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第一頁後二行、三行,原本“依後方同藥治之”,按,後方已佚,謹簽出聲明。 ㈡第二頁前一行,“以小艾灸三壯”,原本脱“艾”字‘謹増。 ㈢第五頁前六行,“灌”字、原本訛“蒲”,謹校正。 ㈣第七頁前三行,注“生眼”訛“在眼”,謹校正。 ㈤十二頁前七行,稀餳原本訛“稀錫”,謹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