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卷第三
观有无品第十五(十一偈)
问曰。诸法各有性。以有力用故。如瓶有瓶性布有布性。是性众缘合时则出。答曰
众缘中有性是事则不然
性从众缘出即名为作法
若诸法有性。不应从众缘出。何以故。若从众缘出。即是作法无有定性。问曰。若诸法性从众缘作。有何咎。答曰
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义
性名为无作不待异法成
如金杂铜则非真金。如是若有性则不须众缘。若从众缘出当知无真性。又性若决定。不应待他出。非如长短彼此无定性故待他而有。问曰。诸法若无自性。应有他性。答曰
法若无自性云何有他性
自性于他性亦名为他性
诸法性众缘作故。亦因待成故无自性。若尔者。他性于他亦是自性。亦从众缘生相待故。亦无无故。云何言诸法从他性生。他性亦是自性故。问曰。若离自性他性有诸法。有何咎。答曰
离自性他性何得更有法
若有自他性诸法则得成
汝说离自性他性有法者。是事不然。若离自性他性则无有法何以故。有自性他性法则成。如瓶体是自性依物是他性。问曰。若以自性他性破有者。今应有无。答曰
有若不成者无云何可成
因有有法故有坏名为无
若汝已受有不成者。亦应受无亦无。何以故。有法坏败故名无。是无因有坏而有。复次
若人见有无见自性他性
如是则不见佛法真实义
若人深着诸法。必求有见。若破自性则见他性。若破他性则见有。若破有则见无。若破无则迷惑。若利根着心薄者。知灭诸见安隐故。更不生四种戏论。是人则见佛法真实义。是故说上偈。复次
佛能灭有无如化迦旃延
经中之所说离有亦离无
删陀迦旃延经中。佛为说正见义离有离无。若诸法中少决定有者。佛不应破有无。若破有则人谓为无。佛通达诸法相故。说二俱无。是故汝应舍有无见。复次
若法实有性后则不应异
性若有异相是事终不然
若诸法决定有性。终不应变异。何以故。若定有自性。不应有异相。如上真金喻。今现见诸法有异相故。当知无有定相。复次
若法实有性云何而可异
若法实无性云何而可异
若法定有性。云何可变异。若无性则无自体。云何可变异。复次
定有则着常定无则着断
是故有智者不应著有无
若法定有有相。则终无无相。是即为常。何以故。如说三世者。未来中有法相。是法来至现在。转入过去。不舍本相。是则为常。又说因中先有果。是亦为常。若说定有无。是无必先有今无。是则为断灭。断灭名无相续。因由是二见。即远离佛法。问曰。何故因有生常见。因无生断见。答曰
若法有定性非无则是常
先有而今无是则为断灭
若法性定有。则是有相非无相。终不应无。若无则非有。即为无法。先已说过故。如是则堕常见。若法先有。败坏而无者。是名断灭。何以故。有不应无故。汝谓有无各有定相故。若有断常见者。则无罪福等破世间事是故应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