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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读例存疑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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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律之一职制

官员袭荫

大臣专擅选官

文官不许封公侯

滥设官吏

信牌

贡举非其人

举用有过官吏

擅离职役

官员赴任过限

无故不朝参公座

擅句属官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上言大臣徳政

官员袭荫:巻首

谨按。此古来世官世禄之遗意也。冠于此门之首,似尚得体。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荫。)

○其子孙应承袭荫者,(本宗及本部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歳方预朝参公役。如委絶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

○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官员袭荫一,武臣出征受伤,分别等第给赏。阵亡者按品予恤,并给世职。

此条系前明洪武二十七年定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优给军官之妻而设。

谨按。受伤给赏,与袭职无干,此层似应删除。

官员袭荫一,武职守城失机,贻患边方,及临阵退怯者,倶不准袭。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孙袭职,本犯子孙不许。

此条系前明正统十四年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前半是不忠,故不准袭,是不复承袭也。后半是不孝,不许本犯承袭,犹许以次子孙承袭也。

《辑注》云,世职皆赏其先世之功也。此例前半,是不忠之罪,而贻患国家,则先世之功不当继矣,故不准袭。后半,是不孝之罪,而止在一身,则先世之功不可没也,故许以次子孙承袭。

谨按。承继,谓承继祖父先业,系既应承继,即应袭职之意,非为本犯承继也。

□下条强盗、人命等项,似应修并于此条之内。

官员袭荫一,世职有犯人命、失机、强盗,实犯死罪,及免死充军,不分已决、已遣、监故并脱逃、自尽,本犯子孙倶不准承袭。

此条系前明嘉靖三十三年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犯人命、失机、强盗,眞犯死罪,子孙不准承袭,此以已袭之军职犯罪言。若应袭而未袭之舍人有犯,则如前条之例,准其弟侄降袭也。

谨按。并字下似应添负罪二字。

官员袭荫一,世职官亡故,戸无承袭,其父母(继母、生母)在者,给半俸终身。

官员袭荫一,凡世职官物故,无承袭之人,官册注销者,如无父母,其妻亦给半俸终身。无妻者,査原立职之官,有亲生母,亦给半俸。

此例前条,系洪武十九年定。后条,系雍正三年,将康熙年间世袭官员物故无人承袭,官册注销,妻母食半俸,旧例二条,修并一条,乾隆五年増定。

《集解》。为恤军官父母子女而设。

谨按。世职官之父非原立职之官,即系曾经袭职之官,不应父在而其子孙承袭也。或因老病,或因事降革,亦间有之。

□次条末段,査原立职之官二句,与上条复,似应删去。

官员袭荫一,凡世袭官员,如有因罪革退,例不准本犯子孙承袭者,其世职与亲兄弟承袭。若无亲兄弟,即袭与兄弟之子孙。若无亲兄弟及兄弟之子孙,竟至除革者,无论官之大小,倶将原立勲绩之处,与被罪縁由,及原立官之子孙,一并査明,请旨定夺。

此系雍正二年,钦奉上谕,恭纂成例。

谨按。与上取祖父次子孙承袭一条参看。

□本犯无亲兄弟及其子孙,原立勲绩之人另有次房、三房子孙,亦准承袭。即上条取祖父次子孙之意也。此例祗言本犯兄弟,及兄弟之子孙,而未及原立勲绩人之子孙,与上条取祖父次子孙袭职之意不符。

官员袭荫一,凡世职年老,戸无承袭者,支全俸优给袭职之员。未及年歳者,支给半俸。

此例本系二条,首条系前明旧例。次条系康熙三十四年,戸部题准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老幼均支给俸,皆系优恤世职之意。

官员袭荫一,凡世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诈冒承袭,或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卖与冒袭,已经到官袭过者,将朦混继立之世职,与以子与世职为嗣之人,并其知情之义子,倶照乞养子冒袭律,发边远充军。保勘之官罢职。其世职永不得袭。保勘官以首先出与保结者为坐,连名保结者,倶依律减等科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朦胧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倶照律发落。

此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集解》。此例凡分三项,一项冒袭之罪,一项保勘之罪,一项买袭之罪。

官员袭荫一,应袭之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发近边充军。候父故之日,许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蔑父、欺君者设。

谨按。以次儿男,即本犯之亲兄弟也。次房子孙,则祖之孙、父之侄也。与上取祖父次子孙之例相符,而与因罪革除条不同,应参看。

官员袭荫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及诸凡色目人等,有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雠杀者,倶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笺释》云。不该承袭之人,依搀越袭荫律,满徒。拨置人间教诱。

谨按。拨置、谓挑唆、教诱也。兵律漏泄军情门,与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云云,应参看。

□土司匿犯,择伊子弟承袭。见盗贼捕限。

□以下五条,均言土司袭职之事。应与《中枢政考》土番门参看。

官员袭荫一,凡土官袭职,由司、府、州、邻具印甘各结,并土司亲供、宗图及原领号纸,详送督抚具题袭替。若应袭之人,未满十五歳者,许令本族土舍护理印务。俟歳满日,具题承袭。如有事故迟误,年久方吿袭者,宗图、号纸有据,亦准袭替。

官员袭荫一,凡土官故絶无子,许弟承袭。如无子弟,而其妻或壻为其下信服者,许令一人袭替。

此二条,均系康熙年间,因律内并无土官袭职之例,査兵部现行例内,有土官袭职二条,因作为条例増入。

官员袭荫一,凡土舍嫡妻护印,止令地方官査明,出具合例印给,咨部,准其护印。

此条系雍正三年,査照康熙五十四年,兵部议覆土舍嫡妻护印事理,纂为定例。

谨按。土舍者,土官之子也。似应修并于上条之内。

官员袭荫一,凡土官病故,该督抚于题报之时,即査明应袭之人,取具宗图册结、邻封甘结,并原领号纸,限六个月内具题承袭。其未经具题之先,亦即令应袭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沈搁留难者,将该管上司均交部议处。其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倶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降二等。文职,如本土官系知府,则所分者,给与通判衔。系通判,则所分者,给与县丞衔。武职,如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与指挥佥事衔。系指挥佥事,则所分者,给与正千戸衔。照土官承袭之例,一体颁给敕印号纸。其所管地方,视本土官多不过三分之一,少则五分之一。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亦再许某详报督抚具题请旨,照例分管。地方官再降一等给与职衔、印信、号纸。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例所云,亦即推恩分封之意也。

官员袭荫一,銮仪卫校尉缺出,于见役校尉亲生儿男弟侄内,选择堪用者替补。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将身家殷实民人保送选补。其养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儿男替补。有朦胧冒替者,倶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校尉系朝廷执役之人,生有儿男,报名入册,册上无名,即冒也。

谨按。校尉有犯,移咨銮仪卫提拏。见鞫狱停囚待对,余倶无文。

大臣专擅选官:巻首

凡除授官员(兼文武应选者),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监候)

○若大臣亲戚,(非科贡应选等项,系不应选者。)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受选除者,倶免坐)

○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谕差遣及改除,(外职)不问远近,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大臣专擅选官一,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请,希求进用者,依假以上书希求进用律,杖一百。如夤縁奔竞。阻坏选法者,有财,依以财行求,计赃治罪。无财,依违制律,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选用军职门。雍正三年,以此律系明时选用世职军官之法,今无此例。将律文删除。此条移附于此。嘉庆十四年改订。

谨按。此条专言希求进用之罪,其进用者,并未叙及。

文官不许封公侯:巻首

凡文官非有大功勲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监候),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勲一体封侯。谥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禄曰封,死赐褒赠曰谥。)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滥设官吏:巻首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添设者,当该官吏,(指典选者)一人,杖一百。毎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吏典,知印及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笞三十。吏笞四十。毎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

○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吿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若官府税粮由帖、戸口籍册雇募攅写者,勿论。

此仍明律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滥设官吏一,内外大小衙门考取吏典,照缺补用。若旧吏索顶头钱者,事发,计赃,准不枉法论,革役为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笺释》云,得财依求索计赃准不枉法论,罪止满流。若上手吏无求索之意,而下手吏自愿出钱者,止问不应。

《示掌》云,旧吏若不求索顶头,而下手之人愿送者,止拟不应。

谨按。书役出缺,暗行顶买,见官吏受财门。此条系考取,而彼条或称报充或云应募投充,并无考取之文,似嫌参差,应参看。

滥设官吏一,坐粮厅所属八行运役,及仓役名缺,责令通州知州,佥选诚实良民应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两三役者,仓场侍郎、巡仓御史察出题参。知州交部议处。该役及保结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处分则例》同捕亡门,番役私带白役,照额外滥充律治罪。与下条同。

谨按。此专指坐粮厅一处而言。

□原例旗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与民人责四十板、徒二年,罪名相等。即系律内杖一百、徒二年迁徙之罪。盖迁徙律,应满杖而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与五徒以次递加不同。(是又在五徒以外者)修改之例,以既系徒二年,即应杖八十,是已不用迁徙之律矣。下条亦应改正。

□三流均系总徒四年,比流减半,故止准徒二年。律内惟官吏受财及此门,有此罪名,余不多见。总律则徒流迁徙地方,并诬吿充军及迁徙耳。然亦絶少引用。其附见律内者,流囚家属云,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

□八行运役名目未详。査漕运全书载有,石坝军粮经纪,(一百名),白粮经纪,(二十五名),土坝车戸,(二十名),及五闸军粮水脚。(一百四名)。雍正五年,将石坝里河二十六名裁革,归并军粮经纪,实在七十八名,四闸白粮水脚(八名)。又有土石两坝外河白粮船戸,(三十五名),康熙三十九年裁革,归并白粮经纪。土坝车戸似系指此项人等而言。记考。

□巡仓御史已改为査仓矣。此处亦应改。

滥设官吏一,各直省大小衙门经制书吏,即在现充书识内择勤愼办事之人,核实取结承充。傥有悬挂空名,并不亲身着役,将本人照吏典人等额外滥充律治罪。该本管官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吏部议准江西巡抚岳浚条奏定例。

谨按。迁徙系明律,现在并不照此办理。此处云照律治罪,盖即治以杖一百、徒二年之罪也。然上条已改为杖八十、徒二年矣,此处亦应酌改。

信牌:巻首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指差人违牌限),一日笞一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亲)下所属(坐)守(催)并者,杖一百。(所属指州县郷村言。)其点视桥梁,坝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钞札之类,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原在公式门,顺治三年移入,并将小注修改。

条例

信牌一,道府以上官员,凡关系叛逆、军需、驿递公文等紧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余细事,止许行牌催提,如违例差遣人役者,督抚指名题参。徇情不参者,事发,一并议处。其督抚于平常细事,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督、抚、司、道各上司差役扰害郷民,许州县査拏。见官吏受财门,似应修并于此例之内。

□《处分则例》无此专条。

□末段似可删去。

信牌一,州县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务须随时缴销,如遇封印而案未完结,于封印时将票暂行缴销,俟开印差拘,另行给票。违者,将州县官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苏按察使钱琦条奏定例。

谨按。此防卧票暗地吓诈也。

贡举非其人:巻首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计其妄举与不举人数)一人杖八十,毎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故)不以实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减二等。

○(若贡举考试)失者,各减三等。(受赃倶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贡举非其人一,郷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斩决。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钦奉上谕,乾隆五年恭纂为例。

谨按。此例极严,恶其通同作弊也。至学政去取不公,如何加重,例无明文。

□与末条参看。

贡举非其人一,歳贡生员册报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未经报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托故延至三年之处者,亦不准收。有司朦胧补送者,各杖一百。受赃者,倶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歳贡事例载在学政全书。此条专为朦胧送补而设。有犯,自当査照律文办理。此例似可删除。

□例内语句多未明晰,遇有事故,究不知指何项而言,是否丁忧、患病,记考。

贡举非其人一,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当场搜出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革去职役。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或临时换卷,并用财雇倩,夹带传递,与夫匠、军、役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知情不举察捉拏者,倶发近边充军。若计脏重于本罪者,从重科断。官纵容者,交部议处。受财者,以枉法论。其武场,有犯怀挟等弊,倶照此例拟断。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七年改定。

《明史选举志》。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英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歳试合格,乃准入学。

谨按。前朝有生儒名目,现在不行儒字,似可改为,童字。

□此例严夫、匠、军、役,而寛举、监、生、儒,以此等倶系在官人役,本有监察之责,而反通同作弊,故重其罚。举、监、生、儒,止拟枷杖,而军、役必调发边卫,夫、匠必发边外为民也。后将边外为民倶改为充军。此条越舍、换卷之举、贡、生、儒,并用财雇倩、夹带、传递等项,与夫、匠、军、役均拟一体充军,殊嫌无所区别。且自己怀挟者,祗问枷杖,而雇倩、夹带者加重充军,亦嫌参差。应与诈欺官司取财门各条参看。

贡举非其人一,凡学臣考试,如提调官通同作弊,及引诱为非者,同学臣一并革职提问。其学臣暗通关节,私鬻名器,提调官虽无通同引诱情弊,而防范不严者,交部议处。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拏究治者,亦交部议处。若学臣操守清廉,杜絶情弊,而提调官不得遂其引诱,反行挟制把持者,该学臣即行指参,审实,将提调官照贪官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九卿遵奉谕旨,恭纂为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学臣及提调官舞弊而设。暗通关节,私鬻名器,应治何罪,并未叙明。

贡举非其人一,凡考试官毫无情弊,下第诸生不安义命,逞忿混行、搅闹者,发附近充军。

此条系雍正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等逞忿混闹者,决非一人,似应添聚众二字。

贡举非其人一,官生録科,该学政瞻徇情面,滥行録送,如官卷内有文理荒谬,幸邀科第者,发觉之日,将送考官,一并严加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呈进黄册时声明,此例已于律文第二节考试艺业内包举并载,学政全书无庸纂入。奉旨不必删去,仍行纂入。

《处分则例》云,将文理荒谬之官卷滥行録送,以致幸邀科第,发觉之日,将学政降一级调用。

谨按。此专指一事而言。

贡举非其人一,考职贡监生如有包揽、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监试御史隐匿瞻徇,照例议处。其假冒顶替者,本犯照诈假官律治罪。互结监生,照知情诈假官律治罪。出结之官,照例议处。若身故未经缴照者,限四个月,准家属自首。如逾限不首,査出审有转卖顶替别情,照诈假官律治罪。计赃重者,以枉法论。若审系偶尔遗忘,并无别故,当官销毁,免其治罪。该地方官,于已革,已故未经缴照之人,徇隐故纵,不严行追缴,致滋事故者,事发之日,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例,乾隆五年以包揽、代作、顶名、重考等弊,科场考试皆有定例。身故缴照,亦有定限。此条专为其时考职贡监生,令其引见不次擢用,故特严设例款。今考职贡监生引见之例已停,无庸纂入。进呈时奉旨,不必删去,仍行纂入。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郷会试外,以考职为重,是以特立专条,而未及别项。

□顶名代考中式,不问死罪。此一经假冒、顶替,即拟斩罪,似属参差。与《处分则例》参看。

□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知情受假官者,满流。

□贡监与官不同,转卖、顶替,即照假官律治罪,似嫌太重。国初例文,各贡监在国子监,监满咨部,照例考职,贡监以州同、州判、县丞用,例监倶以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吏目用,此贡监考职之原由也。现虽间一举行,而得官者絶少。又吏员役满,亦准考职,今更不行矣。

□《吏部则例》升选门,载有贡监考职,吏员考职各条,现在贡监考职,间或举行,而吏员考职,则从无其事矣。

□知县正印官,系进士及举人选授。佐贰等官,系贡监补授。佐杂系书吏补授。皆本班也。捐例开,而本班倶形拥滞矣。言事者,祗知疏通进士出身之正途,而于佐杂两项,并未议及,岂此等人员可以任其拥滞乎。说见举用有过官吏门。

贡举非其人一,郷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无论曾否取中,援引咸丰九年顺天郷试科场案内钦奉旨,倶照本例问拟。仍恭候钦定。

此条系咸丰九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上条已严,此条则更严矣。

□郷会试,为士子进身之阶,亦朝廷抡才大典,若交通贿买,则名器坏矣,故从其重。然不论曾否取中,一体斩决,似嫌太重。

□为治莫急于人才,人才多由于贡举,此自古以来不易之法也。贡举非其人者,罪之,深得古意。而办法则专以文艺为去取,与律意迥不相符。所习非所用,近则大为人所诟病矣。

□既以文艺取士,则交通贿买之弊,即相因而生,其势然也。然遽拟斩决,未免过严。军兴以来,以保举得官者,不知凡几,其中营求贿买冒滥者,亦不一而足。以此例例之,则有诛不胜诛者矣。而从未见举发其弊者。严于此而寛于彼,何也。

举用有过官吏:巻首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受赃,倶以枉法从重论。若将帅异才,不系贪污、规避而罢闲者,有司保勘明白,亦得举用。)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举用有过官吏一,奉旨不准保升,及曾经获咎,不准捐复,并奉特旨永不叙用之文武各员,曁举贡监生并吏员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傥敢改名弊混,若买求官吏改洗文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除授者,发近边,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如系止图顶戴荣身,无关铨选,即照违制律,杖一百。系官革职。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赃重者,从重论。若原不知情,止是失于觉察者,照常处分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问革下原例,有年老事故一句,是年删去。)嘉庆二十二年改定。

《明史选举志》。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入国学者,通谓之监生。举人曰举监,生员曰贡监,品官子弟曰荫监,捐赀曰例监。同一贡监也,有歳贡,有选贡,有恩贡,有纳贡。同一荫监也,有官生,有恩生云云。比例所以有监生二字也。

邱氏《大学衍义补》曰。以选法言之,文臣入仕之途有三,进士也、监生也、吏员也。监生出自学校之贡选,及举人试进士不第者,其肄业太学也,循资以出,先歴事于府部诸事,然后咨具名于选曹,循资而考之,以定其高下,而授以职焉。又云,选人自进士、举人、贡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监生、儒士,又有吏员、承差、知印、书算、篆书、译字、通事、诸杂流。进士为一途,吏员为一途,所以三途并用也。

谨按。前明选法与今不同,贡监、吏员、承差人等,均在入选之列,是以有贡监等字样。现在监生并不选官,且另立监生被革,易名复捐条例,此处自应删改

□例首已改为文武各员,下文吏部门首即难赅括。且祗言文武官员及起送官吏等项,然无部中官吏通同作弊,亦属无成。似应于充军下添官吏知情、通同作弊者,罪同。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

□已除授与未除授,究有不同,均拟充军,似嫌无所区别。例内亦发附近充军语,自系指起送官吏而言,其通同作弊之部中官吏,似亦应一体同科。并应与诈假官及诈欺取财各门条例参看。

□假冒顶戴,自称职官,止图郷里光荣者,徒一年,此间满杖,亦应参看。彼条祗系一人诈冒,此则不免有买求官吏之事,一体拟杖似嫌太轻。

□假如有被参革职之员,买求官吏,改为丁忧、吿病等项,过后起复、起病,止图顶戴荣身,并不赴选,均拟满杖,似嫌未协。且与上文未除授充军治罪之处相去悬絶。

□玩例末数语,似系指改名冒捐而言,与下斥革监生一条相类,似应并入彼条之内。

□再大计内,亦有因年老被劾者,原例年老二字似不可删。

举用有过官吏一,凡衙役犯侵盗钱粮婪赃等罪,遇赦豁免后,覆入原衙门及别衙门应役者,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知情故纵,及督抚不即纠参者,倶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年现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举用有过官吏一,凡部院衙门书办,或因有疾,或因不谙文移,退役之后,傥有更名重役者,杖一百,革退。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现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言部院,而未及大小衙门,似不赅括。然既非有心作弊,即不必禁其复充。此条似可删除。

举用有过官吏一,凡在外各衙门书役投充,务査该役的名,取具并无重役、冒充亲供互结,行査本籍地方,该地方官加具印结申送,方准着役。傥有役满不退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査出,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外省而言,与下京城一条参看。

□年满退役,现在倶成具文矣。

□役若干年方满,亦应叙明。

举用有过官吏一,凡在京各衙门书吏缺出,应募投充者,取具同郷书吏保结,该衙门于十日内,照保结所开籍贯、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转行各省,取具印甘各结。顺天限四十日。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奉天,限三个月。江苏、安徽、陕、甘、湖南、湖北、浙江、江西,限四个月。云、贵、川、广、福建,限六个月。咨送到部,准其着役。该地方官吏有勒索迟延等弊,分别处分治罪。其籍隶大宛二县民人,倶不准投充。如本系大宛籍贯,捏称他省土著之民,该管官滥准充当,地方官朦胧出结,该吏及滥行保结之书吏,并承行吏典,分别斥革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元年,吏部议覆侍郎鄂善条奏、定例,道光十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京城而言。

□顺天以下等语,似应分注。

□外省本州岛县人均可当该州县书吏,而大宛二县人不准充当书吏,似不画一。

□应治何罪,并未叙明。

举用有过官吏一,斥革监生有易名复捐者,除将复捐监生革退,追缴执照外,仍照违制律治罪。伊等犯事到官,一面追照缴销,一面即行审拟。

此例系乾隆八年,礼部议准山西按察使张无咎条奏、定例。

谨按。上条文武各员亦有监生在内,其改名弊混,即系易名复捐,而罪名轻重相去恳絶,以上条系选缺之监生,此则空名监生耳,其实大不相同也。

举用有过官吏一,各部院衙门经承书吏所雇贴写,该管司官开明伊等姓名、年貌、籍贯,取具该经承保结,移付司务厅注册。傥遇驱逐辞去,即移付司务厅除名。如有捏报诡名,经承扶同保结,察出,照重役例治罪。其有负罪潜逃者,着落保结之经承立限捕获。亦照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亦书吏也,特非经承耳。

举用有过官吏一,凡各部院衙门书吏,籍隶大宛二县,有本籍可归及籍隶各直省者,役满后,限一个月领照,一个月回籍。仍行知原籍地方官,将该吏到籍日期申详督抚,咨报都察院査核。如有逾限不即起程,及出京后半年不呈报到籍者,该司坊官及原籍地方官,分别具详咨报吏部、都察院,将该吏职衔斥革。傥潜留京师,获日,倶杖一百,递回原籍。如有包揽招摇等弊,按律治罪。若从前未经犯案,役满回籍后,覆潜行来京者,获日,斥革职衔,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递回原籍,交保管束。如从前犯有事故,押逐回籍后,覆私自来京者,虽未犯案,照前犯加一等治罪。其有来京犯案,罪止杖笞者,仍从重照例枷责。所犯重于枷责者,照本犯应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仍递回原籍,交地方官严行管束。司坊官失于觉察,或知情容留,査出,交部议处。疏纵之原籍地方官,一并参处。至无业游民曾经犯罪,亦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实力稽査,押逐回籍,交与该地方官严行管束。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年刑部议覆刑科给事中陈履平条奏、定例。道光十年,大学士九卿会议,稽査役满书吏回籍章程,奏准修并。

谨按。定例非不严密,而日久即成具文,皆此类也。

□再,此门例文八条,一言文武职员,一言监生革后复捐,其余六条均系书吏之事。(四条专为京城而设。)此辈最易犯法,亦善于趋避,条例愈多,而舞弊愈甚,竟成无可如何之势矣。书吏万不可无,而立法善,则舞弊渐少,严设科条果何益乎。

擅离职役:巻首

凡官(内外文武)吏(典吏)无(患病公差之)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各留职役)若避难,(如避难解之钱粮,难捕之盗贼,有干系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如文官随军供给粮饷,避难在逃,以致临敌缺乏。武官已承调遣,避难在逃,以致失误军机。若无所避,而弃印在逃,则止罢职。)

○其在官(如巡风官吏、火夫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倶就无失事者言耳。若仓吏不直宿而失火,库子不直宿而失盗,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类,自有本律科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擅离职役一,监生在监肄业,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皆不许倩人代替,违者,倶杖一百,黜革。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集解》。律因官吏有职役而擅离,若监生,非官非吏,无职无役,而附于此者,盖监生私逃比官吏擅离律耳。

谨按。狱卒令人代替者,笞四十,见点差狱卒。内府工作人匠替役,各杖一百。宿卫人冒名代替,分杖六十、杖一百。见宫卫门。军人不亲出征,雇人冒名代替,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见军政。均应参看。

□明洪武中,国子监设六堂以课诸生,行积分法。歳内积八分者,为及格,与出身。不及者,仍坐堂肄业。又令诸生于各司分习吏事,谓之歴事,又谓之拨歴。其期以入监者年月为先后,送吏部选用。

□办事官亦系前明名目,大半以监生为之,今无。

□应直不直笞二十,主守仓库等笞四十,即无故不朝参、公座及同僚代判署文案,均罪止杖八十。此代替则倶黜革为民,未免参差,且较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科罪亦重。

擅离职役一,外任旗员子弟归旗后,有因事吿假,与例相符者,该旗酌量给假,仍分别省分远近定限,给以执照,令其依限回旗。并咨部行文该省,按限催令归旗。如有借端逗遛,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八旗兵丁吿假领票,见《督捕则例》。

□八旗比丁之年,严査隐漏,见脱漏戸口。

□旗人吿假出外,报明佐领,见人戸以籍为定。

□旗员子弟亲族随任,见《处分则例》,赴任门。均应参看。

□从前约束旗人过严,后则未免太寛矣。

官员赴任过限:巻首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该部所给)文凭限票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毎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留任。

○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戸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亦留任)

○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吿明)给(印信结)状,以备(后日违限将结状送官)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官员赴任过限一,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至半年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题,依违制律问罪。若已辞出城,覆入城潜住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官员赴任逾限若干日,吏、兵部均定有处分,此条似可删除。

□本系半月之上,雍正三年误刊为年字,相沿至今,未经改正。

□明律及《辑注》均系半月之上。

官员赴任过限一,外任汉军官员有升转来京,及年老有病,降级革职归旗者,务于定限之内起程。令该督抚、提镇,照依各省远近,大路有驿站者,日行一站,僻路无驿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报该部、该旗。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仍照律听其于所在官司给状,以备照勘外,如有无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处居住,或本身进京而令家口在别处居住者,督抚提镇题参交部,均照违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详报,督抚、提镇不行提参,交部议处。或已经起程,地方官不行申报,督抚、提镇不行咨明该部、该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议处。其革职免罪人员,别无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给咨催令回籍,免其沿途押解。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示掌》云,归旗回籍人员,原限五月,今已改限三月。

《中枢政考》亦载有此例,系限六个月起程,又有违限三个月以上者一句,均应参看。

《吏部则例》。

□一,外任旗员遇有丁忧及各项事故,应归旗者,该督抚计程定限。大路有驿站者,毎日行五十里,由水路行走者,即按其应歴之水程计算,扣定到京日期。仍先行咨报该部、该旗査核。

□一,应归旗人员无故不即起程,迟延半年以上,降一级调用。一年以上,革职。其起程之后,或有中途患病及风、水阻滞,由沿途地方官出结,报明该部,该旗者,各准其展限三个月。傥有已报起程,而中途无故逗遛,迟延半年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倶公罪)其或在省在途别有钻营,干预情事,以及本员虽已到京,而家口任在别处居住。有官者革职,无官者治罪。

谨按。此专指汉军官员而言,盖恐其在外逗遛,别处居住也。惟《处分则例》,系统言旗员,此仅言汉军,似不赅括。至无故不即起程及中途逗遛,吏部均有分别降留、革职明文,并非概照违制律治罪,与此例不符。再处分例有,或在省在途别有钻营干预情事,及本员虽已到京,而家口仍在别处居住者革职等语,并无本员在别处居住之文,均应修改一律,以免岐误。

□文武官员赴任,吏兵二部均有定限,此门各例与处分例不无参差之处,且专言文官,而不及武职,亦未赅括,似均应删除。

官员赴任过限一,汉官革职离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过五个月之限(按《中枢政考》系四个月)。该督抚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按《中枢政考》系三月以上)照旧官十日之外不离任所律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不行査出,交部议处。革职免罪人员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请咨押解。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给咨(按,京控给咨,此例现己不行。)来京,事竣之日,发回原籍。如借端留滞,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交部议处。

官员赴任过限一,京官革职,曾经问有罪名者,限一个月内起程。五城司坊官务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按,治罪之处,应参看稽留囚徒门。)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査出,亦交部议处。

此二条系雍正四年,吏部遵旨议准定例。原例本系一条,乾隆五年分作二条。道光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处分则例》云,降调人员,限交代清楚后三个月,给咨赴部。此例止言一月以上,而无一年以上明文,似照律,罪止杖六十矣。应与《处分则例》离任门,题升、推升、捐升例,应离任人员一条,降调人员亦限交代清楚后三个月,给咨赴部一条,及事故门、革职提问,应于原籍治罪之汉宫一条参看。

无故不朝参公座:巻首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内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参也。并论。)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毎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留职役。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

擅句属官:巻首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完报),如有迟错,依律论(其稽迟违错之)罪。若擅句属官、句唤吏典听事,及差占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査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句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句问谓句问其事情,非句拘问罪也。若问罪,则名例明开上司不许径自句问矣。)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奸党:巻首

凡奸邪(将不该死之人)进谗言左使杀人(不由正理借引别事以激怒人主,杀其人以快己意)者,斩(监候)。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市恩以结)人心者,亦斩(监候)。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指奸臣)主使,出入(已决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吿之人,(虽业已听从,致罪有出入,亦得)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若止一人陈奏,全结)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不愿官者)赏银二干两。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交结近侍官员:巻首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机密)事情,夤縁作弊,(内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启(以图乘机迎合)者,皆斩(监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奸党一节,但漏泄较紊乱少轻,故止流而安置其妻,不籍没其家产。若止以亲故往来,无夤縁等弊,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交结近侍官员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盘诘,拏送法司,问实,发烟瘴地面充军。

此条系前明宏治元年奉旨定例,顺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笺释》。此条重在擅入禁门交结,若不入禁门。无事交结之情,止引冒渡关津律下,来京潜住例。

谨按。此专为罢闲官吏而设。

□交结自系指律内内侍及近侍人员而言。罢闲官吏充军,内侍等亦应一体拟军矣。

交结近侍官员一,各旗王公所属人员,除服官在京者,如遇年节生辰,仍准其向各府往来外,其现居外任,因事来京者,概不许于本管王公处谒见、通问,违者,杖一百,发落。如有夤縁、馈送等弊,计赃,从其重者论。(按,此以何赃论,亦应叙明。)该管王公容令谒见者,交宗人府,照违制律议处。若私通书信,有所求索借贷,及先自馈遗希图厚报者,交宗人府,计赃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恐谒见通问,而或有营求也。国初入关时,诸王多着劳绩,故酬庸锡类之典,甚为优厚,下五旗人员皆为王等僚属,任其差遣。承平日久,诸王皆习尚骄慢,往往驭下残暴,任意贪纵。如两广总督杨琳为敦郡王属下,王曾遣阉入赴广。据其署内搜索非理,杨亦无如之何。世宗习知其弊,即位后,禁抑宗藩,不许交通外吏。歳时朝见外,不许私谒邸第。又将所属値宿护军撤归营伍,以杀其势。故诸王皆懔然奉法,罔敢为矩外之行。国初定制,皇帝亲将之旗有三,曰鑵黄,曰正黄,曰正白。诸王分将之旗有五,曰正红,曰鑵白,曰鑵红,曰正蓝,曰鑵蓝。其五旗戸籍,皆为王公僚属,升擢皆由诸王公掌之。其后升平日久,诸王多有虐其所属,不堪言者。世宗命王府护卫诸官,仍由本王所擢,其余倶隶有司。诸王之权始绌。见啸亭杂録。

上言大臣徳政:巻首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执政)大臣美政、才徳者,(非图引用,便系报私),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所以阿附大臣)来歴明白,犯人(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处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与同罪,亦依名例致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言大臣徳政一,督抚等官,或升任、更调、降谪、丁忧、离任,而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吿者,不准行。将来吿之人交与该部治罪。若下属交结上官,派敛资斧,驱民献媚,或本官留恋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事发得实,亦交该部从重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二年,吏部议准、定例。

谨按。见任官辄自立碑,遣人妄称已善,见礼律。

□降革官贿嘱百姓保留,见嘱托公事,应参看。

□此处但云治罪、从重治罪,并未指明何罪,似应酌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