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唐會要卷八十八
鹽鐵
開元元年十二月。河中尹姜師度以安邑鹽池漸涸。開拓疏決水道。置為鹽屯。公私大收其利。其年十一月五日。左拾遺劉彤論鹽鐵上表曰。臣聞漢孝武為政。廄馬三十萬。後宮數萬人。外討戎夷。內興宮室。殫費之甚什百當今。然而古費多而貨有餘。今用少而財不足者。何也。豈非古取山澤。而今取貧民哉。取山澤。則公利厚而人歸于農。取貧民。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故先王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職。輕重有術。禁發有時。一則專農。二則饒國。濟民盛事也。臣實為當今宜之。夫煮海為鹽。採山鑄錢。伐木為室。豐餘之輩也。寒而無衣。飢而無食。傭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奪豐餘之人。蠲調斂重徭。免窮苦之子。所謂損有餘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乎。然臣願陛下詔鹽鐵木等官。各收其利。貿遷于人。則不及數年。府有餘儲矣。然後下寬大之令。蠲窮獨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雖戎狄降服。堯湯水旱。無足虞也。奉天適變。惟在陛下行之。上令宰臣議其可否。咸以鹽鐵之利。甚益國用。遂令將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強循。俱攝御史中丞。與諸道按察使。檢校海內鹽鐵之課。至十年八月十日敕。諸州所造鹽鐵。每年合有官課。比令使人勾當。除此更無別求。在外不細委知。如聞稍有侵剋。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檢校。依令式收稅。如有落帳欺沒。仍委按察糾覺奏聞。其姜師度除蒲州鹽池以外。自餘處更不須巡檢。
貞元十六年十二月。史牟奏。澤潞鄭等州。多食末鹽。請一切禁斷。從之。
二十一年二月。停鹽鐵使月進舊錢。總悉入正庫。以助經費。而主此務者。稍以時市珍玩時新物充進獻以求恩澤。其後益甚。歲進錢物。謂之羨餘。而經入益少。及貞元末。遂月獻焉。謂之月進。及是而罷。
元和二年九月。給事中穆質。請州府鹽鐵巡院應決私鹽死囚。請州縣同監。免有冤濫。從之。
四年十二月。御史中丞李夷簡奏。諸州使有兩稅外。雜榷率及違敕不法事。請諸道鹽鐵轉運度支。巡院察訪。狀報臺司。以憑聞奏。從之。
五年五月。度支奏。鄜坊邠寧涇原諸軍將士。請同當處百姓例。食烏白兩池鹽。從之。
六年閏十二月。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奏。河中兩池顆鹽。敕文祗許于京畿鳳翔。陝虢。河中澤潞。河南。許汝等十五州界內糴貨。比來因循。兼越興元府及洋州興鳳文成等六州。臣移牒勘責。得山南西道觀察使報。其果閬兩州鹽。本土戶人及巴南諸郡市糴。又供當軍士馬。尚有懸欠。若兼數州。自然闕絕。又得興元府諸耆老狀申訴。臣今商量。河中鹽請放入六州界糴貨。從之。
十年七月。度支皇甫鎛奏。加陝西內四監。劍南東西兩川山南西道鹽估。以利供軍。從之。
十三年。鹽鐵使程异奏。應諸州府先請置茶鹽店收稅。伏準今年正月一日赦文。其諸道州府。因用兵以來。或慮有權置職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斷者。伏以榷稅茶鹽。本資財賦。贍濟軍鎮。蓋是從權。兵罷自合便停。事久實為重斂。其諸道先所置店及收諸色錢物等。雖非擅加。且異常制。伏請准敕文勒停。從之。
十四年三月。鄆青兗三州各置榷鹽院。
十五年閏正月。鹽鐵使柳公綽奏。當使諸鹽院場官。及專知納給。并吏人等有罪犯合給罪者。比來推問。祗罪本犯所由。其監臨主守。都無科處。伏請從今後。舉名例律。每有官吏犯贓。監臨主守同罪。及不能覺察者。並請准條科處。所冀貪吏革心。從之。
其年九月。改河北稅鹽使為榷鹽使。
長慶元年三月敕。河朔初平。人希德澤。且務寬泰。使之獲安。其河北榷鹽法宜權停。仍令度支與鎮冀魏博等道節度審察商量。如能約計課利錢數都收管。每年據數付榷鹽院。亦任穩便。自天寶末。兵興以來。河北鹽法。羈縻而已。暨元和中。用皇甫鎛奏。置稅鹽院。同江淮兩池榷利。人苦犯禁。戎鎮亦頻上訴。故有是命。
其月。鹽鐵使王播奏。揚州白沙兩處納榷場。請依舊為院。又奏請諸鹽院糶鹽。付商人。請每斗加五十文。通舊二百文價。諸道處煎鹽場。停置小鋪糶鹽。每斗加二十文。通舊一百九十文價。又奏。應管煎鹽戶及鹽商。并諸鹽院停場官吏所由等。前後制敕。除兩稅外。不許差役追擾。今請更有違越者。縣令奏聞貶黜。刺史罰一季俸錢。再犯者。奏聽進止。並從之。
二年三月。王播為淮南節度使。兼領鹽鐵轉運。播請攜鹽鐵印赴鎮。上都院請別給賜。從之。
其年五月敕。兵革初寧。實資榷筦。閭閻重困。則可蠲除。如聞淄青兗鄆三道。往年糶鹽價錢。近收七十萬貫。軍資給費。優贍有餘。自鹽鐵使收管已來。軍府頓絕其利。遂使經行陳者。有停糧之怨。服隴畝者。興加稅之嗟。雖縣官受利。而郡府益空。俾人獲安寧。我能節用。其鹽鐵使先于淄青兗鄆等道管內置小鋪糶鹽。及巡院納榷。起長慶二年五月一日以後。一切並停。仍委薛平馬總曹華約校比年節度使自收管。充軍府。州縣逐急用度。及均減管內貧下百姓兩稅錢數。兼委節度觀察使。至年終。各具糶鹽所得錢。并減放貧下稅數聞奏。
四年五月敕。東都江陵鹽鐵轉運留後。並改為知院者。從鹽鐵使王涯請也。
太和二年七月敕。潼關以東度支分巡院。宜併入鹽鐵江淮河陰留後院。
開成元年閏五月七日。鹽鐵使奏。應犯鹽人。準貞元十九年太和四年已前敕條。一石已上者。止於決脊杖二十。徵納罰錢足。於太和四年八月二十已後。前鹽鐵使奏。二石以上者。所犯人處死。其居停并將舡容載受故擔鹽等人。並準犯鹽條問處分。近日決殺人轉多。榷課不加舊。今請卻依貞元舊條。其犯鹽一石以上至二石者。請決脊杖二十。補充當據捉鹽所由待捉得犯鹽人日放。如犯三石已上者。即是囊橐奸人。背違法禁。請決訖待瘡損錮身。牒送西北邊諸州府效力。仍每季多具人數及所配去處申奏。挾持軍器。與所由捍敵。方就擒者。即請準舊條。同光火賊例處分。從之。
二年十月敕。鹽鐵戶部度支三使下監院官。皆郎官。御史為之。使雖更改官。不得移替。如顯有曠敗。即具事以聞。
五年九月敕。稅茶法。起來年。卻付鹽鐵使收管。
榷酤
貞元二年十二月。度支奏。請於京城及畿縣行榷酒之法。每斗榷酒錢百五十文。其酒戶與免雜差役。從之。
元和六年。京兆府奏。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一切隨兩稅青苗錢據貫均率。從之。
十二年四月。戶部奏。準敕文。如配戶出榷酒錢處。即不待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諸州府先有不配戶出錢者。即須榷酤。請委州府長官。據當處錢額。約米麴時價收利。應額足即止。仍限起請到後一月日內處置。
十四年七月。湖州刺史李應奏。先是。官中酤酒。代百姓納榷。歲月既久。為弊滋深。伏望許令百姓自酤。取舊額。仍許入兩稅。隨貫均出。依舊例折納輕貨。送上都。許之。
太和八年二月九日敕節文。京邑之內。本無酤榷。自貞元用兵之後。費用稍廣。始定戶店等第。令其納榷。殊非惠民。今後特宜停廢。
會昌六年九月敕。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麴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納榷酒錢。并充資助軍用。各有榷許限。揚州陳許汴州襄州河東五處榷麴。浙西浙東鄂岳三處。置官店酤酒。如聞禁止私酤。過聞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閭里之間。不免咨怨。宜從今已後。如有人私酤酒及置私麴者。但許罪止一身。并所由容縱。任據罪處分。鄉井之內。如不知情。並不得追擾。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得沒入家產。
鹽池使
景雲四年三月。蒲州刺史充關內鹽池使。
先天二年九月。強循除豳州刺史。充鹽池使。此池即鹽州池也。
開元十五年五月。兵部尚書蕭嵩除關內鹽池使。自是。朔方節度常帶鹽池使也。
鹽鐵使
乾元元年。度支郎中第五琦。充諸道鹽鐵使。上元元年五月。戶部侍郎劉晏。充鹽鐵使。元年建子月。戶部侍郎元載。充鹽鐵使。廣德二年。戶部侍郎第五琦。充諸道鹽鐵使。永泰元年正月。劉晏充東都淮南浙江東西湖南山南東道鹽鐵使。第五琦充京畿關內河東劍南山南西道鹽鐵使。大歷四年三月。劉晏除吏部尚書。充東都河南江淮山南東道鹽鐵使。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停。建中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包佶充汴東鹽鐵使。崔縱充汴西鹽鐵使。貞元元年十二月。尚書左僕射韓滉。加諸道鹽鐵使。五年二月。中書侍郎竇參。充諸道鹽鐵使。八年三月。戶部侍郎張滂。充諸道鹽鐵使。十年十月。潤州刺史王緯。充諸道鹽鐵使。十五年。以浙西觀察使李錡充諸道鹽鐵使。永貞元年。以司空平章事杜佑兼諸道鹽鐵使。元和元年四月。兵部侍郎李巽。充諸道鹽鐵使。三年六月。刑部尚書李鄘。充諸道鹽鐵使。五年十二月。盧坦除刑部侍郎。充諸道鹽鐵使。六年四月。刑部侍郎王播。充諸道鹽鐵使。十四年五月。刑部侍郎柳公綽。充諸道鹽鐵使。長慶元年二月。王播復為刑部尚書諸道鹽鐵使。四年四月。王涯除戶部侍郎。充諸道鹽鐵使。寶歷元年正月。王播為淮南節度。又充諸道鹽鐵使。太和九年十一月。右僕射令狐楚。充諸道鹽鐵使。開成元年。戶部尚書李石。充諸道鹽鐵使。三年十月。楊嗣復為戶部尚書。充諸道鹽鐵使。五年二月。戶部尚書崔珙。充諸道鹽鐵使。會昌元年七月。左僕射平章事杜悰。充諸道鹽鐵使。六年四月。以大理卿馬植為刑部侍郎。諸道鹽鐵使。大中五年。刑部侍郎裴休。充諸道鹽鐵使。十二年。兵部侍郎柳仲郢。充諸道鹽鐵使。十二年二月。戶部侍郎夏侯孜。充諸道鹽鐵使。十四年。右僕射杜悰。復充諸道鹽鐵使。咸通五年十一月。戶部侍郎劉鄴。充諸道鹽鐵使。六年十月。兵部侍郎于琮。充諸道鹽鐵使。乾符元年二月。崔彥昭為兵部侍郎。充諸道鹽鐵使。其年。又以兵部侍郎王凝充諸道鹽鐵使。二年二月。兵部侍郎裴坦。充諸道鹽鐵使。四年六月。以宣歙觀察使高駢為潤州刺史。諸道鹽鐵使。六年。移節淮南。領使如故。中和元年。兵部侍郎蕭遘。充諸道鹽鐵使。其年。中書侍郎平章事韋昭度。充諸道鹽鐵使。光啟二年三月。刑部尚書孔緯。充諸道鹽鐵使。大順二年。門下侍郎杜讓能。充諸道鹽鐵使。景福二年十一月。吏部尚書平章事崔昭緯。充諸道鹽鐵使。乾寧二年。京兆尹嗣薛王知柔。為戶部尚書。充諸道鹽鐵使。其年九月。門下侍郎平章事徐彥若。充諸道鹽鐵使。光化三年八月。左僕射平章事崔允。充諸道鹽鐵使。天祐元年。左僕射裴樞。充諸道鹽鐵使。其年。門下侍郎平章事柳璨。充諸道鹽鐵使。
安邑解縣兩池。 置榷鹽使一員。推官一員。巡官六員。安邑院官一員。解縣院官一員。胥吏若干人。防池官健及池戶若干人。先是。兩池鹽務隸度支。其職事諸道巡院。貞元十六年。史牟以金部郎中主池務。恥同諸院。遂奏置使額。至二十一年。鹽鐵度支合為一使。以杜佑兼領。佑以度支既稱使。其所管不宜更有使名。遂與東渭橋使同奏罷之。至元和三年七月。判度支裴垍以兩池職轉繁劇。復以留後為鹽鐵使。
女鹽池。 在解縣朝邑。小池在同州。鹵池在京兆府奉先縣。並禁斷不榷。
烏池。 在鹽州。置榷稅使一員。推官一員。巡官兩員。胥吏一百三十人。防池官健及池戶四百四十人。
溫池。 置榷稅使一員。推官兩員。巡官兩員。胥吏三十九人。防池官健及池戶百六十五戶。大中四年三月。因收復河隴。敕令度支收管其鹽。仍差靈州分巡院官專勾當。至六年。敕隸威州。以新制置。未立課額。
胡落池。 近在豐州界。隸河東供軍使。每年採鹽一萬四千餘石。給振武天德兩軍。及營田水運官健。自大中四年。党項叛擾。饋運不通。供軍使請權市河東白池鹽供食。其白池屬河東節度使。不繫度支。
長慶元年三月敕。烏池每年糶鹽收榷博米。以一十五萬石為定額。
太和二年三月。度支奏。京兆府奉先縣界鹵池側近百姓。取水柏柴燒灰煎鹽。每石灰得一十二斤鹽。亂法甚於鹹土。請行禁絕。今後犯者。據灰計鹽。一如兩池鹽法條例科斷。從之。
三年四月敕。安邑解縣兩池榷課。以實錢一百萬貫為定額。至大中元年正月敕。但取疋段精好。不必計舊額錢數。及大中六年。度支收榷利一百二十一萬五千餘貫。
倉及常平倉
武德元年九月四日。置社倉。其月二十二日。詔曰。特建農圃。用督耕耘。思俾齊民。既庶且富。鍾庾之量。冀同水火。宜置常平監官。以均天下之貨。市肆騰踴。則減價而出。田嗇豐羨。則增價而收。庶使公私俱濟。家給人足。抑止兼并。宣通擁滯。至五年十二月。廢常平監官。
貞觀二年四月三日。尚書左丞戴冑上言曰。水旱凶災。前聖之所不免。國無九年儲蓄。禮經之所明誡。今喪亂之後。戶口凋殘。每歲納租。未實倉廩。隨時出給。纔供常年。若有凶災。將何賑恤。故隋開皇立制。天下之人。節級輸粟。多為社倉。終於文皇。一代得無飢饉。及大業中年。國用不足。並貸社倉之物。以充官費。故至末塗。無以支給。今請自王公已下。爰及眾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每至秋熟。準其見苗。以理勸課。盡令出粟。麥稻之鄉。亦同此稅。各納所在。立為義倉。若年穀不登。百姓飢饉。當所州縣。隨便取給。則有無均平。常免匱竭。上曰。既為百姓先作儲貯。官為舉掌。以備凶年。非朕所須。橫生賦斂。利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有司。議立條制。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已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粳稻之屬。各依土地。貯之州縣。以備凶年。制可之。令窖苫宜以葛蔓為之。
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詔於洛。相。幽。徐。齊。并。秦。蒲等州。置常平倉。
永徽二年閏九月六日敕。義倉據地收稅。實是勞煩。宜令率戶出粟。上下戶五石餘各有差。
六年。京東二市置常平倉。以大雨道路不通。京師米貴。
顯慶二年十二月三日。京常平倉。置常平署官員。
咸亨元年閏九月六日。置河陽倉。隸司農寺。
三年六月十七日。于洛州柏崖置敖倉。容二十萬石。至開元十年九月十一日廢。
開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天下諸州。今年稍熟。穀價全賤。或慮傷農。常平之法。行之自古。宜令諸州。加時價三兩錢糴。不得抑斂。仍交相付領。勿許懸久。蠶麥時熟。穀米必貴。即令減價出糶。豆等堪貯者熟。亦宜準此。以時出入。務在利人。其常平所須錢物。宜令所司支料奏聞。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詔。州縣義倉。本備飢年賑給。近年以來。每三年一度。以百姓義倉糙米。遠送京納。仍勒百姓私出腳錢。自今以後。更不得以義倉變造。
七年六月敕。關內。隴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荊。揚。襄。夔。綿。益。彭。蜀。漢。劍。茂等州。並置常平倉。其本上州三千貫。中州二千貫。下州一千貫。每糴具本利與正倉帳同申。
十年九月十五日。廢河陽。柏崖。坦縣等倉。
十六年十月二日敕。自今歲普熟。穀價至賤。必恐傷農。加錢收糴。以實倉廩。縱逢水旱。不慮阻飢。公私之間。或亦為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錢。及當處物。各于時價上量加三錢。百姓有糶易者。為收糴。事須兩和。不得限數。配糴訖。具所用錢物。及所收糴物數。具申所司。仍令上佐一人專勾當。
二十二年八月九日敕。應給貸糧。本州錄奏。敕到。三口以下。給米一石。六口以下。給兩石。七口以下。給三石。如給粟。準米計折。
二十八年正月敕。諸州水旱。皆待奏報然後賑給。道路悠遠。往復淹遲。宜令給訖奏聞。
天寶六載三月二十二日。太府少卿張瑄奏。準四年五月八日。并五載三月十六日敕節文。至貴時賤價出糶。賤時加價收糴。若百姓未辦錢物者。任準開元二十八年七月九日敕。量事賒糶。至粟麥熟時。徵納。臣使司商量。且糶舊糴新。不同別用。其賒糶者。至納錢日。若粟麥雜種等時價甚賤。恐更迴易艱辛。諸加價便與折納。
廣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第五琦奏。每州置常平倉及庫使。自商量置本錢。隨當處米物時價。賤則加價收糴。貴則減價糶賣。
建中元年七月敕。夫常平者。常使穀價如一。大豐不為之減。大儉不為之加。雖遇災荒。民無菜色。自今已後。忽米價貴時。宜量出官米十萬石。麥十萬石。每日量付市行人。下價糶貨。
三年九月。戶部侍郎趙贊上言曰。伏以舊制。置倉儲粟。名曰常平。軍興已來。此事寖廢。因循未齊。垂三十年。其間或因凶荒流散。餒死相食者。不可勝紀。古者。平準之法。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耘。雖有大賈富家。不得豪奪吾民者。蓋謂能行轉重之法也。自陛下登極以來。許京城兩市置常平。官糴鹽米。雖經頻年少雨。米價未騰貴。此乃即日明驗。實要推而廣之。當軍興之時。與承平或異。事須兼儲布帛。以備時須。臣今商量。請于兩都并江陵東都揚汴蘇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貫。下至數十萬貫。隨其所宜。量定多少。唯置斛斗疋段絲麻等。候物貴則減價出賣。物賤則加價收糴。權其輕重。以利疲民。從之。贊于是條奏諸道津要都會之所。皆置吏閱商人財貨。計錢每貫稅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稅之。以充常平本。時國用稍廣。常賦不足。所稅亦隨得而盡。終不能為常平本。
貞元八年十月敕。諸軍鎮和糴貯備。共三十三萬石。米價之外。更量與優饒。其粟及麥。據米數準折虛價。直委度支。以停減江淮運腳錢充。並支綾絹絁綿。勿令折估。其所糴粟等。委本道節度使監軍同勾當。別貯。非承特詔。不得給用。
十四年六月詔。以米價稍貴。令度支出官米十萬石。于兩街賤糶。其月。以久旱穀貴人流。出太倉粟分給京畿諸縣。其年七月。詔賑給京畿麥種三萬石。其年九月。以歲飢。出太倉粟三十萬出糶。其年十二月。以河南府穀貴人流。令以含嘉倉七萬石出糶。
十五年二月。以久旱歲飢。出太倉粟十八萬石。于諸縣賤糶。
十九年十月。太倉奏。請依六典。置太倉令兩員。丞六員。監事十員。支計官驅使官三人。典六人。府史六人。從之。
元和元年正月制。歲時有豐歉。穀價有重輕。將備水旱之虞。在權聚斂之術。應天下州府每年所稅地子數內。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倉及義倉。仍各逐穩便收貯。以時糶糴。務在救乏賑貸所宜速須聞奏。
三年八月。司農少卿崔酆奏。停太倉丞二員。監事二員。從之。
六年二月制。如聞京畿之內。舊穀已盡。宿麥未登。宜以常平義倉粟二十四萬石。貸借百姓。諸道州府有乏少糧種處。亦委所在官長。用常平義倉米借貸。淮南浙西宣歙等道。準元和二年四月賑貸。並宜停徵。容至豐年。然後徵納。
九年四月。詔出太倉粟七十萬石。開六場糶之。并賑貸外縣百姓。至秋熟徵納。便于外縣收貯。以防水旱。
十二年四月。詔出粟二十五萬石。分兩街降估出糶。九月。詔諸道應遭水州府。河中。澤潞。河東。幽州。江陵府等管內。及鄭。滑。滄。景。易。定。陳。許。晉。隰。蘇。襄。復。台。越。唐。隨。鄧。等州人戶。宜令本州厚加優卹。仍各以當處義倉斛斗。據所損多少。量事賑給訖。具數聞奏。其人戶中有漂溺致死者。仍委所在收瘞。其屋宇摧倒。亦委長吏量事勸課修葺。使得安存。
十三年正月。戶部侍郎孟簡奏。天下州府常平義倉等〈豆斗〉斛。請準舊例。減估出糶。但以石數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縣。得專以利百姓。從之。
長慶二年十月詔。江淮諸州。旱損頗多。所在米價。不免踊貴。委淮南浙西浙東。宣歙。江西。福建等道觀察使。各于本道有水旱處。取常平義倉斛〈豆斗〉。據時估減半價出糶。以惠貧民。
四年二月敕。出太倉陳米三十萬石。於兩街出糶。
其年三月。制曰。義倉之制。其來日久。近歲所在盜用沒入。致使小有水旱。生民坐委溝壑。推言其弊。職此之由。宜令諸州錄事參軍。專主勾當。苟為長吏迫制。即許驛表上聞。考滿之日。戶部差官交割。如無欠負。與減一選。如欠少者。量加一選。欠數過多。戶部奏聞。節級科處。
太和四年八月敕。今年秋稼似熟。宜于關內七州府。及鳳翔府。和糴一百萬石。
開成元年八月。戶部奏。應諸州府所置常平義倉。伏請起今後。通公私田畝。別納粟一升。逐年添置義倉。斂之至輕。事必通濟。歲月稍久。自致充盈。縱逢水旱之災。永絕流亡之慮。敕從之。
其年十一月。忠武軍節度使杜悰。天平軍節度使王源申奏。當道常平義倉斛〈豆斗〉。除元額外。請別置十萬石。以備凶年。從之。
大中六年四月。戶部奏。請道州府收管常平義倉斛〈豆斗〉。今後如有災荒水旱外。請委所在長吏。差清強官勘審。如實。便任開倉。先從貧下不濟戶給貸訖。具數分析申奏。并報戶部。不得妄有給與富豪人戶。其斛〈豆斗〉仍仰本州錄事參軍至當年秋熟專勾當。據數追收。如州府妄有給使。其錄事參軍本判官。請重加殿罰。長吏具名申奏。敕旨。宜依。
其年十一月敕。應畿內諸縣百姓軍戶。合送納諸倉及諸使兩稅。送納斛〈豆斗〉。舊例。每斗函頭耗物遽除。皆有數限。訪聞近日諸倉所由。分外邀額利。索耗物。致使京畿諸縣。轉更凋弊。農桑無利。職此之由。自今以後。祗令依官額。餘並禁斷。
雜錄
長安元年十一月十三日敕。負債出舉。不得迴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仍令州縣。嚴加禁斷。
開元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敕。應天下諸州縣官。寄附部人興易。及部內放債等。並宜禁斷。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詔。比來公私舉放。取利頗深。有損貧下。事須釐革。自今已後。天下負舉。祗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
二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敕。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皆合通用。如聞市肆必須見錢。深非通理。自今後。與錢貨兼用。違者準法罪之。
元和五年十一月敕。應中外官有子弟凶惡。不告家長。私舉公私錢。無尊長同署文契者。其舉錢主并保人。各決二十。仍均攤貨納。應諸色買賣相當後。勒買人面付賣人價錢。如違。牙人重杖二十。京兆尹王播所奏也。
寶歷元年正月七日敕節文。應京城內有私債。經十年已上。曾出利過本兩倍。本部主及元保人死亡。並無家產者。宜令臺府勿為徵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