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隐居名医别录云。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虽有子谷黍之制。从来均之已久。根据此用之。汉书律历志云。虞书曰。同律度量衡。所以齐远近。立民信也。
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度。四曰嘉量。五曰权衡。五数者。一十百千万也。五声者。宫商角征羽也。
五度者。分寸尺丈引也。五量者。龠合升斗斛也。五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权者。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于黄钟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
四钧为石。铢者。物由微成着。可殊异也。两者。两黄钟之重也。二十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
斤者。明也。三百八十四铢。易两篇之爻。阴阳变动之象也。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钧者。
均也。阳施其气。阴化其物。皆得成就平均也。三十斤成钧者。一月之象也。石者。大也。权之大者也。
四钧为石者。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者。十二月之象也。此班固之说也。其以千二百黍为十二铢。是以百黍为一铢。而陶隐居以十黍为一铢。乃十之一耳。自西汉至梁。虽多历年所。其多寡之不同。乃若是耶。
恐不能无误谬也。李巡云。黑黍中之一稃二米者曰。古之定律者。以上党黍之中者。累之以生律度量衡。
后人以此黍定之。终不协律。或曰乃黍之中者。一稃二米。此黍得天地中和之气而生者。盖不常有。有则一穗皆同二米。粒并均匀而无大小。故可定律。他黍则不然矣。此黍粒大小不同之辨也。而其多寡之殊。
自当以班志为准。陶说为非矣。至于斤两之不同。乃今古异制。所以轻重绝殊。后人不加考订。故有古方不可治今病之说耳。按唐苏恭云。古秤皆复。今南秤是也。后汉以来。分一斤为二斤。一两为二两。古方惟张仲景而已。若用古秤。则较为殊少矣。元李东垣云。六铢为一分。即二钱半也。二十四铢为一两。古云三两。
即今之一两云。二两。即今之六钱半也。李时珍曰。蚕初吐丝曰忽。十忽曰丝。十丝曰。四曰HT。十曰分。六HT曰字。二分半也。十HT曰铢。四分也。四字曰钱。十分也。六铢曰分。二钱半也。四分曰两。二十四铢也。
八两曰锱。二锱曰斤。二十四两曰镒。一斤半也。准官秤十二两。三十斤曰钧。四钧曰石。一百二十斤也。今古异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愚谓二十四两。准官秤十二两。即后汉一斤分为二斤。一两分为二两之说也。
东垣谓古云三两。即今之一两。又非一斤分二斤。一两分二两之法。乃一两分三两矣。则二十四两。岂能准官秤之十二两哉。宋沈括梦溪笔谈辨钧石法云。石者。五权之名。重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一石。
自汉已如此。所谓饮酒一石不乱是也。挽蹶弓弩。古人以钧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石之重为石。
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以此较之。则汉之一两。约宋之二钱七分。
若以古之三两计之。则宋之八钱也。又不及东垣李氏所谓古之三两。即今之一两矣。笔谈又云。予考乐律。及受诏改铸浑仪。求秦汉以前之度量斗。每斗计六斗。即当今一斗七升九合也。秤三斤。当今十三两也。一斤。
当今四两三分两之一也。一两。当今六铢半。乃二钱六分也。为升。则中方古尺二寸五分十分分之三。即今尺一寸八分百分分之四十五强也。又以此与钧石法较之。则秦汉以前之法。较汉秤又觉稍轻。而实相去不远矣。若统论之。李东垣之一两。准古秤三两。犹未详加考较。尚觉粗疏。失之太重。不若沈存中以儒臣兼理天文乐律。奉诏改铸浑仪。制熙宁晷漏。象数历法。靡不通晓。则其理深学博。运思精密。有非东垣李氏之所能几及者。又如李时珍之所谓今古异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此言非由考订而来。乃以臆见强断之词也。倘据此用之。宁毋失之太少乎。若果如此说。
如仲景之五泻心汤。及小陷胸汤中之黄连。旋复代赭汤中之代赭石。桂枝大黄汤中之大黄。桃花汤中之干姜。皆用古秤一两而分三次服之。若以一钱准之。又分为三次服。则每服止三分三矣。其何以治最剧最险之危证乎。
恐不若以宋秤准之。犹是二钱六七分。尚有三次分服之理。又恐今秤更重于宋元秤。并不得二钱七分矣。但一时无从考较耳。如东垣但据隋唐间复古之权量。所谓三而当一者。而不知宋时之权量已大于唐。元时之权量又大于宋矣。
东垣元人。竟不知宋时制度。今有明三百年来。其立法之更换。人事之变迁。又不同矣。岂可以今比昔。
而曰古方不可治今病哉。况汉之一两。为宋之二钱七分。至元则约二钱半矣。越有明以来。恐又不及二钱半矣。
其水之一升。即以寻常升斗之升。当以二合半准之。约即今之一饭瓯也。药之升合。即刀圭方寸匕中之升合也。
当以陶隐居之升法准之。见小柴胡汤加减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