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均愿妥定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七日,即明治三十八年九月初五日,日俄两国签定和约内所列共同关涉各项事宜,兹照上开宗旨订立条约。为此,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和硕亲王、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翟鸿机、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简授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为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文凭校阅,认明俱属妥善,会商订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将俄国按照日俄和约第五款及第六款允让日本国之一切概行允诺。
第二款 日本国政府承允,按照中俄两国所订借地及造路原约实力遵行。嗣后遇事,随时与中国政府妥商釐定。
第三款 本条约由签字盖印之时起即当施行,并由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御笔批准,由本约盖印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应从速将批准约本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缮备汉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庆亲王押、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瞿鸿禨押、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押
大日本国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押、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押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
大清国政府、大日本国政府为在东三省地方彼此另有关涉事宜应行定明,以便遵守起见,商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应允,俟日俄两国军队撤退后,从速将下开各地方中国自行开埠通商:
奉天省内之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
吉林省内之长春(即宽城子)、吉林省城、哈尔滨、宁古塔、珲春、三姓;
黑龙江省内之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
第二款 因中国政府声明,极盼日俄两国将驻扎东三省军队暨护路兵队从速撤退,日本国政府愿副中国期望,如俄国允将护路兵撤退,或中俄两国另有商订妥善办法,日本国政府允即一律照办。又,如满洲地方平靖,外国人命、产业中国均能保护周密,日本国亦可与俄国将护路兵同时撤退。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一经由东三省某地方撤退,日本国政府应随即将该地名知会中国政府,虽在日俄和约续加条款所订之撤兵限期以内,即如上段所开,一准知会日本军队撤毕,则中国政府可得在各地方酌派军队,以维地方治安。日本军队未撤地方,倘有土匪扰害闾阎,中国地方官亦得以派相当兵队前往剿捕,但不得进距日本驻兵界限二十华里以内。
第四款 日本国政府允因军务上所必需,曾经在满洲地方占领或占用之中国公私各产业,在撤兵时悉还中国官民接受。其属无须备用者,即在撤兵以前,亦可交还。
第五款 中国政府为妥行保全东三省各地方阵亡之日本军队将兵坟茔、以及立有忠魂碑之地,务须竭力设法办理。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将由安东县至奉天省城所筑造之行军铁路仍由日本国政府接续经管,改为转运各国工商货物。自此路改良竣工之日起(除因运兵回国耽延十二个月不计外,限以二年为改良竣工之期),以十五年为限,即至光绪四十九年止。届期彼此公请一他国公估人,按该路建置各物件估价售与中国。未售以前,准由中国政府运送兵丁、饷械,可按东省铁路章程办理。至该路改良办法,应由日本承办人员与中国特派人员妥实商议。所有办理该路事务,中国政府援照东省铁路合同,派员查察经理。至该路运转中国官商货物价值,应另订详章。
第七款 中日两国政府为图来往输运均臻兴旺便捷起见,妥订南满洲铁路与中国各铁路接联营业章程,务须从速另订别约。
第八款 中国政府允南满洲铁路所需各项材料,应豁免一切税捐、釐金。
第九款 所有奉省已开办商埠之营口暨虽允开埠尚未开办之安东县、奉天府各地方,其划定日本租界之办法,应由中日两国官员另行妥商釐定。
第十款 中国政府允许设一中日木植公司,在鸭绿江右岸采伐木植。至该地段广狭、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设立,并一切合办章程,应另订详细合同,总期中日股东利权均摊。
第十一款 满、韩交界陆路通商,彼此应按照相待最优国之例办理。
第十二款 中日两国政府允,凡本日签名盖印之正约暨附约所载各款,遇事均以彼此相待最优之处施行。
本约由本日签名盖印之日起即当施行,并本日签定之正约一经批准,本约亦视同一律批准。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各奉本国政府合宜委任,缮备汉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庆亲王押、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翟鸿禨押、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押
大日本国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印、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印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立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