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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读例存疑卷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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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律之十四骂詈

骂人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佐职统属骂长官

奴婢骂家长

骂尊长

骂祖父母父母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妻妾骂故夫父母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此仍明律。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之者,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官,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吏、卒骂六品以下长官,各(指六品至杂职,各于杖一百上)减三等。(军、民、吏、卒)骂(本属、本管、本部之)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并亲闻,乃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一,凡毁骂公侯驸马伯及京省文职三品以上、武职二品以上官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雍正三年、乾隆五年改定。

《辑注》,毁骂非止骂詈,乃造有诽谤之语也。此云发落者,律无正条,应依违制。

谨按。此于本管官之外,又分出官品之最尊者。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一,凡在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杖一百。用重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系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发落。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七年改定。

《辑注》,辱骂,谓骂之不堪也。问罪,如问官系本属、本管、本部,则依本律,否则,依违制。若止叫冤枉,不骂问官,另有例在越诉条下。

□照常发落,不枷号也。若有词状者,依诬吿。奏者,依奏事诈不以实。妇人有犯罪,坐夫男,与诱拐同。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笞五十)。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五品以上,杖六十。六品以下,笞三十)。并亲闻,乃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监候)。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期亲及外祖父母,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亲吿,乃坐。(以分相临,恐有谗间之言,故须亲闻。以情相与,或有容隐之意,故须亲吿。)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骂尊长:

凡骂(内、外)缌麻兄姉,笞五十。小功兄妹,杖六十。大功兄姉,杖七十。尊属,(兼缌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骂(期亲同胞)兄姉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骂兄姉)一等。并须亲吿,乃坐。(弟骂兄妻,比照殴律,加凡人一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乾隆五年増定。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吿,乃坐。

此仍明律。末五字原系小注,顺治三年改。

条例

骂祖父母父母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吿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盅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吿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犯罪次数,亦与辩理。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辑注》。按祖父母、父母于子孙妇妾,或有爱憎之偏,而后母尤多,故设此例,许吿息以全其恩,与辩理以申其枉,盖骂无证据,绞罪至重,必详愼之也。

谨接,现在此等案情絶少,有犯,倶照呈首发遣例办理矣。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内、外)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吿,乃坐。(律无妻骂夫之条者。以闺门敌体之义恕之也。若犯,拟不应笞罪可也。)

此仍明律。未句系小注,顺治三年改,并添入小注。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其义未絶)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按,妻若夫在被出,与夫义絶,及姑妇倶改嫁者,不用此律。又子孙之妇守志在室,而骂已改嫁之亲姑者,与骂夫期亲尊属同。若嫡、继、慈、养母已嫁,不在骂姑之例。)

○若奴婢(转卖与人,其义已絶。)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其赎身奴婢骂旧家长者,仍以骂家长本律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増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