戸律之二田宅
欺隐田粮
检踏灾伤田粮
功臣田土
盗卖田宅
任所置买田宅
典买田宅
盗耕种官民田
荒芜田地
弃毁器物稼穑等
擅食田园瓜果
私借官车船
欺隐田粮:巻首
凡欺隐田粮(全不报戸入册)脱漏版籍者,(一应钱粮倶被埋没,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隐税粮,依(亩数、额数、年数总约其)数征纳。
○若将(版籍上自己)田土移丘(方园成丘)、换段(丘中所分区段)、那移(起科)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诡寄谓诡寄于役过年分,并应免人戸册籍。)影射(脱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隐田粮之类),其(减额诡寄之)田改正(丘段),收(归本戸,起)科当差。
○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其还郷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毎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吿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应与下荒芜田地一条参看。《处分则例》各条亦应参看。
条例
欺隐田粮一,凡宗室置买田产,管庄人恃强不纳差粮者,该管官査实,将管庄人等比依功臣欺隐田土律问罪。宗室知而纵容者,交该衙门察议。仍追征应纳差粮。若该管官阿纵不举者,听督抚参奏,交部议处。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不入名例门者,以专为不纳差粮故也。与应议者有犯各条参看。
欺隐田粮一,将自己田地应纳钱粮洒派别戸者,按数计赃,以枉法论。田地入官。其洒派钱粮,照年分亩数追征。
此条系前明大诰,原例有靠损小民一句,雍正三年改定。
《辑注》云,因移换、诡寄、洒派等项,将自己粮差卸于人而代为之供办也,故曰靠损。
谨按。将自己田地应纳钱粮洒派别戸,是别戸代己上纳钱粮矣。系属利己损人,而于正项钱粮并不亏欠也。以枉法论罪。无论一主数主及年分久暂,均应并计科断。统计洒派之赃,如至八十两及一百二十两以上者,即应分别有禄无禄,拟以实绞,似非例意。应于末句追征之下添洒派别戸给领。縁既已将田地入官,又追征洒派钱粮,已足示惩,照准不枉法科罪,庶为平允。且此等事件,容有行之多年而始发露者,一家之中父子相继、兄弟相传、已非一人,或其父强横,人不敢与之较论,及其子而始吿发者,将科何人以枉法罪名耶。原例因其肥己瘠人,故拟全家抄没以惩其奸。改定之例声明过重,而又以枉法论罪,是免其抄没而转立一死罪名目,似未允协,亦多窒碍难行。
欺隐田粮一,各处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者,如受寄之家首吿,准免罪。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免罪者,免其受寄之笞杖罪也。
□首吿均应免罪,不独此一事为然也。既将就赏为业一层删去,此例似应一并删除。
欺隐田粮一,各郷里书飞洒诡寄税粮二百石以上者,问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吏律滥设官吏门。乾隆五年移入此门。
谨按。此条因系里书,故严之也。至二百石以下,例无治罪之文,有犯自应照上二条科断。飞洒者问枉法,诡寄者问满杖,第粮至二百石以上,核计应纳银数,当逾一百二十两以上之数矣。照枉法科罪,即未至二百石亦应论死,二百石以上反拟充军,何也。
□大抵里书系在官人役,其飞洒诡寄多系代人舞弊,故定有二百石以上拟军之例。惟不及二百石,未经议及。且此辈若非听受贿嘱,亦不至公然作弊,似应将二百石以下分别定拟罪名,并添入受赃一层,较为明晰。
□受赃门内,县总里书受赃入己者,照衙役犯赃治罪,与此例互相发明,应参看。
欺隐田粮一,州县征收粮米之时,预将各里各甲花戸额数的名,填定联三版串,一给纳戸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査对。按戸征收,对册完纳,即行截给归农。其未经截给者,即系欠戸,该印官査摘追比。若遇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即系胥吏侵蚀,严比治罪。
此条系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戸部例内征收事例各系参看。
□一,州县经征花戸钱粮,用三联串票,毎联内务填款项数目,仍于骑缝用印处将完数端楷大书,分中截开,一存案备査,一付差役应比,一给花戸收执。如官吏朦胧填写,及无票付执者,许花戸控吿,按侵那钱粮例治罪云云。与此例大略相同。
□一,州县经征正杂钱粮,听纳戸自封投柜云云。刑例所无。
□典买田宅条有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戸亲自赍契报税等语,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巻首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应减免之)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吿。而不即受理申报(上司亲行)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増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有灾伤当免而征,曰枉征。无灾伤当征而免,曰枉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枉有所征免粮数,自奏准后发觉,谓之赃,故罪重于杖一百,并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官吏里甲受财,检踏开报不实,以致枉有征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原未受财,止)失于关防,致(使荒熟分数)有不实者,计(不实之)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毎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系公罪,倶留职役。)
○若人戸将成熟田地移丘换段,冒吿灾伤者,(计所冒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纳税粮,依(额)数追征入官。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检踏灾伤田粮一,天下有司,凡遇歳饥,先发仓廪赈贷,然后具奏,请旨寛恤。
此条系明洪武二十六年令。
《集解》。有司救饥例,许先发后奏,今不敢遵例行。
谨按。此先赈贷而后具奏也,督抚尚可,州县则断难遵行。汲长儒之矫诏赈恤,后世能有几人耶。
检踏灾伤田粮一,凡夏灾不出六月底,秋灾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灾情形题报。其被灾分数,按限勘明续报,逾限者,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奏准定例,(通考云系明宏治十一年例。)在吏部例内,雍正三年纂入,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题报灾伤之通例也,《戸部则例》较为详明。
□按限勘明,即下条之四十日之限也。
□既以四十日为限,自应删去一月内数字,何以又不将四十日添入。《戸部则例》。一,地方遇有灾伤,该督抚先将被灾情形日期飞章题报。夏灾限六月中旬,秋灾限九月中旬。(甘肃省地气较迟,夏灾不出七月半,秋灾不出十月半)题后续被灾伤,一例速奏。仍一面题报情形,一面于知府、同知、通判内遴委妥员(沿河地方兼委河员)会同该州县,迅诣灾所履亩确勘。将被灾分数按照区图村庄逐加分别,申报司道。该管道员,复行稽査,加结详请督抚具题。傥或删减分数,严加议处。其勘报限期,州县官扣除程限,定限四十日。上司官以州县报到日为始,定限五日,统于四十五日内,勘明题报。如逾限半月以内,递至三月以外者,分别议处。上司属员一例处分。
检踏灾伤田粮一,州县详报被灾情形,査勘分数,遵照题定四十日限期办理。其距省遥远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江西万载县知县许松佶条奏议准,并乾隆二年,戸部议覆湖北布政使安图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上条修并为一,査《戸部则例》系并为一条。蠲恤门、査勘灾赈事例各条,均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一,赈济被灾饥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有侵蚀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实惠者,革职拏问,照侵盗钱粮例治罪。督抚、布政使、道、府等官,不行稽察者,倶革职。
此条系康熙十八年议准,乾隆五年纂为定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原例,贪官即侵盗钱粮也。因不稽察而上司全行革职,未免太严。且有布政使而无按察使,亦不可解。
《戸部则例》。
□一,州县卫所官奉蠲钱粮,或先期征存不行流抵,或既奉蠲免不为扣除,或故行出示迟延,指称别有征款,及虽为扣除而不及蠲额者,均以侵盗论罪。失察各上司,倶分别査议。
《处分则例》。督抚不将侵冒之员奏参、拏问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傥督抚、藩司、道员、府州不行稽査,使州县任意侵蚀者,倶革职(私罪)。
检踏灾伤田粮一,凡有蝗蝻之处,文武大小官员率领多人公同及时捕捉,务期全净。其雇募人夫,毎名计日酌给银数分,以为饭食之资,许其报明督抚据实销算。果能立时扑灭,督抚具题,照例议叙。如延蔓为害,必根究蝗蝻起于何地,及所到之处。该管地方官玩忽从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将该督抚一并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二年定例,一系雍正六年遵旨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此捕蝗之通例也。
□《戸部则例》捕蝗各款及毎人日给钱米之处,均较此为详,应与处分例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一,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钱粮分作十分,以七分免业戸,三分免佃戸。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上谕,蠲免之典,业戸邀恩者居多,彼无业贫民终歳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戸,酌量寛减佃戸之租,不必限定分数,使耕作贫民,有余粮以赡妻子。若有素封业戸能善体此意,加惠佃戸者,则酌量奖赏之。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免强从事。特谕。
此例上一段,系康熙二十九年,戸部覆准山东巡抚佛伦题准定例。下一段系雍正十三年钦奉谕旨,并纂为例。乾隆五年,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地方官应遵旨善为劝谕业戸,听其酌量减租,以广皇仁,不必着为成例,无庸纂入进呈黄册。后奉旨,此条若全行删去,则外省不覆知有此例矣。应将从前定例,七分免业戸,三分免佃戸之处,仍行载入,并备録朕旨以便遵行,钦此。谨将康熙四十二年旧例纂入,并恭録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谕旨。
谨按。此二条并作一例,已载入大清《会典》矣。似可照録。刑律内所奉卜谕,均经纂为条例,从未直録谕旨作为定例者。此处以谕旨为条例,与他处不符。査《会典》有例文一条,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钱粮分作十分,以七分免业戸,以三分免佃戸,仍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戸,酌量寛减佃戸之租,不必限定分数。若有素封业戸,能加惠佃戸者,酌量奖赏。其不愿者,听,声明此条系乾隆五年遵旨定例。似可将此条载入例中。所奉上谕不必登载,方与体裁相合。《唐律疏议》云,依令,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倶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一,凡遇歉收之歳,贫士与贫民一体赈恤。
此条系乾隆二年王大臣等议覆山东巡抚法敏条奏,并三年谕旨,及御史倪国连条奏,五年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为贫士而设。《戸部则例》,贫生、饥军各随坐落地方与赈。贫生赈粮,由该学教官散给。刑例并无饥军。
检踏灾伤田粮一,遇有恩诏豁免钱粮,其漕项、芦课、学租、杂税各项,倶入豁免之内。地方官违者,以违制论。入己者,以侵盗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恐其以非正项钱粮,而或致遗漏也。
□《戸部则例》同,惟免下有旧欠,漕项上有民欠各二字。
检踏灾伤田粮一,凡有蠲免倶以奉旨之日为始,其奉旨之后,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输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赋,永着为令。如官吏朦混隐匿,即照侵盗钱粮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永着为令四字,似可删除。査《戸部则例》同,而无此四字。
□又有蠲免钱粮,该管官刊刻免单,按戸付执。若不给或给而不实,均以违旨计赃论罪一条,刑例所无。
检踏灾伤田粮一,凡开垦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将届升科之期,该督抚委员复加履亩丈勘,果有坍塌冲涱或硗确者,概免升科,违者,以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升科而设。
□闲空地土听民开垦,照年限起科。抑勒首报垦田,倶见盗卖田宅,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一,凡各省地方被灾,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抚题请缓征者,于次年麦熟后,只令催征旧欠,其本年钱粮,准于九月后催征。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退者,缓至次年秋收催征。如被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将该年缓征钱粮,倶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以纾民力。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覆安徽布政使晏斯盛条奏定例。
谨按。缓征带征均系寛纾民力之意。
□与《戸部则例》略同。
检踏灾伤田粮一,凡被灾地方,米船过关,果系前往售卖,免其纳税。给予印票,责令到境之日,呈送该地方官钤盖印信,回空査销。如有免税米船,偷运别省并未到被灾地方,先行粜卖者,将寛免之税加倍追出,仍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议覆御史王文浚条奏定例。
检踏灾伤田粮一,各直省遇有灾眚之年,该督抚将清理刑狱之处,奏闻请旨。
此条系乾隆七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近来京师及直隶省遇有灾眚,倶系钦奉特旨遵办,其外省水旱偏灾,并无由督抚奏请清理刑狱之案,此例几成虚设。
□雨泽愆期清理刑狱,见常赦所不原,应与彼条修并为一。
检踏灾伤田粮一,江海河湖居民猝被水灾,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该管上司,一面赴被灾处所验看明确,照例酌量赈济,不得濡迟时日。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左都御史杭奕禄条奏定例。
谨按。此言水灾较旱灾为尤甚,酌量赈济自系美意良法。
□《戸部则例》,系统入田地灾案内报销。
□《戸部则例》各条最详,应参看。(房屋修费,各省均有专条,此外尚有失火延烧房屋酌加抚恤一条。)
检踏灾伤田粮一,凡沿河沙洲地亩被冲坍塌,即令业戸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涨,亦即报官査丈,照原报之数拨补。此外多余涨地,不许霸占。如从前未经报坍,不准拨给。至隔江远戸,果系报坍有案,即将多余涨地秉公拨补。若坍戸数多,按照报坍先后,以次照拨。傥补足之外尚有余地,许召无业穷民认垦,官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造报。统俟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升除。其报塌报涨在两县接壤之处者,委员会同两邑地方官,据实勘验,秉公拨补。如有私行霸占,将淤洲入官,该戸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不査丈明确,以致拨补舛错,査出,照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议覆湖广总督塞楞额条奏定例。
《集解》。沿河沙洲地亩,定例五年大丈,坍塌者除粮,淤涨者升科,所以安良善,息争端也。
《示掌》。造册送部以上等语,此指遇有涨地必以坍戸报案先后,照其原报坍数以次拨补者而言,并非必于原坍处所下脚有涨方许拨补也。在两县接壤以下等语,此又指两县接壤之处,隔县隔江,以此邑所涨补彼邑所坍者而言,亦非谓一邑之内,此涨彼坍,必以上下对岸形迹可据,方许拨补也。
《戸部则例》。
□一,新涨沙地四面临江,附近无应补坍戸,谓之江心突涨,应归公。召变,令州县官丈明顷亩,若地处两邑,会同査勘,秉公定价,通详召变该司,以具呈缴价在先者,准其认买。应参看。
功臣田土:巻首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拨赐公田(免纳粮当差)外,但有(自置)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照额一体)纳粮当差。违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毎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仍计递年)所隐粮税,依(亩数年数额)数征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管庄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盗卖田宅:巻首
凡盗(他人田宅)卖(将已不堪田宅)换易及冒认(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虚(写价)钱实(立文)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毎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田宅)者,各加二等。
○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不计亩数)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将互争(不明)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盗卖与投献等项)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各项田产中)递年所得花利,各(应还官者)还官,(应给主者)给主。
○若功臣有犯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盗卖田宅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直隶各省空闲地土,倶听民尽力开种,照年限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参究治罪,是否照律拟以徒罪,抑系照投献之人例,拟以充军,未经叙明。査盗卖田产律,系计数分别治罪,朦胧投献并不分田产多寡,概拟满徒。因其藉势害人,亦情重于物也。是律已加重矣,而例又加重拟军,似可不必。若田产为数过多,或酌重拟流亦可,为数无多,遽拟军罪似嫌太重。
□《戸部则例》与此略同,惟有并追递年所得花利,应参看。
盗卖田宅一,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如有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枷号一个月,发近边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系因切近京畿而设)。
谨按。此例凡三项,是否有一于此,即问充军,尚未明晰,其应开窑凿山立厂之处,凭何界限,亦无明文,碍难引用。
盗卖田宅一,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律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和硕庄亲王议覆大学士朱轼奏准定例。
谨按。丈量之例停止,本为便民,而界址转有不能清楚之处,便民之中亦有不便者,此类是也。沙洲五年大丈,见检踏灾伤田粮,应参看。丈量开垦一体停止,均系恐其扰累之意,乃丈量停止,而开垦仍不能止,何也。
盗卖田宅一,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及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其盗卖歴久宗祠一间以下,杖七十。毎三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上。知情谋买之人,各与犯人同罪。房产收回,给族长收管,卖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祀产义田令勒石报官,或族党自立议单公据,方准按例治罪。如无公私确据藉端生事者,照诬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一年,刑部议覆苏州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与子孙盗卖坟树条例参看。苏州巡抚原奏,三者并无区别。部议以祀田较义田为重,已不可通,而宗祠又较祀田为轻,尤不解其故。
盗卖田宅一,盛京家奴庄头人等,如有因伊主远在京师,私自盗卖所遗田产至五十亩者,均依子孙盗卖祖遗祀产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盗卖房屋,亦照盗卖官宅律科断。谋买之人,与串通说合之中保,均与盗卖之人同罪。房产给还原主,卖价入官。其不知者,不坐。傥不肖之徒,藉端讹诈,照诬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盛京副都统倭升额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专指盛京而言。京城附近地方有犯,例无明文,似应改为通例。
□计赃虽多,亦拟军徒,以田房究与财物不同也。
□《戸部则例》,系八旗在京田产及坐落盛京田产,如有家奴庄头云云,与此少异,应参看。
盗卖田宅一,凡民人吿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査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査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安徽按察使陈辉祖条奏定例。
谨按。远年旧契恐有影射之弊,碑谱等项倶可伪造,故不得概以为凭也。如果与字号、亩数及册串相符,则更属确据矣。此等案件南省最多,与北省情形大不相同。
盗卖田宅一,土目土民不许私相典卖土司田亩,如有违禁不遵者,立即追价入官,田还原主。并将承买之人,比照盗卖他人田亩律,田一亩笞五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违例典卖,并倚势抑勒之土司,失察之该管知府,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广西布政使朱椿奏准定例。
谨按。此系防微杜渐之意,然系尔时办法,今则并无此事矣。
盗卖田宅一,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照数追纳。完日,发近边充军。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倶照前问发。若数不满五十亩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侵占官田律治罪。典卖与人者,照盗卖官田律治罪。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査者,参奏,依违制律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及乾隆三十六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辑注》。屯田系给卫军耕种之业,各有定额,亦官田也。强占典卖必至五十亩以上,又不纳子粒者,方依此例问发。或不纳子粒而未满五十亩,或满五十亩而上纳子粒,或满五十亩不纳子粒,非由强占,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皆不在问发之限,故曰照常发落。
谨按。此五十亩以上者,拟军。不及五十亩,则仍依律拟以杖徒,应与上条参看。明初军人倶有屯田,与典卖例内之运田不同,而下条并无分别纳完子粒之文,与此例参看。
盗卖田宅一,近边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若砍伐已得者,问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未得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前项官员有犯,倶革职,计赃重者,倶照监守盗律治罪。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知情纵放者,依知罪人不捕律治罪。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并嘉庆六年改定。
《集解》。此例,明朝原因大同宣府、延、绥、宁夏、蓟、辽等边,本有禁山而设。以其北人,故发南方烟瘴充军。
谨按。此例与现在情形不符,似应删除。现在近边并无应禁林木。与偷伐边外山谷附近围场木植条参看,较彼条科罪尤重。
盗卖田宅一,凡租种山地棚民,除同在本山有业之家公同画押出租者,山主棚民均免治罪外,若有将公共山场,一家私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者,即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租价入官。承租之人不论山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并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仍照律罪坐。尊长、族长、祠长失于査察,照不应重律科罪。至因召租承租酿成事端,致有抢夺杀伤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戸部会同刑部议覆安徽巡抚初彭龄,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将公共山场私招异籍之人,因其混招异籍之人搭棚开垦,以致外来匪徒聚集日多,扰害居民,是以特严其罪。若私租并未滋事,未便遽予充军。
□公共画押出租者,均可免罪,一家私租者,即拟军罪,未免太重,似应减为满徒。如所招之人酿成事端,加重拟军。记参。
□与盘诘奸细门、广东穷民一条,山主不经官验准,私令批佃搭寮,照违令律治罪,及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稽察种植二条,原垦山场许其栽种茶杉,不许种植苞芦,致妨民田水利云云。应参看。
盗卖田宅一,黔省汉民如有强占苗人田产,致令失业酿命之案,倶照棍徒扰害例问拟。其未经酿命者,仍照常例科断。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贵州布政使麟庆奏,汉奸强占官田,驱逐苗佃,致酿人命,请比例严惩等因。奏准遵照在案,因纂辑为例。
谨按。专指黔省而言。因此一事即定一例,未免纷烦,如别省有此案,办理又不画一。
任所置买田宅:巻首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此仍明律。
条例
任所置买田宅一,各关出差官员,不许携带家眷、多随奴仆,及任所置优买妾。任满回部,未经考核,不许擅买田庄市宅、生息放债,如违,交与该部治罪。衙役人等除解饷公事外,私自赴京长接,及以缺额借口,题请展限者,亦交与该部治罪。
此条系康熙五十二年,戸部议覆山东道御史成文运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各处关差而设,现在祗论征收足额与否,其余则无庸置议矣。此例似可删除。
任所置买田宅一,提督、总兵、副将等官,不许在见任地方置立产业。即丁忧、休致、解退,亦不许入籍居住。或任内置有产业,已经身故,及不能回籍者,该督抚具奏,请旨定夺。至参将以下等官任所置有产业,或本身休致、解退,或已经身故,子孙留住任所,欲入籍者,该地方官报明督抚,准其入籍。
此条系雍正元年,兵部会同九卿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参将亦系大员,与副将大略相等,似不应显分等差。
□《中枢政考》及《戸部则例》略同,应参看。
典买田宅:巻首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过割之)田入官。
○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重典卖之)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后典卖之)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卖之)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多余)花利,追征给主。(仍听)依(原)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典买田宅一,吿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买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吿词立案不行。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指家财言。此例至当不易,听讼者一本于是,则民间吿争之弊,未有不杜者也。
《辑注》。此例以五年为争财赎产之限,诚至当不易之法。有司推此例而行之,便可息争省讼。
《集解》。本家吿争家财,与年限未满之业主无渉,故立案不行。
谨按。田产已经出卖,无论是否五年以上,何能再赎。后立有絶卖文契各条,应参看。
典买田宅一,凡八旗人员置买产业于各省者,令该员据实首报,交与该督抚,按其产业之多寡,勒限变价归旗。如有隐匿不首及首报不实者,该督抚访査题参,将所置产业入官。其隐匿不首者,照侵占田宅律治罪。首报不实者,按不实之数,亦照侵占律治罪。如地方官扶同徇隐,别经发觉者,照例议处。其未经査出之知府并督抚、司道,均照例分别议处。至于査禁以后,仍有违禁置产,私相授受者,照将他人田产朦胧投献官豪势要律,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产业入官。其托民人出名诡名寄戸者,受托之民人,照里长知情隐瞒入官家产,计所隐赃,重者,坐赃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地方官失于査察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上半段分别首报及隐匿不首之罪,下半段言査禁以后又犯之罪,皆系尔时禁令。
□《戸部则例》亦有此条,惟例末注云,驻防兵丁不在此例。自系遵照雍正十三年谕旨纂定。刑例未经添入,系属遗漏。
典买田宅一,卖产立有絶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契未载絶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絶卖契纸。若买主不愿找贴,听其别卖,归还原价。傥已经卖絶,契载确凿,复行吿找吿赎,及执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掯勒,希图短价,并典限未满而业主强赎者,倶照不应重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八年,戸部议覆侍郎王朝恩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戸部则例》置买田房各条,倶极详明,而独无此条。
□原奏有,原主不得于年限未满之时,强行吿赎。现业主亦不得于年限已满之后藉端措赎。最为明晰。此例及执产动归原,二语,似系指原业主而言。下借端掯勒,又似系指现业主而言,语意并未分明。似应将已经卖絶复行找赎作为一层,年限未满强赎作为一层,年限已满现业主揩勒作为一层。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原奏并无此层,因何添入,按语亦无明文。
典买田宅一,八旗官兵人等,有将现银承买入官人口房产者,即将银两先行交部,俟收明银两知照到旗之日,两翼给与印信执照,报部入册。如有将俸禄钱粮坐扣抵买者,一面咨部坐扣俸饷,一面将人口房产给认买人领去。俟俸饷坐扣完日,再行知会两翼,给与执照报部入册。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原载任所置买田宅门。乾隆五年,以此条系雍正十二年所定,乃八旗坐扣俸禄钱粮之事,与律例无关,毋庸纂入进呈黄册。后奉旨,此条在任所置买田宅内,固属无渉,若移入典卖田宅条例内,甚属符合,钦此。因遵旨将此条移入此门内。
谨按。尔时人口田房一体入官,且有承买人口者,今则絶无此事矣。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典买田宅一,旗丁有将运田私典于人,及承典者,均照典买官田律,计亩治罪。该丁革退,其田追出交与接运新丁,典价入官。其旗丁出运之年,将运田租与民人,止许得当年租银,如有指称加租立券预支者,将该丁与出银租田之人,均照典买官田律减二等治罪,租价入官。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漕运总督托时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之运田,与下条之赡运屯田,并后条之军田有无分别,査《戸部则例》系屯田,盖均官田也。
典买田宅一,凡各省卫所赡运屯田有典卖与民,许照清厘条议。备价回赎。如衙门书识人等藉称族丁管船侵占屯田,不归船济运者,照侵盗官粮例治罪。若原系民田与军无渉,该丁捏控者,将该丁责革另佥。该管官弁不实力稽察,或承査迟延,或互相徇纵,査出倶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兵部等衙门议覆漕运总督顾琮条奏定例。
谨按。乾隆七年,九卿议定,将各卫原额屯田彻底清査,分别估价回赎,在案。此云照清厘条议,即本于此。
典买田宅一,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絶卖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絶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絶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絶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吿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浙江按察使同徳条奏定例。
谨按。此系乾隆十八年纂定之例,是以十八年以前有分别三十年内外字样,若由现在溯自十八年以前,万无三十年以内之理。例内如此者尚多,毎値大修之年,何以并未更正耶。再,分别三十年内外,现在各省仍未能画一办理,且有不知有此例者。
典买田宅一,凡州县官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戸亲自赍齐契投税,该州县即黏司印契尾,给发收执。若业戸混交匪人代投,致被假印诓骗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责令换契重税。傥州县官不黏司印契尾,侵税入己,照例参追。该管之道府直隶州知州,分别失察、徇隐,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杨锡绂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戸部则例》、置买田地房屋毎两纳税三分各条参看。
典买田宅一,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其一切卖契,无论是否杜絶,倶令纳税。其有先典后卖者,典契既不纳税,按照卖契银两实数纳税。如有隐漏者,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戸部议覆江苏布政使常亮条奏定例。
谨按。《戸部则例》。民人典当田房,契载年分,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如原业力不能赎,听典主投税,过割、执业。傥于典契内多载年分者,追交税银,照例治罪云云。又十年以后,原业无力回赎,听典主执业、转典云云,与此例不符。
□总为多收税银而设。
典买田宅一,民间私顶军田,匿不首报。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戸部议覆湖北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上言私典之罪,此言私顶之罪。
□私典则军田已化为民田,私顶则犹有军田之名,故治罪轻重不同。
典买田宅一,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买者,业主售主倶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追入官。失察该管官,倶交部严加议处。至旗人典买有州县印契跟随之民地民房,或辗转典卖与民人,仍从其便。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戸部奏准定例。
谨按。咸丰年间定有章程,旗地亦许民人典买。
□《戸部则例》旗民交产各条内有,无论京旗屯田、老圈、自置。倶准旗戸民人互相卖买,照例税契升科等语,倶与此例不符。光绪十五年,覆经戸部奏明仍照原例。即此一事,而数十年间屡经改易,盖一则为多收税银起见,一则为关系八旗生计起见也。
盗耕种官民田:巻首
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不吿田主)一亩以下,笞三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系官者,各(通盗耕、强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归官,(民田)给主。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盗耕种官民田一,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征花利,至报完之日,不分军民倶发附近地方充军。若有毁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成化十年,奉旨定例,雍正三年删改。
《笺释》云,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种田,倶依盗种官田。毁坏边墙事重,比依越度縁边关塞。
谨按。此前代例文,似应修改。
荒芜田地:巻首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水旱灾伤之)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计荒芜不种之田地)倶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里长罪)二等。长官为首(一分减尽无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职为从,(又减长官一等,二分者减尽无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戸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就本戸田地)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应课种桑枣、黄麻、苎麻、棉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郷土所宜种植。)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荒芜田地一,盛京等处庄头,有将额拨官地率请更换,并民人呈请马厂垦种纳租等事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干嘉庆八年,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但经呈请,即应科以满杖,所请仍不准行,自不待言。
弃毁器物稼穑等:巻首
凡(故意)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所弃毁之物即为)赃,准窃盗论。(照窃盗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盗窃赃上)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于官物加二等上)减三等。(凡弃毁遗失误毁)并验数追偿。(还官、给主。若遗失误毁)私物者,偿而不坐罪。
○若毁人坟茔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墙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弃毁器物稼穑等一,凡广收麦石肆行跴曲大开烧锅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地方官员失察,交部分别处分。如官吏贿纵等弊,照枉法计赃论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定例。
谨按。古时酒禁甚严,群饮之罪亦重,《酒诰》及《周礼》言之最详。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禁稍寛矣。毎遇恩诏,则令天下大酣五日或三日。此例,收麦跴曲、大开烧锅拟以枷杖,犹有古意。惟酒不禁而禁烧锅,已属难行,况烧锅又何尝能禁止耶。此事屡经人条奏,屡奉旨示禁,而愈禁愈多,到处皆是,与烟草一项同为人间必不可少之物。今则更有鸦片烟一项,亦在禁止之列。世风日下,不知伊于胡底,良可慨也。
《日知録》于酒禁论列数条,倶极剀切。末一条云,水为地险,酒为人险,故易爻之言酒者无非坎卦。而萍氏,掌国之水禁,水与酒同官。徐世麟有云,传曰,水懦弱民狎而玩之,故多死焉。酒之祸烈于火,而其亲人甚于水,有以夫,世尽夭于酒而不觉也。顷者,米醪不足,而烟酒兴焉,则眞变而为火矣尸。
宋周辉《清波杂志》。榷酤始于汉,至今頼以佐国用。群饮者,惟恐其饮不多,而课不羡也,为民之蠹大戻于古。今祭礼、宴享、馈遗非酒不行,田亩种秫三之一,供酿财曲蘗犹不充用,州县刑狱与夫淫乱杀伤,皆因酒而致。甚至设法集妓女以诱其来,尤为害教。龟山杨中立虽有是说,徒兴叹焉,曾无策以革其弊。迄今又七八百年矣,蠹民害教之事,愈多于昔,又孰从而过问耶。
擅食田园瓜果:巻首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计所食之物,价一两以下,笞一十。二两,笞二十。计两加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挟)去及食(之者),系官田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照擅食他人罪加一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至四十两问杂犯,准徒五年。)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私借官车船:巻首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不得过本价)若计雇赁钱重(于笞五十)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