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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模式之禅(第2版)》14.5 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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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讲述的中介者模式很少用到接口或者抽象类,这与依赖倒置原则是冲突的,这是什么原因呢?首先,既然是同事类而不是兄弟类(有相同的血缘),那就说明这些类之间是协作关系,完成不同的任务,处理不同的业务,所以不能在抽象类或接口中严格定义同事类必须具有的方法(从这点也可以看出继承是高侵入性的)。这是不合适的,就像你我是同事,虽然我们大家都是朝九晚五地上班,但是你跟我干的活肯定不同,不可能抽象出一个父类统一定义同事所必须有的方法。当然,每个同事都要吃饭、上厕所,可以把这些最基本的信息封装到抽象中,但这些最基本的行为或属性是中介者模式要关心的吗?如果两个对象不能提炼出共性,那就不要刻意去追求两者的抽象,抽象只要定义出模式需要的角色即可。当然如果严格遵守面向接口编程的话,则是需要抽象的,这就需要读者在实际开发中灵活掌握。其次,在一个项目中,中介者模式可能被多个模块采用,每个中介者所围绕的同事类各不相同,你能抽象出一个具有共性的中介者吗?不可能,一个中介者抽象类一般只有一个实现者,除非中介者逻辑非常复杂,代码量非常大,这时才会出现多个中介者的情况。所以,对于中介者来说,抽象已经没有太多的必要。

中介者模式是一个非常好的封装模式,也是一个很容易被滥用的模式,一个对象依赖几个对象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纯理论家就会要求使用中介者模式来封装这种依赖关系,这是非常危险的!使用中介模式就必然会带来中介者的膨胀问题,这在一个项目中是很不恰当的。大家可以在如下的情况下尝试使用中介者模式:

● N个对象之间产生了相互的依赖关系(N>2)。

● 多个对象有依赖关系,但是依赖的行为尚不确定或者有发生改变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建议采用中介者模式,降低变更引起的风险扩散。

● 产品开发。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MVC框架,把中介者模式应用到产品中,可以提升产品的性能和扩展性,但是对于项目开发就未必,因为项目是以交付投产为目标,而产品则是以稳定、高效、扩展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