法体系对于行为的跨情境一致性有不切实际的想象,在它错误的观念中认为在引导行为方面,天性力量与情境力量的影响力是相对的,无法用“个人与情境”互动的逻辑来思考问题,它所标榜的自由意志概念虽然令人欣慰,但绝大部分只是幻觉,就跟从前的人普遍以为犯罪是由于巫术或着魔所造成一样,根本没有高明到哪里去。司法犯罪体系不应该再继续被这些幻觉和误解牵着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