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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王朝实录[鲁山君日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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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亥)三年大明景泰六年

春正月

1月1日

○丁未朔,受朝賀。諸道進賀箋方物,倭、野人皆隨班獻土物,設會禮宴于勤政殿。

1月2日

○戊申,議政府據兵曹呈啓:「甲士、別侍衛、銃筒衛,當初分二番,每下番時鍊才,然今甲士則分七番,別侍衛則五番,銃筒衛則六番,隔三年番上,若依舊下番時一度鍊才,則無以辨其才之優劣。且本曹事劇,一年三度下番鍊才,非一二日所能畢,因此軍士番盡後久留有弊。請自今下番時勿鍊才,每當入番,甲士、別侍衛則試步射百八十步一次、騎射一次、槍一次,十矢以上中格者,給到三十,八矢以上,給到二十,六矢以上,給到一十,四矢以下,削到一十,二矢以下,罷黜充軍。銃筒衛則試走力,一走一力及一走二力、一力二走中格者,給到二十,一走三力、一力三走及二走二力,給到一十,一才中格者,削到一十,二才俱不中者,罷黜充軍」從之。

○以兀良哈指揮同知管禿、金洽答、浪因多只、副萬戶莽剌、加乙軒、斡朶里宣略將軍童毛知里、副萬戶童波好爲萬戶,兀良哈指揮使納剌禿、指揮僉事也隆哥、速古、斡朶里指揮大斜爲副萬戶。

1月4日

○庚戌,日本國一岐州眞弓源永、呼子源高各遣人來獻土物。

1月5日

○辛亥,司諫院啓曰:「兵曹以本宮書題修義校尉李浩山爲承義校尉,修義副尉劉智爲承義副尉,承義副尉盧孝溫爲進勇副尉,臣等未知陞資之故,問于兵曹,兵曹答曰,『今更考受敎,新屬書題之人,雖前職六品,必因九品循序而進,以至受六品而後陞五品,例也。本曹不察受敎而誤授,後當改正』。臣等以爲除授重事,而慢不加察,甚爲不當。請劾之。」傳曰:「予當更議。」右副承旨具致寬啓曰:「臣以知兵曹亦與焉,請待罪。」傳曰:「毋嫌。」

○斡朶里都萬戶金仇赤等二十四人來獻土物,都統使見於議政府。

○都統府據兵曹呈及咸吉道都節制使呈啓:「五鎭則防禦旣固,賊不得入侵,必將窺伺疎虞之地,潛入作耗。如吾村口子,賊之要路,宜樹木柵,擇壯健軍士,量宜定送,以固防戍。」從之。

1月6日

○壬子,忠淸道經歷安哲孫辭,引見于思政殿曰:「忠淸道失農,救荒諸事,盡心布置。」對曰:「臣聞本道義倉昔年所收,僅足種子,無以賙乏。軍資所儲,雖不可輕用,然古人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寧』,須撫養斯民,然後可以用於緩急。請議諸大臣,使之分給。」傳曰:「予當議之。」

1月7日

○癸丑,以左贊成李思哲爲咸吉道都體察使,往審州縣沿革便否,至是辭,賜思哲貂裘一領、織毛馬裝一部、油鞍籠一事、貂皮冠一頂、貂皮耳掩一、弓矢一部。

○都統使見野人浪孛兒罕等十五人于邸,仍饋之,魯山遣宦官崔濕賜酒樂。都統使賜柳尙同介以上三人各鞍具馬一匹,李貴也等十二人各衣一領,其宴享衣馬皆官備。內禁衛二十人、上大護軍二十人、軍士五百五十,列立內外庭,都統使見倭、野人於議政府時,隨從軍士,皆用此數。

○中樞院使李堅基卒。輟朝二日,賜棺槨及賻紙一百卷。堅基,星州人也,文科出身,世宗、文宗器任之,歷吏、戶曹判書,陞議政府參贊,以病遷中樞院事,退居麻田,年七十二。諡安成,寬裕和平安,惇厖淳固成

1月8日

○甲寅,忠勳府餞都體察使李思哲于普濟院,遣宦官嚴自治賜酒樂。

1月12日

○戊午,以春享大祭齋宿于宗廟齋宮。

○諭咸吉道都體察使曰:「禮曹當接待野人之時,每患未知强弱,卿與都節制使同議,兀良哈、斡朶里、骨看兀狄哈、火剌溫等諸種野人酋長麾下多少、部落族類强弱及雖非酋長族類强盛者,秘密聞見,詳錄以啓。」

○日本國薩摩州伊集院寓鎭隅州太守藤熙久遣人來獻土物。

1月13日

○己未,親享宗廟。

1月14日

○庚申,敎曰:「頃者,權奸作朋,謀爲不軌,幸賴叔父首陽大君炳幾之明,旋卽誅除。其後民間訛言倭寇至,警動數道,方將究治,會赦不問。近訛言又作,或云,『首陽率兵將盡殺人民,或云,『首陽將不利於寡人』,輔相惑亂,蔓延于中外,此必奸黨遺孶,心懷憤怨,謀欲扇亂,顧力不能,則造爲浮言,以離間我君臣,動搖國家也。昔成王幼,周公攝政,武庚、管、蔡流言,『將不利於孺子』,誅武庚、管、蔡而後定。今日訛言之變,何以異此?大臣法官據律以請,予欲悉置於法,叔父啓云,『無知之民,爲奸黨所惑,妄相傳說,不可多殺,』予亦以爲『倡亂之人,旣不能得,則其所詿誤者,可從寬典』,乃勉從叔父之意,量罪輕重,其情理尤甚者,置之重典,餘悉貸死科罪。噫!叔父忠勳,非惟寡人,實宗社所賴,豈浮言所能間哉?然危疑之際,邪說易行,苟不辨而明之,則無以釋愚民之疑,玆具本末,以明示予懷,將欲使臣庶各定其志,毋自作孽。如有動浮言者,可卽捕告,必加重賞。」

○議政府啓曰:「曾下諭書于諸道,訪問屯田便否,今農務方興,若待回啓,必致稽緩,且諸道不可一時竝擧。請姑令黃海道,自今春耕棘城閑曠之地,其穀種、口糧、農牛、農器,令戶曹及時布置。」從之。

1月16日

○壬戌,如廣津灘觀放鷹。

1月18日

○甲子,議政府據咸吉道觀察使啓本及禮曹呈啓:「咸興府土官諸司,皆有職掌,唯掌漏署因無漏器不得供職。本府乃興王之地、陵寢所在,且觀察使本營、一道都會之地,不可無漏器以知晷刻。請令該司製送。」從之。

1月19日

○乙丑,靖亂功臣僉知中樞院事柳河母卒,賜棺槨及賻米豆幷十石、紙四十卷。

○議政府啓:「弭盜之方,累次受敎,而强竊盜容接人論罪之法,有所未盡,中外盜賊,比來尤甚。自今流品及有蔭子弟外,以平民五戶爲一統,其統內有容匿盜賊者,勿論强竊盜,幷統戶全家徙邊,有能捕告强盜者,依正統四年受敎,雖捕一二人,無職者賞職,元有職者陞品敍用,不堪從仕者,官給綿布五十匹,其統內隨從者,各給綿布十匹,仍將犯人家産充賞,告捕竊盜者,依宣德十年受敎,捕十人以上,則給綿布五十匹,九人以下者二十五匹,其統外人告捕者,亦依上論賞,大小軍民,如有告捕獷猂成黨,爲積年患害者,不拘人數,超三等授職,賤口免役,私賤則以都官、典農寺奴婢換給,俱給犯人家産,京中管領、外方里正長、方別監、監考等知情不告者、流品及有蔭子弟知情隱匿强竊盜者,亦全家徙邊,永不敍用。管領捕告自願受遞兒職者,依正統十二年受敎,年終考其告捕賊人多少,雖仕到未滿,授遞兒職勸勵。」從之。

○議政府據戶曹呈及轉運色呈,條陳漕運事宜以啓:「一,依正統十二年受敎,漕轉船軍等當番一月糧,各其浦差使員斗量監封,發船日始告于押領官分給,下番次朔仍騎時,則各以所騎船米計日以給。

一,依正統十三年徽旨,船軍因失農未得裹糧者,令所在官分給義倉之粟,及期下海。

一,京畿、忠淸、全羅道處置使、僉節制使、諸浦萬戶、千戶率兵船各於地境護送漕船,且於灘磧阻礙之處立標,如有違者,萬戶、千戶、守令三品以下直斷,處置使則鞫鎭撫以啓。

一,船主貪得船價,不計船隻大小,暗行求請,多受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