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十三年
乾隆元年
乾隆二年
乾隆三年
乾隆四年
乾隆五年
乾隆六年
乾隆七年
乾隆八年
乾隆九年
乾隆十年
乾隆十一年
乾隆十二年
乾隆十三年
乾隆十四年
乾隆十五年
乾隆十六年
乾隆十七年
乾隆十八年
乾隆十九年
乾隆二十年
乾隆二十一年
乾隆二十二年
乾隆二十三年
乾隆二十四年
乾隆二十五年
乾隆二十六年
乾隆二十七年
乾隆二十八年
乾隆二十九年
乾隆三十年
乾隆三十一年
乾隆三十二年
乾隆三十三年
乾隆三十四年
雍正十三年
雍正十三年(乙卯、一七三五)秋九月初三日(己亥)上即皇帝位于太和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
冬十月三十日(乙未),〔福建布政使张廷枚〕奏报粮价并赈恤台湾被风难民。得旨:『据奏米石价值及雨水情形,知道了。粉饰之习,切以为戒;一有不实,朕必加以严谴。台湾被风民人,尤宜加意赈恤,勿徒为纸上之谈』!
又奏:『闽省内地之林麓、埔搪、港■〈氵义〉、洲渚,俱应查堪报垦。其台湾地方及沿海各岛屿,不便潜弛禁令,使奸民乘机聚集生事,以致海洋不靖;并请照旧禁止沿海各省及边省有苗民联界之处,停其报垦』。得旨:『各省奏报开垦者多属有名无实,竟成累民之举,而河南尤甚;前此已颁发谕旨矣。闽省海洋之地,尤不可生事滋扰。并传谕尔督、抚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
十一月初四日(己亥),命编修周学健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
十二月初二日(丁卯),命福建布政使张廷枚来京引见。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
十六日(辛巳),定台湾水师营武职升衔留住。谕曰:『向例:云、贵、州、陕武职,如游击、守备有推升别省者,俱夹以升衔留任签;嗣后福建省除陆路各员仍照旧例推升外,其福建台湾路水师营游、守推升,着照云、贵等省之例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
乾隆元年
乾隆元年(丙辰、一七三六)春正月二十二日(丁巳),命福建盐驿道王士任署福建布政使。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福建巡抚卢焯、水师提督王郡奏报:『台湾诸罗县属之木栅仔、湾里溪等处,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夜间地震,倾倒房屋,压伤民人三百余名;随饬该道、府确查优恤。台湾孤悬海外,地土松浮,震动亦所常有』。得旨:『台湾被灾人民,深可悯恻;可加意抚绥、从优赈恤,务令得所。其倾倒房屋,即动用公费速为整理,毋草草塞责!近日外省吏冶,尚自奉公守法;而从前奉行不善、间有一二苛细者,渐次改除,民情颇觉舒适。夫民可使舒适,而吏不可不察;察吏,即所以安民也。汝等外省大员,岂无闻见!若视朕之宽,而一任属员欺蒙,百弊丛生,激朕将来有不得不严之势;恐非汝等大员及天下臣民之福。诚使朕为宽大之主,而诸臣奉公守法,则可常用其宽。汝等可明知朕意,并与藩、臬时时留心吏治民生,毋怠尹忽;共相策励,以副朕望』。又批:『向来近水之地,颇少地动之事,以水气为之舒畅也;岂有因孤悬海外,而地土反松浮而常动之理!此等讳灾之语,不可出诸汝等之口;加意赈恤,不可少忽!夫地方偶有此等灾荒之事,朕岂肯诿过于汝等。若汝等视灾为常,或匿而不报、或报而不实与去赈恤不尽力,则朕之责汝等不可辞矣』。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十一。
二月二十日(甲申)。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大学士嵇曾筠现为浙江巡抚,着照从前李卫之例,改为浙江总督兼管两浙盐政。其管辖地方节制官弁等事,悉照李卫前例行。嵇曾筠既为浙江总督,郝玉麟着以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
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郝玉麟疏请「福宁、建宁、汀州三镇、延、邵二协、烽火门、枫岭、桐山三营兵丁眷米,每石改给折银九钱;令于台榖粜价动用,仍于福宁等仓照数平耀归还」。应如所请』。从之。
二十二日(丙戌),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疏请台湾总兵马骥丁母忧,留任守制;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十三。
三月二十九日(癸亥),〔兵部〕议覆:『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疏称:「鹿耳门为全台重地,请于台协三营游击内分年拨防。其轮年游击,各与本营千总每三月更换。又嗣后商船出口,责令地方官详查舵工、水手籍贯年貌,严定处分」。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十五。
夏五月十七日(庚戌),以编修柏谦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礼部员外郎周人骥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十九。
秋八月初八日(己巳),命减台湾丁银。谕:『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则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从乾隆元年为始,永着为例。该督、抚可速行晓谕,实力奉行。若因地隔海洋,官吏等有多索滥征等弊,着该督、抚不时访察,严参治罪』。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十四。
九月二十二日(癸丑),实授王士任为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
是月,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等会奏:『台湾土番射死兵民,逃往生番内;乌牌等情愿擒拏送究,前赎前愆』。得旨:『知道了。拏擒凶犯严审定拟,固所当然;至弁兵生事,亦不可不究。其乌牌遵守法纪,亦所当优劝者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十七。
冬十一月,巡视台湾御史白起图等奏报擒捕新港、加志阁二社凶番。得旨:『知道了。此等事,马骥从前何以不奏?着伊明白回奏!看来武弁大有苟且了事之意,甚非慎重海防之道也』。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一。
十二月十一日(庚午),叙雍正十年平台湾北路逆番功,给阵亡把总张春恤银一百两,荫子弟一人以外委把总拔补;立功身故之副将祁进忠、游击李科、郑良达、金越、守备王世琳、蔡斌、陈鉽、江武、千总杨志才、章廷祺、洪贵、蓝宏沛、把总林正春、叶龙、宋显臣、郑仁、巡检钱得位、外委刘鉴、郭天一、杨茂、功加林志并荫一子监生,入祀忠义祠;阵亡功加兵丁宋荣、刘魁才照阵亡外委例赏恤。又阵亡、伤亡、飘没、身故之兵丁杨雄等一百三十六名、阵亡受伤义民、庄丁、通事黄启熙等共五十九名、受伤兵丁王顺等一百五十二名、得功义民、壮丁林尚隆等五百五十四名、病故兵丁徐才等二百四十一名,分别赏恤。其余在军文武官员,各以军功加级、纪录、升用有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二。
十九日(戊寅),叙平台湾南路奸匪功,予立故之游击黄晓、千总熊铨、把总陈天用、外委把总杨茂功均荫一子监生;其一等军功之现任副将侯元勋等七员、部册有名外委随征官锺永量等二员、二等军功之游击王臣等四员、部册有名外委随征官林高等六员、三等军功之都司林君卿等七员、部册有名外委随征官欧忿等七员,各以军功分别加等纪录;部册无名外委王守干等十员,照初次立功例注册。其有功兵丁四百名、义民人等一千二百七十五名,各赏赍有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三。
乾隆二年
乾隆二年(丁巳、一七三七)春正月初五日(甲午),减台湾番饷及澎湖、淡水厅两厅丁银。谕总理事务王大臣:『向来台湾丁银重于内地,朕已加恩仿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纾民力。今闻台地番黎大小计九十六社,有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一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者。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减。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粮厅、淡防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末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四。
是月,〔两广总督〕鄂弥达奏:『福建台湾北路中港生番滋扰;闽、粤接壤,除密饬南澳、潮州两镇密为探听,臣仍于沿海一带小心防范』。得旨:『如此方是封疆大臣之见。但此事,已据报尽行平复矣』。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五。
二月三十日(戊子),兵部议覆:『巡台御史白起图等疏请:嗣后过台商船舵、水人等免其查验箕斗,令原籍州、县官将各舵、水年貌乡贯填照;或有事另雇,就地给单填注;取具船户、行保甘结,汛口各官验放。台地仿照内地设立十家牌,填注实在籍贯、人口确数并作何生理。遇有事故,开除。每月出具「并无招揽游民」结状报核;违碍,一并严究。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七。
三月二十一日(己酉),〔广州将军〕张正兴着调补福州将军,阿尔赛着调补广州将军。
是月,福建台湾总兵马骥奏明:『上年十一月北路副将靳光瀚及淡水同知赵奇芳斩杀新港加志阁凶番二名,奴才因首凶未获,不知一面具奏;皆奴才愚昧所致』。得旨:『知道了。此次姑宽汝过,以后于地方事务更宜留心』。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十九。
夏四月二十五日(癸未),除澎湖渔艇陋规。谕总理事务王大臣;『朕查闽省澎湖地方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烺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将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累。着总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他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十一。
五月十七日(甲辰),福州将军张正兴缘事降调,以镶红旗汉军副将都统隆升为福州将军。
是月,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奏擒剿台湾逆番情形,并称『生番犷野难驯,从前归化之社每有行凶扰害地方。不行执法,恐熟番效尤;逐加惩治,又虑抗拒生事。且一经归化,汉人得以出入;犯法之徒走匿其地,捕获较难。嗣后各社生番似应听其自便,严饬通事等不必诱其来归,致启日后衅端;庶于海疆有裨』。得旨:『是极。当如是办理者』。
--以上见「大海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十三。
秋七月,福建台湾总兵马骥奏:『官兵全获加志阁、新港二社在逃凶番武葛猫六干、交臈奇母、胆马豁奇母等,并将家属擒解;凶番全获』。奏入,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十七。
九月二十八日(癸丑),户部议覆:『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郝玉麟疏报「台湾社番巴老等率男妇二百八十五名归附版图,请输年贡獐鹿皮暨折饷银两」;酌收每年獐鹿皮各一张,免其折饷银,以示羁縻』。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一。
闰九月十二日(丁卯),总理事务王大臣议准巡视台湾御史白起图条奏台湾善后事宜:『一、归还番地宜分别办理,以安民生。应如所奏:饬地方各官严禁民人私买番地,并将近番地界画清,以杜滋扰。所有私占番地,勒令归番;其契买田土、久经垦熟升科者,查明四至,造册报部存案。一、严禁班兵扰累,以安番众。应如所奏:班兵过台分汛时,令该镇派游、守大员沿途钤束,毋许任意需索;抵汛后,严禁偷入番社滋扰。倘有所犯,重者计赃论罪,轻者责革示惩。该管官徇隐失察,分别议处。一、严禁民人私娶番妇,以防煽惑。应如所奏:父地方官通行查禁,犯者照例离异责处。一、请饬文武互以重海防。应如所奏:饬文武官一体遵行,民人不法等事,许武员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亦许文员关会营伍责惩。有推诿者,照例罚俸;徇庇者,照例议处』。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二。
是月,署理广东巡抚王暮奏:『粤东地广人稠、山多田少,仓储最为急务。现应买还仓榖为数繁多,须于粤西产米之区委员购买。但收买官榖,若咨明该省,恐闻风昂价;不若责成干员照商购买,较为妥便。又如湖南之衡州、湘潭等处皆称产米之乡,亦经委员购买。至潮州一府,山路崎岖,挽运不易;惟与闽省之台湾,航海数日可至。彼处产榖甚多,拟将潮属应买之榖,委员赴台采买。谨将办理缘由,缮折奏明』。得旨:『如此办理,具见留心地方,嘉悦览焉』。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三。
冬十月十二日(丙申),实授苏明良为福建陆路提督。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四。
二十六日(庚戌),工部议覆:『福建水师提督王郡疏称:「台、澎战哨船只分案估修,以免稽误。又遭风船只,定限分别赔补」。应如所请』。从之。
二十七日(辛亥),赏恤渡台遭风淹毙兵丁。
是月,巡视台湾御史白起图等奏阅验营伍情形。得旨:『知道了。海疆武备尤与内地不同;所当时时训练,以期有济于意外者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五。
十一月,署广东巡抚王暮奏:『动支藩库存公银两,周恤台湾失风兵船』。得旨:『如此料理甚妥』。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七。
十二月十五日(戊戌),〔户部等〕议覆:『郝玉麟疏称:「福建福宁府兵民辐辏,生齿浩繁;又兼崇山峻岭,米贩不通,全藉本处米粮接济。请买榖三万石,积储府仓备用」。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八。
二十七日(庚戌),命建台湾考棚。谕曰:『据巡视台湾给事中兼理学政单德谟奏称:「台湾考试生童,向来未建考棚,止就海东书院之便;而地方湫隘,实不能容。遂别开门径,通于圣庙戟门外,搭盖棚厂;未免杂沓喧嚣,邻于亵慢。且虑关防不密,易滋弊端。应请照内地之例建立考棚,以昭严肃」等语。向因台湾应试人少,故未建立考棚;今人文日盛、生童众多,非复畴昔之比。着该督、抚转饬地方有司,相度地方情形,修造试院;俾官墙肃静、考试谨严,以重造士育才之典』。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十九。
乾隆三年
乾隆三年(戊午、一七三八)春正月二十八日(辛巳),户部议覆:『福建布政使王士任奏称「闽省秋屯兵粮米石,例于每年二月开征。查现在米价昂贵,民力维艰;请将乾隆三年秋屯兵粮十二万八千余石,听民完纳一半本色、一半折色,定价以一两一石征收。至不敷兵米,应在台榖及监榖内动碾支给。其折价银解司库,买补还项」。均应如所请』。得旨:『依议速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十一。
二月二十七日(己酉),户部议覆:『闽浙总督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疏称「台湾北路登台等处追近深山、接连番社,为生、熟番往来要区。应于登台、新庄二处设立义胜、永胜二寨,各安乡勇三十名巡防;柳树湳庄口另建营盘,安兵一百名,拨猫雾拺兵五十名、彰化汛兵五十名驻防。其猫雾拺原驻之都司移彰化,另建衙署驻札;仍于彰化汛派把总一员。该协中营调千总一员往猫雾拺防守,其千总即令驻札都司衙署;南北投汛归该协中营属。所有原设外委一员、兵二十名,彻防虎尾溪塘。其中营分防篷山汛之千总带兵一百名,内除牛马等三塘分兵十五名照旧安防外,余兵八十名随该千总移驻中营之南北投汛。将蓬山汛,在该协右营内拨把总一员、兵八十五名防守」。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十三。
夏五月十七日(戊辰),以修撰金德瑛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编修柏谦为副考官。
二十日(辛未),调福建福宁镇总兵章隆才为台湾镇总兵,以原任台湾镇总兵马骥为福宁镇总兵。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十九。
秋七月初九日(己未),赏恤福建征剿台湾北路阵亡、病故弁兵及义民人等银两如例;其南路有功兵丁及义民人等,亦赏给银两有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二。
八月十四日(甲午),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卢焯遵旨议奏:「闽省纳粟捐监事宜,请就各府、厅、州、县大小酌定榖石,分别捐贮。惟台湾一府素称产榖之区,仓贮充裕,毋庸议捐:所有台湾生俊情愿报捐者,令取本籍供结送司,转饬泉防厅收纳。其驻防旗人及在闽年久已经入籍者,亦准一体捐纳」。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四。
九月十四日(癸亥),谕:『大学士嵇曾筠在浙年久,今海塘工程已渐次就绪,着入阁办事。……浙江原系应差巡抚省分,今仍循照旧制,改归闽浙总督管辖;郝玉麟着改给闽浙总督敕书关防。浙江巡抚员缺,着福建巡抚卢焯调补,兼管盐政;福建巡抚员缺,着福建布政使王士任署理;建福布政使员缺,着乔学尹前往署理。郝玉麟既兼辖两省,事务繁多;其所管关务,着将军隆升管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六。
是月,巡视台湾御史诺穆布等奏:『台属被旱成灾,现饬地方官加意赈恤』。得旨:『知道了。赈恤之事,虽地方之责;汝等不可不用心查察,使灾黎有不受惠之叹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七。
冬十月二十一日(庚子),免福建台、凤等厅县额征社饷并粟石折价银八千四百二十五两有奇、各地鹿皮折银价一百六十九两有奇,减征台属各县彲番地贴饷银一半。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等奏报闽省台、凤二县旱灾情形并办理赈恤、缓征缘由。得旨:『台地远处海外,赈恤之事更宜周详,不可以素称产米之区而稍有所忽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九。
十一月二十八日(丙子),命刑科给事中黄佑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十一。
乾隆四年
乾隆四年(己未、一七三九)夏四月十九日(乙未),命翰林院编修于辰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一。
秋七月初四日(戊申),谕:『……〔福建按察使〕伦达礼着解任来京。……其福建按察使员缺,着四川驿传盐茶道张嗣昌补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六。
二十二日(丙寅),以闽浙总督郝玉麟为吏部尚书,调湖广总督宗室德沛为闽浙总督。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七。
八月初十日(甲申)以福建台湾北路副将雷泽远为福宁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八。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奏:『番社土目四老眉寿等一十八人赴省叩祝万寿,现在给与口粮,加意安顿』。得旨:『知道了。番黎等诚顺之意,颇属可嘉!到者数人,汝等酌量赏给,仍与口粮遣回;并将朕旨晓谕:「汝等皆年老之人,道途跋涉匪易。朕怜老之心,反觉不忍;以后不必赴省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九。
九月初三日(丁未),户部议覆:『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疏称:「台湾府台、凤二县地处海外,民间少种早禾,亦鲜栽二麦。乾隆三年被旱偏灾,本年钱粮照例缓征外,所有未完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二年旧欠粟石、官庄银两,因时届麦秋,设法劝输,查无完纳;请一并缓至乾隆四年十月收成后,一体带征」。与例不符,应毋庸议』。特旨:『如该署抚所请行』。
初五日(己酉),闽浙总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奏:『据台湾镇总兵章隆、知府刘良璧等飞羽呈报该地民间使用小钱,从前番银一两,换钱一千五、六百文,后渐减至一千有零。本年六月间,每两仅换小钱八百一十二文;兵民力不能支,因与钱铺较论钱价,欲令稍减。开铺之人,竟至闭歇。该镇、府等婉为劝谕并禁兵民不许强行勒换,始复开张;并称目前得内地运钱一万串,便可接济。臣等查内地钱价现在昂贵,势不能运往接济;而台地钱价,其贵大异寻常。况兵丁远戍,所支粮饷银以之换钱为日用薪水、操演办公,较前更觉拮据。再四筹酌会议,惟有福州省城从前收买黄铜器皿共九万八千余觔,除已卖外,尚存生熟铜共八万一千余觔;若用鼓铸钱文,照定例每文重一钱二分,配以白黑铅觔,约可铸钱万有余串,足以运济台地。应请开局鼓铸,俾臣等得将铸出钱文,运赴台地照例搭放官兵月饷,流通于民,以纾一时之极困』。得旨:『如所请速行。该部知道』。
闽浙总督郝玉麟奏:『查台湾一郡向为闽之漳泉、粤之惠潮各府民人流寓,开垦贸易;并无携带眷口之例。雍正十年,经广东督臣鄂弥达条奏,部议准令在台流寓之民搬取家眷团聚;并经臣将应搬眷口分别题明,准部议行。定例以来,将及八载。乃善政所在,即有奸民从而滋弊:或捏称妻媳姓氏、或多报子女诡名、或通同奸棍,领出执照贿顶渡台,弊且百出。臣以为应请再定一年之限,出示通晓:如有业良民未搬家眷过台者,务于限内搬取;逾限不准给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得旨:『如所请行。该部知道』。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奏:『洋船户黄万兴禀缴吕宋国判事书一封;内开:「去秋敝邑甲板抵厦,一应杂费概从宽免,我国王报效未能。近因贵治民人名张清有赶缯船一只,船户陈五胜,于丁巳年载木料往台,配载粮米回厦;押船之人,乃陈同、蒋伊、施伟、陈悦等,将米换麦,驾驶来宋,冒称遭风扑灭粮米,贻害保船之人。本职侦知此事,立提陈同、施伟讯供,认实无讳;而陈悦、蒋伊逃闯外方,我国王移文拘拏,到日解赴发落。另现追卖船之银一百大员,奉缴」。查陈五胜于乾隆二年闰九月载米赴台,至今未到;久已提保究追。今据该国查拏以申报效,理合奏闻』。得旨:『该国王输诚报效,甚属可嘉!可移传旨嘉奖之。这所奏,知道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一。
冬十一月初八日(辛亥),以福建台湾镇总兵章隆、广东左翼镇总兵何勉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
是月,巡视台湾御史杨二酉奏台地兵民安帖情形;『惟有一种游民多系内地无赖,顶充水手私渡来台。海口既难清辨,又无业安身;鼠窃、讼棍,率系此辈。保甲之法,行于台地更宜。现在切谕地方员弁行之,颇有成效』。得旨:『所奏俱悉』。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
乾隆五年
乾隆五年(庚申、一七四○)春二月初七日(戊寅),谕曰:『隆升在福州将军任内劣迹种种,着解任。……福州将军印务,即着策楞署理』。
——「大清高宗纯皇实录」卷一百十。
十七日(戊子),吏部议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疏称:闽省台疆调补人员,毋庸限以二年一次拣发,亦不必拘定道、府等官人数豫行发往;统令督、抚等酌量何项需人并何时应行拣选之处,临时奏请遵行』。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一。
夏五月二十一日(庚申),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署福建巡抚王士任纳贿婪赃,讯证明确,相应列款纠参。得旨:『这所参王士任,着革职。……福建巡抚员缺,着广东布政使王恕署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七。
秋七月二十日(戊子),饬福建讲求积贮。谕:『积榖,乃养民之要务。今年直隶、山东、河南、江南、湖广等省俱庆有秋,朕已降旨谕令各督、抚于丰收地方乘时讲求积贮,以备将来缓急之用。今闻福建今岁雨旸应时,年榖顺成为向来所罕见,朕心深为愉悦!闽省环山滨海,米贩不通,惟赖本省及台湾之米以资接济。从前歉收之年,则远赴吴、楚,由海道运至;不惮涉险烦劳,供民日食。今当多稼之秋,地方大吏有司自赏留心筹划。凡可以积之于官、藏之于民者,多方经理,以实仓储;并劝闾阎撙节爱惜,仰承上天之恩赐。如此,则官有余粟、户有盖藏,即使岁或不登,而民无饥馁之患矣!该督、抚等可共体朕心,以尽父母斯民之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三。
九月二十九日(丁酉),给台湾换班兵盘费。谕军机大臣:『福建台湾换班兵丁远戍重洋,向蒙皇考圣心轸念,于本省应领月饷外,添赏伊家口留住内地者每月米一斗、银二钱八分零,以资养赡;诚属格外之恩。今朕闻得班兵更换之时,一切行李、衣装不能无费,甚为拮据,每于本营私派帮贴而后启行。是行者、居者,均有未便。可寄信与总督德沛,令其将闽省生息银两查算余剩之数,每年共计若干?即于此项内,分别班兵路途远近,赏给往来盘费;永禁营中帮贴之弊:庶于内外兵丁,均有裨益』。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七。
冬十月二十二日(己未),〔户部〕议覆:『署福建巡抚王恕疏报「台湾、诸罗二县陡被风雨,除吹坏衙署、营房、仓廒、城栅估计兴修并浸湿仓榖设法变价易换外,其倒塌民房、淹毙人口现经逐一履勘,动项赈恤」。均应如所请』。得旨:『依议速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九。
十一月初五日(壬申),吏部等议覆:『巡视台湾御史杨二酉奏「闽省台属生俊,部议令赴泉防厅报捐;但以洋运为艰,来者甚少。请酌加运耗,就近报捐」等语。查臣部原议,系为协济内地起见。今既报捐无几,应如所奏办理;令台湾府出具仓收汇报藩司给发实收,咨部换照到日发府给领』。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
乾隆六年
乾隆六年(辛酉、一七四一)春正月,〔闽浙总督宗室德沛、署福建巡抚广东布政使王恕〕奏:『台湾最号难治,求胜任之员,必于繁缺知县拣选;而繁缺多有处分,若不变通,合例者短于才、胜任者格于例。请调台官员,任内虽有参展各案,但实系才干,准予题调』。得旨:『照此定例则不可,或随本奏请则可耳』。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五。
二月二十四日(己未),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张嗣昌奏:「闽省秋审人犯,除台湾府属并附近省城之福州、兴化二府照旧准到部覆提犯审录外,其路远之建宁、邵武、汀州、漳州、龙岩州各属人犯,三月十五日以前准部咨者入本年秋审、十五日以后汇入次年秋审;次远之泉州、福宁、延平、永春各属人犯,四月初一日以前准部咨者入本年秋审、初一日以后汇入次年秋审」。应如所请。至各省人犯,应令各督、抚分别远近,画一办理,以免豫提守候跋涉之苦』。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七。
三月二十二日(丁亥),工部议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桅木为战舰首重,购买艰难、挽运不易,委任微员恐致贻误;请照雍正年间令各道采办。除台湾厂远隔海洋仍前办理外,其兴泉永道承修之泉厂,令兴、泉、永三府协办;汀漳龙道承修之漳厂,令汀、漳、龙三府协办;盐法道承修之福厂,令延、建、邵三府协办』。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九。
夏四月初二日(丙申),谕:『……着将严瑞龙调补福建布政使、乔学尹调补湖北布政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
二十五日(己未),户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闽省山海交错,向来内地所产米粮不敷兵民食用,经历任督、抚奏请每岁台湾拨运榖一十六万余石,以为平粜及兵米、眷米之需;内有五万石,须将出粜榖价买补。近年因丰歉不齐,压欠末运之榖至二十万五百余石,亟思变通之法;将应行采买榖五万石,暂行停运」。应如所请。至压欠之榖,请自本年为始,每年运榖六万七千石,限三年报竣』。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一。
五月甲子朔,赏恤期满换班渡洋遭风飘失台湾右营弁兵恩荫、银两如例。
十五日(戊寅),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较常歉薄。闻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而纳课尤为竭蹶。查台湾县自雍正十三年起、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共二千二百一十六两零,未完供粟共四万三千七百一十石零;凤山县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共三百五十六两零,又未完四、五-+-、六等年带征三年分被灾官庄银四百三十六两零,未完供粟五千一百四十七石零;诸罗县乾隆元年起、至三年未完官庄银共四百三十九两零,末完供粟共二千六百三十二石零。此皆多年旧欠,今若责偿于俭岁之后,民力未免拮据,朕心轸念。特沛恩膏,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再行征收;庶追呼无扰,力量宽纾,海疆百姓共受蠲赋缓征之益。该部即遵谕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二。
十八日(辛巳),以翰林院编修诸锦为福建乡试正考官、检讨郭肇钱为副考官。
二十六日(己丑),谕:『闽浙总督德沛前奏请陛见,着准其来京;其总督印务,着将军策楞暂行署理』。
是月,巡视台湾外转御史舒辂、巡视台湾御史兼理学政张湄奏报四月得雨情形;得旨:『此等事,至今方奏,殊为迟缓;非朕念切民瘼之意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三。
六月初七日(庚子),户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台属歉收,米价骤长。前据粤省督、抚咨称潮州府属仓贮充盈,可济邻省;今移咨粤省檄饬潮属存仓榖内就近拨给六万石,运台平粜。如台属秋收,即照数买榖运粤;倘或丰歉不齐,即将榖价解粤就近买补」。应如所请,通融办理;并令广东督、抚俟闽省委员到日,酌量拨给,以资平粜』。得旨:『依议速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四。
二十九日(壬戌),以福建按察使张嗣昌为福建布政使、福建兴泉道王丕烈为福建按察使。
是月,广东潮州镇总兵官武绳谟奏报闽省台湾委员来潮借运仓榖,潮阳县民闭籴罢市,现经文武协同查拏审究。得旨:『已有旨谕〔广东巡抚〕王安国矣。刁民因拨借台榖而罢市,此风固不可长;然亦汝等平时不能弹压地方、和缉兵民之所致耳。以后当诸事留心,奋勉改过,毋以窃禄苟安为得计也。将此旨令通省大员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五。
秋七月初七日(己巳),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闽省各标、镇、协营获息银两,除赏给兵丁红白事件及台、澎班兵游巡车辆等项外,每年剩银八千余两。查台、澎两处实兵一万一千余名,以余剩之息银作班兵之盘费,颇为充足。兴化、漳州、泉州等府属各营,每兵一名给银一两;福州、福宁、延平、建宁等府属,每名给银一两五钱;邵武、汀州等府属,每名给银二两:概以起程之日,于各该营就近支领。至各兵三年期满换回内地,亦于台营剩息项下分别拨给』。下部知之。
礼部议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粤民流寓台属四邑,年久入籍堪以应试者共有七百余名;请于岁、科两试,将粤童另编新字号应试,四邑通校,共取进八名,附入府学。俟应试数次后取进人数渐多,再将廪、增并出贡之处题请定议。其乡试,暂附闽省生员内;数科后数满百名,另编字号取中一名』。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六。
八月初七日(己亥),兵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台湾义民林尚隆等先于康熙六十年台匪朱一贵窃发,随时剿捕,奋勇杀贼;雍正十年北路凶番林武攻围县治,林尚隆等闻风起义,杀贼防御:两次立有功绩,请补行议叙」。应如所请,将林尚隆等十五名照例均各功加一级,授千总;给与功札』。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八。
九月十一日(癸酉),实授署福建巡抚王恕为福建巡抚。
十二日(甲戌),兵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雍正十年台湾南、北二路凶番奸匪不法案内义民李端伯等二百十二名,应补行议叙」。应如所请,照例均各功加一级,给与千总功札』。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
冬十二月十四日(乙巳),谕:『今岁夏间,台湾地方因米价昂贵,曾借拨潮州仓榖六万石运台接济平粜;俟闽省秋成丰定,买榖还粤。朕闻闽省目今榖价仍昂,尚须购贡于邻省;若再买运还粤,恐一时艰于采买。着将借拨潮州仓榖六万石,免其买运还粤;其平粜榖价,即留闽买榖,以备仓储。至潮属因借拨闽省所缺榖数,着将该处收捐之项照数补足』。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六。
十九日(庚戌),命翰林院编修吴华孙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七。
乾隆七年
乾隆七年(壬戌、一七四二)春三月十一日(庚午),福建巡抚王恕缘广东按察使任内改招被议,以直隶布政使刘于义为福建巡抚。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二。
夏四月初五日(甲午),以两江总督那苏图、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四。
五月十三日(辛未),礼部议准:『闽浙总督策楞疏请将故福建总督范承谟于省城建祠入祀,并将同事殉难诸臣及台匪案内死事人员一并附祀』。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六。
六月十六日(壬寅),谕军机大臣等:『御史陈大玠条陈,可发与那苏图阅看。向来台湾地方产米甚多,是以漳、泉等处资其接济。后因流寓人多,米价渐贵;乾隆六年彼地又复歉收,特令禁米出港。今陈大玠此奏,未必即系该地方实在情形;但年岁果属丰稔,而奸商等居奇囤积,亦非便民之道。该督、抚等亦当通融办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六十八。
秋八月,〔福建巡抚刘于义〕奏:『据台湾道刘良璧报称「彰化县有奸徒竖旗一面,上写「顺天」二字,又写十一人姓名。内七人讯系良民,谕令各回安业;随经拏获为首之吴永泰、林察儿一名并匪犯庄烈等二十二名。查台地五方杂处,游手无赖之徒挟嫌图陷,常有竖旗之事,居民不以为怪;现在地方安堵如故」等语。臣已檄饬该道、府将现获各犯细讯究拟;其未获各犯,设法查拏』。得旨:『知道了。虽属常有之事,然不可听其常有此等事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三。
九月初五日(辛酉),调福建按察使王丕烈为河南按察使、河南按察使储龙光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四。
冬十月二十一日(丙午),以福建提督苏明良、新授广东提督武进升对调。
二十八日(癸丑),户部议准:『闽浙总督那苏图奏称近年台湾米贵,又遇偏灾;从前题定每年拨运金、厦、漳、泉米一十六万余石,递年压欠积二十余万石;业经奏准,分三年运足。实缘内地需米孔殷,拨协必不可少。今给事中杨二酉奏:先实台仓,俟台仓既盈,再买运内地,将兵糈民食无从措办;应仍照前拨运,毋庸更改』。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七。
十一月十四日(己巳),赏恤福建台湾遭风溺毙兵丁。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八。
是月,福建巡抚刘于义奏台湾彰化县突有奸民二十余人聚众竖旗、散札为匪,诱胁愚民;而札内又载「有功封官」字样,情罪重大。已经先后拏获,严行审办』。得旨:『所奏俱悉。此等风气,闽省往往有之,汝等最宜留心;又不可掩饰以图无事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七十九。
十二月十六日(辛丑),开垦福建罗源、永安、南澳、澎湖、龙岩等五县民、屯田地七十六顷二十五亩有奇。
二十一日(丙午),谕:『……金门镇总兵官员缺,着澎湖副将孟伍进补授』。
二十六日(辛亥),谕:『台湾地隔重洋,一方孤奇,实为数省藩篱,最为紧要。虽素称产米之区,迩来生齿倍繁、土不加辟,偶因雨泽愆期,米价即便昂贵。盖缘拨运四府及各营兵饷之外,内地采买既多,并商船所带每年不下四、五十万。又南北各港来台小船巧借失风名色,私装米榖透越内地;彼等概给失风船照,奸民恃为护符,运载遂无底止。且游手之徒乘机偷渡来台,莫可究诘。闻此项人等,俱从厦门所辖之曾厝埯、白石头、土担、南山边、刘武店及金门所辖之料罗、金龙尾、安海、东石等处小口下船;一径放洋,不由鹿耳门人口,任风所之。但得片土,即将人口登岸,其船远棹而去,愚民多受其害。况台湾惟籍鹿耳为门户,稽查出入;今任游匪潜行往来,海道便熟,将鹿耳一门亦难恃其险要,殊非慎重海疆之意。朕所闻如此;着该督、抚、提、镇严饬所所属文武官弁,将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并于汛口防范周密,不使稍有疏纵;庶民番不致缺食,港路亦可肃清。该部可即传谕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一。
乾隆八年
乾隆八年(癸亥、一七四三)春正月初二日(丁巳),调福州将军策楞为广州将军兼管粤海关事务,以镶白旗满洲都统新柱为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务。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一。
二月初十日(甲午),调福建巡抚刘于义为山西巡抚,命前任湖广总督孙嘉淦署福建巡抚。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四。
二十三日(丁未),谕大学士等:『福建南澳地方,甚属紧要。现任总兵官李琨于外海事务,不甚谙练。台湾镇总兵官何勉现已年满,应回内地;即着补授南澳镇总兵官。……其台湾镇总兵官员缺,着总督那苏图于所属总兵内拣选一员,请旨调补』。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五。
三月十五日(己巳),调江南崇明镇总兵张天骏为福建台湾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六。
十七日(辛未),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那苏图疏覆部咨行查闽省鹾政情形:一、台湾盐课饷银及云澳认课菜银,向俱不随额引征收。原因彼处或远隔重洋、或孤悬海岛,从前商人完课均不行引;应如所题,仍旧办理。一、闽省西、东、南三路营销盐觔,除西路引目照旧颁给,其东、南路并各县澳引张盐觔,请参酌核减。查闽省奏定接引计觔、按觔合担,未便骤更;应令该督分别官运商办并盐课细数,另造清册报部查核。一、办理奏销,应如所题,将正课入正额具题;其余引及额外余引,令各路通融办理,不必注定州县。余引缴部查销,征银入赢余册内汇报。至不敷行运之处,仍令另题请增。一、闽盐收晒收贮、发售接济及秤掣验查各事宜,旧制周密;应如所题,照旧办理。至何处查验、何处截角,应造册报部。一、闽省有不入引额之丘折银,请照例留拨本省兵饷。查此项先经该督奏明解部,未便更张;应仍令按年搭解。一、永春、德化、大田三属滞销余引,已拨惠安、光泽二县分销;即依西路课则征银。查闽省向无余引,今始颁发,应令另报。一、台湾所贮乾隆二、三、四年未销盐十四万担,曾于乾隆五年拨运内地销售,业于是年册报;查造报数目先后不符,应仍令分晰另题』。从之。
二十九日(癸未),〔闽浙总督〕那苏图奏:『查禁台地偷运、偷渡,不专在台地之对岸,尤其在台地之各口;臣饬属防范。惟自台返棹船只,查非捏报遭风,量给食米;并寄庄佃租连回漳、泉者均报官给照,准其出口。其余商贾贩运及捏报遭风各船,一概禁止。各口小船编号约束,止令照旧往来支海,以抵郡为率。如有偷越大洋,将守汛员弁重惩;仍严饬文武协力查禁』。得旨:『知道了。应时刻留心者』。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七。
夏四月初四日(丁亥),闽浙总督那苏图、福建巡抚刘于义奏:『台属常年买榖,每石四钱。从前榖贱,敷购买;近年榖价运费约需五、六钱不等,请酌增价,奉部驳与定例不符。但榖价委系增长,仍请在泉、漳等府盈余项下每石加银五分;岁丰不以为例』。得旨:『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又谕:『着户部存记,俟二、三年后请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八。
二十日(癸卯),〔户部〕议准:『调任福建巡抚刘于义奏称捐监之例,本省捐榖均按该处折中定价,合足一百八两之数。今酌定:台湾一府,每石以四钱收捐计算。俊秀应捐二百七十石、廪生一百五十石三斗、增生二百石七斗、附生二百二十五石、武生二百五十石二斗、青衣生三百七十五石三斗,俱准作监生,与在部收捐银数相符』。从之。
二十四日(丁未),谕:孙嘉淦现在候旨,福建巡抚员缺,着周学健前往署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八十九。
五月十五日(丁酉),谕:『朕闻台湾换班兵丁一切行李,俱系各番社拨车供应;原议每里给银五厘,资其饭食。三年合算,共需银六百九十九两五钱;乃以彼地无公项可动,以致文移往来,不能按期给发。查台地有官庄项下征收租粟银两拨充内地各官养廉者,着每年扣出银二百三十三两一钱零,每逢三年合扣银六百九十九两五钱,以为换班兵丁雇备车辆之费。至内地养廉之项,则于司库另行拨补:庶兵丁无患运载之艰,而番黎亦免候领之苦。着该部即传谕该督、抚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二。
六月十一日(壬戌),以光禄寺卿岳浚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四。
秋七月初七日(丁亥),以江南粮道纳敏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六。
八月初八日(戊午),礼部议覆:『巡视台湾御史熊学鹏奏称「台郡孤悬海外,情形与内地不同。向例额中举人二名,录送科学五百名。今定额止送二百名,应裁减过半;恐无以示鼓励」。应如所请,于定额二百名外,择其文理清通者酌量宽余录送;内地不可援以为例』。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九十八。
九月,闽浙总督那苏图、署福建巡抚周学健奏漳、泉、福宁、台湾各府属厅县六、七等月被风被水并赈恤过漳、浦县灾户情形。得旨:『知道了。其应赈之人,加意抚恤之』。
那苏图又奏台湾被旱,办理赈恤借给各情形。得旨:『所虑甚属周到也』。
刑部侍郎署福建巡抚周学建奏:『台湾四县、一厅被旱,现饬查办,分别赈恤。至台郡常平积储通额榖五千七百余石,尚有借粜未补之项。将来赈粜不敷,查有流存累年供粟二十七万一千余石,系应运交内地各府补仓及碾给兵粮之项;臣已饬令暂停拨运,留为赈借及将来平跃之用。内地应碾给兵粮,俟明春需用时酌量于拨给江、浙漕粮二十万石内供支。倘台郡存榖尚不敷备用,亦于江、浙漕粮二十万石内酌拨数万石运往接济』。得旨:『是。诸凡妥协为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一。
冬十月二十日(己巳),以刑部左侍郎周学健实授福建巡抚。
二十九日(戊寅),巡视台湾给事中书山等奏:『台地各官案件,有报知巡察衙门者、有不报知巡察衙门者。其不报知之案,经该处民人告发查询,始将缘由声明;又复任意延捺,至有经年不覆不结者。请嗣后台湾地方官所办案件,按月将已结、未结造册申送巡察衙门;如任意迟延、隐匿不报,查出题参。又台地民人每将地方官已结各案,屡向巡察衙门控告;请除原案判断明晰者批饬不准外,其另称冤抑有关民生风化者,应酌量轻重,分别批发提讯。如有健讼棍徒,照诬告例治罪』。得旨:『允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
十一月二十二日(辛丑),赈贷福建台湾、凤山、诸罗三县被旱炎民并缓新旧额征。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五。
十二月初二日(辛亥),谕:『福建布政使张嗣昌已起身来京引见,俟到时,朕另降谕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六。
乾隆九年
乾隆九年(甲子、一七四四)春二月十四日(壬戌),免福建台湾、凤山、诸罗三县旱炎额赋有差,分别赈贷。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
三月初九日(丁亥),谕曰:『……广东布政使印务,着福建按察使纳敏前往署理;福建按察使印务,着汀漳道王廷诤署理』。
初十日(戊子),禁止台湾武员置产。谕:『外省镇将等员不许在任所置立产业,例有明禁;在内地且然,况海外番黎交错之地。武员置立庄田垦种收利,纵无占夺民产之事,而家丁、佃户倚势凌人、生事滋扰,断所不免。朕闻台湾地方,从前地广人稀、土泉丰足,彼处镇将大员无不创立庄产,召佃开垦以为己业。且有客民侵占番地,彼此争竞,遂投献武员,因而据为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产,相习以为固然者。其中来历,总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络绎不休。若非彻底清查,严行禁绝,终非宁辑番民之道。着该督、抚派高山前往会同巡台御史等一一清厘,凡历任武职大员创立庄产,查明并无侵占番地与民番并无争控之案者,无论系本人子孙及转售他人,均令照旧管业外,若有侵占民番地界之处,秉公清查,民产归民、番地归番,不许仍前朦混,以致争端。此后台郡大小武员创立庄产、开垦草地之处,永行禁止。倘有托名开垦者,将本官交部严加议处,地亩入官;该管官通同容隐,并行议处』。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二。
夏四月二十三日(庚午),〔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那苏图等奏请将范毓馪办回滇铜匀量二十万觔,运闽添铸。查该省自乾隆六年十月开铸以来,采买滇省囊、金钗二厂铜并商人办回洋铜共六十万余觔。按四炉核计,每年需十五万九千八百余觔;除已册报供铸外,应存铜三十余万觔,足敷二年之用。所请,未便议行。至台湾兵饷钱俱由省城鼓铸运往,今钱价既贵,自应酌量加炉鼓铸,以平钱价。应令该督作速报部,仍行令或饬经管海口各员于商人自本办回洋铜动项收买,抑或咨商云督酌买滇铜接济』。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五。
五月初三日(庚辰),谕军机大臣等:武进升奏称「据千总许廷珠禀称:台湾狼交番地方,有匠头刘奇容隐流棍,欲并番夺取鹿鎗;又称:台地朱一贵、吴福生案内匪类,尚有郭接、吴应等犯或埋名潜匿、或串入衙门;又称:各社时常杀死民人,影射生番,通事善于逢迎,地方官徇隐不报」等情一折。朕降旨交与该督、抚、将军等留心访查具奏。今据那苏图、周学建、策楞、新柱陆续回奏,将武进升折内所称一一剖晰,皆属全无影响。夫封疆大吏如遇地方有事,自应据实奏闻;若其事本无风影,岂宜冒昧陈奏!至于轻信匪人之言,不加详察,尤属不可!今武进升听信千总许廷珠之言,据以入告。查许廷珠现以婪赃被揭提审,造此无据之词,希图徼幸;似此巧诈小人,其言岂可轻信!可寄信与武进升:嗣后待人听言,俱须留意,不可轻率』!寻奏:『当时听信末弁之言,谓台湾非系管辖,虚实不便行查;欲专差密访,又虑远隔重洋。冒昧入奏,实难辞咎』。得旨:『又不可因此畏缩而一切匿不奏闻也』。
初四日(辛巳),谕:『乾隆七年十一月内,漳州城守营把总马庇管带班兵赴台更换,在洋遭风折舵,飘至广东琼州府文昌县地方。彼时各兵借支盘费、口粮银五百七十九两六钱,例应于各名下均摊扣追还项。朕念兵丁等于海洋遭风,备历艰险,情殊可悯!所有借支银两,此时难以扣抵;着加恩豁免,以示优恤。该部即行文该督、抚、提、镇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六。
十八日(丁未),以检讨夏之蓉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侍读学士万承苍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七。
六月十六日(壬戌),缓征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八年分被旱勘不成灾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十九。
秋七月初三日(戊寅),谕曰:『马尔泰着调补闽浙总督、那苏图着调补两广总督;部文到日,各即速赴新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
二十九日(甲辰),蠲免福建台湾府属之台湾、诸罗、凤山等县乾隆八年秋旱成灾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一。
八月初三日(丁未),谕:『台湾雍正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簿赋之恩,以照优恤;除从前开辟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惠边方之至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二。
二十八日(壬申),〔户部议〕覆:『闽浙总督调任两广那苏图疏称「闽省米价不能平减,闽安等营兵米虽设有营仓,亦难源源拨借,兵丁买食艰难;宜改本色」。应如所请,将闽安、烽火、云霄、海澄等营酌给本色四个月,南澳、镇标营酌给本色六个月,均于台运金、厦提镇兵粮余粟内碾给;或于各该县仓榖内动借,俟台榖运到归款。其枫岭营四个月本色,于浦城县额征内关支。所有扣回折色银两,解库充饷』。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调任两广那苏图奏:『福建山海交错,民俗刁悍;一岁产榖不敷口食,半取给于官仓。所有来春粜借之项,宜乘秋收购贮。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并无土著,半属游情;现巡台御史熊学鹏倡议垦荒。海疆重地,所虑者不在生熟各番,正恐无藉棍徒偷渡蜂聚;目下之利甚少,而将来有事,办理甚费周章。臣蒙恩已调两广,既有所见,不敢不据实奏明』。得旨:『此奏甚是。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三。
九月十一日(乙酉),谕军机大臣等:『据那苏图奏称「台湾孤悬海外,并无土著,所聚民人半属游情;现在巡台御史熊学鹏倡议开辟荒地,招养穷民以图生聚。但台郡为五省藩篱重地,所当防维者,不在生熟各番,专在各处游惰之辈。从前朱一贵、吴福生,皆其明验。虽有旷土可耕,而封禁已久,万难开辟。若信奸民浮议遽行召垦,恐游棍偷渡日多,利小而害大。臣因台属文武皆言此番欲开禁地,系抚臣周学健授意,令熊学鹏、台湾道庄年查办。臣是以屡向抚臣切陈利害,抚臣亦以为是。今于抚臣入闱之时,复谆切丁宁,望其中止」等语。台湾孤悬海外,聚处其地者多无藉之徒,惟宜静镇弹压,息事宁人,不应听奸匪之浮言,图目前之微利,遽议召垦;或致将来别生事端,甚有关系。朕意亦是如此。周学健与熊学鹏俱是江西人,想果授意于熊学鹏,令其查办耶?此事必不可行。即可传谕周学健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四。
是月,〔署闽浙总督、福建巡抚周学健〕奏:『闽省台郡于七月初旬风雨猛骤,鹿耳门外损坏商船、淹毙人口,业经委勘外,其余晚禾秀发,可望丰收。内地漳、泉一带于八月十六、七日连得大雨,海潮上涌,城市、村庄间有被水之处;近省地方,七、八两月未得十分透雨:节次遣弁查勘,均不至水旱成灾』。得旨:『所奏俱悉。其被水、被旱处虽不成灾,亦应抚恤,毋致失所也』。
又奏:『台郡凤山县民邱子刚等因越界筑坝引水灌田,俱被生番戕害。查向来内地民人或侵入番境致被残害,生番罕有无故逸人内地、戕害民人者。是欲保全内地民人,惟有严越界之禁。今邱子刚等被害,皆缘不遵禁令,衅由自致。现惟严饬通事、土目,晓以利害、谕以国法,俾知畏惧;渐令侦缉正凶,毋许轻举妄动,致生事端』。得旨:『所奏俱悉。只可如此办理』。
又奏:『闽省福、兴、漳地窄人稠,民食官储,内地则赖上游延、建、邵三府所余,外地则藉台郡所产。迩年动拨平粜,未经买补甚多。今岁早稻丰收、晚禾亦皆畅茂,正可乘此秋成,采买补足。现拨司库银两分发台郡各厅县,收获后,即照市价平买,毋累农民』。得旨:『所办甚妥。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五。
冬十月,福建布政使高山奏:遵旨前往台湾清查官庄地亩,安辑番民。得旨:『所奏俱悉。此举不过为民间清宿弊,并非为增益钱粮起见;不得错会意也』!
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福、兴、泉、漳四府连岁歉收,经抚臣议拨银五万两来台籴买榖十万石运送内地,其所拨之银尚未到台。臣先与道、府按产榖处所多寡情形,豫定派买数目;一面豫备船只,酌定运送章程,使内地仓储不致久悬,台地船户商民亦无丝毫贻累』。得旨:『所奏俱悉』。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七。
十一月,巡视台湾户科给事中六十七等奏操演巡视情形。得旨:『台地远在海外,此等奏报须据实在情形奏闻,不可稍涉粉饰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二十九。
十二月初八日(辛亥),命翰林院检讨吴嗣爵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
是月,巡视台湾户科给事中六十七等奏:『遵旨会同布政使高山清查台湾民番互控地亩,各归原业;现饬开列土名、查造四至清册,永远不许丝毫越占』。得旨:『所办甚妥。知道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一。
乾隆十年
乾隆十年(乙丑、一七四五)春正月初六日(戊寅),闽浙总督马尔泰、福建巡抚周学健奏:『福、兴、漳、泉四府粮食,向皆仰给台郡;所有八社仓榖,采买时每石定价银三钱六分,平粜时四钱。去岁台郡丰收,自应及时采买;而榖价较前已昂,请将本年应买之榖,准于四府平粜盈余银内照时价加增,总不出八年奏定四钱五分之数,令及早买贮』。得旨允行,下部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二。
二月十二日(甲寅),兵部议覆:『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奏「更定台郡营弁事宜:一、调台武职,接札后多有迁延,兼遇督、提调考等事,仍回内地,在台不及岁余;兵将尚未熟悉,焉能责其训练?请以到台日起俸接算。一、台兵拔补陆路外委,俟基交代回至内地,仍降目兵;亦于体制未协。请照水师之例,事故缺出,就台兵拔补;期满缺出,与内地外委对调」。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四
二十八日(庚午),户部议奏:『台郡民番错壤,经福建布政使高山会同巡台给事中六十七彻底清查,断以民地归民、番地归番,各相允服。其历任武职旗员庄产,实无侵占投献,致涉争控者。应如所请,照旧管业;并行该督、抚照谕旨转饬台郡武员毋得再行开垦,置立庄田』。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五。
夏四月十八日(庚申),〔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周学健疏称「台湾府属按地征种,共纳稻粟一十六万七千有零,并无额征银两。今内地积欠银两,即分作三年带征;所有台属积欠稻粟,自应一例办理」。应如所请,分年带征;如有完不及数,照钱粮例分别议处』。从之。
二十一日(癸亥),谕曰:『福建按察使王廷诤现有议处之案,着解任;其按察使员缺,着汀漳道雅尔哈善补授』。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九。
六月初五日(丙午),调台湾水师副将施必功来京引见。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二。
秋八月,福建巡抚周学健奏:『闽省福州、兴化、泉州、福宁、延平、建宁等府先经被旱各州县,有七月内得雨沾透者,晚田可望有收。惟霞浦、福鼎、福安、宁德、浦城、松溪等六县受旱较久,八月初虽经得雨,将来收成未定;如在五分以下,即酌量分别蠲赈。至近省闽县、侯官、长乐、福清、罗源等县境内间有被旱数村与霞浦等县相似者;应一体办理。再,漳浦县及澎湖地方报有被水成灾之处,亦委员查勘赈恤』。得旨:『似此转歉为丰,皆汝等诚心勤民所致。览奏,曷胜欣慰!其被偏灾者,应留心抚恤之』。
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台属秋成丰稔,米价平减。现在闽省内地夏秋缺雨,民间恐致乏食;请饬台郡各属乘时采买榖石,以备仓贮。有应运内地者,即陆续拨运;但海道艰险,非熟知风信之人,未敢轻蹈。而近年议海运者,每虑台湾米榖有偷漏他处之弊;不知米船在台出口及厦门收口俱系官为稽查,实无偷漏之患』。得旨:『所奏俱悉』。又批:『不知惯作弊者,皆熟知风信之人也!此处尚宜酌量』。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七。
九月二十日(己丑),闽浙总督马尔泰奏:『闽省内地九府二州属丙寅年额征钱粮,现经全数蠲免;惟台属一厅、四县地亩向系编征粟榖,每年征榖一十六万九千五百余石拨支内地及台、澎兵粮之需,与通省地亩粮银同系正供,请一体蠲免,以惠海外民番。其各处额支兵粮,虽有台郡节年积存榖可敷动拨;但海外重地,贮备尤宜充裕,未便全数拨供。请将内地应支戍台班兵眷米,督标、提标、金门、厦门、闽安等各营兵米,在各营就近府、厅、州、县新捐监榖内碾支。其台、澎二处兵粮,即动支台郡积存榖』。得旨:『有旨谕部。余依议』。
谕:『闽省丙寅年地丁、钱粮,已全行蠲免。惟是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不编征银两,历系征收粟榖;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属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丙寅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数蠲免。该部即遵谕行』。
二十一日(庚寅),吏部议准:『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称「各省州县地方,新例令该管道、府按季巡查。台郡远隔重洋,计地二千里;一应钱粮、仓库、刑名事件俱归道、府管理。若令按季出巡,以二千里之广,非月余不能遍及;必致旷废公事。请仿照旧例,一年内臣等与道、府各巡一次」。其直省道、府有似此不能按季巡查者,该督、抚据实直陈酌议』。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马尔泰遵旨议覆:『福建布政使高山奏称「台属义民张毓良等七百九十余名,请照例查明考验,分发标营酌量录用;其年力就衰、情愿归田者,给地自行耕种」等语。查雍正十年逆匪吴福生案内倡首之义民侯心富等三百七十余名,已经议叙给扎。至续请之义民张毓良等若一概给札准叙,既无差等,恐滋冒滥。伊等同一随征立功,未可概行弃置;应令地方官将立功册报之义民等查明确数,即会同营员验送考察。一等考拔外委、把总;次等分发内地各标营食粮效力,另候考拔。至台地现在地亩,非系有主余埔,即属熟番未垦;未便夺归义民,致滋事端』。得旨:『如所议行』。
又奏:『澎湖一协为台、厦扼要冲途,向设战舰三十六只以供巡哨、护送之用。现在被风击坏二十四只,应动项补造。该协目下乏船配驾,臣一面办理、一面具奏』。得旨:『所奏俱悉。应上紧办理者』。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四十九。
冬十月初七日(丁巳),户部议准:『福建巡抚周学健疏称南澳镇标左营月需兵米,前因该同知仓贮厦榖不敷借碾,议归诏安县动碾仓榖,以为兵粮,派收台粟归补。嗣南澳厅仓拨贮诏安县监榖五千石,诊厅新旧贮榖已敷借碾;且自台运澳,较运诏路直费省。请嗣后月需兵米,饬令台粟竟运澳仓。台运稍迟,即借该厅仓储;俟运到归还』。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马尔泰等奏称:『福建布政使高山因台湾番性难驯,奏请照川、广苗疆土司例,于熟番土目中择立土司,给与职衔、顶带,使分管社番,统辖生番;经部议令查明应设几员?给与何项顶带?定议具题。查台湾南、北二路虽均名土番,而熟番与生番良顽迥别。且熟番虽每社有通事、土目,一社各为一类,土目人等即由番众推铎充革;非川、广土司世有威信者比。若生番残杀性成,更难令尽听熟番指挥。至称酌定时日令民番贸易一节,生番从无与民番交易之事,若诱之使出,恐更生事端。请各仍旧章,惟严防内地民番无越生番地界生衅;并于秋深时堵御隘口,勿使生番逸出肆害。所有设立土司并令民番贸易之处,无庸议』。得旨:『是。着照卿等所议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一。
十一月二十日(丁亥),礼部议准:『福建巡抚周学健疏称前任总督姚启圣克复台、澎,肃清海岛,士民怀德,于该省洪山桥建祠崇祀;其祠宇年久损坍,请予修葺』。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马尔泰等奏报抚恤本年七、八两月漳浦、云霄、平和、澎湖等处先后被水、被风情形。得旨:『此等赈恤,为惠已小矣。若再不实心查察,使灾黎实受其恩,则汝等所司何事耶?慎之勉之』!
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报台湾熟番假生番名焚掠,旋即擒获,地方宁谧。得旨:『平时疏纵之咎不可辞其责,而即速缉获并不掩饰之处,稍足自赎其愆;然不可不慎也』!
又奏报:阅验营伍并巡视南路地方,至茄藤社,有琅峤、傀儡二社土目率领生番三十四名归诚。得旨:『此不过虚应故事耳。若云生番向化,何以复有熟番焚掠之事?此后一切务实;边海要地,汝等其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三。
十二月,闽浙总督马尔泰等奏:『台湾番薯寮溪埔民人被凶番连次伙众焚杀,业经缉获数名;其逸犯,现在严饬勒缉』。得旨:『此等究系地方官平时疏纵之故耳;即武职,亦应查参以示警』。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十一年
乾隆十一年(丙寅、一七四六)春二月二十八日(甲子),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周学健疏称「台湾府属乾隆十一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先奉恩旨全蠲。惟此项系拨支内地及台、澎兵粮之需,虽现查台粟积存项下尚有二十余万石尽敷动拨,但海外重地,兵粮仓储宜充裕贮备,未便全数动用;请将台、澎二处乾隆十一年各营兵应领月粮九万八千八百余石,仍于台郡积存项下动支。其内地所有应支兵糈共八万六千余石,请于各营就近地方新捐监榖内照定数碾给」。应如所请』。从之。
是月,福建巡抚周学健奏:『闽省上年七月天时亢旱,虽续经得雨,而被旱稍久之福州、福宁、泉州三府属间有收成歉薄处。现饬各该县亲行巡察,其有实系贫户,即借给仓榖、赶种春花,以资接济;若米价昂贵,再酌平粜。至澎湖地方,上年八月被风后,业饬道、府加意抚绥,无使民食缺乏;现惟谕令拨运仓榖,豫筹平粜。熟察通省情形,上游各府米粮尚属充裕;至福、兴、漳、泉一带青黄不接时,必得大加平粜,方于民食有益。自当随时酌量,以平市价而济民艰』。得旨:『观诸筹划之策,足慰朕怀』。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九。
三月初五日(辛未),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周学健奏称台湾供粟自乾隆元年至十年压欠榖九十九万九千余石完补无期,另行筹划各事宜:一、未运内地平粜榖,宜酌变通。查台运平粜榖,年额征解一十六万九千六百七十余石,自二年至十年末运,是平粜已无藉此;而台郡积存粟榖,更无可拨。其年额征收供粟又仅敷台、澎;内地兵食,嗣后倘有应在台购买运补内地平粜之处,随时酌办,毋庸定额拨连。一、节年未运补内地兵米榖石,宜分年带运。查拨运榖系台、厦往来商船按梁头拾运,赴内地交收,每船自一百石至三百石而止,从未整船装运,是以压欠榖三十四万九千余石。应请嗣后随年额运榖,每年带运七万石;自十一年为始,分五年运完。一、严定运粟迟延处分。查从前拨连压欠,固由运额太多;征买未足,亦任意迟延所致。此后画清年款,止就实存榖石按年拨运;自该年正月为始,至岁底通完。倘该厅、县未报通完或已报通完而台防同知岁内仍不全行配运者,一并报参。一、在洋遭风,宜核实题豁。查船商已至内港,因驾驶不慎漂失榖石及虽在外洋而击碎船只无实在形迹可验者,仍着落行保船户照时价赔补外,其有在外洋遭风船只舵、水漂失无迹及在外洋冲礁击碎有实在形迹可验者,俱切结报部,俟岁底汇案题豁。一、各仓积贮,宜酌定实数以备拨运。查福、兴、漳、泉四府仓储不能不仰藉台郡,然必台郡积榖先充,方可随时拨运。应请十一年春间将司库现银拨七、八万运交台湾府库分发各厅、县,于秋成后向里民收买余粟二十万石,分贮各仓;并俟民欠供粟及应买榖石征完、买足后,凑足四十万石,作为定额。遇有拨发,随时发价赴台买补』。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
闰三月十六日(壬子),谕:『福建提督王郡老成练达,专阃多年,和辑兵民,并着劳绩;海疆重地,实资料理。今因老病乞休,情词恳切;朕勉从所请,准其原官致仕。着加太子少保衔,赏给全俸,以示优眷。该部知道』。
又谕:『福建水师提督员缺,着台湾总兵张天骏补授。台湾总兵员缺,着总督马尔泰于通省总兵内拣选一员调补。……』。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二百六十三。
夏四月十九日(甲申),户部议准:『闽浙总督马尔泰议覆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内地民人有祖父母、父母在台,子孙欲来侍奉,或子孙在台,祖父母、父母、妻子内地无依,欲来就养者,准其给照来台,入甲安插」一案,接准部咨详议具题。查台湾编氓多系内地之人,其在台年久、置有恒业者,往往不能弃产回籍。应如所奏:在台人民果有祖父母、父母在籍,准其赴台就养;如祖父母、父母在台,准其子孙赴台侍奉。若本人在台,而内地妻少子幼、并无嫡亲可托者,亦准其搬移聚处;即赴台侍奉祖父母、父母之子孙,果有幼少妻子,亦准一体赴台。仍照从前搬养成例,令台防、厦防各同知于登簿换文时,留心稽察;验明人照相符,方准配船渡台。并令内外地方官先行关查明确,方准给照;如有藉称伯叔、兄弟及妻之兄弟族戚,一概不许滥给照引。倘朦混影射越渡,立即解回;并将滥给照引之地方官严参议处,徇隐具结之地邻族保一并严究。其荒僻口岸,严饬各员弁常川巡察。如有游旷之徒作弊偷渡,擒拏重究;倘有疏纵,照徇纵偷渡例参处』。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五。
五月初五日(丁酉),户部议覆:『巡视台湾户科给事中六十七等奏称「台郡供米之外,尚有官庄一项,按亩征纳;与正项钱粮无异。今闽省丙寅年地丁、钱粮并台属额征供粟已全蠲免,此项租银应否照旧征收?奏闻请旨」!查台湾官庄租息三万余两自题报归公后,拨充内地养廉之用;原非耗羡银两,亦非正项钱粮,实与杂税无异,自应照旧征收。惟查本年三月奉旨蠲免滇省官庄、义田等项租银十分之三,农民均沾恩泽;今台湾官庄事同一例,可否照滇省蠲免?请旨』!得旨:『依议速行』。
十三日(戊申),户部议覆:『闽浙总督马尔泰等议奏布政使高山条奏「台地民番事宜」:「一、民垦番地虽久经禁止,但不分别定罪,小民不知畏惧。请嗣后番地,均听各番自行耕种。如有奸民再彲,告发之日,将田归番;私彲之民人,照盗耕种他人田地律,计亩治罪,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若奸民潜入生番界内私垦者,照越渡缘边关塞律治罪。一、番社地界,从前地方官原各查禁;而奸民不顾戕杀,每觊侵越。仅委佐杂微员,不足弹压。应令地方官于农隙亲勘,传同土目、通事、乡保、业户立表定界;统限一年内,造册报竣。一、台地沿山二千余里,到处皆有生番;若遍设汛防,台兵不敷分拨,亦恐徒滋繁扰。请令该处营汛弁兵、各土目、通事加谨巡查」:均应如所议办理。至生番乘秋穿越林莽,出界戕杀,其迫近番地零星散处之庄民,该督等议令于秋冬移附近大庄居住,恐民情不便。应饬地方官善为劝谕,毋庸立定章程。其设法堤防之处,应如所议,令贴近生番庄社各设望楼一,悬挂铜锣,每楼分拨五人昼夜巡逻,近社者派番、近庄者派民;十日一轮,各自保护。邻庄有警,互相救援;倘有坐视不救者,即行究治』。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六。
二十六日(辛酉),调福建海坛镇总兵官陈汝键为台湾镇总兵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六十七。
秋七月,福建巡抚周学健奏:『台湾土地膏腴,一岁数获,余粟足供福、兴、漳、泉盘运;近岁商船运粜内地者渐少,每发价赴台采买,经年不能买足。臣再四密访,知台郡采买官价发于有田业户,所发之价祗令一半榖石归公,为奉文采买之数,余并不令缴榖;至次年青黄不接时按时值缴价还官,获利加倍。以故各官私买之榖,转多于公买;私买既多,遂置公买于缓图。此节年相沿陋弊,臣访知,即应奏革除。但台郡远隔重洋,各官幕宾修脯以及巡台供应费倍内地,是以各官惟藉此以补养廉不敷;若骤革除,恐官员不给,即生无穷弊端。是以于本年奏准:采买余粟二十万石,遴选委员赴台发价采买;一则杜地方官乘机私买之弊,一则即令该员将台郡采买积弊并革除后不至掣肘之处访实,再行斟酌具奏』。得旨:『所奏奉公除弊之中,而复情理允当;嘉许之外,无可批谕,酌量妥为之可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一。
九月初八日(辛丑),谕:『江南河道总督员缺,着福建巡抚周学健补授;福建巡抚员缺,着江苏巡抚陈大受调补』。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四。
二十四日(丁巳),谕曰:『闽浙总督马尔泰自上年病后,精力不逮,难以办理总督事务;着来京供职。闽浙总督员缺,着山东巡抚喀尔吉善补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五。
冬十月,巡视台湾给事中六十七等奏:『抚臣周学健委员赍价银八万两来台,会同各厅、县采买榖二十万石。查台郡今秋少雨,米价渐增;如将来采买米榖无碍民食,自应饬厅、县妥办。设发买之后,米价日长或致病民,臣等当一面据实奏闻、一面咨明抚臣暂停采买』。得旨:『汝等祗知在台言台,全不思全闽民食之攸系也。且此事周学健早奏台米发买之弊,皆出官吏之作奸;汝等此奏,想又入官吏之计矣。不能察吏去弊,而惟姑息了事以博宽大之名;至内地民食、仓储最要之处则视为膜外,延挨一年半截,以冀回京。汝等鄙见以为最巧,朕不知者;朕知之岂不悉哉』!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七十七。
十二月十一日(壬申),谕:『据巡台御史六十七等奏称「抚臣周学健委员赴台买榖二十万石;台郡现在米价较上年秋收后已贵,而采买之数倍于上年,恐米价日增。将来如果无碍民食,自应饬厅、县妥办;设米价日长或致病民,咨明抚臣暂停采买」等语。先经周学健折奏台郡采买之弊,由地方官乘机私买射利;已将历来积弊,详悉敷陈。朕思台郡本产米之区,福、兴、漳、泉等郡向资接济;纵迩来民人赴台者众。然地土亦日渐开垦,何致米价较前更昂?及览周学健所奏,台郡官吏有此种种情弊;伊经理有年,实心体察,故能言之切中。今观御史所奏,官吏不能射利,以「昂贵病民」之说耸动众听。而御史等不为全闽计民食,只知目前图了事,姑息养奸,意欲停止;益信周学健之言不虚矣。着传旨申饬该御史等,令协同地方官妥协办理,毋得掣肘!当周学健身自经理,该御史等尚为此奏;今陈大受甫经莅闽,恐未能深悉该处情形,地方官吏益得售欺伪。着将周学健所奏发陈大受,知其情弊,以便妥办。该部知道』。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
二十六日(丁亥),大学士等议覆:『福州将军新柱奏称「台郡远隔重洋,民番杂处。近有小船,私由小港偷运米榖至漳、泉、粤东等处;内地奸民乘其回棹,暗行过台。又厦门往台船只,名为横洋船;其舵、水人等额配过多,有分贿兵役,顶冒偷渡过台,通行徇庇」等语。查包揽偷渡过台,例禁綦严。应敕交该省督、抚饬属再行申禁,设法查拏』。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一。
乾隆十二年
乾隆十二年(丁卯、一七四七)春正月十三日(癸卯),军机大臣等会同升任福建巡抚周学健议奏:『臣周学健前请令漳、泉二府商民给照赴台买运,部议未准,无非慎重海防之意。但由台达厦,水程仅十余更;中隔澎湖一岛,亦民兵聚居之所。台虽海外,与内地呼吸相通;较之江、浙远隔大洋,情形迥别。况江、浙、闽省往来贩洋之艘皆属巨舰,到处可往;若台、厦商船梁头不过一丈以内,总在台、厦往来渡载,并不能越洋贩运。查漳、泉二府商人赴台买榖,既不致透越外洋,自于民食有益;应如所奏:嗣后如遇台郡丰稔之年,应听漳、泉二府商贾及在台之漳、泉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于地方官处请照买运。倘买运过多,台郡米榖昂贵,与台郡并非丰稔之年,仍令该道、府等详报停止。如有夹带影射、逗遛私往等弊,不时严查。其应作何给照、盘验、关会之处?请饬交该督、抚等详悉妥议章程办理』。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二。
二月初四日(甲子),户部议覆:『福建巡抚陈大受奏称「前抚臣周学健请于台郡采买米榖二十万石。查台郡晚稻收成只有七分,市价较定价昂贵;且该郡从前丰收之年,采买不过十万石。今收成未为丰稔,请先买十万石,余俟秋成后买贮」。应如所请筹办』。得旨:『依议速行』。
初五日(乙丑),谕军机大臣等:『户部议覆陈大受奏「台郡采买米榖」一折,朕已批「依议速行」。但从前周学健曾奏台郡采买之弊,由地方官私买射利;朕已降旨训饬,并令陈大受知其情弊,以便妥办。台郡采买米榖,地方官向来视为利薮。陈大受尚未奉到朕旨,且莅任未久;此难于采买之说,即系台郡地方官射利之私意,正周学健所指之积弊也。可传谕陈大受,令其加意体察,务除前弊』。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四。
是月,〔福建巡抚陈大受〕奏:『查台地采买定价,先系每石四钱,续经奏准加银五分。前发银八万两买榖二十万石,系仍照四钱原价;若照厅、县所报各时价核计,榖二十万石该银十四万一千三百二十余两。且官榖较市榖必须干圆洁净、斗斛较满并运费等项,势皆取足于民番,官价仅敷一半。海洋要区,短价派累,恐酿事端。臣再四详酌,所有未买榖九万二千余石,应请仍俟本年秋收后再行酌买。至台地积贮,较内地为歉;如青黄不接时,米价加昂,必资平粜。其已买之十万七千余石,并请暂贮台仓,再看早稻收成若何定夺』。得旨:『所见虽深谋之意也,而究属一偏;审如是,则台米为不可恃矣。不知历来闽省所恃者,乃台米也。此语一出,将台员与奸贩皆得生风居奇,而此事乃大坏矣。果有其弊,亦惟去其弊耳。因噎废食,昔人所戒;不谓汝之意见,乃出于此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五。
三月初三日(癸巳),谕:『向因台湾为海外要区,设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风俗、稽查弹压、除剔弊端。近据陈大受奏「该御史等于养廉外,又分派台、凤、诸、彰四县轮值,每季约需费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两路供应夫车厨传、赏给各社番黎、操阅犒兵,俱令各县措备。该衙门滥准词讼,差拘滋扰;于额设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挂名,恃符生事。该巡察既有专制一方之意,而属员极意承应;虽有积弊,亦复上下相蒙」等语。大凡巡察之员,或因一、二事随时特设,尚于地方有益。至定以年限更换,在该巡察等奉命远行,既已视为传舍;及至彼处,而积习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无过,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后先相袭不为怪;岂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后历任巡台御史,俱着交部严察议奏。台湾本有总兵、道、府大员足资弹压,一切案件原属本省督、抚察核;似可不必另派巡察,以滋烦扰。至盛京等处巡察,所司不过注销案件等琐屑之事,于地方政务亦未见有所裨益。所有各巡察之处,或应仍差往、或应一并掣回,着大学士、九卿详议俱奏』。
十三日(癸卯),军机大臣等议覆:『福建巡抚陈大受奏「内地采买台湾米榖,应俟丰年价贱,委员赴买,不必狗作年例;并将买数价值明白晓谕民番,以杜影射私买之陋习」。应如所请。但台郡素称产米之区,漳、泉一带藉以酌济民食;该抚又不得因一时收成未获丰稔,遂视停买为常例,不为内地久远之策。应令该抚悉心详查,务使内地可以接济、台郡亦不至缺乏』。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六。
二十九日(己未),户部议准:『福建巡抚陈大受疏称台属通郡丁银三千三百六十五两四钱,请于十二年为始,匀入田园内征收』。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七。
夏四月十六日(乙亥),吏部议:『积习相沿、因循滋弊之乾隆五年以后巡台各御史,应请革职』。得旨:『此案自应分别现在、前任议处。今该部概议革职,殊无区别。现任巡察六十七、范咸,俱着革职。前任巡察舒辂、书山、杨二酉、熊学鹏,俱着革职留任;张湄,着于补官日革职留任』。
十七日(丙子),户部议覆:『福建巡抚陈大受条奏台郡积贮事宜:一、台湾从前额征供粟,除支台、澎兵粮,岁有流存;嗣因内地每年拨运平粜、兵眷米榖,台仓日见其虚等语。查台属额征供粟十六万九千余石,从前止给台、澎兵米九万余石,余粟七万余石积存台仓,共有数十万石;历任督、抚题准发价采买,拨运内地平粜及兵米每年十余万石,以致积存不敷。现在应运还内地兵粮三十四万九千余石,请分作五年,每年带运七万石。今该抚奏称台仓已经告匮,每年带运七万石之议,请停止;应如所奏:将前项发价未买等项榖石,照数运补内地仓储外,余请停止拨运。一、筹备积储,以清厘款项为首务。查台米支给兵眷米数内有福宁、建宁、汀州三镇、延、邵二协、烽火门、枫岭、桐山三营米三千五百六十石有奇,抵粟七千一百二十石有奇,向拨福州府厅、县支给本色;各营不能运回,即在省城变价。经前督臣郝玉麟题准,每石折银九钱。应请将此项眷米折银改动正项,于估饷册内造报支销。一、台属积贮额四十万石。查上年委员采买粟十万七千余石,已饬存台仓。又台属额存官民捐榖并社榖、赎榖、潮榖共四万八千余石,又本年应征供粟并带征旧欠除支给台、澎兵粟外,可余七万八千余石;汇同上年流存粟七万六千余石,再将上年委员未买粟九万二千余石俟本年秋成后买足,共符四十万石之额。一、现请停运本年内地兵粟七万八千余石,请先于各属仓榖内碾支,另筹归补。查闽省加捐监榖八十八万余石,现已报捐过半;请将本年内地全额兵眷粟八万二千余石一并照数收捐补足。此番清理之后,台郡额征供粟均为支给内外兵粮之需;年清年榖,不得仍前压欠。至积贮四十万石,应准其每年供粟未开征之先,即于此内碾支兵粮,秋成征粟归还;递年出陈易新,以免久贮浥变之虞。再,平粜亦宜撙节。除大歉不拘外,其余不得过一万石,随时贡补。一、台地海道险阻,运送不敢整船装载,俱于商船搭运,每船一百石多至二、三百石而止。如内地急需,必须豫筹。嗣后视台榖价平之年,动帑采买;价昂则停。均应如所奏行』。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八十九。
五月初日(己亥),谕〔军机大臣等〕:『据喀尔吉善、陈大受奏称「台湾道、府二缺,最为紧要。请于知府中选择一员升署巡道、于同知中选择一人升署知府,似于要地有所裨益」等语;朕已批允所请矣。但思台湾孤悬海外,民番杂处;现在汉民俱非土著,刁黠成风,专以侵夺番利为能事,番民生计日就艰难,而汉民犹欺骗不已。兵役等又恣意虐使之,习以为常。地方官狃于便安,惟是因循不加整顿,视一官如传舍,坐待升迁。其不肖者又复假公济私,动称养廉无多,希图取利;即如采买一事,竟敢托言弥补,明肆侵渔。其它弊端颇多,难以枚举。盖官民、兵役总以远隔海洋,上司耳目不到,遂无所忌惮也。今该督、抚既请选择道、府大员以重海疆,不拘资格,务必择老成干练、有为有守、可以整饬地方者,使之统率属员,加意振制;若仍存故习,不过为此二人进用之阶,则大不可必也。何以使番民各遂其生,不至困苦含怨?何以使汉民各安其业,不致侵扰穷番?何以使属员等洁己爱民?何以使兵役奉公守法?即采买等事,若何使积弊革除,不致仍蹈故辙?如此实心经理数年,则民风、吏治焕然改观,海疆永享宁静之福矣。可传谕喀尔吉善、陈大受祗遵朕谕,多方留心;此时慎加选择,将来不得不时稽查,以收要地得人之效。倘有因循玩愒等弊,经朕访闻,惟于该督、抚是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
十八日(丁未),以司经局洗马韩彦曾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编修经闻为副考官。
二十日(己酉),以福建水师副将施必功为江南狼山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一。
六月十四日(癸酉),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台湾客民搬取家口,请定限一年,地方官查明给照过台;逾限,不准滥给』。得旨:『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二。
秋七月十四日(壬寅)大学士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前据升任福建巡抚周学健条奏:漳、泉二府商民许给照赴台买米,在台居住之漳、泉二府商民亦许将米运回发卖,经军机大臣议准,行令妥定章程。查漳、泉二府产米不敷民食,商民赴台收买,甚属简便。请嗣后买米商民,令本县给文赴泉防同知换照过台,呈明台防同知移知台湾府准其购买;于鹿耳门出口时台防同知验数填照,到厦之日令泉防同知移知漳、泉二府听其发卖。倘照内米数不符或由小口出入并不在漳泉、发卖,将该商究处;若出口已久、逾期不返,将该商家属审究。仍令该同知及在汛武员严束兵役,毋许需索;如违查参。至周学健奏在台流寓之漳、泉二府民人,准将余米运回发卖;查此等流寓民人若有余米,本地自可出售,不必远涉重洋;应照旧停止」等语。均应如所奏办理』。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四。
二十三日(辛亥),福建布政使高山缘事降调,以原任直隶按察使永宁署福建布政使。
二十四日(壬子),谕〔军机大臣等〕:『福建布政使员缺,朕已降旨令永宁前往署理。永宁即着在京起身赴任,不必前来请训;着在京总理事务王大臣传谕永宁:闽省民风向未淳厚,如漳、泉俗悍民刁,最称难治。前此彰化之赖石戕害官长,近日上杭之罗日光抗租拒捕,其它如长泰之相验抗官、南靖之争地械斗:种种不法,实多骄肆。各郡皆然,亟宜随时整顿。至于绅衿武断乡曲,遇事风生;如近日查办竿塘等岛,即遍贴告条,霸占渔利。此等弊俗,不可枚举。其台湾孤悬海外,闽、粤流移,番民杂处,仇杀争竞、私载透漏等弊,俱宜实力革除,尽心化导,次第办理;俾士庶革薄从忠,渐成敦庞之俗。布政司有旬宣之责,所任綦重;应与督、抚同心协力,善为经理,以挽颓风,庶无负朕简用之意』。
二十六日(甲寅),大学士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前据升任福建巡抚周学健条奏:闽省额设赶缯船请照粤省酌量留配,其余改造双篷等船;经军机大臣覆准,行令分别裁改。查闽省洋面与粤省不同,非赶缯大船难期稳便,不能照粤之例裁减大半。请略为变通,将淡水营赶缯船六只裁去四只,其余各营酌量情形,共裁二十二只,改造双篷艍■〈舟古〉等船;仍留大、小赶缯船一百五十三只。至周学健原奏,请于赶缯船拆造时渐次改造;查裁去赶缯船既应改造,请照闽省水师旗营之例,先行变价充饷。所有应造双篷等船,即动项兴工,造竣交营差操」等语。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五。
八月十二日(庚午),大学士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台湾巡察官员应否去留,奉旨命臣等定议。查台郡袤延二千余里,远隔重洋。平时地方宁谧,镇、道等员足资办理;猝遇要务,每指画无术。巡察坐镇其间,耳目易周;且使文武各官有所顾忌,不致荡检逾闲。应请仍照旧制,毋庸议裁。惟台地向分南、北两路,满、汉巡察每年俱系一路周巡,随从仆役太多,或致扰累地方;请嗣后于每年农隙时,分路自巡查一次」等语。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六。
九月初九日(丙申),以福建建宁镇总兵萧瑔、台湾镇总兵陈汝键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八。
三十日(丁巳),以福建巡抚陈大受为兵部尚书,调安徽巡抚潘思榘为福建巡抚。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闽省各属大约雨水调匀,缺雨地方甚少;惟台郡匝月不雨,似有旱象』。得旨:『览奏俱悉。台湾若成旱灾,不比内地;一切应加之意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九。
冬十月初二日(己未),户部议覆:『福建巡抚陈大受疏称「前奏准筹贮台郡仓榖四十万石,应匀拨分贮。但台湾府仓无多,凤山、诸罗、彰化三县仓有在府城者、有在本邑者,淡防厅向无仓,续建亦为数不足,核计共应添建仓一十四间。又知府经管之仓,贮榖颇多;除交盘出结责成该府,细事统令府经历兼管。至厅、县之仓,仍令各该同知、知县经理。又旧仓如勘有应修之处,分别咨部。未买之榖,务于今冬足数收贮」。均应如所奏』。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
十九日(丙子),以福建道监察御史葛德顺为福建学政。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台湾府属台湾、凤山二县,凡高阜无水源之村庄田园,晚稻黄萎;通计三千余甲,实属无收。现在照例题报,并知会巡台御史督率该道、府等妥办。其诸罗一县水源灌溉之处居多,高阜田园零星无几,不致成灾;彰化、淡水二处陆续得雨,并未受旱』。得旨:『览奏俱悉。台湾既受偏灾,不比内地;宜加之意也』。
又奏:『台湾熟番,生计维艰。查凤山县向有留存仓粟一项分贮八社,每年借给番民数千石,春借秋偿,不取其息。其余台湾县大杰巅等二社、诸罗县大武垄等九社、彰化县半线等八社、淡防厅蓬山等十三社悉系穷番,并无接济之项;请将台郡捐监案内议存仓榖拨二万石分给台、诸、彰、淡四属,视道里之远近、番社之大小匀贮,选老成殷实之土目、通事经管,照凤山例借给,年底令各厅、县盘查,出结申报。土目、通事倘有亏缺等事,即行革究、着赔』。得旨:『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一。
十二月十五日(辛未),缓福建台湾、凤山二县本年旱灾应征新旧钱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
乾隆十三年
乾隆十三年(戊辰、一七四八)春正月十九日(甲辰),谕曰:『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现署福建巡抚今往浙省,如潘思榘尚未到任,其巡抚印务着布政使永宁暂行护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
二月十六日(庚午),旌表守正捐躯之福建台湾县民吕组之妹吕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
夏四月十六日(己巳),兵部题:『台湾镇标左营千总马世俊以赍奏渡台,遭风淹没;应行赐恤、给荫』。从之。
二十四日(丁丑),加赈福建台湾、凤山二县十二年分旱灾饥民。
三十日(癸未),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会奏闽省春雨未足,早禾栽插未齐;豫筹拨运台榖平粜,并饬牧令劝谕农民多备中、晚秧苗及时补种,开通新港河道以资灌溉。得旨:『览奏俱悉。随时补救绸缪,正宜尽心调剂者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三。
五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议覆:『福州将军新柱奏「请兴台湾水利」一折,查台湾全邑及凤山县治北境、诸罗县治南境地既高亢,无泉可引,水田甚少;间有一、二处可开圳引流者,俱已修筑完固。又凤山县治南境,悉从内山开圳筑坝、引流灌溉,凡可兴之水利无不尽开。今勘得诸罗县北境果毅后庄一处,由东势湖、山麓枋、仔林坑地方开引水源十余里,可灌田千余亩;又于中坑仔溪开引水源三十余里,可灌田二千余亩。又勘得彰化南大肚社旱园一片,就猫雾拺溪头开凿水圳引流灌溉;登台庄旱埔一所,就万斗六溪之源引流倒注;大排棚一派旱园,就东螺溪疏浚通流:均可改水田。又淡防厅属猫里、新港二社园地,自猫雾溪头筑石坝、循山开圳,分绕园间,可灌水田万余亩;竹堑保旱地一区逼近麻豆溪,自溪头筑埤一道,分开南、北小圳,亦可改旱地为水田。以上各水利,业户自愿出资,佃出工力、官为经理兴修;应如所奏试行。第内山溪水多从生番地界流出,其筑坝、截流、开圳、引水之处,必须相度地势,与番地无碍。更须仿照凤山南界佃民向番买水之例,令番目、通事晓谕该处番众,每年令承荫业佃给与番众盐、布、烟、糖等物,使不致滋衅。应责成道、府确勘,如未便即停』。得旨:『如所议,实力妥行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五。
六月二十三日(丙子),赏恤因公在洋遭风之福建台湾协右营兵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七。
秋七月初二日(甲申),谕军机大臣等:『广东巡抚岳浚奏称:「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据吴川县报称:有闽省商船一只随风飘至■〈石匈〉洲营所辖淡水汛地方,内有台湾府役洪佐、许郡二名押解彰化县命案绞犯萧荫,讯系解往福建省城之犯。当即檄行该县照例递解,中途脱逃;旋即弋获,递回闽省,咨明福建抚臣收审」等语。解役所以防案犯之逃逸;乃罔顾法纪,与犯人同逃,更非囚犯畏罪图脱可比。可传谕该省督、抚,令其严审定拟;将解役从重治罪,毋得稍有轻纵。再,萧荫所犯情节,并因何问拟绞罪缘由,亦着一并查奏』。寻据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查萧荫因黑夜侦贼,误砍伊无服族叔萧杞致死,照斗杀律拟绞。原解并非正身,洪佐系黄宗代替、许郡系萧荫之堂弟萧大顶替,明有贿嘱谋脱情形。臣等已饬提许郡等来省质讯,从重究拟』。得旨:『签差不慎之员,何未议及』?
初八日(庚寅),〔工部等部〕议覆:『福建巡抚潘思榘奏称「琉球国额贡硫磺一万二千六百觔外,夷自水手多带余磺,向有奸商代售;臣饬谕该夷,使据实报出,官为收买。查闽省各标协营操演火药,每年以贡磺拨用;遇有不敷,前经议往台郡淡水鸡笼地方开采磺泥。淡水孤悬海外,番民杂处;磺厂一开,恐聚匪滋事。若收买琉球余磺,免至淡水开采,海区更为严密」。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八。
二十一日(癸卯),谕:『据福建巡抚潘思榘奏称「沿海弁兵、澳甲人等拏获偷渡人犯,每起或十余人、或数十人,似宜量为奖赏;请于客头包揽赃银、奸梢载渡船只追变之日,即行赏给以示鼓励」等语。国家设立塘汛兵弁稽查匪类、躧缉奸匪,是其分内应办之事;若着为赏例,恐兵弁人等非赏不行,转非责成之道。至客头赃银、奸梢船只追变之日,即或弁兵有需鼓励,用以给赏,亦应将作何查办及分别等次酌赏是否可以久行无碍之处?详悉筹及;今该抚折内并未声明。着传谕潘思榘,令其会同喀尔吉善悉心妥议,另行具折奏闻』。寻奏:『嗣后偷渡船只尚在沿海口岸,兵目、澳保人等在本管汛界拏获,毋庸给赏。如在洋面游巡追获者,按获犯名数,十人以上赏银二两;每十名以上,递加二两。若尚未出洋而别汛兵目、澳保盘获,减半给赏。其赏银俱于本案追变赃银船价内支给,余入官充公。仍将偷渡人犯审明于何处出口,将该汛之疏纵兵役一并究拟。其失察之该管员弁,照例查参』。下军机大臣议行。
是月,福建巡抚潘思榘奏厘正台湾兵饷之那垫,以重库帑。得旨:『有治人,无治法;不以实力,虽百定法何益』!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九。
闰七月十三日(乙丑),调福建建宁镇总兵薛瓀为台湾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
八月癸未朔,谕〔军机大臣等〕:『台湾府属之彰化县七月初二夜半狂风大雨,初三日水势骤涨,城内水深数尺,倒坏民房三百数十间,附近大肚溪一带村庄尽行冲淹;因发蛟水势骤涌,堤防不及,受灾甚重。诸罗县笨港等处,亦有冲压田亩、倒坏民房之处。较之沿海各邑,被风更重。现据该督、抚等具折陈奏;乃伊灵阿、白嬴此次所奏早稻收成一折,即系七月初三日所发,而于此等重灾并无一语奏及;可见伊等于地方事务全不留心办理,其所奏事件不过虚文塞责。即于此次奏折既系初三日拜发,岂有不将彰化县风灾一事陈奏之理!必系将每年循例奏报之事先期书写、豫填月日,以应故事;殊非朝廷设立巡察之意。着传旨申饬之』。
初五日(丁亥),吏部等部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称「奸民偷渡过台,一由内地客头之包揽、一由在台回至内地民人之接引。请凡获偷渡人犯,必先究客头;如官不能究出,罚俸一年,已供故删者革职。至在台民人欲回内地,必将情由及原籍村庄呈明给照,关回原籍;台防同知查明配船准回。事毕,由内地州、县呈明厦门同知验人照配船回台。如招引多人偷渡,本人照客头例发边卫充军;不请印照者,照偷渡例杖八十,逐回原籍。地方官滥给印照,照例参处』。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二。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报漳、泉被旱情形及筹办平粜拨运台榖事宜。得旨:『览。绸缪之策,尚属周妥;但所奏稍迟。漳、泉民风夙不淳良,若复遇灾伤,亟宜抚恤穷弱而严缉奸暴;一切宜加之意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三。
九月初二日(癸丑),户部议准:『福建巡抚潘思榘疏称福、兴、漳、泉四府产米不敷民食,全赖上游及台郡贩运接济;前经委员赴台采买十四万石,应于此内拨十万石运赴四府属分贮』。从之。
初四日(乙卯),蠲缓福建台湾、凤山二县乾隆十二年分早炎额赋有差,并免征凤山县官庄银。
十五日(丙寅),以江苏苏松道陶仕僙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四。
十九日(庚午),赈恤福建彰化县被水贫民。
是月,巡视台湾陕西道监察御史伊灵阿、白嬴奏报台湾、凤山、彰化等县秋旱偏灾情形。得旨:『一切赈恤事宜,督率地方官善为之。台湾不比内地,更宜加之意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五。
冬十月二十二日(癸卯),谕〔军机大臣等〕:『前据喀尔吉善等具奏漳、泉二府被旱失收,预筹接济;朕曾降旨截留江、浙漕米共十五万石,令各该督、抚会商拨运,以资海疆民食。今复据喀尔吉善等奏称「台湾府属之凤山、台湾、彰化三县秋雨缺少,收成歉薄,米价昂贵,请将兵粮及平粜应补榖石停买;核计各厅、县积储数目除拨运内地榖十万石外,通台存榖二十五万石,但恐有借拨悬宕之项」等语。台地米榖,向来接济漳、泉;若台郡失收,则海外民食较之内地尤为紧要。今通台存榖既止二十万石,原不为多。而泉、漳二郡已有截漕之十五万石,虽该督、抚目下尚未接到此旨,而将来可资粜济;则喀尔吉善等前奏拨运内地之十万石,自应仍留台郡以为有备无患之计。可传谕该督、抚:如此项榖石已经起运及半或二、三万石,其余即行停止,不必再运;如尚未配船搭运,即全行停止。并酌看泉、漳情形,倘所拨漕米尚有不敷,应速行奏明,候朕于江、浙漕粮内再为酌量动拨运济。本年各省秋成均属丰稔,纵加拨数万石,亦无妨碍;总期泉、漳及台湾两处各有储备,来年青黄不接之时粜赈充裕,民无艰食,以副朕轸念海疆之意』。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台湾府属之台、凤、彰三县被旱田禾,虽止十分之一。第凤、台两县上年已经歉收,今岁又复被旱;彰邑本年七月被水,即继旱灾:民力俱未免拮据。请照例先行抚恤一月口粮,仍分别被灾轻重分数按月加赈。其泉属之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四县、漳属之龙溪、诏安二县潮旱偏灾,民情实无因灾乏食之状,现已借给耔种;至岁暮尚恐有贫乏灾户,应请于彼时确查,酌借给四口以上榖二石、三口以上一石五斗、二口一石,以资日食。统于明岁秋成后,免息还仓』。得旨:『览奏俱悉。一切抚恤事宜,督率所属实心妥为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七。
十一月初六日(丙辰),〔大学士等〕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称营伍所需鎗炮、牌刀、盔甲、旗帜等项,每年陆续添造改制;而民间私造、私藏之弊,不可不防。闽省山海奥区,外接重洋,尤宜加意。从前该省制造军械,原于省城立局;后因距省遥远之营,盘运费多、守候稽迟,是以定例各营设局自制。然定例后,仍有僻远之区难于购料觅工,仍向省城制造者。请将通省各营分为六局,省城之外,厦门、泉州、南澳、漳州、福宁五镇各立一局,各按附近所辖营分归并制造;余各营概不准设局。至台湾各营军械,系奏准动支盐羡,轮年制换,例由理事同知制造交营;应如其旧』。从之。
赠故福建台湾总兵降三级留任萧瑔署都督佥事,予祭如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八。
十九日(己巳),赈恤福建晋江、南安、惠安、同安、龙溪、诏安、台湾、凤山、彰化九县及同安县之金门县丞旱灾,晋江、惠安、同安、龙溪、诏安五县风潮灾饥民。
二十日(庚午)兵部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称前奉部咨令议闽省水陆提督应否仿照浙省之例,三年一次巡查?臣会同水、陆二提臣酌议,请二年分巡一次。水师提督,以四月为期,一年北巡海坛、闽安、烽火等营,一年南巡金门、南澳、铜山等营;如遇钦差巡查之年,提督停查。各镇仍照例每年总巡烽火、铜山二营;提督巡查后,闽安副将、南澳总兵停查。至台湾远隔重洋,仍听该镇分年巡查。陆路提督,以九、十月为期,一年巡阅兴化、福州、建宁、延平各营汛,一年巡阅泉州、漳州、龙岩、汀州、邵武、永春各营汛;永宁、法石、安海、祟武、黄崎、永春、安溪、德化等汛俱亲标,无庸重查。如遇钦差巡查之年,提督及各镇俱停查』。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二十九。
乾隆十四年
乾隆十四年(己巳、一七四九)春二月十五日(癸巳),吏部等部议准:『福建布政司永宁奏称调台武职携带人役,应照文员一例。定额:总兵、副将三十名,参、游、都司二十名,守备以下十名;旗员外任绿旗武职者,加倍。违者议处』。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四。
三月,福建按察使陶仕僙奏:『闽省上游风俗,较胜下游;有以邪教煽惑愚民者,自大加惩创之后,奸诡渐知畏法。漳、泉民气嚣而不静,好勇轻生,习以为常。台湾孤悬海外,内地民人杂处,番黎亦渐有不法之事:现督郡守、牧令防闲整顿』。得旨:『事事务实为之;闽省民风不淳,汝明刑弼教之任,正宜加意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七。
夏四月初六日(癸未),谕军机大臣等:『据潘思榘奏称「台湾北路,多有漳、泉之人在彼搭盖寮厂,招伙养鸭;恐匪类藉以潜藏,已经查缉整顿。现在并无滋扰,民情俱属宁怗」等语。此奏初看,似属留心地方;按之全无实济。督、抚大吏于应行事务,必须实心经理;果能因地制宜,剔除积弊,方为有益。若仅摭拾一、二事形之章奏,以博整顿之名;此乃外省虚浮粉饰之习气。潘思榘为人、居心素有此病,朕加恩授以封疆重寄,且屡经教训,岂可尚不知改!又如另折所奏「邵武县西山地方,每于八月十五日聚集数千人,称为赛会,至九月中旬始散;今加禁约,只许在庙报赛,不许整月哄闹」等语。地方果有匪类、邪教聚集滋扰之事,自应极力严禁,彻底肃清;非仅出一示、行一文,遂可了事。若祗是迎神报赛、祷雨祈晴,民间风俗相沿,非有干犯法纪;而强为厉禁,徒使书吏藉端滋扰,舆情转致惊疑。是欲省事,而反以生事矣!如了髻山进香,何尝不至数千众;若因其聚集多人遽以为可虑,则亦在禁止之列。然历久相安,并无他虞,亦祗可听其自然。况闽省环山带海,民俗刁悍,一切政治尤宜实力查办,务期有济;岂可以纸上之空文、完折奏之故套!着传旨申饬,令其痛除锢习』。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八。
二十二日(己亥),谕:『……武进升着降调狼山镇总兵官;其福建陆路提督员缺,着李绳武调补』。
二十八日(乙巳),赈贷福建台湾、凤山、彰化三县乾隆十三年被灾贫民应输额赋,并予缓征。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三十九。
秋七月初五日(辛亥),蠲免福建晋江、南安、惠安、同安、龙溪、诏安、台湾、凤山、彰化等九县乾隆十三年分晚禾被旱、被潮田应征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四。
八月十二日(戊子),户部议准:『福建巡抚潘思榘疏称澎湖孤悬海岛,不产米榖;请于诸罗县仓拨潮榖二千石运澎仓贮,青黄不接之时酌量碾粜,粜价仍发诸罗县照数买补。运费,令该县先行垫给,于粜价内扣还』。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六。
九月初六日(辛亥),赏恤福建烽火营赴台换班遭风漂溺并得生弁兵如例。
初十日(乙卯),赏恤福建台湾协出洋巡哨遭风漂溺兵丁如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八。
二十三日(戊辰),谕:『李绳武现患疟疾,不能理事;福建陆路提督,地方紧要,着吴进义调补,速赴新任』。
二十六日(辛未),以荆州将军德敏、福州将军马尔拜对调。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十九。
冬十月初九日(甲申),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等奏称「台湾道书成丁忧员缺,现任延建邵道来谦鸣年力强壮、居心诚朴、才具明白、办事切实,请以调补台湾道」等语。来谦鸣向任云南、广东,转调闽省。朕深知其人系小有聪明,居心并非诚实,办事亦不过循分塞责;初无干练之才,且年力亦不甚强壮矣。台湾地方紧要,岂伊所能胜任!该督等所出考语,甚属错误;现已另降谕旨简用。该督、抚身任封疆,不能知人善任,殊非衡鉴之道;亦可见外任大员,不留心人材之明验!可一并传谕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
是月,巡视台湾御史伊灵阿等奏:『八月初,据淡水协、厅等禀报:闻人传说拳头母山聚有匪人,居民间迁他处;随饬令确查严究。嗣据报:查明该处止有刘富家衣物被抢一案;仍系无藉之徒借此捏造流言,摇惑乡愚。随拏获抢犯并自行投首各犯,审无聚匪不法事』。得旨:『览奏俱悉。此事早已闻知,而汝等此时方奏,何耶?此等寻常无甚关系事件,尚可;若要紧事件,则不可』。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一。
十一月初四日(己酉),大学士等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台属番社存榖共二十万四千七百四十石零,除留借穷番四千石仍请存县春借秋还外,其余已粜未买价银,一体提解拨充台营兵饷;剩榖于明岁青黄不接时,粜解候拨。其借碾南路下淡水兵粮并拨运内地兵眷米,俟归补清楚,粜价提解』。从之。
——见「在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二。
是月,福建巡抚潘思榘奏:『台湾共应采买榖十四万二千八百余石,今岁丰收,本应买补。但该郡连年歉薄,户鲜盖藏,市价亦未遽平;而内地九府、二州俱丰登,漳、泉等府复蒙截漕备贮,沿海尽有豫备。请将在台平粜及领价采买榖三万八千三百余石,于本年先行买补;其应补运内地兵眷榖十万四千三百余石,缓至来岁筹办』。报闻。
署福建布政使永宁奏:『调台员弁,应酌借廉俸三分之一,仍于应支台饷内扣还』。得旨:『知道了。告之督、抚存案可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三。
十二月二十三日(丁酉),调福建布政使永宁为江苏布政使,以福建按察使陶仕僙为福建布政使,调甘肃按察使顾济美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五。
乾隆十五年
乾隆十五年(庚午、一七五○)春正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台湾淡水等处有不法匪徒陈盖等造言惑众,先经具折奏闻。兹复访闻陈盖及续获案犯何珠、王川、郑天喜等于彰化县狱内捏造悖语,怂诱监犯,并约期越狱;旋经该县查讯供认,当即饬司提究』。得旨:『是。秉公执法为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七。
二月二十七日(庚子),谕军机大臣等:『台湾镇总兵李有用奏请每年秋收后带兵一千余名赴相近番界等处打围,札营演放鎗炮,以布军威等语。台湾一镇远隔海洋,民番杂处,统兵弹压,全在实力巡防,严行整饬;不使惊扰番众,俾地方永远宁谧。至于行猎振旅,不过训练之一端;即使当行,亦祗可该镇自行办理,何须专折请议,张大其事!况台地向无打围之事,恐兵丁蹂躏民地,生番亦生疑虑;且使各兵离汛远涉,地方未必相宜。此事尚须酌量慎重,不可因经奏明,张皇滋扰,轻举多事!着即传谕李有用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五十九。
夏五月十四日(乙卯),以少詹事金德瑛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吏部员外郎冯成修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四。
六月初七日(戊寅),谕曰:『原任广东提督林君升熟悉水师,今服阕来京候补。现在并无提督员缺,伊年逾六旬,应令及时效用;着暂补福建台湾镇总兵,俟有提督缺出补授。其现在台湾镇总兵李有用,原由陆路出身,谙练营伍,朕所深知;前因一时未得其人,是以补援水师。俟林君升到日,李有用着来京陛见;遇有陆路紧要缺出,另行补用。如此,则人地俱各相宜,于水陆营伍庶有裨益』。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六。
十八日(己丑),调福州将军德敏为荆州将军、荆州将军新柱为福州将军。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七。
秋七月初二日(壬寅),户部等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请定台湾府属厅县生番地方界址:一、淡水厅属原定火焰山等界一十二处,毋庸更移;其新添猫盂、溪头等六处,应另立界。台湾县属东南应以淡水溪为界,于六张犁山等处立石。凤山县属原定枋寮庄等处,毋庸改;其大武力等处原界游移,今已另定。诸罗县属阿里丹地方移回头埔立界;芦林产等三处移金交椅山脚立界;其茄茇山等界,毋庸改。彰化县属除大里杙等五处及东埔腊各庄照旧界外,其内外新庄各界均移至旱沟为定;又竹脚寮地方,以外山山根为界。严饬地方员弁,不时稽察汉民私垦违禁等事。懈弛,分别题参,兵役严加治罪。一、每年秋冬,地方官劝谕边界零星小庄移近大庄,各设望楼、铜锣,每楼五人昼夜巡逻;遇生番出没,协力追擒。倘乡保、兵役抑勒苦累或稽查疏懈,致生番潜入内地滋事,该管官严参。一、汉民与熟番争控地亩各案,已经剖断允服;嗣后熟番余地均听自行耕种,不许奸民搀越。违者分别治罪』。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八。
二十二日(壬戌),除台湾府属彰化县水冲沙压田园额征粟一百四十石有奇、匀丁银七两有奇。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六十九。
八月十六日(丙戌),谕:『直省学政,已届更换之期。………福建学政,着冯铃去』。
二十九日(己亥),谕军机大臣等:『巡视台湾,已差御史钱琦。着大学士来保传谕钱琦:台郡远隔重洋,最关紧要;务须实心经理,弹压地方,俾兵民不至滋事、番众藉以宁辑,方为妥协。令其自京束装,即行赴任;不必前来请训』。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十一。
九月十二日(辛亥),吏部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请定台湾参将、游击升衔留任之例。查台湾孤悬海外,与内地不同。嗣后该处现任参、游二项,如遇常俸应升之时,停其推升他省,俱加衔一等,仍留原任;俟该员台俸期满,该督等查核题报,照例升用。他省不得援以为例』。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十二。
冬十月二十三日(壬辰),兵部议覆黑龙江将军傅尔丹请核减完结事件限期一疏:『查近经大学士公傅恒等将各省督、抚事件俱议核减,折中定限;黑龙江限期通行在案,毋庸另议。其宁古塔将军,原定限期与黑龙江一例。至盛京将军,所辖自开原等十四城,地方辽阔,与各省驻防仅驻一城者悬殊;请照黑龙江将军新定限期办理。再查各处驻防,应遵乾隆七年议定,照在京旗务限期办理,毋庸再减;其承造、承缉等件,应照该省督、抚定限办理。至各省提、镇,虽尚照督、抚限期;其承办事件,亦应查照规定之例参酌核定。臣等请将酌定将军、提、镇限期条款,分晰定议:一、钦部事件,各省督、抚以文到日限四月具题;承办官违限不结,查参。提、镇等仿照办理。一、提、镇通行事件限期,亦照督、抚例酌定:专行一营者,限两月;通行各营易结者限四月、难结者展限两月,不需各营查议。本标将领可核定声覆者,限两月。一、承缉各项照文职例,盗犯均限四月、无名凶犯限六月,叛逆人犯将原定三年之限减一年。一、承缉、承修、承造等项,依文职俱于初参限满日接扣二参限期,不得以部覆到日起限。一、苗疆展限,请嗣后四川、甘肃、广东三省及福建之台湾,俱照各督、抚奏定限期办理;其广西、湖南二省应展、不应展之处亦照该督、抚现定州、县按照营汛坐落地方分晰办理。加展地方,不准再扣道里日期』。从之。
二十五日(甲午),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折奏台湾所属各厅、县及漳州府属之龙溪、海澄、南靖、诏安等四县于六月、八月间猝被风雨,溪水盛涨,田园房屋均有冲塌,人口亦有损伤;金、厦、台、澎等处连起飓风,船只多被漂击等语。着该抚潘思榘详勘被灾情形,就近督率该地方官实力抚绥。其地亩应免钱粮、房舍应给价值及酌借耔种、修理船只各事宜,一面查明奏闻、一面照例办理,副朕轸念灾黎至意』。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十五。
十一月庚子朔,赏恤福建押兵赴台换班被溺之长福营马兵及带回被溺之步兵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十六。
十二月十三日(壬午),吏、刑二部议覆:『福建按察使顾济美奏「台湾一郡,例由地方官给照往来,不许偷渡;在台犯事,递逐回籍。无如各属每止奉行故事。应请嗣后内地人民,该管官确查来历,系素行良善,方给照放行。至现在流寓之人,犯及徒罪以上及生事不安本分者,一概押令过海。如有司阳奉阴违,不行递逐,容留案犯,如止一、二名者,依违令例议处;三名以上者,罚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级留任;至十名以上者,照奸棍不行查拏例,议以降调」。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十八。
乾隆十六年
乾隆十六年(辛未、一七五一)春正月二十日(戊午),以福建盐法道丁廷让为广东按察使。
二十四日(壬戌),谕〔军机大臣等〕:『潘思榘所奏台湾县武生李光显争垦结讼一案,甚属胡涂。李光显身恃武生,恣意占管民番田园,以致争闹殴差;更复集流棍,藏蓄兵械:不法已极!李光显实为罪魁,必当严拏,从重治罪。乃该抚折内仅称拏获流棍六名,并未将李光显拏究之处奏闻,殊为轻重倒置!且聚众械斗,最为闽省恶习;台湾远隔海洋,番民杂处,尤当加意整饬,以警凶顽。若将首犯宽纵,致使漏网;将来聚众报复,仇杀相寻,刁风益炽。其刘是夺犯殴差,将李光显鼻尖割去,情罪亦属可恶;俱当从重究拟。潘思榘办理此案甚属懦怯,着传旨严行申饬。喀尔吉善现在接驾办差,何暇办理此等事务;着传谕潘思榘:将李光显、刘是及案内各犯从重究拟具奏。如李光显尚未拏获,务令严缉治罪。并将办理此案缘由,速行奏闻。若仅视为泛常案件,姑息奸匪,朕必于该抚是问』。寻奏:『李光显等各犯已经该县拏获,现饬催解省,从重审拟』。得旨:『知道了。从重处治,以警刁风可也』。
又谕:『……广东提督员缺,着林君升补授;台湾总兵员缺,仍着李有用调补』。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八十一。
二月初二日(庚午),福建布政使陶仕僙患病解任,以福建按察使顾济美为福建布政使、安西兵备道明德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八十二。
二十三日(辛卯),调福建按察使明德为湖北按察使、山东按察使德舒为福建按察使。
二十七日(乙未),以福建陆路提督吴进义、浙江提督谭行义对调。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八十三。
三月初四日(辛丑),谕曰:『福建水师提督张天骏着来京候旨,其员缺着林君升调补』。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八十四。
夏四月,福建台湾总兵官李有用奏覆:『水沙连地方逼近生番,久经定界;李朝龙恃买垦地,混占争租。李光显复挟仇启衅,招集流棍;经文武各员将首、从人犯严拏监禁,研讯确情,从复位拟。其聚棍空寮,俱经焚毁解散。现在民番宁静,并无惊扰情事。至该处开垦有年,所有无辜之佃民人等,若概行驱逐,转恐滋扰;请将大小二十四庄开成田园一千五百七十一甲、未垦荒地二百六十余甲一并入官,令该佃照例输租,以杜争竞。其近番山界,勘明立石,定为禁地;不许复生觊觎』。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八十七。
闰五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台郡生番与平埔汉民不相浃洽,是以汉奸不敢入山;而向例于秋深水涸严守要隘,以防焚杀。兹台湾镇、道李有用、金溶因北路屡有生番戕杀之案,遂于通事内择其熟识生番社目之人,令招抚各社土目到郡,示以兵威、加以厚赏;虽为宁谧边界起见,然应于巡察之时料理,何必将番目多人引至郡治,将来渐与汉民、熟番联络,大有不妥。再,通事林秀俊、张达京二人充北路通事数十年,田园、房屋到处散布,素与番社勾结;今复假以事权,更非宁边良法。臣等随一面示知镇、道:嗣后不宜如此冒昧;一面密访林秀俊等勾结民番盘剥致富实迹并此次联络生番土目有无假权愚弄之处?俟有确据,再当妥办』。得旨:『览奏俱悉』。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十一。
六月二十九日(甲子),调福建水师提督林君升为广东提督,以台湾镇总兵李有用为福建水师提督,调金门镇总兵陈谢勇为台湾镇总兵。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闽省环山滨海、地窄人稠,本地所产米榖每不敷民间日食。浙省所议通商、采买二事,均属难行。第温、台一带积歉之后,又值旱灾;即弛禁招商,一时难望接济。惟有一面于台郡各厅、县备贮项下陆续拨运;一面先于厦门厅仓并邻近之兴化、莆田各仓先拨四万石,由厦门雇募商船,委员押赴温、台。其拨台榖,俟收买后,即就近还厦门并兴化、莆田各仓』。得旨:『如所议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十三。
秋七月乙丑朔,福建水师提督张天骏以年老解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十四。
八月十九日(壬子),调福建金门镇总兵马负书为台湾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十七。
九月,福建水师提督李有用奏巡查南路营汛缘由并谢升授恩。得旨:『览奏俱悉。福建水师提督为海疆第一要缺,一切汝宜勉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十九。
冬十月十八日(辛亥),谕:『台湾镇为水师总兵最要缺;马负书未免非其所长,着调补狼山镇总兵。……陈林每系水师内出众之员,今服满候补,未免可惜;着即补授台湾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一。
十一月初十日(癸酉),以御史李师中为福建乡试正考官、检讨王世仕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二。
十二月十五日(丁未),谕:『据福建巡抚潘思榘奏称「台湾右营把总陈亦等在藩库请领冬季饷银,由澎湖放洋,忽遇飓风飘至广东惠州府海丰县鲘门港地方,饷银及在船弁兵幸无损失;所有在粤借支盘费、口粮等项共银五百余两,循例于本营各兵名下扣还」等语。该弁兵等管押饷船在洋遭遇飓风,备历艰险,其不至覆溺者幸耳;且于饷银并无损失。所有在粤借支盘费、口粮等项银两,着加恩免其扣还,以示优恤』。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四。
乾隆十七年
乾隆十七年(壬申、一七五二)春二月十二日(甲辰),谕军机大臣等:『潘思榘所奏「台湾彰化县生番骚扰村庄、杀死兵民」一折,称镇臣马负书正由该处巡查,已经回郡;作何料理,未据札闻等语。生番性与人殊,实同禽兽,戕杀亦所常有;况因熟番占地起衅,尚非无端骚动。但应随宜办理,申明法律,示以国威;令嗣后熟番不敢滋事、生番不致逞凶,方为得得体。马负书既在该处巡查,乃置若罔闻,遽行回郡;将使民番谓大员尚且如此退缩、畏避,必致肆无忌惮,恣行仇杀。其所为巡查者何事?着传谕喀尔吉善、潘思榘,令其将作何妥协办理、留心弹压之处?速行议奏。其马负书是否有临事退缩情形?抑或因已调狼山,急思离镇;希图草率了事?俱着喀尔吉善等秉公详悉查明,据实具奏』。寻奏:『细察此次凶番残杀兵民,其为因奸民占种番地,熟番逞凶焚杀,已无疑义。乃该郡文武禀报犹以事出生番为言,与提臣查覆情形迥异;始终欲以生番焚杀掩其致衅之由,且听信通事张达京诡言嫁祸,粉饰欺朦。参请严办,以重海疆』。得旨:『甚得办理机宜』。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八。
三月十三日(甲戌),谕军机大臣等:『台湾彰化县凶番戕杀兵民一案,前已传谕该督、抚等查明确实情形。今据李有用奏:据差弁刘聪、千总马犹龙等禀,则系彰化县抬轿熟番;而该县相验时,谓系生番,与熟番无干。又镇、协所报,系汛兵游巡,途遇被杀;差弁所访,系凶番拥入营盘,焚屋杀兵:种种互异。据此,则官役弁兵各有成见,文武大相龃龉;于海外岩疆,殊非所宜。如果系熟番构衅仇杀,至放火逞凶,连毙数十人,而诿之生番,谓为化外凶顽,无可致诘;希图讳饰了事,其贻患更大。着将李有用原折抄寄喀尔吉善阅看。总督统辖全省,文武皆其所属。伊等既各执一词,该督务必秉公确查,究察实在情形;不可稍存偏向之见,尤不可令该员隐讳朦混、草率完事,以长刁风』!
又谕巡台御史立柱、钱琦:『台湾彰化县凶番戕杀兵民一案,据提督李有用奏:据弁兵禀报称彰化县相验时,吊责本庄业户简耕等占垦番界,以致生番杀人;时有被伤走脱老人,认系该县抬轿熟番。而该县谓系生番,与熟番无干,以致乡民不平。又柳树浦汛凶番焚烧营盘、杀伤兵民,亦系熟番作歹。又搜获奸民勾通番社,并查出通事张达京巧卸生番,希图了事等语。御史为耳目之官,事无远近,俱应据实入告;该地方既有此等情节,即当备细陈明。今该提督一一奏闻,而该御史并无折奏;此岂设立巡察本意耶?况此系地方官承办之案,该御史虽非道、府有司可比,而身处其地,耳目易周,当日之情形与现在之舆论、禀报之真伪、办理之当否,俱可逐一究访,得其确实;着即明晰奏闻,以赎前愆。若与地方有司通同隐讳,以苟且了事为心,必将该御史等从重治罪』。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
十七日(戊寅),谕军机大臣等:『福建巡抚员缺,已降旨将陈宏谋调补。濒海岩疆,地方紧要;着传谕陈宏谋,令其速赴福建巡抚之任,不必候新抚交代、亦不必来京陛见,以速至闽省为要』。
是月,福建将军暂署巡抚新柱奏:『凶番焚杀兵民一事,文职则称生番、武职则称熟番,彼此互异,显有捏饰情弊,已有风闻;现饬查办』。得旨:『当详查严办,不可诿罪生番;亦有旨谕喀尔吉善矣』。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一。
夏四月二十一日(壬子),谕军机大臣等:『陈林每所奏「缉拏北路凶番并调兵防范」一折,殊未明晰。此案起衅根由及兵民被伤情形,虽经该督、抚等节次具奏;皆据该守、令禀报,尚未查察明确。陈林每既已身履其地,与督、抚之遥制者不同;岂有莅任匝月,竟不详细访察其实在情节者!况此系前任马负书任内之事,伊更无可瞻顾;乃但称严饬缉拏、调兵防范,而于上年凶番戕杀实在情节,并如何设法缉拏俾无漏网,及现在民番是否安堵之处,并未奏明。海疆重镇,于此等处不一一留心、详悉陈奏,甚非实心任事之道!着传旨申饬,并谕喀尔吉善知之』。
是月,福州将军新柱奏:『臣前折奏台番焚杀兵民一案,奉旨:「当详查严办,不可诿罪生番;亦有旨谕喀尔吉善矣」。当即会同督臣委员往台查办;兹据禀称搜获内山哆咯嘓社及福骨社杀害民兵头颅,但因何事起衅及系何番行凶,尚未明晰。伏思熟番散处界内,若果逞凶仇杀,断难任其诿罪生番;但番性愚戆,倘非详查妥办,亦恐致生事端。现一面饬员严查,一面知会新抚陈宏谋筹酌;臣亦不敢以已交抚篆,稍有歧视疏忽』。报闻。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三。
五月十二日(壬申),谕军机大臣等:『台湾彰化县凶番戕杀兵民一案,前因提督李有用奏到,曾经传谕该御史,令其究访确实,明晰奏闻。今据给事中立柱、御史钱琦所奏,情词尚属胡涂;不过据地方禀报,苟且了事。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官,平日于各省案件及地方官办理不能妥协之处,苟有访闻,俱当据实陈奏。况立柱、钱琦身任该处巡察,亲履其地、职司其官,于当日之情节、起衅之来由,文武禀报孰虚孰实?何难确查;乃为此扶同徇隐之辞,朝廷之差委者何意?伊等之职守者安在耶?况此案在上年十二月,该御史等迟至数月始行具奏,又不据实,甚属不合!着传旨申饬;仍着访查确切,详悉奏闻。若与地方有司通同讳饰,必将该御史等从重治罪』。
十三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等折奏查办台湾彰化县凶番戕杀兵民一案,称该道、府等胶执成见,不便仍令办理;已遴委粮驿道拖穆齐图速往会同巡察、台镇严查妥办等语。喀尔吉善等所办,未合机宜。台湾现有道员既已胶执成见,拖穆齐图虽经该督派委专办此事,亦同一道员耳。及至彼地,若与该道会商,则仍不能究出实在根由,相机妥办;若自行查办,各怀意见,必致龃龉,于诸事更多掣肘。其该道金溶于台湾郡地方既不相宜,该督应奏明掣回另补。如其胶执成见,办理舛谬,则应查参议处,即将拖穆齐图调补台湾道缺;俾其身任地方,事权画一,庶得严查妥协,方为允协。至诸罗县查拏白旗、草簿一节,或系奸民挟雠倾陷、或另有别情;一并交与拖穆齐图密查究访,毋枉毋纵,以靖海疆可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四。
六月初四日(癸巳),谕:『台湾彰化县凶番戕杀兵民一案,督、提所奏据该地方文武禀报互异,俱未得实情。立柱、钱琦现差巡察,久之未奏;因传旨询问,并令察访确情。今立柱、钱琦覆奏仍属支吾,未得实情。言官为朝廷耳目,况身处其地,无难审察情伪。乃仅据地方官禀报,敷衍其词,并未亲往察勘;且称初札商督、抚会衔入告,经驳回专折具奏。似此,则巡察竟成冗赘,于设官本意失之远矣。立柱、钱琦着交部议处,原折并发。看来台湾文有道府、武有镇营,足资弹压。巡察三年更替,徒拥虚名;事权则不如督、抚,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间。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败;而循分供职者,多致志气隳颓,或且叹为摈斥外出也:于公事殊无裨益!所有巡察台湾御史,着三年一次命往;事竣即回,不必留驻候代。着为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六。
秋七月初八日(丙寅),谕军机大臣等:『年来米价在在昂贵,深廑畴咨。上年大学士高斌曾奏:动帑委官采买,数盈万千、克期取足,市价鲜不骤昂,有妨本地民食;请永行停止。经军机大臣等议:令该督、抚量其缓急,通融筹办。近复有停止采买为言者。夫采买以裕仓储,本为民食计耳;乃因采买而市价益昂,是未得向后接济之益,而先受当前贵食之苦。市侩共知采买在所必需,甫届西成,豫为抬价之地。小民嗜利,习为当然;地方官亦以奉行为职,务在取盈。年复一年,有增无减。筹米价者率以停采买为言,非无所见。虽未可明立禁令、永行停止,而以今岁情形而论,各省仓储尚多有备;即或有需,亦可于附近拨给。所有存贮实数得十分之三、四,即不必亟资买补。其动帑委员采买之处,似可概行停止。官买少则市粜多,米价庶可望其渐平,于民食有济。着传谕询问各该督、抚,令将本地收成情形据实查明,详悉妥酌具奏;如应行停止,即一面奏闻、一面出示晓谕商民,俾共知悉』。寻……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陈宏谋奏:『闽省僻在海疆,不通商贩;若官仓贮榖太少,难为缓急之备。现今通省大势丰收,臣悉心筹办,如仓贮已及原额十之五,而该处粮价尚平,仍令乘时酌买;价贵即止。其不足五分者,统以买足五分为率。至本年被灾之厦门厅存榖止及十之一,若一时买足五分,恐本地艰于采办;请动项赴台属彰化、淡水二厅县产榖之地酌买』。得旨:『览奏,所议甚妥。咨部知之』。
十三日(辛未),以福建按察使德舒为福建布政使、延建邵道来谦鸣为福建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八。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前奉旨令:近边各省将附近番夷形貌、衣饰绘图呈览。查闽省界在东南,外夷番众甚多。臣等绘图进呈,通计畬民二种、生熟社番十四种、琉球等国外夷十三种,种各有图、图各有说。凡风土嗜好、道里远近,无不具载』。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十九。
冬十月初七日(甲午),谕〔军机大臣等〕:『据巡台御史立柱、钱琦奏称「出口船户徐得利、许得万、李长茂、陈郑全等船先后在洋被劫;并安平协把总徐念带兵巡洋,被渔船舵水打伤兵丁」等语。闽省为海疆重地,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巡缉奸匪尤为要务;该督、提等身任地方,自应严饬属员加紧防范。今两月之中劫案累累,且至拒捕迎敌,打伤巡兵;可见地方文武之并不实心整顿,该督、提等所司何事!现在曾否设法查拏?亦并无一字奏及:甚非委任封疆之意。着传谕喀尔吉善、李有用,令其查明具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二十四。
十一月,福州将军新柱奏:『台湾凹庄民人及汛兵被番人焚杀一案,据台湾道访讯,实系熟番与民人挟仇,勾引生番出而焚杀,不难审拟完结。臣思番性难驯,干连人众恐其心怀疑畏;已密商督、抚札该道善为筹办』。得旨:『是』。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二十七。
十二月二十六日(壬子),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台湾北路洋面向属禁地,不许商船前往停泊贸易,是以向来亦未专设水汛。今于秋、夏间,据报船户徐得利、许得万、李长茂、陈郑全等先后被劫,因令把总徐念带领兵丁,扮商前往缉捕。在后陇洋面适遇匪船,即行尾追。匪船飞石拒敌,打伤兵丁;兵船亦即开鎗,打死匪船水手二人。匪船知系官兵扮商诱捕,亦即逃避。当经拏获舵水七名,讯供办理。查把总徐念扮商诱捕,期于必获;匪党误认兵船为商伙,辄敢拒敌。此次弁兵尚属奋勇追捕,实非懦怯被伤。现在饬属加紧防范,设法查拏』。谕军机大臣等:『前据巡台御史立柱等奏称台湾出口船户徐得利等先后在洋被劫;并有安平协把总徐念带兵巡洋,被渔船舵水打伤兵丁之事。因所奏未甚明晰,是以降旨令该督、提等查明具奏。今据喀尔吉善等覆奏情形,是其办理巡缉事宜,已属妥协。其把总徐念带同兵丁巡缉匪党期于必获,潜踪诱捕,因致受伤,情节果属明确;其奋勇甚为可嘉!着该督、提等查明在事弁兵,酌加奖赏。如徐念人材可用,将来有千总缺出,即行拔补,以示鼓励』。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二十九。
乾隆十八年
乾隆十八年(癸酉、一七五三)夏四月二十六日(辛亥),户部议准:『福建巡抚陈宏谋疏称各年由台配载兵米,船被风击、米没无存者,应予豁免』。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淡水同知禀称所属大浪泵港竖有红布旗,上写「周裔孙郭」四字及「统领淡八社壮番民等」字样;根究实系民人刘和林因图利起见,欲夺郭腾琚所充通事,遂制旗插竖以冀陷害。兹刘和林业经拏获,不致惊扰地方』。得旨:『是应重处,不应姑息者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三十七。
五月初三日(戊午),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等奏「据提臣李有用札称:诸罗县知县徐德峻亲往盐水港等处缉盗,被海丰庄民鸣锣纠众,执械围逼,令该知县写立甘结,始得放回;又彰化县巡检张振勋捕贼起赃,该处民人执械抢犯」一折;喀尔吉善等所奏,仅据提臣札牍之词,于此二案起衅根由并实在情形尚未详悉。台湾海疆要地,番夷杂处,民风素称刁悍;今地方官员亲拏贼盗,而奸民聚众,竟至拘围知县勒写甘结、打伤差役、抢夺案犯。此等刁风,断不可长;若非痛加惩治,何以詟伏莠顽、乂安良善!着传谕喀尔吉善、陈宏谋,令其查审确实,从严办理;仍将实在情由,详悉速奏』。
十五日(庚午),以翰林院侍讲汪廷玙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御史毛辉祖为副考官。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三十八。
十七日(壬申),谕军机大臣等:『据喀尔吉善等奏称「诸罗县海丰庄刁民纠众围逼知县徐德峻,勒写甘结及彰化县巡检张振勋捕贼起赃,被该处民人执械抢犯二案,现在究追凶党,按名弋获,严加惩创以示炯戒等语。台湾为海疆要地,此等刁风断不可长;已传谕该督、抚,令其查审确实,从严办理。今既先后拏获数十人,着即严饬该道、府作速审究;其应行正法之犯,于定案之日一面奏闻、一面即于该处正法示众,不必俟具奏得旨,方行办理。盖台湾距京甚远,辗转稽迟已隔数月,海外愚民渐忘其事,亦何以知所惕畏乎!至另折所奏彰化县属之大肚社竖旗一事,其中情节甚不明晰;赵悻以受赵新欺侵,既已竖旗希图陷害,何以并未有人指证,即先自行投首?其情理殊不可解。必宜详悉根究,务得实据,以惩恶习;不可遽以赵悻为正犯,将就了事,以致案情终留疑窦也。可一并传谕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三十九。
六月二十日(甲辰),谕军机大臣等:『御史沈景澜「请严贩米出洋之禁」一折,所奏亦非实在情形。外洋诸国,决无仰食于中国之理;从前洋商船只,尚有载回米石者。其渔船多带米石,或以资近岛居人及洋面匪船;是不可不禁耳。至台湾产米素裕,闽省之漳、泉等郡,向来尚资台米接济;仍谓由内地带往,不更为倒置乎!各省米价之贵,不尽由于贩米出洋;而查禁之法,惟在实力奉行,不在多定禁例。着将此折钞寄沿海各督、抚,令其阅看;并将各该省现在如何查禁、是否仍有透漏与内地米价究竟有无妨碍?各据实奏闻』。
二十三日(丁未),谕:『〔福建按察使〕来鸣谦着革职』。
二十四日(戊申),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等奏:「拏获海丰庄纠众抗官之吴典及鹿仔港纠众抢犯之施笃,供出倡首之施天赐一名;现在勒捕务获后,饬属一并严审定拟,解省审明办理」等语。台湾海疆要地,奸民聚众围官抢犯,不法已极!若解赴省城正法,彼地无由而知,不足示儆。着于该道、府审讯确实之后,即于该处地方正法;俾伊等目睹奸顽就戮,深知畏惧,方足以惩刁俗而挽颓风。将此传谕喀尔吉善等知之』。
以江南常镇道刘慥为福建按察使。
二十八日(壬子),户部等部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台澎兵饷,向例两次赴省领运,重洋冒险堪虞。请于春季风色平和之时,将全年俸饷一次领运。台饷存贮府库,仍照向例派拨防守;澎湖饷存通判库内,应由澎协派员一、兵四十名常川防范。台府库贮,责成该道盘查;澎湖通判库贮,责成该道、府遇有新任自厦赴台者道经亲盘」。均应如所请;自下年甲戌为始,准全领运』。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四十一。
秋七月十四日(丁卯),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等折「台湾营兵胡胜喜持刀入镇署欲行刺总兵」一案,该督现在提讯办理情形,甚属妥协。陈林每以专阃大员召衅营兵,致欲持刀行刺,其中或别有情由,自当确实审究。该员本属武臣,因其汉仗技勇尚属可用,是以简任台镇;其平昔于礼法、官箴不能防检之处,看此案情节,自所不免。如查明应行参劾,即将该镇照例参奏。至台湾海疆重地,人心刁悍。营兵怀挟私愤,辄敢行刺本镇大员,断不可不严加惩儆;务即查讯明确,速行按律从重办理。传谕该督等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四十二。
九月初六日(戊午),谕曰:『喀尔吉善等奏「分别采买仓榖」一折,所办非是。该省从前择榖多之家,豫先给价,冬成交榖还仓;办理原属错误。盖给价时,愿领者未必即系榖多之家;贫民冒领价值,随意花销,必致逋负。迨积欠累累,追呼滋扰,此与青苗弊政何异?今仓贮既多缺额,即勒限完纳、着落分赔,亦终成纸上空言而已;于仓贮有何裨益!该省本非产米之区,该督自应于台湾及暹罗采买两处之米;如尚不足,亦应照例于丰收州、县买补足额。至台榖原定价值,设于该处现在情形实有不敷,自不妨据实声明,量为增价。今乃奏请依内地时价酌量买补,是全无限制,徒资胥吏侵蚀,殊非调剂仓贮之道;不但部臣按例议驳,即特行陈奏,朕亦不能从也。将此谕令喀尔吉善等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四十六。
十六日(戊辰),谕:『各省学政,已届差满。……福建学政,着汪廷玙去』。
二十一日(癸酉),谕军机大臣等:『李因培参奏涿州知州李锺俾亏空一案,李锺俾系福建大族,在直隶居官二十余年,何至亏缺之项数盈巨万?必有巧为寄顿之处。若听该地方官照例咨查,必以具文了事,使帑项终归无着。可传谕喀尔吉善,令其速行据实严查,毋任稍有隐匿』。寻奏:『臣遵谕,即札致署泉州陆路提督富海,并遴委员弁驰往泉州会同地方官严谨查办。旋接署提札并文员禀报:李锺俾系告休刑部主事李光型之子,原籍安溪县,妻子随任涿州,父光型并其弟必甲、长庆等现居泉郡;即日分派文武分头搜查封贮。今查郡城李光型所有房屋、田地以及衣饰、资财,估值不过三千金。再,安溪县有李光型故父总兵李日■〈火呈〉公祠,系光型十房兄弟公产;其田房在安溪本籍者无几,余皆坐落台湾、凤山等县并漳州府属。是否公产,现俱饬查,未有定数。至现随李锺俾任所之妻舅王山、王江二家,亦经搜查,并无寄顿财产。臣现密饬两司,俟统行核查后,再将紧要亲属逐细究追』。得旨:『寄顿固不可,波及亦不必』。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陈宏谋奏:『台湾府属前次树旗陷害,如大浪泵之刘和林、大肚社之赵悻、凤山崎之胡通等,业经节次奏明在案。讵八月内,复据凤山县拏获阿猴溪树旗之张凤喈到案;旗内开列李智等五十余名,并有李开花在内地择日攻厦门等语。随据该县查讯李智等,俱系耕种良民,并无为匪踪迹;讯张凤喈,供因彲垦荒地,被李智佃户张炁等阻止,挟仇诬陷属实。臣等细核台郡树旗陷害四案内,凤山崎、大肚社二案旗内所开尚无悖逆情词,臣等以绞候定拟;至大浪泵刘和林旗内有「统领八社番民以翦贪官」等字、阿猴溪张凤喈旗内有「李开花协同攻打厦门」字样,尤属狂悖。此二案,臣等审拟确实;应照捏造悖谬言词匿名揭帖例,拟绞立决。一面饬令就台郡正法,一面照例具题』。得旨:『是。应如此办理者』。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四十七。
冬十月初九日(庚寅),谕曰:『……福建陆路提督员缺,着马负书署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四十八。
二十六日(丁未),谕〔军机大臣等〕:『台湾兵丁胡胜喜行刺该镇陈林每一案,前经降旨该督从严办理;乃历时已久,未据奏覆。着传旨询问,令其将现在审拟情由并陈林每有无审实罪款?速行详悉奏闻』。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陈宏谋奏:『彰化县民赵悻树旗陷害赵新」一案,据台湾府知府曾曰瑛禀称:赵悻、赵新皆无赖棍徒;赵新横强专利,赵悻屡被欺凌,密商同居王兴树旗泄忿,经乡保禀报查缉,畏惧自首。查此案树旗陷害,书写行恶字样,刁风恶习实难宽纵;未便照自首减等办理』。得旨:『速行严审定拟。日久正法,人不知畏,何以惩刁风』!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四十九。
十一月十三日(甲子),豁除福建台湾、凤山、彰化等三县乾隆十五年分冲塌地亩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五十。
十八日(己巳),谕:『原任台湾镇总兵陈林每,着该部调取来京引见』。
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遵旨严讯台兵谋刺镇臣,缘兵马忠、胡胜喜、陈元、蔡士芳因受责私恨,于聚饮时各言被责情由,马忠倡议刺死总兵泄忿。又以胡胜喜向有癫症,嘱令行刺;不成,可推作癫发。又有旗牌兵袁亮、管门兵周勇与胡胜喜等聚谈,袁亮言该镇待兵刻薄;周勇言该镇乡亲到门直入,屡因拦阻被责。马忠即告以现谋行刺,嘱令帮同下手。嗣窥陈林每在花厅演戏祀神,蔡士芳遂领胡胜喜进衙。马忠、陈元密约侍立该镇身旁,潜扯衣袖;袁亮、周勇将胡胜喜推入花厅。该镇见胡胜喜持刀直上,用棹打倒;呼袁亮等拏住,发辕责革。查马忠等均系辖下戍卒,总兵如果袒护酷虐,应赴衙门告理;乃聚谋行刺,罪大恶极!请按律分别严办』。得旨:『马忠、胡胜喜、蔡士芳、陈元,着即处斩;袁亮、周勇,着监候秋后处决。三法司知之』。又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等另折奏「审明台兵行刺镇臣情由,请将陈林每革职」一折,看来此案陈林每办理尚不致十分错谬,兵丁行刺镇将大员,凶恶已极!方马忠等扯住陈林每衣袖、胡胜喜持刀直入,陈林每若稍声张,必致激成事端,反中凶兵之计。即袁亮等拏住胡胜喜之后,若遽拏交有司,则其同谋情罪未必悉行吐露;或致畏罪潜逃、又或倡谋激众,益滋蔓延。其仅指胡胜喜为疯兵,发辕责革,陈林每或另有深心。至其平日过于苛细严急,以致兵心各怀不平;伊系武夫,不知大体,是以有此,尚属常有之弊。未可因此黜退,益长刁风。现已降旨,令来京引见;俟引见后,朕当再行酌量。可传谕喀尔吉善等知之』。
二十日(辛未),赏恤福建台湾运饷沉溺官兵如例。
二十九日(庚辰),谕曰:『喀尔吉善所奏审拟诸罗县奸民吴典等纠众围逼知县、打伤差役、抢夺案犯一案,知县徐德峻当众犯围逼之际,尚能屡次叱骂,不肯少为迁就;并谕吴姓速将贼犯解县,随仍乘舆出庄。阅其情节,尚属能知大体,且亦具有胆略者。可传谕喀尔吉善等,令将徐德峻平日居官之处,秉公据实奏闻』。寻奏:『徐德峻明白谨饬,遇事奋勉;居官数任,政务无误』。报闻。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五十一。
十二月初五日(乙酉),军机大臣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冒补仓储」一折,查闽省环山滨海,产榖无多;台湾素系积米之区,挹注较易。今该督等以台郡户口日繁,仓欠亦多,请就近买补;俟台榖补足,遇内地歉收,再赴台买补:应如所请。又称台榖每石例价不敷采买,请酌量加增;并暹罗每年余米多寡难定,应听商自贩:均应如所请。至所称采买榖石,于秋成后照市价给发,限岁内交仓;易滋情弊。应行令该督等转饬地方官随买随交,无庸豫给』。从之。
十一日(辛卯),调福建台湾水师副将张勇来京引见。
十三日(癸巳),赈恤福建凤山、台湾二县本年旱灾饥民。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五十二。
乾隆十九年
乾隆十九年(甲戌、一七五四)春正月二十四日(甲戌),谕军机大臣等:『据喀尔吉善等奏办彰化县凶番焚杀内凹庄柳树湳兵民一案,折内称自上年四月拖穆齐图到台密访,确系通事三甲等入山勾引情由,节经批饬该道、府审鞫数月,始得三甲等夺地起衅及要结土目转纠焚杀等情;复委员研讯,而供情游混,终难定案。现在调集在台原审各员并原证、尸亲赴省推鞫,务得实供等语。此案情节,看来确系熟审因夺地起衅,入山勾引生番逞凶焚杀;但历时已久,头颅早经毁灭,何由得其确据。即如入山勾引之语出自番目麻丹,则麻丹为案内要证;而彼系生番,必须调取质对,如或抗不听调,未免又成一事矣。设或原证尸亲供情又复游移,将此案如何完结?岂有二十二命之重案,终归悬宕之理!此奏虽督、抚联衔,称现调原审各员赴省研鞫,似属慎重案情之意;究由陈宏谋好名习气,终不悛改,欲以疑狱了事耳。喀尔吉善已奏明由浙来京陛见,所调台员到省时,不能亲自督审;着将军新柱会同陈宏谋严审,从复位拟具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五十五。
二月初四日(甲申),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奏「台湾道拖穆齐图未习举业,难兼学政事务;请与兴泉道白瀛对调」等语。台湾各案虽均已办理完竣,但该处民情刁悍,必得谙练熟手方足以资弹压。学政事务,原可一身办理;至偶遇考试,则该处知府、丞倅及知县各官内不乏科目出身,皆可调令入署协同校阅,不必因此更调。着传谕喀尔吉善知之』。
调福建诸罗县知县徐德峻赴京引见。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五十六。
十六日(丙申),以福建澎湖协副将林洛为浙江温州镇总兵官。
二十二日(壬寅),赐恤押运漂溺之福建台湾北路左营守备苏进德如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五十七。
三月十一日(辛酉),以原任福建台湾镇总兵官陈林每为江南狼山镇总兵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五十八。
夏四月二十六日(乙巳)户部议准:『福建巡抚陈宏谋疏称台湾兵米船户陈永盛等外洋遭风漂没,人米无存;请照例豁免』。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六十一。
闰四月二十一日(庚午),谕:『福建巡抚陈宏谋奏称「诸罗县奸民吴兴等纠从夺犯及同安县贼犯林对等纠众拒捕两案内为从各犯,俱已拟绞候具题,尚未准部覆,例应入于下次秋审。但此二案情罪重大,已令臬司归入秋审会勘」等语。凶顽之徒纠党抗官,肆行不法,自应明正典刑,以示惩创。着照该抚所请,入于本年秋审情实具题;并传谕各该督、抚,凡遇此等案件,俱照此办理。再,停止勾决之年,情实案内有纠众聚匪、劫犯夺官及侵蚀亏空各犯,与寻常谋故斗杀等犯不同。若辈予以监候,已属法外之仁;使更久稽显戮,地方百姓日远渐忘,非所以肃刑章而示炯戒。嗣后停勾年分,着刑部将情罪重大案犯开具事由,另行奏闻,请旨正法』。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六十三。
五月初三日(辛巳),蠲缓福建台湾、凤山二县乾隆十八年旱灾额赋有差;被灾较重者,赈恤一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六十四。
二十日(戊戌),谕:『陈宏谋有交办事件,着驰驿即速来京;其巡抚事务,着总督喀尔吉善兼理』。
调陕西巡抚钟音为福建巡抚、福建巡抚陈宏谋为陕西巡抚并理军需。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六十五。
六月十八日(丙寅),吏部议覆:『准刑部咨称「福建按察使刘慥奏请嗣后台地凶番杀人者,照内地命盗承缉之例,酌给年限」等语。应如所请。初参之时,将地方文武官议以降一级留任,勒限一年缉拏。限内拏获,准其开复;不获,即照所降之级调用』。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六十七。
秋七月二十二日(己亥),实授马负书为福建陆路提督。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六十九。
冬十月初二日(丁未),缓征福建台湾、凤山二县乾隆十八年旱灾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七十四。
二十七日(壬申),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疏报闽县等十三州、县及淡水厅首垦、报垦民屯田地共二十七顷四十一亩有奇。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七十五。
十一月初三日(戊寅),谕:『喀尔吉善等奏:「台湾、澎湖等处飓风顿作,沉失商渔船只、坍塌民房,田禾间有刮损;诸罗、彰化二县被灾较重」等语。台湾地居海外,贫民猝被风灾,殊堪悯恻!着该督、抚查明被灾户口,加意抚绥。所有本年应征地丁钱粮,照例分别蠲缓;乏食贫民,酌借口粮,妥筹接济。其坍塌房间、击沉船只,查明给与修费及掩埋之资;仍督饬属员实心查办,务使灾黎均沾实惠。至应行拨运内地补仓米榖,并着暂停起运,留备赈恤之用。该部即遵谕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七十六。
二十二日(丁酉),谕〔军机大臣等〕:『闻得台湾米价甚贵,每石至二两三钱。台郡素为产米之乡,即内地之漳、泉诸郡方且资其接济,价贵如此;该处民番杂居,风俗刁悍,一切弹压地方,尤当豫为留心,毋致滋生事端!可传谕该督喀尔吉善,令将台郡米价现在有无平减、民番情形是否安怗?并应作何设法调剂及如何抚绥弹压以裕民食、以安海疆之处?一面办理,一面作速据实奏闻』。寻奏:『查台郡商船,每岁带运粜济漳、泉余米二十万石;又北路社船十只,带榖回厦粜卖,亦有数万石;又征收供粟,运赴内地支给各营兵榖八万余石。臣现将官榖停运、商船余米减半、社船禁止,以裕台属储备。至现在台郡及凤山、诸罗、彰化等县米价每石二两二钱及五钱不等,总由民间积榖之家不肯广粜,以致价未能平。至台地灾民,现在抚恤口粮足资民食。惟该处青黄不接,转在隆冬;查各属现积榖四十万石,当批饬速于岁内开仓,分厂平粜,并密饬镇、道大员董率稽查。节据禀复,各邑被灾后民番宁怗,实无滋事』。得旨:『览奏稍慰。台榖既不拨运,则漳、泉青黄不接之时亦宜一并虑及』。
是月,福建台湾总兵马大用奏:『台属早稻丰收,晚稻虽被风稍歉,民情安怗』。得旨:『汝但奏民情安怗;而一切镇静弹压之处,全未奏及,非留心海疆之道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七十七。
十二月十三日(丁巳),予押兵内渡在洋漂没之福建水师营外委千总林际茂、兵沈智等一百二十名恤银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七十八。
乾隆二十年
乾隆二十年(乙亥、一七五五)春二月十七日(辛酉),谕:『闽省赴台换班及班满彻回各兵渡越海洋,间有遭风船坏,飘至粤境遇救得生者,于沿途州、县告借盘费、口粮,例应于月饷内扣还。朕轸念兵艰,屡降旨豁免;但系特恩,未有成例。伊等往回洋面遇飓瓢流,殊堪悯恻!嗣后此项被风兵丁,着查明离闽远近及受困重轻,分别酌量赏给月饷:着为定例,以示轸恤之意。该督即行详悉定议以闻』。
谕军机大臣等:『喀尔吉善奏「赴台换班及班满回内在洋遇风飘广各兵请分别赏给」一折,已明降谕旨,难兵固应体恤,而愚顽无知之徒藉灾求借、希冀加恩,亦不可不防其渐。该督此意甚是。今既令该督分别立定赏恤成例,此次所奏台协平字等号五船即照此办理。所有官兵借过银两,仍照旧例按数扣还可也。将此传谕该督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八十三。
夏四月初五日(戊申),谕曰:『钟音所奏「诸罗县民陈天松等带征罚粟等项恳请降旨豁免」一折,此等追罚之项,历年已久,本可加恩豁免。但钟音现与该督同城,宜会奏方是;今该抚独为此奏,是欲使众人闻之知此事由于该抚,以市私恩而沽名誉。钟音甫经外任,若如此存心自蹈恶习,将来何以承受朕恩!着传旨严行申饬。至此案应否豁免之处?仍着会同该督另行具奏,再降谕旨』。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八十六。
二十九日(壬申),以福建台湾水师副将张勇为狼山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八十七。
五月十四日(丁亥),谕曰:『喀尔吉善奏「请将浙江粮道德文调补台湾道」一折,已有旨谕部。德文从前曾任按察使,因其年少不能胜任,是以降补道员。今该督折内称其才具精明、办事强干敏练,或者在当时司臬有所不足,而阅历数年已能练习,于道任尚属优为。惟是台湾海外岩疆,民俗刁悍;监司钤辖一方,务须轻重得宜,不致张皇滋事。德文莅任之后,喀尔吉善时当留心体察。将此传谕该督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八十八。
二十日(癸巳),谕:『河南布政使员缺,着刘慥补授;福建按察使员缺,着史奕昂补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八十九。
六月初八日(庚戌),以福建台湾道拖穆齐图为山西按察使。
十二日(甲寅),谕曰:『喀尔吉善等奏「诸罗县民陈天松应追罚粟及折价等项一案,自康熙五十一年起阅今数十年,除已经完过外,其未完粟米、银两户名半已无人,实属力难完缴」等语。陈天松等系海外穷黎垦荒追罚,与抗欠额赋不同;且历年久远,上年台属又被灾伤,情殊可悯!所有未完罚粟及折价银两,着加恩悉予豁免。该部即遵谕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九十。
二十三日(乙丑),缓征福建台湾、诸罗、彰化等三县风灾额赋有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九十一。
秋九月初二日(癸酉),豁除福建诸罗县乾隆十五年冲陷田园官庄一百二十二甲三分银一百二十七两有奇、粟三百十七石有奇,蠲免台湾、诸罗、彰化三县乾隆十九年被水田园官庄二万一百六十五甲银一千六百六十两有奇、粟一万一千七百四十石有奇。
十二日(癸未),户部议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疏称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水沙连、淡防厅拳头母山地方因近生番,不准民人居种。今查水沙连离生番三十余里,山径崇峻难越;拳头母山离熬酒桶山生番三十里,亦非逼近:所有垦熟田园,应照例征租。又现丈实二处埔地共一千一百四甲零,俱土深腴厚,可垦成园;应一并垦种。该二处耕种男妇编立保甲,设隘防守,不时稽察』。从之。
缓征福建台湾、诸罗、彰化等三县乾隆十九年被水田园蠲剩银五千七百七十八两有奇、粟四万四千八百二十九石有奇。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百九十六。
乾隆二十一年
乾隆二十一年(丙子、一七五六)春三月,江苏巡抚庄有恭奏:『沿海州、县地僻,米贩本少,米价昂至三两四、五钱;已确访台湾上年丰收,米价平减。请照十六年浙省歉收,奉旨暂弛海禁,准令台湾商贩运江,于出口给印、收口验数;秋收停止』。得旨:『此事有许多不便处。江省非如浙省之界连闽省,而且浙省所通者不过福建之内地。今汝则思及台湾,海面风信靡常,远不救近;无论海禁一开诸弊丛生,且即今降旨谕部,部文到福建督、抚下行至台湾,则亦将及秋月。此必地方有此言,而汝以为救灾爱民之举,朕未有不行者,故为此耳。不知事当据理、据实,慕虚名而为多损少益之事,初年或有好名之心,今则经事久而见理真,不为此矣』。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九。
夏四月十一日(戊申),以广东潮州镇总兵马龙图、福建台湾镇总兵马大用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十。
二十日(丁巳),豁福建台湾出洋遭风被漂督标兵米并榖一千十九石有奇。
三十日(丁未),予福建澎湖遭风淹毙之金门镇左营兵丁唐祈、王吉、吴真、方程等赏恤如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十一。
五月十四日(辛巳),谕曰:『钟音题参台湾令章士凤等渔利剥商、纵囚匿报一本,请将知县革职并典史一并拏问;而大学士等拟票,将知县章士凤革职、典史耳孔本拏问。及朕询问,以为票签旧例如是;殊不思章士凤若只坐疏防越狱、无婪赃及讳匿情节,则监狱乃典史专司,自应将典史拏问,知县不过照例参处。今章士凤借买仓榖,私行勒派,赃款累累;而于监犯脱逃,复敢隐匿不报,玩法纵奸,其情罪较典史为重:此亦事之易晓者。且该抚原题一并拏问,则章士凤已在拏问之中;而票签竟错误若此!设非经朕指出,不几于轻重失伦耶?大学士等,着交部察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十二。
十六日(癸未),以修撰庄培因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吏部主事范思皇为副考官。
二十七日(甲午),旌表守正捐躯之福建凤山县民赵越妻严氏。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十三。
六月二十日(丙辰),调广西布政使德福为福建布政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十五。
秋七月初三日(己巳),谕:『提督福建学政,着李友棠去,着即留闽办事,不必来京复命』。
谕军机大臣等:『钟音所奏「台湾斩枭人犯停其传首」一折,台湾远隔重洋,民番杂处,向来因有聚众戕杀之案;及至解省审拟,虽将该犯按律正法而彼处之人无以示儆,是以传首台湾,使番民等触目警心,各知动色相戒。但此等案件,本非时有;至于寻常命、盗枭示之犯,原可不必一律办理。可传谕该抚,嗣后如遇刁民聚众、情罪重大须传首晓谕者,自应照例传送;其余即在省城正法,仍行文台湾出示晓谕可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十六。
九月二十四日(己丑),予换防遭风漂没之福建台湾水师兵陈任、何珩恤银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二十一。
冬十月初二日(丙寅),命原任福建布政使德舒赴巴里坤协粮饷事务。
初八日(壬申),以福建澎湖副将林贵为温州镇总兵。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二十四。
乾隆二十二年
乾隆二十二年(丁丑、一七五七)春正月二十八日(庚申),行在户部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台、澎远隔重洋,各营兵饷,先于乾隆十八年经臣喀尔吉善奏准,于每岁冬底台郡派文武各员定限次年正月到省,将全年俸饷由藩库支领运厦;乘春风和缓之时,配船载赴台、澎存贮备放。惟是兵饷内有搭放钱,节年由省海运至厦,与饷银一并渡台,往往愆期;以致陆运饷银在厦守候,仍有迟至四、五月间冒险渡洋之事。今请将此项钱按数豫拨一年,从容水运赴厦,暂寄厦防同知库内;俟当年台、澎委员领饷到厦,随银起运」。应加所请』。得旨:『依议速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三十一。
二月十五日(丁丑),颁给福建台湾北路副将传敕;从总督喀尔吉善请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三十二。
三月初四日(乙未),调广东提督胡贵为福建水师提督。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三十四。
夏六月初二日(壬戌),谕曰:『马龙图着来京候旨;台湾镇总兵员缺,着林洛补授』。
又谕曰:『喀尔吉善奏总兵马龙图不职,已降旨令来京候旨矣。其在任劣迹,仍着俟查明后即行据实参奏。至所请王无党调补台湾镇总兵之处,王无党朕所深悉,前因不胜总兵之任,用为銮仪使;后见其人尚堪任使,是以补放漳州镇总兵。但年已就衰,且非水师出身,远涉重洋非所素习;恐于海外岩疆,不甚相宜。倘不胜任,又须更调,殊于营伍无益。台湾镇总兵员缺,业经另简。可将此传谕喀尔吉善知之』。
初四日(甲子),谕:『向来福建水师将弁,多用本地之人。盖缘水师与陆路技勇迥别,非习于洋面风涛者不克胜任;势不能不就生长其地、谙悉情形之员随宜简补,以便操防。该将弁等既膺擢用,即当凛遵体制,慎重职守,不得以私蔑公。乃伊等往往因管辖地方本系桑梓或曾充行伍,所属兵民非旧日之朋侪、即同闬之姻戚,熟识有素,遂不避嫌疑,往来杂沓;甚至瞻徇情面,曲庇所亲:以致将卒之等威不辨、营伍之纪律不张,举动轻亵,行事不足服众。虽有统辖之名,毫无忌惮;此所关于戎伍者甚重。如近日喀尔吉善参奏台湾镇总兵马龙图徇私亵体,即其明鉴。嗣后武弁莅任本地,务宜湔除旧习、恪守官方,自知检饬;约束兵丁,勤加操阅。该督、抚等均留心体察,警觉提撕,交相规勉;其荡检不职者,即据实参奏,庶足以厉武勇而肃戎行,称朕委任之意。着将此通行晓谕知之』。
十三日(癸酉),谕:『……浙江提督员缺,着胡贵调补;所遗福建水师提督员缺,着马大用补授』。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四十。
秋七月十七日(丁未),谕:『闽浙总督员缺,着杨应琚调补,速赴新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四十三
冬十月二十一日(庚辰),谕:『据新柱覆奏「遵查总兵马龙图不职折内,称马龙图到任一载,从无收受属员馈送,而查革陋规尤为严切;实无操守不清之处」等语。果尔,则喀尔吉善与马龙图有何嫌隙,而以劣迹指参乎?是明系副将黄良因喀尔吉善已经物故,无可对证;故意代为徇隐。新柱不加详查,为所朦蔽,未足为信;着传谕杨应琚将马龙图在任劣迹悉心访查,据实覆奏』。寻奏:『该总兵籍隶潮阳,所属兵民间有姻戚、朋侪,交际往来,体制未免轻亵;而操守一节,尚无物议。现蒙圣恩令回台湾原任,俟该员来闽,臣即面加告戒,务令湔除旧习,恪守官方;如不遵改,查实严参』。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四十九。
十一月初八日(丙申),调福建台湾镇总兵林洛为海坛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五十。
十二月十四日(壬申),赈恤福建台湾县旱炎贫民。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五十二。
乾隆二十三年
乾隆二十三年(戊寅、一七五八)春正月二十五日(壬子),谕曰:『……广东巡抚,着钟音调补;周琬,着调补福建巡抚』。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五十五。
二月二十一日(丁丑),命翰林院侍讲学士庄培因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五十七。
三月二十一日(丁未),谕曰:『周琬现在丁忧,福建巡抚员缺,着吴士功补授。吴士功未到任之前,巡抚印务着杨应琚兼管』。
二十八日(甲寅),谕军机大臣等:『吴士功已有旨升任福建巡抚,陕西巡抚员缺,令钟音调补;并令吴士功俟钟音到陕之后,再赴福建新任』。
是月,闽浙总督杨应琚奏:『酌定防范台湾事宜:一、台民垦种,侵越熟番地界;应查明挑沟,画清界限。一、熟番通事、社丁,承充多外来游民,机变滋累。近来熟番半通汉语,请即于番社中选充;社远无通汉语者,酌留妥实汉人,仍结报该地方官查察。一、采办战船木工,一匠入山带小匠多名,滥伐木材;应按年需木数核定匠额,令该地厅、县给印照、腰牌,严加管束。一、逐水人犯,例应递回原籍,不令偷渡;近多递鹿耳门潜住,且有到籍后偷渡者。请嗣后令地方官将案由备文,差押台防同知查验,配船押递回籍;并令本籍官,文覆原递衙门存案。人犯起程,久无原籍回文,即移究。又,人犯偷渡,多系充横洋船水手;此船每只止需舵水十四名,例准二十余名,请裁至十四名为率』。得旨:『皆应行之事,如所议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五十九。
夏四月二十二日(丁丑),免福建台湾县乾隆二十二年分各则田旱灾额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六十一。
秋七月初六日(庚寅),蠲免福建台湾府属台湾县旱灾民田额征米四千四百九十石有奇、匀丁银三十两有奇。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六十六。
九月初九日(壬辰),兵部议覆:『闽浙总督杨应琚奏称「闽省台湾镇远隔重洋,统辖一十五营,水陆相兼,民番杂处。南澳镇左营隶闽、右营隶粤,并辖粤东澄海、海门、达濠水师各营。此二镇,请仍注为最要缺。海坛镇内护省会、外控海洋,右接金门、左连烽火;金门镇内捍泉厦、外控台澎,为洋艘经由之地。此二镇,地亦险要;惟所辖本标二营事务较简,请俱改为要缺。浙省定海镇孤悬海中,洋汛辽阔;南通闽、粤,北达江南、山东、直隶、奉天诸省:实为上下巡哨之枢纽。所辖水师营五、陆路营二;请仍注为最要缺。黄岩镇枕山滨海,宁、绍、温、台巡哨势相联络;温州镇上接黄岩、下通闽海,所辖玉环一营为海洋门户。二镇营务虽繁,界连内地;请俱改为要缺」。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七十。
二十七日(庚戌),赏恤福建南澳镇左营因公赴台遇风淹毙兵丁银两。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七十一。
冬十月十二日(乙丑),闽浙总督管福建巡抚杨应琚疏报乾隆二十二年福建侯官、古田、淡水等厅县开垦屯田一百一十八顷三十亩有奇。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七十二。
是月,闽浙总督杨应琚、福建巡抚吴士功等奏:『福建漳、泉二府上年收成歉薄、本年又被偏灾,明春民食宜备。查上年奏准拨台湾府属仓榖十五万石、浙省温台二府属仓榖十万石,令漳、泉二府殷实商民赴仓买籴,民食赖以不缺。今延平、建宁、邵武、福宁等府年丰米贱,各仓多有陈榖;请拨十五万石,令漳、泉二府商民买籴。所得榖价,俟来岁秋收后买补还仓』。得旨嘉奖。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七十三。
十二月癸丑朔,赈福建台湾、凤山、诸罗、彰化等四县本年风灾饥民并缓征新旧钱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七十六。
乾隆二十四年
乾隆二十四年(己卯、一七五九)春正月十四日(丙申),以福建粮驿道顾济美为四川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七十八。
三月十二日(壬辰),谕曰:『杨应琚现在浙江,着速行来京,有交办事件。其闽浙总督印务,着杨廷璋暂行护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八十二。
夏四月初八日(戊午),谕:『闽浙总督员缺,着杨廷璋补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八十四。
十九日(己巳),豁福建出洋遭风被漂兵米并榖一千四百七十石有奇。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八十五。
五月初二日(辛巳),以福建台湾北路协副将编柱为汀州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八十六。
六月十五日(甲子),以翰林院侍读学士王鸣盛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御史胡泽潢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八十八。
闰六月初八日(丙戌),蠲免福建台湾、凤山、诸罗三县乾隆二十三年晚禾风灾额赋。
初九日(丁亥),命翰林院侍讲学士汪廷玙提督福建学政。
十二日(庚寅),谕:『据杨廷璋奏「福建水师提督马大用现在患病,行动勉强,一时难以脱体;请解任」等语。马大用着准其解任调理;病痊之日,来京候旨补用。其福建水师提督员缺,着马龙图补授。林洛,着调补台湾镇总兵』。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九十。
十六日(甲午),福建按察使史奕昂奏:『漳、泉二府建有府监,其收禁不过解府审转之犯,空房颇多;龙溪、平和、漳浦、晋江、同安五县监犯多至百余名及数十名不等。请将各该县收禁台属重囚提拨各府监收禁,责成司狱防范』。得旨:『甚好;如所议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九十一。
秋九月十一日(戊午),调广州将军舍图肯为福州将军,以福州将军新柱为正蓝旗蒙古都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九十六。
冬十月十五日(辛卯),以福建台湾镇总兵林洛、浙江黄岩镇总兵黄士俊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九十八。
十八日(甲午),调福建海坛镇总兵甘国宝为台湾镇总兵、浙江黄岩镇总兵黄士俊为海坛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百九十九。
十一月十一日(丁巳),谕:『各省绿营千总,旧例限以六年俸满离任。此与从前武职中之大衔、小衔,同一陋习。若谓专为把总开一升转阶梯,则今日之年满罢斥者即前日之由把总拔补者也,岂优于六年之前而遽劣于六年之后乎!且闻有情愿守把总之故吾,而不愿为千总,以致六年后即革退者。况守备缺出,多于千总推用;则把总、外委原可循次渐进,何致壅滞?嗣后各省绿营千总任事六年,着该督、提等秉公甄别。应行保举者送部引见,令其回任候升;若年力衰庸,则奏明休致。其余仍留原任,归于下次再行甄别,如教官例。但不得稍存姑息,使不肖之弁得以滥竽久任耳。其应如何甄别及按年汇奏之处?着该部详悉定议具奏』。寻议:『直省绿营千总六年俸满,令该督、抚、提详加考验:其人材弓马、年力堪膺保送者,给咨送部引见。将曾经出兵者发回原任,俟本省题补缺出,拣选题补;未经出兵者发回原任,归部双、单月应用班内挨次铨选。其年力未衰、弓马尚可者,仍留原任;庸劣衰迈者,勒休:于年底分晰汇奏。至回任候升尚未升用及留任又阅六年,仍照前例甄别。再,臣等查各项千总内向系俸满离任者,俱请一体办理。如各省水师俸满千总及黔省苗疆俸满千总,亦请照例甄别,保举送部引见后,发回原任候补。又直隶捕盗千总三年内并无盗案,仍令该督照例声明题补;再届三年俸满,送部引见,亦免开缺。其台湾三年俸满千总,于引见后发回本省题补及候推者,均令调补内地候升。又河营千总六年俸满,例不送部,留工候题;仍令该督一体甄别,免其送部,毋庸开缺:均归年底汇奏。再,满洲补放绿营千总,业经停止;现在满洲千总无几,俟六年俸满后照例出具考语,咨部开缺:于年底汇行引见,或仍令在京原处当差、或另行录用,候旨遵行。又,出旗为民另记档案骁骑校调补绿营千总,业奏明停其升转。至六年俸满,如人材弓马去得者,仍留原任;衰庸者,勒休』。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
是月,闽浙总督杨廷璋奏:『台、厦商船,米禁甚严。台湾米多,患榖贱妨农;漳、泉产少,患榖贵病民:既利奸囤,兼滋偷漏。请酌弛米禁,专准横洋船每船带米二百石,榖倍之;定口出入,责令文武官严查,无得偷运外番及资岛匪。违者拏究』。得旨:『此所谓因地制宜也;如所议行』。
又奏:『杭、嘉、湖偏灾米贵,台米海运可通。北风正发,请先于福、兴、泉、宁四府属近港处仓榖拨十万石,谕浙商买运粜济;仍饬台属如数派拨,俟南风起,运入内地补仓』。得旨:『甚好,如所议行』。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一。
乾隆二十五年
乾隆二十五年(庚辰、一七六○)春正月,福建按察使署布政使史奕昂奏:『闽省各属仓斛,由司督制分给。第木质有刚柔之别,行用经年,每因时地潜为盈缩;且潮气熏蒸,易滋霉蛀。吊省较验,往返路遥。台湾远隔重洋,尤难查核。请照部颁斛式,铸造铁斛十二分,给福州等十二府、州。凡所属厅、县仓斛责令每年春秋就近较对,其辖道盘查府仓亦即就府平验,藩司仍不时稽查』。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五。
夏五月十六日(己未),以侍讲学士周煌为福建乡试正考官、户部员外郎毛燮为副考官。
二十一日(甲子),谕军机大臣等:『据实麟等奏「巡台湾营伍」折内于兵丁及番目等偻举捐赏之语。科道巡视台湾量为奖赏,如系旧有成例,岂竟无支用之项?岂有该御史等自京携带银两,往彼置买烟、布以备捐赏之理!着传谕杨廷璋、吴士功等查明,向来此等赏需,作何酌量支用公项?抑或该御史所定养廉内原系酌计从容足用,临时作何豫备分赏之处?一并详悉确查,据实奏闻』。
二十五日(戊辰),福建巡抚吴士功奏:『滨海渔船出没,即为匪盗潜踪之薮。谨酌议规条:一、渔船于赴县领照及商船改换渔船时,先令船户取具族邻、澳甲保结,再令船户出具舵水不敢为匪甘结并十船连环互结:如有一船为匪,船户治罪、余船连坐;澳甲不首报,一并严处。一、渔船春冬出入,本有定期;因未定查报之例,往往在洋逗遛。嗣后遇先进口之船,即向查明未回各船现在何处;倘届期不还,即禀明地方官沿海行查。如澳甲匿不查禀,一并治罪。一、渔船回口,如携带货物,应令于置货地方给单照验,以杜来路不明。一、闽省商渔船,向止于船头编刻字号;今应于船樯一体编刻「福建省某府州县某号,船商、渔户某人」字样,到处易于查验』。得旨:『立法可谓详明,行之尤宜实力』。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十三。
秋七月初三日(乙巳),谕曰:『……其甘肃临洮道员缺,着苏凌阿调补;所遗福建粮驿道员缺,着朱珪补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十六。
八月二十三日(甲午),吏部议覆:『贵州按察使彰宝奏「准苗疆命盗等案停止展限办理」一折,经臣部行文湖南、湖北、四川、云南、广西、甘肃等省并山西归化、福建台湾、广东琼州等边远地方可否照贵州一例办理之处?令各督、抚详议。兹据各督、抚回奏:苗猺夷獞久知奉法,承审案件未便仍旧展限;且内地定例,解审人犯原准扣除程限。今苗疆既照内地不准展限,请一体扣除」。应如所请』。从之。
是月,闽浙总督杨廷璋条奏『清厘台属边界,酌定章程:一、台郡彰化县沿山番界,年来侵垦渐近内地,生番逸出为害。今据该镇、道勘明,于车路旱沟之外,各有溪沟、水圳及外山山根,堪以久远划界。其与溪圳不相接处,挑挖深沟,堆筑土牛为界。至淡防厅一带,从前原定火焰山等界,仅于生番出没之隘口立石为表,余亦未经划清。今酌量地处险要,即以山溪为界;其无山溪处,亦一律挑沟堆土,以分界限。一、彰邑各处越垦田园,新、旧界内共二十处;或社番自行开垦、或彲给民人开垦纳租,番民均属相安。若安设官庄,则地尽归官,番民失业;自应遵照乾隆十一年之例,还番耕管。以各社通事、土目为管事,以各垦户为佃人,分别纳租;仍令各通事、土目将经收每年租粟及完纳课银各数目,造册查核。一、淡水、彰化二属划定新界之外,其田园、埔地尽皆退为荒埔,还番管业,不许汉人彲垦。至如淡水厅所属之拳头母山等处逼近生番,时出扰害,业经佃逃田荒;应征粟米,均应按数豁除。其未垦埔田,饬令各业佃勒限三年,开垦升科。一、淡、彰二处沿边要隘,向派番丁把守。今定界之后,新属沿边共应设隘寮十处,派拨熟番二百一十七名;淡水一带共应设隘寮一十八处,派拨熟番七百二十名,加谨防守。其番丁口粮,彰属即于该社番租粟内拨给;淡属向无租粟,查各社番旷埔现在未垦者尚多,应令查出禀垦,以资隘丁口粮。仍令该管巡检同附近汛弁,于定界各处严密巡查』。得旨:『览奏俱悉』。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十九。
九月初五日(丙午),闽浙总督杨廷璋奏:『查台湾北路左营石榴班汛之林圯埔地方,内通水沙连番社,中隔大溪、外达触口。从前因内地偏僻,行人稀少;是以祗于石榴班设汛防守,该地未经议建汛防。近日人烟稠密,商贾往来不绝;奸匪因之潜匿,抢窃时闻。应请将林圯埔地方添设塘汛,即于石榴班汛内拨兵十名、盐水港汛内拨把总一员驻札巡防』。下部议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二十。
冬十月十一日(壬午),以福建按察使史奕昂为广东布政使、广西苍梧道富明安为福建按察使。
十五日(丙戌),兵部议覆:『闽浙总督杨廷璋奏称「台湾北路左营林圯埔地方偏僻,请添设塘汛;于盐水港汛内拨外委一员驻札、于石榴班汛内拨兵十名,估建营房」。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二十二。
十一月十八日(戊午),豁除福建凤山、连江二县乾隆二十四年分被水冲塌地亩额赋。
是月,福建巡抚吴士功奏:『台湾府属承审命、盗案件,向例限十个月完结;臣前奏于命案酌减两月、抢窃等案酌减三月,经部议准在案。但命、盗案件既经减定限期,则承缉、承追、承查、承变、承修、承造及盗案疏防等事,俱未便仍照向例扣限。查承审命案既减两月,则凡初参承缉与承追、承变等案请一例减两月,限八月完结;承审抢窃杂案既减三月,则盗案越狱疏防及承查、承修、承造等案请一例减三月,限七月完结』。得旨:『好』。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二十五。
十二月,调任福建金门镇总兵游金辂奏请陛见。得旨:『今用汝为台湾总兵,即宜速赴新任。此最要地,一切勉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二十七。
乾隆二十六年
乾隆二十六年(辛巳、一七六一)春正月十七日(丁巳),以福建台湾镇总兵甘国宝为福建水师提督,调福建金门镇总兵游金辂为台湾镇总兵;以福建澎湖协水师副将谈秀为金门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二十九。
二月十五日(乙酉),兵部议准:『闽浙总督杨廷璋奏称台湾、澎湖二处参、游、都、守等官,自改例二年报满,调回内地;各员以报满甚易,未免希心速代,于营务难望整饬。请照镇、协大员及文职之例,仍定为三年俸满保题,调回内地候升』。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三十。
夏四月十二日(辛巳),以广西按察使曹绳柱、福建按察使富明安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三十四。
五月十二日(庚戌),吏部议覆:『闽浙总督杨廷璋等奏:「台湾府属凤山县之阿里港在县治东北五十里,南距万丹二十余里、北通台邑之罗汉门、东接傀儡山,逼近生番;且该地流民聚处,抢窃频闻。又,诸罗县之斗六门与彰化县虎尾溪接壤,毗连石龟溪等四十三庄;向多游匪出没,离县窵远:均需设立专员。查凤山县县丞驻札万丹,民淳事简;请移阿里港。又,台湾县所属之新港司巡检驻札郡城,盘查海口小船出入,并无巡防地方之责;请移驻诸罗县之斗六门,管辖石龟溪等四十三庄。其查验船只事,责成台湾府经历兼管。至阿里港、斗六门应建衙署,现有万丹、新港旧署尽足估变酌移,毋庸动项」。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三十六。
十六日(甲寅),谕:『据杨廷璋奏「请将浙江玉环营水师参将陈启灿升补福建台湾水师副将」一折,兵部议覆本内既称隔省升用,有碍成例;应无庸议矣。及阅夹单通列外海水师人员内,原有陈启灿之名。陈启灿既得入夹单请用,则非必不应用之人可知。而该部办理此案,意在守例,事乃矛盾;并不将缘由详悉声明,甚属非是!即吏部向来于文职人员议准、议驳,亦不无拘泥成例、事涉两歧之处。嗣后遇有此等奏请题调人员实系人地相宜者,即应准情酌理,画一定议,毋得遇事胶执!即云守例,亦应声明两请。陈启灿已照该督所请,准其升补台湾水师副将。仍将此谕令吏、兵二部知之』。
二十日(戊午),谕:『……〔福建巡抚〕吴士功,着革职』。
又谕曰:『定长着补授福建巡抚。……定长未到之前,其巡抚印务着杨廷璋暂行兼署』。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三十七。
秋七月二十九日(乙丑),兵部等部议准:『闽浙总督杨廷璋疏称福建澎湖水师左营战船往台湾运载兵米,出洋飘没,应免赔补;飘没兵程廷宏等二十二名,照例给与祭葬银』。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四十一。
冬十月二十六日(辛卯),户部等部议覆:『闽浙总督杨廷璋奏:「台民搬眷期满,酌定防范各条:一、船主、澳甲治罪宜严也。查偷渡出洋,由厦门大担口正路者,多船主、舵工顶冒水手,招无照之人私往;其由青、浯、槟榔等屿小路者,系客头先于海澄、龙溪等县招集小船,由石玛潜出厦门搭载大船。请嗣后遇拏获揽载船只,将各船户照客头包揽过台例,为首者发边卫充军,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并究原保澳甲及开张歇寓者,一体枷杖。一、失察偷渡处分宜定也。查台属淡水厅及台、凤、诸、彰四县所辖各小港,均进台快捷方式。嗣后如获犯,即究出入口岸,将失察之该管文武员弁照议处本籍地方官例,核数查参。一、获犯赏例宜优也。原议在洋获犯十人以上,赏银二两。嗣后请加为四两;每十名以上,照数递加。若尚未出洋,别汛兵目、澳甲盘获者,减半赏」。均应如所奏办理。其现在过台户口,该督即饬地方官编入保甲,安插管束;仍将期满停搬缘由晓示,禁绝私渡』。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四十七。
十一月初六日(庚子),缓福建淡防厅属拳头母山乾隆十九、二十、二十一等年未完应征供粟二千五百石有奇。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四十八。
是月,闽浙总督杨廷璋奏:『水师战舰紧要,全在舵工得人。现就各营甄别,择能驾驶赶缯大船、熟谙沙线礁路、屡往澎台无误者列优等,增给战粮一分;外委缺出,准考拔。如仅能驾艍■〈舟古〉小船、年力稍壮者列次等,照例给饷炊;仍不时吊验,如奋勉向上,拔优等给粮。其年力衰老、驾驶生疏者,分别汰革,降副舵学习,不给舵炊。并请嗣后舵工年逾六十概汰,不准恋充』。得旨:『甚是』。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四十九。
乾隆二十七年
乾隆二十七年(壬午、一七六二)春二月,护理福建巡抚印务布政使德福奏:『闽省修造战船,自交营日始,三年小修、再三年大修;再届三年,虽限应拆造,如验系尚堪修理,仍止准再大修一次:与山东现办情形略同。惟届小修、大修之船,向止扣满三年,该营即驾交厂员照例估报,从无呈请缓修者。请嗣后凡遇应修之期,由各镇、协、营查验,如完好船只,不得扣年交厂;应饬该营再行驾驶一年,限满另验。如混行交厂及厂员扶同请修,参处』。得旨:『如所议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五十五。
夏五月二十一日(甲寅),谕曰:『杨廷璋等前奏「台湾换班兵丁经过诏安县,有人讹传官兵根究陈作、赖石各旧案,居民惊疑迁避一事;当即传旨,令该督、抚饬缉首先倡言之犯,以儆刁恶,不得多有株连。乃查办日久,首犯未获。朕复虑地方有司张皇其事,必致累及无辜;是以详悉传谕,令其毋庸严切根究,转滋纷扰。今据该督将知县冯禾、游击章奏功仅请交部议处,此则狃于寻常定例;未知此案要犯稽延漏网,皆该县等实有以致之也。地方有此等不法之徒首造谣言,初发时有司果能迅速查拏,自可得其端绪;乃因循玩误,致狡犯踪迹日远日迷,谳牍不能速结。而伊等又止以承缉迟延,轻罣吏议;岂足示惩!冯禾、章奏功俱着革职,仍令该督等将伊等平日居官何如?出具考语,送部引见。其道员杨景素、知府蒋允焄驻札伊迩,为伊等专辖大员;并不一面具禀、一面董率所属,即行严缉,咎亦难逭。着交部严加议处』。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六十一。
闰五月癸亥朔,调福州将军舍图肯为盛京将军、广州将军福增格为福州将军。
十五日(丁丑),以翰林院侍读学士秦大士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御史毛辉祖为副考官。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六十二。
二十二日(甲申),谕军机大臣等:『据杨廷璋等奏「台湾淡水营兵丁郑峨等藐法聚众,擒殴同知衙役;现严饬该镇、道逐一究明,押解赴省,从复位拟」等因。台湾为海外重地,在营兵丁乃敢抗官挟制、聚众擒殴,大干法纪!且衙役十三人俱各殴有重伤,则其肆行逞凶,必不止郑峨等五人;应逐一根究,毋使漏网。并即在于本处地方正法示众,俾愚顽知所惩戒;若于省城结案,则该处之人逖听风闻,究不如目击警心者之更为悚惕也。该犯郑峨等若业经解赴省城,自不便远隔重洋,复行解往;如尚未经起解,该督、提等即遴委大员前往,会同该镇、道严行究审,根究党恶,从重分别定拟,在于台湾地方正法枭示。此等凶徒即多处数人,情法亦所允当。嗣后设遇此等案件,俱即于犯案处所审明办理,不必远行提解。着将此传谕杨廷璋等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六十三。
六月初十日(辛丑),谕军机大臣等:『今日游金辂奏报台湾雨水情形一折,于兵丁郑峨等聚众殴役之事,竟无一语提及;朕以为或该总兵具折在前,而兵丁等生事在后。及检查杨廷璋奏折,称系五月初一日据台湾镇总兵游金辂等咨禀,则游金辂封发奏折时,此案久经发觉矣。总兵膺专阃之寄,遇地方有事,即应据实奏闻。况管辖兵丁,尤其专责;而台湾一镇孤悬海外,更与内地不同。今游金辂于此等事件仅以咨禀督、提了事,而于奏牍中竟不复置一词,是全不知节镇大员职掌所系;若以兵丁滋事恐于考成有碍,不敢直陈,则识见尤为鄙陋矣!至于雨水情形,不过地方大员随时陈奏之事;游金辂乃专以此斤斤入告,遂谓可以塞责耶?游金辂着传旨严行申饬』。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六十四。
秋九月初三日(壬戌),谕曰:『各省学政,现届差满。………福建学政,着纪昀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七十。
乾隆二十八年
乾隆二十八年(癸未、一七六三)春三月十六日(癸酉),闽浙总督杨廷璋奏:『台湾孤悬海外,奏准内地代捐收榖运贮;现在额数已全,应请停』。下部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八十三。
夏四月初八日(乙未),福建巡抚定长疏报侯官、古田、屏南、永福、南安、浦城、霞浦、福安、漳平、龙岩、福清、莆田、同安、南靖、宁德、惠安、长汀、凤山、彰化、淡防等二十厅州县乾隆二十六年分劝垦田地、山园七十五顷二十八亩有奇,凤山县劝垦官庄田园二甲九分有奇』。
豁除福建南安、建安、凤山等三县水冲田园地三十四亩有奇、淡防厅无征田园三百十九甲有奇额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八十四。
五月十五日(辛未),以福建按察使曹绳柱为广东布政使、湖南驿盐长宝道淑宝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八十六。
二十四日(庚辰),曹绳柱着补授福建布政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八十七。
秋八月二十八日(壬子),以福建按察使淑宝为甘肃布政使、福建粮驿道朱珪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九十三。
冬十月十六日(己亥),谕:『据杨廷璋参奏「台湾镇总兵游金辂贪黩不职各款,请革职审拟」一折,甚属公正明允。游金辂及都司张廷显俱着革职;其贪黩不职情由并款内犯证,交与该抚一并严审定拟具奏』。
调福建海坛镇总兵杨瑞为台湾镇总兵、调广东提督黄仕简为福建水师提督。
二十一日(甲辰),兵部议准:『闽浙总督杨廷璋奏称标营学习世职及澎台俸满把总、候补千总并分发候补千总之武举,均应按照缺次轮流咨补。但无志者或以缺次有定不肯练习技勇,请于甄别年满千总之期,一例甄别;其衰怠者,即休退报部,俾留标各员知所策励』。从之。
二十三日(丙午),以江西按察使颜希深为福建布政使。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九十七。
十一月二十六日(己卯),谕曰:『杨廷璋着补授大学士,仍留闽浙总督之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百九十九。
十二月十三日(乙未),谕:『……福州将军员缺,着明福调补』。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
乾隆二十九年
乾隆二十九年(甲申、一七六四)春正月二十一日(癸酉),以原任福州将军福增格为熊岳副都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三。
三月初三日(甲寅),福建水师提督一等海澄公黄仕简奏:『厦门为商船云集奥区,惟恐匪徒出没滋事及夹带禁物、透漏税课,故设立关部稽查、同知察核,并轮派武职巡逻,防范已极严密。乃臣留心察访,知该关于进出各船不拘内地外洋,每船勒取番银陋规多寡不等;文武衙门,朋分收受。应请简派大员赴闽清查』。得旨:『嘉悦览之。汝可知恩,朕亦可谓知人』。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六。
夏六月二十四日(甲辰),谕曰:『杨廷璋现交部严加议处,着解任来京候旨;苏昌着调补闽浙总督』。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十三。
秋七月辛亥朔,谕:『前黄仕简参奏厦门洋船陋规,内总督每年得受银一万两、巡抚每年得受银八千两等语;朕以当此法纪肃清之日,督、抚受恩深重,何至任意贪婪若此。如果属实,则大奇之事,亦必重治其罪。但不得不彻底根究,以核虚实;是以命舒赫德等前往据实查办。嗣据舒赫德等节次查奏,该提督所参一万、八千陋规之说,俱属子虚;是杨廷璋等尚不致罔顾朕用人颜面,无所忌惮。至购买燕窝等物,定长惟沿习向例给价,而杨廷璋于此外复有令属员垫买人参、珊瑚、珍珠等物,仅照所开平价给发;致属员添价垫买,为婪收陋规借口。杨廷璋溺职负恩,罪实难逭!但此等陋习,料非仅福建一省为然;别省幸而不致败露,则亦姑置不究。今既讯有确据,岂可不示以创惩!杨廷璋擢任封疆以来,尚能实心任事;是以简用大学士,仍留总督之任。乃不能正己率属,致启属员巧为逢迎、借端欺饰之渐;不但不堪表率封疆,即令其还京供职,亦有何颜面复厕纶扉耶?姑念其宣力有年,齿复衰迈,不忍遽加摈斥;着加恩赏给散秩大臣,来京效力。定长本无大过,着从宽留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十四。
八月二十日(己亥),以福水师提督黄仕简、广东提督吴必达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十七。
九月十一日(庚申),谕曰:『御史李宜青条陈台湾事宜一折,所奏应行与否,且不具论;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体。该御史奉差巡台,地方之事皆其职分所难诿。第同差满、汉二员,考成均属一体;见闻所及,理宜和衷共酌,会衔入告。即意见容有参差,亦应据实声明,专折奏请。乃李宜青既不于在台时彼此会商,至回京复命亦未闻一言及此;直至差满日久,挟此为独得之秘,罗列见长。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琐,固当如是耶?此等伎俩,犹得以尝试为得计耶?李宜青着传旨申饬。至所请各条,亦不必以人废言,仍着交部议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十八。
冬十月十一日(己丑),以福建台湾道余文仪为福建按察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二十。
二十九日(丁未),命修撰王杰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二十一。
乾隆三十年
乾隆三十年(乙酉、一七八五)春闰二月十六日(壬戌),谕军机大臣等:『苏昌奏「请增闽省盐价」一折,经行在户部议以「是否实在情形,难于悬揣。杨廷璋久任闽督,于盐务自必熟悉;请交杨廷璋妥议覆奏」;已如部议行矣。闽省盐务,果有成本不敷、难于销售之事,杨廷璋在闽数年,何以未经筹办?苏昌到任未久,于地方诸务谅未必即能真知灼见。所奏是否实情?诚难悬断。定长简任闽抚有年,于该省现在情形知之必确。如果商力疲乏、运售维艰,自当熟筹妥办。且钱价随时长落,盐价岂能因之屡为增减?且遽尔增价,于民有无扰累?亦不可不悉心斟酌。着传谕定长,将商盐实在情形及如何办理妥协之处?即就所知覆奏。或苏昌意在沽名,急于入告以博众商感颂;亦即据实具奏。定长昨因杨廷璋一案罣误,朕已加恩宽宥;此次交查事件,若稍存瞻徇之见依违两可,必不能再为曲贷矣。将此密谕定长知之』。寻奏:『闽省盐务,雍正元年曾将商人裁革,统归官办。复经题准:除长乐、福清、晋江、同安等四县官办外,余悉招商行运,先完课银、后配盐觔。近年商办,颇形竭蹶。乾隆二十八年通商呈请增价,前督杨廷璋酌准每担加运耗盐五觔。上年又佥请续增,经督臣苏昌将建宁、光泽、邵武三帮准加运耗盐七觔,不补钱水;其余各帮,于原定卖价准每钱一文增补钱水九丝七忽零。今苏昌奏请加增盐价,是否于增补钱水外又请加价,臣无从悬揣。查雍正十一年题定:于各商成本外,每觔准其获息一文;历今三十余年,本费既多,获息自薄。请按一文之数,折半加增;令通省各帮悉照现在卖价每觔加收五毫,毋庸加给钱水,亦不准加运耗盐。其泰宁一帮,近因溪河淤塞,民间愿加挑运脚费,请每觔加收一文;溪河复通,仍止准加五毫。惟官运四县,毋庸议增』。得旨:『所奏甚公。缘系问总督之事,此折不明发,密令该部酌采议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三十一。
夏五月初三日(丁丑),谕:『巡视台湾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简派一次;事竣即回,无庸留驻候代。今思该处现有道、镇大员驻札,一应地方事务俱可随时经理;而向来巡察御史在彼并未闻有所建白,原属有名无实。若遽行裁撤,则地方官或以远隔海洋,无人稽察,日久不免废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后届三年请派之期,该衙门仍照例奏请,或暂停派往、或数次后派员一往巡查;候朕随时酌量办理。其盛京等五处分班简派稽察,亦照此例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三十六。
十六日(庚寅),以侍讲谢墉为福建乡试正考官、御史毛辉祖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三十七。
秋八月十一日(甲寅),兵部议准:『闽浙总督苏昌疏称台湾淡水营驻札八里坌系贩洋要路,又为台郡北路门户;向设都司一、千总一、把总二,俱从陆路人员内调补,恐于洋面情形未必熟练。查该营原系水陆兼辖,请改都司为水师调缺,把总、外委改用一半水师,督率水兵巡洋;其余千总及把总、外委仍从陆路人员内拔补,专防陆路地方』。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四十二。
乾隆三十一年
乾隆三十一年(丙戌、一七六六)春正月初八日(戊寅),谕:『近据江苏、浙江、广东等省节次拏获海洋盗犯多人,业已尽法惩治。此等积匪,或一人连犯两省之案、或一案牵连数省之人,累累劫案,已阅多年,此时始行发觉。皆由从前各地方官遇有商船被劫之事,每以事涉海洋,畏难不肯访缉;又或因水面所辖地界毗连,可以互相推诿,彼此捺搁。遂致纵盗养奸,酿成积案;已将各年疏防之文武各员,交部严加议处矣。今三省盗伙,就获者几及数百名;恐匪船往来洋面、潜踪劫窃,似此者尚复不少。若不严加搜捕、尽绝根株,何以靖海疆而安旅舶!当思此等海盗纠伙行凶虽在洋面,而所窃赃物不能不向城市变卖,其妻拏家属亦必于陆地寄居;即如浙省获盗之案,亦因贼犯宋三窃赃包裤败露,遂得寻线根求,弋获多犯。诚使地方员弁平日留心察访,见有行踪诡秘并衣物可疑者随时盘诘,鬼蜮复何所遁形!至界连数省之处,盗匪出没,每闻此地严拏,即窜入彼境以图避匿;若彼此同心上紧协缉,则四路堵截,匪徒又何从狡脱乎!总在封疆大吏严饬有司实力稽查,设法躧捕,使洋面永远清静,方不负戢暴安民之意。倘此后该地方官复敢因仍故习,玩视盗案,不行严密查拏及讳匿不报者,一经发觉,必重冶其罪;该督、抚等不能严切董饬,责有攸归,朕不能为之宽贷也。将此通行晓谕知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五十二。
二月初二日(壬寅),以福建巡抚定长为湖广总督,调湖南巡抚李因培为福建巡抚。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五十四。
十八日(戊午),兵部奏:『台湾镇总兵杨瑞逾限不请陛见,应照例查办』。得旨:『台湾镇远隔重洋,其奏请陛见逾期之处,着不必查办』。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五十五。
夏五月二十六日(甲午),谕:『今日国史馆进呈新纂列传内「洪承畴传」,于故明唐王朱聿钊加以「伪」字,于义未有允协。明至崇祯甲申,其统已亡。然福王之在江宁,尚与宋南渡相仿佛;即唐、桂诸王转徙闽、滇,苟延一线,亦与宋帝愳、昺之播迁海峤无异。且唐王等皆明室子孙,其封号亦其先世相承,非若异姓僭窃及草贼拥立一朱姓以为号召者可比;固不必概从贬斥也。当国家戡定之初,于不顺命者自当斥之曰「伪」,以一耳目而齐心志。今承平百余年,纂辑一代国史,传信天下万世;一字所系,予夺攸分。必当衷于至是,以昭史法。昨批阅「通鉴辑览」,至宋末事,如元兵既入临安,帝■〈日〈幺幺〉灬,上中下〉身为俘虏;宋社既屋,统系即亡。愳、昺二王窜居穷海,残喘仅存,并不得比于绍兴偏安之局;仍「续纲目」尚以景炎、祥兴大书纪年,曲徇不公,于史例亦未当。因特加厘正,批示大旨;使名分秩然,用垂炯戒。若明之唐王、桂王,于愳、昺亦复何异;设竟以为「伪」,则又所谓「矫枉过正」,弗协事理之平。即明末诸臣如黄道周、史可法等在当时抗拒王师,固诛僇之所必及;今平情而论,诸臣各为其主,节义究不容掩。朕方嘉予之,又岂可概以「伪臣」目之乎!总裁等承修国史,于明季事皆从贬,固本朝臣子立言之体;但此书皆朕亲加阅定,何必拘牵顾忌,漫无区别,不准于天理人情之至当乎!朕权衡庶务,一秉至公。况国史笔削,事关法戒,所系于纲常名教者至重;比事固当征实,正名尤贵持平。特明降谕旨,俾史馆诸臣咸喻朕意,奉为准绳,用彰大中至正之道』。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六十一。
六月二十日(戊午),谕曰:『苏昌访参台湾淡水境内生番焚杀一案所奏各折,具见悉心筹划,妥协周详,已于折内批示;着赏给小荷包八个,以示嘉奖』。
调广东雷琼镇总兵甘国宝为福建台湾镇总兵。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六十三。
秋七月二十二日(庚寅),谕曰:『苏昌奏「福鼎县知县赵由俶首先访查洋案,拏获邻省邻境盗犯二十余名」等语。赵由俶颇属能事,着出具考语,送部引见。此等盗案,近来广东、福建、江南、浙江等省拏获颇多;该犯等出入海洋,前后犯案不一而足。地方官既已审讯属实,即应就案完结;虽各省另有犯案,亦不必彼此行查,使凶徒得稽显戮。至迩年以来,海洋积匪累累就获。现在地方官留心查办,固属可嘉;但从前数年,何以寂无报闻?皆由所在文武员弁因循玩忽,故贼匪得潜匿洋面滋事。今各省既上紧访缉,则匪犯自无可逋藏。着各督、抚再行严饬沿海州县,加意搜捕;其邻境省分,并互相关会,一体协力擒着,务绝根株而清海境。毋得稍有纵弛,致奸徒幸逃法网』。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六十五。
八月十四日(辛亥),闽浙总督苏昌奏:『台湾淡水厅所属之鲎榖庄民人被凶番焚杀多人,臣饬委臬司余文仪由厦门渡台查得此案起衅缘由,因淡水之三湖一带从前原系界内民田,嗣因遭番人肆虐,划出界外;小民每生觊觎,不肯废弃,时往偷种。本年三月间,鲎壳庄民有耕牛越出界外,前往寻觅未获;猝遇生番多人追赶入庄,放火焚寮,戕杀多命。又鲎壳庄上年冬间有生番出界赶鹿,被庄民射死;以致生番挟仇,乘隙焚杀。臣现札饬余文仪密调就近熟番查探路径,相机剿办』。得旨:『览奏俱悉』。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六十六。
十六日(癸丑),谕曰:『庄有恭……着加恩免罪,补授福建巡抚,以观后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六十七。
九月十二日(己卯),降福建巡抚李因培为四川按察使。
十三日(庚辰),闽浙总督苏昌等奏:『台湾淡水厅属鲎壳庄民被凶番戕杀,据臬司余文仪会同该镇派拨弁兵设法剿抚,并委同知、知县带领通土、熟番、乡勇查探路径,由屋鏊、狮子等社即可径通攸武乃社;先行传询屋鏊、狮子等社土目巴煞由、巴士、阿贵等,佥称戕杀鲎壳庄民实系攸武乃社番,与伊等无干,情愿协力收捕。但该土目回社八日之久,竟无一番出山回复,恐属狡饰;该镇、司等拟乘其不备,星夜进攻。倘道经屋鏊等社,番人有敢行阻截者,即属凶番党伙;当先行剿捕,使各社胆落,将来受抚必诚。现因内山水发,未得前进;一经水退,即当乘机进剿』。得旨:『览奏俱悉』。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六十八。
二十二日(己丑),闽浙总督苏昌奏:『台湾攸武乃社凶番,经臬司余文仪等带同文武员弁率领兵勇于八月二十七日往蛤仔口进剿,擒杀番众三百余人;余匪四散奔逃,势已胆落。即附近屋鏊、狮子等社生番,亦不敢结连帮同拒敌。臣现在批令该司、镇等,或假以招抚,诱令投首;或直捣巢穴,尽歼其众:务使海疆宁谧』。得旨嘉奖。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六十九。
冬十月十一日(丁未),谕军机大臣等:『外省常平捐监事例,原令其捐输本色,以备仓储;乃行之年久,渐至多收折色。承办官吏,不无浮收需索及那移侵蚀等弊;自不若在部报捐者,转属简便妥协。前已降旨,将陕、甘捐例停止,仍令赴部报捐。复经查明,各省捐监事例未经停止者,尚有九省;所有安徽、直隶、山西、河南等省现在降旨并着一体停止外,其云南一省产米本少,商贩又难于接济;福建、广东本地米粮亦属不敷,或取资于台地外洋、或藉给于■〈舟古〉舶贩运:则常平仓榖果能多捐本色,自于积贮有益。至湖广一省向称产米充裕;若平时宽余储偫,不特本省有备无患,设遇邻省需粮,亦可酌量协拨。然祇可多存本色,不可言及折色。且各该省向设常平事例,是否实在收贮本色?现今或已足额,无需再捐;或尚需仍留本省收纳,并果否裨益仓储,不致有名无实及启官吏私征折色、藉端滋弊之处?着传谕各该督、抚将实在情形及此事应行、应止?逐一查议,据实奏闻;候朕另降谕旨』。
十五日(辛亥),闽浙总督苏昌奏:『安戢台郡边界事宜:一、划出界外之地,多系耕久熟田;贫民每于近界处,零星搭寮居住,图便私垦偷种。生番见人户稀少,乘间肆虐。现饬通查各属,凡逼近番界之零星住户,悉令迁移附近大庄居住;其房屋不过竹寮、草舍,移搭极为便易。一、二湖、加志阁两庄系后垄汛所辖,离汛俱二十里;每有生番肆虐,不及救护。查后垄庄已成腹地,不须多兵,现在驻札外委、千总各一员,兵七十四名;请拨兵十四名驻二湖、十二名驻加志阁。加志阁现有熟番空社,可以修葺居住;二湖应建营房七间。一、向山一带居民与生番相近,虽设有隘口,而生番善于走险、随处出没,居民每遭焚杀。查乾隆十年定议:逼近生番地界,每届深秋,令各设望楼一座,悬锣巡警,互相救援。但生番乘间肆虐,原不尽在深秋,望楼竹木搭架亦难经久;应于近山各庄向山一面,建设火砖望楼一座;令庄民每夜轮流派出四人在楼守望,见有生番踪迹,立即放炮鸣锣,俾居民闻声接应。一、贫民于近界处搭寮私垦,至越出界外,零星偷种番地;猝遇生番,鲜不毙命。嗣后无论界外之三湖、蛤仔峙等处,不许私种;即逼近番界之荒埔,悉行严禁。责成各巡检及附近汛弁,于禁垦各处,每月各带兵役游巡;其无巡检处,即令县丞轮查。一、乾隆三年、十一年清厘民番地界,本属井然;无如番性多愚,汉奸利诱债彲,移灭定界,渐复越占。比年熟番滋生日众,生计日蹙;及今不办,日久必潜入大山,仍作生番。应查照定例,凡从前立明界址有档案可稽者,俱逐一清出,再为立界;如有侵越,即追出归番耕管。其例后私彲及债剥占抵各田园,悉行还番;将本人逐令过水,以杜滋讼。惟是番性无常,仍恐复听奸徒诱骗,再行私卖;应将各社旧存田园甲数、四至并续后清出及彲卖断归各业通查造册,申送存案。地方官奉行不力,即予参处。并于各社刊立木榜,将所有番社田园土名俱刊明榜内;如再有私彲、私卖情事,即将田业归官充公,并按亩科算治罪』。得旨:『如所议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七十。
十六日(壬子),谕军机大臣等:『苏昌奏办生番一案,其事由以剿杀凶番、直捣巢穴为词;始谓伊等此次必已深入番境,扫穴诛凶,多所斩获。及细阅所奏情节,则官兵入山,仅止追斩凶番一名,并将该番等寮舍、米粮焚烧一、二处而回;余番俱四散奔逃,并未剿戮多凶。可见外省习气,遇有此等事务,往往过涉矜张;揆之所办情形,名实每不相副。该督未加深察,亦遂据禀词入告耳。然苏昌系满洲大臣,正不宜如此也!至此案起衅之由,原因内地人民越境滋事所致,其事本非重大;且不法生番从前业已擒歼三十余犯、鎗毙一百余人,今复毁其社寮积聚示之惩创,亦足以申国法而昭炯戒。其邻近攸武乃社诸番,又皆畏罪归诚。就事论事,亦祗可如此完结。其出力员弁、兵役,亦祗可酌量在外奖赏,不可张大论功。该督奏报之词未免夸张失实,殊属非体!着将此传谕知之』。
二十五日(辛酉),以江西布政使钱琦、福建布政使颜希深对调。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七十一。
十一月二十八日(甲午),吏部等部议覆:『闽浙总督苏昌等奏称「台湾熟番户口众多,应将淡水、彰化、诸罗一厅二县所属番社设立理番同知一员;凡有民番交涉事件,悉归该同知管理。查内地泉州府西仓同知,地方绥靖无事;请裁改为台湾府理番同知。其西仓一带地方,有晋江县贴堂县丞与知县同城,并无专管之事,应将该县丞移驻同知现驻之石狮街,就近管理。至改设理番同知俸廉、役食,即照西仓同知额编之数改拨;书役、民壮,亦照西仓额数募充。其衙署,现有彰化县淡水同知旧署,毋庸另建;祗须颁给「台湾府北路理番同知」关防。其南路台湾、凤山两县,社民甚少;查台湾府海防同知专管船政,请即以海防同知兼管,换给「台湾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关防。再,晋江县县丞移驻石狮,养廉、役食照旧;惟于该县额设民壮,酌拨十名。即居现有同知旧署,并铸给「晋江县分驻石狮县丞」关防」。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七十三。
十二月,闽浙总督苏昌奏:『屋鏊、末毒、狮子等十三社俱系内山生番,近见攸武乃社凶番被剿,官兵路过各社秋毫无犯;众社番畏威怀德,俱请输诚归化,并每社每年献纳鹿皮四张、小米四石以作税粮』。报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七十五。
乾隆三十二年
乾隆三十二年(丁亥、一七六七)春二月二十日(甲寅),吏部议准:『闽浙总督苏昌奏称台湾府淡水同知所属八里坌,旧设巡检一员。近来海口涨塞,无船只往来。该员兼辖之新庄地方商贾辐辏,且北连艋舺、大加腊民番杂处,南距霄里汛大溪干一带旷野平原,难免奸匪藏聚。应将八里坌巡检移驻新庄,并请改给淡水厅新庄巡检印信』从之。
二十一日(乙卯),以原任福建按察使朱珪为湖北按察使。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七十九。
三月二十一日(乙酉),吏部议准:『闽浙总督苏昌遵旨议奏:查闽省道员,除粮驿、盐道同驻福州省会及延建邵道祗与副将同城,兵额无多,均无庸加衔;惟兴泉永道驻厦门、汀漳龙道驻漳州府系与各提镇同城,又台湾道海疆保障、抚御诸番与台湾镇同驻,均请加兵备道衔,并铸给关防』。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八十一。
夏四月二十八日(辛酉),户部议覆:『闽浙总督署福建巡抚苏昌疏称「台湾府仓因运到内地捐榖,廒口不敷存贮;请添建一百五十七间」。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八十三。
秋七月十九日(辛巳),吏部议准:『闽浙总督苏昌等奏称:台湾一郡远隔重洋,为全闽紧要门户;所属四县,皆定为海疆要缺。抚绥弹压,胜任颇难。请嗣后台湾四县缺出,如有人地相宜,准其不拘繁简,通融拣调。内地海疆,不得援以为例』。从之。
调山东巡抚崔应阶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八十九。
九月二十四日(乙卯),谕曰:『福建提督马负书久膺专阃,奉职恪勤;今闻溘逝,深为轸惜!所有应得恤典,该部察例具奏』。
调广东提督黄仕简为福建提督,以福建台湾镇总兵甘国宝为广东提督;调闽粤南澳镇总兵王巍为台湾镇总兵。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九十五。
冬十一月二十七日(丁巳),定豫保卓异推升员弁依限给咨送部引见例。兵部议奏:『各省题补武职各员,俱系要缺。至豫行保举一项,尤为地处边远缺出,行文题补,恐致稽延;是以先行保举,随时掣补。各省督、抚,自应于部覆到日即行咨送。今查福建豫保之金门镇标右营守备江永泰、澎湖水师右营守备卓其祥均系例应送部之员,业于上年十二月部议具题,行文调取;已满一年,未据该督咨送。查应行送部人员,向无例限。请嗣后遇题补豫保卓异员弁,该督、抚于接准部覆日,限四个月咨送;兼管二省总督,所辖隔省人员,限六个月咨送。逾限议处。其承办要差不能依限者,令该督、抚声明咨报;事竣,即令送部』。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百九十九。
十二月,福建台湾镇总兵王巍奏报到任日期,并称「台地民番杂处,戢匪安良,诸惟实心实力办理』。得旨:『览奏俱悉。实心实力为之,不可随绿旗习气,徒事空言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一。
乾隆三十三年
乾隆三十三年(戊子、一七六八)春正月十七日(丙午),调福州将军明福为盛京将军,以锦州副都统尚在为福州将军。
十八日(丁未),谕曰:『闽浙总督苏昌自简任封疆以来,老成谨恪,宣力有年。兹以陛见来京,患疾溘逝,深为悯恻!所有应得恤典,着该部察例具奏』。
以福建巡抚崔应阶为闽浙总督、安徽布政使富尼汉为福建巡抚。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三。
二月初二日(庚申),吏部等部议准:『升任福建巡抚崔应阶奏称:莆田县所辖平海地方,逼处海滨,与台湾之竹堑相对,离城遥远;应设专员驻守。查莆田县原有县丞一员,请移驻平海,以资弹压;定为在外拣选调补要缺』。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四。
二十八日(丙戌),调福建巡抚富尼汉为山东巡抚、湖北巡抚鄂宝为福建巡抚。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五。
三月十七日(乙巳),调福建巡抚鄂宝为广西巡抚、广东巡抚钟音为福建巡抚。
二十二日(庚戌),豁福建台湾外洋遭风漂没兵米一千一百六十石有奇。
二十三日(辛亥),升任福建巡抚崔应阶疏报侯官、长乐、罗源、古田、将乐、沙县、建安、政和、归化、上杭、霞浦、福鼎、漳平、龙岩、凤山、诸罗、彰化、淡防、晋江、龙溪、诏安、金门通判等二十二州、县、厅开垦田园地六十三顷九十九亩有奇。
豁福建彰化县水冲园地一百三十甲有奇额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七。
夏五月十七日(甲辰),以侍讲学士汪永锡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给事中戈涛为副考官。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十一。
二十六日(壬午),谕曰:『汪永锡现在丁忧,福建正考官着改派戈涛,郭元涛着派福建副考官』。
谕:『……〔云贵总督〕鄂宁着降补福建巡抚;……钟音亦着仍留广东巡抚之任』。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十三。
秋八月十八日(癸酉),军机大臣等议奏:『据闽浙总督崔应阶议覆「大学士陈宏谋条奏裁汰战船」一折,福建省拟裁船三十九、改船一十一,浙江省拟裁船五十五、改船一十五,共裁改船一百二十只。其雇觅民船渡载班兵之议,查台郡米榖全赖民船贩运,若再令渡载班兵,恐误贩粜;应毋庸议。至修造,请仍旧归道、府会办。均应如所奏』。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十七。
九月丙戌朔,予福建台湾水师营遭风淹毙兵陈御等赏恤如例。
初八日(癸巳),谕:『各省学政现届差满……福建学政,着阿肃去』。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十八。
冬十月初七日(辛酉),谕军机大臣等:『据崔应阶等奏到:台湾窃贼黄教纠众竖旗,拒捕滋事;随经官兵追拏,贼众四散逃窜,首匪尚未弋获等语。奸徒纠众不法,情罪可恶;一经拏获,本应立即刑诛。况台湾远隔重洋,更非内地可比;尤不当羁禁延缓,致有疏虞。至鄂宁所称令解赴厦门质审,未免拘泥成例。此等匪恶渡海,管解防范稍有未周,或恐疏脱滋事;着派余文仪前往台湾,将就获各犯随时审明,即在该处正法示众。惟首犯黄教于获到后,多派妥干员弁,沿途小心押解;交鄂宁严行审讯,照例凌迟处死。至现据奏到情节,不但黄教未经弋获,余党之窜者尚多。着传谕鄂宁等即速严饬该处文武官弁,于番界海口加紧防守,无使兔脱远扬;务将各犯尽数就擒,无使一人漏网。又所称台湾内山系生番地面,贼匪不能窜入;揆度事理,亦未甚尝。此等亡命匪恶,避罪偷生,铤而走险,急何暇择;设或冒死逃往,潜匿山箐,亦未可知。即当设法晓谕生番,令其擒献;或酌量悬赏,以励番众。总期尽绝根株,毋使稍留余孽。现在崔应阶巡查浙江兼署抚篆,不必回闽;此案即着鄂宁就近办理,仍将曾否弋获首伙几犯之处,速行据实具奏。并将此传谕崔应阶、吴必达知之』。
十二日(丙寅),军机大臣等议奏:『据闽浙总督崔应阶议覆大学士陈宏谋条奏巡查海口船只各事宜:一、闽、浙二省沿海商渔船,成造时报地方官给执照;请仿江省定限,一年一换。应行查报出入口岸,大口五日、小口十日;由汛员汇送地方官注册备考。一、向例:船只闽省用黑篷、白字,浙省用白篷、黑字。但不得专恃篷色为别,应仍令该管州、县及各口汛弁随时查察。一、商船成造后租别人管驾,令先报地方官,再赴汛口取具互结。倘在洋滋事为匪,船主、租户问罪;租户远扬,船主是问。一、闽、浙海洋口岸甚多,倘守备等官不敷差遣,应择船只出入较多处所委守备以上一员按月轮替,其余小口仍委千、把防守;责成该处镇、道稽查』。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二十。
十一月初八日(壬辰),谕:『昨据崔应阶、鄂宁奏:台湾冈山地方有匪犯黄教纠伙拒捕之事,并声明该犯从前因行窃拟徒,援赦安插等语。因令刑部检查原案,则黄教因伙窃牛只,闻捕潜逃,及马快朱进等往拏,辄敢执刀拒捕,架格伤人;情罪实为凶恶。当日审转各员,仅照寻常拒捕例,拟以杖徒;刑部亦不复加驳改:均属非是!此等咨行案件,偶一查询,即有不能允协之处。可见外省办理审案,全不认真;而刑部之复核咨文,亦不过依样葫芦,漫无可否。若以事隔多年置之不究,则内外问刑衙门将复何所警畏乎!着将审拟此案之县、府、道、司、据详咨结之该抚及原办之刑部堂司各官,俱着交部查明议处』。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二十二。
十七日(辛丑),谕军机大臣等:『鄂宁奏「台湾贼匪黄教聚众」一案,地方遇有逆匪纠众不法之案,文武大员果能办理得宜,立时擒治,自断不致蔓延猖獗。今据称贼匪等于十月十七等日尚有在北路一带焚烧营房、拒伤官兵之事,则前此所报贼已四散窜匿及匪伙止有百余之说俱非确情。此实系地方官意在化大为小,禀报多有粉饰;外省积习如此,实可痛恨!至王巍虽在台湾,于统兵调度之事未必能悉合机宜;且其人原本平常,殊不足恃。今吴必达现已带兵前往,人尚历练能事;自可克期剿捕,早绝根株。至擒获各犯,前已谕余文仪迅往台湾随时审明,即于该处正法;谅已遵旨办理。惟是漳、泉诸郡地近海滨,人情亦多犷悍;尤宜示以镇静,毋致稍涉惊疑,最为要务。其王巍办理不善情形,昨已谕吴必达前往确查覆奏。所有台郡文武员弁禀报不实之处,俟事竣后查明参处数人,以示警戒。目今情形,随便速奏。将此传谕鄂宁知之』。
二十一日(乙巳),谕军机大臣等:『台湾贼匪聚众不法一案,前据该督、抚等奏到各情形,王巍等办理不善之处,大略可见;节经谕令吴必达妥协经理。今日崔应阶奏「据镇、道等禀报情节」一折,是此事初发时,该镇、道尚意在弥缝,则平日之姑息养奸,不问可知;而通核种种缘由,措置尤为失当。如原报十月初二日一闻黄教纠众竖旗,即统率官兵剿捕;今折内称初三日在城盘获贼犯刘恭等二名,又续获洪答等二十余名。镇、府既领兵前往,则城内获犯者何人?城内既获如许贼犯,可见匪徒结聚已久,不止冈山一处。且称黄教等竖旗聚众,原想抢夺村庄,并无谋为不轨之意;此语更为大谬!试问贼众抢夺村庄,非不轨而何?即此足见伊等欲化大为小、化有为无矣。又前折内称王巍于初三日带兵前赴冈山,知府邹应元随往协办,该道张珽留郡弹压防护;是镇、道并不在一处。今折内何以称连据镇、道具禀!伊等既行守相隔,何以会合禀报?或王巍往冈山后,旋即回至台湾,并未亲身督剿耶?再折内有「第八名正犯方髓、第九名正犯韩笔」之语;贼匪并未有散札、传帖等事,何由知其次序?殊不可解!此语得之何人?又称「贼首虽未就擒,而贼众惊惶;他处贼匪,难以会合」。此语益为荒诞!昨据鄂宁等奏,贼匪蔓延北路,有焚烧、拒捕之事;可见其并未解散。今惊惶瓦解之语,得自何来?前后矛盾殊甚!至称挑选年力精壮、熟识山径之人改装进山,探听贼踪等语;更非情理所有。带兵原为剿贼,况兵丁皆台湾土著,何至不识路径,另待挑人!若云窜入生番,兵即不能追捕;尤觉可怪!台地与生番壤接,平时尚当慑以声威;至贼匪窜入其境,何难一面谕令擒献、一面统兵直入,晓以「剿缉内地逸匪,并不滋扰番地」,方为正理。乃因番境相隔,即生退阻;设使生番稍有不靖,竟将置之不办乎?又王巍初二日差人赍奏雨水情形一折,今日亦已递到。计其拜折日期,即系黄教事发之时;该镇何难具折由驿速奏,可以早为指示!且总兵等准其奏事,原为地方要务起见;而紧要事件,并许驿函飞递。今贼匪滋事之案,地方公务孰有要于此者?并非前此吴士胜驰折谢恩可比。王巍又何拘泥若此,竟不飞章渡海告之抚臣速赴邮传耶?看来该镇、道专欲消弭隐讳,故从未奏闻;而节次禀揭,措词亦多粉饰。殊不知盗贼窃发,原不能保其必无,如漳浦县逆犯卢茂等一案,文武各官上紧办理妥贴,朕即加恩奖叙其出力员弁,并予升赏;王巍等岂无见闻!若黄教之事一有端倪,即迅速掩捕,何至贼众逸出生事!乃不此之务,妄思以诡词塞责,其取戾更甚;又何如先事之据实直陈耶!王巍等俟此案办结后,再降谕旨。吴必达现已领兵赴台,一切剿贼、缉犯,自能合宜。所有已获各犯,并着交吴必达会同余文仪迅速严审,仍遵前旨即行在彼正法;如镇、道及在事员弁有乖方贻误应行究讯者,即一面令其解任、一面奏闻,亦无不可。仍即将日来查办情形,星速具奏。并将此传谕崔应阶、鄂宁等知之』。
二十六日(庚戌),谕军机大臣等:『据鄂宁等奏到「现在办理逆匪黄教情形并吴必达带领官兵船只前往剿捕」一折,所办甚好。奸徒纠众拒捕不法,实为罪大恶极;应即严行搜捕,务净根株,以彰显戮。至该镇王巍本系驻札台湾之员,自匪徒窃发以来,虽即督兵往剿,但首伙各犯尚多未获,且自初八日具报以后,相隔两旬未据将曾否获犯续报抚、提诸臣。该镇前后作何筹办?是否妥协?吴必达到彼,自可得其实在情形;着即悉心查奏。其匪案起事缘由,应即确切根究,悉力擒拏,毋使一名漏网;获犯之日,即于台地正法宣示,俾众人共知儆惕。又前据鄂宁等奏报:台湾道张珽留驻郡城、知府邹应元赶往参酌办理;其事殊不可解!道员官阶在知府之上,且兼辖兵备;办贼乃其专责,自应随营调度。知府身任地方,留郡弹压,应为合宜。何以行守倒置若此!着传谕鄂宁,即行查明据实具奏。将此一并谕吴必达知之』。
二十九日(癸丑),谕:『前据崔应阶、鄂宁等节次奏报「台湾匪犯黄教纠众不法」一案,朕核其情节,即料及必系王巍在彼办理不善与该道、府因循贻误所致,业已谕令吴必达查办。今阅王巍奏折,则该镇于九月初一日抵台湾地方,已知有积匪黄教纠伙滋扰之事;自应即行督兵亲往上紧查拏,务期尽获奸匪,以靖海疆。乃仅委守备一员、把总一员会同文员入山搜缉,致奸徒无所畏忌,酿成事端。至十月初二日,闻贼匪在山顶竖旗,纠集百有余人,始带兵往剿;而所获各犯,又属寥寥。计其时距该镇初闻此事,已及一月;是王巍等玩视贼情、稽延误事,果不出朕所料。此次折内尚称该处山岭重迭,路径崎岖;是其怯懦观望情形,更觉自难掩覆。看来此番贼匪蔓延,总由该镇及道、府等始而意在弥缝,希图了事;继复由王巍心存畏意,不能奋往督剿,以致贼益鸱张。王巍实罪无可逭;着传谕吴必达就近查明,据实严参。并将此谕崔应阶、鄂宁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二十三。
十二月乙卯朔,谕:『贼匪黄教纠众不法一案,该镇王巍于九月初一日抵台湾,即据地方官报知其事;自应刻即亲往剿捕,尽获匪党,以净根株。乃仅派守备、把总入山搜拏,迁延一月,致贼匪得以肆行无忌;直至十月初二日,闻匪众竖旗之事,始带兵亲往。昨阅伊奏折,其观望畏葸情形毕露;即此一节,已难胜总兵大员之任!王巍着革职;俟督、提等查参到日,再降谕旨』。
调福建漳州镇总兵叶相德为台湾镇总兵。……以福建澎湖水师副将许德为黄岩镇总兵。
初四日(戊午),谕军机大臣等:『崔应阶奏「盘获汀州傅元禧带有旗信逆词,随即拏获逆犯十一名」一折,总兵眉绶及府、县各官办理此事,尚属妥协。此等奸匪敢于结盟散札,情甚可恶!务须上紧查拏,毋任一人漏网;从重处治,庶足以示惩儆。闽省现有台湾匪犯尚未办结,今复有此案即须查审,崔应阶应速回闽省办理。前已令永德回浙,如此时已到浙江,崔应阶即将巡抚印务交代起程;若尚未回任,即将抚篆交刘纯炜暂行护理。崔应阶迅速前往汀州,就近查办。其应拏广东逆犯,已谕令李侍尧一体严拏;如有续经究出应拏之犯,该督可即飞咨粤省严缉务获。至汀州府知府宋丰绥及该处文武各员内所有实力妥办之人,着崔应阶查明,据实具奏;有应送部引见者,亦并列名奏闻。再,阅该犯等逆词,内多隐语,且开有药方;其踪迹甚为诡秘。或于此中究出造意割辫首犯,亦未可知。崔应阶查审时,着一并留心根究』。
初六日(庚申),谕军机大臣等:『据吴必达奏「督剿贼匪黄教」一折,内有「贼众东突西扰,官兵疲于奔走,未易克期竣事」等语;所奏未免心存畏难。吴必达平日尚属能事,昨一闻逆匪蔓延之信,即带兵渡海督办,颇觉勇往;何以甫至台湾,辄尔张皇顾虑!此等么■〈麻上骨下〉鼠窃,原属不成事体;纵使避匿山洞,官兵奋力合剿,何难克期就获!前据鄂宁等奏称分调水师前往,合之台湾本地之兵,已不为少。今该提督称现兵不敷派拨,已飞咨督、抚添调;鄂宁现在厦门,自即派兵接应。吴必达应即上紧督兵,设法搜剿;迅速擒获,以靖海疆。不得复以兵少为词,致奸宄久稽显戮。至此案初起时,不过匪徒偶聚深山,潜行滋扰,本非难办之事。地方文武若即督率掩捕,原可立就扑灭;皆由总兵王巍畏葸观望,迁延一月,致贼匪鸱张不法,实为贻误!已降旨将伊革职。至伊统兵以来,尚容贼众肆行窜突、焚掠拒捕,则其漫无调度更可想见矣;吴必达何以不即参奏?着再传谕吴必达遵照前旨,将王巍懦怯乖方之处,据实严参究治;仍将现在剿贼情形,迅由六百里具奏。并谕崔应阶、鄂宁知之』。
又谕:『据钱琦奏「现赴建宁查办傅元禧等逆案」一折,该犯等于造作逆词、结盟纠众,情罪甚为可恶!自当彻底严究,务将首伙各犯迅即擒获,重加惩治;不得因其茹供不吐,致令狡卸,稍有轻纵!钱琦闻信,即行亲赴查办,固属分所应为;但省会重地,不可无大员弹压。昨据崔应阶奏至,已谕令迅回闽省督办;崔应阶一到瓯宁,钱琦即应先回省城。俟傅元禧等一案办毕之后,崔应阶即赴厦门筹办台湾一切事宜,鄂宁即可回省办理地方事务。可将此传谕崔应阶、鄂宁并钱琦知之』。
十四日(戊辰),谕:『据鄂宁奏:「台湾道张珽于办理逆匪黄教一案,平日既不能率属稽查奸宄,及贼匪蔓延,又复安坐郡城,并不亲往督捕;且一味存心讳饰,捏混欺朦。请旨革职」等语。张珽着革职;仍留台湾,令其自备资斧协拏逆匪,俟事竣之日另行降旨。所有台湾道员缺紧要,必须熟谙强干之员,方足以资整饬;孙孝愉着以按察使衔,管理台湾道事务。其四川按察使员缺,着刘益补授』。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二十四。
十六日(庚午),谕军机大臣等:『昨因台湾道员缺紧要,必须明干之员方克胜任;已降旨令孙孝愉以按察使衔管理台湾道事。今该督以蒋允焄熟悉该处情形,奏请调补;朕观孙孝愉尚属明白勇往,于现在整饬诸务似属相宜。着该督再行酌量,如台湾地方必须蒋允焄办理,即据实奏闻,将蒋允焄调补台湾道;孙孝愉即以升衔管理汀漳道事,亦无不可。将此传谕知之』。
二十三日(丁丑),谕军机大臣等:『吴必达奏「台湾贼匪情形」一折,所办不得头绪。吴必达一闻逆匪聚众之事,即带领官兵渡海剿捕,朕见其颇属勇往,方为嘉予;意其到台,必能克期获犯。乃前此折内所叙,已不免稍涉张皇;今日所奏情形,更有畏难之意。吴必达身为提督,率兵赴台,自应董率总兵、知府协力调度;乃折内有「飞札王巍、邹应元就近确查」等语,甚不明晰。不知吴必达现在何处?而王巍等又在何处?当此上紧剿贼之时,何以徒使文移往来,纷歧延误!且逆贼虽系倏南倏北,出没无定。自当相其要害之处,并力先攻;一处扑灭,再及其余。次第剿杀,方合机宜。若转为贼牵制,朝东暮西,贼未就擒,官兵已疲于奔命,于事理深属未协!至闽、粤庄民仇杀一节,其起衅根由原可无庸根究;但伊等敢于乘势滋事,实属不法!即当谕以「现在搜捕逆贼,尔等不知安分敛迹,辄敢借端图泄私忿,即属乱民」。严谕不从,便当立擒为首数人正法示众;伊等自必闻风解散。吴必达现拥重兵,何所顾畏,遽为若辈棘手耶?其台湾总兵王巍种种贻误,前已降旨革职。吴必达虽未奉到谕旨,目击其毫无措置,自应一面折参、一面即统其兵众妥协筹办,正提督分内所应为;何尚听其因循贻误耶!昨已将叶相德调补台湾总兵,着崔应阶、鄂宁即催令速赴新任;叶相德人尚能事,可以资其佽助。吴必达专司剿捕之事,务须悉心合力,上紧督办。将弁兵丁如有出力之人,不妨随时奖赏,以示鼓励;其退缩误事者,亦即立予惩治。有应行革职治罪之员,即据实严参,毋稍姑息。如此则人知自励,自可克期竣事。远隔重洋,遇此要事,岂可循例姑息耶!将此详谕吴必达并崔应阶、鄂宁知之』。
又谕曰:『鄂宁奏请将王巍撤回,俟匪案完竣,核其功过之语;所奏甚属非是!王巍办理此事,庸懦讳饰,始终贻误。虽已降旨革职,尚应按律治其余罪之人;何得仅以撤回了事!且其功过,犹必待事竣始行核定耶?鄂宁着传旨申饬』。
二十四日(戊寅),谕:『前经降旨,令鄂宁俟崔应阶至厦门,该抚即回省城办理一切事务。今崔应阶所办傅元禧一案自可克日完结,崔应阶即应前赴厦门调度剿捕逆匪之事;鄂宁俟崔应阶到后,即行回驻省城。……』。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二十五。
乾隆三十四年
乾隆三十四年(己丑、一七六九)春正月初七日(辛卯),谕:『据鄂宁参奏:「台湾总兵王巍于贼匪黄教竖旗焚杀一案,措置乖张,畏葸退缩;且心存讳饰,屡次捏报,仅将守备刘国梁揭参,希图卸罪。请旨拏解质审」等语。王巍前已降旨革职,着即拏解来京,交军机大臣严审定拟具奏。守备刘国梁等有应行质讯之处,并着鄂宁遴委妥员,一并押解来京,听候审讯』。
十一日(乙未),调福州将军尚在为绥远城将军,以福建巡抚鄂宁兼署福州将军。
十三日(丁酉),谕军机大臣等:『去岁曾经降旨,令该督酌派福建水师兵三千,前赴永昌备用(按即指所谓「征剿缅匪」而言);旋因为期尚早,是以传谕暂行停止。现在增派索伦、吉林等处兵丁,以备今年合力大举;并命经略大学士公傅恒自京择吉起程,临时水陆并进,必须拣派水师应用。向来闽省水师最为精练,着拣派二千名前往滇省,以备策用。总兵叶相德素属能干,此时所办台湾逆匪已有端绪,且有吴必达在彼办理;此项水师,即令叶相德回至内地悉心挑选。不论何镇所属,惟取人材技勇、素娴水面操驾攻击及能伏水潜取贼船之人,毋使稍有草率充数;挑定之日,即令该总兵统领起程,务于七月间至滇备用。其所需战船攻贼器械如火箭、火罐之类,亦先期部署携往;或长途不便多带,即酌备样式,兼带妥匠数人到彼豫行置备。其经过之广东、广西等省程途,已将该督前奏传谕李侍尧等豫备;该督可即酌量何路最为妥速,将必经之路于兵丁起程前先行知照,令各该督、抚妥协办理。叶相德着加恩赏给银一千两治装,其所派弁兵等并着该督从优酌量加赏,俾得从容宽裕;将起程时,即以此旨宣示,使之踊跃从事。台湾总兵一缺现在尚未得人,其印务,即交吴必达兼管;候朕简员前往时,吴必达与之协同办事。即匪案已经完毕,仍须协驻数月后再行回任。并将此谕令吴必达、叶相德知之』。
又谕曰:『鄂宁、吴必达奏「现在搜捕黄教并闽、粤庄民互斗情形」一折,已于折内批示矣。逆犯黄教不过么■〈麻上骨下〉窃匪,皆由王巍、张珽等因循观望,不即立时剿捕,以致贼势蔓延,尚稽显戮。今既交吴必达专办此事,且添调水陆官兵,现在兵力不为不多;自应速即设法搜擒,务期首伙各犯早就弋获,以申国法而靖海疆。吴必达到台湾后为时已久,若黄教一犯尚听其駾匿逋诛,致重案不能速结,实于吴必达颜面有关;断不可不上紧办理。至黄教祗一地方小窃,岂能煽诱多人随同济恶?其中必有匪党代为纠约,遂尔联结成群不法;将来获犯定拟时,必须严切根究一切党羽,尽法惩治,净绝根株,不可使一人漏网。再,闽、粤庄民仇杀一案,据鄂宁奏:现已具结平息;而吴必达则称尚未尽行解散,其说两歧。此案前已传谕该督、抚等:各庄民能遵奉训饬,不敢滋事,即无庸深究;若不听约束,即属乱民、自当查缉首犯,重加处治。目下如果具结平息相安,原可无事急惩;但闽、粤两省人民侨寓海外,彼此构衅,亦不可不加以整理。现在台湾镇、道俱经更换,且不必遽办及此;俟诸事办妥后,再迟一、两月,务确访该处为首互斗之一、二人,遣往他处安插,不得令其仍留故地再生事端。鄂宁现在兼管将军事务,如崔应阶已到厦门,鄂宁即回至省城,将闽海关税务一案迅速秉公查讯定结。将此传谕崔应阶、鄂宁、吴必达等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二十六。
二十四日(戊申),谕军机大臣等:『前将副将黄凤等可否胜任总兵之处?询问各该督、抚。兹据崔应阶奏到:「闽安水师副将黄凤堪胜事简水师总兵之任、象山协副将林中岳堪胜紧要水师总兵之任等语;已于折内批谕矣。黄凤、林中岳俱着该督遇便给咨送部引见,毋庸即行专遣来京;亦不得令其一时同离本任,致妨职守。其台湾水师副将龚宣,该督既称尚未见面,俟一、二年后再行补奏。再,此次窃匪黄教猖獗,龚宣现经在事,有无督剿出力之处?并着查明具奏。可传谕崔应阶知之』。寻奏:「龚宣自黄教窃发,调至府城防守,并未督剿』。得旨:「览』。
二十五日(己酉),谕军机大臣等:『鄂宁奏「台匪情形」一折,吴必达全不实力督办,甚属非是!吴必达带兵渡海之初,颇似勇往;乃一至台湾,竟尔安坐郡城,并不亲往剿贼。提督为总统大员,岂有不身历行间,亲为调度之理!况前此因王巍种种贻误,是以令吴必达前往也,冀其能妥协经理。今该提仍复惮于亲身临阵,宁不有鉴于王巍覆辙耶?且贼匪仅二、三百人,而前后所调官兵多至数十倍,何难并力克期剿捕!乃迁延时日,至今毫无措置;是吴必达之不知缓急机宜,已可概见。即如折内所称「剑门坑山径陡绝,仅容一人出入,贼匪据险自守」等语。其地本非贼匪巢穴,特因官兵追捕,避匿其中,断不能豫积粮食;即果路窄难行,贼徒恃以负固,岂能不出掠口食,在内久聚!纵官兵未能奋勇深入,独不能扼其要害,使群贼窘困就缚乎?若贼众虽据此险,别有间道觅粮延抗;又何难访其路径,腹背夹攻,贼虽狡黠又将何往乎?且山径即属险峻,并非人迹不到之所;贼既能往,官兵又何独不能!若贼众出没之处,官兵竟不能追蹑其踪,尚复成何营伍!而营中又何必留此庸懦无能之人乎!至于审理匪案,交余文仪专办;吴必达责在统兵剿贼,又岂可以在郡会审为词!吴必达平时似觉明练,乃办此数百贼众,竟因循若此!则其所谓晓事,亦不过全工口给,毫无实济矣。吴必达着传旨申饬,仍令将因何不行亲剿及捕贼迟缓各缘由,明白回奏!吴必达既不督兵剿贼,在彼亦属无用,转恐掣叶相德之肘。今与之一月之限,若一月限内果能亲身督获正犯,则听其在台督缉;若自度不能,不可久延,吴必达着即回伊本任候旨。叶相德尚知认真出力,所有剿捕贼匪一事,即交其专办;前曾降旨令其带领水师二千前往云南,此时为期尚早,着叶相德即上紧统兵剿擒黄教等首伙各犯,务期克日竣事,再行赴滇。其应派水师,前谕叶相德就各营内挑选;今伊回至内地尚须时日,即着崔应阶如数挑取熟练得力水师,分派将弁陆续管领,先行发往滇省,叶相德随后起程亦无不可。崔应阶审办建宁案件,要犯业已就获,亦可速为审结,即赴厦门驻札,以资调度;鄂宁亦即回省城办理诸事。所有台湾剿获贼匪情形,崔应阶一得有该处禀报,随即迅速具奏。将此并谕叶相德知之』。
二十七日(辛亥),谕:『据鄂宁奏:『台湾贼匪黄教等由大石门逃至白狗寮,经游击陈玉书、林海蟾会同知府邹应元分布官兵剿杀;贼踞山顶,把总曾得禄首先直上,弁兵一齐继进,知府邹应元亲冒矢石步行登山,追擒贼伙、收获器械』等语。知府邹应元着交部议叙,把总曾得禄着送部引见;其在事之奋勇各官弁等,并着该督崔应阶查明交部分别议叙』。
谕军机大臣等:『据鄂宁奏:「贼匪黄教等逃至白狗寮,经游击陈玉书等会同知府邹应元分布官兵剿杀;把总曾得禄奋勇登山,官兵继进,擒获贼伙器械」等语。已降旨将邹应元交部议叙,曾得禄送部引见;其在事出力员弁,令该督查明分别议叙。官兵此次剿贼尚属奋勉,而提督吴必达并不亲身督剿,藉称审案完竣再行前往,明系有心规避;业经传旨严行申饬,并令明白回奏。看来吴必达全然不晓机宜,难以担承此事,前已令叶相德专司督办;现在已经到台,应转饬实力掩捕,务使正伙各犯无一漏网,方为不负委任。至该提督另折所称贼伙韩笔等一折,内有「贼在冈山等汛地抢去鎗炮、火药等项」之语。该汛地既有鎗炮存贮,防兵谅自不少;贼匪仅止一、二百人,何至被其抢夺?则兵丁之不能奋勇杀贼,已可概见。若谓防汛兵力本单薄,则又不应有如许存贮军器,转为贼人攫取;非所云「藉寇兵而赍盗粮」乎?其中情节,恐各员弁等具报不无捏饰。着传谕崔应阶悉心详查;并传谕叶相德,令其体访确实,即行具奏。再,贼匪既有数百人往来山中东奔西窜,必不能豫积粮食;何以潜匿能支数月之久?此情理所无,恐其言尤不可信。并着崔应阶一并查明覆奏』。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二十七。
二月初七日(庚申),谕军机大臣等:『据吴必达奏「游击游辅率领弁兵追剿贼匪黄教,夺获鎗炮等物;现在贼又逃入生番山界之大埔藏匿」等语。此等逆匪本么■〈麻上骨下〉乌合,岂能制办各种军械;至大炮铸造不易,更非贼匪所应有。其为抢劫营汛而得,自不待言。今但条列夺获贼中械仗如许之多,而不究从前被劫何以若是之甚!则吴必达所谓查办台地情形,又属何事?且贼匪既敢肆焚掠,所在汛地防范宜严;而营中既收贮军器,尤关紧要。岂竟漫无守御,转籍寇兵;甚至炮位亦为所得!是伍籍中尽皆庸懦无用之徒,尚复成何营制!若云各种器械均系逆匪之物,试思贼窜迹靡常,何暇从容成造?即鸟鎗、藤牌诸件尚不能猝办临时,而大炮一项更非一朝一夕所能铸;该处官兵平日岂绝无知觉,而任其潜聚私造,无忌惮若此!又据云贼众逃匿深山,何从积有粮食,竟尔赡用不匮!吴必达于此等关键,俱未置论;殊不可解!着传谕崔应阶即速逐一确查,据实严参,不得稍为掩饰。再,贼众不过数百人,所调官兵几数十倍而赢;乃濡迟已阅数月,尚听贼众东奔西突,茫然不能得其要领。据云逃入生番山界,亦属含糊。若大埔祗与番界毗连,则尚系内地,即当统率官兵迅往追擒。若已逸入番界,则前旨曾令晓谕生番,饬其协力擒献,量予赏赉;并告以官兵但捕贼匪,并不扰及番地。一面即统兵深入,贼众自无从喙走。吴必达折内并未措置及此,剿匪一事何由速竣!昨已交叶相德专任其事,并予吴必达一月之限。着崔应阶速饬该提、镇遵照前旨迅行妥办,务期首伙各犯克日就擒,毋稍延缓;并将吴必达等现在剿贼情形,一一详悉奏闻。并谕吴必达、叶相德知之』。
初八日(辛酉),谕军机大臣等:『叶相德奏「办理贼匪黄教应分南北两路分头合剿,并即日带兵进山剿捕」一折,所奏甚好;已于折内批谕矣。前以叶相德在总兵中颇知奋发自效,是以降旨令其专任办理搜剿之事;应倍加策励,克期率兵掩捕,务令首伙一并就获,尽绝根株,以副委任至意。先经降旨令叶相德带领水师三千前赴云南,后以台湾尚未竣事,复令俟办理完毕再行起程。所有拣派兵丁事宜,已令崔应阶就近挑选,陆续前进;计此时亦应接到谕旨,一一遵行。着再传谕叶相德,令其速将逆匪加紧督办;一有就绪,即照前旨随后兼程赴滇』。
初十日(癸亥),福建巡抚鄂宁奏:『漳、泉一带,入春后米价稍昂;系因台匪窃发,商贩稍减。现饬该府属确查情形,详明开仓平粜,不必拘待青黄不接;俟台运踵至,价平即止』。得旨嘉奖。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二十八。
十六日(己巳),谕曰:『台湾镇总兵叶相德,俟擒获黄教后即往云南听用;其员缺,着戴廷栋暂行署理』。
谕军机大臣等:『崔应阶等奏「风闻黄教等近又窜入南路,现饬分路堵截,自必指日就擒」一折,看来将弁、兵丁深染绿营积习,全未得剿贼要领;已于折内批示矣。此等逆匪么■〈麻上骨下〉乌合,为数不过二百人;调兵数千已至二十倍有余,且时逾数月,尚不能使首伙即就擒获。该处文武员弁,所办者究系何事?且贼人窜入内地,我兵如果各路堵截,又复何从逃遁!恐在台员弁所具禀词不无掩饰,崔应阶等亦不免为其所朦耳。试问深山僻路,贼既不能豫积粮石,何以日久支持,尚与官兵抗拒?若云徒步奔走,则贼所能行,官兵何以转不能到?倘或贼人有马乘骑,亦不过劫掠民间所得;官兵亦何难先为取用,或以平价发买、或俟事竣发还,俱无不可。设使民间马匹或不肯应付官军,则其为慢藏资贼,籍寇兵而赍盗粮、不以急公而以济恶,其情即与附贼无异;又何难先将此等冥顽之人,即行严办!当此军行急于需用时,而犹泥于尘编腐语,以为官兵所过丝毫并无滋扰;此胶柱不通之见,何以办理军务耶!总之,此事贻误之由,全由王巍不能及早筹办,以致辗转蔓延;及吴必达赴台,又藉名审案,不即亲身督剿,险要路径亦不拨兵堵截,贼匪遂得迁延残息,不能克日就擒。观此行径,吴必达即久留台郡,于事亦属无裨;前经降旨,限以一月为期,再行回任。至今已更无可责效之处,吴必达可即遵旨撤回。现在应办擒剿事宜,应令叶相德一人专任;俟事竣后,再赴云南。崔应阶即转饬该镇加紧办理;其赴滇之兵,即简派副、参等弁带领前行,不可误八月赴滇之期。叶相德在台事毕,不妨随后赶赴,以资调遣。仍将近日台地情形,一面查明具奏。将此详谕崔应阶知之』。
又谕:『前因台湾镇总兵员缺紧要,令崔应阶于林国彩、章绅二员中拣选一员调补。今据该督奏称:「福州协副将戴廷栋前任南台参将,熟悉台地情形;现在随同剿贼,甚属奋勉出力。请令署理台镇」等语。已降旨照所请,即令戴廷栋署理台湾镇总兵。所有从前拣选调补之处,可无庸再行办理。着传谕该督知之』。
十九日(壬申),谕:『据吴必达奏:贼匪黄教等首伙潜匿剑门坑山上,一面知会知府邹应元、游击陈玉书等协擒;伊于赶办审案完竣,即前往督率追捕。所奏甚属错谬,已于折内批示矣。吴必达系专任统兵剿捕贼匪之大员,既知贼匪潜匿处所,即应亲身奋勇督办;乃以赶办审案为辞,而以身任之事委之知府、游击。试问伊职非文员,前此派其统兵渡海,专为督剿逆匪,并非令安坐郡城查审事件;审讯定案自有余文仪在彼专办,吴必达有何不得分身兼顾之虑而膜视本务若此?明系畏葸规避,肺肝如见。前以吴必达并不知缓急机宜,已经降旨切责;今复如此模棱委卸,可笑可恶!吴必达着再传旨严行申饬,并将因何不行即速督剿缘由?明白回奏。再,昨有旨,与吴必达一月之限;如限内即能亲身督获匪犯,则听其在台督缉。今观吴必达一味玩愒因循,看来此事实难望其出力办理;若果自度不能于限内捕获,即行仍遵前谕回伊本任候旨。并将此传谕知之』。
二十六日(己卯),谕军机大臣等:『崔应阶覆奏「台郡情形并拣选赴滇水师兵丁」一折,内有「补制军装、账房,分派管领起程」之语;所奏皆属虚文,已于折内批示。此项兵丁挑赴云南备用,办理务得实际。如水师所用火罐、火器,战船中制胜之具;前已传谕,令其豫备带往。此外如藤牌、刀械之类,有该兵丁平时应手习用者,亦当酌量随身携带,俾得各尽所长。至鸟鎗、火药等类,滇省军营自己储备;毋庸远道赍持,徒滋跋涉。若军装不过饰观,而账房、锣锅等物长途运载,更为累坠难行;遇有应行僣程之时,势必转增羁滞。此皆绿营沿习故套;崔应阶何不度事理之缓急,听从伊等部署纷繁若此耶!又称「剿获台匪首级,兵役等有黄教亦被杀死」一语,尤属绿营将弁等妄冀豫留地步;其言全不可信。黄教乃案内凶渠,该犯一日不获,此事一日不了。若将领等心存畏难之见,遂摭拾风闻影响之谈,以为首恶已经被杀,为自欺欺人之计;殊不思根株未拔,萌蘗旋滋,日后余烬复延,伊等能任其咎乎?着传谕崔应阶实力加紧督办,务令克日就擒;并将近日剿捕情形,即速据实具奏』。
三十日(癸未),谕:『福建台湾贼匪黄教纠众拒捕一案,前因王巍等于窃发之初畏葸观望,以致蔓延滋事。吴必达彼时一闻此信,即带兵渡海督捕,朕见其尚属勇往,因降旨责成该提督悉力擒拏,毋使稍有漏网;且匪党不过二、三百人,而所调内地兵丁已至数千,自当克日设法擒剿,以靖海疆。乃吴必达自到台湾以后,即心存畏难之见,安坐郡城,并不亲临行阵;转以会同文员审讯伙党为辞,迁延规避。如此逡巡自误,何以望其竣事;已屡经传旨严饬,并令总兵叶相德前往专任其事。今日吴必达奏到之折,虽称擒杀贼匪;而于搜捕贼首一节,犹听信游词以为生死未明,希冀颟顸塞责。看来吴必达竟言过其实,色厉内荏,乃一无用之人,在彼亦属无益;昨已传谕将伊撤回内地。今核其前后所办情节,不可不示以惩儆;吴必达着交部严加议处』。
谕军机大臣等:『据吴必达等奏「台湾剿捕黄教逆党至邦尉旧社,擒杀贼匪,夺获鸟鎗、兵械;其黄教或死或逃,现在寻觅死尸割首解验」一折,所奏豫留地步,情节支离,甚不可信;已有旨将吴必达交部严加议处矣。黄教为此案内渠凶,该犯一日不获,此案一日不了。乃将领等心存畏难推卸之见,辄以影响游谈,谓首恶生死未明;欲以割验首级,为颟顸了事地步。此种自欺欺人之计,最为绿营不堪恶习;实可痛恨!再,据奏称生擒贼党七人,自当即行严讯,穷究贼首踪迹,追蹑搜擒;乃此等紧要关键,全置之不问,更属毫无端绪。昨已切谕崔应阶飞速督办,务令首恶克日就擒;并将吴必达撤回内地,令总兵叶相德专任此事。着再饬叶相德实力剿擒,净绝根株,毋稍延缓!至所获贼匪器械如藤牌、鸟鎗、旗帜等物,皆非贼所能自造;而大炮一项成铸尤需时日,更非乌合之众东奔西窜者所能临时猝办。若云先期潜匿置造,地方文武官弁前此岂竟毫无闻见!看来必系劫抢营汛所得;何以从未见吴必达奏报及此!且营汛存贮军器之地,驻守弁兵必多;如任听贼匪如此鸱张,不能一为抵御,则平日豢养绿营兵丁尽属庸懦无能之辈,尚复成何营制!前已详谕崔应阶悉心详查;并传谕叶相德,令其体访确实具奏。迄今日久,何以尚未覆到?着再传谕崔应阶,将此项情节严饬彻底根究,据实迅速驰奏,不得稍有含糊。又,余文仪过台日久,何以从未折奏彼处实情;着崔应阶传谕申饬,并令其明白回奏』。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二十九。
三月十六日(己亥),谕军机大臣等:『吴必达等奏剿捕黄教逆党,擒杀贼匪、夺获兵械及逆犯陈宗宝业已自刎,而生番所献首级并无黄教在内,追擒贼匪仍复窜逸各折;办理总无头绪,业于折内批饬矣。前此吴必达一闻贼信,即带兵渡海督捕,似属勇往;乃一至台湾,即存畏难之见。办理已阅数月,内调官兵已至数千之多,竟不能设法擒剿贼首;其庸懦无能,已可概见。前已降旨将吴必达勒限一月擒获首犯,续经传谕将伊撤回内地,令叶相德专任其事。看来吴必达在彼竟属无用,着即传旨撤回。叶相德为人尚有出息,此事即交伊专办;该员即悉力剿捕,毋得听信绿营虚捏恶习,思欲颟顸塞责。总之,黄教一日不获,此案一日不了;着崔应阶上紧督办,勿再迟延!至此次追捕贼匪,在事兵弁等并未见有实在奋勉之人,惟革道张珽尚似出力;或伊因已经革退,稍知畏惧,思欲黾勉自效,亦未可知。是否实在情形,众人自有公论;并着崔应阶明察暗访,将该革道及该处众官弁等功罪逐一据实具奏,以示劝惩。再,崔应阶督办此案亦经多日,自应将剿贼事宜随时奏闻;何以近日来并未奏及此事?着传谕崔应阶将现在剿捕情形若何?即速具奏;并谕令吴必达、叶相德知之。原折并钞寄崔应阶阅看』。
二十九日(壬子),谕军机大臣等:『据叶相德奏,剿捕贼首黄教之处毫无头绪,折内又未提及吴必达一字;或吴必达已遵旨撤回内地、或尚在台湾并未会同叶相德剿贼,俱不明白。着崔应阶逐一查明具奏;并檄令叶相德上紧搜捕贼匪务获,毋稍延缓!至所奏冈山汛被贼抢去鎗炮、军械一节,尤见王巍等前此措置乖方。冈山既贮有火器,实属紧要汛地;是以专设守备、把总,带兵百余名防守。乃当贼匪窃发,汛兵未补、未到者几居其半;又调守备刘国梁带兵四十余名赴府并把总亦未至防所,仅留兵二十余名在汛。至贼众猝至,不能抵御;与「藉寇兵而赍盗粮」何异!台地将弁因循玩误至此,实为可恨!除王巍、刘国梁已经拏问解京候讯,此外经理不善各员,并着崔应阶即速查明,据实参奏。并谕叶相德知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百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