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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通典卷第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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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葬服議 嫡孫有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 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 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 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 改葬反虞議 父母墓毀服議曾祖從祖墓毀附

  改葬服議周 漢 魏 晉 東晉 宋 後魏

  周制,喪服曰:「改葬緦。」馬融曰:「棺有弛壞,將亡尸柩,故制改葬。棺物敗者,設之如初,其奠如大斂時。不制斬者,禮已終也。從墓之墓,事已而除,不必三月。唯三年者服緦,周以下無服。」鄭玄曰:「云服緦者,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親見屍柩,不可無服,服緦三月而除之。」王肅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得待有三月之限。」春秋穀梁傳:魯莊公三年,葬桓王。傳曰:「改葬也。范甯曰:「改葬,當言改以明之,猶郊牛之口傷,改卜牛是也。傳當以七年乃葬,故謂之改葬。」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范甯曰:「緦者,五服最下。言舉下緬,上從緦,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記改葬之禮,不謂改葬桓王當服緦也。」江熙曰:「薨稱公,舉五等之上。改葬之禮緦,舉五服之下,以喪緬邈遠也。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之。禮以其為交神明者也,不可以純凶,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唯輕。言緬,所以釋緦。」

  漢戴德云:「制緦麻具而葬,葬而除,謂子為父、妻妾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後也。無遣奠之禮。其餘親皆弔服。」陳鑠問趙商云:「親見尸柩,不可吉服,既虞可除,何為乎三月?」商答曰:「經云『改葬緦』,三月而除。三月一時,無他變易。今既緦,無因便除,故待三月除,以順緦之數。」

  魏王肅云:「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而除,不忍無服送至親也。』」肅又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弔服加麻。」吳徐整問射慈云:「改葬緦,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至墓,禮宜同也。又此大斂,謂如始死之大斂邪?從廟悉謂何廟?牲物何用?」慈答:「奠如大斂奠,士大斂特豚。從禰廟朝祖廟,從故墓之新墓,皆用特豚。大夫以上,其禮亡。以此推之,大夫奠用特牲,天子太牢,諸侯少牢。」

  晉袁準正論云:「喪無再服,然哀甚,不可無服。若終月數,是再服也。道遠則過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問何親服緦,大功以上可也。」

  東晉賀循答傅純云:「鄭玄云三月者,以親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餘懷。但遲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畢而除,且無正文。鄭得從重,故要記從之。」

  殷仲堪問范甯曰:「從兄道林營遷改事,先儒並不疑緦服,代所多用,且當依行。至於釋除,王鄭不同,何者為允?」甯答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遲者自當以畢事為斷,亦猶久喪服踰三年。」又云:「父喪未葬,主喪者不除。當其為主,五服皆然。苟有事故,葬必踰期,此非常之通服也。」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齊縗。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謨以為改葬斬縗,禮言緦者,謂緦親以上皆反服也。

  范汪與江惇書曰:「孝子重睹靈櫬,哀心慟踊,何以緦服臨至親之喪,三月而除。此乃儀禮數字,了無首尾,今人有疑。孫放改葬其祖,放開壙,服斬縗,一門反服。從行者待柩至,以縗絰迎於郊。二月事畢,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孟陋難放曰:「未嘗有斬服旬月而除者。」放答曰:「禮亦有積年而無變,久喪是也。或再以表哀,親屬臨壙是也。或旬月而除,訖葬即吉是也。或服重而月促,齊縗三月是也。」

  何琦云:「皇祖恩遠,猶不敢以輕服服之,況以緦臨父母之葬乎!若傳重之孫改葬其父,則為二斬,於禮亦違順。鄭玄三月之義,則進退有疑。從王肅虞除之文,則就吉倉卒。從蔡謨,則關於二斬。且喪服齊縗三月之例,而緦無異條也。」

  王濛曰:「改葬緦,奪之以斬可也。今若極重制於旬日,同至痛於始哀,而就吉不漸,於禮有疑。」于濟答曰:「蔡謨云:傳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乃始喪正服耳。且斬縗之末,便自縞冠麻衣,乃輕於緦麻,然猶以服至尊矣。」

  范宣曰:「斬縗,既葬則布同於齊縗,既練則同大功,大祥之後,略如緦麻,禮之次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從其變?又改葬緦,服三月者非也,直訖葬為斷矣。若改葬不過一旬,安可便脫乎。禮云一時,時踰思變,故取節焉。若道遠艱故,不得時畢,則猶禮云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可待葬訖而除。」

  元帝建武初,以溫嶠為散騎侍郎,嶠以母亡值寇,不臨殯葬,欲營改葬,固讓不拜。詔曰:「溫嶠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議又頗有異同。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盡,存亡有斷,不以死傷生耳。腰絰而服金革之役者,豈營官邪?隨王事之緩急也。今桀逆未梟,平陽道斷,奉迎諸軍猶未得徑進,嶠特一身,於何濟其私艱,而以理閡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詳議。」於是太宰、西陽王羕等議:「昔伍員挾弓去楚,為吳行人以謀楚,志在報讎,不苟滅身也。溫嶠遭難,昔在河朔,日尋干戈,志刷讎惡,萬里投身,歸赴朝廷,將欲因時竭力,憑賴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嶠之志也。」有司奏:「按去建武元年辛未詔書,依禮久喪未葬,唯喪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於畢葬,無遠近之斷也。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固從未葬之例也。按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嶠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關故事、辛未令書之制。」嶠不得已,乃拜。

  宋庾蔚之謂:「改葬所以緦而不重者,當以送亡有已,復生有節。若用始亡之服,則是死其親,故制緦以示變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則當如鄭玄說,卒緦之限,三月而除。若葬過三月者,須葬畢釋服,服為葬設故也。」

  後魏明帝神龜元年,侍中、國子祭酒崔光上言:「被臺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子、群臣服制輕重。四門博士劉季明議:按喪服記雖云『改葬緦』,文無指據,至於注解,乖異不同。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竊謂鄭玄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服緦,既葬為除。』實以為允。」詔可。

  嫡孫有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晉

  晉段疑問:「嫡孫居父喪未練而改葬祖,當何服?又出養子居所生父喪齊縗,改葬合當何服?」荀訥云:「禮,父母喪偕,葬先輕後重。謂便當以重服而葬也。若服重可以臨葬,則為人後者亦當著齊縗耳。禮無的文,此意決耳。」

  步熊問:「改葬但言臣、子、妻為君父夫三者,而孫為祖後亦宜緦,不審受重於祖,父亡後,祖墓崩,不知云何?」許猛云:「按經文以謂諸有三年者皆當緦,如注意舉此三者,明唯斬者耳。今父卒,孫為祖後而葬祖,雖不受重於祖,據為主,雖不為祖斬,亦制緦以葬也。」

  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魏 晉

  魏荀俁云:「有小功喪服,改葬父母,服以重包輕,宜便服小功。」王肅以為宜服改葬緦,卒事反故服。

  晉蔡謨答或問:「改葬服緦。今甲當遷葬,而先有兄喪在殯,為當何服?謨答:『亦應服緦。禮,三年之喪既練,而遭緦麻之喪,則服其服往哭之。凡喪相易,皆以重易輕。至於此事,則以輕易重。所以然者,臨其喪故也。卑者猶然,況至尊乎!謂甲臨葬,應改服緦麻。』」

  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晉

  晉庾龢問:「女子適人,今改葬,兒既服緦,女子當有服不?」王翼答云:「按禮改葬緦,鄭氏以為臣、子、妻。以例推之,女子雖降父母,即亦子也。今男女皆緦,於義自通。」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晉

  晉胡濟改葬前母服議云:「今禮無其章,不復特為之法。故取繼母以準事目下,得申孝養之情。推此所奉,前繼一也。以為前母改葬,宜從眾子之制。」

  又劉鎮之問:「父尚在,母出嫁亡,今改葬,應有服不?」徐廣答云:「改葬服緦,唯施極重。此既出嫁,未聞兒有服之文。然緣情立禮,令制服奉臨,就從重之義,合即心之理,亦當無疑於不允也。」

  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晉

  晉王澹、王沈與其叔征南將軍昶書曰:「亡母少修婦道,事慈姑二十餘年,不幸久寢篤疾,會東郡君按東郡君,沈父。初到官而李夫人亡。按李夫人,沈祖母。是時亡母所苦困劇,不任臨喪。東郡君自痛遠不得嘗藥,而婦宜親侍疾而不得臨終,手書責遣,載病大歸,按大歸謂被遣還本也。遂至殞亡。東郡君後深悼恨之。慈妣存無過行,沒荷出名。春秋之義,原心定罪。乞迎亡母神柩,改葬墓田。上當先姑慈愛之恩,次釋先君既往之恨,下蠲亡靈無負之恥。」

  博士薛諝議以為:「春秋原心定罪,仲尼稱父有諍子,然則論罪不可以不原心,為子不可以不義諍。來書云尊親以不幸遘疾,不任理喪。禮,疾則飲酒食肉,蓋急於性命而權正禮也。夫厚養忘哀,禮之所許,況尊親嬰沉篤疾而被七出之罰乎!向使曩時家有壯子,明證本末,直道而爭,豈令慈母以非罪受不義哉!考諸典禮,稽之原情,其昭告先靈,先靈,東郡君。還安兆域,使嚴父無違理之舉,慈母雪沒代之恥,不亦可乎!」沈重與叔昶書述薛議,其叔答許之。

  沈祭先考東郡君文云:「孝子沈敢昭告烈考東郡君:沈亡母郭氏,恪勤婦道,齊孝之節,克順於先姑。天降氛氣,鴈門太夫人遘疾歷旬,郭時又遇篤疾,弗獲嘗禱,夫人不幸,遂至殞沒。烈考卒承大變,憂慟荒迷,未詳聽察,謂郭供養有闕,遂載病大歸,尋便殞亡,烈考深用悼恨。澹及沈仰惟烈考舊心,鑒亡妣素行,不迎之議,考禮度哀,未及施行,澹不幸夭沒。沈敢述澹意,謀之通儒,咨之邦族,咸以為亡妣宜時改葬。沈輒受命於征南君,按謂叔王昶。謹詣鄴迎郭靈柩,以某月日安厝,庶順烈考之舊心,全祖親之慈愛者也。」

  改葬反虞議晉 宋

  晉尚書下問改葬應虞與不。按王肅喪服記云:「改葬緦,既虞而除之。」傅純難曰:「夫葬以藏形,廟以安神,改葬之神在廟久矣,安得退之於寢而虞之乎?若虞之於寢,則當復還祔於廟,不得但虞而已。」國子祭酒荀訥以為:「虞,安神之祭。神已在廟,改葬不應復虞,虞則有主。訥謂純言為當。」

  韓虯問賀循曰:「按傅純曰問鄭氏改葬三月,又譏王氏以既虞為節,云『改葬之神在廟久矣,不應復虞』。見府君所答,唯云宜三月,謂王氏為短,鄭為長,而不答應虞之義,此為應虞否也?」循答曰:「凡移葬者,必先設祭告墓而開塚,從墓至墓皆設奠,如將葬朝廟之禮。意亦有疑。既設奠於墓,所以終其事,必爾者,雖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常虞還祭殯宮耳。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許其便除。然禮無正文,是以不明言也。」

  殷仲堪問范甯曰:「荀訥議太后改葬,既據言不虞,朝廷所用,賀要記云三月便止,何也?」甯答曰:「賀無此文,或好事者為之邪?不見馬、鄭、賀、范說改葬有虞。神已在廟,虞何為哉!」吳射慈答徐整問改葬虞曰:「不在殯宮,又不為位,何反虞之有。」

  宋庾蔚之謂:「神已在廟,無所復虞。但先祭而開墓,將窆而奠,事畢而祭靈,遂毀靈座。若棺毀更斂,則宜有大斂之奠。若移喪遠葬,又有祖奠、遣奠也。」

  父母墓毀服議曾祖從祖墓毀附○東晉 宋 梁

  東晉大興二年,司徒荀組表言:「王路漸通,士人得視塚墓,多聞凶問,朝野所行不同,或有制重斬杖者,復有制齊縗三月、緦麻三月者,直素服盡哀者。人生不同,性有厚薄,是以聖人制禮居中,使賢者俯就,不肖者企及。臣謂墓毀之制,改葬緦麻,當包之矣。鄭康成、王子雍皆云棺毀見屍,痛之極也。今遇賊見毀,理無輕重也。以禮無明文,行者致異。臣以為宜使明禮大臣議為正制。」詔:「司徒表,禮雖無墳墓毀廢正文,然依附名例,不為無準。吾謂改葬緦,通制也。已修復,不臨尸柩,素服可也。而士大夫率意輕重不同,其下太常議定。」國子祭酒杜夷議:「墓既脩復而後聞問,宜依春秋新宮之災,哭而不服。」博士江淵議:「凡所以改葬者,必由丘墓崩壞露殯,其痛一也。愚以為發墓依改葬,服緦三月。漢時有盜高廟寶器者,達理之士以為其罪輕於長陵之土。雖同至於敬,事實有異。愚以為墓毀更復不應比廟災而不行服也。」侍中黃門侍郎江啟表:「按鄭玄云:『親見尸柩,不可無服。』如鄭義以見而服,不見不服也。司徒臨潁前表改葬之緦,不以吉臨凶。今聽其墳墓毀發,依改葬服緦麻,不得奔赴。及已修復者,唯心喪縞素,深衣白幘,哭臨三月。」

  孔仰墓毀論曰:「按禮,聖人制殯葬之意,蓋以死者不可復存,而孝子不忍棄其親,故為棺槨葬埋。推其本心,固在棄之,棄之中為禮節以順孝子情耳。原聖人之意,蓋以無知處之形骸,故以幽閉長久為安;以有知為神靈,故以清陽博廟尊嚴為顯。尊嚴故可修,潛隱故不犯,比之丘陵,同之自然而不敢修。若遇寇發露,可以補復其外,而不可改內。哭泣之日,以事訖為節。故廟災有三日哭之之文,墓毀無制哭之日。篤推大理,恐不加異於廟災也。苟以無知處之,則雖加開發,不能益死者之苦,但人情不忍見聞。見聞之日有哭泣,一日、五日或十日,過者不足褒,不及不足貶,故聖人不為之禮。」

  永和十二年,修復峻平四陵。大使開陵表,至尊及百官皆服緦。尚書符問:皇太后應何服。博士曹耽、胡訥議:「為人後者為之子,元帝繼武帝,於康帝為曾祖。禮,為曾祖後斬縗三年,小記與諸侯為兄弟者斬縗,則無齊。皇太后宜正服斬縗,改葬當緦。鄭注止於臣、子、妻,王氏通謂三年者。王氏近情,則宜緦。」領國子博士荀訥議:「如鄭玄注,則皇太后不應有服緦。謂今皇太后上奉宗廟,下臨朝臣,宜有變禮,不得準之常制。」太常王彪之上言:「二學博士荀訥、曹耽等議如右,臣雖與之同議,議各有辭。太后臨朝稱制,體同皇極,則亦宜服緦,議有二君之嫌。」尚書范汪亦同彪之,云「太后臨朝,君禮有何不盡,而君何疑於服?」遂上皇太后緦服。

  或問曰:「曾祖墓、從祖墓毀發,哭制云何?」范宣曰:「禮不見在遠,直聞墓發,制唯經見改葬緦。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當依此禮。非嫡有降,但三日哭,從祖一日哭可也。」

  宋庾蔚之謂:「人子之情無可輟,聖人以禮斷之,故改葬所服,不過於緦。緦服雖輕,而用情甚重。意謂聞其親屍柩毀露,及更葬,便應制服奔往。縱已修復,亦應臨赴。苟途路阻礙,猶宜制服緦,依三月而除。豈可以不及葬事便宴然不服乎!」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蕭子晉傳重,咨禮官何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此止侵土墳,不及於槨,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帝以為得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