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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水师章程》北洋海军章程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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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备 船身机器军械 国旗 将旗 通语旗 金鼓

海军各船军械,名目甚繁,时有添换修改,应由提督会同营务处军械局大员。按年造具表册呈报。 一、船身机器马力及各项枪炮、军械、鱼雷、电灯等件,按年造具船表呈报。 一、国旗 按西洋各国,有国旗、兵船旗、商船旗之别。而国旗又有兵、商之别。大致旗式以方长为贵,斜长次之。同治五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初定中国旗式,斜幅黄色,中画飞龙。系为雇船捕盗而用,并未奏明定为万年国旗。今中国兵商各船日益加增,时与各国交接,自应复位旗式,以祟体制。应将兵船国旗改为长方式,照旧黄色,中画青色飞龙。各口陆营国旗同式。 一、将旗 提督用五色长方旗;诸将用三色长方旗;旗之上角,各饰以锚形。如以后别国旗织有同式者,由海军衙门酌改式样。 一、通语旗 通语旗各国有通行式,有密语式,体色不拘,听提督随时酌定。 一、金鼓 兵船号令,历年仿西国水师章程,概用铜角,取其传语分晓,应仍照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