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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内经太素》卷第二十二九针之二 五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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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二第七《官针篇》,又见《甲乙经》卷五第二。

【凡刺有五,以应五脏。一曰半刺,半刺者,浅内而疾发针,毋①令针伤多,如拔发爪②,以取皮气,此肺之应。】

凡刺不减一分,今言半刺,当是半分,故以拔发爪,欲令浅刺,多则伤皮气也。

平按:“毋令针伤多”《灵枢》、《甲乙》作“无针伤肉”。“发爪”《灵枢》作“毛状”;“取”上无“以”字。《甲乙》“爪”作“状”。

①“毋”字,仁和寺本、盛文堂本均无。

②“发爪”,盛文堂本作“发状”;仁和寺本第一字似“腹”,第二字残,只余“八”字形。

【二曰豹文刺,豹文刺者,刺左右前后针之,中脉为故,以取经络之血者,此心之应也。】

左右前后,针痏状若豹文,故曰豹文刺也。中经及络,以出血也。

平按:《灵枢》、《甲乙》“左右”上无“刺”字。

【三曰关③刺,关刺者,直刺左右,尽筋上,以取筋痹,慎无出血,此肝之应也,或曰开刺,一曰豈刺。】

刺关身之左右,尽至筋上,以去筋痹,故曰关刺,或曰开刺也。

平按:“开刺”《灵枢》作“渊刺”,《甲乙》同,惟“或曰渊刺,又曰岂刺”八字,在“四曰合刺”之下。

③“关”,盛文堂本误作“”,以下“关”字及注中“关”字并同。

【四曰合刺,合刺者,左右鸡足,针于分肉之间,以取肌痹,此脾之应也。】

刺身左右分肉之间,痏如鸡足之迹,以合分肉间之气,故曰合刺也。

平按:“合刺”《灵枢》、《甲乙》作“合谷刺”。

【五曰输刺,输刺者,直入直出,深内之至骨,以取骨痹,此肾之应也。】

依于输穴,深内至④骨以去骨痹,故曰输刺也。

平按:“输刺”《甲乙》作“腧刺”。

④“至”字,盛文堂本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