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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注释》第四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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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道立三才之上,五行之先。太上论造化。故必以道为始。大道无形,浑然无极。迨其静中生动,而一乃见焉。一者,水也,在卦为坎。坎居北方,劳卦也。万物之所以成始而成终者,皆在乎是。成终,则庶汇归根。成始,则一阳来复。阳即火也,故言水而火在其中,一生二也。水火调匀,阴阳交泰,木情萌动,物类蕃昌,是故二生三,三生万物也。此统言造化,而丹道亦在其中。

愚按:后天后行,其数乱而繁,五数举而行乃备。金生水,四生一也。水生木,一生三也。木生火,三生二也。火生土,二生五也。土生金,五生四也。先天五行,其数治而简,三数举而五可包。水中火发,一生二也。木以火旺,二生三也。木生之时,即万物甫生之时,三可以统万也。

又,按修丹之法,五行皆包于一二,水火双修,三四五皆助之,可不必言三也。太上举三,盖以三而穷极万物,故带出三之数耳。且不必言二也,一气为丹,二三四五皆助之,五行皆包于一也。水中产阳火,一包二也。水中藏木汞,一包三也。水中现金铅,一包四也。水中怀真土,一包五也。且不必言一也,窈冥之物,胚胎虚无,又可包之于道也。还丹之术,岂不至简而至易哉?言虽多而归于至要,只觉其典贵,不嫌其词多。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

上言三生万物,三,木数也。物从木旺,木从火旺,火在水中生,则万物之体,外负阴而内抱阳。外阴内阳,外虚内实,虚涵阳气,是为冲气。物情至此,合太和矣。今并以丹法言之:坤交乾金,变而成坎。坎体外虚而内实,则当以冲虚含其气,如太和之氤氲焉。

人之所恶,孤、寡、不谷,而王公以为称。故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强梁者不得其死,吾将以为教父。

人莫恶于名之贱,孤寡不谷,即贱名也,而王公以此自称,虽有损于名号,实有益于王公也。故观之于物,亦有因益转损,因损得益者,玩《易》道而知之矣。否卦,天上而地下,欲变为益,天道不敢自尊。于是损上益下,天地不交之否运可变为自上下下之益,故君子以之迁善改过焉。泰卦,地上而天下,欲知善损,地道不得自盈。于是损下益上,天地相交之泰运,亦因乎其道上行之损,故君子以之惩忿窒欲焉。天地以损而得益,是用益不如用损也。二卦平列,却当效损卦一边。又况山泽损,颠倒用之,则又为风雷益。山、泽、风、雷感应,正因乎损也。

此教也,易教也,古人之教也。太上曰:人之所教,我亦教之,益教人知自损耳。不善者,善人之资,故又以强梁为教父。强梁乃劫夺之徒,损人益己,终不得益者也。父与甫同,从上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