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总管内务府谨奏:为谨遵恩诏事。
查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日恩诏内载:八旗及总管内务府五旗包衣佐领人等内,凡应追取之侵贪挪移款项,倘本人确实家产已尽,著查明宽免。再,轮赔、代赔、著赔者,亦著一概宽免。钦此。
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谕总理事务兼理户部事务和硕果亲王等:查恩诏内有将著赔款项宽免一项,今既正在查办,除应宽免之项,自不宜追取外,但在不应宽免之项内,又有应予宽免者,一时辨别不清,难免牵连,实非朕宣谕施恩之本意。著将此晓谕,一概暂停追取,俟查明辨别後,将不应宽免者,著再勒限追取。钦此。
又奉上谕:八旗入官之房地,原由父皇交付八旗官员办理,但伊等不能体会圣意,竟未据情办理,既无益於国计,反致苦累旗人,此朕所深知者。且有降谕後,将应豁免项内,因该旗先已查报,复行追取入官者。其中弊端甚多,著交该部切实查明具奏後,再行降旨。钦此。
雍正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上谕总理王、大臣:朕前会降旨,著将一切追取款项,暂停追取,俟查明辨别後,再行定夺。现在八旗官兵人等内,若有因欠款由其本人钱粮俸银及其子孙之钱粮俸银坐扣者,著一律暂停坐扣,俟查明後,再行降旨。将此晓谕该部及八旗。钦此。
臣等钦遵将包衣佐领官员人等欠款,抵摺入官之房地,倘有在降旨後应予宽免项内,而因该旗先已查报,复行追取入官者,应即查明具奏请旨;再将侵贪挪移等案,除谨遵旨暂停追取,俟查明辨别後,其不应宽免者,应再勒限追取;并将包衣佐领官兵人等内欠款,由其本人钱粮俸银及其子孙之钱粮俸银坐扣者,一律遵旨暂停坐扣外,共分赔、代赔、著赔案内未完款项,现既恭逢恩诏,应即分缮案由具奏,请旨宽免。除将以前报出之房地人口抵交欠款,已经查收者勿庸议外,现在报出之房地人口内,凡为指作补偿欠款所提出之私债,俱应遵恩诏宽免。惟所录之私债内,除旗人外,又有应向民人追取之项,是否与旗人一并宽免之处,应候旨遵行。再,满汉官员人等所欠应交内库之官款及包衣佐领下人、旗民人等之代赔、分赔案件,若有由各该管处陆续查送呈报者,臣等查核清楚,如果符合恩诏,仍应依例开列案由具奏,诸旨宽免。为此,将现在查出应予宽免之欠项人名、款数,另缮汉文单,一并恭呈御览。等因缮摺。
总理事务兼总管内务府事务和硕庄亲王,学习办理总管内务府事务和硕和亲王,领侍卫内大臣兼管理内务府总管事务果毅公讷亲,领侍卫内大臣.兼内务府总管常明,内大臣兼户部尚书.内务府总管海望,署理工部尚书事务.内务府总管求保,兼侍郎衔.内务府总管丁皂保。
总理事务王、大臣阅过,交与奏事郎中张文彬等转奏。
本日奉旨:著将此次查奏之分赔、代赔、著赔等案,俱予宽免。应向民人追取之案,亦箸一并宽免。钦此。
[译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
汉文单列後[注]
一件、康熙四十四年修理畅春园太濮借欠库银案内(中略)分赔花名银数汉摺。
一件、雍正六年六月内,江宁织造.员外郎曹(兆页)等骚扰驿站案内,原任员外郎曹(兆页)名下分赔银四百四十三两二钱,交过银一百四十一两,尚未完银三百二两二钱,原任笔帖式德文分赔银五百十八两三钱二分,交过银八十七两,尚未交银四百三十一两三钱二分。
[注]除有关曹家的外,共馀各件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