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卷二十三 将作都水监
将作监
大匠一人 少匠二人 丞四人 主簿二人 录事二人 府十四人 史二十八人 计史三人 亭长四人 掌固六人
左校署
令二人 丞四人 府六人 史十二人 监作十人
右校署
令二人 丞三人 府五人 史十人 监作十人 典事二十四人
中校署
令一人 丞三人 府三人 史六人 监事四人 典事八人 掌固一人
甄官署
令一人 丞二人 府五人 史十人 监作四人 典事十八人
百工监
监一人 副监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一人 史三人 监作四人 典事二十人
就谷监
监一人 副监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一人 史三人 监作四人 典事二十人
库谷监
监一人 副监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一人 史三人 监作四人 典事二十人
太阴监
监一人 副监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一人 史三人 监作四人 典事十人
伊阳监
监一人 副监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一人 史三人 监作四人 典事十人
都水监
使者二人 丞二人 主簿一人 录事一人 府五人 史十人 亭长一人 掌固四人
舟楫署
令一人 丞二人 府三人 史四人 监漕四人 漕史二人 典事三人 掌固三人
河渠署
令一人 丞一人 府三人 史六人 河堤谒者六人 典事三人 掌固四人 长上鱼师十人 短番鱼师一百二十人 明资鱼师一百二十人
诸津
每津令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一人 史二人 典事三人 津吏五人
将作监:大匠一人,从三品;(《左传》云:"少昊氏五雉为五工正。"周官冬官掌百工之职。《汉书百官表》云:"将作少府,秦官,掌治宫室,有两丞、左·右中候。景帝改曰将作大匠,秩二千石。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右·前·后·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武帝改东园主章曰木工。成帝省中候及左、右、前、后、中校五丞。"后汉光武中元二年省,常以谒者兼之;至章帝建初元年又置。魏因之。晋将作大匠置功曹、主簿、五官等员,掌土木之役。过江后及宋、齐并不常置。梁天监七年置十二卿,改将作大匠为大匠卿,是为秋卿,班第十,品正第五。陈因之。后魏太和初,将作大匠从第二品下;二十二年,降为从三品。北齐因之。后周有匠师中大夫一人,掌城郭、宫室之制及诸器物度量;又有司木中大夫一人,掌木工之政令。隋将作寺置大匠一人,从三品;开皇二十年改为将作监,以大匠为大监。炀帝大业五年,正四品;十三年,又改大监为令。皇朝改置大匠、少匠、丞、主簿等员。龙朔二年改为缮工监,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营缮监,神龙元年复旧。)少匠二人,从四品下。(后周官有小匠师下大夫一人。隋初,将作无少匠;开皇二十年改寺为监,大匠为大监,始置副监一人。炀帝改副监为少监;大业三年,改少监为少匠;五年,又改少匠为少监,正五品;十三年,又改为少令。皇朝改置少匠二人。龙朔、咸亨、光宅、神龙随监改复。)将作大匠之职,掌供邦国修建土木工匠之改令,总四署、三监、百工之官属,以供其职事;少匠贰焉。凡西京之大内、大明·兴庆宫,东都之大内、上阳宫,其内外郭、台、殿、楼、阁并仗舍等,苑内宫、亭,中书、门下、左·右羽林军、左·右万骑仗、十二闲厩屋宇等,谓之内作。凡山陵及京·都之太庙、郊社诸坛·庙,京、都诸城门,尚书·殿中·秘书·内侍省、御史台、九寺、三监、十六卫、诸街使、弩坊、温汤、东宫诸司、王府官舍屋宇,诸街、桥、道等,并谓之外作。凡有建造营葺,分功度用,皆以委焉。凡修理宫庙,太常先择日以闻,然后兴作。
丞四人,从六品下;(汉将作有丞二人,秩六百石。后汉置一人,魏、晋因之。东晋、宋、齐有事则置,无事则罢。梁天监七年置大匠丞一人,班第三。陈因之。后魏从五品中;太和二十二年,第七品下。北齐丞四人,从第七品上。后周匠师上士一人。隋将作丞二人,从六品,大业十三年加至从五品。皇朝加丞至四人,从六品下。)主簿二人,从七品下;(晋将作置主簿员。江左有事则置,无事则省。梁天监七年复置将作主簿一员,七班中第三。北齐将作寺有功曹、主簿员;若有营作,又别立长史、司马、主簿各一员。隋将作主簿二人,皇朝因之。)录事二人,从九品上。丞掌判监事。凡内外缮造,百司供给,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换省符,以谘大匠,而下于署、监,以供其职。凡诸州匠人长上者,则州率其资纳之,随以酬顾。凡功有长短,役有轻重。(凡计功程者,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为长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为中功,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为短功。)凡启塞之时,火土之禁,必辨其经制,而举其条目。(凡四时之禁:每岁十月以后,尽于二月,不得起冶作;冬至以后,尽九月,不得兴土工;春、夏不伐木。若临事要行,理不可废者,以从别式。)凡营造修理,土木瓦石不出于所司者,总料其数,上于尚书省。凡营军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主簿掌印,勾检稽失。凡官吏之申请粮料、俸食,务在、假使,必由之以发其事。若诸司之应供四署、三监之财物器用违阙,随而举焉。录事掌受事发辰。
左校署:令二人,从八品下;(《周官》有攻木之工七,谓轮、舆、弓、庐、匠、车、梓也。秦、汉有左、右、前、后、中校五令·丞。后汉唯置左、右校令·丞各一人,令六百石;又有材官校尉。魏并左校于材官。晋过江,省将作大匠,而左、右校隶少府;又改材官校尉为将军,罢左校令。宋、齐、梁、陈又有左校令、丞,别置材官将军、司马。北齐太府寺有左校署令、丞。后周有掌材上士。隋将作领左校署令二人,皇朝因之。)丞四人,正九品下;(汉成帝省左、右、前、后、中五校丞。后汉置左、右校丞各一人,秩三百石。魏因之。东晋隶少府。宋、齐、粱、陈、北齐皆有丞。后周有掌材中士二人。隋左校丞四人,皇朝因之。)监作十人,从九品下。左校令掌供营构梓匠之事,致其杂材,差其曲直,制其器用,程其功巧;丞为之贰。凡宫室之制,自天子至于士庶,各有等差。(天子之宫殿皆施重栱、藻井。王公、诸臣三品已上九架,五品已上七架,并厅厦两头;六品已下五架。其门舍三品已上五架三间,五品已上三间两厦、六品已下及庶人一间两厦。五品已上得制乌头门。若官修者,左校为之。私家自修者,制度准此。)凡乐县簨虡,兵仗器械,及丧葬仪制,诸司什物,皆供焉。(簨虡谓镈锺、编锺、编磬之属。器械谓仗床、戟架、杻械之属。丧仪谓棺椁、明器之属。什物谓机案、柜槛、敕函、行槽、剉碓之属。)
右校署:令二人,从八品下;(后汉安帝廷光三年,置左校令、右校丞,其后又置右校令。魏因之。晋少府属官有左校,无右校,其职盖并于左校矣。宋、齐、梁、陈皆无。北齐太府寺管左校,亦无右校。隋置右校署令、丞,掌营构工作之事。皇朝因之。)丞三人,正九品下;(汉右校丞一人,三百石。魏因之。宋、齐、梁、陈并置,北齐省。隋右校置丞三人,皇朝因之。)监作十人,从九品下。右校令掌供版筑、涂泥、丹雘之事;丞为之贰。凡料物支供皆有由属,审其制度而经度之。(凡修补之料,每岁京北、河南及诸州支送麦麰三万围、麦面一百车、麻祷二万斤;其石灰、赤土之属,须则市供,不恒其数。)
中校署:令一人,从八品下;(汉将作左、右、前、后、中五校皆有令、丞,自后不置,皇朝置之。)丞三人,正九品下;(汉成帝省,皇朝复置。)监事四人,从九品下。中校令掌供舟车、兵仗、厩牧、杂作器用之事。凡行幸陈设供三梁竿柱,闲厩系饲则供剉碓、行槽、鞍架,祷祠祭祀则供棘葛、竹墼,内外营造应供给者,皆主守之;丞为之贰。(旧,将作寺百工署掌营棘葛、枪子、土砖、石作之事。开元十五年,改百工署为监,其职掌各分入诸署:枪子入左校,石作入甄官,棘葛、土砖等入于此署。)凡监、署役使车牛皆有年支草、豆,据其名簿,阅其虚实,受而藏之,以给于车坊。
甄官署:令一人,从八品下;(《周礼》抟埴之工二,谓陶与旊也。后汉将作大匠属官有前、后、中甄官令·丞。晋少府领甄官署,掌砖瓦之任。宋、齐有东、西陶官瓦署督、令各一人。北齐太府寺统甄官署,甄官又别领石窟丞。后周有陶工中士一人,掌为樽、彝、簠、簋等器。隋太府寺统甄官署令、丞二人,皇朝改属将作。)丞二人,正九品下;(后汉前、后、中三甄官各丞一人,晋有甄官丞,后周有陶工下士一人。隋甄官丞二人,皇朝因之。)监作四人,从九品下。甄官令掌供琢石、陶土之事;丞为之贰。凡石作之类,有石磬、石人、石兽、石柱、碑碣、碾磴,出有方土,用有物宜。凡砖瓦之作,瓶缶之器,大小高下,各有程准。凡丧葬则供其明器之属,(别敕葬者供,余并私备。)三品以上九十事,五品以上六十事,九品已上四十事。当圹、当野、祖明、地轴、〈革延〉马、偶人。其高各一尺;其余音声队与僮仆之属,威仪、服玩,各视生之品秩所有,以瓦、木为之,其长率七寸。
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监:监各一人,正七品下;副监一人,从七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周礼》:山虞、林衡并掌斩伐林木之事。历代皆有其官,皇朝取其义而并置之。库谷监在鄠县,就谷监在盩厔县,百工监在陈仓,太阴监在陆浑县,伊阳监在伊阳县。)录事各一人;监作各四人,从九品下。(太阴监,伊阳监各典事十人。)百工等监,掌采伐材木之事,辨其名物而为之主守。凡修造所须材干之具,皆取之有时,用之有节。
都水监: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本《周官》川衡之职。汉太常、大司农、少府、内史、主爵中尉其属官各有都水长、丞。武帝置水衡都尉,掌上林苑,有五丞,其属官有上林、均输、御羞、禁圃、辑濯、锺官、辩铜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农仓,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长·丞皆属焉。至成帝,以都水官多,置左、右使者各一人,则刘向护左都水使者是也。至哀帝,罢之。王莽改水衡都尉曰予虞。后汉省都水以属郡国,而置河堤谒者五人。魏因之,又兼有水衡都尉,主天下水军舟船器械。晋置都水台都水使者一人,掌舟楫之事,官品第四;又有左、右、前、后、中五水衡。《晋起居注》及《元康百官名》:陈慎、戴熊俱以都水使者领水衡都尉。宋孝武帝省都水台,置永衡令。齐氏复置都水台使者一人。梁武帝天监七年改为太舟卿,为冬卿,班第九,吏员依晋,又加当关四人。陈因之。后魏亦二官并置建,都水使者正第四品中,水衡都尉从五品中;太和二十二年,都水使者从五品,而省永衡。北齐都水台使者二人,后周有司水中大夫一人。隋都水台使者二人,从第五品,有丞、参军、河堤谒者、录事,掌船局都水尉、诸津尉·丞·典作·津长等。开皇三年,省都水入司农,十三年复置。仁寿元年,改为都水监;炀帝复为使者,正五品,统舟楫、河渠二署。大业五年,又改使者为监,加至四品;又置少监,为五品。复改监为令,从三品;少监为少令,从四品。皇朝改为都水署,隶将作,令从七品下。贞观中,复改为都水使者,从五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津监,咸亨元年复为都水使者。光宅元年改为水衡都尉,神龙元年复旧。)都水使者掌川泽、津梁之政令,总舟楫、河渠二署之官属,(舟楫署开元二十三年省。)辨其远近,而归其利害;凡渔捕之禁,衡虞之守,皆由其属而总制之。凡献享宾客,则供川泽之奠。凡京畿之内渠堰陂池之坏决,则下于所由,而后修之。每渠及斗门置长各一人,(以庶人年五十已上并勋官及停家职资有干用者为之。)至溉田时,乃令节其水之多少,均其灌溉焉。每岁,府县差官一人以督察之;岁终,录其功以为考课。
丞二人,从七品上;(《汉书》都水、水衡皆有丞。后汉省。晋初置都永使者,有参军二人,盖丞之职也。宋因之。孝武帝省都水台,置水衡令,亦无丞。梁天监七年置太舟卿,始置丞一人,班第一。陈因之。后魏都水有参事六人,北齐有参事十人,并丞之任也。隋初,置都水台,有丞二人,正第八品上;大业三年,加从七品。皇朝改为都水署,丞从八品下。贞观中,改为使者,以署为监,加丞秩至从七品上。)主簿一人,从八品下。(《晋令》:"水衡都尉置主簿一人。"又:"左、右、前、后、中五水衡皆有主簿。"梁天监七年,太舟主簿七班之中第三,与宗正主簿同。后魏、北齐并不置。大业中置主簿一员,皇朝因之。)丞掌判监事。凡京畿诸水,禁人因灌溉而有费者,及引水不利而穿凿者;其应入内诸水,有余则任王公、公主、百官家节而用之。主簿掌印,勾检稽失。凡运漕及渔捕之有程者,会其日月,而为之糺举。
舟楫署:令一人,正八品下;(汉中尉属官有都船令、丞,水衡都尉有辑濯令。晋水衡令各有舷曹吏。齐职仪有船官典军一人。后周有舟工中士一人。隋都水使者领掌船局都尉二人,炀帝改为舟楫署令一人,皇朝因之。)丞二人,正九品下。(汉有都船丞、辑濯丞。隋炀帝置舟楫署丞二人,皇朝因之。)舟楫令掌公私舟船及运漕之事;丞为之贰。诸州转运至京、都者,则经其往来,理其隐失,使监漕监之。
河渠署:令一人,正八品下;(秦及两汉都水、水衡属官有河堤谒者,则河渠署令也。隋炀帝取史记河渠书之义以名署,置令一人,皇朝因之。领河堤谒者、鱼师。)丞一人,正九品下。(隋炀帝置河渠署丞一人,皇朝因之。)河渠令掌供川泽、鱼醢之事;丞为之贰。凡沟渠之开塞,渔捕之时禁,皆量其利害而节其多少。每日供尚食鱼及中书门下官应给者。若大祭祀,则供其乾鱼、鱼醢,以充笾、豆之实。凡诸司应给鱼及冬藏者,每岁支钱二十万送都水,命河渠以时价市供之。
诸津:令一人,正九品上;(《列女传》有道津吏女,自后无闻。晋今:"诸津渡二十四所,各置监津吏一人。"北齐三局尉皆分司诸津、桥之事。后周有掌津中士一人,掌津渡、川渎之制,而为之桥梁。隋都水领诸津:上津,每尉一人、丞二人;中津,尉、丞各一人;下津,尉一人。每津典作一人、津长四人。皇朝改置令、丞。)丞一人,从九品下。(皇朝因隋置。诸津在京兆、河南界者隶都水监,在外者隶当州界。)诸津令各掌其津济渡舟梁之事丞为之贰。
《唐六典》 唐·张九龄、李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