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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中论观本住品第九(十二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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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观本住品第九(十二偈)

问曰。有人言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眼耳鼻舌身命等诸根。名为眼耳等根。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想思忆念等心心数法。名为苦乐等法。有论师言。先未有眼等法。应有本住。因是本住。眼等诸根得增长。若无本住。身及眼等诸根。为因何生而得增长。答曰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若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有本住者。以何可说以何可知。如外法瓶衣等。以眼等根得知。内法以苦乐等根得知。如经中说。可坏是色相。能受是受相。能识是识相。汝说离眼耳苦乐等先有本住者。以何可知说有是法。问曰。有论师言。出入息视眴寿命思惟苦乐憎爱动发等是神相。若无有神。云何有出入息等相。是故当知。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有本住。答曰。是神若有。应在身内如壁中有柱。若在身外。如人被铠。若在身内。身则不可坏。神常在内故是故言神在身内。但有言说虚妄无实。若在身外覆身如铠者。身应不可见。神细密覆故。亦应不可坏而今实见身坏。是故当知。离苦乐等先无余法。若谓断臂时神缩在内不可断者。断头时亦应缩在内不应死。而实有死。是故知离苦乐等先有神者。但有言说虚妄无实。复次若言身大则神大。身小则神小。如灯大则明大灯小则明小者。如是神则随身不应常。若随身者。身无则神无。如灯灭则明灭。若神无常。则与眼耳苦乐等同。是故当知。离眼耳等先无别神。复次如风狂病人。不得自在。不应作而作。若有神是诸作主者。云何言不得自在。若风狂病不恼神者应离神别有所作。如是种种推求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无本住。若必谓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有本住者。无有是事。何以故

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若本住离眼耳等根苦乐等法先有者。今眼耳等根苦乐等法。亦应离本住而有。问曰。二事相离可尔但使有本住。答曰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法者眼耳苦乐等。人者是本住。汝谓以有法故知有人。以有人故知有法。今离眼耳等法何有人。离人何有眼耳等法。复次

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

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实无有本住。因眼缘色生眼识。以和合因缘。知有眼耳等诸根。不以本住故知。是故偈中说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各自能分别。问曰

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若一切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无本住者。今一一根。云何能知尘。眼耳等诸根无思惟。不应有知。而实知尘。当知离眼耳等诸根。更有能知尘者。答曰。若尔者。为一一根中各有知者。为一知者在诸根中。二俱有过。何以故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若见者即是闻者。闻者即是受者。则是一神。如是眼等诸根。应先有本住。色声香等无有定知者。或可以眼闻声。如人有六向随意见闻。若闻者见者是一。于眼等根随意见闻。但是事不然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若见者闻者受者各异。则见时亦应闻。何以故。离见者有闻者故。如是鼻舌身中。神应一时行。若尔者。人一而神多。以一切根一时知诸尘。而实不尔。是故见者闻者受者。不应俱用。复次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所从生诸大彼大亦无神 

若人言离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别有本住。是事已破。今于眼耳等所因四大。是四大中亦无本住。问曰。若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无有本住可尔。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应有。答曰

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

无有本住者眼等亦应无 

若眼耳苦乐等诸法。无有本住者。谁有此眼耳等。何缘而有。是故眼耳等亦无。复次

眼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

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思惟推求本住。于眼等先无。今后亦无。若三世无。即是无生寂灭不应有难。若无本住。云何有眼等。如是问答。戏论则灭。戏论灭故。诸法则空